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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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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1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药品调配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当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配发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和执业药师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药学情报资料,向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参与临床工作,并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从与其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统称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或者采购首次购进的药品(简称首营品种)和进口药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二)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

(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

药库、药房(药柜)应当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⑾嘤ε渲靡韵律璞福?lt;/SPAN>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和冷冻保管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五)避光、通风设备;

(六)使用中药饮片所需的有关设备;

(七)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药库实行色标管理制度。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以黄底白字标明;合格药品库(区)、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零货秤取库(区)以绿底白字标明;不合格药品库(区)以红底白字标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医疗机构对储存的药品应当进行养护,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储存药品的常温库温度应当保持在10-30℃;阴凉库温度不应超过20℃;冷藏库(柜)温度应当保持在2-10℃;药库及药房的相对湿度应当保持在45%-75%。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设施与地面、墙、屋顶(房梁)、散热器、供暖管道之间、药品堆垛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距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厘米。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存药品应当按品种、批号分类相对集中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当单独存放。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储存的药品。对近效期的药品和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当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当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并将质量不合格药品放置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场所、设施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处方调配药品,调配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退回开具处方的医生,经开具处方的医生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药品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调配药品应当做到计量准确。需依法强制检定的药品调配计量器具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拆零药品应当在包装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以临街柜台形式或者以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义诊、咨询、试用等形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其配置的制剂不得广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存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在其检验结果确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对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惶?lt;/SPAN>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可疑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集中报告。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者制剂广告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医疗机构名义使用药品的,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药品调配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当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配发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和执业药师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药学情报资料,向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参与临床工作,并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从与其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统称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或者采购首次购进的药品(简称首营品种)和进口药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二)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

(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

药库、药房(药柜)应当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⑾嘤ε渲靡韵律璞福?lt;/SPAN>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和冷冻保管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五)避光、通风设备;

(六)使用中药饮片所需的有关设备;

(七)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备。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药库实行色标管理制度。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以黄底白字标明;合格药品库(区)、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零货秤取库(区)以绿底白字标明;不合格药品库(区)以红底白字标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医疗机构对储存的药品应当进行养护,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储存药品的常温库温度应当保持在10-30℃;阴凉库温度不应超过20℃;冷藏库(柜)温度应当保持在2-10℃;药库及药房的相对湿度应当保持在45%-75%。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的设施与地面、墙、屋顶(房梁)、散热器、供暖管道之间、药品堆垛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距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其中,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得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厘米。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储存药品应当按品种、批号分类相对集中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当单独存放。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储存的药品。对近效期的药品和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当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当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并将质量不合格药品放置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场所、设施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处方调配药品,调配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退回开具处方的医生,经开具处方的医生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药品调配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调配药品应当做到计量准确。需依法强制检定的药品调配计量器具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拆零药品应当在包装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向非本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以临街柜台形式或者以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义诊、咨询、试用等形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其配置的制剂不得广告。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存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在其检验结果确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对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惶?lt;/SPAN>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可疑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集中报告。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者制剂广告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2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这些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机构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适时的做出改变,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以下主要围绕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

一、我国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概述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制定的财务收支方案,该方案是以国家及各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符合并遵循国家医疗事业发展的计划。国家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不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组织机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该围绕社会效益最大化来开展,不断的加强对自身财务的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财务预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规划,这有利于我国医疗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做出正确的管理和决策。因此,医疗机构对预算进行管理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预算管理能够帮助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让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更加的科学,更加的规范。加强预算管理能够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准确性,保证管理工作更加的透明。

(二)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1.基层医疗机构对预算管理不够重视目前,我国的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国家制定的关于医疗机构财政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深入的研读,也没有领会其精神,其预算管理工作也是比较流于表面。我国大部分的医疗机构主要是按照自己所属的上级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编制自己的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只关注机构本身的实际情况,而忽视的外部政策的变化以及市场的变化。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预算编制时,一方面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下发的指令,另一方面,他们更多的是为了向国家争取更多地拨款,而完全没有以预算管理为目的。这种预算方式是非常不科学的,严重的阻碍了医疗机构财政管理水平的发展。同时,也完全不能符合国家新出台的政策和制度。2.相关监督机构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导致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编制的预算时,并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安排,最终导致财政收支严重偏离自己的预算。另一方面,当出现严重的偏离情况后,执行者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者也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反馈,对于执行者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奖惩。这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本身以及过来来说,都是非常巨大的损失。

