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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也了关于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管理机制。对此,本人从企业纳税人员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参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机构少,不利于综合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程度
第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设定的硬性指标多,弹性评估少,致使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划分的级别太少。这样不利于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细化,这样评定的结果不能准确详尽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程度。不便信息使用者通过评定的级别对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直接了解。
第三,对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注重实质管理,降低了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实际意义
针对上述不足,笔者在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上略表拙见。
首先。一个企业的纳税诚信度不仅仅表现在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上,也许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诚信纳税最直接的表现,但一个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程度以及会计账目清晰程度都是影响企业诚信纳税的因素。试想如果一个粗放管理、账目混乱的企业,很难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因为不是它故意漏税、少缴税,而是因为它疏忽管理很难做到而无意漏税。企业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水平、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银行存款、贷款的时限等都是体现纳税管理的一个侧面。因此,财政、审计,甚至是金融机构也应该同税务机关同时参加对纳税人的定性评估。这样才能综合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其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所涉税种的复杂程度及对税法的学习掌握程度细化纳税信用评定。从纳税人的一定时间区间内有没有偷漏税等违规操作等几个硬性指标来评定信用等级是很难划分纳税人的真实信用的。因为有的企业没有违规是因为企业学法懂法,有的是因为规模小、税种简单。
有的企业违规是因为企业规模大、税种复杂,有的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这样,对没有违规记录一律划成一个等级,对有违规记录的一律划成一个等级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法规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个企业能做到“秋毫不犯”也是相当难的。笔者建议应把纳税人至少划分以下五个等级:①学法知法、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②不学法,但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③学法知法、自愿守法,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④不知法,也不自愿守法的纳税人,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⑤学法知法,故意违法的纳税人。
这样划分的信用等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直接了解纳税人的诚信守法程度。
关键词: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等具体认证规范,同中介机构一起对纳税人以往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授予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征管待遇。国家税务总局也了关于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一些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管理机制。对此,本人从企业纳税人员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参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机构少,不利于综合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程度。
第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设定的硬性指标多,弹性评估少,致使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划分的级别太少。
这样不利于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细化,这样评定的结果不能准确详尽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程度。不便信息使用者通过评定的级别对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直接了解。
第三,对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注重实质管理,降低了信用等级评定后的实际意义。
针对上述不足,笔者在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上略表拙见。
首先,一个企业的纳税诚信度不仅仅表现在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上,也许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诚信纳税最直接的表现,但一个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程度以及会计账目清晰程度都是影响企业诚信纳税的因素。试想如果一个粗放管理、账目混乱的企业,很难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因为不是它故意漏税、少缴税,而是因为它疏忽管理很难做到而无意漏税。企业经营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水平、会计处理的规范程度、银行存款、贷款的时限等都是体现纳税管理的一个侧面。因此,财政、审计,甚至是金融机构也应该同税务机关同时参加对纳税人的定性评估。这样才能综合地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其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所涉税种的复杂程度及对税法的学习掌握程度细化纳税信用评定。从纳税人的一定时间区间内有没有偷漏税等违规操作等几个硬性指标来评定信用等级是很难划分纳税人的真实信用的。因为有的企业没有违规是因为企业学法懂法,有的是因为规模小、税种简单。
有的企业违规是因为企业规模大、税种复杂,有的是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这样,对没有违规记录一律划成一个等级,对有违规记录的一律划成一个等级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是不公正的。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法规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个企业能做到“秋毫不犯”也是相当难的。笔者建议应把纳税人至少划分以下五个等级:①学法知法、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②不学法,但自愿守法,并没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③学法知法、自愿守法,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④不知法,也不自愿守法的纳税人,有违法记录的纳税人;⑤学法知法,故意违法的纳税人。超级秘书网
这样划分的信用等级,可以使信息使用者直接了解纳税人的诚信守法程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 CA认证机构 税务管理 管理制度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增长。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全球性、虚拟性、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与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根据传统的经济贸易运作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全球已有3O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从而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处于法律规范之外,这对我国的税收和税收利益带来很大的不利。因此,我国应尽快制订出解决相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税收政策、法规,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进行政策规范和制度约束。
