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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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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

第1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运动疗法的原则

适合老年人的生理变化 绝经后5~10年的妇女一般年龄在55~60岁左右,进入了老年前期。在运动时要以此为依据合理安排运动量。练习者为确保安全,要严格掌握自身健康状况,运动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

运动疗法的禁忌证 绝对禁忌证有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包括室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多源性早搏;不稳定型、增剧型心绞痛;近期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包炎、心肌炎、室壁瘤、主动脉瘤、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严重的未控制的高血压,超过210/110 mm Hg;全身性急性炎症、传染病。相对禁忌证有主动脉瓣狭窄或严重阻塞性心肌病、肺动脉高压:心肝明显扩大;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及高度窦房阻滞;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预激综合征;严重肝肾疾病、贫血及未控制的糖尿病、甲亢:严重的骨关节病。

合理安排运动量 老年人运动要适合自身的生理特点、健康状况、运动习惯和掌握适宜的运动量,并进行有氧运动。用心率来掌握控制运动量是简便稳妥的方法。一般老年人的运动适宜心率为最大心率的60%~80%为宜。最大心率=220-年龄。每周运动3~5天,每次有氧运动20~60分钟,每周2次。但是对于这个运动方案能否预防骨质疏松症目前还未见系统报告。

运动的频度、持续时间及运动方式因人而异,强调循序渐进,一般以能够耐受、不出现疲劳、运动前后的脉搏变化不超过30次为宜。

运动量的标准以运动中出现身体发热出汗,轻度疲乏,肌肉有酸胀感,但休息后次日能恢复,精神愉快,精力充沛,食欲和睡眠正常等为宜:若运动时出虚汗、胸闷气喘,非常疲劳不想再练,食欲不振,睡眠失常等等表明运动量过大;若运动时脉搏变化不大,身体没有发热,表明运动量明显不足。

运动前必须做准备活动,运动后要做整理运动:老年人进行一次健身锻炼,应包括准备活动、有氧运动和整理运动。运动后的整理运动是消除疲劳的有效方法。运动后不可立即坐下转入安静状态,要进行一些轻量的运动,使运动中持续亢进的机体生理功能慢慢恢复到基础水准。其方法可采取较缓慢的走步或跑步,动作柔和的体操或自我抖动肌肉的放松练习等。

运动能力的评价

经运动疗法具有很强的科学与技术性。为了减少因盲目训练而导致的并发症,拟定骨质疏松的运动处方时,首先要判定骨质疏松的程度,测定骨密度和是否有运动障碍及障碍程度。然后与患者共同研究,提出通过训练可能达到的标准和合理的方案。由于骨质疏松大多是高龄者,所以评价不仅要测量骨密度,拍摄脊柱、胸部x线片,而且要对四肢关节,特别是髋关节、膝关节、心肺功能等进行全面检查,条件允许的还可做动态心电图和呼吸功能检查,并且根据患者的全身情况,设计运动负荷。在进行运动能力评价的同时,亦应注意以下问题:①由于慢性残废的病人很多,应事先了解病情,避免加重原来的病情。②应该了解老年人的用药情况,注意用药与锻炼方案可能有相互影响,如利尿药可引起低血钾、心律失常、横纹肌溶解及体液丢失,从而摔倒或晕厥等。③饮食情况。饮食充足可补充运动过程中的能量消耗,并且可使骨骼的钙质充分增加。④检查感觉减退和肌肉骨骼异常的情况,并检查心血管病以防止摔倒。

运动的手段及方法

体育锻炼:运动疗法有提高持久性的耗氧运动和对身体应激很大的无氧运动两类,为维持、增加骨密度,应在体育项目中发挥这两方面的优点。

目前认为,最适宜的体育锻炼是大量肌群的规律运动,主要方法如下几类。

第一类:耗氧运动 ①步行训练:每日步行5 000~10 000步为宜(2~3km),主要用于防治下肢及脊柱的骨质疏松症。②游泳:游泳是一项全身运动,运动时可通过全身的肌肉活动和水的压力产生对骨骼的压力,从而刺激骨的形成。它可以改善机体生物力学和全身情况,对于增加老年人,尤其是绝经后妇女的骨形成是有效的,是预防老年性骨质疏松症,减低骨折率的一项简便、可行的方式。③跑步:这主要针对爆发力运动和耐力运动而言。一般来说,爆发力运动以短跑为主要方式,每日50~100 m,适合中青年人;耐力运动以慢跑为主要方式,每日2 000~5 000 m,主要适合老年人。

