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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深入开展关注民生、富民惠民活动,保护广大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人口计生,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奖励对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义务,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我县农村常住已婚育龄群众(含夫妻一方户籍在我县,但双方在我县长期居住的育龄群众)。
三、奖励条件
对接受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生育。
(二)正常分娩后3至4个月或剖宫产后9个月以内,自愿选择并接受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常住已婚育龄群众(含户籍在我县或夫妻一方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因城市建设征地成建制农转非的已婚育龄群众可以纳入)。
四、奖励标准
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种类及奖励标准
(一)男性输精管结扎术200元/例
(二)女性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三)皮下埋植剂放置术100元/例
(四)宫内节育器放置术50元/例
五、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六、奖励方法
受术者在术后3个月内,凭经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协议后领取奖励金。
七、处理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有下列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实施假手术、开具假证明骗取奖励金者,对当事人和过错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实施皮下埋植剂术后,未到使用有限期私自取出者,由发放部门收回奖励金。
(三)放置宫内节育器和实施皮下埋植剂术后,因副反应通过治疗未愈,经过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有效诊断证明确需取出的,可以不收回奖励金。
在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中,20年来,财政实施的主要是减赋让利和奖励外贸企业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
(1)在利润分配政策上向外贸企业倾斜。为鼓励增加外贸出口货源,一是对外贸企业直属的38个加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办法。经财政部批复同意,对外贸系统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外运总公司所属的38个企业单位进行了利润留成试点,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17%,增长利润留成30%。二是对地县外贸企业实行了全额利润留成制度;三是对统一经营茶叶、畜产品的内销、调拨利润实行同地方财政分成的办法。为控制外贸企业亏损,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减亏分成办法。
(2)在留利分配中支持外贸企业改善经营条件。国家财政对外贸企业实行多个单项留利政策及单项留利的工资奖励政策,如联合营投资收益分成、代销国外商品利润留成、加工装配收入留成、民贸地区利润留成等,此外对外贸企业来源外国船方的速遣费收入在照章缴纳营业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可直接转入企业专用基金,50%用于业务发展、50%用于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增加职工奖励基金来源。为支持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经营风险,同意外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外贸出口风险基金的制度等等。
(3)在财务管理中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对外贸出口实行形式多样的出口奖励制度。
实施了多种出口奖励金制度并在“七五”期间设立了沿海地区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从1986年起,国家对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了出口供货奖励制度,即以1985年实际出口收汇为基数,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创汇奖励人民币一角。为便于执行,1987年改为不分基数内外,对每美元出口收汇一律奖励人民币五分,供货企业得到的出口奖励可直接进入企业专用基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企业发展和奖励基金。同时,国家还对外贸企业实行了出口收汇奖励制度,即从1987年起停止执行减亏分成办法,国家实行对外贸企业的出口收汇每一美元给予人民币二分和外汇额度一美分的奖励制度,对外贸企业提取的人民币出口奖励金,规定70%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业务,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提取的奖励外汇额度,规定用于外贸企业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进养出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对外宣传推销等费用,也可用于按留成外汇调剂处理。1993年财会制度改革后,上述各项留利及奖励制度相应取消。
为切实解决沿海地区轻纺工业面临的困难, 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轻纺产品出口企业活力,鼓励轻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开发新产品,国家决定拨付重点轻纺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即从1987年起以上年实际收汇为基数,每新增一美元,拨付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四角人民币。专项用于重点出口企业发展深加工出口产品。该项基金,对出口纺织品适用于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北京、佛山等12个出口基地城市的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纺织品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轻工业品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包括沈阳、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包括青岛市)、广东(包括广州市、海南岛) 等9个省市出口企业及这些城市以外的150个重点出口企业。在该政策实施期间内,国家财政累计拨付该项资金12.7亿元。
实行了外贸企业的工效挂钩制度。财会制度改革后,对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奖励金及有关出口供货奖励相应取消。新财会制度赋予了外贸企业更大理财自。由于汇率并轨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增强,从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外贸企业一律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依法缴纳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为继续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国家对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含量工资分配办法,对非主营出口业务的外经贸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的办法,这一办法虽有利于调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收汇的积极性,但美元含量工资无异于销售收入工资,不利于外贸企业讲求经济效益。因此,从1997年起,执行了新的工效挂钩办法。即按企业实现利税额实行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工效挂钩办法的实施对调动外贸企业积极扩大出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支持配合外贸体制改革
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上,财政积极支持和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在积极推进外贸管理体制简政放权、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回顾20年来外贸体制的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1978年至1987年“简政放权”阶段。1978年,我国第一家工贸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由外贸部高度集中管理的外贸体制开始变化,外贸经营权开始向国家部门和各省逐步放开。这一阶段,主要是改革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下放外贸经营权。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被打破,省级外贸自和外贸公司数量显著增加。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
这一阶段,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支持建立工贸公司和地方进出口公司,调动各部门、各地方办外贸的积极性。首先开始改变了外贸盈亏一直由当时的外贸部统一核算的体制,先后对中央各部门成立的50多个工贸公司中的20多个拨付了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同时,按照当时的财务管理办法每年统一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按月办理盈亏缴拨,盈亏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对少数公司实行了核定出口成本、按企业上缴外汇数额开头进行结算以及实行盈亏包干等财务管理办法。对地方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以及部分军工口部(委)所属承担国家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的进出口公司,实行按核定的退税后每美元出口成本办理盈亏缴拨的办法。这此办法,对扩大出口收汇发挥了重要作用。1987年,各部门所属工贸公司出口额达46亿美元,各地外贸、工贸公司出口额达18亿美元,合计占当年全国出口总额394.37亿美元的16.22%。其次积极进行了中央外贸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推进各种形式工贸结合、为外贸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等财务管理体制的探索。如1981-1983年将广东、福建两省外贸财务体制下放到地方;在其它地方成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与生产企业建立出口联营的进出口公司,如山东青岛饮料进出口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中国金山贸易联合公司等。
