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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理同管理;重要性;措施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是投资方、出资方,通常也被称为业主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其对于工程项目拥有产权,因此是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成本、进度、工期、质量、安全以及环境、合同和信息的管理等。其中尤其以合同管理为要点之一,许多工作都需要通过合同管理来完成,因而非常重要。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概述
国家的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工商部门以及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机构,均对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合同具有一次能够的管理权,因此,开展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采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合同管理的对象,则主要包括对于合同履行双方行为的监督与指导,发生纠纷时应有权益的维护,发生违法行为时的纠正和制裁措施等。通过合理使用行政、法律的手段,针对合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达到保证工程能够按照规定流程和计划,避免损害其双方各自应当获得的利益或合法权益。合同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不仅针对的是施工行为、施工过程的管理与制约,同时还需要重视对于合同的签定、双方职责、义务的履行、施工流程、施工规划、项目验收、工程交工、纠纷和争议处理等内容,因此需要全面设计以上的管理内容,从而完善施工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1 约束合同义务,保证双方共同利益
目前,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已逐渐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中,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关键,同时也是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评价而言都至关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应当贯穿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从工程的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阶段,均需要注意合同的管理审核,以利于实现管理目标,取得最终的经济效益。
2.2 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当前在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和管理合同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引起合同风险,以及一些法律上的纠纷,从而制约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由于合同签订各方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义务、所获取的权利关系模糊,容易导致工程建设秩序出现混乱,在面对工程冲突和风险的情况下,只会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对于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成本等方面的控制。
2.3 规范承包方行为
有少数的工程建设承包方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诚实信誉等,甚至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合同管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使合同管理能够实现指导与约束的效果,明确正确的发展方向,从而保证建设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办法
3.1 对合同实行动态修正式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较为复杂,其建设过程可能会发生计划之外的事故,因此,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在事先就对此类情况有所防范,在制定合同的阶段,就需要注意将相关情况的规定归入其中,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合同,并对该合同的执行进行跟踪与补充。此外,对于工程常见的施工方式变化,以及所带来的利益纠纷,通常存在于施工方与建设单位之间,所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为后续工程的变更留有余地,明确各项责任制度和预防措施,并详细阐明工程变更的相关结算方式。
3.2 提高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1)在选择合同管理人员时,应当重视人员本身的专业技术,例如可以从建设单位其他部门曾有过相关合同管理经验的人员中进行选择;(2)加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与考核,在合同的内容拟定阶段,以及后期合同的履行等环节,都需要重视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并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合同纠纷进行分析,以便让合同管理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以提高管理能力与效果;此外需要注意对这些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3)注意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责任意识,通过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以及竞争机制的方式,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其职责,从而能够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进而能够保证精细化管理工作能够实现长期的良性运作。
3.3 严格分析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施工合同的拟定,需要以有法可依作为前提,但是当前的合同法和招投标法中,仅包括一些合同的常见问题,而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并未有所涉及。因此,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都应当重视对于国家、省市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研究,确定其中条款所对应的项目,以及哪些问题没有进行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没有涉及到的规定和条款,建设单位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相关方面进行风险的评估,然后采取合理措施,以制定相关的合同条款,从而将需要添加的条款,及时递交到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之后,再签订最终的合同。
3.4 完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与流程
对于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签订流程如下:(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应当包括设计―咨询―测量―勘察―监理,该过程中,应当由专业的管理人员,结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根据工程的实际技术要求,中标、议标的结果等,来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洽谈与会签,然后由部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相关领导签批后即可盖章确认;(2)针对建设工程的设备供货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大中修合同等,都需要由建设单位,以中标、议标的结果,以及招标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拟定,拟定完成后,再由部门的造价人员进行审核,以明确合同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计价与结算原则,部门的工程管理负责人,则需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与确认,从而进行审核意见会签,经过复核无误并通过系统审核确认,才能够盖章确定;(3)对于工程的小修理合同,则主要由建设单位根据中标、议标的结果,以及招标相关资料,拟定相关的合同条款,部门专业管理人审核、签字,确认,经过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可盖合同专用章。
4 结语
就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合同相当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契约,其制约的内容贯穿整个工程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学会维护自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从而保证单位的实际建设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国有.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设计[J].电子设计工程,2014, 22(05):1-3.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实施;管理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法治理念的建设,合同管理成为了建设施工项目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导致施工进程受到了影响。因此如何在在合同实施中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成为了建设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此进行讨论分析。
1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概述
在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中,涉及的合同类别众多,比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咨询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总承包合同等。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不仅包括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还包括对所有合同进行筹划的过程。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设计任务委托模式和施工任务承包模式、选择合同文本、确定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等。一个建设项目往往由许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和管理任务,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物资供应、业主以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各个参与单位工作目标不相同,相互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合同管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2 做好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总体思路
2.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为加强对业主方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依据我国相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正常运行和优化管理,应该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来规范合同管理过程。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合同适用的范围、合同谈判负责人员、合同签订参与人员、合同内容方面的要求、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合同的档案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合同适用范围方面,必须明确公司哪些合同需要按照制度来执行。合同谈判负责人员方面,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由不同部门专业负责人或者领导来负责谈判,并严格执行公司的监督监察程序。合同签订与参与人员方面,应结合公司实际,建立相应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对整个合同签订进行规范。在合同内容方面,应明确合同的主体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的形式,合同标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担保及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内容的审批审查方面,应结合公司实际,明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分管经理等各自的职责范围。合同签订的工作程序方面,明确合同签订应该按照什么流程办理,比如,由乙方先签字盖章,然后,交由合同经办人再办理本公司的相关合同签订流程。合同档案管理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主要责任人,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保存与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及时运用档案记载的内容,依法维护单位的权益。
2.2 建立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建设单位可能接触到的合同,相对其他单位来说更为广泛和全面,而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合同的具体实施者,要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具体说来:(1)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应掌握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公司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各类合同的特点。
(2)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同谈判能力,具备一定的合同风险防范能力。再次,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的精神。