二、消费者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接受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包括个体或企业。在B2C和C2C中消费者指个人;在B2B和C2B中消费者指企业。消费者也是接受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对象,电子商务消费者(特别是个体消费者)信用等评价对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消费者(特别是个体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即表现为个体消费者通常被动地接受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目前尚未形成一种双向(个体消费者与信用评价机构间)信息沟通的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一些个体消费者为谋求更高的电子商务交易利益,常常采取虚假交易和串谋交易的方式提高在现行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中的等级。这实际上影响和损害了遵守真实交易的个体消费者的利益,也降低了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价的公正性。事实上,既要承认个体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价中的相对弱势地位的普遍性,又要从改革现代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人手避免产生一些谋求非法更高利益的个体消费者的特殊(如虚假交易和串谋交易)。
三、CA认证机构
CA认证机构是经政府审核与授权直接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的主要机构。按照我国现行《电子商务CA认证机构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CA认证机构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中资企业。实际上,CA认证机构拥有了对外(签发)电子商务交易数字证书的公正权力,即相当于拥有签发电子商务用户(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个人)数字身份证的权力。因此,CA认证机构具有仅次于政府而强于其他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主体的优势。由于数字身份证是电子商务用户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证件,所以,对数字身份证的签发和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而按照现行CA认证体系管理,数字身份证的签发由不同类型的企业办理,这是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公正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行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出现冲突和矛盾时,企业的价值选择通常是优先考虑经济效益;我国现行CA证书尚未实现互联互通,给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及其公正性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两家及其以上的CA认证机构为争取客户资源时,可能出现降低对客户资料的审查要求,从而无法完全保证数字证书的真实有效。因此,从促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公正性和电子商务发展考虑,建议调整和修改CA认证机构的单位类型。从现行的中资企业调整为政府或其授权的公益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CA认证,相关企业承担CA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完善税务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码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其次,加强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最后,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我国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经确立了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电子申报的具体程序,使电子申报成为一种固定的申报形式。
五、总结
整体上来看,真正的农业电子商务在中国还比较遥远,但市场需求和交易信息带来的效应已经发挥了作用,很多农业企业和农民因此受益。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建立中国农业电子商务BTOB增值网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如何系统地搭建和利用好这个平台,让农村真正动起来,正是其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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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锋王喜成: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 2006,(20)
[3]金玉芳董大海: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过程的观点[J].管理世界, 2004,(07)
[4]宋光兴杨德礼:电子商务中的信任问题及信任建立途径[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4,(11)
[5]张平康张仙锋:信任、网上信任与电子商务[J].经济管理, 2006,(11)
[6]郭凯峰卢鹏: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保护[J].经济论坛, 2003,(14)
一、守信联合激励方面
一是对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二是通过线上“银税合作”,对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实行简化贷款手续、无担保信用贷款。2019年我市金融机构累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累计授信xxx户,其中小微企业xxxx户,发生授信业务xxx笔,其中小微企业xxx笔,发放贷款xxx亿,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xxx亿元。
三是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四是对A级纳税人采取其他激励措施。如: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为其提供VIP服务,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对A级纳税人,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案件可进户检查外,当年不再安排进户税务检查。
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
(一)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信息上传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实现与其他惩戒部门的信息共享。以全国第28个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利用多媒体宣传。扩大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构建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键词:纳税信用 法律义务 税收环境
一、引言
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幕,纳税信用建设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一方面,地方政府热衷于创建纳税信用平台,建立税收市场激励机制,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估,采用鼓励与处罚相结合方式,区别对待: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实行税收方面的优待,提高其荣誉感,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对税收欺诈行为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却是税收法律义务的淡化与漠视。在社会团体的契约构建中,个体须纳税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并从社会享受公共产品与服务。然而,纳税信用的建设容易使纳税人滋生随意纳税、有偿纳税的心理,错误地理解纳税行为的对等性,纳税信用建设所采取的惩罚与歧视措施又在践踏法律的正义性。因此,如何公正地建设纳税信用,克服与法律义务相悖的基本点,保持纳税信用与纳税义务的协同一致性是当前与今后税收征管中的一项有待研究的问题。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及其对法律义务的冲击
(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 在经济建设环境下,受功利主义驱使,个体竞相争夺经济利益,为了暂时的一己之利不惜损害他人与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想从社会利益的分配中获取最大份额,分配原则与法律义务被无情地撇在一边。美国《世界日报》2010年22日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全世界23个国家中,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民众最相信“金钱万能”,并列成为世界第一“拜金主义”国家。环球网24日就此发起了一项在线调查,结果显示,80%的受访网民承认中国是第一“拜金主义”国家。从税收法制建设来看,税法对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这为经济个体逃避纳税义务提供理由。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其中纳税申报是最为重要的一环。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要求纳税人按期纳税的主要凭证,是纳税人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阶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从中并不能看出纳税人是应当主动申报还是被动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不去申报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体缺乏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2007年4月2日前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第一次集中申报的期限,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接近163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效明显。