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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师范学院 地理与旅游学院;2.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摘 要:本文对某快速城镇化的郊区乡镇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蜕变过程,不仅包括就业方式、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现代性转型,还包括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自主意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低、文化程度不高、政治认知不充分等因素,城镇化快速变革地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表现出独特形态。应根据实际情况,创造各种条件,进一步增加制度供给,不断扩大参与路径,适度扩大农民政治参与规模,从而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 :市民化;农民工;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5-03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贵州省教育厅2014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立项课题(自筹经费项目)“贵阳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ZC171)成果
一、政治参与度是市民化的重要视角
一般来说,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指农民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特别是参加所在社区的投票选举,其目的在于表达、维护、实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农民工市民化有很多路径,但作为市民生活方式的政治参与在市民化过程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重视。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背景下,把政治参与作为市民化的路径进行考察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涉及到户籍制度变迁,而且也涉及到市民角色认同转型、城市生活方式养成,更为重要的是内在的政治参与。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参与是政治文化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尺。一个群体从村民型政治文化向公民型政治文化转型,其重要衡量标准就是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从实践上来说,理清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过程与城镇化市民化之间的关系,对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地方社会的良好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两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必须切实解决好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以及完成初步市民化的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问题,引导他们参加到社会治理当中来,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提高地方治理绩效,减少城镇化过程中的诸多管理问题,推进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生活的进程。
二、调查地点和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一)调查地情况
政治参与最具活力的地方应该是利益诉求最强烈、身份转化冲突最明显、新旧群体关系最复杂的地区。马克思认为:“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①要了解市民化与政治参与的复杂关系,必须对最具典型的地区进行深入考察。本研究选择了贵阳市W区D镇作为考察农民工政治参与与市民化关系的重要场域。
D镇位于贵阳市东北城郊结合部,总面积73.67平方公里,有汉族、苗族、白族、仡佬族等13个民族,人口约31500,其中农业人口20741人,流入人口5432人。D镇是W区首批建设的三个明星乡镇之一,其特点是乡镇企业发展快,流动人口多,城镇化速度快。从整个贵阳郊区乡镇来说,其文化的多样性非常明显,同质性程度还比较低,市民文化和农民文化的交锋比较明显。就经济发展情况而言,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形成了特有的工业园区,建材龙头企业和医药、电器、机械等骨干企业相继落户,使农民工的就业呈现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对于市民化研究来说,这是一个绝好的样本。但由于其城镇化过程十分迅速,群体结构还没有成型就迅速分化,就这一方面来说确实给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调查对象情况
政治参与主体的结构越复杂,其反映出的共同的参与认知、参与路径、参与效果等就越具有指导价值。本研究中“农民工”概念要比传统研究所指涉的范围要大,是指在城镇没有固定房产,并且在城镇从事经济活动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农民。另外,由于征地,新移民在D镇的市民化过程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所以也将他们列为调查对象。
从来源结构上看,D镇是一个新移民的城镇,虽然建镇较早,但规模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改革开放后城镇规模才逐渐变大。在调查中发现,移民主要来源于于省内县乡,约占70%。这些县乡经济发展水平都比较低,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方式,移民是当然的。人员的流动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且收入差距与人员流动具有正相关关系。除了省内县乡移民外,本地农村的人员数量也不少(占18%),他们大都是城市化过程中被征地的郊区农民。这个群体的认同感比较强烈,他们往往在城镇化之前便已经通过与亲属的交流、经济交流等逐渐熟悉了城镇生活,比起其他县乡的新移民认同感更强烈。
从收入结构上看,由于收入不稳定以及劳动技能在城市无用武之地,市民化过程中的农民工收入都普遍较低,且没有稳定来源。在被调查者中,大都收入在500元/月以下,比例占到54%;500—800元/月的占到了18%;800—1500元/月的占到16%;1500元/月以上的占到14%。经济收入的不稳定对政治主体的影响是显然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市民化的对象显然没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同时,大量研究也发现,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参与者的主体性是难以达到的,而这种主体性恰恰是政治参与的必要条件。
在年龄结构上,调查发现:年龄结构还是以20—30岁的青壮年为主,占到被调查者的52%;20岁以下的占到12%;30—50岁的占到28%;50岁以上的占到8%。部分50岁以上的农民工基本丧失技能更新的可能性,处于收入结构的底端。而随着大量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从福建、广东、浙江沿海等地返乡)增多,30~50岁之间的农民工收入比较丰裕,基本能够适应劳动技能的更新速度。而且大多数这部分调查对象对未来生活往往有憧憬,有通过市民化来改变命运的动机。而同样是这群人,由于有一些参与经验,成为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群体。
