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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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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

第1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20**年是我镇“真抓实干、再续辉煌,实现**经济社会快速高效发展,早日步入**经济强镇”的关键之年,为了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镇党委、政府决定继续对村(社区)和镇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咬定一个目标,突出三个重点,实现五大突破”的工作思路,深入实施融城强县战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全面加速镇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考核范围

全镇11个村(社区)委会、各镇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

三、考核指标(见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操作办法

1、镇党委政府成立村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各办,统一检查验收,按各单项具体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3、实行加、扣分办法:获县级单位表彰的每次所在单项(下同)加5分,获市级单位表彰的每次加10分。凡受市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县直部门、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

4、设置目标考核综合奖、单项奖和目标管理奖,并评选一定数额的先进个人一并表彰奖励

5、除上述目标考核外,其他办不另单独考核。

五、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综合奖。对综合目标考核中排名前6名的村(社区)委会授予“综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2、单项奖。对单项考核得分在前5名的村(社区)委会颁发锦旗,并分别奖励500元。

3、目标管理奖。对考核得分在前6名的镇属企事业单位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500元。

第2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一、《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是为了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随着近年来各地风风火火的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发展前景和人员管理一直备受关注。从国家层面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问题迫在眉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条例》的亮点浅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有着以下几个方面亮点,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政策指导。

1.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

《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从行政法规的层面上明确表明不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如何改都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这一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人才的选拔任用要采用民主、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人才并实行人才分级分类细化管理。

2.指出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方式

《条例》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和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这就表明事业单位今后的岗位设置必须以国家建立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为准则,按实际情况因事设岗而非因人设岗,且必须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要求,为组织人才竞岗和岗位考核提供依据和标准,以便进一步规范人才管理。

3.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条例》第九条中列明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法定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统一规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法定流程,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对人事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4.给出了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的流程

《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将竞聘上岗流程法定化,有利于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方针。

5.规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订立与解聘条件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条例》在整个第四章“聘用合同”中详细列明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订立与解聘的相关要求,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实现可进可出,可上可下,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条例》还对事业单位的人员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3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20xx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1为规范白云区档案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区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档案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白云区档案局20XX年底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局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即:白云区档案局地方志科编纂科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2个。

(二)考核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对白云区档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区档案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白云区档案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档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白云区档案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参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60%)。由白云区档案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60%。

2、同事评(40%)。由白云区档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

白云区档案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3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8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2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60%*A/3+40%*B/8+10%*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白云区档案局每年年底对事业编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或全区档案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九、本考核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

十、本考核办法由区档案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xx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2事业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这一定位决定了事业单位所应具有的四大特征,即:依法设立、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事业单位最重要的特征,由此也决定了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能简单地以利润和经济成本为目标,而是要衡量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社会转移价值,而这种衡量存在三个较大的难点:

(一)难以确定:所谓难以确定,就是公共服务的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比如中小学教育质量,我们希望中小学为社会提供素质教育,但什么是素质,如何衡量素质,目标难以确定,于是,多数教育管理部门以分数和升学率作为评估学校教育质量的指标,因为这一指标容易确定,但遗憾的是,这种容易确定的、明确的指标,却往往不能代表事业单位的设立使命。

(二)难以量化:所谓难以量化,就是公共服务的评价标准难以完全定量衡量,比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健康服务与健康教育,而由于区域的不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标准就比较难以量化,考核就有一定的难度。

(三)难以衡量:所谓难以衡量,就是公共服务的评价数据难以计算和获取,对于企业来说,产值、利润、合格率、成本等都可以通过企业的财务信息获得,而事业单位则不然,一是有些工作的效果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二是针对公共服务的考核往往要引入社会评价的方式,要选择相当数量的样本进行调查,实现成本较高。

正因为此,事业单位普遍感觉绩效考核推行起来的难度很大,而本次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改革又将考核的问题再次推上了桌面-既然是绩效工资,必然要有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产生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应用于工资的发放。这一矛盾如何解决?集多年为企事业单位设计绩效考核方案的经验,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启动绩效考核,不一定要求面面俱到、非常完美,但必须把握好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绩效改进为中心,以程序公平与标准公平为基本点。

