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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货公司;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成熟的期货市场具有两大功能,风险防范和价格发现。基于此,目前期货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主要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风向标,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郭树清主席提出“抓紧建设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外在需求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作为期货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货经纪公司(简称期货公司),在伴随期货行业二十余年的发展后,会计环境是否可以承载期货公司在这一历史机遇跨越式发展需要?笔者试图通过剖析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找出制约眼下期货公司会计环境优化的制度障碍,提出适宜的政策建议。
一、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执行的现状
涉及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1997年《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证监会200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上述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期货行业的会计制度体系。
眼下金融行业普遍执行的是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但由于制度修订之初,期货行业所占金融行业市场份额极低,该制度对期货公司针对性不强。并且,由于该制度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对期货公司是否执行并未做强制要求。
二、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现状分析,迅速发展的期货行业与滞后的行业会计制度显得非常不适应。从某种程度上说,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归纳了制约期货行业发展会计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均是针对商品期货交易。随着近年期货行业蓬勃发展,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显,尤其是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平稳推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台,逐渐丰富的期货公司经营业务与狭窄的会计业务指导制度显得不相适应,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会计制度指导性不强
上述两项会计制度的拟定均是基于早期期货行业处于清理整顿阶段为前提的。该两项制度为统一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明确费用的归集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规范早期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期货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早已结束,随着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证监会“五位一体”监管模式有效运行,期货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目前单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已制约期货行业发展,应尽快修订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出台符合期货行业发展现状,对期货公司会计业务针对性强、指导性强的会计制度。
三、修订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
期货公司已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为唯一业务,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应规范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类别,也应涵盖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业务类型。建议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参考其他成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拟定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继而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笔者拟以股指期货为例明说明扩充现有制度的重要性。随着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国第一支金融期货―股指期货,便终结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时代。从国际市场上看,金融期货合约交易额占期货交易额绝大多数,2011年我国金融期货交易额也已达到期货市场交易额的三分之一。可见,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类别。对会计核算而言,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交易所实施的是有别于其他交易所的分级会员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对于不同级别的会员采取差异化的交易资格管理。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应该采取有别于商品期货会计核算方法。
(二)规范现有会计制度
在规范现有会计制度方面,笔者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两项会计制度与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对,在收集整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期货会员资格费会计核算。《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谓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过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可见,上述文件将期货会员资格费作为一项期货经纪公司的长期投资。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呢,经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指出,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
可见,就《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并非长期股权投资,甚至谈不上是一项投资。因此,笔者建议,鉴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期货行业独有行为,为了区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建议在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单独设立“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将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均纳入其中核算。
2.规范期货风险准备金会计核算。期货风险准备金也是期货行业独有的会计概念,《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照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弥补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的因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
笔者认为,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列支在长期负债项下,主要基于在制订政策之时,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货市场过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期货市场整顿治理的阶段。不难理解制度制订者将期货风险准备金这一用于弥补客户发生穿仓损失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列支于长期负债项下。经过数年的规范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促使期货经纪公司有效规避风险,近年来期货公司出现客户穿仓损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提取上限必将是极大金额。这样一来,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科目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观点来看,将风险准备金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更显合理。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比如风险准备金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仅专项用于弥补客户穿仓损失支出。
