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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一是将农村只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目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的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所以在调查核实阶段特别注重调查申报纳入奖扶对象的子女是否亲生子女。只要不是亲生子女,无论是合法收养还是非法收养的一律不纳入奖扶范围,引起了收养子女家庭的不满。普遍认为反正他们只有一个孩子,为什么亲生的给奖励,收养的就不奖励,并有人多次到县人口计生局和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理论;有的老人怕收养的子女找借口不孝顺或不负担养老义务,从收养的孩子懂事之日起就避而不谈其是收养的,一直说是自己亲生的。通过审核人员耐心细致负责任的调查,将收养的秘密揭开后,反而引起了部分家庭的不和,虽然是极少数,但也给农村的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对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些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收养法规定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又规定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且社会抚养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当养父母年老时,就应象其他自己生育子女的计划生育户一样,享受到国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更何况,奖励扶助金是由政府出资、财政保障,不是计划生育一家的事,将收养子女的农村老人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合乎民心、顺应民意,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然,何时纳入、怎样纳入、需要办什么手续,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和自己生育子女的一视同仁。只要户口本上显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就直接和其他人一样按程序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是符合条件但提前生育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而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应在一定条件下纳入奖扶范围
按照目前实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奖扶对象的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户。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在不同阶段对农村规定了具体的照顾生育二胎条件,如山区只有一个子女,平原丘陵第一个子女系女孩,农村中男到女家落户,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等。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又规定了具体的生育间隔。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有一部分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农民却违反生育间隔规定提前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或未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了第二胎。其实他们本来有可能是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这当然主要是他们自己的责任,但也不排除有我们工作不到位,宣传、办证不及时,极少数人为乱收费达不到目的故意不给符合条件的人办证,让内生变外生的因素。现在有的省市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取消了生育间隔,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二胎夫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这就给在一定条件下将符合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本可以内生却外生的人群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创造了机遇。应在适当时机将这部分人纳入奖扶对象范围。条件是必须按当时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领取了结论证。提前生育的还应按提前生育的年数相应推迟享受奖励扶助的时间,第二个子女必须是女孩。
育龄妇女季度检查是及时掌握了解育龄妇女孕情以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也是为绝经后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提供准确信息的基础工作。为提高广大育龄妇女参查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结合生殖道感染工程工作进行,把单纯性的查环、查孕融入到查治妇女病中。各村(社区)、乡级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计生干部、村(社区)专干、服务站医生和育龄妇女四签字的要求规范季度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对已经外出的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寄回双查证明,对无故未参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的对象应上门掌握原因,落实对策,确保季度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不流于形式,准确掌握育龄妇女落实宫内节育器的时间、型号。对有生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应及时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手术,确因疾病等原因不能落实手术者应有相应的诊断证明,对使用药具的对象应加强对药具使用方法的指导和使用效果的随访工作,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有效率、及时率、随访率达标。坚持以人为本,慎重处理绝经后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要求,为绝经后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提供优质服务。要大力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巩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的成果。
二、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
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按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擅自超范围服务。加大对b超非法鉴定婴儿性别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偷取节育环等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的安全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依法服务、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技术服务环境。
三、全面开展生殖健康促进活动,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切实抓好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在充分尊重手术对象知情选择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群众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坚持“三为主”方针,把技术服务贯穿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引进和推广无痛人流、无痛安环、新型绝育等新技术,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高效、方便的节育措施。加强咨询、随访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节育手术并发症。最大限度降低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的后顾之忧。
(二)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013年要按照“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的要求,抓好宣传教育、搞好婚前、孕期服务和孕期、产后随访;为病残儿家庭再次生育提供优生咨询指导和孕期跟踪监测服务,减少可预防的出生缺陷发生。
