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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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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第1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一、重要意义

推行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工作是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可以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近年来,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采取宣传、教育、引导、示范、培训、劝告、告诫、建议、提醒、鼓励等非强制力的手段和方法,灵活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落实服务引导、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工作内容,达到了既提升人口计生执法效率、又减轻基层负面压力、还有利于政策衔接配套的多重效应,在优化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预防违法生育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毫不动摇地深化人口计生行政指导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为目标,建立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把宣传教育、行政指导、告诫监管等手段运用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务和规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人口计生部门执法的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坚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全面实施行政监管劝勉、执法工作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强化人口计生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优化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措施,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导办制(如引导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争议纠纷调解制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四、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2.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将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便民原则。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行政指导工作

全面落实轻微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免予征收工作。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已经生育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结婚证的,不进入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再次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导、柔性执法制度

1.建立说理式执法制度。说理式执法制度要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行政处罚、再生育许可行为等重要执法活动中,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征收或处罚事先告知、组织听证、作出决定、征收或处罚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人员要向管理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在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中规定的要求,规范表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和寻求救济的途径。通过执法全程说理,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理解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规定,通过说理彰显人口计生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执法事项提示制度。要根据人口计生管理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深入基层,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采取发放执法宣传单、执法事项告知书、上门宣传等形式,向管理区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提示管理事项,明确法律依据、政策文件、注意事项,引导其加强自律,自我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其按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尽可能地争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支持,减少和预防阻扰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3.建立轻微问题告诫制度。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够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告诫、警示等方式责令管理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据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人口计生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轻微问题告诫制度,轻微问题告诫不等同于不调查、不处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为后续依法调查取证、固化证据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理做好铺垫。在告诫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依法向管理相对人送达执法文书。

4.建立突出问题约谈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人口计生管理规定的管理相对人,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对其进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讲清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听取管理相对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审批、处罚等行为的意见。通过约谈,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行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组织实施约谈过程中,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约谈情况记录在案,收集相关证据。参加约谈的执法人员要及时做好询问笔录。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计生执法机构要责令执法人员补正;对事实不清的,责令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令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约谈后,人口计生执法机构应当要求管理相对人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5.建立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案件、管理相对人多次违法超生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关决定后,人口计生部门各执法机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非该案件承办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回访。回访采取现场走访或以书面形式回访。通过案件回访,了解管理相对人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已经依据征收或处罚决定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意见和案件讨论决议作出征收或处罚决定,了解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征收或处罚决定督促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对回访中发现有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执法过错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并督促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6.建立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与本行政机关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劝导,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室设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室,工作人员同时为行政调解员,负责受理、办理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调解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计生部门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及计生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有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以及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

(三)统一人口计生行政指导、柔性执法文书

在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或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事项时,可以采用政务公开、折页发放、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务;对涉及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和不符合政策怀孕等重点对象,出具书面行政指导文书,开展不符合政策怀孕疏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办“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预约服务,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审批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审批事项办理,同时提高审批效率。

第2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涉海管理单位主要执法力量。舟山现行海洋行政执法体制与我国沿海地区基本一致,属于分散型海洋行政执法体制。舟山市级层面的涉海管理单位及执法力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执法事项且有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的,如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港航管理局的港航执法支队;另一类是有执法事项但没有专门海上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的,如市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市环保局的环境执法稽查支队、市水利水务围垦局的水政监察支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部省属在舟海洋执法力量主要有中国海洋局东海分局海监四支队(设有执法基地)、中国海警局浙江省总队二支队二大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设有执法基地)、舟山海事局、舟山边防支队、海关舟山缉私分局等。

(二)相关单位涉海管理职责。1、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是组织实施全市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港渔船安全等执法检查。

2、市港航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全市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港口岸线及航道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施对涉及航政、运政、港政范围内行政违法违章案件的立案查处等。

3、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是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的行为。

4、市环境保护局。主要是对陆域污染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行为的执法检查等。

5、市水利水务围垦局。主要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围垦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是对擅自勘探、发掘等造成水底文物损害行为的执法检查。

7、舟山海事局。主要是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所辖港区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执法检查等。

8、舟山边防支队。主要是负责打击海上走私、偷越国(边)境、贩毒贩枪等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9、海关舟山缉私分局。主要是打击海上走私行为,侦办并查处舟山海域内走私违法案件。