第二类:肌力训练(提高效率)①握力训练:每日坚持适度握力训练,能防治桡骨远端、肱骨近端骨质疏松症,适用于中老年骨质疏松症患者。②伸展或等长运动:本运动的最大作用是增加肌力和耐力,从而使相关部位的应力负荷增加,血液循环改善,骨密度增加。常用的方法有:上肢外展等长收缩,每日1~2次,用于防治肱骨及桡骨骨质疏松症。下肢的等长收缩,每日1次,用于防治股骨近端的骨质疏松症。躯干伸肌过伸等长运动训练,可在站位或卧位下进行躯干伸肌群、臀大肌与腰部伸肌群的肌力增强运动,每周3次,每次10~30分钟。对重度骨质疏松症患者,为避免引起疼痛,可在坐位进行训练。同时,要少做屈曲和等张运动,特别是对脊柱骨质疏松症患者。

第三类:日常静力性训练由于重力(引力)和耐力的双重原因,会加重坐、立、卧等姿势不正确时的骨质疏松症的症状,因此要对骨质疏松症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的静力性训练。其方法如下:坐或立位时应伸直腰背,收缩腹肌或臀肌,增加腹压,吸气时扩胸伸背,接着收颌和向前压肩,或背靠椅坐直;卧位时应平仰。低枕,尽量使背部伸直,坚持卧硬板床。

运动的持续时间、频度、强度等要因人而异,一般以能够耐受、不出现疲劳为准。

第2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PBC的诊断

PBC的临床表现:见表1。

生化及免疫指标 许多PBC病例在常规检查发现血清抗线粒体抗体(AMA)阳性时,无任何症状及肝功能异常。PBC的血清学标记为在90%~95%病人有抗线粒体抗体(AMA),在正常人群阳性率

生化检查肝源性血清碱性磷酸酶(ALP)升高是PBC最常见的生化异常。尽管诊断时少数病人有以直接胆红素为主的血清胆红素升高,但高胆红素血症升高为PBC晚期的表现,并是判断PBC预后的良好指标。在任何慢性胆汁瘀积性肝病中,血清总胆固醇均可升高。

胆管影像学检查 对所有胆汁瘀积病人均应进行肝胆系统的B超检查。B超提示胆管系统正常而AMA阳性的病人,不需要进行胆管成像即可诊断PBC。如果PBC的诊断不明确或有血清胆红素的突然升高,则必需进行胆管成像检查。

AMA 血清AMA阳性是PBC的一个重要免疫特征。在PBC病人,AMA通常呈现为高滴度(>1:40),而低滴度(95%。约有1/3的PBC病例抗核抗体和抗平滑肌抗体阳性。

免疫球蛋白(IG) PBC病人免疫球蛋白的升高以IgM为主,IgA通常正常,但有IgA缺乏的报道。Ig的检测一般仅用于PBC可疑病例。在AMA阴性的病人,免疫球蛋白的升高以IgG为主,而IgM升高不常见。

肝活检 PBC的组织病理学特点为肝内小胆管的病变,在胆管上皮细胞的顶部有抗自身抗原――线粒体抗原的单株性抗体沉着。对AMA阳性并具有PBC典型临床表现和生化异常的病人,肝活检对诊断并非必须。PBC组织学上分为4期:Ⅰ期为门管区炎伴有胆小管肉芽肿性破坏;Ⅱ期为门脉周围炎伴胆管增生;Ⅲ期可见纤维间隔和桥接坏死形成;Ⅳ期为肝硬化期。肝活检见肝纤维化和肝硬化提示预后不良。由于PBC组织学表现主要为胆管破坏,因此标本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汇管区组织。尽管PBC在组织学上明确分为4期,但在一份活检标本上,可同时具有不同时期表现的典型特征。然而,组织学检查对于无肝硬化的PBC病人的诊断并不具有特异性。

AMA阳性而肝功能正常的PBC 有学者对一组无症状且ALP正常而AMA阳性的29例病人进行肝活检组织学随访,结果发现12例患者肝组织学改变具有诊断价值,仅2例患者肝组织学基本正常。24例随访10年发现其AMA仍阳性,并且所有病例均出现明显胆汁瘀积的证据,其中22例出现临床症状。

AMA阴性的PBC 有几位学者报道有的病人具有PBC的典型临床症状、生化特征和组织学的所有表现,但AMA持续阴性。这些病人常被描述为“免疫性胆管炎”或“自身性免疫性胆管炎”。除了无器官特异性的抗体阳性[高滴度的抗核抗体和(或)抗平滑肌抗体阳性]与自身免疫性肝炎相似外,其很可能即为PBC的亚型。

PBC诊断的预警

如病人有难以解释的ALP升高(超声示胆管正常),进行AMA检查有极大价值。

AMA阳性结合生化上有胆汁瘀积的表现,且无其他原因可解释时,可作出PBC的诊断,肝活检组织学检查有助于证实诊断。

AMA阳性而ALP正常的病人,应随访并每年进行肝功能检查。

患者无其他原因可以解释的ALP升高(超声上胆管正常)和AMA阴性,此时应进行免疫球蛋白的测定,甚至肝活检组织学检查。

如果AMA阴性或AMA呈现低滴度的弱阳性或病人的生化以转氨酶升高为主时,肝活检对于明确PBC的诊断或排除PBC的诊断是必须的。有许多其他病因可导致慢性肝内胆汁瘀积,大多数可以导致肝内胆管消失。至晚期肝硬化阶段,仅凭组织学表现难以作出PBC诊断。

