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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财政局(县民生办)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实施民生工程的牵头抓总工作。
1、制定全县民生工程实施意见、工作计划、筹资方案,并配合各成员单位制定各单项工程实施办法。
2、协调各成员单位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3、负责全县民生工程资金的测算、筹集、拨付、管理。
4、制定全县民生工程各项工作制度和年度考核办法。
5、组织开展全县每月民生工程考核和年度考核。
6、负责全县民生工程实施工作会议和协调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民生工程联络员会议。
8、负责全县民生工程报表汇总和信息报送及简报编发工作。
9、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民生工程政策和实施成果等宣传报道工作,并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搞好协调服务。
10、认真完成省、市民生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协调小组各工程牵头单位是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牵头的民生工程项目负总责。
1、负责所牵头工程项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
2、制定牵头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导意见。
3、指导、督查、协调各乡镇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4、开展所牵头工程项目的政策宣传工作。
5、负责所牵头工程项目每月情况和信息报送工作。
6、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并配合做好省、市对我县开展的工程督查、考核工作。
7、制定所牵头工程项目考核办法和对乡镇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8、负责所牵头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督查工作。
9、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进行执法监察和审计监督。
10、认真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并配合好县民生办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县直单位民生工程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牵头工程的情况汇总和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2、参加县民生办召开的工作座谈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3、参与全县民生工程综合督查和考核工作。
4、加强与县民生办沟通联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项工作部署。
三、建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推进制度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有序、务实高效地推进实施民生工程。
1、政策宣传制度
县民生办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性民生工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民生工程,加大民生工程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民生工程向纵深推进,使民生工程深入人心,温暖民心。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开展所牵头工程项目的全县性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统一口径,协作互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2、分类指导制度
县民生办加强民生工程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健全资金筹措、管理、拨付、使用制度,督促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到位,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牵头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下移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之间推进不平衡问题,确保协调推进。
3、工程类项目调度制度
各工程类项目牵头部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及早下达建设计划,及早拨付工程资金,及早开工项目建设,加强对乡镇的分类指导,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推行工程类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饮水安全工程的税费、用电等优惠政策,完善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村村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民生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持久发挥民生工程项目效益。
4、发放或补助类项目公示制度
各发放或补助类项目牵头部门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推广完善惠民资金管理“一体化”、平台“一网联”、审核“一线实”、发放“一卡通”、服务“一站办”的“五个一”试点,把基础数据核实,把发放对象搞准,抓好调查摸底、审核评议、公开公布三个重点环节,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注重用民主的方法推进政策落实,严格审批和公示程序,审查核实补助条件和补助范围,防止虚报冒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使人民群众及时方便地享受到惠民政策。
5、督查考核制度
县民生办进一步改进综合督查方式,完善民生工程考核办法,每月组织1次全县综合性民生工程综合督查和1次年度考核,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各项目牵头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督查和工程考核办法,采取随机抽样和暗访、排查等形式,提高督查考核效果,全年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四次,及时向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报告存在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年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工作情况。监察、审计和统计部门加大对民生工程监督力度,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
6、情况通报制度
县民生办定期召开联络员例会,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工作部署,通报各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相关问题,分析提出建议,编发《民生工程简报》、督查通报等。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政策宣传、情况报送、督查考核等制度,报县民生办备案。按月报送各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工作动态、每月行事历、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每月28日前报送至县民生办汇总。
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交易公告发出前分类填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告知单》,统一向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纪检组告知。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纪检组每周对告知情况进行汇总,将交易项目信息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纪检监察组织。
凡进入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交易公告发出前分类填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告知单》,统一向所在镇(区)纪委(纪工委)告知,各镇(区)纪委(纪工委)每周对告知情况进行汇总,将交易项目信息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交对应派驻工作室备案。
凡未进入县、镇(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在交易公告发出前分类填报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告知单》,统一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告知,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按月向对应工作室备案。未设立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统一向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告知。
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受理项目告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报告。
二、切实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
事前监督: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相应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的研究确定,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督: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相关批准手续;
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公告的媒介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方式的核准是否符合法规;
3.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公平公正性;
4.改变资质条件和招标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5.属于信用信息运用范围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要求按规定进行明确;
6.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事中监督:县公管办纪检组负责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开标现场监督,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不再参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监督;各镇(区)纪委(纪工委)负责进入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开标现场监督;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负责未纳入县、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现场监督。各监督主体主要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督:
1.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公告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公告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设有标底的,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及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是否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6.开标、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7.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内容等;
8.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评标地点是否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是否严格控制;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是否存在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评标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11.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行为;
12.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凡参与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一律不得干扰评委现场评标,不得进入评标室。