10、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主要是负责相应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监管执法、海域使用监管执法、海洋环保执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等。

11、中国海洋局东海分局海监四支队。主要是负责对辖区内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域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12、中国海警局浙江省总队二支队二大队。主要是负责对管辖海域进行巡逻检查,实施治安行政管理,打击海上偷渡、走私、贩枪贩毒和海上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海上行政执法机构多但合力不强。目前,从中央到省市县,沿海地区都有相应的海上行政执法队伍,而且多支执法队伍各自为政。如在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以舟山为例,国家层面的有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海监四支队、中国海警局浙江省总队二支队二大队(拟计划在舟山设立海警三支队);地方层面的有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市县(区)级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大队)。此外,还有海事、边防、海关缉私、港航等执法机构。由于条块分割,多支执法队伍各不隶属,分散执法,且没有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容易产生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也容易发生“有利的争着要、无利的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涉海管理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目前,海洋既作为一个区域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统一管理,又根据行业分工由海事、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分别对海洋航运、沿海堤防和滩涂、海洋矿产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实行行业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责交叉。如在海砂开采整治中,国土部门行使矿产许可执法,海洋部门行使海域使用许可执法,海事部门行使采砂影响航道和运输安全执法。但由于采砂整治情况复杂、难度大,部门相互推诿,即使政府牵头开展的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太理想。又如在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渔港内的渔船、商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海事部门负责商港内的非军事船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实上渔港、商港兼用非常普遍(如沈家门港),其中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管理就存在交叉问题。

(三)海上行政执法投入大但共享性差。由于执法机构自成体系,导致各家热衷于配置自己的队伍、船只等相应设备等,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如市与县(区)海洋与渔业局都有自己的执法船队,共有27艘,每年仅正常运行费用就达5千万左右。又如信息平台建设,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有AIS船舶动态监控系统、港航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等多种信息系统,海事、海洋与渔业也都有相关信息平台,但系统之间共享性、兼容性差,行政投入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突出。

三、原因分析

(一)条块分割的海洋执法体制。该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行业式执法管理为主的执法模式,是陆地各行业部门管理职能向海洋领域的延伸,导致海上执法机构设置繁多,但同时因缺少综合性、常规性的协调机构和机制,形成了目前“多龙治海”、“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

(二)法律法规制定的不尽合理。我国涉海方面缺乏综合性的基本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都是“部门法”,是针对单项海洋管理工作制定的,法律之间的系统性、兼容性不强,容易出现相互掐架现象,并导致职责交叉。

四、对策建议

舟山市按照“先易后难、先联合后整合”的思路,于2013年起先行实施了紧密型海洋联合执法工作,为深化海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下阶段,将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综合行政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指挥平台”三位一体的海上执法体系,切实提高海洋海岛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能力。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界定综合执法范围。按照“市属部门涉海执法事项高度集中”和“用车能执法的事项暂不纳入、必须用船的执法事项均纳入”的理念,全面梳理各市属涉海部门的涉海执法事项,确定拟整合的相关涉海行政执法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形成市属部门涉海执法事项由海洋行政执法局统一执行的综合执法格局。

(二)确定市县执法体制。着眼于行政资源配备最优化、执法工作高效率,又充分考虑基层海洋、渔业等方面管理的实际需求,对市、县(区)的执法体制进行科学论证,明确实行分级执法还是实行一级执法。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市内高度整合,市外紧密联合”的思路,在市内整合海上执法职责的同时,与海事、边防、海警、海关缉私等部省属涉海单位建立紧密型、常态化的海上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联合巡航、执法管理、抢险救灾、海上安全预警预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特别要与海警、海事部门加强合作,建议两家单位抽调若干人员派驻到海洋行政执法局,参与日常执法协调,既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又强化对海上执法工作的保障。

(四)构建执法指挥平台。为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海上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与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涉及海上的、需多部门参与的执法及相关管理活动,督促、检查涉海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海洋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承担海上执法、相关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审定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五)健全协作配合制度。参照陆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明晰海洋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统一领导与协调配合,特别要完善信息沟通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同时,争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帮助解决海洋综合执法装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及流程等统一规范问题。

第3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

领导重视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推动试点工作之初,我局召开了一次专题局长办公会并扩大到所有基层分局(大队)的主要领导,专题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了解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提高了各级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实现了思想上的两个转变,即变被动应付为主动运作,变要我搞为我要搞,统一了思想认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为加强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同时在市局、分局都抽调了专人负责这一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并根据每阶段工作特点制定各阶段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落实责任,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照工作要求,逐步开展工作