(一)以绩效改进为中心。

客观地看,相对于企业绩效考核,除少数相对市场化的单位之外,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单位的干部、员工甚至还不能完全区别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考评、民主测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概念,因此,对于多数事业单位来说,第一轮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更多的是绩效管理概念的普及、理解与导入。在这一阶段,我们特别需要向全体人员灌输的概念是:绩效管理是一个循环,自绩效计划开始,经过绩效辅导、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到考核结果的应用,形成了一个闭环;经总结提高后,进入下一轮绩效循环;在这一过程中,组织绩效呈螺旋上升的趋势;而绩效管理的目的,正是促进被考核者达成目标,并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其中,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绩效工资只是绩效考核结果的一种应用方式,考核不是目的而仅仅是绩效改进的手段。

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大家就会把目光聚焦在如何实现绩效的改善上面,而不是把考核结果仅仅当作分配的依据,而过分关注其公平性。客观地讲,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非量化的、非可控的、非绝对公平的因素,即使是企业的绩效考核也是如此,事业单位的考核更是无法做到,因为公共服务的价值和质量本来就难以衡量,在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环境下、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服务更加难以建立完全公平的评价标准。此外,即便这样的标准可以找到,取样、清洗、计算的成本也将非常之高,可能导致绩效考核这一管理活动的投入产出比过低,无法长期持续。

(二)程序公平。

所谓程序公平,即绩效管理的体系科学公平,程序规范公正,结果透明公开。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首先要做到程序公平。之所以这样说,基于三个考虑:首先,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其考核指标的量化程度低、标准化程度低,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再不能很好地解决程序公平问题,则考核的公信力将大受影响;其次,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摸索,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刚开始全面推行,案例、经验、数据库等都不完善,因此,需要先从程序的规范入手,因为程序的规范难度相对较小;第三,通过程序的固化,可以引导全员观念的转变,由传统的为发奖金而开展的年终考评转变为为实现目标而进行的绩效管理。

实现程序公平,首先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次需要通过培训令大家理解、认同绩效管理的意义与目的,第三要设计科学、规范、可操作的程序,第四要引入软件等方法,将绩效管理程序固化、标准化,使之能够可持续执行,避免一阵风、运动式的绩效考核。

某公积金中心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设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同行业的调研、考察,公积金中心系统规划了绩效管理的工作框架,明确了绩效考核的层级关系,以及绩效管理的基本流程。根据中心的工作特点,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跟实际工作量相结合计算,定性指标采用360度评价打分,分为a1/a2/a3、b1/b2/b3、c、d八个标度,针对每个标度设计了可供参照考核的评分标准,使得打分更加准确、便利。同时,该中心在咨询公司的协助下,适时导入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使得绩效管理工作格式化、标准化、程序化,大大降低了绩效考核的工作强度,提高了考核体系的可用性。

通过上述措施和技术,该中心实现了绩效管理程序的公平化、标准化,考核工作得到了全体干部、员工的认可,有效地推动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改善,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三)标准公平。

所谓标准公平,对于绩效管理的要求则更高,它要求绩效管理的目标能够转化为一套具有领先性、体系性、可操作性的指标和标准并有效分解到被考核单元(组织、部室、岗位),同时,通过配套的数据收集与管理体系,对每个被考核单元给出客观、公平的评价。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终极目标是要做到标准公平。所谓标准公平,体现在四个关键点:

首先,一个绩效管理良好的组织,其绩效考核的整体指向必然是组织的战略或经营目标,因此,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要做好,首先要有单位的战略或年度目标,因为这才是绩效考核真正的目的和方向。应该说,这方面事业单位的基础还是有的,一般都有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这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条件。

其次,需要有一套程序、一个部门或岗位负责分解上述目标,形成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室的考核指标,我们称为战略解码,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每个季度、每个月都需要跟踪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第三,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岗位考核指标库,以及针对科室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培训体系。只有分层分类,才能体现不同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特点;而科室负责人是绩效考核的中间层,只有这一层级的管理人员熟练、技巧、规范地使用绩效考核的方法,才能够把单位给予自己的考核压力有效地传递到基层,并根据表现给予每一位员工科学、客观的考核结果。

第四,需要建立一套数据的收集和评估程序。需要财务和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数据,要明确责任人、数据提交时间、数据报送口径;需要考核小组、述职会或360度评价的,要建立尽可能详尽的评价标准或目标锚需要外部评价的,要做好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管理和审核工作。