从文化结构上来说,大专以上仅占到2%,高中或中专占到8%,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到被调查对象的60%,小学及以下占到30%。这也就决定了考察对象的文化水平整体偏低,且这部分人年龄大约在20—50岁之间。正如我们上述指出的那样,他们对未来生活充满向往,希望通过市民化来改变命运,他们的政治参与愿望也不低。但是他们对自己能够影响政治系统的自信力往往不够强,挫折感也较强,所以政治效能感非常低,这会造成很多积聚性的社会矛盾。
三、市民化进程中的政治参与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市民化中的政治参与具有独特样式,具有如下特点。
(一)以外部环境为前件的政治参与
任何政治行为都不仅是行为主体自我封闭式的行为,它同样受制于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决定了农民工政治参与在市民化过程中的模式。从驱动力方面来看,市民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的市民化,一种是被动的市民化。除了工业化早期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张所带来的市民化过程外,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市民化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主动选择的结果。现代中国出现的市民化大多是城市化的结果。随着城市的扩张,城市周边农村不断地被迫进入到这个历史进程中。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不同的是,经济欠开发地区的城市化过程给进入城市的农民更多冲击,农民收益更少;反过来,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成本更小。这是因为发达地区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因地价高、企业密集而获益更多。他们会因为地价高而能够在周边地区购买住房,会因为企业密集而很容易找到工作,在较快时间内适应城市角色。在这两方面,经济欠开发地区的农民市民化处于不利地位。从短期来看,失地农民尚可以依靠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迅速下降。但从长远来看,在就业市场竞争激烈、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将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从而给社会留下诸多隐患。
(二)先天营养不良的政治参与
亚里斯多德等古典政治学家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政治参与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规定,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实现自身。马克思也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人实现自由的根本前提。但政治参与不是一个孤立的变量,必须要求参与主体有足够的能力,否则如亨廷顿所言,过度的、无序的、无理性的政治参与只能带来社会动荡。从这个方面来说,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的政治参与所表现的先天营养不良,还没有准备好,就被迫卷入政治过程,他们必须在学习中提升参与能力,在摸索中探索实现自身利益的路径。传统政治参与和政治发展理论均有一个经验的假设,即经济发展带来人均识字率提高以及中产阶级队伍的壮大,这些都有助于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参与扩大。但我们对D镇的研究却有另外的发现,即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程度对政治参与愿望却没有多大的相关性。具体来说,经济发展的某一个水平的确会造成政治需求的输入急剧膨胀,政治参与的规模、路径也因此有相当大的进展,但是这种相关性只有到人均月收入达到1000元,政治参与的规模才有所上升。另外,剩下的大多数市民化的农民工主要在镇上从事临工或者经商,与D镇各社区的联系密切,尤其在卫生管理等方面更是如此。他们在内仍认为自己属于外来人员,对迁入地的政治参与并不热心。但是当经济收入突破一定量后,这部分农民工对政治生态的认同和关注就明显提高了。D镇临近贵阳市W区近郊,为中心城区提供农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他们的工作以农业为主,但非农产业要占23.7%,收入水平长期徘徊在800—900元左右。由于生活重心在工作地,他们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并不热心,一般通过所在企业中的政治参与来获取经济利益和心理的满足感,这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参与替代”。
(三)政治认知极不成熟的政治参与
通过对D镇的调查发现,大约有10%的农民工认为是否把户口迁到D镇对他来说无所谓,有20%的希望迁来,有70%的并不希望迁来。认为城镇户籍很重要的缘于城镇的社会保障。在他们看来:(1)户籍制度本身不是阻碍市民化的主要因素,只有真正具备城镇生活方式和收入才能成为城里人,获得城市的高品质生活。(2)对预期的生活充满了担忧。大多数市民化过程中的农民留恋农村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上也仅限于熟人社会中形成的简单的关系,对于以契约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生活,他们不能有效应对。总的来说,市民化中的农民工政治参与与市民化、城镇化进程所具有的变动性、复杂性特点具有很大关联性。也就是说,处于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具有自身独特的形态和样式。
四、结论
本调研归纳出市民化进程中农民工政治参与形态与一般理论假设具有较大差异,这决定了解决农民工政治参与需要变革思维,另辟蹊径。基于此,我们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质量和水平,以期减缓农民工非制度化参与给社会治理带来的震荡。
(一)重新评估政治参与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实践价值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不仅仅是给与农民工社会保障,也不仅仅是给农民工一个城镇户籍,甚至也不仅仅是培养农民工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农民工的市民化还必须通过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城镇的政治过程中来。这样不仅可以改变农民工的社会意识,还可以在参与过程中逐渐增强他们的效能感,把积聚在农民工群体中的各种被剥夺感逐渐消解。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对待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政治参与的作用,用积极的心态对待这种现象。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让农民工全面参与所在社区政治生活的城镇化才是丰满的、可持续的城镇化,也只有如此农民工才能彻底地实现自身现代转型。
(二)加强以促进政治参与为目标的制度建设
随着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增强,为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为了仔细考察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考察他们的政治参与意愿。作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在逐渐扩大的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面前不应该也不是毫无作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政治参与的特点,积极增加制度性的供给,以便积极稳妥地促进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热情。