但是,这个‘成效明显’与此前‘至少600万人应列入申报范围’的专家预测相比,实际申报者可能仅1/4。”(汪树强,2007)申报不实为逃避税收开方便之门,造成了巨大的税收“真空”。吴忠民2005年在《缭望》杂志撰文指出,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亿至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修订后为159878亿元)的3.5%―4.4%。在此背景下,我国各地开展纳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希望用一种道德信用建设促进人们法律责任意识的提高,结果适得其反:诚实纳税的信用体系没有深入人心,依法纳税的法律义务也受到强烈冲击。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法律义务的冲击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法律义务的冲击如下:第一,纳税信用的提倡淡化了法律意识。纳税信用是一个社会伦理学范畴,是指在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履约行为保证,它是一种普遍的处理纳税人与国家及纳税人之间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道德建设,是由税务征管部门主导与提倡,并非得到广大纳税人所一致认可的理想信念。因此,它对纳税人并无内在的约束力,更无外在的强制力。“从信用本质来看,道德只是信用的内在约束。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价值取向己经发生了改变。在传统社会里,信用关系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义’。强调信用关系是道德义务,应自觉履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价值取向虽然也强调义,但更强调的是经济利益。在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下,道德信用作为维系一切经济活动的纽带,是极易断裂的。(梁俊娇,2008)”而法律义务则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所确定的一种对公民行为具有外在约束力的范畴。如果公民逃避法律义务,偷税、逃税、欠税等,则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倡导往往使纳税人错误地认为纳税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是一种权力机关所极力推崇的行为范式。在道德的任意约束与法律的强制约束之间,更多的经济主体宁愿选择前者。当理想的目标与现实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的软约束性除了给予人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并不能保证道德规范所提倡的法律义务得到严格遵守。第二,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漠视了法律义务。各地在信用建设中,都将奖励作为信用建设的主要手段。近年来,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这种做法确实能起到一种激励作用,但是也往往使纳税人产生一种依赖心理,容易滋生有偿纳税心理,漠视纳税义务:有奖励才纳税,纳税是为了追求奖金目的;纳税是为了取悦于政府当局,以此换取优越的经济技术条件。反之,如果没有奖励,没有优越的投资回报环境,则理所当然地逃避纳税义务。从治税效果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纳税大户还是个体纳税人,不管是纳税千万还是纳税几百,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与对待;挣得多,理所当然应多交税,挣得少理应少纳税。重奖少数纳税大户,很容易挫伤大多数依法纳税小户的积极性,容易削弱本来就比较脆弱的纳税意识。
三、纳税信用建设所需环境的缺陷
(一)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未能建立 信用是社会对经济主体活动的一种综合评价。一个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所能获取的声誉及该主体遵循经济活动基本规则的善德能在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其他个体行为意识中表现出来。纳税信用高低优劣也应在平等的经济活动范畴中得到体现。然而,我国的纳税信用建设却是由政府主导,以一种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行为评定处于受支配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诚信度。换句话说,我国缺乏信用建设所需的平等的税收环境。从传统上来说,税收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调课征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但是,现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强调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性。“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它们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各个层面上。要认清税法的本质,就必须要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和国家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问题,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内含有‘平等’的因素。(张美中,2003)”在宪法层面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具体配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详细解读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从政府(或国家)来讲,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同时有权利依法向公民收取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税;从纳税人来讲,作为公民有权享受政府(或国家)提供的必要的公共产品,同时有义务依法向政府(或国家)缴纳享受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税。换句话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税收实践工作中, “任务治税”冲击依法治税;地方“包税”、“摊派税”,超越权限自定减免税政策。国务院虽三令五申,仍未能有效制止。税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一直是“监督、处罚、打击”,税务机关往往把纳税人设定为偷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的基本判断来制定和执行税收法律。在具体的征纳关系中,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义务的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深入税务机关的心目,但是对纳税人的权利则极少关注,缺乏法律保障。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新闻中心所做的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显示,参加调查的近5000人中,感觉“亏”,感觉自己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的占83.4%;感觉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的占39.0%,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都缴了什么税、需要缴什么税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王亦君,2006)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不能定位于现代社会的服务理念,习惯于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处理纳税问题。
(二)歧视性地对待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例如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放宽发票领购限额、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对D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甚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这种规定明显违反了行政行为公正性原则。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内在要求的外部表现,它包括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是这一原则的本质属性,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然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却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级别区分适用不同的鼓励与监管措施,既可能偏袒了信用级别好的纳税人,也可能对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造成一定损害。譬如,简化A级纳税人出口退税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额,明显的给A级纳税人一些不合理的行政利益,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则更易使其逃避纳税义务,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收缴D级纳税人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很显然剥夺了其理应获得的一种正常的税收权利,也对其正常的经营情况进行干预。这种做法也容易使政府部门丧失一种公信力。