PBC的特异性治疗

UDCA 为目前惟一有效的药物,可改善生化异常,提高存活和减少肝移植的需要。指南推荐剂量为13~15 mg/(kg・日)。如病人同时服用胆汁酸盐螯合剂,二者需间隔2~4小时。

胆管破坏导致的疏水胆酸在肝细胞内潴留可能是PBC病变进展的主要原因。UDCA可促进PBC、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病人肝内的胆汁从肝细胞分泌到胆小管,从而降低细胞内疏水胆酸的水平,起到保护细胞膜的作用。另外UDCA还具有免疫调节作用。UDCA治疗可以明显改善病人胆汁瘀积的生化指标,延缓患者门脉高压的发生,降低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发生率,但其并不能降低曲张静脉出血的概率,对乏力、瘙痒的疗效不肯定,对骨质疏松则无效。即使长期应用UDCA也不能延缓PBC病程进展,疾病的进行性发展最终仍需要肝移植治疗。UDCA 1天量分次或一次性顿服的效果相同,但后者的临床依从性似乎更好。UDCA不良反应主要为腹泻。建议:PBC的进展极其多变,对无症状病人进行的研究表明其生存率较同年龄同姓别的人群为低。并且无症状的病人对UDCA治疗的应答不肯定。UDCA对肝功能恢复到正常的病人较那些肝功能从无改变的人效果好。

免疫抑制治疗 由于PBC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已有数个随机对照实验来研究免疫抑制药物的疗效。但尚无一种药物有明显的治疗效益,且有较大的不良反应,如骨密度降低和骨髓抑制等。所以目前无足够的证据支持免疫抑制剂应用于PBC病人。

肝移植 PBC是肝移植的一个指征。尽管有一些资料提示在肝移植后PBC可以复发,但复发率极低,并且病情进展较慢。因此推荐对终末期PBC进行肝移植是合理的。

PBC并发症的处理

皮肤瘙痒 目前对皮肤瘙痒尚无经典有效的治疗方法。口服阴离子交换树脂消胆胺是治疗皮肤瘙痒的一线药物。如果病人不能难受消胆胺的不良反应,利福平可作为二线用药。利福平可以很好控制PBC的瘙痒症状,但其并非对所有病人均有效。其效果常在用药1个月后才显著。利福平可能通过改变肝细胞内胆酸的内环境以及改善PBC病人的生化指标,达到止瘙作用。对不能控制的顽固性瘙痒可进行肝移植手术,关于瘙痒的原因尚未明确,一般认为与胆汁酸盐的瘀滞有关。通常用考来烯胺(旧称:消胆胺)。它为一种不吸收树脂,与胆汁酸和胆固醇螯合,降低血内浓度。剂量为4 g/次,最高剂量为16 g/日。需在UDCA服用前或后2~4小时应用。

骨质疏松明确PBC诊断后即应定期检测骨密度,以后每2年随访1次。教育病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正常作息、戒烟),并可补充维生素D和钙。

SICCA综合征对所有PBC的病人均应询问干眼、口腔干燥和吞咽困难等症状的有无,女性病人还要询问有无困难,如有则应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干眼可用人工泪液,严重者可用毛果芸香碱或cevimeline滴眼,顽固性干眼者在眼科医师监视下可试环孢素软膏。口干可用人工唾液,毛果芸香碱或cevimeline。阴道干燥者用剂。

雷诺综合征对于寒冷地区的病人,雷诺综合征的处理是一个棘手问题,病人应避免将手和脚暴露于寒冷的环境中,吸烟者应戒烟。必要时可应用钙离子拮抗剂,但有可能会加重食管下段括约肌功能不全。

门脉高压症PBC病人可在肝硬化前发展为窦前性门脉高压,肝硬化病人门脉高压的处理同其他类型的肝硬化。但β受体阻滞剂对于非肝硬化性窦前性门脉高压的疗效有待证实,必要时可考虑进行分流手术。

脂溶性维生素缺乏高胆红素血症可以并发脂溶性维生素缺乏和钙质吸收不良。脂溶性性的维生素补充最好以水溶性的形式给予。每月皮下注射维生素K可以矫正继发于维生素K缺乏所致的凝血病。

