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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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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条例

第1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遵章使用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

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电力交易场所的设施受法律保护。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交易场所设施包括计量、报价、交易、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等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75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杆塔及拉线基础周围15米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用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电力企业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电力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因绿化需要种植低矮树种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保持树木的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砍伐,给予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斜,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内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并立即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企业实施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应当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证明。

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存留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和供电企业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供电质量、时间或者方式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和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需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检定标志。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七)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八)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第二十五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或者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乘以窃电者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

2.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

3.采用上述方法难以计算窃电量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

(三)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窃电时的销售目录电价计算。

窃电后转售的,转售电价高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销售目录电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可以当场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

(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窃电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电力法律、法规;

(三)熟悉电力业务知识,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

(二)要求用电单位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检测等方式取得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破坏、损毁、盗窃电力设施以及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予及时处理;

(二)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

(五)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2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

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

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

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

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

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

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

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

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

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

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输电线路是电网运行的命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它在输送能源的同时又相当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坏,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给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我市是国家重点能源工业基地,现有各类矿井7对,邹县电厂、里彦电厂承担着国家重要的上网发电任务。上述企业的输电线路遍布城乡,面广线长,野外,存在着诸多隐患,特别是高压线下违章植树问题,一旦安全距离不够,就会造成对树放电,影响电力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生产,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抓好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水平,精心呵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持和完善高压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村居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按照途经辖区内高压线路径,建立协管制度;要把责任落实到村居,将高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层供电所,实行属地化责任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供电所和农电工的护线作用,发挥他们环境熟、情况熟、信息快的有利条件,把各类电力线路事故隐患和违章树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从“事后补救”走向“超前保护”。

(二)业主首责的原则。高压线路各权属单位、使用单位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科学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高压线与周围树木的安全距离,划定安全监管范围;要注重提高电力设施自身防护能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履行主体监管责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数额的电力设施保护经费,对架空电力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章现象,做到早发现、早通知、早报告,及时遏止和处理。

(三)违章不补的原则。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对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强制砍伐;也可由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会联动的原则。高压线路权属各单位凡新建电力线路,要主动与公安、规划、交运、住建、林业等部门沟通,构建和谐相处的关系,把树线矛盾、修路移杆等问题解决在初期,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其他部门在工作中涉及此类问题时,也应主动和高压线路权属单位积极协商,在规划方面严格把关,有效避免矛盾的产生;公安、安监、交运、林业、园林部门要配合电力监管部门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树木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和高杆植物,要及时责成种植户或产权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坚持群防群治,供电、安监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高压线路监管工作,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

三、进一步落实高压线路走廊安全监管措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又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制止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事件发生。

(一)落实部门责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树木等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植树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树木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植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打击处理。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发改、经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市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镇街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在安排植树造林和组织林业生产时,要指导各镇街、村居避开供电线路安全区域。电力主管部门和线路权属单位:要认真履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因违章在高压线下植树未得到补偿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高压线下植树的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安全生产月宣传、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宣传等活动的开展,着力加强对沿线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的宣传教育,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为输电线路安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信、公安、安监、城管、住建、交运、国土、综治、工商、林业、广电、电力及各镇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集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认真制定出台治理方案,切实将治理工作落实到村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可根据树障不同情况,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属修剪、移栽范围的要坚决砍伐。树障清除后,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各单位要与有关村庄签定相关协议,明确不再出现新的树障,对树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电力监管办公室要成立由供电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并形成例会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协调解决危害电网运行的安全问题,部署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高压电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相关村居要成立1—2人专兼职巡线护线队伍,落实护线经费;要建立排查档案,定期开展线路和设备的巡视,加大对高压线路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制止一处,查出一处,整改一处,不给线下植树等违章行为可乘之机,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各镇街要与各村(居)、组负责人层层签订《高压供电线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与管理,有关责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数额的供电安全风险抵押金,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发动人民群众进行群防群护。

第4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平安、建和谐、促发展”的中心任务,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以电力安全生产、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可靠供电等为主要内容的平安电力创建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安全检查、监督考核等措施,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电力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各项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平安电力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三个不发生”(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宣传贯彻《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建设坚强电网。

三、创建范围

五、职责分工

县农电有限公司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牵头工作,对系统内部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安监保卫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客户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可靠供电和客户用电安全,各相关部室各负其责;生产技术部负责电网规划、前期管理,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党群工作部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活动的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平安电力创建氛围。

县综治办要负责平安电力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县公安局要加大打击和整治涉电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破获一批涉电违法犯罪案件,打处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废旧金属非法收购站点清理整顿,堵塞销赃渠道,确保涉电企业生产秩序的稳定。

县工商局要严格依法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登记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县住建局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依法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要组织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制度,对输电线路、电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进行的各种取土、采石、种植、养殖等作业,向县农电有限公司提供无危害证明后再予以审批。对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的,也须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方可施工。

县交通局要按照《公路法》、《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县安监局对电力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电力发展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保障电力项目用地需求。

县林业局要积极配合县农电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查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种植树木。