(三)积极开展惠民行动,努力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普及防病知识,开展常见生殖道感染疾病监测,把育龄妇女季度普查与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相结合,力争2013年查治率达80%以上,并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逐步完善全乡计划生育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积极参与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抓好流动人口、娱乐服务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主导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为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题,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确保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 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整合资源,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建设局计网站,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把计生工作与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融入、相渗透、相结合的文章及时发到网页上;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努力使宣传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融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为一体,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的宣传服务。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扣紧“新、进、家”三字,集中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送知识、送温暖、送服务“三进三送”活动。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努力开办一些群众乐于参与的教学形式,重点增加生殖健康以及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教内容,在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中,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融入家庭学法之中。
针对建筑施工队伍流入人口逐渐增多的现象,将人口学校办成流动学校。
二、 创新依法管理体制。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认真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全系统形成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有关奖励优惠待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的报销,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对依法登记结婚夫妇实行按政策生育,用法律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加大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对在城施工工地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工作,查验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育龄妇女来坛3个月以上纳入我方同服务、同教育、同管理。努力探索向工地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 创新计生优质服务模式。
关键词:新时期;计划生育;思想政治
计划生育始终是国家发展的基本国策,是一项关系到国民素质、国力昌盛的大事。计划生育工作历来开展难度较大,尤其是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计生工作人员在思政工作中具备一定的艺术技巧,增加语言引导的感染力,以情动人、实事求是,才能使群众真正接受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促进计生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计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艺术
引导是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先决条件,在计生工作中也不例外,只有注重引导艺术的发挥,才能使思政工作摆脱空洞说教、强制服从的误区,使公众自觉遵守计生条例。在实际工作当中,可围绕当地社会具体情况、计生对象的经济情况、家庭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教育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使计生对象认识到思政教育人员的出发点是对自己有利的,引导其认识到人口与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用事实来说话,从而形成强大的说服力和引导力,从而使计生对象对思政引导接受程度更高。
在计生思政工作当中,不能“为了讲政策而讲政策”,各种计生政策的宣讲最终目的在于使公众意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关注人口素质,同时主动遵循计生规范。在思政教育中要多引入心理学理论,针对计生对象的心理“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使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更有针对性。
二、带着感情开展计生思政工作
情感是计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剂和催化剂,只有融情入理,才能使群众感受到计生人员的真诚和友好,并打消对计生思政工作的排斥心理。长期以来,不少群众将计生工作视为对立面,认为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治工作。在新时期新环境下,计生人员需要用实际行动改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片面认识,并将真挚的情感的带入到思想政治工作当中,从而使更多群众认识到计生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只有在计生思政工作中融入感情,才能使群众理解并主动接受计生规范。
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不但要晓之以理,更要动之以情,多年工作实践证明,在计生思政工作中融入情感,才能使群众真正反思人口素质、教育质量、人口数量、性别歧视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制约计生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以宣传男女平等为例,这是消除性别歧视的重要方式,在以此为主题的思政工作中,计生工作人员需要明确性别歧视的错误认识,同时极大对女性社会作用、在政治、经济、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优秀表现等,以此证明男女具有均等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地位。同时还要对育龄妇女给予切实的帮助和支持,使其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和家庭地位,妇女价值的体现并不仅仅在生育权上,女性与男性一样可以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样可以创造财富和价值。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需要融入真情,要使广大群众感受到这份情感,从而减少计生工作的开展难度。
三、计生思政工作中的换位思考艺术
在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当中,每一个个体都会有自己的社会位置和角色定位,对于不同的社会角色,也会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约束。在确定社会角色定位之后,个体的社会功能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为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拓展了新思路,也就是实现换位思考,计生工作者需要站在群众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其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深入体会其心理变化和认知动态,从而更准确的找到计生思政工作的定位点。
在新时期计生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需要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鼓励群众积极开展社会生产,勤劳致富,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美满家庭的构建相融合。在思政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德育教育、生产培训、致富信息传递等多元素渗透作用,使群众认识到致富防老比养儿防老更可行、更有意义。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群众计生观念的转变,进一步帮助计生对象提高自我完善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人口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结语:综上所述,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需要讲究艺术,只有将计生宣传、思政教育和实际服务相挂钩,才能实现寓教于乐,使群众对计生工作的开展给予权利支持,并主动参与到计生工作当中来,消除传统的对立心理,认识到计生思政工作的开展所具备的实效性和利民性。作为计生人员要处处为群众着想,积极帮助其解决生活生产当中遇到的问题,促进计生思政工作成果的转化,为新时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注入新活力。