第3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关键词] 原发性高血压;药物经济学;成本

[中图分类号] R97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9(b)-0098-02

原发性高血压是临床中较为常见的心血管类疾病,常引起脑、心、肾等功能器官的损害,是脑卒中、冠心病以及心力衰竭等病症的主要致病原因[1-2]。由于原发性高血压属于慢性疾病,因此对其治疗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由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药物种类繁多,治疗费用也居高不下,从而给该病症的临床治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3]。本研究以2010年1月~2012年1月入住本院的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药物经济学中的成本/效果分析方法探讨了三种原发性高血压治疗方案的临床效果和经济性,旨在为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用药提供借鉴和指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在本院接受治疗的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经诊断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4],在就诊前未服用任何降压药物,并且排除了急性脑血管疾病、继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动脉瓣关闭不全、贫血以及高血脂等其他相似症状病症。120例患者中,男性70例,女性50例;年龄51~78岁,平均60.8岁。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A、B、C三组,每组各40例,A组患者中,男性25例,女性15例;平均年龄61.2周岁;B组患者中,男性23例,女性17例;平均年龄60.5周岁;C组患者中,男性22例,女性18例;平均年龄61.3周岁。三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每天固定时间对A、B、C三组患者分别按照不同的治疗方案进行给药。A组患者给予替米沙坦(天津怀仁制药有限公司,批号:H20041938)35 mg和吲达帕胺(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H20123307)2.0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B组患者给予氢氯噻嗪(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H44020751)25 mg和依那普利(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H31021937)10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C组患者给予硝苯地平(河北巨龙药业有限公司,批号:H13022445)10 mg和酒石酸美托洛尔(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批号:H32025169)25 mg联合口服治疗,1次/d。疗程为56 d,治疗结束后检查患者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服药期间如果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症状,需立即向临床医师进行报告并进行诊治。

1.3 药物经济学分析方法

本研究中采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成本是指在对患者进行某一治疗方案时消耗的资源价值,主要包括医用成本、劳动力成本以及精神损害等,一般用货币表示[5]。本研究中所有患者门诊和检查费用相同,间接成本在本文中忽略不计,因此成本主要集中于药品成本上,只需计算药品费即可,本文用总有效率表示临床效果,用成本/效果比进行药物经济学分析。在实际治疗过程中,每一个治疗方案都会因为有很多的变量而呈现多变化,往往难以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比较,例如成本/效果分析就会受到药品价格的波动影响[6],为了进一步探讨本研究中三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特性,需对其进行敏感度分析,本研究基于所有药品涨价10%的基础上进行敏感度分析。

1.4 临床评价标准

依据《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对高血压疗效进行评定[7]。其中,舒张压正常或者下降≥20 mm Hg为显效,舒张压下降≥10 mm Hg且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表示,以P

2 结果

2.1 各组患者临床效果的比较

经过56 d治疗,A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2.5%,B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87.5%,C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85.0%,三组患者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各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

在56 d的治疗期间,共有10例患者发生不良反应,其中,A组3例(占7.5%),包括恶心1例,头昏1例,皮肤瘙痒1例;B组3例(占7.5%),包括头昏2例,心悸1例;C组4例(占10.0%),包括头昏1例,血压偏低1例,心悸2例。三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三种治疗方案药物经济学分析的比较

A、B、C三种治疗方案的成果/效果比分别为1.03、1.26和1.56,A组治疗方案成本明显低于B、C两组(P

2.4 三种治疗方案敏感度的比较

敏感度分析结果提示,A、B、C三种治疗方案的成本/效果比分别为1.13、1.39和1.71(表3)。

3 讨论

本研究对本院12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分别使用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氢氯噻嗪联用依那普利、酒石酸美托洛尔联用硝苯地平三种方案治疗,并对该三种治疗方案进行了药物经济学探讨,目的是探索合适的用药方案,为患者节省治疗费用,同时又能提高药物的利用性,为临床用药提供借鉴和参考[8]。本研究结果提示,三组患者总有效率和不良反应发生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不良反应以头昏和心悸为主。但是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的A方案所用成本明显低于其他两种方案,并且治疗有效率为92.5%,为三组中最高,并且成本/效果比最低,为1.03。另外本研究还利用敏感度分析方法分析了治疗方案中药品价格变化对成本/效果比变化,结果提示,A、B、C三组治疗方案的在药品价格上浮10%后的成本/效果比分别为1.13、1.39、1.71,即A组方案的成本/效果比仍然最低,说明替米沙坦联用吲达帕胺的A组治疗方案对于原发性高血压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值得临床推广。

药物经济学在解决临床用药中患者的经济负担问题以及政府对我国公民医疗补偿机制的展开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患者存在较大的个性化差异,因此临床中研究药物经济学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为疾病的治疗和合理用药提供参考[9]。

[参考文献]

[1] 宁洁,李东生.4种高血压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分析[J].天津药学,2007,19(3):48-50.

[2] 徐敏,许正新,陈灿明,等.药物经济学在医院临床用药及控制费用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6,3(36):11-12.

[3] 邵志伟,徐伟.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研究[J].安徽医药,2009,13(4):444-446.

[4] 杨冬.药物经济学及其在药品费用控制中的应用[J].中外健康文摘,2008,5(8):1096-1097.

[5] 赵晓辉,李中华.3种高血压治疗方案的经济学评价[J].中国药业,2010,19(21):55-57.

[6] 黄晨.原发性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评价[J].海峡药学,2008,20(7):119-120.