事后监督:各派驻(出)工作室(纪工委)要将标后纪检监察巡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的重点,根据县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纪检组、各镇(区)纪委(纪工委)提供的项目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纪检监察巡查制度》(东纪发〔2010〕45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联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归口纪检监察组织对归口范围内交易项目进行标后巡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室,并跟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也应通过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还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及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不按上述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负有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及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1.思想要重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是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和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
紧紧围绕建设四川工业强市、四川文化强市和国际旅游城市的目标,坚持中职、高职并举,内涵和外延发展并重,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坚持突出质量主题,深化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发展保障,狠抓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分级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市县分级管理、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院校推进、社会参与的攻坚管理体制。
政府主导,多元办学。强化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明确各地攻坚重点,指导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落实攻坚目标。
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按照我市“一主导、四推进、五加强”的总体思路,重点围绕电子材料、盐磷化工、冶金建材、清洁能源和农产品加工五大产业集群,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地方特色专业,加快培养紧缺性技能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
三、主要目标
(一)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确保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规模不低于19000人,力争在校生总规模达到6万人,其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达到45%以上。确保以中等职业教育为增量,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职普招生比达到并保持5.2:4.8。
(二)着力提升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大力支持市内高等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技术学院主校园建设工程,促使其人才培养工作达到全省地方性高职院校的一流水平。
(三)广泛开展城乡职业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每年10万人次。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每年50万人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每年10万人次。到2010年,城乡劳动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万人次以上,获得职业培训证书的达到30万人次以上。
(四)加强职教基础能力建设。到2010年,全市中职学校生均校园、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条件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职院校基本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建设好3所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5所省级重点中职学校,9个办学规模和条件基本达到省级重点中职学校标准的县级职教中心,10个基本条件达到省级重点专业标准的实训基地,以及一批市级重点中职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好1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探索组建6个行业性、区域性职教集团。实施“百名‘双高’教师”和“千名双师型教师”配置计划,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力度,确保职普招生保持合理比例。落实地方政府招生目标责任和措施,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愿意就读的青少年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整合各级各部门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做大做强一批骨干性示范性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整合各级各部门涉农培训、再就业培训资金,提高各类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实施基础能力建设四项计划。实施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各县(市、区)应把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作为职教攻坚的重点,使其成为当地整合职教资源、培训农村劳动力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实施示范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建设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条件达到国家、省、市重点学校标准,并在全市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采取校企共建共享、工学结合的方式,重点建设与我市五大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专业实训基地。实施职教师资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全省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编制管理办法,狠抓专业教师培养培训,落实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特聘专业教师并执行政府补贴制度。
(三)完善职教攻坚经费保障机制。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和保证职教攻坚经费,全市3年筹措职教攻坚经费3.5亿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内设立一定的攻坚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设立攻坚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认真执行省政府制订的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学校举办者按标准落实。积极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的制度,发挥攻坚经费的引导作用。从2008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教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职业院校的学费收入用于职教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各级财政、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学费冲抵财政拨款,或以任何方式提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发改、财政、教育、农业、扶贫、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努力争取上级职业教育和城乡培训资金的支持。
(四)认真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将职业院校新建或扩建校园列入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保障其建设和发展用地,简化审批手续。职业院校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公办职业院校举办的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举办职业教育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电气享受民用价格。完善职教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农村特困、城镇低保、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家庭的子女及退伍士兵、孤残学生等六类人员就读中职减免学费,积极创造条件对城市中职一、二年级学生资助生活费。
(五)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适当安排资金补助民办职业教育,可采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对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院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及建设行政性收费,按公办职业学校相同的政策予以优惠。大力支持引导现有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扩大招生规模、提升自主发展的能力。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对我市重点民办职业学校进行奖励扶持。民办职业院校依法接受捐赠,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职业教育。
(六)明确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指导帮助职业院校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教育与培训工作。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接受职业院校师生实践实习。对与职业院校签订3年以上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为顶岗实习学生支付的合理报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或职工1500人以上加工型企业与地方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配合职业院校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和有条件的高职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各类城乡职业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八)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探索民间资金投入公办职业院校的体制改革试点。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区域合作,以优质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推进职业院校内涵建设,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教育研究、教育督导、招生部门的服务功能,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职教攻坚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攻坚领导小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研究职教攻坚工作。
(二)建立职能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职教攻坚工作。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职教攻坚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职教攻坚计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推动落实工作,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涉农培训资源和政策整合及培训业务工作,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攻坚经费保障工作,人事、编制部门重点做好职业院校人才服务工作,国土及规划建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院校建设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其他各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攻坚服务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牵引,正确处理速度、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强化安全监管创新,强化示范引领,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压降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快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