(三)信用评价的主体不恰当 在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由税务机关主导,也不合适。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虽然对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最有发言权,但作为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与对方有直接矛盾和利害关系,却来给另一方评定信用等级,给人以既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感觉。由此得出的信用价值具有相对性,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第一,纳税信用建设的程序比较单一。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人的信用程度由登记、申报、纳税等一系列环节组成与决定,信用的高低也是由税务机关说了算。依据信用级别所采取的激励与惩罚措施也主要由税务机关实施,整个信用建设过程与其他经济法律关系没有关系。例如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不以此来衡量经济主体信用大小,它们有自己的一套衡量经济主体信用的标准,也许信用D级企业在工商部门的价值评价体系中却是B级信用,在环保部门的信用等级是A级信用,由此分别享受B级、A级待遇。第二,信用价值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信用价值的高低大小只是由税务机关给予衡量,在税务机关内部有着重要意义,离开税务机关走向社会时纳税信用则变得毫无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信誉的低下并不意味着该企业或个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或经济能力的低下。2004年,中国取代美国,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该年度外资企业纳税百强贡献的税收为627.77亿元,与2003年的627.65亿元基本持平。而且,纳税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从2003年的14家下降到10家。就是说,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总纳税额几乎是零增长!尽管如此,各个外商投资企业却依然享受各种税收、投资优惠措施,引进该外商的官员也会得到继续升迁。对于个人来说,尽管偷税逃税甚至因此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但其名誉地位却不会受到影响,甚至会因为捐出一笔款项而得到受灾与贫困地区人们的敬仰。
四、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对策
(一)灵活应用道德式的激励措施,强化纳税义务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康德的自律观念,一个人的本质就是他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存在,如果他所选定的行动原则最充分地表现他的这种本质,那么他的行动就是自律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他赖以行为的那些原则没有被采纳,而是按照某种必须的原则来行动,那么他的行动是他律的。纳税与死亡一样是令人痛苦的事情,纳税信用建设试图通过道德式的激励措施将纳税行为转化为个体的自律行为,但是当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还不能达到满足个体的任意需要、当个体的道德意识还没有提高到足够高的水准时,社会需要用他律原则对个体的纳税行为给予强制性的约束。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公民与法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个体在经营中所必须遵守的一项他律原则。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促使纳税行为的他律性向自律性转化是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对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包括免费举办税收辅导讲座,在新闻媒体上为其纳税信誉进行公开宣传,税务机关主动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等等。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公开失信信息,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2007年12月,由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中国税务网承办的全国A级纳税信用企业平台―-中国纳税信用网,正式启动。网站首次向社会公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万余家A级纳税信用企业共计5万余条信息。这对于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鞭策偷税、逃税、骗税等不诚信行为与思想意识,推动和加强纳税信用建设,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此外,建立与工商、海 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信用评估网络,获取广泛的纳税人信用信息,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信用管理结合起来,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发展。在实施激励措施时,由于只是一种道德说教式的社会服务方式并非具体的行政强制行为或干预行为,充其量至多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对于道德范畴的事项不能以行政行为方式予以处理。要想突出激励与惩罚措施的强制特征,必须强化纳税义务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执法刚性,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为税收行政执法制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当务之急,应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有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没有独立的税收基本法和税务行政法;就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税收法律只有4部,其他税收征收依据大都是税收法规,法律级次较低,税收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可预见性都受到纳税人(特别是国外投资者)的质疑。因而,要尽快组织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体系。
(二)提高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信用,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纳税信用建设中,首先要明确的是,税收义务只是纳税人在享受公共产品与服务时所应支付给国家的一种债务,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其信用的衡量也具有相互性:既可以裁量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也可以评价税务机关的服务信用,而较为适当的裁判官应当是市场中介机构。第一,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信用。在经济建设与招商引资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 “急功近利”,树政绩心切,大肆渲染优惠政策,全力以“惠”招商。不管优惠政策是否违法、能否兑现,只要能先把外商请进门,就满口许诺,甚至擅自减税、免税或变相减免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些擅自承诺严重影响了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信用,也践踏了法律的严肃性。要想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信用,重要的是转换其行为理念,将一种纯粹的行政管理手段转化为一种与纳税人税收缴纳行为相对应的服务行为。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应的行政机关在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过程中,讲求信用,诚实服务,给纳税人一种无形的示范力量,以便提高纳税信用。第二,发挥市场中介机构作用。“我国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也可以在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王志锋,2004)”要切实鼓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健全其信用调查、评级、担保和咨询等服务,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和各种规章制度,从而实现诚信纳税管理的专业化。现今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但其规模小、经营分散,未能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因而其影响力不大,也不能对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开展有序的评估。信用中介机构作为征纳税的第三方,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评判作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信用评级工作移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本文系中华总供销合作社项目“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纳税信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XZSKY070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一、具体措施
我营业部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基本包括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中。考虑到部分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以法人出面进行融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经济中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我营业部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作为小企业贷款的有益补充。