3.规范期货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券商入股、证监会分类评级要求,期货公司纷纷追加注册资本,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经纪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利息收入确认没有明确表述,而在该规定会计报表示范格式中,利润表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可见,该规定将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作为红字冲抵处理。这样以来,不仅金额极小的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淹没”了,而且利息收入也无法真实体现。笔者建议,参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手续费收入并列。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仅仅核算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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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贫基金会计目标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就是要解决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促使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业绩更加真实可靠,确保投资者能在正确会计信息的指导下,作出合理决策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如何通过有效的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促使投资基金能规范恰当地运用投资者基金,正确地评价投资基金真实的经营业绩,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中的作用,成为投资基金会计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受托责任的会计角度来,基金会计必须能够公允地衡量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这也是为什么在实务别强调基金的实际净值和基金增长率的原因。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投资基金的信息使用者及投资基金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1.使用者范围上的特点。由于投资基金(投资公司)设立后,通常委托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的运作并进行会计核算,委托保管机构保管基金资产。因而,基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保管机构、投资公司(公司型)及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不是基金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为除了一些费用和少量临时。性应付款以外,投资基金通常不产生长期性的债权人。而在一般企业,债权人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2.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要求上的特点。首先,在财务状况方面,要求财务报告应充分揭示信托契约或基金章程中对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规定及其履行情况。因为债权人不构成基金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基金财务信息中反映偿债能力的内容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其次,在财务状况变动方面,要求提供净资产变动表,这与一般企业要求提供以现金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不同。因为一般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关心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股利、利息、偿还债务及扩大生产规模,以及企业获取现金是靠经营还是其他途径。而基金资产本身就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因此,投资者并不担心基金是否拥有适当的现金流量。由于投资基金的价格以其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而且每天或每隔几天就要公布一次净资产价值。所以,基金投资者更关心决定基金价格的净资产的变动金额和原因。因而,要求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来反映基金财务状况变动情况。
二、投资基金会计假设的特征
与一般企业相比,投资基金会计假设有如下特征:
1.会计主体假设的特征:我国的投资基金一般可以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会计主体与一般企业相似。是指公司本身各项经营活动的范畴,即投资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拥有基金资产。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会计主体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没有自身的组织机构、人员,其各项功能均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为行使。而一般企业的会计主体通常是一个组织,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从地位上看,契约型基金的会计主体不是法人,仅是一笔拥有自己名称和目的的资产。而一般企业的会计主体往往同时又是法律主体。契约型基金的会计主体之所以是投资基金,是因为投资基金虽然由管理公司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由保管机构保管其资产,但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机构都有其自身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与基金会计核算相混淆。所以,投资基金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机构而单独核算。同时,投资基金具备经济上的独立性,能对自身的经营成果负责。运用基金名下的资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是承担基金费用和亏损的来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都无权享受基金的收益,也无须用自己的资产去弥补基金的亏损。同时,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以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不得动用基金资产偿还。
2.投资基金持续经营假设的特征:封闭式基金由于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所以,持续经营假设成立。而开放式基金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因为,开放式基金随时可以出售赎回基金单位,每天都可能面临清算的问题。
3.开放式基金会计分期假设的特征:开放式基金除按市价核算外,每天都要按其净资产价值进行出售、赎回基金单位的交易,而且每天都可能面临清算,因此,必须逐日公布基金净资产价值,相当于每个交易日为一个会计期。而封闭式基金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与一般企业一样会计期通常为一年。
三、投资基金资产计量
投资基金会计与一般公司会计相比,其最鲜明的特征是其基金资产价值的高度不稳定性,所以,对于基金资产计量的信息价值、计量特性和损益确认等应有全面的认识。
1.投资基金采用现行市价原则:投资基金采用现行市价原则。主要有如下三个理成第一,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各种有价证券的价值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因而,市价比成本更能如实地反映基金所拥有投资的“真实价值”。第二,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实际上相当于间接持有一批有价证券,投资者除关心每期分红外,更关心所持资产的增值。因此,必然要求按这些证券市价其价值。第三,与一般企业相比,基金更有条件按市价反映投资价值。因为一般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生产经营,投资业务很少,限于精力和条件,取得日常市价资料不很方便,若经常按市价调整投资账户,成本较高。因而,对于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市价变动对投资的,一般不需在贴上反映。但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是证券投资,而且基金投资是专业化的,从设备到人员都能保证迅速取得最新投资动态和价格。因而,有必要也有能力经常按市价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相对而言,成本也较低。
2.投资基金收益的特点:在基金资产计量时必然会涉及到交易和持产损益,对于交易损益的确认是比较方便的,投资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和其它利息收入,以及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与一般相同。利息在未收到之前,采用计提方式: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则在投资交易发生时进行确认。投资基金的现金股利收入,应在除息日确认为收入。因为在股利宣布日至除息日,股价通常因包含宣布的股利而上涨,持有这些股票的基金在此期间的投资估值中,已按包含股利的股票市价调整了未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若再计提应收股利,会造成重复,虚增基金资产。这与一般企业的现金股利于股利宣布日按权责发生制将其确认为收入不同。
对于持产损益,也就是作为基金的证券投资,如果在估值日出现了增值或减值,到底是在当期确认还是递延确认,或者是不予确认问题,去告终是基金的难点。对于基金资产正常的增值和减值,在当期确认是应该的。但对于由于市场急剧波动而导致的巨额增值或减值,如果全部在当期确认,必然会导致基金资产的暴利或巨额损失,这显然不符合稳健原则和实现原则。但是如果当期不确认损益,而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却恰恰有像“银广夏”这样的股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不卖出股票,账面上就不会有损失出现,无法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真正价值,也不利于对基金管理者业绩的评价,更不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和对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基金会计的损益确认中可明确规定,其按市价为依据的持产损益达到多大比率时必须要予以确认或按一定的比例确认。特别是基金资产作为一种风险资产,应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于持产损失应要求尽可能在当期确认,而对于持产收益则可以采用适度的递延确认。但其确认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如在平时就适度提取风险准备,在实际发生损失时一次减计基金资产,也可将资产减值部分设立摊销账户来分期摊销。但无论采用何种确认方式,都必须要保持确认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将基金资产真实价值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四、投资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