(3)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需要储备优秀的人才,管理部门要做好招聘、培训、激励等各项工作,通过以上几方面工作的开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3 通过过程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合同相对较多,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如何从过程中做好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从合同签订过程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3.1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在众多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咨询公司中,各个公司的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和谈判签订一份较为理想的合同,对于节约成本、控制工期、确保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管理者及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从项目决策、招标开始,就要针对所招标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论证,做好项目分析、评估、决策、合同预审等相应的准备工作。通过预审来了解投标方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投标方的技术力量、设备装备能力、企业资信、获奖荣誉以及社会评价情况等。对于项目较多的建设单位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资料的专门资料库和信息网,并注意补充与完善,将一些具备相应资质、实力雄厚的单位纳入建设单位的信息库。
3.2 做好合同签订后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作为合同的甲方应做好合同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前,做好相应的风险分析和预测,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计划,对合同风险种类及内容进行有效识别。合同签订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做好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合同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应建立和健全施工往来函件的签收、发放登记制度。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等,做好合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3 做好合同变更管理工作
作为建设单位,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一级控制一级,加之合同履约情况的不确定性,使工程的变更不可避免。因而建设单位必须重视工程变更,加强变更价款的管理。首先,在设计质量上,严格把关,大力推行设计监理制度,尽可能降低设计变更的数量;在项目发包阶段,要由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减少工程的计算偏差,减少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变更;在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签订合同、管理合同。总之,要全方位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工程价款的变更。在采购合同方面,因为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仍存在原设计方案、材料、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发生工程合同变更,而工程变更又伴随着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这既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也是采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难点。对建设单位来说,这带来了挑战,如果合同变更存在管理疏漏,极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工期延误,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因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变更,将造价的变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工作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合同管理,不但可以更好地平衡施工项目,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的成本,而且还可以协调各负责单位的关系,提高施工项目的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需要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澄清与解决。
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居间合同地位卑微。如此断言,不仅是因为居间合同被置于巧种有名合同之末,而且条文最少—《合同法》只用了4个条款就构建起了居间合同的全部规则,可谓惜墨如金。与此同时,作为“不怎么有名”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亦未引起学界起码的关注。据笔者检索,在从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时间里,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论文数为零,学界对居间合同理论研究的漠视可见一斑。[1]但在居间合同几乎被法学研究遗忘的同时,司法实务中有关居间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裁判难题日益显现。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婚姻、就业、工程等中介服务,就大多需要借助于居间合同形式来实现。而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和婚姻中介市场日趋活跃的形势下,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居间合同纠纷已成为司法实务中难以回避的热点问题。
沉寂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喧嚣的司法实践场景,宛如光影交错的黑白照片,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实上,居间合同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创造缔约机会,进而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与此同时,委托人如何利用缔约信息难以被外人察觉,再加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被推到信息优势者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像跷跷板一样在居间合同当事人中不停摇摆,产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自己的行动难以被对方察觉,委托人与居间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纠纷由此产生。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居间服务中频繁出现的“跳单”现象即为适例。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重新发现”居间合同勘明了前进的路标。
一、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
债法理论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提供劳务本身即为契约之目的者,始属学理所称劳务性契约。”[2]乍一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似乎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其它劳务性契约的实质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观察就会发现,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有两个特殊性,其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其二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一)居间与委任的区分
居间貌似委任,两种法律行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居间就是一种受托行为。[4]依传统民法理论,居间与委任有显著区别,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与委任有异。”[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立法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是一种典型契约,它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塑造缔约机会为目的,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
实际生活中的居间合同呈现出多样性,居间报酬以佣金、中介费、介绍费、费甚至奖金等名目出现,这就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增添了难度。例如,在“余阿根诉江苏懒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签订《委托报酬凭证》约定,余阿根接受懒江集团的委托,为懒江集团钢管厂的联营、租赁或拍卖向外联系、洽谈,促成懒江集团有关钢管厂事宜订立合同成功,懒江集团则向余阿根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居间合同,但是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的这种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居间合同。”[6]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正确。事实上,居间与委任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史尚宽先生所归纳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有偿两个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抑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是判断居间合同性质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广诉田要龙、曹宏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堰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亲自去选猪、过磅、装车的,并非由二被告代为处理。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养猪户的地址,为原告与养猪户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报酬即中介费,原告为委托人,二被告为居间人,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7]
总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都归属于劳务性契约,但二者在约定内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对外名义等方面多有差异。不过,由于居间与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间合同规则缺乏明文规定时,一些立法例允许准用委任之规定。[8]
(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在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例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均有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前述请求权一样,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项后才能行使权利。然而,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间合同虽然为双务合同,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则是附条件的。而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是针对给付行为而言,有时是针对给付效果而言。[9]在居间合同债务关系结构中,居间人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效果(促成缔约),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居间报酬,该义务的生效以居间人促成缔约为前提,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性质,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合同系附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仅在条件成就时,才能请求支付居间佣金。[10]另一种立法例则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既包括停止条件,又包括解除条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如果契约是附停止条件的,在条件发生时产生报酬权。如果契约是附解除条件的,即使条件没有出现亦享有报酬权。”[11]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27条将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限定为停止条件。换言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须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居间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对此,郑玉波先生持肯定说,认为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不受影响;[12]邱聪智先生则持否定说,认为“契约虽已订立,但未生效者,居间人仍须待契约生效,始得请求报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生效?林诚二先生认为,在此情形下,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制度返还。[14]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一旦订立合同完毕,签订了双方主体明确、基本条款齐全的合同,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间点即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生效点。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论合同是附解除条件,抑或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均不影响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如果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与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牵连起来,对居间人有失公允,因为居间人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持相同见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决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对于居间人的义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居间人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卖方已实际交货并结汇的情况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理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15]同样,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以与第三人无法履行所缔结的合同为由,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16]不过,一些法院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时,通过自由裁量减少了居间报酬数额。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且居间人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客观情况,判令委托人按约定报酬的50%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7]不管怎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应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时,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见解。