1.政策引导。早在20****年初,我营业部就明确提出了“要按照六性原则,即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效益的稳定性、发展阶段的成长性、现金流量的充足性、担保方式的安全性及经营者行为和信用的可靠性,培植一批成长性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指导思想。并在随后下发的营业部信贷结构调整和进入的实施意见中,将符合“六性”原则的优质中、小企业作为与基础设施贷款、配套按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配套国际结算的外向型企业等并列的信贷进入重点。今年,为进一步支持与促进我省小企业发展,培育小企业基本客户群体,我营业部向上级行争取试点行政策。目前,省分行已批复同意萧山支行作为首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试点行,拟批复同意富阳、临安、淳安作为第二批试点行。
2.授权保障。根据中、小企业相对集中于萧山、余杭、富阳、滨江等地的实际,对信贷资产质量较好、信贷管理水平较高的萧山、富阳、滨江等支行扩大授权,适度下放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并将省分行转授给我营业部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权限,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地转授给了支行,其中萧山支行抵质押类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单笔权限达到500万元。支行审批权限的扩大使贷款审批的内部运作环节大大减少,贷款审批效率大幅度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时效性明显增强。
3.完善授信。针对中、小企业财务报表不够真实这一特点,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其中定性分析分值占60%,主要分析经营者素质(管理能力、信用度、社会认知度)、企业素质(产权性质、行业政策、管理水平)、企业成长趋势(设备先进程度、产品技术含量、产品竞争能力)、贷款风险评价(第二还款来源)等;定量分析占40%,测算企业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赢利能力、经营能力,有关数据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清单等结合对企业的实地调查评估综合确定。在评级时,首次将流转税纳税额增长率、所得税纳税额、用(水)电量增长率、根据企业已开具发票确定的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纳入评级体系,并把原对一般企业要求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指标取消,以尽可能真实的反映小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测评结果,分别核定企业授信额度,对无法确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照该企业房地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帐款等实有资产的价值打折确定授信额度。今年,根据小企业的业务特点,我营业部还改善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在业务审批流程上允许不经过贷审会审议,贷款审批同意后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4.方法创新。一是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全行范围推广实施《信贷安全线管理办法》。信贷安全线管理的实质是通过对企业真实有效信息的获取,如实评价企业的物资保障水平和偿债能力,确定该企业的信贷安全线额度,进一步深化授信管理,促使信贷工作更加务实,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下发《关于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综合指导意见》,规范和引导全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拓展与管理。三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担保方式,除抵押方式外,允许采用保证方式、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方式以及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组合贷款方式。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阶段,我营业部将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动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一是进一步提高经营行对培育小企业客户群体重要性的认识,并要求各行根据区域内经济特点及自身经营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明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业务;确定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标准,对行业、法人代表信用记录、信用等级、现金流量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加强小企业信贷的风险防范。二是进一步明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落实专人负责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审查和客户维护,并逐步建立一支贴近小企业客户及市场,创新意识好、开拓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小企业信贷专家队伍。三是在资源配置和信贷考核上对小企业进行倾斜。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在资金和规模上给予保证,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并能提供房地产抵押的小企业允许作为优良客户进行管理。
三、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几点建议
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进一步做好我营业部小企业信贷业务工作,把信贷支持小企业与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银行监管部门对小企业信贷业务要制定区别对待的监管办法。根据小企业经营特点,我营业部有相应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后管理等信贷制度和操作办法,与一般法人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监管部门对小企业信贷业务制定区别对待的监管办法,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上有别于一般信贷业务。
论文提要:纳税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宏观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运营资金总量。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目的。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纳税筹划的主体和目标,明确纳税筹划的深层空间,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
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蔡昌,李梦娟.宏观视野下的税收筹划[j].税务纵横.200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本文阐述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意义及必要性,并结合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现状,提出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 质量信用评价 体系 意义 建议
质量信用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建设质量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的参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机制的完善,质量、信用、信任成为与企业生存和发展紧密关联的要素。企业在其产品(服务)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顾客的约定,以及企业自愿承担的其他相关义务,构成了企业的质量承诺。而对企业履行其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的认定,使得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应运而生。
一、建设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意义
1.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缺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市场交易缺乏诚信,失信行为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信用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威胁越来越大,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出现大量欺诈行骗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上市公司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瞒报等不乏其例。
2.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模式,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推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通过建设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企业信用,促使企业面向市场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并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使信用制度及状况公开透明,确定企业行为标准,促进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