当然,绩效标准的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与调试,从而找到考核精度与考核成本的平衡点。

20xx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范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是指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绩效考核是运用特定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被考核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范围为市直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综合协调;

(三)审定被考核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

第七条 市事考办职责:

(一)拟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组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和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

(三)负责制定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各行业、部门制定的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四)审定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

(五)审核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

(六)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及备案;

(七)负责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八)负责绩效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组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评委库由东营市行政管理科学研究会理事、专家学者组成,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九条 成立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个性指标考核细则的组织实施。

专业绩效考核委员会由7-9名评委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委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熟悉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相关业务。

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考核单位也可向市事考办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且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具体情况,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共性指标(40分)

1、登记管理(25分):法人登记、年检,宗旨、业务范围履行情况,信用建设、信息公开等情况。

2、社会评价(15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二)个性指标(60分)

1、主体业务开展(25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研与创新、成果与奖励情况等。

2、经济社会效益(20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状况(15分):内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自查自评、考核预告、实地考核、社会评价、专业评审、确定等次、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东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事考办。

(二)考核预告。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核。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由评委及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1、查阅资料。重点检查反映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资料。同时,核实反映个性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听取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被考核单位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3、现场核查。对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被考核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综合上述情况,提出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得分。

(四)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的社会满意度进行测评,包括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两部分。民主评议由市事考办组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进行评价。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对象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调查的有效样本原则上不少于200个。

参照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赋分公式提出共性指标中社会评价部分得分。

(五)专业评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对个性指标进行百分制量化评价,写出考核评语,确定考核得分。

(六)确定等次。市事考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第4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强县富民的根本途径。全民创业工程要以项目为载体,以投资拉动、消费推动、劳动带动,三驾马车联动一体推进,让一切有投资能力的人都投入创业,让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投身创业,让一切技术成果都能广泛运用,让一切生产要素都能创造社会财富。调动全社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稳步推进强县富民。**实现全民创业工程要紧密结合县情,科学确定创业目标,在全面推进创业工程中要着力抓好两个环节:

一是以项目为载体,投资、劳动、技术为支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为纽带,引导各类主体创业。

全民创业工程要坚持“唱好山歌、走好水路、念好羊经”的发展思路,大力实施“226131”创业目标,即:

依托两个资源,全力推进创业。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聚集各类生产要素,激活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全方位、多层次发挥两个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采取两个步骤,逐步推进创业。前三年,稳步推进,重点突破。中长期(4-10年),做强做大,增量发展。

培育六个创业主体,全面参与创业。引导牧农民走出土地草场创家业,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走向市场创实业,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走出机关单位创事业,中小企业规模发展创大业。

实施十大工程,新建十大企业。利用资源优势,采用bot、tot(建设、运营、移交)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旅游景点开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电力等项目建设。依托四大工业园区,实施金、铬、煤、铁、锰、钒、水电、土地、旅游、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开发等十大工程,对现有企业进行股权改造,逐步进行大股东减持,吸纳民间资本,增量扩股,扩大资金的投入量,建设改造一批年销售收入超千万上亿元的强势企业,壮大地方经济实力。通过政府引导,全社会集资,发展个体民营经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十个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优势企业,培育一批支撑地方经济的“小巨人”。

建设300个创业示范家庭。一业为主,多业发展,启动家庭创业工程,通过能人带动,发挥创业家庭的典型示范作用。不拘形式,不拘内容,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实现创业富民。

发展十个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吸纳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为社会各界提供农畜产品流通、法律援助、会计、审计、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劳动力输转、家政综合服务、工商业联合、设施种植养殖、物流运输等专业组织和协会,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服务行业有序发展壮大。建立

二是以环境为依托,政策为支持,制度为保障推动全民创业。

实施全民创业工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做到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创业冲动,重点从营造三个环境,出台八项细则,完善十项制度入手,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投资拉动、政策促动,狠抓各项政策落实,努力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的体制环境。

营造三个环境,即营造法治保障环境、干事创业环境和社会保障环境。要坚持服务为主,推进依法行政。做到思想上坚持“放”,政策上落实“宽”,措施上明确“扶”,服务上强化“优”。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推行“阳光政务”,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放水养鱼”的原则,扶持现有企业吸收社会资金,增量扩股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和发展后劲的企业,在融资、用地、税收等多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鼓励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