当然,如果居间人违背诚信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系由居间人的欺诈行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认为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主张居间报酬回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权);同时,委托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向居间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是居间合同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诉争焦点往往围绕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展开。由于委托人给付义务具有附条件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生效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的结合,即“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加上“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观察,前者取决于居间人自身的行为,是内在要素;后者取决于委托人的缔约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间合同与与其他劳务性契约作个比较。在雇佣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负担的义务系提供劳务活动,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实上获有财产利益,在所不问;[18]在加工承揽合同情形下,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负有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为处理委托人事务;[21]在行纪合同情形下,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22]对所有这些劳务性契约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请求权的生效均只须具备内在要素,无须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间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居间合同进而具有类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23]不过,居间合同与射幸合同仍有本质的不同。保险、彩票等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当事人支付对价后获取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24]反观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固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机会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实现缔约机会后,居间人方可主张报酬请求权,这并非是刻意制造给付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法律意义在于由居间人承担不能实现给付效果的合同风险。
至此,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现: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给付效果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缔约意愿,这本不在居间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却要由居间人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风险。不难设想,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委托人最初的缔约意愿可能已经改变,或者委托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停止条件不能成就,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就由此产生。
二、履约过程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双边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它是指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劣势,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行为,而信息的变化更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风险的契机,双方行为的理性选择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水平。”[25]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委托理论研究发现,[26]风险投资、特许经营、薪酬奖励、服务外包等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27]但到目前为止,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未有涉及居间合同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文献出现。事实上,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鉴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重新审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序,可以观察到在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难觅缔约机会而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订立合同成为居间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法定条件,但合同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没有就缔约过程的报告义务,此时居间人当然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换言之,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体现为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要追求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对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义务。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一)居间人的道德风险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忠实义务,欺诈委托人进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类型。居间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即构成积极行为的欺诈。例如,房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购房人受损。[28]在一起案件中,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开展餐饮经营,却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屋不能用于经营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29]而消极行为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常见情形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居间人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对委托人进行提示,导致委托人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30]此外,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却仍与委托人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法院也判定其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31]
到底隐瞒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学界与实务界暂无明确的观点。沉默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欺诈,曾被《德国民法典》起草者认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所有的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存在告知对方对谈判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义务。通常的法律规定在此领域无能为力。”[32]一般而言,告知义务的有无与范围应参酌交易习惯,就个案依具体情势作出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就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而言,如果居间人隐瞒的信息是委托人难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缔约选择,就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却以居间人未予提示为由,认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项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而来的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协议之时,其对承运人的品性、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间人的服务作初步的甄别判断。”[34]居间人对承运人信息的隐瞒,即违反了告知义务。
还应明确的是,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须以居间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为前提。如果由于居间人的过失,未能获悉某重要的缔约信息,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例如,居间人为货运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据货运人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等审查货运人身份,其无须也不可能对货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尽到核实无误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明知货运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居间人即不构成欺诈。[35]这一判决是十分正确的,居间人无论作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均属道德风险问题,须以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合同法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与违约责任制度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诉求外化为法律规则,俨然为制止道德风险行为的防火墙,以至于被奉为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是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灾区”,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规制保险欺诈的利器。不过,在解决居间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以往无坚不摧的诚实信用原则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性,将会成为助长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减弱诚实信用原则功效的催化剂,而这正是居间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极为复杂。首先,一个缔约行为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多重因素,居间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对价都是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缔约过程的参加者有时人数众多,各自的作用难以明晰,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以居间行为的原因力为裁量标准,难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商业惯例,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缔约谈判过程的报告义务,可能引发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导致委托人滥用信息优势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跳单”现象,最能凸显其客观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三、“跳单”条款效力的裁判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屋租赁或买卖为内容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的频繁“跳单”现象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法律问题。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其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是否为居间合同?其二,合同中约定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其三,多家中介机构参与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单”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6]这三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单”的条款,则委托人无其他选择,只能委托该中介机构为居间人。