(2)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宏观质量管理的有效性。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取得运行成本低、社会效益高的良好效果,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信用数据库等各种信用信息渠道传播给社会。有效的信用评价能给有信用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能够产生广泛的影响,这种能力是其他经济手段所不具备的。
(3)新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对建立有效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需求更为迫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同时也由于缺乏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致使新疆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国内重大项目的竞争。
二、新疆企业质量信用工作的现状
1.形式不一的信用评价。我区银行、工商、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都有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而进行的评价考核内容。银行对企业贷款归还及企业通过该家银行进出金额的多少等,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工商局侧重“重合同守信用”评比。
2.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表现在: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企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从政府部门到社会上无有效的质量信用工作机制。
(1)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目前,我区企业总量有近30 万家,通过调研,许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等认证后,并未切实按照认证的要求进行管理,认证结果只是为企业宣传多了一层镀金而已。
(2)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信用评价的本质决定了评价只能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但目前缺乏这样的成熟组织机构。
(3)缺乏行业信用自律。一是缺少行业协会组织;二是新疆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变而来,对企业而言除了交纳一定的会费外,并无切实有效的行业自律措施。
(4)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对于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三、对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建议
推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电子化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
1.确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制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规划。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连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信用建设的有效方式,具有较好的引导功能、推动作用和激励功效,同时也为采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
2.搭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该平台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整合系统,应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信息、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和社会机构评估反馈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应涵盖工商登记注册和监管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各种信息,包括受到的奖惩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涵盖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誉评估情况;社会反馈信息包括各行业协会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信息、企业间经济纠纷及市场评价信息等。这样能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又可避免重复记录,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采集标准。
3.制定与质量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相配套的政策。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评估管理、监管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和设想
1.工作思路。2015 年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启动阶段。首先,开展试点工作。从生产企业入手,在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3~5 家具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工作,为全疆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其次,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再次,推进相关标准制定与培训,制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准则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结合试点工作,做好内容和指标验证,积极争取。对已取得和准备申报新疆名牌的企业,以及地区局、县局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评定内容,做好工作组织与落实。
2.工作设想。(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及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的作用。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专家等组成,为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2)确定评价的等级分类。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生成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3)明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状况、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情况、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及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4)确立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等阶段。
(5)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反映,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质量绩效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分析。
(6) 做好监督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将作为企业信息之一,在新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平台和新疆名牌网公开。
一、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的基本途径
税收管理员的作用集中体现在管户、管事、服务三个方面,实践中必须注重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保证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得到全面有效发挥。
(一)管理到户,增强管户的全面性。通过多年的税收实践积累总结,税源管理中必须实行属地划片的户籍管理模式,使税源管理达到人户对应的效果,从而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税收管理员从纳税人开业登记环节就要介入管理,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实纳税人实际情况,保证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日常工作中,必须经常开展区域巡查工作,及时掌握纳税户变动情况,有效解决辖区内纳税人基本户数不清、具体情况不详、变化原因不明的问题。要定期开展户籍清理工作,严格清理经营不登记、漏征漏管等非正常业户,加大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力度,做到追踪到人、知情到点、监控到户、责任到人。
(二)深入业户,增强管事的时效性。必须进一步强化对所管辖税源户的日常管理,建立起涵盖广泛、反应灵敏的动态税源管理体系,及时对静态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补充和维护,使税源管理更具层次化。要及时采集纳税人工艺流程、资金流向、主要耗材、投入产出、购销市场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时变化的活信息,加强同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要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器具的日常管理,严格遏制帐外经营行为,有效防止非正常的低税负、零税负现象。要对纳税异常业户及时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纳税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在纳税人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及时清缴纳税人的税务证件、发票,清算应征税款、罚款、滞纳金,使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税收信息得以综合利用。