出台八项细则,就是要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切实履行依法管理职能,结合行业管理职能特点和县情,制定出具有开拓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土地草场流转、户籍改革、工商税收管理、小额贷款扶持、劳动力输转培训、创业奖励、创业管理、创业产业引导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5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一、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无论从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和动力方面分析,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均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督管理方式单一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局限于年度检验方式,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极其有限,有些地区的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几乎没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这意味着年度检验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集中进行。从!现实情况看,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对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加强事业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年度检验时间相对集中,工作量大,单一采取这种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做到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二)监督管理尺度模糊

从登记管理工作自身看,虽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但监督管理的内容还比较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归纳起来有七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事项、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及收入使用、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证书和印章使用、接受捐赠和资助管理使用等情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的内容缺少权威解释;有的内容只是提出了问题,而缺少组织实施的配套措施。造成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对如何把握监督管理内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有时比较模糊。从登记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的关系看,对事业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诸多部门职能交叉,有些监督管理工作应由谁为主负责不够清楚,使监督管理职能有时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

(三)监督管理措施乏力

尽管《条例》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诸多监督管理责任,但因受权有限,且受到体制因素、制度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手段不够有力,一旦出现问题,登记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如果有关方面不配合,就很难奏效。从其运行效果方面估量,无论是对事业单位法人行为的监督,还是对登记程序要求的把握均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监督管理动力缺失

表现在监督与被监督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均不高。从年度检验的情况看,因这项工作是《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事项,各登记机关不能不作为,各事业单位也基本上接受了年度检验。但无论从监督一方还是从被监督一方,对实施年度检验的认识仍有偏差,实际操作中应付现象比较严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年度检验成为摆设,其效果差强人意。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看,各登记机关开展活动、研究对策的主动不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二、形成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登记制度因素

《条例》授予登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但与之配套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等未能有效跟进。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第一、相关管理措施极其有限,而现实问题错综复杂,制度跟不上形势变化。尤其是日常监督管理缺少制度规范,造成管理盲区。第二、监督管理存在制度、规则局限性及刚性不足问题,一旦发生违规问题,如果有关方面不予配合,因没有配套处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难有作为。第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条款缺少操作性,难以实施到位。例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登记,但并未规定如何办理,因办理撤销登记有可能涉及一些纠纷和责任,地方登记机关不敢贸然行事,使撤销登记成为摆设。第四、各项政策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方面存在许多矛盾,横向部门责权利的划分方面,各管理部门的意见还时有不一致,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例如:财政部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为此不少事业单位被取消基本帐户号,从而使这些单位失去了《条例》规定的事业法人的一项基本条件。

(二)被监督主体体制因素

将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归类为事业单位具有中国特色,顺应了中国国情需要。但就其构成和具体单位的设立,以及管理体制上看,还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构成不科学。现有事业单位按功能划分,可分为行政管理型、企业管理型和社会公益型三类,前两类单位运行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们分别更适合用机关和企业方法来进行管理,均不适用于现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目前这两类事业单位所占份额还比较大,允许它们继续保留事业性质,无疑对规范管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务员法,又要执行《条例》,实践证明,这种双轨制管理模式是不利于管理的。其次、事业单位设立不科学。有些事业单位的

设立参杂解决行政编制不足或考虑部门利益的因素,为此,其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缺陷,这类事业单位往往编制很少,内部体制不健全,人财物不独立,对照《条例》规定其不具备法人条件,对这类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再次、管理体制不顺。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举办,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均隶属国家机关,实际归属是与之有业务隶属关系的某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许多主管部门甚至将事业单位当作下属一个部门使用,使主管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变为直接操作者。考虑到自身利益,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庇护行为比较普遍,加上部分政策法规条款的匹配和衔接出现问题,使登记监督管理功能大打折扣,有时成为形式而已。 (三)登记管理体制因素

监督管理队伍薄弱。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虽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县四级网络体系形式上已建立,但实质却很脆弱。纵观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及运行情况,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健全,工作运转基本正常,而市、县两级多数没有独立建制,甚至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状态下,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精力得不到保证,措施也难以到位。