证券市场无时无刻不在变化,这就决定基金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要合理反映基金资产
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也就是资产负债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反映基金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而经营业绩的衡量特性也是基金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方面。然而,基金业绩的表现是建立在对市场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基金财务状况有较大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如要向决策者提供具有决策价值的信息,就必须要采用动态的信息披露方式,并且要尽可能地提高信息的披露频率,使信息使用者能及时把握市场的变化状况,同时基金管理者还有义务和责任为投资者作出市场变动的趋势报告,为投资者全面评价基金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采取会计报表方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基金净值变动表。
目前,上市公司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新的业务事项和会计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会计规范与实务发展相比,显得相对滞后。为此,本课题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中面临的实务问题入手,将对外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和投资处置时企业遇到的而现行准则和制度尚未做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为研究突破口,着重探讨对子公司投资核算的方法、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涉及子公司资不抵债和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研究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实际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力求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的会计规范提供建议和参考,并对有关会计实务产生指导作用。
二、对外投资相关会计规范的发展及成效
在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所适用的会计规范主要是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投资具体准则是1998年6月24日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分别就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和投资的披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98年的投资具体准则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相比,已发生了质的飞跃,在规范投资的会计实务、提供可信赖的投资财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惯例进一步取得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方法上,规定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并应以账面余额在报表上列示相比,显然更加稳健;在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上,规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进行逐项检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的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成本,应将其差额首先冲抵该投资项目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一方面可消除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账面水分,真实反映投资的可变现净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企业采用后,可以大大增强了其发展后劲,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未作具体说明。在投资具体准则中,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等四种情况,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采用了国际会计惯例通行的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使用的权益法是一种不完全权益法,投资准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完全权益法,即将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填补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某些空白,并注意到与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准则规定一般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与《公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的责任仅以投资额为限是一致的。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对投资具体准则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问题上。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有如下变化:
1.引入了“初始投资成本”概念,使有关概念更易把握和执行。
2.明确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修订前的投资准则对放弃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各种生产资料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使得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超前引入公允价值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法,而采用了更为可靠且简单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
4.长期投资减值的确认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修订前后都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修订前的可回收金额指的是“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修订后的可回收金额,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定义为“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使可回收金额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财政部于1998年和2001年先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针对会计实务界在有关具体准则和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陆续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上述与对外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会计判断标准,规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回顾投资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历程,无论是在准则和制度的自我完善方面,还是在其产生的作用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对投资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更注重投资的经济实质,其制定和实施适应了经济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经济的改革发展。同时,注重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理念和措施,消除了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外资本融入中国市场的空间障碍和阻力,为我国经济逐渐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轨道并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先导作用。
在充分肯定现行投资会计规范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会计规范的制定在一段时间是相对稳定的,而实务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投资方式应运而生,这使得目前约束投资活动的会计规范体系或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一些盲区、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这就要求会计规范本身也应适时做出相应的补充、发展与完善。
