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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据统计,自2005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次突破100万人后,已连续八年报考人数超过百万。2012年报考人数更是达到165.6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这也是自2010年以来,考研规模连续第三年以超过10万人的速度增长。毋雍质疑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获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而言,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越来越大,而管理和培养机制并没有相应的变化,使得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整体下滑的趋势。
二、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培养管理模式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确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努力培养出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经验较为欠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投入的不足,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比重偏大,培养规格单一,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理顺学校内部关系,带动研究生培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成为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中之重。研究生具有学习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研究生的管理是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本科教学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采取先进而有层次的管理模式。三级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级管理机构将大量职权下移到学院(系)、学科两级,通过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改变职能过于集中的现状。能够充分强化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院(系)、学科两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双重任务,是一项涉及教育方针、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导师队伍以及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培养类型的多样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更加复杂和繁重,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日趋成熟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培养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三、更新观念,多方举措,进一步提升新办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模式
1、积极构建精干而高效的管理团队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牢记责任,勇于奉献的管理队伍,对于“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把握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征,树立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开放意识和改革意识,完善淘汰机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团队新生成机制的出现。同时队伍建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科学可行,做到管而不死,严而不板,与新变化、新形势相适应,使各级管理者能各尽其才,使管理团队更加稳定、精干和高效。
2、搭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是管理实施的保障,信息的及时流通、传递和反馈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在学校—学院(系)—学科之间构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对于更好推进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意义非凡。这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政令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校级职能部门把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各个学院(系)学院和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反之学院(系)和学科能把最近的工作信息汇报到校级职能部门,由校级职能部门汇总评估。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顺畅的信息平台来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一方面制订网络系统的信息标准,确保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网站,使网站成为全校师生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窗口。研究生培养网站也实行校级职能部门、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使管理工作准确、快捷和及时,日常管理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充分调研,制度创新
对研究生的培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决定了各个环节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要求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精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研究生教育现状、趋势与经验,认真征求导师、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立足于一个宽广的视野,找到一个正确的思路,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学科这一层面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了辅导教师制、导师指导小组制、论文评审制等等,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制度化,如读书心得报告会、开题论证报告会、研究进展报告会、各种辩论会等,让各项培养制度与先进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
4、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必须确立三级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各级的责、权、利以及管理范围,学校致力于宏观管理,学院(系)充当好桥梁沟通的作用,学科搞好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到三方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的院校,从纵向来看,其组织设计是按照等级原则,以上下级关系为基础,权责从高向低作垂直分布,形成等级结构。该组织结构中的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相应职责,其所处的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愈大,职责与权力愈大。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严格遵循学校—学院(系)—学科逐级管理与逐级授权的原则,形成层层隶属、层层节制的上下级关系。在对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上,也必须做到明确合理,最大限度地明确学院(系)、学科如何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如何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工作岗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真正实现管理重心的转移。充分调动每一个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分级管理后学院(系)、学科管理效率提高的前提,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合作,真正实现“小机关、大服务”。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就必须根据联合分权制的原则把各种活动结成一个整体。”因此“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组成整体的各要素由原来孤立的、分散的各部分通过联系而形成有序化、组织化和集成化的合理结构。它能将各个管理层面凝聚为一体,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之产生出“l十1十1>3”的功效。
四、结语