三、工作要点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各项安全制度,积极应用《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坚持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对未执行带班制度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强化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安全监管,突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专项整治,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实施环节的监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3.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根据省、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深入企业、深入工地现场,大力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和各级住建部门的工作要求,宣讲事故的危害和惨痛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建筑施工领域突发事件能力。
4.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组织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整治月”活动,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组织专项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5.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新规范培训学习,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速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有效促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有新提升。
6.着力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教育人、培养人、保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力度,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法手段,进一步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良好局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再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和施工现场民工学校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前沿阵地作用,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突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新进场和转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班前安全交底和班组安全教育,筑牢安全防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建立等情况,坚决依法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广泛运用LBS无线定位系统,督促企业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对现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提升,不断完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并完成与省系统对接工作。
8.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创建工作,加快绿色施工步伐,完善绿色施工的相关制度,加强绿色施工宣传和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着重围绕“四节一环保”、“四新一化”,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噪声控制的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要时段、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监控,加强综合执法行动,严格奖惩制度,强化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继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安全监管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及省市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强化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各地住建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积极部署、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加强施工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依法处理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
10.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继续深入研究,科学总结,深化认识和把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内在规律性,增强防范和控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实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标准组织建设施工,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定期演练,建立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措施,提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加大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市安委会《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对市政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专项整治,遏制市政污水管道(井)施工中毒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和理顺建设监管职能,将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违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抗震的能力,直接影响震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市地震部门应依法行使抗震设防监管职责,认真执行《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将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纳入基建工程审批流程(见附件2)。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要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市发改委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在审查相关内容时,应包括由市地震部门所出具的抗震设防核定意见。
四、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场地选址勘察、图纸设计、施工建设时,必须主动到市地震部门进行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应当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虽已做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其评价报告未经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地震部门不得审定批准,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设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设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六、因我市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动参数六度区和七度区,对其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执行,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核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止和清理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配合、精力上高度到位,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树立坚决清除违法建筑的信心和决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威家镇制止和清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
二、落实违法建筑属地监管责任制。落实村级属地监管责任制,镇村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由镇包村工作组负责对所包村违法建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村要明确由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村(居)委会干部分片包组,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将违法建筑监管工作列为各村(社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三、建立违法建筑监管巡查制度。镇政府成立违法建筑巡查和拆除工作组及巡防队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制止和清理工作负总责。各村要将辖区内开展的建设情况及时与镇政府沟通,对于合理、合法建设应预先告知,形成对违法建筑监管的合力。要坚持做过细的群众工作,对违法建筑以说服教育为主,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对于顶风作案、反复教育无效的,要坚决组织拆除。在拆除工作中,各村要密切与上级部门沟通,共同协助组织拆除。各村(社区)要有专人在辖区范围内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立即组织人员和包村工作组及时拆除。要在村委会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问题,做到反映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对已建好的违法建筑要坚持分类推进,组织力量按照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对确有拆除阻力的,应迅速上报镇拆除工作队。必要时,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各村要坚持全天候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对于敏感地带要坚持日报制。在坚持及时报告的同时,要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将上一周违法建筑巡查和清理情况统一上报镇国土所。
四、实行违法建筑监管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管作用,坚决杜绝以无审批权和无执法权为由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力现象,坚决杜绝镇、村、组干部对违法建筑现象纵容、包庇、默许、知情不报、漏报瞒报、听之任之、不予阻止等行为,村组干部要带头做到不违法建筑房屋,在制止新的违法建筑过程中坚决做到不退缩、不含糊。确保区、镇、村三级组织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上下齐心,共同杜绝违法建筑的发生。凡工作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造成新的违法建筑的村(社区),对其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组织处理。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质量;事前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依据工程质量的特点,做到主动控制。依据监理规划,在专业监理细则的编制过程中,应具体明确质量控制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要点。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并不断总结施工经验及施工技术,使得工程程质量检验手段不断进步创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能够跟土建筑市场的发展。
1 建筑施工阶段控制的意义
“质量第一”是监理工程师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自始至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工程质量的隐蔽性及终检的局限性,应重视对工程质量事前控制,严格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质量标准是参建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在监理过程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程,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工程的质量,受多种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工期、设计等。由于建筑产品的单体性、流动性,影响工程质量的偶然性、系统性等因素比较多,其中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动,都将使质量出现波动,产生系统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质量问题,秉公监理。