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所签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禁止“跳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7]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事项,就应认定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单”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应受法院保护。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与黄某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其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商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总价1%的比例支付其报酬。其后,姚某与黄某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黄某分别以委托总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9] 转贴于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人避开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的成就,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40]一些地方规章采纳了这种观点,例如《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易双方为逃避中介服务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一经发现必须向提供该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即使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探讨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首先应分析在居间服务活动中为何会频繁出现委托人的“跳单”现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的频繁“跳单”行为源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容易诱导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既要获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给付义务。居间人所拟定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样有不恰当之处。“跳单”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显失公平而被变更或撤销。居间人以居间报酬为标准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仅需要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成立,而且违约金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42]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自然是其主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份额。假设买房人A在与B中介公司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条款的居间合同后,又与C中介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居间合同,最终通过C的牵线搭桥与卖房人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的“跳单”行为固然造成对B的违约,但B并没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毕竟最终成交是由C搭桥),违约金就不能根据佣金来计算,其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同。依其主张,委托人一旦出现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则构成条件成就的拟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转换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有失公允。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是公平原则的产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就拟制的主观要件而言,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张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规则,即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顾名思义,所谓“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偏不签订,从而导致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成就。问题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终均有缔约权,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间人的信息媒介行为而改变。因此,委托人“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条件拟制的规定在居间合同范畴内没有适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注意到了违约金与佣金的区分,佣金只是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没有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违约金支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中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意见。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涉,委托人不管有无恶意逃避佣金的主观状态,只要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属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由居间人促成;(2)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不是由居间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4)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但未促成缔约。其中,情形(1)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6条享有报酬请求权;情形(2),(3),(4)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额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四、结语
在理论上,任何类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备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自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规则的立法设计暗含着一个理论预设,即居间合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纯粹源于居间人滥用居间身份、不当履行居间事务。譬如,《合同法》第425条有关居间人告知义务规则、第426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酌减规则,第427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附条件规则,均围绕着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而展开,一个奸猾耍赖的居间人形象不禁跃然纸上。
然而,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双向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始终被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毫不亚于居间人,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委托人“跳单”现象即为明证。因此,为减弱双边道德风险,应尽可能维持禁止“跳单”条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诚信原则。此外,为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予以目的性扩张解释,让委托人在拒绝缔约时负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减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冲动。
注释:
[1]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2]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4]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6]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5],史尚宽书,第464页。
[9]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0](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1]《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13]同前注[2],邱聪智书,第236页。
[1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5]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16]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9],王泽鉴书,第96页。
[19]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
[20]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
[2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96条。
[22]参见我国《合同法》第414条。
[23]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4]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27]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32][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33]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36]同前注[1],张宁文。
[37]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刘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鸿光文。
[40]参见周晓晨:《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关键词:高速公路;监理合同;合同管理;对策
目前我国采取建设高速公路都是合同管理方式,因此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监理合同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建立的项目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减短工程工期、降低工程成本以及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但是我国工程管理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规则不够严谨,监理工作附带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1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合同管理能使监理工作动态化
通过对公路建设进行合同监理管理,可以有效了解工程施工进度、施工细节及施工实际需求,更加方便管理人员采用动态管理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如此可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优化管理措施。
1.2合同管理能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
公路的建设,安全是最重要最严格的要求,公路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公民就无法正常进行交通生活。为了给广大同胞提高安全可靠的道路,必须要对公路建设进行安全监理,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安全隐患。所以公路建设中合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公路质量问题,还能保证全体公民享受正常稳定的交通便利,对公路安全管理有重大意义。
1.3合同管理能够降低工程管理成本
公路建设过程中可发生的情况太多且复杂,实施公路合同管理可以对材料的采购进行科学统一管理,以降低材料成本,减少材料浪费。而且合同管理还可以降低投资方对管理成本的投入,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管理系统减少很多无用管理环节,从而减少人员资金投入,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
2国内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
2.1建设单位现状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监理缺乏认识,由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不了解,且一般对监理单位不信任,往往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将监理单位视为己方下属单位,经常性下达指令,由此无法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而且还存在建设单位干扰监理单位工作的现象,监理单位有权限检查材料的合格与否,同时拥有更改材料的职责,但是工程款却由建设单位支付,部分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从而影响材料的更换,导致监理工作无法及时顺利开展。
2.2监理单位现状
监理单位整体的科学素质并不能达到标准。主要是由于体制存在缺陷,监理工作人员的任职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同时该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强,新入职员工并无合格的专业素养。其次监理单位的自身管理制度也未完善,监理工作存在混乱现象,监理效率十分低下。还存在监理采用挂靠方式来竞争招标资格等恶劣现象,监理人员素质无法达到招标条件等不合理现状。
2.3施工单位现状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负责建设单位将部分施工环节交由技术薄弱的小型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这样工程的部分环节质量问题得不到保证,具体工程施工可能出现违规行为,而且小型施工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能力,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工程突发事件,从而使工程建设问题得不到解决。