客观来说,随着经济交往的发展,城乡交流也在发展,农村人口流动也逐渐突破了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尽管城乡户籍人数的比例仍然是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但其重要性已经大大下降了。比户籍的获得更为困难的,还在于城市的一些特质,尤其是在城市生存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时期的农民,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因此,为了刺激他的政治参与愿望,政府必须提供有效的公共物品,尤其是培训和社会保障,让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不再有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当中来。
(三)在提升权益中不断拓展政治参与途径
维护农民工政治权益,必须着重解决好两个问题:提升参与度和扩大参与范围。一方面农民工远离户籍地,不仅无法参与到一些实现自身政治权利的政治生活中,同时也无法参与城市社区管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工参与政治的方式主要是参与人大选举、村委会选举以及村委会自治管理等。但从现实来看,农民工最需要的权利应该是参与他工作、生活所在城市的社会管理,增加在城市社会中的发言权,更好的反映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权益。
受制于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相关的附加制度,大多农民工游离于城市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之外,缺乏反映自身合理诉求的途径。大部分接受调查的农民工表示社区的选举和管理跟他们的联系不大,认为这是本地人的事,跟外地人无关。因此,拓展农民工的参与渠道,就必须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的政治权益,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参与当地公共事务;通过强化有序的政治制度建设来激发、容纳、消化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注 释:
关键字:新时期 基层 计划生育工作 创新
1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概念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指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达到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控制人口增长的基本国策,对中国人口迅速增长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抑制作用。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其弊端,计划生育政策仅仅只是控制人口数量,而忽视了许多比较严重的人口质量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失调问题等等。有鉴于上述问题,在21世纪初期,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一些比较有效的调整。由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达到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放松。
2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和落实,但是在我国的有些基层,其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比较落后,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使得有些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不到位,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主要有:
2.1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没有得到根本地转变。例如,在我国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人们普遍存在着“养儿防老”以及“门头风”等思想。存在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许多人往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致使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往往需要采用强制的手段来进行,这给政府机关的执法也带来了重重困难。
2.2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文化水平比较低。很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执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工作做得不到位,对自己不能严格要求,致使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执法部门的服务机制得到了强化,而行政管理机制却相对弱化了。这些都给我国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实施带来了新的难度和新的阻力。甚至许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及良好的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其认为依法行政仅仅是软任务,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在基层更是没人管,所以存在许多诸如“法外特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致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存在很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依靠执法牟利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的有效开展。
2.3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计划生育的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仅仅局限在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度增长,但是对于人口的质量和人口的结构却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甚至在有些领域法律还存在空白,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对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致使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口理论的要求。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农村人口大量到城市工作,对这些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便存在很大的困难。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挑战,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也带来了挑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加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法规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完善计划生育执法的新的工作机制。