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仍将坚定不移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管理者必须对研究生培养的本质与规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建立结构合理的管理层次,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做到上下一致,共赴目标,为研究生教育培养开拓一个全面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性前景。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09年度课题“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研究生培养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和优化”(桂教财基[2009]98号一般课题3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事件因为涉及范围广、造成伤害深、社会影响大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复杂性、多样性、风险性倍增的现代社会更是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存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之困境,亟须从信任重塑与协调共生两个维度对其进行网络化治理机制设计。要通过个体利益让渡与公共利益建构、权威信息与信息不对称消除、伦理道德规范建设与公共道德体系重塑,重建各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关系。要通过价值协同、信息共享、诱导及动员三个向度的协调机制设计,协调各方利益,提高治理实效。
[关键词]
网络化治理;食品安全;信任;协调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6)06008506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事件因为涉及范围广、造成伤害深、社会影响大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复杂性、多样性、风险性倍增的现代社会更是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现实证明,过度的政府规制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还降低了政府信誉。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正在不断地侵蚀个人自由[1] 。西方国家开始反思其治理范式,积极推进政府改革,通过引入民营化、市场化、企业家精神等改革理念,减少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直接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分权化色彩更为凸显,越来越愿意与私营部门分享其政策行为者的角色[2](P7),从而重塑政府与社会、公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所谓“国家空洞化”(Hollow State)[3]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根本无力应对这一挑战,网络化治理理论随之应运而生。这一全新的治理模式追求社会主体通过网络关系的构建、合作机制的完善,充分实现对于权力的分享以及对于公共事务的多元参与及合作共治,“其利益冲突并不通过法律及审判加以解决,而是基于交涉与辩论,通过谈判与自愿协议来解决”[4],最终达致其终极目标――公共利益最大化。简言之,“网络化治理”超越了传统官僚制下单向的权力线,重新建立起一种以合作伙伴及互动行为为基础的行动线,追求各种伙伴关系的平衡,传统官僚制下由政府雇员负责的工作,在网络中将以协议、同盟、伙伴等形式完成。在网络化治理模式中,公众实现了平等参与,且由于技术的突破而享有更多选择权[5](P621)。
目前我国历经数次改革而形成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也着实在机构整合、职能协调、伙伴关系营造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但仍存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之困境,治理机制亟须重构。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机制解构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治理的运行机制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的争权诿责机制,或者说是在利益博弈格局下的分段监管机制”[6],各主体罔顾整体公共利益之寻求而醉心于各自权益最大化,陷入治理机制困境,信任机制缺失以致社会资本匮乏,协调机制缺失以致杯葛纠缠不断,导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始终无法彻底好转。
困境之一:以具体环节内部整合为导向的改革忽视整体协调。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次改革均着力于各监管环节内部的权力集中,太过关注治理链条上各环节的内部调治,忽略了环节之间的机构整合与职能合并;太过关注治理机构的部门利益,忽略了治理过程的整体利益。最终导致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九龙治水”与“多头混治”现象严重,治理机构设置的集中性缺失,监管权在部际之间分段切割,进而诱发关系“碎片化”。诸如此类,都会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际协调及合作成本激增。
困境之二:超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利益综合不够。以一种制度而存在的食品安全行政协调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政策耦合的推进、协调行政的促成、行政效率的提升等方面的作用。无论是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称“总局”)的设立,无不体现出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强化部门协调、整合部门利益的决心。但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抑或“大部制改革”的介绍,均未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协调机构的工作职能、责任权限、协调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说明以往分散在各部委之间的权限如何归并到新部门以实现“无缝对接”,而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而非“总局”,又为实际上的多部门管理埋下伏笔,机构整合之有效性、可行性、实效性还有待观察。在部门整合尚未完成之前,“总局”是否拥有足够权威调和各“超级”监管部门间的分歧与张力,如何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如何解决部门间基于“监管职责”产生的“争权诿责”现象,如何实现部门间的利益综合,这些具体问题均有待解决。
困境之三:职能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剧利益竞争。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应是一种以实现组织价值与功能为目标取向,突出结果导向与地区特性,推进各核心团体高效获取公共服务,在整体利益基础上进行资源分配的机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间的资源配置仍坚持以职能为基础,突出专业分工及职权归属,关注官僚体制内部的等级划分及层级节制,“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导向遭到摒弃,各部门间横向协同与合作遇到阻碍,加剧了部门间的利益竞争。加之“分段监管”的环节化设计,人为固化各监管环节的部门职能,最终造成各监管部门都只顾“自扫门前雪”的监管困局。
困境之四:跨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缺失阻碍部门协同。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以消除部门间“断档真空”,准确进行分工与清晰界定职权为实施前提。但现行分段监管模式既具有“团队协作”的突出特征,又必然导致各环节间职能重叠交叉与断档真空,团队协作的整体性又加大各部门监管业绩衡量的难度,提高其度量成本。现行责任考核机制的价值取向仍为部门目标,食品安全跨部门目标责任制的缺失往往使得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绩效被忽视,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跨部门目标不明确及考核不到位造成的“部门化”、“碎片化”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链的“分裂性”,极大地阻碍了监管部门间基于共同目标的协同。
客观存在的治理机制困境使得体制机制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制假售假引起的食品不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冲击政府的公信力[7]。相关数据显示,近15年来,我国每年中毒报告数在150起以上,中毒人数为
6000人以上,因中毒死亡人数在110人以上
以上人数是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http://)相关数据整理而来。,触目惊心的数据突显了完善治理机制之紧迫性。
三、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设计
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传统的权威中心已然解构,并无任何一个行动者拥有支配他者的绝对权力,各主体平等自主地实现协商合作。尽管共同的价值目标依然支撑着网络架构,但具体到各主体的利益主张、理性诉求、参与策略并不完全一致,结构性张力仍旧存在。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是合作交流与互动协调,而这些逻辑的合理推演及实现又最终取决于网络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协调共生。
(一)信任重塑: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逻辑原点
与传统官僚体制不同,治理网络并非建立在合法权威之上,而是多个平等主体间相互依赖的组织。这些不同主体虽未受到强制规约,却仍能以集体行动来解决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信任机制。合作治理必须基于一种理性的、实质性的全新信任关系,也即合作型信任[8](P357)。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均面对许多其他主体并与他们联合共同行动,为了共同目标――保障食品安全而合作,这一目标是任何一个主体单独无法很好完成的。当众多主体参与合作时,由于每一个主体都是自由而不可预测的,造成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急剧上升。在此情况下,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成为治理网络各主体间合作关系构建以及维系的黏合剂。唯有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真正的信任,食品安全的网络化治理才能建立并发挥实质性功效。可以说,信任之于治理网络,等同于权威之于科层制。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各参与主体能否通过紧密合作而摆脱集体行动之困境,主要取决于他们之间信任关系的联系度及依存度。“让信任充分发挥作用,就像在经济交换中合作功效卓著的剂,通过它化解复杂问题,比利用预测预报、运用权威、讨价还价等手段,快速且省力得多”[9](P263)。