(三)预算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缺乏当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对预算管理足够认识,并未建立起预算组织机构与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预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虽然相当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相应的制定了财务预算,但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预算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四)预算管理意识淡薄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以获得预算拨款为目的而编制预算,而忽视对内部财务的管理,难以充分发挥出财务预算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存在关系,管理者自身不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忽视制定财务管理计划,无法实现对资金的充分利用,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的管理组织,并且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干预和监督,从而保证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而使得预算管理发挥出该有的作用。一方面,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管,明确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监督组织反馈自己的预算管理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预算编制的工作和执行做好考评并对责任人及其所属机构进行相应的奖惩。从而使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能够规范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的重视在合理的监督管理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端正自己的态度,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运营和管理的机构是为了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推动国家医疗事业发展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进行预算管理对于我国医疗行业财政管理的作用。只有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负责人才能将重点放在机构的管理上,才能对自身机构的财政管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对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敦促他们深入研读国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制定科学的预算计划。财政管理人员,应该将自身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环境以及国家的政策相结合,制定出真实可行的财政预算。进行科学的预算管理,应当做到:①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合理的预算编制是一项难度和复杂度都较高的工作,这就要求编制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高度的自觉性。因此,机构应当给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一方面进行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够胜任预算编制的工作。另一方面进行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让相关人员在合理的监督和奖惩制度下,能够保证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②明确责任,保证预算计划得到很好的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制定预算计划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偏差和失误。此时,需要医疗机构制定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对执行者进行管理和约束。③做好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此时需要相关人员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对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变,从而不影响后续的执行和整体预算的管理。

(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1.实行对货币资金的管理积极推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对于资金业务的办理,不得仅仅由一个人进行。同时,收付款项所需要的相关印章,也不能够仅有一人保管,要定期的由会计从业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对银行对账单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进行仔细的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以及账账相符。2.强化对无形资产以及实物资产的管理确定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构建起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其中,针对于保密性、危险性以及贵重的资产,要由专人负责保管与使用,并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针对于公务用车、办公家具以及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执行相关配备标准,禁止出现超标配置资产现象。构建起完善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账实核对以及定期盘点方面工作,实行对闲置资产盘活处理,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提升资源应用合理性,落实资产分析、报告以及统计等方面工作,以动态化方式强化对资产的有效管理。3.强化对对外资产的管理构建起对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展开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针对于投资安全性以及预期效益展开测算,测算工作由财务部门进行,为投资收益提供重要保障。针对于以下几类人员,如投资中存在决策失误的、不遵守集体决策程序的、未按照要求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要追求其相关的责任。

(四)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法人聘任管理机制为了满足基层医疗机构预算工作对优秀人才的需要,做好人才聘用与选拔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聘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首先,根据应聘者的道德素养、专业能力水平以及管理能力,聘用符合要求的单位法人。其次,机构要和单位法人签订相关的目标责任书,并实行对单位法人的考核,制定相关的惩处措施。最后,要保障单位法人的稳定性,通常不要经常性调动与交流,单位法人离任时要做好考核与审计工作,为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提供保障。

第3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基层卫生院 财务管理 信息化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医疗机构要尽可能与计算机科技新技术实施有机的结合,从而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实行卫生院财务信息化管理,同时财务管理部门要对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以便于财务管理信息化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从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构建信息化财务管理势在必行,它不仅能够提高医疗机构在激烈环境中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保证为患者提供更优质化的服务。

一、目前基层卫生院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卫生院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模式缺乏规划

模式规划是实现管理系统化的基础。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在整个卫生院管理系统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实现医疗机构财务信息化系统规划管理就必须立足于整个卫生院管理系统的实际规划基础上,脱离于整体而在单个或几个部门的基础上建立的系统化不是合格的系统化,然而医疗机构往往忽略构建财务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没有较全面的考虑信息化建设要求,从而无法形成完整科学的信息化管理规划方案,进而无法完成财务管理的协调配合,这将对医疗机构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造成巨大的障碍。

(二)基层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信息化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通常来说,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者通常会忽视业务经济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计算。他们中的一些工作人员仅仅凭借一些陈旧的工作经验,而从未尝试使用系统化的财政管理操作方式,这就使得不能科学的管理财务事务,从而导致卫生院忽视经济成本而整体经济效益的不断减少,使医疗机构对于整个全局的发展规划失去方向。而使得一些卫生院一味的重视通过提高医疗设备,改变整个发展状况。而忽视财政管理的首要地位,不能够对经济业务成本系统的核对,无法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无疑为卫生院的未来发展和财政管理增加了巨大风险。

