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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是前提。此项工作是国家开展反假币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应该抱着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来认真做好。要矫正过去那种被扭曲的认识,收缴假币与维护银行信誉是相辅相成的,是维护银行信誉的有效手段之一。领导重视是关键。事实证明,凡是领导层高度重视、一抓不放的工作都有是卓有成效的。收缴假币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领导层不断强调,管理层严格考核管理,才能保证工作的认真开展,每个营业网点都有坐班负责人,必须赋予其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收缴假币的职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实行层层追究和连带追究。
二、加强反假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公众的反假意识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假水平
在反假宣传方面要注意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刊登、播放一些反假货币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币防伪常识和技能,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制假、贩假、使假是违法行为,反假货币人人有责。在反假业务培训方面,要着重对一线柜员进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真假人民币防伪技能等专业知识培训,进行严格考试,要求达到持证上岗。金融系统还要经常组织人民币反假工作经验交流、人民币反假知识竞赛等,使人民币反假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柜员的人民币反假水平,发挥假币收缴、堵截主力军的作用,使假币无处遁形。
三、加大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监督
金融机构担负着反假工作中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柜台宣传和收缴工作。基层央行要对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勤于检查,对违反程序和制度收缴假币或不予收缴的临柜人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如果这个环节的问题不能解决,必将导致反假货币工作的失败。这就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金融机构假币收缴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调阅金融机构电子录像系统和现场试存假币的方法,了解各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后的具体处理情况。对发现假币不与收缴,默许继续流通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尽快完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健全激励机制
一是对假币收缴主体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假币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举报人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做到奖励直接到位。三是对在流通中无辜受害人的单张假人民币,主动鉴定上缴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他们能积极地参与到反假币工作中来。
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长江镇(*港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镇(区)、各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打击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与此同时,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向当地政府递交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不借升级改造之机将市场改作他用或将市场商铺擅自对外销售。在升级改造完成后,优先安排原市场内的经营户入场经营,同时市场内留足专门区域作为农民自产自销区和合理停车位。
(四)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各镇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对产权明晰、规划齐全、无租赁纠纷的农贸市场,可迅速进入升级改造的实施阶段。要做好边升级改造,边核实调整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要加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调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要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高质量、高标准一次性完成。
附件:1.*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一是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河北省小康体育实施方案》,出台《河北省体育局建设“环京津健身休闲圈”工作指导意见》,抓好场所、组织、指导、标准四个方面工作,从“建好身边场地、抓好身边组织、搞好身边活动”三个环节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网点建设。二是建立完善“训科医”一体化服务机制。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医疗科技保障水平,全面完成一体化建设。三是建立完善教练员选拔机制。修改完善《河北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选拔条件,落实聘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出台《省体育局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指导性意见》、《省体育局备战十一运会激励奖励办法》,以利多出人才、多出成绩。五是建立完善运动管理中心管理机制。以机制的逐步完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六是建立完善科学原则指导下的“三从一大”训练机制。探索项目规律,完善适合本项目出人才、出成绩的训练模式和训练方法。七是建立完善运动员全面教育机制。出台《加强文化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快推进体教结合,全面提升运动员文化素质。八是建立完善“三金一保”为主的社会保障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关于设立河北省体育关怀资金的意见》,落实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九是建立完善运动员选拔、安置机制。出台《运动员试训管理办法》、《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落实《河北省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十是建立完善公平竞赛机制。制定《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落实意见,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资格管理,加强裁判员培训和管理。十一是建立完善业余训练管理机制。争取以地方性规章或法规的形式出台《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或《河北省关于加快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设的意见》,建立教练员培训、项目布局、训练检测、人才输送、评价奖励制度,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十二是建立完善体育产业发展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尽快出台《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河北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河北省体育产业发展宏观调控、市场培育、政事协调、社会参与。十三是建立完善廉政预防监督惩治机制。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三项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十四是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运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推进运动队文化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评选活动。
省供销社借鉴鲁浙皖三省供销系统发展经验
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改进重点
省供销社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积极借鉴山东、浙江、安徽三省供销合作系统发展经验,拓宽思路,查找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改进重点。
经过讨论查找,全省供销系统主要存在5方面问题。一是从总体思路来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仍然受到旧体制、机制的束缚,需进一步深化、细化改革发展要求,冲破体制束缚。二是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上看,龙头企业规模较小,带动能力比较弱,连锁配送率不太高。三是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上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职能不明确,“农合联”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从社属企业的改革发展上看,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总体规模较小,效益不太高。五是从县级社自身发展上看,县级社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相当一批县级社还是刚刚走出困境,个别县级社还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各项质量法律、法规,促进全民质量意识总体水平提高,打造诚信和谐**,振兴**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等各方面质量的全面提高。力争“当年初见成效、两年效果显著”,即从**年至2008年,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使我县产品质量逐步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以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广IS09000族国际标准,与国际质量管理接轨,加强质量认证步伐,提高产品质量,综合治理经济环境,按国内国际质量规则运行县域经济,建立健全法治经济格局,增强我县综合竞争能力,使我县质量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全县质量总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经过努力,在规划期限内将我县的总体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提高我县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遏制假冒伪劣行为;同时,增强全民的质量意识,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县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树立我县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年工作目标:
(一)贯彻IS09000族标准力度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上的企业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数力争达到30%以上。
(二)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全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全县生产企业持标生产达100%,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措施和检测手段。
(四)巩固消灭无标生产成果,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基本上被杜绝。
(五)“南安”板鸭、金边瑞香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江西省名牌产品2个,即新良纯生啤酒、逸泉纯净水;培育申报国家免检产品2个,即伟良钨业的钨制品、榄菊蚊香。
(六)全面推广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2008年工作目标:
(一)规模以上企业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力争50%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企业计量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县域内大型企业按IS010012建立并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计量保证确认或计量合格确认。
(三)全县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全县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
(四)创国家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1个。
(五)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杜绝重大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发生。
(六)以农业标准化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监测体系,创农产品名优产品一个。
(七)工程质量得到提高,实行建筑用产品合格进场制度。在建工程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试车、投产、验收确保一次合格及连续生产能正常使用。工程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其中优良率25%以上。
(八)服务行业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个别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八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扶持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绿色环保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优化产品质量结构。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逐步把钨制品、铜材、食品药品、轻工日化等工业产品,以及脐橙、金边瑞香、麻鸭、水产养殖业等农业产品做强、做大、做优,并使这些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
第九条通过招商引资使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至2008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产品销售额、出口创汇额、企业实现利税额增收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宏观调控。依*政策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国土、规划等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促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目标要求,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质量规范性文件,促进质量法制化管理,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强化监测手段,加快建设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对“打假治劣”工作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五)积极宣传,增强全民质量意识,营造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质量基金。质量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赞助两部分组成,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实施质量管理和奖励等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质量兴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二)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三)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四)对质量兴县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质量兴县各项具体工作由下设的产品质量工作部、工程质量工作部、服务质量工作部、农业产品质量工作部共四个工作部门承担。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好本部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成员单位应按本方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配合好工作部的工作。各工作部门设立情况如下:
(一)产品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质监局
②成员单位: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
(二)工程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规划建设局
②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房产局。
(三)服务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文明办
②成员单位:县旅游局、县教文局、县卫生局、县人民银行、县城管局。
(四)农业产品质量工作部:
①牵头单位:县委农工部
②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果业局。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企业提供、推荐和选择质量保证体系,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评价。
(二)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内审员的培训。
(三)建立**县标准信息库,搜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和推荐符合**经济发展的最新标准信息。
(四)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标准,帮助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国外先进标准。
(五)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验体系。
(六)加强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七)制订**县名牌战略规划,培育和申报省级名牌企业、名牌产品。
(八)帮助企业办理有关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打假治劣专门队伍、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制止和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扶优扶强力度。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设窗口、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三)根据广告法规规定,加强对广告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四)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商标和任意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五)定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监管,开展绿牌(守信)企业、蓝牌(警示)企业、黄牌(失信)企业、黑牌(严重失信)企业的评定活动,并建立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制度和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的监管机制,制止商品市场假冒违法活动;完善信息系统,每月定期汇集同级政府管理区域内“打假治劣”情况。
第十五条县经贸委的主要职责:
(一)提业政策,当好政府参谋;
(二)负责全社会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抓好重点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工作;
(三)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企业进行质量赶超国内一流和国际先进水平活动。
第十六条卫生、食药监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计划管理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实现。