三、对权益法应用的思考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被要求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但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应采用权益法,因而投资者难以从这两张报表中直接获取有关投资成本的信息,以及投资收益与分派股利相关度的信息。
(一)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范的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完成的《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改为《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减少了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处理的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目的在于改进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增强一致性。所谓单独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或共同控制主体中的合营者列报的财务报表,主要是指由母公司编制和呈报的除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财务报表、被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单独财务报表对投资的处理方法中,取消了权益法,允许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两种方法之间选择一种。在成本法下,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有关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允价值法则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项投资的经济价值。
(二)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的合理性
为了从不同角度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的财务信息,并简化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在单独财务报表对投资的核算中采用成本法。理由如下:
1.从提供信息质量的角度,成本法取代权益法,与合并财务报表相结合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
权益法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别在于财务报告的细节。权益法反映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而合并财务报表则以合并子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形式全面反映了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情况,由此可见,合并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比权益法更为完整的财务信息,因而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将不再需要重复提供类似的信息,取消权益法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其投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享有的权益,但依据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报告投资收益,不仅会降低企业报告收益的质量,而且可能引起超前分配的产生。而作为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投资人更为关注的是投资资产的业绩和切实的投资回报,成本法则能够提供比权益法更为相关的信息。
2.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采用成本法,能够解决集团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控制孙公司所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在实务中,集团公司为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完整的控制权,防止投资收益流出集团,集团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对一家公司投资(即孙公司)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对纳入合并范围母公司和子公司均采用权益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核算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现象。
下面列举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为20%以上,例如一方持股70%,另一方为30%,母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母子公司对共同控制的公司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通过股权转让、二级市场收购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一般会形成股权投资差额。按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当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差,应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而投资成本小于投资当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贷差则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一方为借差(存在控股溢价),另一方为贷差,借差进行分期摊销后的摊余价值,会形成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并价差,作为整个集团公司而言,对共同投资的孙公司实质上拥有100%的股权,借差贷差应完全抵消,合并价差的产生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为20%以下,母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一方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另一方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双方均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它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低于20%,显然不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将不能恰当地反映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因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若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可避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产生的上述矛盾问题。
3.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的核算采用成本法,会计核算简便,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可以有效避免虚增投资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考虑到应用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反映敏感性较差的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方式予以解决,而被投资单位的亏损情况,则可以在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反映出来。
四、涉及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投资会计处理
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遇到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按照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是,当投资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下[执行财会(2003)10号文以后,企业新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只可能是借差,因为贷差应计入资本公积],由此带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减记至零时,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没有同步为零。如果被投资单位继续发生亏损或投资企业以非权益性投资形式继续注资支持被投资单位,投资企业应如何确认投资损失;二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应否停止摊销。这些特殊问题,有的尚未对其进行会计规范,有的虽有规范,但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
(一)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损失确认的限度