信任机制的设计与信任关系的培育对于治理网络的有效运转尤为重要,可谓网络治理的逻辑原点,必须关注信任关系之重塑。就食品安全治理网络而言,一方面要通过机制建设去彰显利他性并约束自利性,推动相互间利益的让渡并实现公共利益,最终实现治理网络各主体间相互信任关系之构建。公共部门与市场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评价、监管机制。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信息获取不足及大量负面信息的涌现极大地消减其对于政府及食品企业的信任,尤其是在政府三令五申强调食品安全的背景下,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断曝光,严重冲击公众的信任底线。而安全问题出现后,所谓“专家”以无法令人信服的理论不负责任地搪塞世人、为政府企业辟谣,进一步加深了公众的不信任感。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的大部分公众都是理性主体,若对其进行适当、正确、合理、科学的引导,辅之以充分信息,合理的消费选择完全可以实现。正因如此,作为食品生产者的企业必须公布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也必须完善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公布信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与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均为可行媒介。政府还要与行业协会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展开对于食品行业的评估并将结果公之于众,引导理性消费选择。对于信任关系的构建,主体之间充分的利益表达与利益交流、利益综合必不可少。在治理网络的信任关系构建中,政府要畅通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渠道,组织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代表召开公开座谈会,鼓励其充分明确地表达利益诉求,并围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福祉推进利益综合。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及公共资源的权威分配者,政府通过监管行为约束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行为,约束公众的理性消费及利益表达行为,约束社会组织有效规范与引导行业发展行为,建构公私组织间平等交流与对话协作关系,最终建构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另一方面,要依托伦理道德建设,从思想文化上对政府行政人员、食品企业职员、社会组织成员进行教育,重塑职业道德素养,使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遵循公共价值。一是加强公共道德建设。当下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严重冲击本已脆弱的公共道德,制假售假与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存在于社会各领域,不断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鉴于此,必须通过大力宣传与正确引导,培育公众的公共道德意识,重建我国社会公共道德体系。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每个行业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合伦理性约束。通过宣讲、宣传、学习等形式建构政府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导向的行政职业道德,以及企业管理者及一线从业人员基于社会良心的经济职业道德。三是强化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以普世价值的树立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保障食品安全的实现。无论是何种历史文化传统、何种社会生态、何种政治制度,公平和正义等价值导向都是全人类所崇尚、追求的理想与行为目标。必须以公共健康福祉为依归,减少直至杜绝不安全食品之生产流通,保障安全食品为全体民众所能平等获得,提升民众的改革获得感。
通过上述两方面的机制建设,以个体利益让渡与公共利益构建,以权威信息与信息不对称消除,以伦理道德规范的建设与公共道德体系的重塑,方能使传统规制模式下各参与主体间业已丧失殆尽的信任关系得以重塑并持续发挥效用,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有效运转。
(二)协调共生:食品安全网络化治理的具体进路
信任对于网络的有效运行极为重要,而要培育治理网络的信任关系,单靠政府管制并不能实现,必须构建协调机制,使各相关主体基于共同目标共在共生。从某种意义上,“集体行动”是网络中合作关系的本质体现,而“集体无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困惑一直是集体行动议题的核心。例如,集体无行动的代表――“公地悲剧”即为一种典型的非合作博弈,行动者基于自利考虑不愿为集体贡献力量,致使集体行动缺位,而集体行动则是以制度或机制激励,促使民众为集体、为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贡献。参与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均可从共担风险、知识、责任中互利互惠,政府通过合作增强合法性,企业通过合作履行社会责任并实现长远利益,公众通过合作获取更为健康的食品,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实现对于公共事务更为有效的参与,整个网络组织通过合作提高食品安全治理之绩效。在具体争端上,合作各方乐意以协商谈判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对抗、竞争来解决纠纷。所以,协调就是通过共同协商、共同筹划以及对话方式来协调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参与主体交流共享彼此信息,照顾彼此利益关切,在共同利益基础上以对话协商而非强力规制来维护集体行动。在网络管理中,“管理者必须成为能正确感知及推动发展的指挥者、谈判高手及专家。在复杂系统中,控制往往有赖于重要参与主体间的关系系统,而非个人力量。非正式联盟及对共享的理解,包括正规互动及交换模式正变得非常关键
……认识到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依赖的能力,是网络管理的核心”[10](P188)。
1.价值协同的协调机制设计。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中参与主体众多,网络内部权力分配及制度环境不同,决定了合作的动力及阻力相异。协调机制设计必须立足正和博弈与双赢的实现,促进集体行动,形成并维系网络合作关系,“在组织间的关系框架内,促成不同目标的行动者为解决问题而相互调适”[11]。在合作网络中,基于不同的组织特性与利益诉求,各参与主体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存有不同看法且实现目标路径各异,网络必须创设一种协调对话机制,致力于缓解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提升网络向心力,追求1+1>2的协同效应。资源互补会产生互补效应,而协同效应则是因合作导致总体效应大于各部分效应之和,所以二者并不相同[12](P2938)。通过网络组织内部价值协同的协调机制设计,整体的系统优势得以构建,相互依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得以减少,完成共同目标的合力得以增强。至于具体的协商路径,则需有效彰显公共部门在网络中的主导作用,以公开交流、网络互动等形式实现政府规制政策、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众利益诉求、社会组织专业信息在治理网络中充分交流、互动,并在公共利益价值导向下,由政府主导各参与主体充分协商,达成治理共识、形成治理合力。
2.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设计。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各参与主体间实现了多向多维交流,而参与主体的个体目标、信息资源及其分配方式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流互动频率的高低。所以,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共享,将有助于强化互动频率。在食品安全领域,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占有的信息数量及质量存在巨大差异,企业和政府长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不平等。在现代信息社会,权力大多来自于知识,且与信息密切相关,所以大部分社会成员分享信息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缺失,以维系权力基础。此时,合作网络极易出现“沟通堵塞”。所以,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设计,推进知识创新,完善信息公开及披露机制,畅通信息获取及交流渠道,促进网络中的有利信息实现充分交流与共享。在这一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关注信息规范与信息公开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事实层面的食品不安全,即一些不法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丧失职业道德制假售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心理层面的食品不安全,即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曝光,社会舆论的营造使得公众对于食品的不安全感急剧上升,即便问题并未如此严重。造成心理层面食品不安全的主要原因既有严峻的客观现实,亦有不正确信息或食品安全信息的不规范。由于现代社会“职业活动的集约化与分工程度大大增加,人们的精力大多被约束在职业范围内,在各种信息潮令人目不暇接之时,路径依赖就会起作用”[13],也就是说在信息接收方面,由于专业知识有限,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出现“从众”行为,容易受舆论支配。部分媒体为追求新闻的新奇性、刺激性,在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常会以夸大的事实甚至是编造的事实来吸引公众眼球。如果任由假新闻泛滥,既不利于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亦不利于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更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在强调信息公开与充足信息获取的同时,必须注重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开的规范性。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强化职业道德,坚持媒体人的职业操守与价值导向,为公众提供正确科学的食品信息;另一方面,包括政府、公众、企业、社会在内的多元主体要加强对于新闻的监督,以外部机制杜绝假新闻,通过自律与他律结合以规范信息。