3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3.1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中,由于关系到的合同比较繁多且复杂,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充分把握合同文件的相应管理要求,并充分理解公路工程的各类合同中规定的不同条款的具体含义,从而不断的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并提高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能力。要不断的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人员采用书面形式去记录确认公路工程合同中的附属条例,并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去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各方合法权益。
3.2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的关键因素。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还会延长公路工程的施工周期,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人们的交通出行也带来了众多不便之处。因此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公路施工监理的合同计量变更管理方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1]通过改变此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预估到公路在后期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从而通过风险的预估、预防和控制去对公路工程进行更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发生事故。
3.3完善工程监理规范制度
完善的监理制度能够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全方面的规范和约束,能够将监理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三个方面去完善工程监理制度:(1)优化完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禁止开工,对于不符合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工艺技术不能实施,没有自检的文件和资料不能签署,对于没有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后续的施工行为。(2)要进行明确的分工,为保证施工效果,要认真管控材料的质量以及工序的质量,对于设计变更要做到规范科学。(3)重视跟踪管理工作,对于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组织相关质量分析研讨会等方式去及时的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施工作业和监理工作要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形式进行量化考核,并采用激励机制去表扬和鼓励先进团队,对于不负责任,出现问题的队伍进行批评和惩罚,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研究
一、建设工程监理中进行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对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对建设工程建设总进度、建设质量、施工安全以及项目投资最终目的进行保证,而建设工程选择监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一些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理;第二种是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监理单位。不管是采取哪一种监理方式,工程建设方和监理方都必须签署监理合同,这是对监理单位自身权益能够被有效维护的最佳手段,也可以保证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理论依据。由此可见,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能够发挥合同约束力,对签订合同的双方所产生的误会进行化解,还可以对完成监理目标给予支持。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更是监理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条件,下文即为对建设工程监理中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挥合同约束力,强化工程监理效果
建设工程在建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开展最为基本的依据就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监理人员不听指挥、现场工作人员不服从监管、建设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浪费建设材料等等,利用监理合同可以很好的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全面管制,将监理合同自身所特有的约束力发挥的淋漓尽致,对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是一种完好的管制措施,最终对在建工程监理产生强化作用,保证在建项目能够顺利的完成,达到最终建设目标。
(二)对监理目标给予支持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最终的目标就是保证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违规操作,建设材料质量不会存在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能够保持科学合理,建设规划能够合乎建设现场实际情况。
在建工程实施监理,可以对目标进行全面支持:一是可以对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全面落实,控制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可以进行稳固,监理人员能够对施工材料的使用量进行严格把握,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种材料进行对比,发现不合理的材料可以立即上报,这样可以对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控制;三是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监理人员可以利用双方签署的合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来进行施工,避免工期提前或延误;四是对施工项目的总体投资进行干预,使得建设资金可以和预期投资目标一样。所以只有保证监理合同完善科学,才能够顺利的完成监理任务,实现最终监理目标。
(三)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因为建设工程在建项目中所有项目建设费用、建设质量以及工程制作的每一个环节中的进度控制都是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而监理工程师是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工作,所以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实施监理合同管理是相当有必要的。监理工作是否顺利开展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科学合理,只有在合同双方彼此给出的规定比较合理,才能够保证合同签订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对于建设项目开始施工或者开展监理工作都是一样的,所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合同管理对于开展监理工作具有很大的决定意义。
二、建设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工程合同缺乏管理意识
合同是为了能够保证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总体规划和理想中的目标不存在偏差,但是从建设工程实际操作中发现,很多建设工程监理中对于合同管理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建设工程中对于监理工作的正确实施必须进行授权,但是大多数的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先开展项目施工,之后才开始签订相关合同,这样的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质量、具体建设进度以及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都没有起到监控作用,导致监理人员无据可依,监理工作陷入窘境。
除此之外,工程监理中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还表现在责任追究方面,比如一个建设工程由于是施工之后才开始进行合同签订,那么导致监理机构正常工作不能开展,施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贪污或者滥用权力导致建设材料质量不过关,但是监理人员又没有发现,导致项目建设完工之后,检测不过关,这个时候就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监理方和施工方各执一词,对责任划分很不利。所以必须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建设工程质量差的弊端。
(二)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
目前从我国专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的人才输出情况来看,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很多建设项目对于监理合同进行管理工作的时候,所选取的工作人员素质大多参差不齐,只要有一些文化知识,然后让其培训几天,再交给老员工熟悉下工作内容就可以顺利上岗了,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导致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工作。这些素质过低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监理合同进行审核的时候,对于一些比较专业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导致监理合同中就算有些条款约定已经超出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可以被实施,对于后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监理工作会有所误导。还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态度不端正,导致有些合同没有备份丢失或者损坏,导致施工过程中工程款不按时发放或者工程施工进度变化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而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能够通过审核,就主动给予监理人员好处,这样的行为对于施工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监理工作产生了严重阻碍,对于监理单位更是缺乏监督,给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分析
(一)加大合同管理意识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意识缺乏这一现状,相关领导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监理合同的管理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管理公正,假若合同管理意识缺乏,就会使得监理工作缺乏公平性,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理效果。建设工程应该对监理合同进行全方位的配合,以此来提升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另外监理单位应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监理合同管理必要性的讲座。
还应该对监理人员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对于合同管理意识进行强化,对其本身工作和合同存在一些关系的部分进行监督。另外还必须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尽量的让他们对彼此的需求进行明确了解。尤其是一些单位共同建设的工程,应该对权利分配等更加完善,还必须对权利分配过程中进行监督,避免工作人员出现工作错误。
(二)加大管理人员培训力度
监理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过低会导致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缺乏信任度,对建设工程全面施工也不能进行保证,所以必须加大监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打造出更多更好的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为合同监理能够顺利开展给予理论支持。
我国可以利用大量的教育机构进行监理合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培养,设置合同管理专业,这样就可以输送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员。老员工带新员工虽然有些效果,可以很好的传授管理经验,但是更多的理论知识以及管理要点却还是不知道,所以必须杜绝这种培养模式。通过教育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将监理合同管理的理论知识进行全面讲解,对于管理要点能够进行重点强调,理论知识完全掌握之后就可以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可以很好的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对应使用,增长自身管理经验,为后期正式成为合同管理人员给予支持。
(三)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结论
建设工程中签订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建设质量能够有所保证,还可以实现监理目标,保障监理工作顺利进行,所以必须对监理合同进行全面管理。纵观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的情况来看,我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在对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管理意识、管理人员素质过低、合同履行缺乏监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性等等,这些问题都已经严重影响到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合同管理意识、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提升合同法律性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建设工程中监理工作全面开展,更好的保障建设质量。鉴于本人学识有限,在本文撰写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望各位同仁能够及时指出,以便日后修改。
参考文献
[1]庞宏利.工程监理合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张谊.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科技信息,2011.