第十八条科技管理部门应着重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着重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着重针对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着重为企业开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确保完成好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条农业、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积极施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建立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
第二十二条统计部门将产品质量等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
第二十三条物价部门要实行优质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银行、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五条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企业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应予以优先保证。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一)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广泛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
(二)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导,及时曝光;
(三)承担产品广告单位要严格按《广告法》开展广告业务,对涉及产品质量内容的广告应进行审查核准,并保存有资格检测机构(已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的可供广告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第二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的规范,制定全县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宾馆和旅游景点(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到各类中介组织应加强对消费者、厂家和商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第三十条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兴县作贡献。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经销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测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①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②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③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④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⑤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标、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②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③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证书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④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电子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⑤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事项,产品包装上标注净含量;
⑥使用商标和分等分级标记;
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五)在产品保证期限内,用户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的质量要求时,由产品生产者对用户和经销者承担质量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复或更换退赔。
①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负责按期修复;
②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负责更换合格品;
③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本产品出厂的规定,用户要求退货的,负责退还货款;
④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⑤由维修服务或经销者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的,生产者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六)经销者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内质量要求的,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落实过程中的检查、指导、考核,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
(一)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实施“质量兴县”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共设立7种质量奖。
①质量兴县贡献奖;
②取得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奖;
③创名牌或驰名商标奖;
④质量兴县宣传教育优秀奖;
⑤质量诚信奖(含创建建筑优质工程奖和创文明服务窗口奖);
⑥质量进步奖;
⑦其他类型的质量贡献奖。
(二)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重奖创名牌的企业,同时对指导企业创名牌作出重要贡献的质监部门给予奖励,具体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组织颁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切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惩罚措施:
(一)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及无证产(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的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①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③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外资企业,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依法实行经济处罚和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害农业生产,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严肃惩处。
(六)国家工作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常态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监管执法和宣传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主要领导亲自抓为标志的组织领导更加强化,以“网格化”管理为标志的监管方式更加完善,以依法行政为标志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以守法生产经营为标志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加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无检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打造“畜产品最安全”的行业名片。
三、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八项监管措施
要依法履行职责,围绕养殖及相关环节,落实“八项强化”措施,着力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生产源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按照“六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标准,加快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养殖场(户)监管,严格饲养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二是督导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畜牧法》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全面监控、出现问题能够有效追溯。三是依法严力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犯罪行为。
(二)强化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一是加大对辖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销毁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行“一卡三档三书”(即养殖场监管联系卡、养殖场药品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及监管档案、养殖场安全用药告知书保证书和监管工作责任书)用药用料管理模式,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二是建立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月报告制度。三是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化合物。四是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承诺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劣行“黑名单”制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投入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畜禽收购贩运人员全部实行动态登记备案制度和安全承诺书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人员建立全市统一的畜禽购销登记台帐(样表见附件1),无产地检疫证明及来源不清的畜禽不得上市交易。