2 施工前的控制
2.1 工程监理目标要充分反映该工程的特点,根据监理目标拟定听监项目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目标的要求,实施专业工程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2.2 两个制度的建立。即材料样品制度与奖惩制度。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监控中人及材料因素的控制犹为重要,控制难点就是面广里大,不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是难以达到预期控制效果的。
2.3 组织措施。一方面,要制定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有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按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落实,要明确项目组织机构,使工程质量控制机构和人员管理,任务职责明确。监理要密切注意施工单位自检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动作的实际效果,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撤换。
2.4 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认真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要督促施工单位事前设置好质量控制点,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要做好旁站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2.5 经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业主赋予的经济权力, 施工单位施工的任何一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监理有权支付施工单位的该项工程款,以约束施工单位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各项任务。在监理交底会上,阐述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质量控制的做法。
2.6 合同措施。监理工程师事前应认真熟悉条款,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1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监理人员必须抓住重点环节,严格把关,主要是对原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认证与核验,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跟踪检查与验收,督促施工企业在各工序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及质量目标交底,督促施工企业各工序施工“三检”制度落实,对未经施工企业自检的工程或自检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验收,树立监理人员权威,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工序和操作,有权加以停工处理。监理人员应在搞好巡视、检查、旁站等工作的同时,把坚持按工作程序办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
3.2 原材料、试件、试块的检验报告,是质量保证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做到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对于一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但是对于重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亲自参加并主持检查、确认。
3.3 监理资料是监理工作质量的反映,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工程质量。因此监理人员在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的同时,一定要做到监理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并随时真实地记录现场监理情况。只有这样,监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总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检查,以确保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加强工程质量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完工后或整个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先进行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工程进行预验。针对检查的土建、暖卫、电气和外观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中应明确内容、部位、要求及整改完成时间。施工单位全部整改后,写出整改报告。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
5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控制
在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正式开工之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等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主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针对性、有效性如何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质量通病的防治方面有无相应的预防及质量保证措施。在炎夏、严冬、雨季等特殊条件下对某些特定对象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如夏季大体积砼施工防裂、雨季土方回填、冬季砼工程保温等有无可靠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在程序的安排上是否符合先地下、后地上先土建、后设备先主体、后围护先结构后装修的基本规律其主要项目施工方法是否可行、适用、经济合理等。
6 坚持以人为本的策略
选择监理单位应采取招议标的形式通过对监理公司的资质、实力、业绩和人员结构全面分析、比较最终选择最优的监理公司。这里要注意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往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公司所派现场监理人员往往是一些年纪离退休人员年龄比较大当然他们有他们的优势经验比较丰富但由于年龄大一般体制较差一些工程的监理工作很难做到位比如一些高空作业的工程所以在监理人员的选择上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
(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告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项目特点和行业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
(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招标人或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检察机关。
(十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召开标前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总体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十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依据第56号令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按照其行业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投标报价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编制,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县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具体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主要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且施工工艺简单或者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基本程序为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及其他服务,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全部由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全部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在县监察、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或者需要业主担任评标代表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及检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十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建立地方小额工程专家库,主要对小额工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过程进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招标收费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由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拨付机构。如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应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签订前,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一般不予调整,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四)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抄送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和行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后,应及时将核准信息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二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上级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同时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上级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九)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时公示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二,建立互联网内容与网络安全监控体系,以网站、论坛、贴吧等为监控重点,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掌握舆情引导的主动权,杜绝网上不良信息传播,及时删除和封堵有害信息,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建设和部署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控与预警平台,建立分级预警和定期上报机制,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重点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实施信息实名制和IP地址黑名单制度,提高互联网络安全应对能力;建立政府部门互联网接入安全保障体系,规范政府部门互联网安全接入,对网络攻击、网站挂马、网页篡改等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实现全网可管、可控、可剥离。
第三,健全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通报平台、信息安全应急支援平台和辅助决策系统,为全省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提供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
第四,建立网络信任体系,优化提升数字证书认证和密钥管理系统,普及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建立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平台,通过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等手段,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推广石家庄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试点经验,逐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探索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模式,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应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