[7] 牛恒立,李平.药物经济学在临床合理用药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8,28(4):308-310.

[8] 罗畅然,黄有胜.中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种治疗方案的药物经济学评价[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0,26(4):409-411.

第4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插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遵照执行。

 

 

插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

 

为欢度春节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健康、欢乐的节日氛围,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洁家园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着重解决积存垃圾、常态保洁、房屋安全隐患、垃圾分类等问题,新一届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带头开展清洁家园行动,引导群众提升爱护环境与健康意识,促进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疫情防控总体水平进一步跃升。

二、成立清洁家园行动领导小组

顾  问:王  鹏

组  长:刘  专

副组长:罗  嵩(常务)、红、施定兵、彭  胜

晏  清、余祥雄

成员及单位:叶家龙、徐  琼、刘曾琼、夏慧聪、罗  航、周  威、朱慧丽、漆  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监所、自然资源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叶家龙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任务

(一)各村(社区)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重点

1.清理积存垃圾

对垃圾池、垃圾箱等收集点积存垃圾来一次全面清运,特别是公路两侧、村内巷道、公共活动场所、农村集贸市场、农房周边的各类垃圾、杂物柴草、破旧围栏等,有效铲除农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从源头预防疾病传播。

2.强化保洁责任

要求广大保洁员切实履职尽责,对镇村公共区域进行常态保洁,确保农户垃圾清运处置及时,公共区域保洁常态。要求全体村民对房前屋后、居家内外来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扫除,大力整治农户生产资料、农机具随意堆放现象,保持物品堆放整洁有序。

3.排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对存在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排除,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4.配合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运营体系已经正式运行,为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要求各村(社区)在试点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劝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要求各村(社区)试点范围内农户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100%,投放正确率达到80%以上。各村(社区)要联合镇市监所与辖区范围内食堂、餐馆等集中就餐场所签订《厨余垃圾回收协议》,全面管控集中就餐场所的厨余垃圾走向,严禁“潲水养猪”现象的产生。大力整治红白喜事垃圾乱堆乱放现象,红白喜事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要运至镇垃圾绿色资源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二)村(社区)干部带头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重点

对57名村干部家居环境进行评比排队,对最洁净村干部庭院奖励、公示,并公示整洁度排最后三位的庭院。

1.家居美化。个人住房整洁干净、美观实用,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2.环境净化。房前屋后菜地果园、树木花草规范有序,庭院美好;实施“三清”(清垃圾、清淤泥、清粪污)、一改(改厕),无裸露排污、露天焚烧、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破坏生态、污染水系等现象;有垃圾收集箱(池),实施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实施门前三包(包常态保洁、包生态养殖、包移风易俗)。

3.拆违拆偏。无违章建筑、乱搭乱建、乱占农田、耕地现象;坚持一户一宅,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破败“四房”及废弃的猪栏、厕所、杂房、土窖棚带头拆除。

4.示范带头。带动周边邻居参与清洁行动,取得一定效果。

四、实施步骤

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31日-2月2日)。各村(社区)要把清洁家园行动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认真研究,明确专班,迅速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及时组织会议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督查实施阶段(2021年2月3日至2月8日)。督查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对各村(社区)清洁家园行动进行打分排名,二是对新任村干部房屋卫生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对本届全体村干部房前屋后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左右邻居环境卫生情况评价村干部宣传影响范围。

打分细则另行下发。

3.表彰巩固阶段(2021年2月9日至2月10日)。持续巩固深化清洁家园行动成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警惕和防止“过关”心态。

五、工作要求

第5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抓手,本着查处从快、打击从重、管理从严的原则,运用必要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重拳出击、严打严查、力求实效,对全乡范围内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违法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各类涉林违法犯罪,重点打击毁坏植被的开荒种地、开矿建厂、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以及盗砍滥伐、盗挖野生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重点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毁林开荒、滥砍滥伐等行为得到及时打击,确保实现被破坏林地植被全面恢复。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教育警示广大林区群众,建设生态文明村,促进全乡生态文明建设。一是重点突出道路、江河、集乡绿化地带、水源点、林区等重点区域,有效打击整治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偷拉盗运、盗挖野生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例,坚决从严处理,打出声威,打出效果,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查处的毁林案件、火灾案件,要加强管理,限期恢复植被,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林地不流失;三是完善矿山、采沙、采石场管理,杜绝非法占林、毁林的现象发生;四是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和平安林区创建工作,引导、教育周边群众爱林护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我乡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动员宣传准备阶段(时间安排:8月25日至8月31日)。各村(社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摸底排查,并将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摸底调查情况汇总,报__乡政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此次整治行动宣传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摸底调查以村为单位,对有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也要进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摸底调查内容为各类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各村(社区)要拟定恢复植被的重点范围。