2.4我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一些基层的人口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以致出现了比较多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依靠执法牟利的现象,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做好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2.5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不到位。部分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认识不够。对于宣传教育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也要加强培训,确保其宣传教育工作的专业化和具有说服力。
3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创新的有效建议
3.1改变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首先应该明确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人为本、群众参与和因地制宜。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要具有明确性,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和内容的选择,尽量选择简单高效的宣传教育形式。致使群众容易理解和记忆,达到较好的宣传和教育的效果。同时对于宣传内容要进行不断地更新和调整,要与时俱进和贴近人们生活,少讲空话套话,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宣传内容。例如,宣传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奖励扶助制度等。可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男生女一样好,从而有效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趋势。积极做好有些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政策工作执行的透明度。同时,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教育队伍的专业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对其沟通技巧和宣传技能进行培训,致使宣传教育队伍达到正规化和高素质的要求。
3.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人口发展的特征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和加强惩罚力度,通过法律来约束和监督人民群众和执法机关的行为,执法监督机关也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核,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致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3.3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统计和登记工作,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其进行积极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1新时期人口形势
我国自七十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即平均每对夫妻生育不到两个孩子。推行计划生育三十多年以来,我国一共减少了约四亿人口。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人口形势更加复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更加艰巨;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现有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人口流动状况和流动人口需求尚不协调;随着人口变化与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家庭功能大大弱化,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1.2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问题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正处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途径与发达国家的转变途径有很大的不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出现新的问题:首先,人口素质偏低。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西方思想的潜入,生活水平越高的人群特别是新一代年轻人的思想已发生了巨变,“丁克族”在城市穿梭屡见不鲜,然而与之相对的部分农村青年却还持有“延续香火”传统老旧思想,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就可能使城市的孩子越来越少,而农村户口的孩子比例渐增,从而拉低了未来我国整体人口素质水平;其次,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目前国际上人口老龄化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以日本和中国最为突出;最后,人口分布不均衡,资源分配不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口分布随着经济政策和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如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西部地区流向沿海经济带,又从沿海向中西部流动。城市化的发展、户籍制的改革、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人口流动和集居,无不加剧了我国原本就不均衡的人口分布现状。
2.新时期计划生育问题的对策
2.1提高人口素质
在国家政策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提高我国未来人口素质量身定制更为全面、人性化的法律法规;在家庭生殖健康方面,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是卫生与计生部门的长期工作之一。生殖健康教育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女性生殖健康、更年期的预防、避孕节育等。成年人的素质如何,取决于他们0-3岁人口潜能的开发,因此普及生殖健康应该从小抓起。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子女的性格特点对子女进行循序渐进地培养,使他们成为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材。
2.2改善人口结构
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重,孟令国等人采用人口――发展――环境(PDE)模型预测了我国2015-2050年的人口变化趋势,结果显示,若继续实行七十年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现象势必加重,因此,实施中等生育率方案,即实施二代计划生育政策将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人口老龄化,改善我国的人口结构。
2.3调节人口分布
现阶段人口分布不均的主要是城乡分布不均和西部沿海分布不均。因此,要想改变人口重心和经济重心,可以通过提高乡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如加快落实国家新农村建设和家庭农场政策,加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力度等,从而减缓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对于中西部而言,国家的优惠政策也不在少数,只是应加大国家政策新法的宣传,鼓励高素质人才去西部发展,从而实现人口的再分布,以达到缓解区域经济压力的目的。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计生氛围