(四)强化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监管。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并严格落实屠宰与检疫、检验同步制度,对证标不全、不符以及来源信息不清和没有检验合格凭证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强化监督监测环节监管。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户)逢出必检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和频率,做到属地管理、分级检测、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科学公正、随机抽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科学严谨地做好样品检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详实填写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鼓励大型畜禽养殖场(基地)开展企业自检。
(六)强化“三品一标”监管。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参与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和登记;强化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证后监管,提升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地理标志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建立退出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农业部核准注销。
(七)强化出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生产、加工出口畜产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登记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一旦有进口国检测出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
(八)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对初步调查认定涉嫌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局)印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和省政府“三个一律”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移送后的协查工作。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和“五个不放过”的原则,查明违法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制度。市、区市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兼管领导,落实宣传培训经费,丰富形式内容,分级实施、确保效果。一是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科学用药用料水平;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公信力。
(二)舆情监控与媒体应对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复、核查和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敏锐掌控舆情信息,做好搜集、分析和应对工作,善待媒体、慎对媒体、善用媒体。
(三)应急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区市要分别制定和动态修订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科学合理的做好两级应急预案的协调与衔接,将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到单位、小组和岗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问题隐患和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生命健康危害、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财产损失控制到最低作为应急管理的终极目标。
(四)风险评估制度。为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和环节性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在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建立市、区市独立风险评估和评估信息共享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成立评估小组,掌控风险信息,确定评估频率,做好评估记录。通过风险评估,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的种类、区域范围和影响危害程度,研究提出科学防范和有效消除的措施和办法,科学甄别风险预期并按程序启动风险预警。
(五)量化考核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2]8号)要求,从2012年起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量化考核评估,各区市于当年11月20日前,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局考核评估小组于年底前对各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评。
(六)文档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档的完善和管理,做到分类(项)管理,一类(项)一档;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一案一卷且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案卷内容。
五、突出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三个监管重点
(一)“瘦肉精”监管。“瘦肉精”监管要全面实行“四个全面排查”和严格落实“八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规范的养殖和监管档案。
四个全面排查是:对生猪、肉(奶)牛、肉(奶)羊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全面排查。以生猪、肉羊、肉牛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及相关环节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八项管理制度是:一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备案,敦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净化产地环境;二是建立健全不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三是建立健全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教育监督,实现问题可追溯;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测与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相结合制度,加强监督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同步管理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抽样检测记录制度,确保生猪证标齐全、来源明确、产品安全;六是建立健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管;七是落实“瘦肉精”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八是落实“瘦肉精”举报奖励办法。按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7]40号)办理,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社会普遍关注,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两证一单三管四控”制度。“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和生鲜接单;“三管”是要突出管好三个环节。即奶畜养殖环节要建立养殖档案、防疫监管档案和休药期等制度;生鲜乳收购环节要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进货查验、卫生管理、留样追溯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生鲜乳运输环节要认真填写生鲜接单。“四控”是指严控非法添加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等犯罪行为、严控兽药残留、严控疫病共患、严控黄曲霉毒素M1等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
(三)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要实行“抓住重点、突击排查、依法查处”的监管机制。具体是以突击排查和监管排查为手段,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为重点排查区域,以小型生猪、禽类养殖场、散养户和以油脂作生产原料的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地沟油”替代饲料用油脂生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行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安全风险评估等。
(二)健全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市、区市、乡镇、村四级上下协调、各负其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和区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独立,有编制,有人员。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要充分利用空余编制,做好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加快优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力量,提高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明确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懈怠和监管不力者要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深化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牌,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总体规划,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1、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的相互统筹,促进《*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通过市人大或市政府批准,并加以严格执行。