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我局将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作为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实做好。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对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1个,其中市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10个分局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我们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对集中的职权为基础,按照市法制办的指导意见,把负责实施的44部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的内容分成了13类,逐一进行梳理,明确我局的法定职权共166项,其中行政处罚权159项、行政强制权6项、其他职权1项。今后,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及时对执法依据进行调整。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我们将执法职权按三个层次进行逐项分解:第一层次是市局职权;第二层次是市局法规处、执法一处、执法二处和各大队、各分局;第三层次是各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执法工作的性质,分类设岗、以岗定责,确定各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做到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目标清晰,有效避免了执法“真空”或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抓好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是保障。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我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下大力气抓了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一年来,我局共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15件执法监督制度,不断规范案件审理和查处工作。

二是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业的特殊性,分别制定了市容、规划、市政、园林、人防等12件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更为规范。

三是为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制定了《案卷制作标准》,使全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迈入了规范化轨道。

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乱用一直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难题。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力度,我局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年4月份,我局又组织人员赴杭州、济南、温州等地参观学习,在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征求内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标准》以法律、法规为基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性质和执法惯例、公众接受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同时,我局还配套制定了《行政处罚减免核准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减免权限、条件和程序。这些制度的实施,取消或减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和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有效提高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了执法队伍形象,对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四、开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

第4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年执法打假工作被评为全国质监系统先进单位;查处的巧园假劣化肥案被国家质检总局通令嘉奖;年,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全省“十佳执法单位”;我科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最佳文明科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市政府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现述职如下:

一、积极学习、充实自我。连续两年我在科内组织开展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提高全科人员政治修养及技能素养。先后组织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贯、执法人员春季培训,案审人员封闭训练,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质监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提高执法人员的权责意识和用法能力。撰写《我市液体中电阻起动业的的生产质量现状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好评,《论行政执法的艺术性一文》被国家质检总局收录到优秀质检论文文集汇编,同时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优秀法制论文参加展评。年我在各类报刊、杂志、新闻报道120多篇,被市局评为宣传报道先进个人。

二、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一是强调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协调发展,突出行政执法对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要求稽查机构除确有证据的投诉、举报外,不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一主多协”的监管体制,减少多头进企业,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对于拒不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严重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业的欢迎。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0470余人次,查处各类案件1015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1284万元。

三、落实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集中案审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审意见一旦表决通过,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减免缓的必须由案审会决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改善案件审理流程。将以前通读调查报告的案情汇报方式,改变为先简介案情,重点突出证据展示及分析,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同时突出了证据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审效率。三是现场督办,提高案审质量。年,我组织各级案审人员持续一周对各县(市)召开的案审会进行实地观摩、当场点评,并就怎样开好案审会进行调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见及建议。四是积极推行阳光案审,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子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办及法院人员参与案件审核,对特别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近两年有21起案件通过阳光案审的这种形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作好指导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对案审会形成的每一类案件的审理意见进行总结,针对各类案件执法思路、取证要求、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执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导,在各县(市)进行推广。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确保全市系统执法尺度统一。年,我组织专人对质监系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界定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阶位,形成了《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强化了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操作性,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三是组织制定出台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技术监督行政行为和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高度肯定,在对我局的规范执法调研后,形成材料,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材料在《法制》和《中国政府法制网》上刊出。

五、执法监督形式更加多样,针对性更强。一是从年6月起,我组织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执法文书评优大赛,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及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切实将优化经济环境的理念贯彻下去。该项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好评,并在《法制》上作为经验进行推介。二是根据我局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备案审查、督查督办、行政检查、案件评查、行政复议等执法监督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对执法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票据管理、案件质量等方面实行季度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有针对性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及整改通知。年,共组织开展定期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审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8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对出现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年,共有2家执法单位被通报,1人调离执法岗位,2人受到戒勉谈话,对迟报漏报执法信息的2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的处罚。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规规章的通知》,我要求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下达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积极组织有争议的双方进行复议听证。三是对符合调解要求的复议案件进行积极调解。年,我科共受理各类复议及诉讼案件4起,其中复议案件2起,1件终止,1件撤回,2讼案件,1件撤诉,1件维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对下级执法管理及法制监督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各执法机构在按照市局制订的各项监督制度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办力度不够,不能引起执法机构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执法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不能形成有效的执法创新共享机制。县(市)局执法各自为阵,执法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第5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实际,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以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小编为大家分享相关的关于执法总结报告资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xx〕1xx号)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xx〕52号)要求,现将市体育局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事前公开各类制度清单