(三)基层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系存在缺陷

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的卫生院现存的财务管理信息化体系都是不健全的,而且在很大的范围内阻碍了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迈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步伐。此外,实现医疗机构财务信息化管理,人才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力量,因为我们还需要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准计算机网络管理操作人员,他们如果加入到信息化的行列,将会为管理信息化的实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目前绝大多数管理工作者所具有的专业技能是极其有限的,不能够完全满足财政管理信息化的需求,同时卫生院各部门之间也缺少有效的交流和协作,这就使得整个信息化管理平台无法统一起来,而资源共享平台更无法建立。

二、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院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数据库的标准化管理

数据库的建立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但是构建良好的数据库有利于对整个系统工作的掌控。通过构建医疗机构人事职能财务数据库能够有效的杜绝“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实现人事管理信息化共享平台。这种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对卫生院财务现状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病人就医时所花费在信息录入中的时间,而相对规范化的主题数据库更能保证所录入数据的准确性,从而为医疗行为和就医行为规范化,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撑。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错误数据信息和重复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我们应该从网络标准及协议、信息安全、信息有效性和数据运行平台监管等方面入手,不断实现建立标准、透明、高效的财务信息化平台。

(二)建设卫生院财务信息化管理模式

在很大程度上,卫生院如果实施财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也就是保证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完美实现,那么这就需要在卫生院财务管理信息化工作方面开设具体的岗位,而且对信息化工作范畴明确的进行岗位分工,要使信息化财务管理深入开展到每个相应的工作环节,依据财务信息化管理特征对管理制度进行具体安排,从而推动财务管理的构建顺利完成,使精确真实的地财务呈现于我们的管理工作中,也为卫生院整个管理系统增砖添瓦。

(三)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科学性

通常来说,构建卫生院财务信息化系统,能够较大程度上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但是这必须要求建立在达到系统化的技术标准之上,并且还要求依据自身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而这就要求卫生院需要购置先进而实用的财务管理设备,提升信息设备的运行能力,确保信息系统有序运行。此外,构建信息系统之前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及时。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才可以既保证财务信息先进的管理方式,又把握住了各个财务管理环节整个工作的完善,实现信息化的最大化共享。

(四)整体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人才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力量。而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财务管理这项工作水平的高低,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时代,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人类步入信息化的经济轨道,所以,专业人才管理与信息化的有机结合是实现财务信息管理创新性的出发点,这就要求我们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绝对重要的,同时财务管理工作的强化也同样值得重视,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立足于培养一大批专业知识强的专业人才团队,制定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从而提高整个财政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三、结束语

随着医疗机构对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构建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也提上相应日程,同时它也是加强卫生院财务管理能力最有效的方式。然而,针对一些具体化的财务管理信息化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提高整体医疗财务管理人的素质、构建规范化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数据库的建立等措施去实现卫生院财务信息化管理方式,达到医疗财政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沈林,杜亚平.医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难题与发展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4)

第4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卫生管理;病案信息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病案是一种记录患者疾病表现、诊治情况的档案,其中详细的记录了医护人员对疾病进行治疗的过程,能够客观的表现出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和最终治疗效果,不仅是患者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的重要凭证,还能够为医疗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充足的参考,是重要的医学科学原始档案材料[1]。近几年来,人们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这就对医院中的病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3]。本研究采用回顾性分析法对在我院进行就诊的200例案例中所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对策,现将研究内容及结果汇报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基本资料

本研究对2016年12月—2017年6月来我院就诊的200例患者的病例档案进行回顾分析。200份病案中包括儿科病案37份,妇科病案49份,外科病案41份,内科病案73份。

1.2方法

采用回顾性分析法对200例病案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其所存在的管理缺陷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1.3观察指标

对比病案存在的各类型信息管理问题的构成比。

2结果

经回顾分析发现,200份病案中,共110份病案存在信息管理问题,所占比例为55.0%,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分为内容质量问题和管理质量问题两大类,其中存在管理质量问题的病案所占比例为65.5%(72/110),明显高于存在内容质量问题的病案的34.5%(38/110)。内容质量问题主要为内容书写逻辑混乱、诊疗过程记录不规范、护理记录不规范、书写潦草、涂抹较多,所占比例分别为7.8%(3/38)、28.9%(11/38)、23.6%(9/38)、23.6%(9/38)、5.2%(2/38),其他问题所占比例为10.5%(4/38)。管理质量问题主要为病案归档不及时、病案保管不严格、病案借阅不规范、病案深加工不合格,所占比例分别为26.4%(19/72)、43.1%(31/72)、20.8%(15/72)、5.6%(4/72),其他问题所占比例为4.1%(3/72)。