一,全面完成人口控制的各项指标:
1,全年人口出生控制数:2200个以内;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3%以上);
3,人口出生及节育统计合格率达95%以上;
4,长效避孕节育率达76%以上,药具占节育比例的10%;
5,政策外多孩:1%以内;
6,二孩出生婴儿性别比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
二,主要工作
1,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现宣传重点下移,着重抓好进村入户的宣传,舆论环境的营造,拟在村级文化室开辟"婚育新风文化长廊".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家"一法三规",《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计生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在抓好各级人口学校"五化"建设的基础上,拓展宣教内容,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教育,拟建立社区性健康教育基地.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
强化孕情跟踪管理服务,重点对当年计划内二孩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面实行孕情跟踪,乡(办),村(社区)两级要落实跟踪服务的对象,责任到人,盯人跟户,建立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并纳入考核.加强与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坚决打击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
3,优质服务工作
以深入开展创建"三好一满意"合格区和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争先创优,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作为中心工作,推行优质服务试点村(社区)达85%以上,以各级服务站,所,室为基础,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五必访"(即对新婚者,怀孕者,产后者,使用避孕药具者,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必访)及康检,妇检服务,康检率和妇检率分别达80%,95%以上.加强孕前管理,指导基层做好节育手术后随访工作,随访率达95%,稳步开展以落实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知情选择,加强药具管理,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开展"送温情"服务.针对各乡,办计生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拟举办3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达到"转变观念想服务,提高技能会服务,创造条件能服务"的要求.拟在7月份召开优质服务现场会.
4,依法行政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杜绝因计生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禁止乱收费,抓好《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年内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村达到100%,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城市推行居民自治的社区达70%以上,示范村(社区)达30%,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5,流动人口工作
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落实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完善流动人口各项管理机制,在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建立跟踪管理见面签单制度,积极开展"三生"服务,向流动人口公开服务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门面,摊位的管理,与房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劳动用工单位和住宅小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各种管理制度.拟抓好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试点.
6,协会工作版权所有
深入开展"四创"活动,"六有"建设.重点抓好村(居)民小组协会工作,建立健全协会小组的各种制度,推行"会员优惠卡"制度,在去年所建示范点的基础上,再新建3—4个示范点.积极探索计生扶贫到村,到户的新路子,各级协会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育龄群众搞好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发展生产,增加人均收入,引导育龄群众先生财,后生孩,走少生快富的道路.主动参与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动员育龄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年初评选表彰一批"四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7,规划统计工作
继续开展统计求实活动,规范基层统计表,簿,帐,卡,抓1—2个社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信息员网络作用,保证源头信息的准确性,实行分类指导,提高统计质量,确保人口计划的全面完成.继续抓好信息化建设.
8,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工作
按照"三改","三建","一强化"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完善"区指导,乡(办)管理,村(居)落实"的管理体制.重点抓好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搞好城市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调查摸底,落实计生政策兑现.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目标管理.层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数,统计合格率等指标中一项不达标和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计生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逐步完善对乡(办)的考核与评估.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配强配好计生人员,促进队伍结构的合理化,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计生干部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廉洁,务实,高效"的计生队伍.
3,加大对计生事业费的投入,保证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职场女职工,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散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不易被人们所全面了解、注意与掌握。对此,下面案例将常见、敏感的“特别权益”做以解说。
一、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可否?
晓丹是某个体厨具销售店会计兼综合员。最近,晓丹因怀孕几次工作时间做身体检查时,都是老板顶替她的岗位。想到晓丹产期临近,难免影响工作,老板决定让晓丹休假半年,工资减半,若接受不了就解除劳动合同!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有法律依据吗,晓丹可否不予接受?
维权提示:
老板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晓丹完全可以不予接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妈享有检查、休假等一系列特别权益。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老板若自作主张减少晓丹(孕妈)的工资或将其辞退都是违法的,晓丹可依法维权。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流产费用只能自理?
朱女士是某4S店职工。店老板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但未给朱女士等女工缴纳生育保险,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生育保险一说,该保险并非法定。最近,朱女士因流产花费医疗费等5200余元,她找老板要求适当解决,老板认为流产不是正常生育,单位不管。
维权提示:
朱女士的流产医疗费应由该4S店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未婚流产不是生育,没有产假?