1.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调整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完成了《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了以市体育局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职责、权限和依据。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完成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3.根据《体育法》、《全面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xx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自身权益。

4.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上述各类制度和清单,已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公示于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事中规范行政执法管理

1.在日常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耐心细致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权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3.市体育局进驻是营商环境建设管理局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已按要求设置了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明确了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规定,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要求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2.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xx〕5号)及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省体育局。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推动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一网通办”,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制定《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二)规范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实际,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以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明确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责任。

(三)规范音像记录

结合体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完成了《xx市体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了本部门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保管好音像资料。

(四)强化记录实效

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重视统计分析获取的全过程记录数据,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全纪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建立审核制度

根据《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了《xx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为组织做好体育部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前法制审核的制度依据。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为审核主体,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为审核决定机构,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的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决策事项,都要列入《xx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启动审核程序。

(三)明确审核内容

凡提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了本部门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审核机构要根据实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转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四)细化审核程序

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编制了《xx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明确了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五)明确审核责任

第6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20**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以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为主题,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调研,推动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有效。

二、积极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完善 “四级五层”综合监督体系,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与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的监督执法业务交接工作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环翠区辖区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由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独立承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培训规划(20**-20xx),举办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市级监督骨干培训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督骨干库和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能力。扎实做好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五)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频次和执法文书,全面推行监督员持证上岗、执法全程记录、行政处罚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稽查,搞好案例评查,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活动。按照省里制定的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要求,做好第一批综合监督示范区迎查准备工作,发挥示范区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全面提升综合监督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七)开展“两法两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xx-20xx)》,对《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加强组织领导、出台落实措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和统计调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防护监测、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履职)及依法监管情况; 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八)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消毒产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二次供水等专项监督和抽检计划监督检查,做好健康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力争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所有城区和80%以上的镇。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执业和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代孕、医托诈骗和“号贩子”,强化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人类库的监督核查,严肃查处代孕行为,加强对口腔、牙科和医疗美容行业的整顿治理,开展镇卫生院依法执业、干细胞临床应用、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督查督办卫生计生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社会化综合监督工作机制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建立行政相对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拟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开展“双随机”抽查试点。

(十)加强行业自律。召开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座谈会,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一)强化信用约束。制定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违法执业、违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全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办法,建立督办机制,加大典型、重大案件曝光力度。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内设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凝聚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环境

第7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一、狠抓队伍建设,完善制度建设。

在主管局和市运管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抓好一线稽查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教育,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局组织和布置的政治学习制度。业务学习方面,我队组织全体稽查人员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并实施后,我队还专门组织了系统性的学习、讲解和讨论活动,并组织了考试。

强化纪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我队结合“满意在交通”活动的开展,结合自身实际,并通过排查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年陆续出台了《*制度》、《*制度》、《*制度》和《*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监督和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队伍的作风和廉政建设。二、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稽查职能。

1、道路运输执法方面。

一年来,我队共组织上路稽查*余人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起,其中简易程序*起,一般程序*起,罚款金额*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达到*%。全年未发生任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执法文书制作严谨,专人负责,在今年10月份省厅组织的文书检查中得到省厅领导的好评。

我们运政稽查工作目前检查项目:主要是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和对无证经营车辆的查处。在《道条》实施后,现有的查处违章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运输市场管理的要求了,我们力求拓展思路,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全方位发挥运政稽查的职能,我们作了以下几项尝试:

(1)强化了对改型货运车辆的检查。《道条》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我队目前已经开始了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针对目前有部分驾驶员使用伪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现状,我们加大了对使用假从业资格证的打击力度,查获并没收了多个假造的从业资格证,对使用人员进行了教育,并按照规定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3)改变对无证经营“黑车”的查处方式。根据江苏省《关于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车辆涉嫌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经运政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后,两名以上运政执法人员可以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以乘客身份进行取证,记录调查取证过程”。按照以上指导意见,我队将运用现代化的取证工具和手段进行取证,取证充足后,将在适当的时间(当天或以后)予以查扣。