第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性质及归属不统一、不配套。根据《条例》的授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理应定性为行政执行机构,纳入国家机关序列。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登记机关多数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其自身为事业性质,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体制不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机构地位及权威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并最终影响了其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和平衡性。目前,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配备缺乏制度约束,致使各地登记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各行其是、各自为阵。有设为行政机构的,也有设为事业机构的;有独立建制的,也有与编办某一个处室合署办公,或在编办或在某一个处室增挂登记机构牌子的;在机构级别上也有高有低。各地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削弱了管理系统的整体合力。尤其市、县两级登记机关是实施监督管理的直接操作机构,但其配备的现状不理想,力量配备相对薄弱,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社会认知因素

事业单位登记起步较迟,从20__年全国开始统一实施登记至今仅8年,且事业单位登记与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相比,在范围上相对较窄。为此,事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影响远小于企业登记,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社会氛围不浓,即使在事业单位,真正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人也比较少,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意识普遍不强,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也不够高。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监督管理原动力的产生,影响着监督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着监督管理的质量。

三、改进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建制工作,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登记机关应为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机构。为推进登记工作法制化进程,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并将登记工作纳入其范畴,使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提高其地位及作用,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条件成熟时,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可单独立法,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着手解决制度缺失问题。针对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抓紧专项工作规定的制定工作。将登记管理工作分为若干子项目,根据《条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工作规定。目前主要应对年度检验、日常监督管理、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诚信管理等工作作出研究,并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抓紧平时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不断填补日常监督管理空白。完善平时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应在项目的设定及监督的有效性上做文章,构建有效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并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

修订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增强处罚措施的严肃性,提高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政策法规的协调性。登记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并将接受登记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与单位资质评定、考核等次评定挂钩,与相关人员、尤其是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晋升、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挂钩,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有必要的处罚手段。抓紧完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切实方便操作、方便各项政策及工作的协调。

(二)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全面理顺被监督主体体制。

尽快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事业机构,使事业单位切实成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最终使登记管理制度与被监督主体体制的匹配问题得到根本性改善。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推行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新体制。事业单位人财物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政事分开,还事业单位真正的法人地位。通过以上改革,为登记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为解决监督管理措施乏力问题扫清障碍。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具体地说,要撤销一批、合并重组一批。对为解决行政编制不足而设立的空壳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适时予以撤销,一时难以撤销的,也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登记范围;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标准化工程,由国家机构编制机关按一定原则,编制事业法人的基本组织结构,对事业单位的人数、内部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宗旨业务、开办资金提出统一的规范,并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对因不符合基本组织结构要求而不能正常开展法人活动的事业单位,按一定的原则予以重新组合,重新确定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通过重组,使每个事业单位都能根据自己的宗旨业务范围独立开展活动,使《条例》规定监督管理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加快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进程,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精心打造三支队伍,调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三支队伍即:登记机关管理队伍、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和社会监督员队伍。登记机关管理队伍建设着力在健全机构、理顺体制上下功夫。要着重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从登记工作的程序要求和工作量着眼考虑,登记机关均应独立建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少于3人,以实现登记工作接案、复审和核准分开的目标。根据登记部门的功能定位, 统一由事业机构变更为能够独立执法的行政机构,同时赋予登记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牵头职能。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着力在专业化上下功夫。建立登记工作专办制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登记工作专办员进行工作实务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社会监督员队伍着力在广泛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应着重选择各类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与事业单位有利益牵制关系的各类人员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以确保社会监督这一形式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登记工作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社会氛围。

第6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对此,业界专家有话说――

解决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

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南江

广东实施“计划”是件好事。这种“好”不能简单理解为促进消费或促进旅游业,关键是通过它可以提高人民素质。但目前经济不景气,推出时机有些不大对。

另外,好的政策落实需要解决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而且“计划”目前而言基本上只有机关、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才有可能实施。而费用谁出以及如何入账是最大的问题。如果相关的税务局、审计部门不支持的话,“计划”就难以推行。至于“修学旅游”,学校从安全考虑也是不积极的,毕竟学生的安全很重要,学校也怕负责任。

理顺这三种关系――政府、企业、个人

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副总规划师周志红作为“国民旅游计划”试点省份,广东还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笔者认为,必须理顺三种关系,才能破解操作上的难题,消除社会民众的众多担忧。