今年,我乡在庄里村主要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及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地把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交给群众。首先,举办各种培训班,系统学习新的计生政策,下发宣传单500余份,新《条例》及《决定》单行本各300余份。其次,在庄里村开展了一次集中性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咨询人数达150余人,村人口学校每月举办一期培训班。此外,在村宣传长廊宣传当前的人口计生政策及各项优惠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等,在醒目的地方书写新农村新家庭、生育文明规范宣传标语。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做到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意识逐步加强。2012年度未出现政策外生育现象。
二、夯实基层网络基础,创建优美计生服务环境
首先,庄里村加大投入对计生服务室,按“八化”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装修,科室齐全、设有计生办公室、服务室,计生协会、人口学校、家保体检室、家保宣教室、家保服务室,从而为育龄群众享有各项优质服务提供了足够的物质保证。其次,乡计生服务室按中心乡所的要求安排科室,配齐配强计生技术人员,其中主治医师1名,医师2名,主管护师1名,足够满足育龄群众的计生服务要求。此外,庄里村对组服务员,中心户长进行了调整,针对一些年龄较大、业务不高、工作能力差的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整,并进行了计生业务培训,大大提高了村级计生服务水平。良好的服务条件,为群众提供了最优质的服务,从而为生育文明创建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开展村民自治,推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2年庄里村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强化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保障群众充分享有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年初对村计生协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组织更加健全,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主力军作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同时实行政务公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要求,村公开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生办事程序和申报程序、本村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和数据、计划生育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知情权,无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让群众真正享有计生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计划生育乱收费、滥罚款行为,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逐步提高,无集体上访和非正常越级上访现象。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向外界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作了研究。并认为,这一政策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可以在城市逐步放开。
《北京科技报》:为什么会提出放开二胎政策?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遇到了哪些不适应?目前的社会现状怎样?
梁中堂:解放后,我国就开始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从50年代中期一直到1979年这段时间,政府以倡导、鼓励计划生育为主,对普通民众并没有作硬性的规定。70年代末,我国很多政策方针都在这一时代得以确立。除了改革开放之外,计划生育也成为影响着当代中国国情的重要政策之一,各地都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普通民众只有获得指标才允许生育。因为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匆忙中作出“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后,给社会留下了很多隐患。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一刀切”式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普通民众的实际生活需要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对于劳动力、养老等实际问题的需求,很多地方的农民还是生了第二胎,有些人偷着生,还有很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并且,这种矛盾一直持续到现在。只是随着传统媒体和网络的发展,这些问题才逐渐显现出来。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长期尤其是城市的低生育水平下,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发生变化。根据预测,2013~2015年左右,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增加将接近顶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也将接近尾声,“人口红利”消失,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逆转。届时,未富先老、超低的综合生育率将会给尚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也有很多人开始呼吁放开二胎政策。
《北京科技报》:放开二胎政策究竟会不会出现人口暴增等问题?
梁中堂:其实从近现代世界历史的发展看,几乎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都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而出现生育率下降的现象。节制生育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繁忙的生活节奏使得人的生命活动和生活逐渐脱离了传统的家庭范围。再加上养育成本的增加,从而大大降低了人们多生孩子的意愿。越来越多的人会自然而然地加入到避孕和节育的行列之中,这也是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所证明了的。
西方众多国家从来没有实施过强制化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他们的人口并没有出现过爆发式的增长。现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妇女生育率都在2.1~2.2以下,其中许多国家都低于1.5。虽然这些国家的妇女生育率在历史上也曾经很高,但后来都在没有强制性政策的情况下自发降低了。例如,在泰国,尽管没有强制式的计划生育,但其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980~2002年由3.5下降到1.8,比我国同期下降得还快。
《北京科技报》:“二胎政策”应该如何放开?应该有哪些具体细则?