在信息公开方面,除了强调足量以外,还要注意公开及传播的方式。信息公开及传播主体要根据公众的信息获取习惯,以不改变其浏览及阅读习惯为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有效的公开传播路径。在信息社会,网络无疑是最佳选择。食品安全信息各方要充分利用各大门户网站及在地方颇具影响力的报纸等,相关食品信息,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建设交流互动平台,或直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食品安全评检结果,充分保障消费者对于重要信息的知情权与可及性。通过这种“门板得分”的惩罚激励经营者改善食品安全。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在规范信息的同时增强信息的可及性,避免“信息独白”,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3.诱导及动员的协调机制设计。诱导及动员各参与主体对治理网络的共同事业――“保障食品安全”――做出庄严承诺,成为网络组织协调机制运行的关键一环。在诱导及动员协调机制设计中,要遴选合适的参与者,动员相关资源参与进入网络,如专业人员、信息、金钱等。动员是治理网络有效运转的重要一环,因为“信息、技术、财富、资源可以有效整合网络”[14](P13)。
可以尝试引入“激励性治理”理念。参与治理者,尤其是主导者――政府,在准确认定其他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激励以诱导其积极参与治理。就政府对于企业的动员而言,政府为食品企业制定相关技术安全指标,并据此创设激励机制,随后将指标及激励信息准确传达给食品企业,企业根据自身特质自主选择。当激励机制在企业中得以实施后,政府便灵活运用肯定性奖励与否定性处罚两种手段来实现诱导与动员。至于前者,政府可对符合激励机制的企业施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扶持、投资倾斜、技术开发支持、产品定价优惠、市场准入优先、优先采购、优先立项等物质奖励;给予信用评级、表彰性宣传及品牌权威推荐等精神鼓励。至于后者,则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现行《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处罚的金额过低且措施过松,明显无助于形成威慑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从处罚手段、罚款金额甚至退出机制等方面入手,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愿、不想、不敢再从事不法行为,主动加入治理网络,自愿承担治理食品安全的责任并发挥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关涉面极为广泛、影响极为深远,必须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必须在保障网络化治理各参与主体各归其位、各行其职的基础上,重建信任机制以增加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资本存量,完善协调机制以促进信息共享与价值协同,以良善的运行机制推动网络架构的良性运行,多元共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以通力协作之功,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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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食药监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药品分类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开展范围
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含本单位所属门诊部)及各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村卫生所(室)、医务所(室)、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等国家、集体、个体开设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
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抓好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到2013年5月底,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数达到我县医疗机构总数(不含个体诊所)的50%,2013年6月验收A级单位率达到80%。力争2014年底全县95%的医疗机构完成规范药房建设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初审组和考评组。
(一)领导组职责: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二)办公室职责:开展建设“规范药房”的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初审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建设“规范药房”的宣传、培训、指导、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
(四)考评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受理评审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5月22日-5月31日)
组织县内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集中学习,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明确相关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当年6月1日-6月15日)
各医疗机构按照建设规范药房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活动。要积极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着重要完善各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搞好药品分类管理和药房卫生,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参加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结束后,向县食药监局申报。县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县考评组组织对申报“规范药房”的医疗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授予“规范药房”标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人员对“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进行抽查。年度“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于当年7月底结束。
六、有关要求
1、每年开展一次“规范药房”验收活动,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药房由县食药监局颁发“规范药房”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2、获得“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必须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将“规范药房”列入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规范药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规范药房”称号。
一、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今年来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了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到了机构人员落实,局纪检组长魏兴华同志分管该项工作。还为妇女儿工委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了专用电脑,安排了专用工作经费。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了部门工作综合目标管理。
(二)加强“两纲”宣传和培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今年来我们结合单位的就业培训,大力宣传“两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次,举办妇女培训3次,其中“川妹子-昭化妹”的培训,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全年编写“两纲”工作信息10余条,被广元、元坝电视台采用2条。加大劳动监察力度,2011年我局深入50余家企业宣传、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为,坚决制止用人单位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制止强迫女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超时劳动等,保证女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监察检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元坝企业依法有序的健康发展。
(三)对女职工进行“四自”教育
“三、八”节来临之际,我局召开了“你怎样做个自立自强的女性”的专题座谈会,与会同志畅谈了自己对“四自”的理解和自己如何做个自立自强的新女性的感受,全体女性都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上要积极上进、爱岗敬业,在生活中要健康乐观、自立自强。随后,又召开了“让孩子健康成长”的专题讨论会,与会女同志都表示要关心儿童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好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让孩子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同时组织全体妇女到成都欢乐谷、中国死海游玩以庆祝妇女节,消除工作之疲劳,进一步激发大家爱岗敬业的精神。
(四)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继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并在元坝场镇当场天上街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9月份和10月,组织局内职工表演宣传劳动法知识的文艺节目《大家来夸劳动法》,《劳动保障女子自愿队》等,得到社会肯定和好评,被市局多次调演。