六、重点工作

(一)突出抓好电力设施保护。要全面贯彻落实《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群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局面。深入开展输电线路通道和变电站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威胁输变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外部隐患,确保输变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治理电网安全隐患,加大老旧设备、变电站改造力度,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深入排查治理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电安全隐患,加强督察整改落实,提高全社会安全用电水平。

(三)积极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建立完善以电力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参与,紧密配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电网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坚持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素质”年活动。以实施岗位安全等级准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三评”工作,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四)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科学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将电网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农网完善工程,协调各级电网发展,全面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和供电保障能力,实现电网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建立电网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电网发展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

七、工作要求

(一)县平安电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对因创建工作不力、配合不强,导致发生大面积停电等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详细安排,周密部署,活动要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点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得到协调解决的,马上向县平安电力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5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大及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联动,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重点清除、组织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现象的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造优良的安全供电秩序,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障碍物,特别是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消除线路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规定如下。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

注: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处理原则

1.对于线下违章树木,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予以砍伐,电力部门不予任何费用赔偿。

2.对于有异议的线下树木,根据线路架设时间,由林业部门鉴定树龄后,若线路架设在前,植树在后,则进行砍伐并不予赔偿任何费用;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按照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3.对于线下景观树木,确属不能砍伐的,必须修剪,确保安全距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供电系统充分利用媒体、流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吊车碰线等行为的危害性。

(二)专项治理实施阶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供电系统对本辖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点等进行认真登记,提供给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动员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经动员后仍不清除的,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强制清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六、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议;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定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群防群治护线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严厉打击涉电犯罪活动,完善市县公安和供电企业打击涉电犯罪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纳入到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及时办理砍伐手续。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电力线路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把好规划关,防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景观植物时,事先和供电部门协商,保证种植景观植物的最终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距离。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严格电力杆塔周围采沙的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种植绿化带和规划道路、桥涵时,提前留出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加强道路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管理,防止机械设备误碰高压线和损坏电力设施。

市供电公司:充分发挥专项治理的主体作用,打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协调各县(市、区)电业局摸底排查,掌握实情,积极主动将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情况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对电力线路通道内危及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第6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难点一:农电“两改一同价”后,由于农村电力设施产权通过“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划转到电力部门统一管理,点多面广线长,随着管理范围扩大,带来的安全风险大,管理难度大。

难点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行政执法权被取消,配套的电力行政执法尚未到位,出现一些算不上刑事案件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一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导致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仅靠供电部门管理,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理难度很大。

难点三:目前供电管理的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对供电所从事营销工作的农电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农电工业务基础较差,政治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发现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出现后一时不知所措,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难点四:过去村组管电,其管电电工由村里自行确定人选,多数为村组领导的亲戚朋友,少不了有“人情电”、“关系电”,部分村组干部用电不交钱。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电工由电力企业聘用,村组干部沾不了光,参与电力管理的积极性也随之降低,更有甚者,有意刁难管片电工,破坏电力设施。

难点五: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2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随着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电力企业对农村电力设施管理范围的扩展,安全风险加大,反窃电和保护电力设施的任务更为艰巨。电力部门必须依法治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横幅等手段,向广大农村用户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电力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电力客户增强依法用电、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对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先进典型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2.2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明确电力执法部门,配齐人员。执法人员不够的,可通过考试考核聘用电力部门有执法资格和执法经验的人员参与协助。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以及经贸、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为了长期坚持这一活动,将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动纳入县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内,为保护电力设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电力部门应会同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做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

2.3调动各方力量,采取群防群治的措施保护电力设施。建立健全乡、村、户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协议。实行乡包村、村包户、户包杆的管理模式。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及时向电力和公安部门报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联合司法机关,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农村治安联防的重点,严加防范,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村民护线队,加强夜间巡逻,遏制盗窃案件发生。

第7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一、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细化、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决策宣传。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围绕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结合我县经贸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民爆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宣传力度。

三、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隐患“清剿”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每月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日活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县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结合安全检查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五、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县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民爆、电力、建材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及升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工作,切实巩固达标创建成果。

第8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电力设施问题保护

    随着我国农电“三新”战略建设经过几年如火如荼的开展,全国上下进行了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经过了农村电网改造,最终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即“两改一同价”。通过实施这一农电体制变革的“民心工程”,农村供电可靠性和电压质量都得到了提高,解决了农村低电压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减轻了农民负担,对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和创造良好社会效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电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由于电力设施管理范围线长、面广、点多,这就使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把农电设施保护好是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

    1 目前农村电力设施现状

    1.1 资产产权的转移

    大部分设施在农电体制改革前,属于乡镇和村队的集体资产,按照“属于谁,谁负责”的管理维护和承担安全责任原则。通过农电体制变革后,资产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农村的电力资产,所有权、维护管理、安全责任的承担都发生了上移,但是配备的人员并没有发生变化,设备也没有发生增减,这种状况就造成了顾头就顾不上尾的管理间断的现象的出现,加上一些农村电力设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保护的不到位,发生公用变压器、配电箱被盗,线路、电力电缆、部分农灌线路被盗割,电力设施不同程度上遭到了破坏。人为的事故影响着供电工作正常进行,从而使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地影响。农村电力设施,由于被盗后修复难度大,无形中又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尤其是在灌溉季节,农田断电无法抽水灌溉,农时的延误,在经济上会给农民带来不小的损失。电力资产的移交,资产产权发生的变化,农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农电资产安全责任完全都由电力企业一个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出现的故障,完全依靠这一个部门来负责排除,难免在服务的时间上照顾不周到。