梁中堂:计划生育政策历史上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但统计资料显示,1969~1970年,我国的人口生育率为5.8,但是到了1979~1980年,人口生育率就已经下降到了2.5左右,下降了3.3个点,这样的降幅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因此,即使不实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生育率也会继续下降,人口总数并不会无限制增长。社会和经济的自身发展对出生率也产生了很大的抑制作用,且这个作用在今后会越来越明显。
科学的、人性的、符合经济发展的生育政策是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出路。例如,科学测算出的两胎出生间隔,在已婚妇女22岁时给第一胎的生育指标,第二胎则在29岁时给指标,这样就可以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又能满足人们的生育意愿。另外,应该建立放开二胎政策的试点地区,第一步为“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第二步全面放开二胎,并逐步做到城乡一致。
但实际上,当政府如果真正要放开二胎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制定过于细节的政策。政策的强硬规定实际上是人为地制造一种摩擦,人们会按照自身的生活需要安排各自的生活,强行规定不但不能适应所有人的生活规律,还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北京科技报》:一旦放开二胎政策,我们应该注意随之而来的哪些问题?
张翼: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人口政策的一段表述引人关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因此,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将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现在中国推行二胎加生育间隔的做法更加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如果立即全面转向,就会人为地形成一波婴儿新生潮,而这又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这些人在未来若干年之后还会给教育、就业等方面造成新的压力。实际上,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目前,以北京、上海为代表的很多大城市都在积极实行双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新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在有些地方还不是很明晰,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从国家层面予以明晰,这也是目前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最为主要的事情。
《北京科技报》:您认为二胎政策何时放开更合适?
梁中堂:对于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的政策,我认为任何时候作出调整都是适合的,尽快地调整,就会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已经更加审慎,国家对于人口政策会坚持计划调控人口的原则,并且整个过程将经过严格的论证,还要经过法律等程序来确认。此外,放开二胎政策,还是一个各部门之间博弈的过程,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之上,更要讲究公平,这样制定的政策也就会相对科学和完善。
本期答疑者
梁中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家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关键词: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当前企业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计划生育工作缺乏与实际情况的联系
现阶段,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普遍存在计划生育教育和工作与企业实际和社会实际关联度不够密切的问题。一方面,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教育中,少数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从业人员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性质和智能理解不全面,认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就是传达政策思想,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局限于报告会、念念文件等。计划生育工作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计划生育教育工作对于实际情况和空洞理论之间的联系严重缺乏。另一方面,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突出企业内部对于企业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员工尤其是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实际,盲目的照搬照抄计划生育政策,对企业女员工的关怀程度严重不足,从而行程员工的抵触情绪。
1.2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健全
企业计生工作机制是保证企业计生工作运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但是,现阶段企业计生工作中,由于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重心的转变,企业计生干部普遍存在不得罪人的思想。企业计生工作机制未建立或者不健全,企业计生工作缺乏一个有效的长效机制,对于计生工作中的错误人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状况,或者对计生工作错误的责任人的处理体系严重不健全,导致企业计生工作中造成部分失误。正是在这样不健全的企业计生工作机制的影响下,企业计生工作执行力严重不足,企业计生工作不彻底,出现反复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2、企业计生工作新理念
随着时代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计生工作理念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企业计生工作。新时期和新的要求下,企业计生工作要坚持学习和探索新的计生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理念,对企业的计生工作形成新的认识,在新的计生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做好企业的计生工作。
首先,新的计生工作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出发与“人”,着眼于“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是把人作为管理的基本要素,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一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就是要坚持企业计生工作中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目标相一致,要在计生工作中为员工着想,体现对于员工的关怀思想。其次,企业计生工作要从“管理”转为“服务”。传统的企业计生工作以管理为目地,强调企业的主观管理,忽视对于企业员工的人性化管理。新的企业计生工作理念要求企业计生工作从传统的企业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自下而上的为企业员工利益着想,了解员工需求,为员工服务,体现企业计生工作中对内部女员工的关怀。