3讨论

病案作为医护人员用于记录患者诊断结果、治疗过程和相关护理措施的载体,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提供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大量的疾病通过医生对病案的研究而得出了相应的治疗方法,不仅挽救了无数的生命,更是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依据[4]。病案管理是指在法律的要求范围之内,对记录所有患者病情变化情况和治疗方案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保存的过程[5]。病案信息管理是一种针对病案管理混乱现状,所衍生出的新型病案管理模式,其是指在保存病案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将新型信息化技术应用到医学病案管理中的模式,其不仅显著提升了病案保存、查询和寻找的方便性和速度,还是体现医院信息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6]。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现今各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都存在严重的问题,造成了大量病案的丢失,这不仅严重泄露了患者的隐私,还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阻碍[7]。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我院病案进行分析,以小窥大,发现了病案管理中所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对我国的病案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本研究对200例患者的200份病案资料进行回顾分析发现,共55.0%的病案资料存在信息管理问题,具体为内容质量问题和管理质量问题,其中存在管理质量问题的病案所占比例明显大于存在内容质量问题的病案所占比例,管理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病案保管不严格,内容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诊疗过程记录不规范。分析得出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首先,医疗机构对于病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这就导致了病案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且工作人员忽视病案的重要性,往往出现工作人员在进行病案记录时不用心,影响病案质量;其次,病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很多时候医疗机构对于一份不合格病案只是予以少量的奖金扣除处分,甚至只是口头批评,缺乏威慑性,造成工作人员不重视;最后,病案借阅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医疗机构常常出现借阅病案遗失的现象,管理人员往往也不予以追究,从而影响了病案的规范管理[8]。针对病案存在的上述信息管理问题,应加强对病案管理工作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不断强化医院病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病案管理意识,并建立或完善现有的病案管理制度。在医院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病案管理硬件设备的投入。总之,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解决措施,以最大程度的减轻病案管理失误给患者和医院双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董志萍,马丽娜.医院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8):5-7.

[2]管素香.新时期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8-30.

[3]王达光.病案首页中信息填写完整的价值与意义分析[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5):11-12.

[4]王红霞.医院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6,32(27):192-193.

[5]刘静.医院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6):6-7.

[6]孟建华.病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医疗装备,2017,30(3):188-189.

第5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制度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着力打好基础,提升质量,巩固成果。在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方式、药品(耗材)保障供应、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就,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全面提升。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面持续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和体现城市公立医院用人自的人事薪酬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全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全面推开,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慢性病综合防治更加有效。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形成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改革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立足区情,先行先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已明确的改革任务,加大推进力度,提升改革成效;对指明方向,需要探索的改革要求,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创新医疗、规范医药、健全医保,实行“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使各项改革措施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4.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着力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不断健全长效、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改革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1.完善分级诊疗病种管理。完善区级医院负责250+N种常见病、多发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50+N种普通病的诊治机制,推动医疗机构功能精准定位,合理分工。在落实省、市、区、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500种疾病诊治的同时,市、区、镇医疗机构每年分别新增5个及以上分级诊疗病种。所有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出院病例数≥50%。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

2.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拉开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全面落实。按照区医保局《关于转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市、区医保部门制定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措施,坚持总额预付制度,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符合市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参保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按照评估确定的病种定额标准,统筹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按60%、70%、80%的比例进行报销,参保患者承担定额标准内个人自付费用,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遵循“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统筹区域内一级(乡镇)、二级(县区)、三级(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6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转市域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50%。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有序就医。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确保医保基金区域内支出率同比增加5%以内。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3.动态调整分级诊疗病种支付标准。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区属医疗机构诊治能力进行评估。区医保局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及区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确定新增加的分级诊疗病种,并适时调整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其中,起付线调整幅度在统筹区内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50、150、400、1000元以内、支付比例调整幅度5%以内,由区医保局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创新。