(二)打击整治阶段(时间安排:9月1日至11月30日)。各村(社区)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密切配合工作组,针对个例及典型案件,集中力量,快打快查,严肃认真查处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偷拉盗运、盗挖野生树木和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无任何手续的违法乱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及有关工程项目责任人应及时立案侦察,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做好案后被破坏林地的植被恢复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安排:12月1日至12月31日)。乡林业工作站、各村(社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问题,查缺补漏,总结经验,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材料报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针对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载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特别注重对《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通过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取得的工作成果,对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和查处阻力大、及时上报森林公安局,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积极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强化监管。各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人员对历年开荒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对辖区内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偷拉盗运、盗挖野生树木下一步拟恢复植被的地区,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心中有数。要强化村组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旦出现森林资源管理新的违法现象和毁林开荒的村社、林管员、公益林管护人员要及时制止、处理,确保不出现新的增量。各村(社区)、组、林管员、公益林管护人员对出现的案件不闻、不问、不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不出现新的案件发生。

(三)重拳出击,严查严打。以森林公安为主对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其它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毁坏;对取得了征占用林地手续但存在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未批先占等违法占用林地以及盗伐、滥伐林木;为营利性生产、作业,故意将生长中的树木折断、掩埋、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要打出声威、打出效果、从严从快查处,对乱砍滥伐、偷拉盗运等行为要处罚到位,绝不姑息。

(四)加强管理,恢复植被。对案件查处之后被毁坏的林地统一交由村民小组集体管理,由村(社区)负责督促并限期恢复植被。对火烧迹地一年内严禁开发、流转,使其自然修复,恢复植被。对林区边缘的荒山、荒地、历年来被非法蚕食侵吞的林地,各村(社区)要制定计划,按“砍一栽三”的规定来恢复植被,由乡林业工作站进行管理。

(五)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乡级相关部门必须全力配合本次整治行动,乡林业、国土、公安、纪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村(社区)要无条件配合,要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上报__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

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打击。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或个人,林业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联合执法。 (六)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对及时举报并有效制止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行为的护林员和群众,经查实后,由乡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失职的相关干部和护林员,经查实后,坚决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有案不报、瞒案不报、暗中保护的有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组织领导

第6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院长的具体安排,我在**院长的带领下,先后到**法院、**法院对两院思想作风整顿、集中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这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我们先是听取了两院对三项工作的汇报,然后传达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宣读了**市两级法院案件评查方案,并对两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院长对两法院前一段三项工作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结合两法院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现把两院三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作风整顿情况

这项工作,两院都进入了查摆问题阶段,他们都能按照省委督导组的要求,一是都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先后开展了个人自查、大接访、大走访活动。二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整改阶段的进行。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完善各种制度,强化了院政管理。四是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和本院接访案件,查出原因,限期办理。

两院对省市督办案件、接访案件办结的具体情况是:

**法院:

省人大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11件,已办结6件,正在办理5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5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市中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3件,正在办理4件;

县法院接访案件55件,已办结20件,9件法律咨询,正在办理26件。

**法院: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3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1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5件,已办结1件,正在办理4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县法院接访案件23件,现场解决9件,已办结12件正在打印阶段,正在办理2件。

二、执行工作情况

**法院:

共清理积案929件,截至目前,已执结412件,执结率44.3%位居全市前列。采取的方法措施:一是广泛动员,建立了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争取县委、人大的重视,支持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三是认真清理执结案件,做到了五个到位,即:1、清理到位;2、原因分析到位;3、责任到位;4、集中执行到位;5、采取措施到位。四是讲究执行艺术,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

**法院:版权所有

共清理积案1855件,总标的8060801149.65元,截止目前执结411件,执结率22.16%,执结标的12817600元。采取强制措施73人,扣押财产26万余元,目前执结率居全市落后地位,存在很多困难,为改变落后局面,**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打算是:一是在全县形成人人支持执行的大环境,建议县委成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分别由人大、政协、公、检、法及县直各有关负责人组成,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格局。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排除执行障碍。四是建立慈善救助组织,对弱视群体,实行政府救助,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五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通报给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六是建议县委、人大关注**事件,督促检察院尽快解决此事,稳定干警的情绪。

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情况

第7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关键词:执行权;规范运行;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 D916.1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03805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关键环节。执行权规范运行,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必由之路。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开展“审判执行规范年”活动为契机,认真探索和实践执行权规范运行的相关工作机制,在考察借鉴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规范的探索。为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建立主动执行制度,健全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公开,促使执行权规范高效运行。为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探索出一条新路,本文以阳谷县为实例,就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运行机制及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执行权透明运行的机制建构

“执行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符合法定的时空要素,具有明确的指向”[1]。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不断完善公开执行案件信息的各项措施,让执行在阳光下进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

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可突破传统人工管理低效、易错的局面,将案件管理纳入全程、动态、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管理范畴,从而增强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度。阳谷法院总结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新经验,与青岛东软公司结合,开发了一套符合阳谷县法院自身工作实际的新型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软件投入使用后,执行案件的工作流程信息等均需在执行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并形成书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表,实行全程公开。同时,利用人民法院门户平台对审判、执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整合,阳谷法院干警可在门户平台查询到各部门、各办案人员所承办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信息,实现了案件全部信息内部公开的目标。