理顺投资主体与受益主体的关系

“国民旅游计划”的推行,政府必须加大投资力度,因此必须考虑到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受益主体必须是全社会普通民众,而不是社会某些阶层或部分民众,使国民旅游计划能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例如,财政投入重点向交通、水电等旅游基础设施倾斜,向公益性质、扶持性质的项目倾斜;将观光、休闲、度假旅游项目纳入消费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范围,对旅游宾馆、饭店和景区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再如,促进修学旅游纳入中小学课程,就必须考虑在教育经费财政拨款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进行全省统筹。

理顺政府推动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

政府在推动“国民旅游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关注他们的着眼点和利益诉求。有人提出推行“国民旅游计划”当务之急是降低旅游门票价格。虽然国内高昂的景点门票价格一直为人诟病,但景区门票涨价之风还是愈演愈烈,关键原因在于企业主体追逐利润的本质所在。因此,通过降低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来推行“国民旅游计划”必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行政强制命令。对于诸如“红色旅游”景点、利用旅游扶贫资金开发的景点等,可以借鉴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做法,以较低的门票价格向公众开放,或完全免费开放,而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开发的景点,则不宜强制要求。

理顺个人需求与企业运作的关系

“国民旅游计划”的推行是要使旅游休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中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是国民旅游计划的重点。带薪假期之所以迟迟不能落实,关键是灵活的带薪假期制度与固定化的人员岗位安排以及制度化的企业运作之间存在矛盾。目前,很多企业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带薪休假了,他的工作没人代替,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在推行带薪休假制度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医保账户的做法,尝试建立员工的旅游基本账户,由个人出一部分、单位出一部分,员工每年可以支取一次,用于旅游的开支费用,可以先在广州、深圳等珠三角重点城市试点,包括在省直机关率先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到覆盖全社会。

旅行社:有了“救命稻草”更要讲诚信

广东国旅市场推广中心总经理资深旅游策划人士劳毅波从“国民旅游计划”新闻的披露到《国民旅游计划实施细则》的出台,还有一段上传下达的时空距离;从一个省域的宏观《国民旅游计划实施细则》落实到每一个机团单位的费用支出预算方案,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差;从推行《国民旅游计划实施细则》的机团单位到惠及相关的旅行社,还有一两百日的期待。旅行社行业的“苦海”远处浮现了“救命的稻草”,只是那些大打割喉低价战、广告战吸纳人气,勉强维持现金流的旅行社,可否撑到“救命稻草”漂流到手边的一刻?

从目前披露出来的“国民旅游计划”一些提纲,涉及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等方面,以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承办这些业务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今后的实施无疑有政策的护航,可同时也对旅行社业内一些吸纳散客的手法将会有更严格的约束。

在“2008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上,一些自律性强、抱着行业责任感的旅行社特别设立了“低价陷阱曝光台”,率先披露业内“陷阱”。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会长谷训才严词疾声训斥业内的“害群之马”,他再三提醒社会各界在落实“国民旅游计划”时,千万别堕入这“陷阱”:第一,有价无团;第二,价上加价;第三,以“零负团费”转卖给地接社或带团导游;第四,搭“红眼航班”当正点航班;第五,酒店以次充好;第六,聘用“野鸡导游”和“野鸡车”;第七,以盒饭充当“团餐”;第八,吸纳现金,大量填补资金空洞,潜伏着企业倒闭、游客行程随时夭折的可能。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向旅行社交付旅游业务时,也须理性消费,锻炼出一双金睛火眼,辨别“陷阱”披着的华丽外衣,如多比较、多咨询,不要被广告的华丽词藻所蒙骗,多比较就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别花了冤枉钱,员工没有充分享受到“国民旅游计划”的好处,却令经办人蒙受难辩之委屈。

用诚信珍惜“救命稻草”,广东的旅行社更应作出表率,警惕和抵制那些挖设了“陷阱”、误导“国民旅游计划”翻车夭折的旅行社。大家应该凭一种行业的社会良心,以规范又有序的经营行为,积极为“国民旅游计划”的实施铺设一条光明的坦途。诚及于人,惠及于己。

着眼点在大多数人

第7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 权利归属

当前,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因而,处理好职务发明者与国家、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面的积极性,是关系到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课题。为此,重新审视《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意义深远。