[3]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文档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文档管理实际上就是合同档案管理,这是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包括施工合同在内的以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信函等一些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还有各种录像、会议纪要、报告、照片、记录、说明以及图纸等内容所进行的搜集、编码、整理、保管、存放、分析、监督、检索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作为整个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档案是各个单位合同履行的真实记录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对合同的管控工作,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在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约束下,对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施工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的一系列的监督和控制工作,从而保证施工合同的有序、顺利的完成。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主要的工作都是发生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分包的管理;(2)合同纠纷的协调;(3)合同档案的管理;(4)工程延期的管理;(5)合同支付的管理;(6)工程变更的管理;(7)合同索赔的管理;(8)工程保险的管理。
2监理工作中施工合同管理的方法
2.1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施工合同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才是建设单位的唯一管理者,所以监理工作应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诚信、守法的原则,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当出现违背施工合同的矛盾和问题时,应妥善的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中,有很多问题是彼此矛盾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条件和供应商选择的问题,这类违法的问题和违规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这就要求了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事前预防,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提示建设单位防止违约,降低风险,当出现问题时,应立即解决。当产生利益纠纷时,监理单位应明确其责任主体并妥善的解决。通常情况下,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监理工程师更应积极的维护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合约,面对矛盾和问题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在维护了承包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代表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
2.2实事求是,科学的进行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的任务量大、施工时间长,并且涉及的层面也很广,因此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每一个参建单位都可能会发生违约的问题,这就要求了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在履行合同时,应对每一个参建单位都进行目标一致性的协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风险,降低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另外,施工合同的各个主体单位应敢于承担责任,出现问题时不能够逃避责任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在思想上也应重视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就不能够谋取非法的利益,借助于合同去约束施工行为,完成合同中任务。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受到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质疑,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不应回避自身的责任,而监理单位则应做好这些环节的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做出的一切决定和判断时都是用数据和资料来说话的。在处理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时,监理单位也应详细的进行论证,为排除虚拟臆造的成分,应看质量是否得到了保证,工期是否延长了,成本是否增加了,划清责任,从而准确的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妥善的处理。监理工程还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向建设单位索取完整、清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2)搜集和整理好所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往来的电函;(3)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方面的相关资料;(4)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时,也要整理好各类的试验数据和检测资料;(5)搜集工程照片和音响资料。
3结束语
关键词:市政工程 问题 工程监理
市政工程监理是一项涉及多个专业知识的工作,对监理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较高。特别是近几年市政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有效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然而受客观与主观因素限制,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市政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国市政工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低
监理人员作为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能力对市政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市政工程虽然主要是道路工程,但是其配套工程却涉及了很多工程专业,比如给水排水、电力等,因此监理单位就必须要具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以促使市政工程的顺利施工。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市政工程施工情况来看,很多监理人员都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导致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较低,这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市政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尽可能地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二)工程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目标不一致
由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由国家拨款的,这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风险都会由国家承担,建设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往往过度关注工期而忽视工程的质量。而监理方主要负责对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这与工程建设方的目标不同,因此,监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会被建设方忽视,导致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
(三)市政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有待加强
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都是以资金委托的方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作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干预,导致下级部门必须一切工作都要服从领导。然而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却常常不按照相关的合同履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理人员的职能。除此之外,市政工程的监理费用常常会出现拖欠的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作的进行。
(四)工程指挥部模式和建设监理模式并存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结构复杂,常常会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进而过度干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管制。然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标准要求不同,指挥部模式与监理模式并存只会使得施工单位陷入误区,影响工程的进行。
二、加强市政工程监理的措施
(一)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
市政工程的施工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监理单位要想做好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就需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查阅相关的资料,针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预测,制定相关的对策。通过设置质量控制点,可以很好地控制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将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还需要与施工方协调沟通,对即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地反映,与业主和施工方进行沟通,这样更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还需要对工程的进度进行统筹规划,与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阶段性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监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的关键。由于市政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相对复杂,合同周期长与工程的质量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程中,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把好合同签定关,合同中需要明确市政工程建设的各项条款,对各项条款都应有详细的说明,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注重合同的审核,进而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政工程建设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文本,执行合同管理中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管理提出补充意见,这样更有利于监理人员对合同的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还需要及时搜集相关文件对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专业的审核,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
(三)加强工程的环保监理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市政工程还需要加强环保监理。由于市政工程的施工地常处于居民聚集区,这样施工周围场地的安全与环保就显得格外重要。周围环境的安全与环保可以为市政工程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可以确保施工周围人群的安全,对工程的环保监理能够保持施工周围的环境清洁。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适当地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对各个工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先检查,在确定检查合格后才能准予开工。
(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因此监理单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既需要掌握专业技能,又需要了解法律、法规,能够读懂经济合同,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管理能力。监理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普及行业知识、行业法规,这样监理人员便可以在提高自己专业技术的同时,学会处理协调各种关系,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结语
总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市政工程的各个部门都带来了压大的挑战,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仍存在许多的不规范问题,限制了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市政监理单位需要在明确自身责任的前提下,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使监理工作专业化,这样才可以确保市政工程得到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从而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鹏.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4(3):69-70.