赵亚莉是某快递公司职员,2012年以来,热恋中的赵女士接连二次流产。第一次流产公司象征性地给她10天假,而最近的第二次流产,赵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给予休假照顾时,公司的回答是:未婚流产已经违法了,更不同于生育,还想要照顾,竟想好事!
维权提示:
流产与生育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婚前或婚后流产,相关法律未做区别对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职场孕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相应的产假已经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孕妈产假最长98天,对吗?
于颖是上海某个体物流公司职工。2012年1月1日,32岁的于颖生下双胞胎龙宝宝,加之难产分娩前后共休产假5个月。为此,公司对她98天产假其全额支付工资,而对超出产假期的未支付工资。于颖想知道孕妈产假最长为98天吗?
维权提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是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还规定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其他省均有相应的特别规定)。结合本案,于颖属于晚婚晚育(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于颖除享受98天正常产假外,还应当享有难产、多胞胎、晚婚、晚育假等共计60天。
五、已经休过病假,为保胎还可以休假吗?
2个月前,齐丽丽因怀孕反映强烈,向所在公司申请休病假近40天。而后上班没几日,经医院检查告诉她:要保胎,最好在家休息一段时间。齐丽丽向公司说明情况,请求公司予以照顾,公司回答说:再休假只能按停薪留职办理。公司的说法对吗?职场孕妈有否“保胎假”?
维权提示: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第一、二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齐丽丽根据医生诊治需要保胎时,可以向公司申请休“保胎假”,公司应依法准予,并按病假相关待遇处理。
六、个体商户雇工孕妈,不受劳动法约束?
今年初,27岁的李小姐怀孕后,受雇于某个体餐饮服务公司做清洁工。最近临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可公司回答说,你只是雇工,不受劳动法约束,没有休假一说。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
首选,李小姐与所在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妈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员,当然应享有孕妈产假。
七、因哺乳婴儿完不成工作量,就得加班补上?
孙女士是一家酒业公司计件工。公司曾做出明确规定:凡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期间给婴儿哺乳的,应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当日劳动任务。最近,孙女士因工作时间内给女儿哺乳,每天耽误一小时,因她不肯加班,只能完成计件量的80%。为此,公司一连几个月都是按80%的工作量支付她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
维权提示: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孙女士应当得到100%的全额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此,孙女士不仅可依法维权,还可向劳动监察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监察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休奖励假,可否要求补偿?
2012年元月9日,35岁的翁女士生下龙宝宝儿子后,依法享受了正常孕妈产假。最近,翁女士听到了晚育奖励休假一说,随向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提出自己属于晚婚晚育,要么享受奖励休假,要么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即不同意补休又拒绝经济补偿。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届六中全会、总书记4.26讲话和市委第次党代会精神,以贯彻执行中央《决定》为主线,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利导机制,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任务
1.立足超前防范,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1)抓好孕前型管理和服务。一是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月访视、季服务工作制度。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每季普查,乡镇主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一定要亲临现场,亲自组织。积极探索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与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的绩酬相挂钩。二是抓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免费、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继续实施“免费吉妮环工程”,完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当年生育的育龄夫妇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要达到90%以上。三是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扎实稳妥地推进“优生促进工程”。认真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优生优育培训、咨询指导、产后访视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和接受规范的优生咨询服务率达80%以上,因病残儿再生育夫妇优生指导率达100%。
(2)加强基层队伍管理。一是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配齐配强村计生专干,对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实行考核奖惩制度。二是开展培训。年3月中旬对全市村(居)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各镇乡计生办每月至少要对村(居)计生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活动。三是开展评优活动。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开展评选优秀村(居)计划生育基层组织活动,利用1至2天时间,举行优秀村(居)计划生育基层组织试点观摩拉练活动,促进各镇乡取长补短,提高水平。
(3)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好信息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搞好统计数据分析,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科学考核评估方式,为奖励扶助、再生育审批、生殖健康检查、调查等工作提供方便、准确信息查询服务。
(4)深化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完善宣传阵地建设。各镇乡600口人以上的村要建全一条街、文化大院、活动室,配齐图书、电视、桌椅、宣传展板等相关设施。二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使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和应知应会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95%。三是对“双文明”创建活动进行评估验收。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开展创建“婚育文明村、婚育文明家庭”活动的规划》(计领字[]2号)要求,对各镇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活动经验,对活动开展情况好的镇乡进行表彰。