一、职务发明创造概念的界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内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就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作了进一步的廓清:“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便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外延,下面,我们继续探析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对该条作了更加详尽的解释:“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以上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同时也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标准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取得的进步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修订版,与之前相比,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制度更显优越和进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阐明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规定只是举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但没有明确其定义。现行的《专利法》明确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仅明示了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且将原来的“物质条件”修改为“物质技术条件”。“技术”两字的加入,表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过程中所利用的单位的条件不仅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物质条件,也包括技术条件。所谓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等;所谓的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拥有的不对外公开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如技术情报、技术档案或设计图纸等。相比而言,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并说明了发明创造中创造性构思的重要性。因此,技术条件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来说更重要。

其次,合同优先原则应用到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上。如前所述,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在职务发明归属问题上革除了简单地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律归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弊病,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从而,有利于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自筹资金,按照市场需要立项目;更有利于单位闲置资金和设备等资源的合理利用;最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职务发明人或设计者同单位之间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制度存在的弊端

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及权利归属的规定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

1、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划分及权利归属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

(1)仅以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

因为在职工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职工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显然处于主动地位。是职工直接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人身性很强,职工不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只要他能获得此项物质技术条件,他就能够完成此项发明创造。而单位的此项物质技术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授予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相同或类似的一项发明创造来。在我国,由于公民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所以能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完成发明创造本无可厚非,而且应多鼓励,只要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损害单位合法利益就行,应把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以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单位的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的利用,则可以借鉴别国先进经验,给予单位优先有偿实施权。在这里,我们强调与单位交付的任务无关,是因为这种对单位的物资技术资料的利用,单位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2)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全部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不合理、不公平

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的法律规定表面上看是在注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但事实上,对发明人个人权益的忽略,严重阻碍了职工发明创造积极性的发挥,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到国家、集体的长期利益。而且,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本身就是一种不近合理的规定,因为无论是履行本职工作,还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但最终完成发明创造的仍是发

明者个人。发明创造正是通过发明人复杂的脑力劳动完成的,作为非自然人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不可能进行这种脑力劳动的,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发明创造的完成者,所以,发明人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不可否认,单位的资金和设备等为技术成果的获得储备了基础,但是,技术规范和工艺的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换句话说,单位的技术创新的获得关键是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复杂、艰辛的创造性劳动。而这种新的技术成果一旦获得,就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单位给予科技人员的低廉工资,不过只是一般科技劳动的价格表现,与具有创造才能的科技人员给单位所带来的巨额的相对剩余价值是不可比拟的。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不够具体,标准不够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对于发明人和设计人怎样去实现“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里的问题是怎样制定明确具体的方法步骤来落实这些规定。而且这里还存在的问题就是,标准不够精细,只是笼统地规定“不低于2%”、“不低于0.2%”由于发明创造的意义有大有小,因此应当区分对待而不是笼统规定“不低于”。另外,作为单位技术人员的职员很难知道实施该项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是多少,或者其许可费是多少。因此,他们的经济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四、改进我国《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及权利归属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对我国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所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对我国专利法的改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当将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职工个人发明,而不是职务发明。相应地,发明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全部归于发明人和设计者。

第二,对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虽然归发明人个人享有专利权,但应当赋予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如优先实施权或者独占实施权。

第8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30号)。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一)类人才。

第十条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二)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50%,第(三)、(四)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

第十三条申购房源。人才限价房的房源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条申购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人才限价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价房申购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回购。对在舟山连续工作未满8年的人才,其所购买的人才限价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所需资金及相关税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申请对象。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

第十七条新购商品住房认定。

1、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应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含朱家尖、鲁家峙和长峙岛,下同)。

2、新购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以及市场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请人购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持有的房产)。

3、新购商品住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4、新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新购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还须提供购房合同;

6、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产权管理。第(二)至(九)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购房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除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满8年的还应提交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未满8年的提交市人才办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需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第六章人才公共租赁房

第二十条申请对象。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范围无住房。企业人才的入住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要向龙头骨干、特色优势型等企业倾斜,在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过程中,根据企业申请和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共租赁房,由市经信委按照企业规模、利税等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配租方案,并确定租住对象名单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租住流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公告规定,研究确定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人才名单,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舟山市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证》,由市住建局配租相应的人才公共租赁房,并与租住人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租住协议。