关键词:工程;管理模式;全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胜浦滨江路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西起唯胜路,沿吴淞江北岸向东至胜浦路西侧,并设置回车场。道路总长1940米,车行道宽14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跨越沽浦河建一座3孔25米简支桥梁。工程总投资约6000万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胜浦镇实施,是区镇一体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工程管理模式采用具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并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理)。滨江路于2009年9月30日开工,2010年9月8日通车。结合工程实施情况,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质量控制方面
项目管理(监理)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设计阶段,审核设计图纸,不仅考虑工程总体质量,而且考虑设计中某些节点的做法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在工程施工准确备阶段,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是否可行、工人完成某些节点有没有安全隐患、保护措施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阶段对进场的原材料严格审查,凡是材料品牌和标书不一致的、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场;通过平行检验、旁站、巡视检查等手段,严格工序监理。项目管理与施工阶段监理为同一单位,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有效执行,避免了项目管理公司只注重总体质量的控制与单纯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只注重施工方法间的矛盾。滨江路在整个工程施工中,未出现大的质量事故,出现的一般的施工通病,经项目管理(监理)部督促得到及时整改,各工序、分项及分部工程均得到有效的控制,总体施工质量好,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进度控制方面
1、采用由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与项目管理加监理并行模式相比,由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减少了招标环节,加快了工程实施进程。胜浦滨江路工程于2009年4月中旬落实管理(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立即按照委托管理(监理)合同要求组建管理(监理)部,安排人员进行障碍物统计,落实勘察、测量、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将前期报建与工程施工招标并行进行,工程于2009年9月顺利开工。与同类工程采用项目管理与监理并行模式相比工程实施周期至少提前45个日历天。
2、项目管理(监理)部依据于委托管理(监理)合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施工招标、工程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移交)。在对各个里程碑节点给予要求的同时,综合考虑施工工艺、人、物、天气等因素的干扰。避免了项目公司只顾提前完成为目标与监理公司以安全、保质量、保工期为目标间不统一。胜浦滨江路工程施工阶段工期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工程施工条件、水泥搅拌桩、灰土、水稳、桥梁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及试验检测时间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通车时间节点。在沥青路面施工过程中落实了标线标牌的完成时间,工程于2010年9月8日顺利通车,为吴淞江大桥北连接道路维修封闭施工提供了保障。
三、工程费用控制方面
采用由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参与审图,有利于减少因节点无法施工而导致的工程变更,避免增加工程投资。工程进度款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支付,工程造价控制在合同价内。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合同内的变更程序,先认可再变更然后施工,否则不予计量。胜浦滨江路工程发生的变更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为配合道路周边建设而增减工作量所实施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总额控制在原合同价的5%以内。
四、安全文明管理方面
在施工招标阶段,监理人员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就要求本工程争创“苏州市文明工地”称号。项目管理(监理)部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工程建设的首位,制定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法,职责清晰明确。坚持做到认识、机构、制度、措施、活动五到位,形成了建设现场“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局面。
现场监理人员坚持每天巡视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章现象或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加强对现场施工器械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整洁力度,做到安全组织体系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教育经常化。始终保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局面。胜浦滨江路工程建设期间,整个工程实现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获苏州市2010年度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五、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政策性和法规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采用由监理单位会过程管理模式,由项目管理(监理)部依据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的组织、职责和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对合同价款支付的申报审批格式、支付条件、合同变更等各项工作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项目管理(监理)部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投标会议、合同文本的准备、签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及时收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各类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监理)部及时组织召开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工作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与采用管理加监理并行模式相比,有效提高了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六、信息管理方面
项目管理(监理)部制定资料收发流程、资料格式、资料编码原则等管理办法,并依靠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的项目管理系统,资源共享。采用由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减少中间流转环节,通过项目管理(监理)部内部合理分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信息,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来指导承包单位施工,避免了采用项目管理与监理模式中项目管理部与监理部权限重复的矛盾,加速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
七、现场协调管理方面
采用监理单位全过程管理模式,现场协调管理工作更加便利。从工程一开始,项目管理(监理)部制定严格的现场施工协调管理制度,每周五上午召开工地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解决现场协调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发放给相关单位。每次会议对上一次会议提出的问题逐项检查落实。针对现场存在的矛盾比较突出的阶段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解决。对沽浦河桥东侧绿化、沽浦河闸、沽浦河上方高压电线等影响施工问题,项目管理(监理)部及时与胜浦镇相关单位联系,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作业时间计算到每一天,充分发挥群智群策,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赢得了工期。
在胜浦滨江路工程实践中,探索了采用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模式。在各参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圆满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建设“三区、三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区镇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供借签。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筑工程监理;监理管理;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5-(页码)-页数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施工管理