(三)税企对应,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必须建立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经常联系的工作机制,在依托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提供共性化服务的同时,更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税务机关所实施的管理和纳税人所要求的服务协调一致起来。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通过深入业户与纳税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能够使纳税人有效防范因不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税收违法行为。通过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将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营造一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税收管理环境。
二、制约税收管理员作用充分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是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较为繁杂。在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了户籍管理、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纳税评估、税法宣传、发票管理、金税协查、税控装置管理、信息采集等,几乎覆盖了除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违章处罚和税务稽查以外的面向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数的增加和各项管理措施的不断细化,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量也不断加大。此外,上级局管理部门向基层布置工作任务整合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税收管理员工作量的增加。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也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深入业户了解情况的时间较少,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实效性,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调动。
二是部分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完全达到“五清一会”标准的干部还很有限。除了历史原因和年龄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因素外,知识更新未能及时与税源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业务培训与工作实践结合得不够紧密,培训内容虽较为宽泛,但缺少对不同行业、企业有针对性的培训,导致管理的实效性不强。例如,负责钢铁企业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不但需要掌握税收与财会知识,更需要了解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和掌握行业经营规律和特点,税收管理员只能实施就账论账的浅层次管理,即使是深入企业调查,也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
三是结合税源特点实施分类管理不够深入。税源管理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普遍实行了按行政区划的属地管理模式,加强区域巡查,强化户籍管理,有效防范了漏征漏管户。但分类管理做得不够,没有很好地结合辖区纳税户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经验特长、专业特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复杂、利润形成隐蔽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专业化、有针对性的重点管理做得还不到位。例如,在商贸企业的管理上,由于这些企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现金交易普遍存在,不安排有经验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特长的税收管理员进行重点管理,是很难收到较好管理成效的。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的对策思考
(一)减少税收管理员事务性工作。一是要进一步突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税源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涵盖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这一特点决定了税收管理员必然要担负较多的工作项目。为提高税源管理的实效性,必须在实施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管户与管事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纳税异常企业的管理,强化实地调查、核查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宽泛管理为深入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理顺工作规程。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并流程、减少环节、简化文书,减少存档的纸质资料,及时对人工采集的涉税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达到权责明晰、运转流畅、管理高效。依托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底稿、数据更新等操作功能,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效率。三是要压缩和简并工作报表。切实减少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的统计报表数量,上级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并合成的报表,不要再分派给基层税收管理员来完成,使税收管理员从纷繁的 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深入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问题,集中精力投入到税源管理工作中。四是要整合任务系统。要建立依托于信息网络的征收、管理、稽查信息交流制度,整合向下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将要下达的业务事项进行按时间、地点、缓急的分类,做到对同一纳税人相关核查事项统一下达。切实发挥好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部署工作,避免交叉重复。要深入实施对纳税人各税种的综合评估,注重基础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次采集,共享利用,减少税收管理员的重复劳动。
(二)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素质。一是要调整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税源管理质量的高低,与税收管理员政治业务水平的强弱有着直接、内在的联系。要注重挑选懂得企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和相关法律、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干部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缓解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的压力。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在加强系统内税收、法律、财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知识培训的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聘请一些院校学者、行业专家充实师资队伍,传授相关行业基本知识,使税收管理员在掌握税收、法律、财会、计算机操作等基本业务技能的基础上,更能深入了解各类行业的经营规律和特点,增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级机关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税收管理员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最新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行业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防止出现业务培训、业务考试与工作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三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交流。综合税收管理员素质、年龄、业务特长等多方面因素,适当搭配管理相关行业的人员组成学习工作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及时补充和更新相关知识。上级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推广基层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加强工作交流,提高税收管理员主动学、自觉学的意识,使业务技能的提高能够更好地适应税源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