第二十四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告。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迟延缴纳租金满3个月的,市住建局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七章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补贴对象。租房补贴的对象仅指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包括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公共租赁房租金的1-2倍,具体标准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方式。租房补贴作为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与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申领方式。租房补贴采用先租后补的方式。租房补贴一般每年领取两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领取。所在单位在发放租房补贴前,应认真核查申领租房补贴人才的实际租住情况,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停发租房补贴,并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才办。

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如放弃配租资格,则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八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产权资产产生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安排人才所需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补助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

第三十一条补助方式。补助采用“房票”和“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1、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由所在单位凭本细则规定的材料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相应额度的房票(主要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或购房补贴(主要适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对于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先由人才所在单位支付相应的购房补贴,再由市人才办凭各单位购房补贴支付凭证,发放房票或与各单位结算。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还须提供服务满一年的证明。

2、租房补贴的补助,一年集中补助两次,市人才办每年根据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的各单位上报的租房补贴应发放总额(附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

第九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产权限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对人才限价住房和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第(二)至(九)类人才的住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人才限价住房”或“补贴购房”字样。

第三十三条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流失到市外的人才,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底,由市住建局对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租住情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才认定权限分别对租房补贴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分工不定期进行抽查。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取消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纳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共租赁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人才公共租赁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承租人违反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责成所在单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1、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2、将租住的房产转租给他人的;

3、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克扣购房补贴或补助不到位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回人才公共租赁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人才公共租赁房或享受租房补贴3个月。

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合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以两者实际享受时间之和为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施办法》施行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商定。

第9篇:事业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范文

一、鼓励旅行社调整结构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被评定为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其中,进入全国十强和全省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对旅行社引进全国百强的市外旅行社或境外知名旅行社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任期内贡献显著,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5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使任职旅行社进入全国二十强旅行社的,给予该旅行社10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对首次获得特级和高级导游员资质的导游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给予每人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5.对新设立的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当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获市十佳旅行社和十佳导游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创新提升

7.旅行社围绕全城旅游、全市旅游,积极策划、包装、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性、体验性,且市场潜力较大的特色旅游产品,经申报考评,给予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分级奖励。

8.旅行社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境内外宣传促销和展览活动,展位费、布展费、旅游说明会等费用全免。市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旅行社促销差旅费用给予50%的奖励。旅行社在市以外通过媒体宣传推广旅游主管部门鼓励的旅游产品和线路,一年累计费用超过2万元,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广告实样和发票给予30%以内的经费补助。

9.鼓励旅行社开展电子商务,组织专家组对旅行社网站制作完整性、点击量、同行对接、产品数量和取得的实效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专家组确定),对总得分超过90分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80分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奖励,总得分超过70分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旅行社广拓客源

10.实行旅行社招徕会议、游客奖励。对一次性引进参加人员超过100人,在住宿3夜以上,并在全市范围内安排一定的旅游活动的全国性会议(活动),经认定,给予组织的旅行社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央企等高层、高管人员超过30人,并在住宿3夜以上的重要会议(活动)的旅行社,经认定,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旅游包机来旅游(在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旅游(在市区住宿一夜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2万元和4万元(每次)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的大型汽车团队来旅游(至少在市区住宿一夜)的,分别给予组织的旅行社5000元和1万元(每次)奖励。

11.旅行社接待和引进境外来绍过夜游客按30元/人次实行奖励(基数2000人/天,超过2000人次部分按40元/人次奖励)。

12.我市旅行社在国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一年组织来绍客源达3000人/天以上,后二年组织来绍客源以每年20%递增的旅行社,给予第一年奖励6万元,后二年奖励按每年20%递增。

13.对市以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经营满一年,组织境外客源来绍每年达1万人/天以上或国内客源来绍每年达2万人/天以上,且无重大恶质量投诉的旅行社,上缴财政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90%的额度给予奖励。

四、鼓励旅行社规范管理

14.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旅行社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定点采购名录的旅行社可凭发票向相关部门结算。

15.企业按规定申报奖励项目,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定扶持和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6.对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各项奖励和扶持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各种评选的资格,并在全市旅游系统和相关媒体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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