(5)抓好“双无”创建工作。坚持“双无”创建活动与加强基层计生队伍建设、开展优质服务、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后进转化和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深入基层,加强调研,解决问题。确保年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街和无政策外生育村(社区)数量较年有所增加。
(6)加强避孕药具管理。一是抓好拆迁村过渡时期的药具管理工作。督导乡村两级及时记录用药人员的联系方式,了解现居住的详细地址,确保药具工作发放到位,服务到位,随访到位。二是抓好流动人口的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免费避孕药具的获得率和可及率。进一步摸清流动人口用药人员底数,掌握其基本信息,在药具发放和随访工作中让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居民化的服务”。三是抓好国家和省两个药具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数据上传及时、准确,使用药具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100%,审核通过率达到100%。
(7)搞好计生协会工作。一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督导镇乡、村做好对贫困计生家庭的摸底、上报工作,做好市级协会的审核、确认、救助工作。二是做好企业建会典型的培树工作。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进一步挖掘企业协会中企业文化与生育文化的融合点,积极争创省、市示范点。
(8)认真做好财政预算。根据全市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要求,提前谋划,合理作出年度各项预算,积极争取计划生育经费足额到位。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项人口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2.强化综合治理,协调解决人口问题
(1)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搞好性别比调查核实工作。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含110)以上的镇乡、二胎新生儿性别比在120(含120)以上的镇乡,每季度调查核实一次。二是加强监督,综合施治。年初,召开全市综合治理协调员工作会议,部署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协调市政府与市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联等相关单位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书;搞好百日集中行动联合执法行动,对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站、药店、个体诊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打击“两非”行为。二是推行分娩、引流产、孕妇B超实名制登记、检查过程登记及急症引流产、计划外接生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站,对“十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各项表格的填写情况。三是执行有奖举报制度,公开群众对“两非”行为的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信息联络。四是健全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制度。搞好和完善相关部门联络员制度,建立日常信息沟通和联络机制,实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信息共享。五是执行跨区域协作制度。年4月,与相邻地区的青龙县、卢龙县签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跨区域协作协议,完善相邻县信息沟通制度。六是深化“关爱女孩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制定对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的优先优惠政策。
(2)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是坚持“流出办证、流入验证、季服务”制度。使流出人口办证率达到95%以上;确保流动人口按季参加居住地普查服务,把住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第一道关口。二是加快“双居”工程示范点建设,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之家,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技术服务、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开展“送免费服务、送法律援助、送就业上岗、送温暖关爱、送生殖健康”活动,努力为流动人口办实事;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和留守老人活动室。六一前夕,举行“六一,我和你在一起”活动;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救助政策,把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计划生育救助范围。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区域协作,增强“双向”管理机制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作用,及时查询、提交、反馈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实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加强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协作,在与17个流入流出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签订区域协作协议书的基础上,拓展协作区域,逐步建立起与流出地、流入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促进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四是实施综合治理。积极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反馈制度;建立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情况通报会,加强沟通、统筹协调、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措施衔接、管理服务联动。五是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确保动态监测工作如期圆满完成,并做好监测数据分析工作。
3.完善利导机制,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探索和完善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新型奖励扶助政策,积极引导各镇乡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使救助和帮扶工作更加贴近时展,贴近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更好的促进计划生育各项服务的深入开展。
(1)切实抓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加大核查力度,确保奖励落实率、合格率均达到100%。
(2)做好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工作。严格坚持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坚持“三不三公开”的原则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制度,做到对符合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准确登记上报,不漏一人,不多一户,及时足额将扶助金发放到应发对象手中。