4.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现代医院管理模式。强化区“医管委”和“医管办”监管职能,对2所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管。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用人自,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提高医院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在10%以内,全面提升医院决策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5.加强对公立医院监管和绩效评估。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单位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薪酬挂钩。对服务效率高、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评价高的医疗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个人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建立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对社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6.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根据省、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制定完善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空间。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坚持在每个建制镇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加强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非公立医院。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7.完善区域医共体建设。以医院为龙头,联合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民营医院,组建区域性医疗共同体。以建设信息系统为抓手,推进医共体工作,实现“基层首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目标。医共体内实施逐级转诊,通过医保杠杆重点推动向下转诊,确保区级医疗机构向下转诊率达到5%以上,向上转诊率逐步下降,引导医共体主动开展疾病预防、健康等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医保费用。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

8.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1次综合或专项督导,每月或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或专项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乡村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9.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远程医疗邀请方开展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检查,受邀方进行诊断,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邀请方留取部分诊断费用后,将其余部分拨付受邀方。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区人社局

10.开展日间手术试点。由医院牵头组建日间手术联盟,积极开展日间手术。根据省、市卫健主管部门确定的日间手术病种范围遴选符合区实际的日间手术病种,区医保局确定病种支付标准,不得将单病种包含的费用转移至门诊。医院三、四级手术占全年手术总量比例≥50%。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1.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推进基本药物分级保障,基本药物分级使用品规比例或金额比例应当逐年提高,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品规比例分别不低于30%、50%、70%或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45%、50%。完善二、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衔接的用药机制,实行签约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政策,将医保目录内部分非基本药物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引导慢性病等疾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减少其往返医疗机构的次数。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2.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区属公立医院所用药品、医用耗材均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强化监督制约,完善配送管理,利用药品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供需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采购信息共享,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确保采购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3.强化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加强区属医疗机构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全面开展临床用药一线监督,重点监控临床辅药品、营养性药品和高价格药品的使用,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金额排序靠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分析通报,促进合理诊疗,保障合理用药。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4.保障药品使用安全。全面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政策,进一步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规定,统一采购配送。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高值耗材采购办法,加强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跟踪监测,及时预警干预,严格执行短缺药品监测和报告制度。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均设立总药剂师,发挥用药指导作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改革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15.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对医院的监管职责,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强化会计和审计监督。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16.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对发生欺诈骗保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17.建立健全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执业管理组织,在区卫健局设立综合监督股,落实岗位职责和专门人员,规范各项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建立灵活开放的选人用人机制。

18.落实经营管理自。按照“管好放活”的要求,充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医疗业务发展等方面的自,优先保证基层用人需要,在薪酬、职称聘任和职业发展等方面,优先向基层倾斜。区属公立医院补充事业编制人员以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主,按照政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自主设置岗位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招聘的备案人员经区政府核准后依法依规签订聘用合同,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19.完善基层人才招聘编制管理制度。在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区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20.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绩效奖励。落实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补贴和工作津贴,提高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收入,激发活力和动力。公立医院实行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21.积极推动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因岗定薪,同岗同酬,岗变薪变,优绩优酬,允许卫生技术人员薪酬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制订薪酬标准时应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充分调动积极性。健全以岗位医疗质量、工作量、医疗费用控制、患者满意度、医德医风等为重要指标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挂钩,逐步建立医务人员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将医疗机构通过执行省上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政策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40%,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贡献突出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22.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医教协同,加快学科带头人培养,对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师,按照规定接受规范化培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岗试点。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绩效管理制度,继续安排培养大专村医,试点推行乡村医生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稳定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到2020年,力争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中心卫生院每万服务人口都有2名全科执业医师。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

23.创新医疗卫生人才发展。制定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认真落实国家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加大基层人员激励力度,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稳定骨干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24.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全面掌握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负债总量,采取多种渠道,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历史债务,逐步降低医院资产负债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

(七)切实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25.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托区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平台,搭建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虚拟专用平台。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化系统,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规范远程诊疗、检查检验、用药等服务行为。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推进智慧医疗建设。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工信局、区医保局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阶段(8-9月)。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市《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路径,完成时限、考核指标,按照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二)深化推进阶段(9—10月)。按照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各项改革措施。

(三)完善提升阶段(10月以后)。按照2020年、2020年两个时间节点,认真总结区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提升改革水平,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医改工作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根据综合医改试点方案和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要切实把医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年度目标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强化政府推进综合医改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各级财政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转变投入方式,完善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6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档案管理逐渐引起重视,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档案管理模式,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化,档案信息的创新与有效利用也备受关注[1]。本文就医院档案管理现状问题和改进的方法谈一下观点。