(五)组织学习并讨论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在讨论中,大家都表示绝对不会违反这个国家的基本国策。2011年,全局无一人违反计划生育。局内有女职工 20 人,女党员15人,每人联系梅树乡乡一户计生帮扶户,扎实开展了一帮一的结对帮扶活动。
(六)积极开展“清洁城乡从我做起”活动。
在清洁城乡活动中, 我们印发“清洁城乡从我做起”倡议书600份,发给城市居民,工商个体户以及赶场的老百姓,并录制碟子在市场上反复播放,内容为:“同饮嘉陵江,清洁好城乡,同住一座城,卫生靠人人,同住一个村,环境要卫生。”针对区妇联(元妇【2011】7号文件精神,我们召开了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的女职工会议,号召全体女工发挥女主人公的精神,管好家庭,自觉做到不乱画乱贴,不乱摆乱放,不乱吐乱踩,不乱晾晒,不乱搭乘“黑车”,形成"家家动员齐上阵,人人动手齐参与,合力建设新元坝”的全面参与清洁城乡的氛围。
(七)积极征订党刊、分忧杂志,全局女职工每人定了一份2011年的《党员文摘》、一份《分忧杂志》。
(八)积极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
(一)指导女职工维权的力度有待加强。
(二)学习的深度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组织学习好“两纲”,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提高全体女职工法律、法规、政策水平。
(二)继续培养女职工成为工作的能手,生活的强者。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条例完整版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单位每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一)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费率3.5%中的0.5%筹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内按季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第十四条 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九条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20xx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三十条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办事程序、项目、标准,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办理的条件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私人产品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和享用,具有可分性、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特征的物品和劳务,称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中的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农村计划生育、农业基础科研、农村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救济等。农村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大型水库及各种灌溉工程、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险、农村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农村自来水供应等。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处于一种二元结构状态,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也采取二元供给的做法。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可以就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建设五项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在全乡镇统筹,这些费用就其所对应的公共产品来看大多属于纯公共产品,应当纳入中央政府预算。,但我国目前对这五项公共产品的供给并没有纳入公共预算,而是由农民税外负担。即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也还是由农民自己承担。因此,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为制度外供给。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不足。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如农村道路、农村电网建设、农村义务教育等,在政府不能供给或不能充分供给的情况下,虽然农民试图自己解决,但力不从心,结果导致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学生失学严重。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结构性问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体不足,但并非全部不足。我国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也有过剩现象,其中突出表现为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过剩,表现为乡镇政府机构重复设置,因人设岗而非因事设岗,人员膨胀,管理混乱等。
二、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目标特征
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性含义包括农学的、环境的、社会的、经济的及政策的多方面,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都具有以下4方面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目标特征:
1生态可持续性。指农业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维护。其主要特征是:维护可再生资源的质量,维持和改善其生产能力,尤其要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非再生资源,减少浪费和防止环境指染;加强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现代常规农业缺乏生态可持续性而被认为难以长期持续发展。中国农业生态可持续性的关键是维护好耕地等自然资源,并与人工生态相结合,积极改善生产条件。
2经济可持续住。指在经济上可以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可获利状况,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是否能够维持和发展下去。农业作为一种产业,要求提高生产效率,生产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竞争力的农产品。缺乏经济可持续性的农业系统最终是不可持续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完善和农户的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经济可持续性日益成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征。
3生产可持续性。指高产出水平的长期维持,着眼于未来生产率和产量。生产可持续性特征适应社会食物安全的要求。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出水平都应保持稳定发展。如果农产品总量下降,就是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增长,农业也不是可持续发展的。
4社会可持续性。指能满足人类食、衣、住等基本需求和农村社会环境的良性发展。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优质的粮食等农产品,是可持续农业一个主要目标。农村社会环境改善主要包括人口的数量控制和素质提高、社会公平不断增加、资源利用逐渐良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不断增加和落后农村逐渐脱贫,等等。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关键在于供给制度创新
实施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而要提供充足而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是关键。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共产品的二元供给做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由此需要调整政府的公共支出政策及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目前主要是:1增加财政支农规模,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2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的投资力度。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