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损失确认的限度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例如A公司2000年末支付150万元从第三方手中购买取得B企业全部股权,B企业当时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A公司确定50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平均摊销。2001年B企业发生净亏损100万元,净资产降为零;2002年B企业发生净亏损80万元;2003年发生净亏损20万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30万元。(本文不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还有债权或提供债务担保等情况,因为此类损失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通过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2001年确认投资损失1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还有45万元。2002年应确认投资损失45万元,至投资账面价值为零,有未确认损失35万元,2002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余额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余额为-145万元,“股权投资差额”余额为45万元。但是,对于B企业账面所有者权益为零以后发生的2002年净亏损80万元,A公司按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继续承担其损失,在“损益调整”明细账户中再确认损失45万元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公司对B企业亏损的应分担额。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实务中,投资企业对于财务状况不佳的被投资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增加权益性投资而是通过长期债权投资等形式继续提供财务援助。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已扩大了投资者在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时计算投资损失的基础: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连同实质上构成在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非权益性投资(如长期应收款)一并考虑。当投资者在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因亏损减少至零后,如果还有实质上构成在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投资者应继续按权益法核算并确认投资损失。
我们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对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应扩大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长期债权等非权益性质投资账面价值之和(不包括经营性应收账款,其损失可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揭示),以防止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后,通过非权益性投资继续投入资金支持,却不按照权益法确认损失。同时,还要与公司法相协调,无论是否存在对被投资单位非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均应以公司法规定的对被投资单位亏损应承担的责任为限。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按现行准则规定,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后,要暂停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待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投资成本以上时才恢复摊销。因此,上例中2003年、2004年均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需要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待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投资成本(本例为100万元)以上时才恢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是,2002年、2003年、2004年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因为上述差额是A公司看好未来B企业发展前景,其性质是为取得更多投资收益而预付的成本,类似于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这部分预付成本的摊销,不应受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好坏的影响,正如资产的价值转移和成本的分摊不能因企业亏损而暂停一样;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直未恢复到投资成本水平,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一直不摊销挂在账上,成为虚拟资产,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这种做法也与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会计规范不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是包括在投资账面价值之中的,我们认为可以将“股权投资差额”设为一级会计科目,把股权投资差额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开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预付成本,其摊销应按现行投资准则规定的摊销期限分期平均进行摊销,不受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好坏的影响,不存在暂停摊销、恢复摊销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不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再出现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已为零,而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仍大于零的现象。经过上述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能直接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应享有的份额,而且容易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亏损中实际应承担责任的金额。
五、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
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年限,按我国现行的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若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而实务中投资差额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区分,完全照搬上述规定进行摊销,就会违背有关会计原则,因此,我们试图在分析投资差额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稳健而且合理的方法,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一)股权投资差额形成的原因
股权投资差额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其形成是多种多样的,如投资企业以现金资产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新公司等等。
股权投资差额按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类:
1.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由于技术进步、物价变动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对这部分可辨认净资产投资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投资企业按公允价值计量,而被投资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因此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
2.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这是由于被投资企业有未入账的商誉,投资企业愿意以高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将其买进。那么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
(二)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探讨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国际上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按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摊销、按规定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对借差和贷差分别进行处理。我国采用第三种方式,并且不区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
对于相当于商誉的股权投资差额,由于其形成与整个企业密切相关,不可单独辨认,因此,可参照商誉的摊销方法。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或没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将不再摊销,取而代之的是进行年度减值测试。从我国目前的计提减值准备现状及所处的会计环境来看,商誉摊销问题不宜立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可在现行分期摊销的基础上结合期末减值测试两者并用,并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和期末减值测试的会计规范。因此,对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仍采用现行规定按投资期限或不超过10年的期限对其平均摊销,符合相关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而对于相当于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的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按现行规定进行摊销是否合理呢?