2.水路运政执法方面。

开展水路运政稽查是我们运政稽查职能发挥的有效尝试。我市运政稽查大队于今年九月份开始从事水路运政稽查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得到了省厅和扬州市局领导的关注。至今我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7*,其中简易程序26*,一般程序*,共上缴罚款*余元,补征交通规费*余元。我队还积极配合省厅关于船型标准化改造工作,和运管所一起对江都藉的挂桨机船舶进行改造,目前,已经改造挂桨机船3艘,拆解53艘。有效地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了监督管理。但是由于执法人员从事水路运政稽查的时间都较短,目前查处水路违章还缺少一定的经验,我队特别邀请南京航运管理处的领导到我队指导工作,组织大家共同学习了水路稽查的法律法规,文书制作等,以及如何鉴别伪造的水路运输票据、假证。充实我队水路稽查的能力。

三.结合实际,优化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不断优化行政处罚的方式,是交通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我们在查获违章后,要求该车所属单位出面接受处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违章当事人发生正面矛盾和冲突的机会。同时,我们本着体现“人本理念”,根据“爱民、利民、便民”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代表车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被挂靠人等陈述、申辩、接受行政处罚,签收相关文书的,我们予以认可。

同时,根据省厅《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对于处以500*以上罚款、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我们要求代表人必须出具委托人的授权证明。

四.“运政在线稽查”有待完善

运政在线网上稽查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运政稽查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传统稽查方式的一次革命。我队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网上稽查的培训.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无线上网的网络还相当不稳定,有上不了线和掉线的问题;2.虚拟网关经常出现问题,经常存在上不了网的现象;3.虚拟网打开速度太慢,影响工作效率;4.目前我队笔记本电脑仅有一台,无法实现全部上网稽查;5.我队不少稽查人员对于网上稽查业务不太熟悉,也制约了网上稽查的全面推广.

第8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体制

2000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一文件的印发拉开了我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随后,多个配套文件相继引发。我国传统的卫生防疫站同时承担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功能的局面迅速得以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来[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第二个层级,作用十分关键,既承担着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也承担着指导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其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省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因此,研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所有资料均来源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1.2观察指标观察指标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和机构编制情况。

1.3统计分析方法所有数据资料的分析均通过SPSS13.0进行,计量指标计算其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数;计数指标计算其频数和频率。

2结果和分析

2.1机构名称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来看,最主要的三种命名方式为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另外分别有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采用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总队和省(市、自治区)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这三种命名方式,见表1。

3讨论

3.1结论

3.1.1机构名称不统一,两种主流名称不利于突出行政执法特性目前,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有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总队和省(市、自治区)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六种命名方式,机构名称不统一,命名方式五花八门[2],不利于塑造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形象。而在五种命名方式中,前两种主流名称均含有“卫生监督所”,笔者认为,这一命名方式不利于突出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特性,同时也与省级机构的较高的行政层级不太相符。

3.1.2体制改革步伐不统一,成立时间有早有晚2000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所,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2001年4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设置、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分级管理等具体问题。而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也主要集中在2000年和2001年,能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推进改革;但也有一些省份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时间较晚。

3.1.3内设机构数量差距悬殊,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各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内设机构最少的为6个,最多的为22个,平均为12.8个,内设机构数量相差悬殊。而目前,我国对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机构也缺乏具体的指导性标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内设机构原则上包括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部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应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监督检查、队伍管理与执法稽查等内设机构;省和副省级城市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业科室。上述两份文件中所作出的规定均较笼统。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则未对该问题做出规定。

3.1.4人员编制不足,机构编制类型多种多样各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最少的为30个,最多的为155个,平均为95.0个。而根据测算,每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需配备人员基数为129名,同时结合当地户籍人口数和人口密度进行调整[3]。而目前,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平均为95.0个,大部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主要集中在61-90个和91-120个这两个区间,还有小部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在60个及以下。同时,机构行政级别、单位性质也不统一,级别有副厅(局)级和正处级两种级别;单位性质有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