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分层次的特点,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以此为准则,目前中央政府应主要从事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科研及其成果推广、环境保护、农业信息网的建设、民兵建设、义务教育和农村医疗等。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本区域内的农业基础性及社会效益较显著的项目的投资及管理。同时,还要明确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应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我国财力主要集中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县乡财力有限,因此中央和省级政府需作为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的公共产品。这种角色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最大矛盾是减轻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面应是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和人员,包括村组机构的精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现阶段要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转制度外收费为制度内缴税,以事权定财权,将与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划分为乡镇财政的主要税种,把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的合理部分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以当年农业税的一定比例为基础,在收缴农业税时一并征收。农民交完各项税收后,有权拒绝一切收费和摊派。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取消农业税,转而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施农民税收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税制。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财力不足或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通过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由上级政府对地方基层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解决资金问题或平衡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此外,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四)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一直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这种“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已极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建立一种由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制度正是这种转变的具体体现,但仅仅局限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真正实现“自下而上”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的转变也可以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五)实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创新。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向农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但由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面临财力有限、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巨大的实际情况,仅仅依靠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是不切实际的。除部分农村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供给外,还需要充分利用市场(私人)力量,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社会捐赠)兴办农村公共产品。最终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投资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供给、私人供给、社会供给并存协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并且,这种供给格局的形成也必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成为农民增收的一条新渠道。
(六)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基本情况
街道是市政府下属的局级建制行政机关,共有16个编制,实有16人,其中行政编12个、工勤编1个,事业编3个。退休8人,提前离岗2人;内设3个科室。某同志任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并主管财务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为20__年11月至20__年8月,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系用20__年年末数字与20__年8月末的数字相比较。
街道和某同志对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作出了承诺。
为了不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保证审计质量,本次审计采取了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审计开始前,进行了审前调查,对审计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召开了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含直属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的座谈会,设立了监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和审计了有关方面的情况。审计中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某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除正常财务资料以外,还查阅并采用了被审计单位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结果
(一)主要经济指标
1、经费收支情况
20__年至20__年8月,收入合计2747120.00元,其中财政拨款2540986.00元,其他收入206134.00元。同期支出合计
2661428.00元。收支相抵后,结余85692.00元。
2、资产负债情况
20__年债权306702.00元,债务138438.00元。20__年8月债权307095.00元,比前期增加393元,增长0原创网站.13;债务126041.00元,比前期减少12397.00元,下降9;20__年帐面无固定资产,20__年8月为85692.00元(不包括未入帐的办公楼)。
3、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__年以来,该街道每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均为500万元,连年超额完成任务,其中20__年超额50,20__年超额12,20__年超额33。
三年来投资19.2万元,对街道所辖的46条大小巷路全部实现了硬覆盖,其中渣油路8条,水泥路3条,红砖路35条,彻底解决了辖区“行路难”的问题。并且通过种植标准花香路活动、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冬季清雪等工作,保证了辖区的畅通、净化、美化,连年被市里评为城市管理先进单位。
在市政府的帮助下投资40多万元,完成了两个社区办公用房和庭院的建设;投资10多万元,为社区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投资4万多元,在两个社区都建起了图书室,配置了桌椅、书报等;投资20多万元,在两个社区建起了健身活动室。以上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拓展了社区服务范围,强化了社区功能,繁荣了社会文化,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也得到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20__年被评为吉林市级社区建设示范街道。
街道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取得可喜成绩。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年年受到市委表彰;与18个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开发就业岗位321个,输出劳务人员1480人(含境外1100多人),扶持创业成功项目5个,扶助微型企业48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37个。小额贷款52万元,被评为市再就业先进单位,所辖社区被市评为再就业模范社区;连续八年被市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被市评为“平安街道”;全街道986户,2142人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线,阳光慈善超市接到捐赠衣物2163件,米面20__斤,豆油300多斤,现金4000多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00多人次,有近2400人得到了灵活就业补贴,解决了居民的生活困难,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和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20__年12月至20__年8月超出规定限额累计150666.29元。
对此问题,责令对有关工作人员加强教育,防止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问题。
2、帐外资产问题
违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该街道现有办公楼因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付清,相关手续不全,所以价值未在资产帐上反映,形成帐外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责令该街道尽快采取措施确定办公楼价值,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漏缴税款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国财税[1994]026号通知关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舰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我市执行4)的规定,出售轿车收入25600.00元,漏缴增值税12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自行补缴所漏税款。