下面,我们通过实务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许多企业纷纷涉足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一些资金充沛的公司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共同开发建造商品房的情况。例如甲公司以现金资产形式投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共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开发土地建造商品房,双方各拥有50%的股权,合同规定新公司经营年限为50年。考虑到乙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远远超过原账面价值,甲公司愿意向乙公司支付一笔数额相当大的价款抵补乙公司折股的损失。这部分价款应作为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对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处理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现行的投资准则及相关规定,该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限5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股权投资差额来自于土地使用权的升值,而土地使用权将随着商品房的建造转入开发成本,因此应按商品房的销售比例摊销。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期限虽符合现行规定,但却不合理,理由是商品房从开发、建造到销售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即该项可辨认资产给被投资企业带来经营业绩的有效使用期远远小于投资合同规定的50年经营期限,将取得阶段性经营业绩的股权投资差额按被投资企业全部的经营年限进行摊销,显然是违背谨慎性原则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这种摊销方式虽符合配比原则,但也会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缺乏可操作性。该股权投资差额是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差额的摊销理应与被投资企业对该项资产使用密切相关,这项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而不是建造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按商品房的销售比例进行摊销,是符合配比原则的。但将差额摊销与销售比例直接联系起来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土地在闲置期和建造期,会因为没有进行销售就可以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这违背了现行准则和制度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范;其次,销售情况受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变化和国家政策影响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商品房建成后,恰好遭遇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销售情况不好,则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就不能得到摊销,这又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因此,考虑到按投资合同规定的经营年限远远大于与该项股权投资差额相关联的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发挥作用的时间,又不能按照销售比例进行摊销,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又遵循现行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范,我们认为,可以将现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规定中的10年作为制约性时间标准,按10年时间平均摊销。
综上所述,对于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部分,可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年限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被收购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差异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则应关注相关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同时从稳健原则出发,在不违背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前提下,设定10年作为限制性标准。当然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下:一是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资产是可以清晰地辨认的,二是该项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相当大。
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已经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最常见的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收取未超过50%。如果选择工商变更登记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因为大部分交易价款尚未收取,有提早确认之嫌或增加收益确认的风险;而如果选择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才确认股权转让,又因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让方,因而显得过于滞后。这使得发生有关业务的企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一)区分股权转让的确认时点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点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股权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四个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转让收益:(1)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2)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目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签订合同、交易签证、办理交割对于股权价款收付的规定,并非以收(付)全部交易价款为必要条件,如果受让方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且其余款项能提供合法担保也视为符合办理产权交割的规定,并据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时,虽然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但股权出让方对该项股权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即转让股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我们认为,既然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与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存在时间差,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确认股权转让两者也就相应存在时间差,会计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分。为了遏制企业利用转让股权调节利润的现象,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但确认股权转让应当以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过渡账户,解决投资处置的时间差异问题
为了正确提供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并合理确认转让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可以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这一过渡性账户,其性质类似固定资产处置时采用的“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股权交割时,按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转入该账户的借方,当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时,结转该账户余额,确认股权转让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账户设置的意义在于:
1.计划转让的长期投资在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时避免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在没有收到全部转让款项时可以较为稳健地确认投资转让的收益,防止股权转让企业操纵利润;
2.将拟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准备继续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开来,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七、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投资会计规范体系历经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规范投资的会计实务、提供可信赖的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投资会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在对外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处置等活动中遇到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同时要便于实务操作。
对于修订、完善与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1.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的核算,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成果,取消权益法,采用成本法,单独会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相结合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减少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2.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遇到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的成果,将现行投资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扩大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长期债权等非权益性质投资账面价值之和,并以公司法规定的对被投资单位亏损应承担的有限责任为限。
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应受投资损益的影响而递延摊销。根据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将其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开核算,可以设置“股权投资差额”一级会计科目,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预付成本,其摊销按现行投资准则规定进行摊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不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再出现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已为零而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仍大于零的现象。
3.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部分,其摊销问题不宜立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趋同,可在现行分期摊销的基础上结合期末减值测试两者并用,并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和期末减值测试的会计规范;对于被收购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差异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其摊销期限的确定,要关注相关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
4.在投资处置中,通过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这一过渡性账户,将拟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准备继续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开来,有效地解决股权转让的确认时点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点存在时间差异的问题,避免拟转让的长期投资在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时提前确认投资收益的情况发生。
此外,我们在对投资相关会计规范进行完善时,既要注意与其他的如无形资产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对其进行适时修订,又要注意与相关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相协调,以增强投资会计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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