(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1)。阳谷法院通过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与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搭建了一个公开、快捷的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化执行服务,将执行咨询、答疑解惑等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基础性事项集中在前台,真正做到执行便民,提高服务水平。在法院互联网站上设立案件查询服务平台,执行案件当事人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查询密码即可查询相关执行案件信息。这一平台的建设不仅方便执行案件当事人查阅有关案件信息,同时也表明了法院坚持执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

(三)构建执行信息互动平台

执行信息互动平台实现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双向互动,一方面当事人可随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为执行案件的顺利进展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便于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阳谷法院在应用新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同时,试运行了执行短信平台系统。通过执行短信息互动平台,执行人员主动将案件执行进展、执行款到位情况等执行工作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案件权利人参加执行全过程;权利人亦可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反馈被执行人去向和财产线索等信息。执行短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依法设立执行曝光台

“执行权快捷实现债权,应当重点依靠执行权的威慑力、社会机制对‘赖账者’的联动制约促进问题的解决”[1]。阳谷法院在法院官方网站设立“执行曝光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开曝光,形成执行威慑力。同时,阳谷法院还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实现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纳税、银行账户、信贷交易、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定期确定执行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重大案件的执行过程,加大社会对“老赖”的监督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着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分权制约的系统控制

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是我国司法体系建构的一大特色,但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其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受到怎样的监督和制约,是司法体制中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权进行改革时,应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在分权制衡原理和系统论理论的指导下,深入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基础上的整合联动机制。为此,阳谷法院对执行权进行解构整合,完善执行权内部监督和制约,实施分段集约执行,配合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节点控制。

(一)财产查控集约行使

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最主要的执行措施,是保证执行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但是其重复性、分散性的特点必将导致执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执行权横向分三权,对执行案件实施信息化管理,便于查找同类型执行案件;执行纵向分段,可使同类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由专人负责,集约履职,发挥查控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法院于近期开通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对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集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执行效率和实现资源共享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阳谷法院拟推行执行财产集中查控制度,设立查控组,在积极借助全省司法协助网络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基础上,由查控组对全院执行案件涉及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同质化查控事项实行集约处置,实现执行案件财产查控集约化,并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执行标的全额查封银行存款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三权五段”模式

解构并重新整合执行权力是执行权分权改革的应有之义,解构意味着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分解,整合目的是在权力分离基础上对执行权的相关权限、权能和权力进行优化配置。阳谷法院拟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在执行管理权、实施权、裁决权“横向分三权”的总体架构下,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保障,试行纵向“五段运行”的具体工作模式,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五个阶段。各段之间设置节点,明确启动、查控、处置、裁决、结案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办理期限,促进执行权各环节规范运行。

(三)分段管理分权制约

为避免分权制约带来的管理内部消耗,有必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协调执行机构的内设部门,做到工作配合,从而提升执行员的职责岗位意识与积极性,做到执行措施与目标从分散、粗放、单一转变为集约、精细、系统模式,从而实现模式设立的目标。阳谷法院拟由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统筹协调分段式执行五个阶段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执行案件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其他四阶段由不同的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不同部门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五个阶段执行权力运行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互相制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标。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2]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在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

实现生效裁判兑现胜诉权益,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需要民事执行权的强制运行,“其通过国家强制力,处分当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运行必须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3]试行新型执行工作机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阳谷法院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干警业绩考核,规范干警执行行为,确保廉洁执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4]2013上半年,阳谷法院制定了《执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执行听证程序及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及案件归档报结操作规范,加强对结案交卷、归档工作的审核,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过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阳谷法院引进了专门的执行款过付软件,实行统一过付制度,提高了执行款过付效率和过付的透明度,获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目前,阳谷法院又草拟了《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二)规范干警执行行为

阳谷法院严格要求执行法官依程序办案、依廉洁纪律办案,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干警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行行为,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冷、横、硬”现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对立,减少执行阻力。严格限定每项执行措施的依据及实施程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确保执行案件各个环节、措施,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三)规范财产处置分配

阳谷法院已草拟了《执行财产处置与分配的暂行规定》,拟交审委会讨论。该规定界定了执行财产的范围,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分配前,须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凡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债权人较多的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意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分配方案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保障执行财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绩考核引导

阳谷法院根据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坚持每月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通报。科学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个执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绩效考评制度真正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2013年6月,阳谷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评选“月办案之星”活动的实施方案》,每月评出刑执类办案之星2名,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从而激发执行人员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质优的办案目标。该方案实施以来,有6名执行人员被评为月办案之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主动执行促进执行质效提升