    1.2 电力设施被盗或破坏的情况

    农村电力设施体制改革后,呈现出网点多、网面广、农村电网网线长等特点,这无形中就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一些犯罪分子,就采取盗窃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的手段,企图在短时间内发财致富。在农村,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路途远和路线长,所以不能保证在短时间修复完成,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产和农民的正常生活。由于农民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相对薄弱,在自家建房、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的砍伐上,农村道路的修整施工中,破坏农村电力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对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了严重威胁。

    农村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被破坏后,虽然经过报警,公安机关介入,但在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就是有的取证困难,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或者是掌握的证据不足处罚程度较轻,或是由于警力不足破案率不是很高。这些原因就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会逃脱法律的严惩,进而偷割电线、电缆的现象屡禁不止。电力设施遭到损坏,违法分子得不到惩处,只能由电力企业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有就是废品收购机构,由于经常在他们之间形成“一站式”服务,工商等部门对此的监管出现盲区,使得犯罪分子一路绿灯就实现了“发财”梦。即使案件被侦破,发生的经济损失是难以挽回的。由此可见,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在工作中任务艰巨而复杂。

    2 保护农村电力设施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2.1 加大宣传力度

    农民对于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不强,这就首先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对于《电力法》、《电力使用与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宣传,成立专门的小组深入农村进行咨询解答。利用村街的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电力设施维护的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的社会氛围。通过深入农村的大力宣传,提高农民依法保护农村电力设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在出现设施故障时,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参与,成立村民保电护线联防小组,让每户村民都参与到其中来,形成“我为电力设施尽份力”的局面。进而,建立警企联动、群防群治的保护机制,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供电、公安、城建等管理部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对违章建筑,对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树木,及时治理,隐患于未然,将农村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小化,使农村电力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

    2.2 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农村电力设施的维护,需要对村民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的大力宣传教育,在宣传的基础上进行多管齐下的部门配合,形成有效的人防,同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一张严密的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网”,遏制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农村电力设施的有效保护过程中,还要注意方法和措施,由于人力、警力的不充足,就要面对现实想办法,使电力设备与防盗报警系统相结合,在变压器上安装个防盗锁,或者焊接护栏等,周围加装防护措施或警示措施,通过防盗措施加大盗窃作案的难度系数。

    2.3 实行奖惩结合,建立护线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

    在农村电力设施的防护工作上,实行奖惩结合,同时要建立护线激励机制,并形成长效机制。专业技术人员毕竟还是有限的,并且农村的电网非常的广,每天都巡视检查到是不现实的。但是为了排除被盗被破坏的隐患,就要对农村电力设施进行全天候的管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属地监管,把电力设施沿线的村民,分段进行管理维护,充分调动附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对于盗割电线电缆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实行奖惩结合,对于那些能够对农村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也是必要的,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激发农村居民的热情和责任意识,引导每个人都参与到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队伍中来。

    2.4 坚持依法维护农村电力设施

    首先,工作人员要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非常熟知,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条件,只有知法才能分清某一行为是否真的违法。为了将农村电力设施案发率降到最低值,需要工作人员随时与公安、派出所等司法部门保持通讯的畅通,目的就是将维护农村电力设施工作,稳步纳入依法治理的体系中来,把打击破坏、盗窃农电设施的犯罪活动作为治安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司法机关,披露一些典型的破坏农村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揭示犯罪分子依法得到的惩处,来教育村民群众,起到震慑作用。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要严格控制盗割电力设施的废品收购行为,使盗割的电力设施的赃物无路可销,从而打消犯罪分子的“致富捷径”的念头。

    3 结束语

    总之,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做到将防范机制引向深入,做到三防,即“防盗窃、防破坏、防治安危害事故”,有效地遏制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为农村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各部门必须上下一致、团结一致,通力合作,为本地经济健康稳步发展以及当地社会的稳定做贡献,真正把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好,在农村营造出一个良性的供、用电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建仁.浅谈电力设施遭破坏、被盗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农村电工,2009年第11期.

第9篇: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供电单位,按照市政府部署和要求,认真清查治理整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了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由于电力设施面广、点多、线长、涉及社会各个层次,清除难度大,加之部分地方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违章建房植树、非法施工等侵占电力线路保护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市加快推进电网建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认真治理整改电力施设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全面完成治理整改任务。

一、严格依法办事。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总负责,要将本次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进行逐项清理、检查、验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居委会、村两委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工作力度,确保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依法搞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等行政许可工作,对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市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树木移栽或修剪手续;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等行为。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调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绿化规划工作,在制定绿化规划方案时,要征求市工信局和供电单位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