2、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123公里绕城高速顺利开通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杭昱、杭千、杭新高速公路三条连线以及四大接口,构筑“一个半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大*无障碍旅游交通。
3、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的网络建设。实现*旅游集散中心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主要城市的联网运行,加快旅游集散中心向各县(市)延伸,推进各地旅游集散中心之间和旅游集散中心到景区(点)的旅游客运专线建设,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实现咨询中心的多语种服务和志愿者服务。在5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及咨询中心的建设和完善。
4、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牌。旅游交通指示牌要在大*区域内整体策划,交通、旅游、质监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国际标准有关要求规划设置。经费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分别筹措解决,其中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5、推进“金旅工程”。以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名特商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连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逐步建立健康、诚信的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发挥互联网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网上促销。
二、开发旅游资源,加大整合力度
6、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在确保完成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同时,加大对西溪湿地、运河等旅游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许可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旅游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根据各项目对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7、鼓励发展旅游文化产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旅游文化项目的发展,充分发掘反映*人文精神、西湖文化的旅游文化产品,着力提升其品牌和知名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旅游文化产品,由市旅游和文化部门授予“*市旅游文化示范项目”称号并授牌,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励。市旅游部门应将其列为我市旅游促销的重点推荐项目。
8、加快发展工农业旅游。因地制宜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业旅游、“农家乐”旅游等旅游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工业旅游,实现二产与三产的结合。对达到相应标准具有示范作用的工农业旅游项目,给予授牌及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将其列入“*市社会资源国际访问点”名录,向境外游客推荐。
三、加强市场开拓,树立统一品牌
9、统一旅游品牌。优化全市旅游资源的包装,对大*旅游品牌进行形象策划和整体包装,加强海外市场的宣传推介工作。每年继续筹集和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的经费,用于*旅游的整体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以及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旅游项目的扶持。各区、县(市)政府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也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增长。
10、加强区域协作。巩固“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15+1高峰论坛”成果,完善合作机制,创新合作手段,扩大合作成果。充分发挥*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强与长三角旅游城市及周边其他省市的合作,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体系。
四、加快培育会展旅游,形成产业新增长点
11、鼓励会展业加快发展。修订完善原有的《*市会展中心布点规划》,加强正确引导,鼓励高标准会展场馆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控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打破行业垄断,减少行政干预和政府直接主办、承办会展活动的数量,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会展市场,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制定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推行国际标准质量认证体系,规范会展企业服务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要将会展业人才的培训纳入经常性工作。
12、设立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为促进会展业良性循环,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引进全国性、国际性大型会展活动的奖励性支出和申办工作中正常的经费开支,对在我市连续举办、规模大、效益好、有市场潜力的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的培育奖励,对我市优秀会展企业的表彰奖励,会展业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所涉及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五、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素质
13、营造旅行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要促进旅行社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合资或独资的旅行社来杭经营。支持旅行社采购公务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会务等相关事宜。鼓励旅行社通过资本运营方式,向专业化、连锁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14、鼓励旅行社上规模、强素质。对被新评为全国百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省十强国际、国内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以及进入百强前30名的经营者,给予授牌和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5、对引进入境旅游者进行奖励。对国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杭过夜游客3万至10万人天(含10万人天)的,每人天奖励1元;10万至15万人天(含15万人天)的,每人天奖励2元;15万人天以上的,每人天奖励3元。国际旅行社结汇1美元,奖励0.1元。
16、鼓励提升旅游接待设施水平。加快建设高星级饭店,大力提高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服务水平。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新评定为四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年度市十佳饭店的,给予组织该饭店高级管理人员赴国内外接受培训的奖励。
17、提高景区管理水平。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对被新评定为4A级景区(点)以上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加强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开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200万元的导游基金,重点用于导游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尤其是优秀导游员的再提高和紧缺小语种导游人才的引进,及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游员进行奖励等。
19、鼓励和支持旅游购物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鼓励以丝绸、茶叶等为重点的具有地域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和升级,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培育地方优势品牌和国家级强势品牌,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打造具有产业优势和品牌优势的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完善旅游特色商品的开发、生产、引进和奖励机制。每年举办*市优秀旅游商品征集、评比和展示展销活动,制订鼓励各旅游景区景点销售有*特色旅游商品的评比、奖励办法。
20、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的实施。对在旅游国际化工作的推进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1、鼓励旅游企业推广使用环保、互联网和绿色设施,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形成推进合力,优化发展环境
22、形成推进合力。建设、交通、工商、物价、文化、公安、消防、城市管理、体育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机制,积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自职责范围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旅游市场秩序治理依职能进行分解,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旅游市场的属地管理机制,通过目标考核,推进各城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一、基本评价