4、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就好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和《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一款关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的政府采购项目,凡是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及未设门槛价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规定,20__年购买电脑7990.00元,未经政府采购及招标,系违规自行采购。
对此问题,责令自行纠正。
5、收入不如实入帐,直接核算费用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出售条石收入11000.00元,经办人擅自将拆除和运输费用直接扣除,只将纯收入6000.00元入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据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00元,并由被审计单位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审计评价
审计认为,某同志在本次审计的任职期间,能充分运用有限的资金,努力加强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做了大量工作;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手续完备,重大经济决策能够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力求避免出现失误;在前期基本还清前任留下的400多万元欠款和拖欠职工的7个月工资的基础上,本期又继续注意控制支出,保持收支平衡,并保证略有节余;资产和债权有所增加,债务有所减少。
但在审计中也发现一些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的问题,某同志对这些问题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户口管理的限制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农村,故意不将户口迁出,甚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入赘女婿,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迁回居住时,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二、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比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三、处理方式
1、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经行政机关处罚、审批后上户,具有村民身份。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是否分给、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
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5、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区分对待。
平等不是平均。对于“迁出”人员,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
6、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
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议版权所有
鉴于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1、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从风俗习惯,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
2、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3、主动进村入户,指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社会;
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由于受当初立法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影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等有关农村土地管理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房管理制度、政策、程序、审批、管理规范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调整修改补充,尤其在农民住房、宅基地的法定内涵上加以一一界定。
一是准确界定宅基地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内涵。在宅基地完整物权和用益物权上,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宅基地相应的法律法规,清理有关宅基地的政策规定,与《物权法》将农民宅基地定为“物权”的法律相一致;突破法律对宅基地完整物权的限制,宅基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发展权“三权”相剥离,使宅基地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完整物权性质。
二是准确界定宅基地“一户一宅”和住房建设的法定内涵。“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前置条件,根据农村“一户”居民的要求,严格宅基地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设定一户中的户籍人口数,一户家庭现有人均住宅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不符合资格和条件的不得因分户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申请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起来,对符合条件但为超计划生育的,在申请宅基地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使用费。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完整产权,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只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态,真正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赋予农民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的完整权利。
三是适时修改《物权法》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收益权和转让权,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加快宅基地、农民住房管理和流转的单独专门立法,进行法律的专门界定,从法律层面赋予和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完整物权,对农民住房的完整产权,使农民住房与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名正言顺地成为农民的合法财产。
四是通过立法来规范宅基地及其住房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退出以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等事宜。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制订和明确宅基地登记确权转让发证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规范和完善宅基地的产权关系,解决宅基地抵押贷款流转方面及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不明的问题。
五是突破和修改《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权,赋予宅基地地上房屋抵押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连带抵押的权利,允许农民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流转的方式获得其物权带来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放统一的,并同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样的、有法律效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房屋产权证。
二、从产权确权来看,加快农民住房、宅基地确权赋能、产权重构
加快确权赋能,还原农村产权真实价值,把产权权能赋予农村产权,真正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使用权与农民房屋财产权权能。明确规范农民对宅基地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处置权、抵押权、担保权、传承权,有原则、有条件、有范围地放开农户流转。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村社边界限制,改变宅基地、农民房屋的有限产权,逐步实现农民对宅基地的完整用益物权。
一是在宅基地占有权利方面,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获得途径方法以及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多样化的赋权。其一,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依法免费申请所获得的宅基地原始使用权,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赋予其较为充分、较为完整的权能,可赋予其7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排他性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其二,对通过各种流转方式二、三手获得的宅基地继受使用权,应根据政策规定和流转次数给予其相对有限的权能,即赋予其宅基地地上房屋所有权期限内的排他性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其期限不得超过宅基地使用权最先原始获得的剩余使用期。