(3)做好年计划生育救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对救助对象进行摸底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救助公益金。
(4)完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与农工委、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农牧、卫生、林业等部门协作,进一步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5)做好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年3月中旬启动,9月中旬结束,继续采取逐镇乡走的方式为全市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要使检查率达到95%以上。
(6)认真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继续采取县乡两级联合服务和县级直接服务两种模式为计划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妇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力争检查率达到90%以上。
(7)做好吉妮环的免费放置工作。对各镇乡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禁忌症、适应症及放置技术,吉妮环放置率达到到90%以上,确保无医疗技术事故发生。
4.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超生行为
加强计生执法队伍素质教育,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依法执法。加大对违反政策生育人员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党员干部,要坚决依法依规对其党纪、政纪处理到位。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充分发挥村级计生组织、乡级执法人员和计划生育执行庭的作用,力争当年政策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明显提高。
【关键词】三知三抓;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对策
1问题的提出
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发放与管理工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避孕节育方法及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已写进了计划生育法,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和随访是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是:让广大育龄群众安全方便的使用避孕药具。这更是开展优质服务、减少意外怀孕、降低人工流产率、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可此项任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药具宣传培训和随访不到位;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低;用药具人数不断增多;工作人员服务技能偏低和群众保健意识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避孕药具管理出现不少问题。为充分满足广大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的需求,使之能够用上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具,并促进药具品种的更新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药具工作改革。我镇在药具管理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将药具发放与服务融入到村民自治和整合卫生资源工作中,通过增设社区服务站为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领取避孕药具。通过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需要。
2管理的思路
根据以上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创新的管理思路
2.1探索管理机制
2.1.1积极探索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新机制。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改革:①药具工作者,需要改变思想,寻方法,找差距;②发动群众,提高认识;③适时制定计划生育相关方案,逐步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制。
2.1.2大力推进药具管理相关的改革,为药具管理系统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秩序,当群众认识提高,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后,全面衡量管理工作,建立新的模式,奠定药具管理工作提升的工作基础。
2.2做好“三五三”工作。
2.2.1做到三个落实: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职责落实。
2.2.2抓好五项工作:(1)计划发放:坚持计划免费发放主渠道,层层按计划和要求及时调拨到位,按照药具发放原则,定人、定时、定量送药具到育龄夫妇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需要。(2)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避孕药具管理和药具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群众充分了解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药具知识,做到会选择、会使用,用之有效。(3)随访服务:严格坚持随访制度。如实填写随访记录,村药具管理人员对第一次用药具对象随访率100%,并做好记录。首次使用药具避孕药(针)避孕对象,第一月随访2次,以后每月随访1次。产后40天内随访一次,发放并指导使用避孕药具。定期填报药具使用情况报表,做到按月随访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证育龄夫妇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具。(4)业务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严格考核,持证上岗。(5)考核评比: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平时与定期、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2.2.3熟悉三项业务:(1)计划编报:管理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编制并逐级上报,做到既保证供应又不积压浪费;既满足需要,品种多样,让群众有所选择,又要指导药具合理应用。(2)帐表管理:做到帐册(表)齐全,记载及时、完整、准确,帐帐、帐表册、帐物相符。(3)质量管理:要有专柜储存,做好药具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不合格药具,不得发给群众使用。
3实施的策略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需要在市人口与计生药具站的指导和帮助下,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不断的调整思路,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局,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不断探索药具供应的新路,完善药具管理制度。近几年,我镇采取了“三知三抓”的管理策略。
3.1三知:
(1)知晓明理强化基础工作:药具工作的重点在农村,村级药具管理人员素质高低,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避孕药具使用效果,工作者要以提高群众知情程度和满意率为目标。领导重视加大投入,在每个村配备药具专柜,配齐药具,保证必要的条件,备有足量的药具满足群众需要。