1医院档案管理现状

1.1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医学进步、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下,医院档案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只能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自身理解来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一定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对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没能充分认识到档案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价值的文件资料得不到完好的收集,重要的信息也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失去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1.2档案知识缺乏 档案意识不强 医院重视医疗人员理论、业务素质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没有纳入培训计划和要求。档案管理人员非档案管理专业,流动性快,知识面窄,平时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够,缺乏系统、科学的档案知识培训,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理论业务水平等都难以适应当前档案事业发展。

1.3档案管理设备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 医院医疗用房趋于紧张状态,致使档案用房狭小,设施不完好,设备相对老化、陈旧,不符合档案保管的标准。医院对档案管理和档案设备的投入考虑较少亦未纳入规划中,制约了档案管理的合理化建设,不利于医院档案的安全保管,更不利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1.4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展力度不够 医院信息化建设主要涉及医疗、财务、统计核算等管理方面,没有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引起高度认识,档案工作依旧停留在手工收集、分类、整理、归纳。适合医院档案管理特点的信息化管理缺乏专业性的开发,档案信息管理软件的实用性、通用性不完善,在档案管理使用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影响了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认可性。

2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健全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要结合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现状,根据《档案实施办法》建立科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2]。对各部门的档案材料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分类整理并归档,使档案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杜绝档案管理的混乱、分散和流失,充分发挥它的凭证效应和利用价值,为档案管理与医疗业务同步发展提供保障。

2.2提高理论业务素质 加强档案认知性

2.2.1组织、指导档案管理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掌握现代化信息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创新能力,增强责任心及自身建设,胜任本职工作,整体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档案法》,增强医院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2.2.2要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档案资料很好地利用会给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信息实效,要大力支持档案管理工作。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和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法律常识的增加,医疗机构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压力,减少医疗争议的发生,医疗档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设施配备;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投入,增设档案管理设施和现代化技术应用的配套管理软件。改善档案管理用房狭小的条件,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增设档案管理应用办公物品,配备防盗、防火、防渍等必要措施,使档案管理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有条件的医院根据需要,配备电脑、照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2.4实施档案管理自动化,现代化;

2.4.1运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储存档案资料,检索、立卷、编目、借阅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档案存放空间,增加了保密程度。可利用网络系统加强科室、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沟通档案信息,以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等方面的需求。

2.4.2与纸质档案材料整理比较,医院电子文档归档所涉及的问题更广泛,各方面制约的因素也较多,这无形当中给档案管理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新知识的培训业是必要的,掌握信息管理自动化知识和技能,高质量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任务。

综上所述就医院档案管理现状进行了多方面的剖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针对医院档案管理的需求,从理论知识到实践探索,从思想意识到管理模式,强化医院档案管理,丰富理论内容,转变工作方法,开拓工作新思路,加强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使医院的档案管理有一个新的发展领域,推动医院经济发展迈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第7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1.1解读医保政策规定,扩展HIS功能

医院的管理者很少参与HIS的设计与开发,开发人员需了解医院管理的需求以及不同地区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律,通过对医院实际情况的调查来设计和修改程序,这个过程需要使用者、管理者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合作。决策者和开发人员需对HIS的功能进行整合和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医保政策和院内医保管理的需求。如:①在门诊收费子系统设置不同病种处方药品的限量范围,超量时HIS会自动显示提示窗口,替代专职医保审核人员在收费前对每张处方的审核,提高工作效率;②在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门急诊收费处、中心摆药工作站等子系统的药品字典库中,务必标识药品的报销类别和限指征用药品的范围,以便提醒操作人员正确选择药品的计价属性,提高了医护人员对医保患者用药范围掌握的准确性;③其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医保方案、报销比例及限额,设置相应的项目对照以做区别;④若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应指定工作人员随时进行调整和完善,院内管理部门,如经管、临床、药品等部门需进行协调合作;⑤在内部收费系统与LIS、PACS、ORIS、病理管理系统等之间,设置了按即时执行医嘱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计价收费,避免多收费或漏收费,确保患者和医院双方的利益;⑥在HIS的门急诊系统中,采用“一卡通”规范就诊流程,对初次就诊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以方便后期的信息管理。