二是在宅基地使用权能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其一,对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免费申请的宅基地最先原始使用权,按照省、市、县、规划建设容积率规定,并已相应取得城镇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部门的建设开工许要证的条件下,可维护、改造、翻新宅基地上的现有旧房屋,也可旧房拆除利用原始的宅基地,重新建设住房。其二,对符合国家规定,通过二、三手流转方式所获得的宅基地继受使用权,不论其地上房屋新旧,不得像首次原始获得宅基地一样,拆迁房屋,重新利用宅基地建设房屋,但可以继续使用和维护宅基地上的现有旧房,规划、建设部门和镇(村)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
三是在收益权方面,要确保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收益,既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收益权,又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转让权,在赋予农民合法获得宅基地及其住房收益权后,可以开征宅基地及其住房相应税收。主要掌握两种情况:其一,对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通过免费申请所获得的首次原始宅基地使用权,并通过农民自愿有偿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取收益,改革的重点在于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同城市国有土地一样,同权、同价、同市场、同等入市,按市场价值给予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完整的补偿。其二,对通过流转方式二、三手所获得的宅基地继受使用权,则不能产生任何收益。
四是在处分权能方面,确保农民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的权利。一般掌握两种情况:其一,对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免费申请所获得的宅基地首次原始使用权,根据宅基地无偿取得、有偿退出的有关规定,采取自愿原则,农民个人有偿退回集体经济组织,而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并退回的地上房屋,依据当地同区域房屋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院落的配套设施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二,对通过转让、流转方式所获得的宅基地继受使用权,允许随地上住房财产权一并抵押、担保、转让,但宅基地不得单独抵押、担保、转让。
三、从运行平台来看,设计建设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使农民住房、宅基地资产有一个合法实现财产价值的平台和渠道
赋予农民的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必须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交易,发现和确立价格、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村产权资源要素高效、阳光、合理、顺畅转让流转。
一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仅是健全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实现赋予包括农民住房、宅基地在内的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需要;还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使农村农民手中的宅基地、住房资本在交易市场流转中自我实现、自我增值,并通过相关的市场制度,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其交易平台本身所具有的公开、公正等特点,有效防止村干部寻租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推进做好包括宅基地、农民住房在内的各类农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打下坚实的权证凭证基础。按照农村不同的产权类别,加快推进、统筹规划落实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统一规范、权利清晰、登记入册、颁证到户,为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奠定扎实的权证基础。
三是明确、规范政府与市场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各自作用和职责,政府和市场都有不同的职责和作用。从政府来说,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制度规章制订和咨询、产权确权审查登记、变更登记、他项登记、抵押登记,以及纠纷处理和产权仲裁等。从市场机制来说,主要包括资产评估、交易信息、交易、价格发现、金融保险服务、组织产权交易、买卖双方对接、谈判、签约、交付、执行围绕产权交易各个环节等。
随着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一些诸如政策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产权抵押质押等部分准公共服务项目,则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而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环节,又是政府公益平台之外不可或缺的服务内容,应予以重点关注培育和推进。
四、从评估体系来看,加快农村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和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先后启动并完成了农用地分等评价、全国农用土地区分地价等基础性工作,但由于未能从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化的角度来进行评价,而难以适应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等农村土地房屋权能的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
一是农村宅基地等土地权能的抵押,必须在规范和完善原有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价体系、评价方法、评价制度的基础上,从农村土地分层资源资产化的角度,建立一系列农村土地分层价值评估制度体系和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农村土地价值监测评价体系,以满足农村土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新要求。从政府方面考虑,尽快建立农业产权评估的行业标准及实施细则,加强农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吸收、鼓励城市评估机构和人员到农村从事农村住房、宅基地评估业务。同时,引导评估机构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评估费用,简化评估手续,降低农民住房、宅基地产权交易的成本。
二是引进担保公司,为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抵押融资主体在其抵押物不足时提供有效担保。通过引入担保公司的方式,借助担保手段和现代的担保方法、程序,向宅基地业主们放贷。具体方法,由拥有宅基地权能的农民想要获得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农民则将宅基地抵押给担保公司,即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不用抵押给银行,而是抵押给担保公司,一旦贷款还不上,由银行找担保公司,分担和减少风险。
三是规范担保公司的形式和内容。引入担保公司可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以乡(镇)、村为单位,成立担保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集中分类评估,由金融机构和乡(镇)、村评出每个农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度,采取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联保的方式,操作农地、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第二种,政府主导,各级财政注资,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户宅基地抵押贷款提供全程全额担保,省财政对贷款全程全额贴息,并负责风险兜底,实现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有机结合,体现农民、政府、银行的多方共赢;第三种,选择社会上有担保资质、担保信用度高的机构,操作农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抵押贷款。对到期还不上贷款的村民,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和调整村民的承包地,使银行信贷风险到最低。
五、从保障机制来看,加快建设和完善各种社保体系建设
一是审慎对待和预估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加强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科学论证和政策法规规范,既要积极改革创新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法律政策,又要审慎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既要不断完善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方法规程,又要加强和健全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规范和规划;既要做到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的政策先行,又要制订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二是在充分考虑社会风险、农民家庭风险、农民个人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正确论证政策规范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在具有相对充分的把握以后,适时慎重出台有关农民住房、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交易的政策。同时,高度关注创新改革农民住房、宅基地抵押贷款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监管法规,发展风险预测、衡量和控制技术,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风险失控和扩散。而对村民必要的宅基地居住用房和农村“五保户”村民住房不要纳入抵押、担保、转让的范畴,在确保村民有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审慎进行宅基地和农民房屋抵押、担保、转让,做到村民与各方“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