做好农村药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各村药具管理工作人员做到三清:①使用药具对象清;②药具进发存数量清;③药具使用效果清;三懂:①懂避孕节育基本知识;②懂药具基本性能;③懂药具使用方法和付作用处理;三会:①会宣传;②会指导;③会随访;三到户:①宣传到户;②送药具到户;③咨询到户;“四及时”即及时将药具送到使用者手中、及时将药具科学知识宣传到人、及时访视使用药具对象的孕情。④及时了解使用效果。规范乡村两级药具台帐与发放、随访工作。
准确掌握工作人员的情况,各村要做好登记,以便掌使用人员的情况。落实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的工作,宣传力度要大,让大家知道有此事并了解此事。
增设免费发放点,常年为群众提供避孕药具和咨询服务,免费发放统一挂牌,健全制度,展示药具、建立台账。
(2)知晓重点拓展免费渠道。农村依托现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工作网络,充分利用计划生育信息员、协会中心户等,延伸服务链,扩大覆盖面;对已建立的多渠道发放模式进行规范和整合,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药具免费供应范围,完善多点发放、入户发放、时时发放、自动领取等多种形式的发放网络,并随时掌握避孕药具发放情况,定期咨询随访;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和运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易接受、避孕效果好、毒副反应小、防病治病的新型避孕药具。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采购适宜的新型高效避孕药具产品,纳入免费发放,提高药具服务的科技含量;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为群众提供便利。各村的工作重点放在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上,我们对各家逐一进行指导,从各种票据、帐本、统计报表入手,实行微机化管理,实现了信息畅通、快速、准确。在各村成立了药具管理分站,市药具站又积极为我镇的社区药具管理投入了1:1的匹配资金,充实了药具展示柜,供药具管理单独使用,全区药具柜拥有率达到100%,真正实现了药具管理工作村级化。各村保证提供不少于15种以上避孕药具,保证库存量,保证质量,保证有效期。
(3)知晓载体,满足避孕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创新式宣传方法(将宣传与生殖保健服务、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等相结合)。通过媒体、集中活动、个人咨询等形式,以活泼明快的方式向育龄群众宣传,提高群众避孕节育知识知晓率。
3.2三抓:
(1)抓调研,总结分析经验,指导工作: 我们利用半年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了更好地拓展避孕药具发放渠道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问题,我们从2006年开始,先后对全镇育龄妇女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在问卷中设立了育龄妇女自然状况、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对所采取措施的满意程度、生殖健康状况、希望得到哪些方面的知识、需要得到哪些方面的服务、有什么建议与要求等7个栏目。通过汇总了解到,全镇已婚育龄妇女 4422 人,其中:有工作的1149 人,下岗女工35 人,无业人员 25 人,纯居民 93 人,流动人口 1617 人。采取避孕措施结扎1714 人,上环 1750 人,使用避孕药具650 人。我们又先后在药具改革试点单位了解到:希望得到避孕节育知识的占98 %,想了解性知识的占100 %,想得到生殖健康服务的占98 %,希望提供满意的避孕方法的占96 %,各类药具使用人数都比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改革前有所增加。调查中还发现在避孕药具发放渠道上存在漏洞,如下岗职工,流动人口,三资企业职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在原来单位领取免费药具很困难,她们非常希望改变现有药具供应渠道模式。
(2)抓服务,不断拓宽新领域: 首先:开展形式多样的避孕药具宣传活动,药具管理站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向全群众发放由市药具站统一印制的《致已婚育龄妇女的一封信》和《药具免费发放卡》,做到每名育龄群众都能看到这封信,都能领到这张卡,深受百姓的赞扬,说我们工作实,工作细,是把党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我镇还自行组织编印了1万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知识介绍”并及时发放到育龄群众手中,使群众充分掌握常用药具知识。
其次是努力普及避孕节育药具知识,做好服务。在抓好主渠道发放工作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新思路。结合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为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推广,提供了舆论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保证,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
(3)抓发展,努力提高药具管理水平。未来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使药具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①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化工作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药具的需求达到更深层次:除“避孕”和“方便”外,更要达到“易接受”、“副反应小”,我们要把提供可靠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和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积极统计使用避孕药具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分析总结,为育龄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方法,把党对群众的关心送到育龄群众的家里,心坎里,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感受优质服务。
②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关键是领导。药具管理工作是一项“民生”事业,积极争取区财政的支持,确保药具机构、编制、人员的落实,保证药具免费发放工作顺利及时的展开,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③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药具免费发放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现有的免费药具发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①出现大量流动人口、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②未婚先孕等现象增多;③人们对生殖健康产品的需求水平提高;使药具发放的工作半径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进一步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药具免费发放工作,切实降低外来人员的计划外怀孕。
④坚持宣传教育先行,利用媒介和其他手段,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人口知识,普及药具管理和药具常识,让群众充分掌握各种药具,切实做到育龄群众能及时获得所需的避孕药具。
⑤重视药管干部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密切关注并联系群众、高素质、专业化的药具队伍,是完成新时期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总之,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因素,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职业水平,让计生药具在国家的百年大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