调查组认为:自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力推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多措并举,学习宣传《产品质量法》成效明显。县质监局、工商局、经济商务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在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率先学习《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广泛采用印发资料手册、张贴宣传标语、咨询服务、宣传车、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并举办培训班对企业生产、产品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开展法律知识集中培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在全县各生产企业得到广泛认同,人民群众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为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认真组织,推进质量兴县活动成效明显。一是围绕提高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水平,县政府组织开展了质量兴县活动,成立了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精品名牌创建奖励办法,与乡镇签订了产品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加强了检查、考核和兑现,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二是坚持以争创精品名牌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企业申报、创建精品名牌产品,继东圣牌磷酸一铵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全省名牌产品后,全县又有四类产品被授予省名牌产品,三类农产品被授予绿色产品,四类农产品被授予无公害食品,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促进了企业提质增效,有效地推动了工业立县战略实施。三是制定了全县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并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投入人力、财力和精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管理,东圣、花林水泥、楚园春、森源等企业严格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不惜重金引进高素质质量检验检测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并加大产品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实行原材料送检、产品自检、委托检验、接受抽检等多重检验把关,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夯实,实现了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成本下降、生产效益提升的“多赢”。四是质监、工商、农业、药监等部门在乡镇、村分别设立了质量维权站、协管员、信息员等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对产品质量实行了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形成了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部门主导、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格局,为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突出重点,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效果明显。一是县质监局等部门突出依法履职重点,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工作到位、方法得当,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和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活动,真正做到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履职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相结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二是突出合法生产经营重点,各部门加强了全县各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分门别类建立了基础台账,执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片区域监管,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和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群众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突出人民群众关注热点,各部门相互联动、联合执法,开展白酒、农资、食品、药品、饮品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仅质量技术监督局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00余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300多万元,规范了产品经营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是突出企业产品质量重点,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后有五家企业产品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25家企业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档案,2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同时,质监部门依法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及时指导企业改进工作,提高产品质量,2007年以来,国家、省、市抽查我县重点产品504批次,合格率达94%,比十五时期上升了20个百分点,县级质监部门对一般产品定期监督检查348批次,合格率由2007年的79.6%上升到2009年的88.7%,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我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相比,仍然还存在问题,需要以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为抓手,予以研究和解决。主要是全社会关心、参与质量管理工作的氛围还未形成;小型加工企业和部分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死角和漏洞;精品名牌申报、创建和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检测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内部质检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还存在不稳定性等。
二、几点建议
认真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大局,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全县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要紧紧围绕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大《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力度,深化质量兴县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巩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法》宣传教育。要突出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产品经营人员等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要求,大力宣传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认真剖析相关反面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生产企业、经营业主、消费群体的法制观念,使全社会真正树立产品质量和依法生产经营意识。
(二)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和监督并重的意识,并大力加强全县产品质量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和考核,强化工作责任,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产品质量监督的主力军作用。要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积极引进高素质的质量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并加强全员业务技能培训、制度管理和考核奖惩,增强工作责任,切实强化产品源头管理。
(三)进一步夯实质量管理工作基础。要根据“十一·五”产品质量发展规划要求,以改进监管手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为重点,细化工作规划,指导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逐步解决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不足的问题,为提高质量检测水平打下基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研究保障依法开展抽检、购买抽检样品、加强质量监管的工作经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产品特别是农产品抽检成果运用办法,在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公开,督促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指导群众安全消费。要指导企业改进改善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科技含量,严格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改进生产工艺,稳定产品质量。