3、企业计生工作新措施
在新的环境要求下,笔者认为,当前企业计生工作应该转变企业计生工作的理念,针对企业计生工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建议,从而将企业计生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促进企业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1企业计生工作坚持尊重、理解和服务的原则
首先,企业计生工作要尊重企业员工的职工的人格、遵从企业员工的各项合理的要求,尤其是计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尊重企业员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合法权利。其次,企业计生工作要主动理解员工的态度和对于计生你工作的意见。企业计生工作理解企业与昂哦个需要以新人和体谅的态度来理解企业员工尤其是计生错误的责任人的心情和处境,计生政策的实施充分考虑员工的客观因素。最后,企业计生工作要放下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计生心态,要能够做到放下架子,关心企业员工关于计生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同时了解企业员工的处境,做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服务于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等。
3.2企业计生工作要坚持责任,顾全大局,敢于创新
其一,企业计生要坚持责任。计生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调整心态,加强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了解企业计生工作的不足,妥善解决企业计生工作的问题。其二,企业计生工作要顾全大局。企业计生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其复杂程度和广泛性直接影响着企业正常运行,因此,企业的计生工作要顾全企业的正常运行的大局,增强企业计生工作的全面性。其三,企业计生工作要敢于创新。企业计生工作要积极探索适合新环境下企业计生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结合企业的发展的新特点,促进企业计生工作的活力和生命力。
3.3企业计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一方面,企业要建立调查研究机制,在通过计生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员工之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情况、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新的方法,从而让计生工作始从实际出发,尊重企业员工的个人情况,保障企业计生工作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计生工作评判机制,通过企业员工普遍满意的计生工作评判机制,根据企业员工对于企业计生工作的态度和满意度评判企业计生工作的实效性。最后,要建立企业计生工作的大众参与机制,将企业的计生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绩效考核之中,通过企业计生工作与企业综合考评机制的挂钩,使企业计生工作得到普遍的认同。
3.4企业计生工作要做好企业女员工的关怀工作
一、持久、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也是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重要标志,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事半功倍。
因此我们首先注重强化宣传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的融入到发展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去,如利用墙报和宣传单、讲座、培训等形式,宣传好党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是人口政策、二是生育政策、三是技术政策、四是奖惩政策、五是优生优育政策,针对不同人群,分别进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各个角落、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对计划生育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中心”领导还适时抓住契机,组织育龄教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如爬山、游泳、打羽毛球、看电影、KTV、徒步、联欢会、自助晚宴,为她们释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育龄教工同心同德跟党走,立足本职,努力工作。
二、真情服务,在细节上下功夫
我们单位年轻教师多,通过和她们做面对面的交流、摸准年轻教师的脉搏,想他们之所想帮他们之所需,经常同他们谈心,办计划生育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能更好地使她们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觉悟。由于每个育龄妇女的思想、性格、文化素质及家庭条件各不相同,所以一个同样的道理,有的人接受,有的人就不容易轻易接受,这时就需要我们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其耐心细致的讲道理,以理服人。俗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引导她们为国分忧,以话育人
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制人口数量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口增长处于一个更替水平,已处于巩固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阶段,但即使这样也不能轻视计划生育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要认清我国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认清我国环境和资源由于人口问题而面临的严峻形势,分析利弊,讲清我们每一位中国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国分忧,提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观念和意识。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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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2006年全国人口形势变动特点[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主要任务,全面贯彻“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维护好发展好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势头、好局面。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并负总责,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具体抓好计生工作的落实。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老龄办,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元,列入工资表同发,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