所谓主动执行[5],系人民法院积极加强能动司法,秉持主动执行的理念,将已经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具有财产及其他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将执行程序主动启动,主动采取各种合法执行举措,从而实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胜诉权益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主动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主动启动,主动推进,确保义务人旅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最终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性是执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外部范围内,实行执行联席会议,整合相互之间的资源,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与公安机关等联合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执行涉及更大范围。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二)规范主动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6]因此,执行部门在运用强制执行权力时,要严格遵循执行快速、连续性规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要紧密衔接,严格缩减时间差,避免出现脱扣现象,执行程序在控制性环节与处分性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迅速推进,做到程序衔接、流程顺畅,达到执行高效率的效果。阳谷法院严格设计主动执行的操作规程,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程序优点,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诉讼结案征询阶段,主审法官在宣判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判决书或送达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时,告知当事人,若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需其再次申请,法院可依法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若其同意法院主动执行,可在法院制订的《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无需权利人再提交执行申请,主审法官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相应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执行短信息平台及时与权利人进行互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主动执行及时兑现债权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和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7]执行制度实现不了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失信,降低司法权威,因此执行必须及时、迅速、低成本。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以来,阳谷法院执行案件完全执结到位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个百分点,查控财产标的额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个百分点,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节约了因反复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执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载最高法院网,2013年10月3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侯希民.民事执行权的紧急性与规范性[J].山东审判,2013,(4):112.

[2]童心.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探析[J].法律适用,2008,(Z1):144-147.

[3]张峰.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8-35.

[4]童心.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J].当代法学,2011,(3):136-141.

[5]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J].法学评论,2011,(5): 117-122.

第8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关键词: 执行难  原因  影响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

    (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

    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第9篇:法院执行方案范文

第二条执行委托拍卖是司法活动的延伸和继续,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所得价款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第三条执行中选择拍卖机构,应从依法成立、信誉较好且具有一定业绩的拍卖机构中选出,基层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应在中院选定的拍卖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资产的变现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可在入围机构中协商选定拍卖公司;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分组顺序,以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第五条选择拍卖机构的程序是:

1、拍卖机构申请并提交从业资格等资料;

2、执行局会同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3、根据需要从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中确定若干拍卖机构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拍卖公司应在30日内向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提交拍卖可行性报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对拍卖可行性报告的评定,由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委托法院。执行标的物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标的物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法院拍卖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经当事人选定或招标确定拍卖公司后,法院应出具拍卖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拍卖标的物情况及拍卖物品清单和拍卖要求等。

第九条拍卖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后,应根据招商情况,在30日内提出拍卖实施方案,确定拍卖时间和地点,报经委托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开拍卖前,拍卖公司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在拍卖前公告。标的物为动产的,公告不少于7日;为不动产的公告不少于14日。公告应载明委托法院、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内容;公告应在两家以上新闻媒体上刊登。

2、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3、向竞买人公布拍卖标的物实际状况和已知瑕疵。

第十一条公开拍卖应在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举行。在此期间内不能实施需延期的,应报委托法院批准。拍卖结果无论是否成交,拍卖公司均应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已设置底价的拍卖,在拍卖会开始后,由执行法官向拍卖师递交密封的底价。拍卖公司对拍卖底价应当保密。在拍卖最高应价未达拍卖底价时,应公布底价,公布后仍无人竞买,是否降价拍卖,由委托法院决定。

第十三条拍卖保证金、价款及拍卖佣金的收取,一律由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执行资产的拍卖,由执行法官负责到场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拍卖佣金的支取按照与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单方收取比例如下:

1、1000万元以内按5%支取,实际支出费用另计;

2、1001万元至2000万元按4.5%支取;

3、2001万元至3000万元按4%支取;

4、3001万元至5000万元按3.5%支取;

5、5001万元以上按3%支取。

对上述2-5项,不再支付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六条法院委托后因故取消拍卖或拍卖未达底价而取消拍卖的,拍卖公司所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拍卖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实付8000元;

2、拍卖标的在501万元至2000万元的,实付12000元;

3、拍卖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实付18000元。

拍卖公司提出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上列标准的,应按实际支付。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价低于拍卖方案报价达到下列比例时,拍卖公司不得支取拍卖佣金:

1、市场分析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成交价不足市场分析价的80%;

2、市场分析价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成交价不足其85%;

3、市场分析价在2000万元以上,但成交价不足其90%的。

第十八条入围本院的拍卖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暗箱操作,恶意串通;

2、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切实际的拍卖方案;

3、禁止拍卖机构之间相互拆台,恶意竞争;

4、不得泄露拍卖底价及未公开的拍卖机密;

5、不得超出本规定向竞买人收取其它费用;

6、禁止对法院工作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安排其它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法院每年度对入围拍卖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根据考核情况,出现空缺时方予调整补充。对拍卖机构的考核,由中院拍卖委员会进行,实行扣分制。扣分达50分的取消入围资格。扣分按下列情况进行:

1、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1、3、6项之一的,扣50分;

2、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2、4、5项之一的,每次扣10分;

3、由于拍卖公司失误,造成拍卖重大影响的,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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