1.2建立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

医保制度的全面覆盖使定点医疗机构传统的工作观念、流程、方法和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如:医嘱的转录与查对,药品的领取方法与途径,出院、转科的操作流程,以及药品、检查检验的计价和收费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必须建立完善、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参照《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有关网络技术的应用与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医院信息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如医生、护士电子病历操作流程,住院药房及中心摆药站操作流程,医护工作站电子医嘱审核制度,住院门诊收费子系统运行程序。同时,应根据医院诊疗工作的特点调整管理模式,加强沟通与交流,注重网络技术与管理流程相结合。例如,为避免医嘱更改,病人转科、出院,手术改期或停止等特殊情况造成退药或药品收费与医嘱不符等情况,可通过协调护士工作站与住院药房等部门,采取病区备2d用量的药品基数,中心药房将隔日摆药改为当日摆药。同时,应对网络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医嘱录入的准确性、规范性,医嘱与费用的准确对应等提取细致的量化指标,将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质量考核体系中,落实质量控制,明确责任,奖罚分明,确保HIS有序、优质、高效地运行。

1.3建设兼容性、前瞻性的标准化编码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是密不可分的两个部门,其数据要实行共享。共享数据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费用明细等,所以设置科学化、标准化、通用化的编码非常重要。否则,医保部门将无法识别、统计、汇总来自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源。因此,建立一套标准化、科学化、通用化、前瞻性强的医嘱字典,对于分析检查、治疗和用药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1.4加强对HIS使用者的培训

HIS的应用者是医院的全体员工,员工的年龄、专业、素质不同,决定了其对计算机的接受程度参差不齐。人员的流动以及应用程序的不断改进和系统的不断升级,决定了计算机的培训工作需要不断进行。管理者必须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抓住骨干,强化培训。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其内容包括网络技术基本理论、基础操作、工程系统,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窗口功能操作等。将医保政策、有关规定与信息网络技术在院内的运行机制有机结合,使医生、护士和收费员掌握操作程序,适应日常的工作流程。

(2)以点带面,全员培训。逐步形成常规的培训流程,由前期培训合格的骨干担任管理协理员,将“传帮带”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使医护间、科室间相互交流协作。

(3)现场指导,有针对性地培训。HIS网络管理组成员要去医院科室进行调研,解答特殊科室存在的个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集中解答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2总结

第8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社区卫生承担公共卫生的职能,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写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共卫生及医疗保健的网底。公共卫生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别于医院及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显著特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为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95号]中“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要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避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服务管理等。同时,充分利用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技术力量为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基本妇幼卫生服务。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幼卫生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完善社区健康档案资料,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开展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全面落实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接受预防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定期选派人员到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妇幼保健的整体水平。

儿童保健:①对0~3岁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②掌握辖区儿童数量及分布;③新生儿访视2次,包括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④对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4次,1~3岁婴幼儿每年健康检查2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出生缺陷的发现与转诊、婴幼儿常见疾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⑤对体弱儿、高危婴幼儿进行转诊及管理。

产妇保健:①对孕产妇建立保荐手册,掌握孕产妇数量及分布。②对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心理适应、孕期营养等资讯。③进行高危孕妇初步筛查、转诊、随访。④开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后避孕。⑤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开展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向本社区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掌握社区人口中妇女儿童(含流动人口)基础资料,掌握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

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做好妇幼卫生登记、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三网监测工作,开展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入户调查。做好统计分析。

配合做好孕妇产前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筛查、艾滋病病毒筛查的宣传动员、咨询指导等工作。

有机地把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机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作用

妇幼保健机构要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的主要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参与妇幼保健业务的行业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培训、技术支持与业务考核,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妇幼保健任务;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等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常见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托幼机构的群体儿童保健和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做好儿童常见病防治、口腔保健、眼保健、听力保健等儿童保健服务。

业务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管理、信息、健康教育等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的防治技术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当年全市统一的培训计划,定期举办街(乡)卫生院妇女保健医生、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儿童保健医生、托幼园所保健员、助产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群体保健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市级培训。

工作例会制度: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分别组织街(乡)卫生院妇女保健医生、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儿童保健医生、助产技术人员的上站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部署工作任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开展以人为本的健康管理。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使妇幼卫生信息逐步完善,实现规范化、法制化。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新生儿评审制度:妇幼保健机构应开展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建立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考核制度: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妇幼保健工作考核。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各类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管理与指导。承担教职工体检、儿童入园体检、儿童定期体检;承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日常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例会,每年至少2次;负责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的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园所及其主管部门。

第9篇: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