今天这次全县食品加工业整顿工作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召开的。主要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县食品加工业整顿工作任务。刚才,大家一起学习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两个文件;瑞和局长通报了全县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情况,提出了今后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的措施;待会儿,市质监局刘凤一局长还要就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讲重要意见,希望大家按照各级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大力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食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监督和帮助下,各食品加工企业也把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需要,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政策规定,严把产品质量关,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加工企业迅速增多,生产领域不断拓宽,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全县食品加工业管理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认识不够,对相关的法规政策了解不足,质量管理粗放。甚至有极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违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二是有的企业生产条件差,工艺设备落后,缺乏有效的检验手段,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个别食品生产企业不执行统一的生产标准,导致同行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已影响了本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如我县集贤的乳饮料生产、北岭的丸子加工以及北宋的粮油加工等行业已初具规模,但因个别企业以低质低价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档次都上不去。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企业和个别行业,但是其危害是巨大的。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整顿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食品加工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绝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子,而要“先规范、后发展”。否则,一旦某个企业出现了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在社会上产生了大的影响,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连锁效应,就会影响到我们全县所有企业的信誉,影响到我县的对外形象,影响到我们的招商引资环境,影响到全县的经济发展。近几年来,各地在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各新闻媒体也经常曝光一些食品质量安全案件,如“毒奶粉”事件、“毒粉丝”事件等,不但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得到了严厉惩处,而且有一大批干部因监管不力而受到了处理,这些都为我们的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这次食品加工业清理整顿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大食品加工业整顿力度
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是国务院确定的近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好这场食品加工业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在我县范围内不出现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具体工作中,要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三大重点”,坚持“四个结合”,完善“三项机制”。
(一)突出“三大重点”,切实提高这次整顿工作的针对性。一是突出重点产品。继续把粮、肉、乳制品、饮料、植物油和儿童食品作为重点产品。二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长期存在“一地一品”、“一地多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区域。三是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加大对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整治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企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坚持“四个结合”,确保这次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即坚持集中打击
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企业建立自律机制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迅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严格按照省质监部门《关于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的意见》要求,打好“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这“四大战役”,从食品加工环节入手,一手抓突击整治,一手抓日常监管,通过整顿,实现“三个一批”的预期目标。即: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跟踪监管,真正做到四个“不放过”:即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产品质量仍不达标的不放过;教育处罚不到位的不放过;质量教训不汲取的不放过。对屡教不改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完善“三项机制”,逐步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实行“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划分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严把准入发证关,加强发证后的监督,加大对无证生产经营的查处力度。要整合执法力量,实行“分片包干”监督工作责任制,建立日常定期巡查和重点企业驻点监督制度,大力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凭证登记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把连续违规违纪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完善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情况,以便于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打假机制。经贸、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执法打假责任制,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切实摸清全县食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和质量状况,做到对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活动的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要按照“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严肃查处、不留后患”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现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逐一进行分析调查,尽快处理结案。对制假售假的企业和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员”的作用,下移监管工作重心,及时掌握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状况。县质监局要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切实解决“打不着”和“打不准”的问题。要充分利用“12365”、“12315”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有奖举报,以进一步开辟信息渠道,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食品加工业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保障。要确保这次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强化领导是根本,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这次专项整顿工作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大力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的班子,特别是县质监局,还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整顿工作任务。
(二)要明确分工,积极搞好配合。县经贸、质监、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县质监局要发挥好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的作用,切实搞好这次清理整顿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全面落实食品加工环节质量监管工作任务。同时,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充分做好承接食品加工环节卫生监管职责的有关准备工作。要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情况进行彻底清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建立档案,进一步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衔接,避免在职能交接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各乡镇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县直
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食品加工企业搞好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控制措施、执行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情况等等,并建立和充实安全质量档案,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