(一) 对合同的管理
1.合同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建没项目施工要想充分搞好合同管理并落到实处,做为建筑工程监理方必须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准则,这个准则贯穿于施工监理工作的全过程。(2)实事求是。如何体现履约各方实事求是,是工程建设各方应认真研究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目标一致性协调,在协调问题上监理工程师应当主动牵头进行组织;其次,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合同主体各方应敢于承担责任;最后,坚持实事求是就要求承包人加强合同管理,严肃认真地履行施工合同并抓好分包合同和采购加工定货合同的落实。
2.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监理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如下:(1)向建设单位索要完整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2)收集合同变更文件或补充协议,要求承包人和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及时收集官方的物价指数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3)收集整理各种会议纪要和往来电函;收集工程照片和音像资料;(4)收集施工进度计划及月.周施工进度计划;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资料,整理工程检验资料和各种试验数据;(5)收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资料,整理好工程图纸及其它设计文件,及时做好监理日志。
(二) 建筑工程监理的协调管理
1.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要及时、公正地进行协调和决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施工单位和其它参建单位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各方的利益。
2.协调管理的重要性:(1)有利于促进施工进度;(2)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3)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4)有利于合同管理;(5)有利于信息管理;(6)有利于参建单位人际关系友好和提高自身的技术管理能力;(7)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阶段建筑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职责不明确
我国绝大部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 业务的相当少。如今,建筑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的业主甚至认为聘请建筑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
建筑工程监理要不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从不同程度上将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任意变更甚至扩大化。只要是建筑工程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处罚。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建筑工程监理基本上就成为了工程施工承包商的技术把关者,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质量与安全技术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保险系数而无视成本。
(二)监理企业与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某些原因,形成了对质量工作“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定式。之后的一系列管理条例、文件都十分突出监理对质量负责。近期因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发文要求监理负责安全监管责任。这一系列定位、职责的界定,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目前的监理单位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体制改革中已有很大突破,但各自站在不同角度了一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肢解成一块块。
三.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管理的几点建议
随着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有些人概括性地提出了要加强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资控制)、两管理(即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和一协调。笔者认为,在全社会普遍重视安全及生态环境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应将人身安全及现场的文明施工提到一定的高度上来认识并付诸实施,应将其纳入监理的职责范围。将“三控制”更新为“五控制”(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监理工作的“五控制”是互相矛盾又互为补充的.按照各自的控制原则为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对搞好工程建设尤为重要。当然监理增加的职责也应在监理费上反映出来。
(一)重视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地位在工期控制方面,现实状况是监理的控制力度不大,工期问题扯皮严重,在工期上各方责任分界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进度控制方面存在等靠业主的话.容易出现工期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此时监理单位因旁站监理的失职而无足够的理由反驳承包方,从而很自然地造成监理单位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将“这笔账算到业主头上”。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工作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监理单位具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测量检测手段是必要的,也有由业主单位提供具有相当资质的试验和测量单位做好监理的协助工作。测量放样的准确性控制及试验的数据的准确性是质量控制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做好这两项工作的同时需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避免想当然的人为因素,而且需吃透合同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
(二)监理工作要及时、规范、准确市场经济人员流动性大,及时处理往来问题,不仅有利于工作交接,更有利于解决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问题。及时解决经济问题可提高承包方的资金利用效果。规范地作好工作的交接,可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导致资料的丢失,提高处理遗留及后续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的准确性。
(三)监理在协助业主的投资控制中要着重做好索赔处理和结算工作。监理人员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坚持“三不结算”(即无测量资料不结算、质量不合格不结算、单价与合同不符不结算)原则。以“既严格按合同管理,又热情帮助;既监督,又服务:既向业主负责, 又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建筑工程从起步就是一项飞砂走石的“粗活”,安全问题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理应被人们所重视。我们应认识到现场的文明施工在工程建设中有其独特的间接效应。工程的实施、机械的使用均掌握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之下.现场文明会影响到人的情绪,人的情绪控制着人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力度和质量。习惯的改变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所以,笔者认为将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纳入监理的职责对工程至关重要。
发挥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控制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参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监理人员有必要做好“五控制”,并充分把握好五者之问的辨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设按合同约定顺利、安全地完成,使我们的建设建筑工程监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是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条款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在工程控制中,事前控制是事中控制的基础,是实现质量控制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开始进行监理的重点工作,因此我们在这一控制中要给予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何祥沅.浅析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在当前的问题[J],四川建材,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