3.2建议

3.2.1出台改革细则,全面、彻底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自2000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后,卫生部分别于2001年、2005年和2006年出台了多个文件,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而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需要不断地探索实践以及考虑到各地的实际,这连续出台的多份文件均不够具体和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改革步伐不统一,改革步调不一致,制约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而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完整的卫生监督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也积累改革的经验,有必要出台卫生监督体制深入改革的细则,全面、彻底地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3.2.2统一机构名称,选用突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特性的名称2006年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4]。省级机构这一名称能较好地突出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有部分省份已经更名。但市级机构采用的“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中同样的“局”字重复用了两次,县级机构名称中的“卫生监督所”不利于突出行政执法特性。因此,建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监督局;或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总队、市(地、州、盟)卫生局卫生监督支队、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3.2.3出台机构建设具体标准,涵盖机构建设的方方面面2005年,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对机构建设标准仅有房屋建设、车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信息建设等五个方面,而对内设机构的设置、机构编制类型和级别、人员编制等其他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导致内设机构数量相差悬殊,一方面内设机构数量过少不利于工作开展的专业和细化,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数量过多也与机构数量精简的原则不符;同时,机构级别高低不等,人员编制也多种多样。因此,建议出台机构建设的具体标准[5],涵盖机构建设的方方面面,合理确定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机构数量,机构级别统一定为副厅(局)级,单位性质统一定为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6],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

参考文献

[1]赵营营.山东省卫生监督体系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1.

[2]林敏,刘扩军.从公共行政理论角度探讨省级以下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一体化垂直管理体制模式[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17(3):239-245.

[3]陈刚,陈文,孙梅,等.《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研究结果简介[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2):149-153.

[4]杨明亮,王汉松,陈刚,等.我国卫生监督体系框架概述[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6):414-418.

第9篇: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范文

1.1机构性质、名称不统一,职能调整尚未到位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3]。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正常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它是一种行政权意义的执行活动,体现的是国家行政职能。经过十余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体系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果,卫生监督机构其职能和责任趋向行政部门转变[2],本次调查显示在组织体系方面,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体系性质目前尚不统一,机构名称也有很大差异,尤其卫生厅(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后,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问题如何解决是个难点。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以来,多数机构餐饮服务监督职能移交食药监部门,县区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未承担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管、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血液管理等职能,可以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卫生监督职能划分尚不统一。此外,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机构与食药监、质监、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在部分监管职能方面交叉,导致重复执法,推诿扯皮,行政执法效能低下,也使卫生监督队伍陷入迷茫[4]。

1.2全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素质不高

2011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并指出[5]。若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按现有人口数配置,要实现该目标,至少需增加卫生监督员328~2516名;若考虑人口增长因素,卫生监督员的缺口更大。因此从本次调查来看,全省离2011年卫生监督员配置的目标数还有很大的差距,卫生监督员工作负荷重压力大。此外,辽宁省卫生监督人员学历构成方面与《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中的2010年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呈现老龄化状态。

1.3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

建设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仍有差距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要求,辽宁省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与国家要求的标准仍有一段差距。全省工作场所配置不均匀,有71家(占56.8%)的监督机构工作场所靠租借,省级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均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全省14个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仅有两家有自主产权;车辆配备情况较差,全省车辆配备为12人/辆,其中有6个县区车辆配置为0台。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取证工具配备不理想,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配备均低于国家标准;全省各个地区之间快检设备配备不平衡,个别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快检设备配备为0件。大部分监督机构执法装备不足,甚至严重短缺且陈旧落后,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6]。基础装备的配备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卫生监督执法效能的提高。

2建议

2.1将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带来的挑战当作卫生监督部门自我转型的机遇,化被动为主动

自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因其职权并非法定,而是通过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执法,先天存在机构职能权限定位不清问题[7],尤其此次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使得卫生监督机构更加被动,因此建议全力推动卫生监督员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与全国卫生监督同仁共同努力,争取中央编办在事业单位类别划分方面给予支持,将卫生监督机构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系列。只有这样,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名称、级别、内部机构设置、承担的职责等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2.2严格准入、强化培训、加强管理注重卫生监督员人才队伍建设,把好招录关口

当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普遍偏紧,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辽宁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卫生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员准入制度,构建合理的卫生监督人才体系,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调整人员结构,增加对法律、计算机、检验等人员的培养和引进,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卫生监督机构,国家在每年的、复退军人的安置中要考虑卫生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规划地逐步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级培训到各级各类卫生监督人员,举办一些中、短期培训班,加强成人的学历教育,提高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可以在高校开设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专业课程,培养卫生监督后备人才,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3关于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防护工具、取证设备、监督执法车辆、办公设备、信息设备、办公场所的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