二是1988至1990年“三年承包”阶段。为改革外贸的利益分配机制,打破外贸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财务体制,在1987年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第二,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外汇留成,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第三,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外,其他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三年承包”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在自主经营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促进了工贸结合。在这一期间,财政外贸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核定“三项指标、两个挂钩”的体制,即核定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指标,完成三项指标进行出口奖励和减亏增盈留用两挂钩。具体如下:
与出口奖励挂钩是国家对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和1美分外汇额度,完成出口收汇可提取50%,完成出口成本、盈亏总额可分别提取30%和20%,即提取比例为“五、三、二”,同时为鼓励企业超额完成出口收汇,还规定在不突破出口成本和亏损总额的前提下,每超额完成1美元,可再提取1分人民币的奖励金。第二个挂钩是,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增盈分成,减盈也按比例分担。留用资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和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三是1991年至1993年外贸“转机”阶段。国家从1991年起,取消了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在改革外汇留存分配办法,进一步实施外汇额度有偿使用的情况下,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促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一期间,财政对外贸财务管理主要是实行了上缴相当于所得税33%的利润政策和定额利润包干政策,为外贸企业逐步向所得税制过渡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能力,国家采取了上缴中央外汇进行有偿补偿的政策。
四是1994年至今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阶段。这一阶段,国家一方面对外贸宏观环境进行了重大改革,使国家对外贸的管理由微观转向宏观;另一方面,加快了外贸经营权放开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1994年国家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其中外汇体制改革对外贸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了汇率的形成机制,保持了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建立了银行售汇制和实行了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了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的可兑换。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外贸立法,加快了赋予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内贸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步伐。为外贸经营权最终从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转变打下了基础。在财政外贸财务管理上,所有外贸企业实行了所得税制,同时结合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实行了统一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办法,并沿用致今。
总之,20年来国家财政所有鼓励外贸发展的政策,对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外贸出口创汇,保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以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实力的提高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建国至1978年底的近3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只有1,693.15亿美元,其中出口851.95亿美元,进口841.2亿美元。但从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累计达27,592.35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3倍,其中出口14,203.97亿美元,是前30年的16.7倍;进口13,388.38亿美元,是前30年的15.9倍。
195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仅11.35亿美元,其中出口5.52亿美元,进口5.83亿美元;197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206.38
亿美元,其中出口97.45亿美元,进口108.93亿美元;199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239.3亿美元,其中出口1,837.6亿美元,进口1,401.7亿美元。20年来,我国年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不仅大大高于同期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也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幅,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排名从20年前的32位跃升至1998年的第9位。
第二条任何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符合奖励情形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本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同时附案卷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交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代为送达举报人。案件送达结果由案件承办单位及时返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人代为领取。由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
第十一条举报人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领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或奖励实施单位的纪检监
察和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案件承办单位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和管理机构。
什么是企业文化深入员工内心的路径,怎样让员工认可并实践企业战略,如何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那种靠奖惩的老办法已经过时失去了效力。可以肯定地说合理化建议是一条正确的路子。这虽然是一条老路,但今天我们只要对这条道路加以改造,只要以强大动力进行驱动,就可以成为四通八达的高速路,实现我们要达到的目标。
合理化建议工作不仅仅是让员工提出建议,改进管理工作,这只是它的最基本功能。其实合理化建议工作对企业具有很多很强的积极作用。搞好合理化建议是管理民主化的具体实践,通过合理化建议的渠道让每位员工有说话的机会,把员工对企业的爱心和智慧集中起来。搞好合理化建议是一个文化落地项目,这是凝聚员工人心的有效办法,通过合理化建议把员工的心吸引到企业上来,员工提出的建议不仅是合理化建议,更是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搞好合理化建议是激发员工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能够得到采用,那是对员工的极大激励,这会使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进一步的高涨。搞好合理化建议工作也能够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员工在生产经营一线,对实际情况更了解,解决问题更有办法,一个金点子可以带来很大的效益,甚至救活一个企业。搞好合理化建议能够使维护企业的稳定,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去发现问题,发现了问题不是发牢骚的消极对待,而是积极的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然后提出一个好的建议。搞好合理化建议能够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应用推广,等于员工参与了企业管理,因而员工对于企业的决策和制度就愿意积极执行,管理工作就比较顺利。
我们必须改变那种“员工不懂管理,提不出什么有用建议”的片面认识,必须纠正那种“决策是上层的事,员工只要好好干活就行了”的错误观点,必须扭转那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要”的消极做法,必须澄清那种“合理化建议是小事小非,害怕员工提了合理化建议伤害了领导”的糊涂观念。只有抛弃错误思想认识,才能建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有了正确的思想观念,才可能去积极搞好合理化建议工作。
二、加大改进合理化建议法子
过去合理化建议工作成效不大,坚持不久,其原因不仅是思想认识的问题,更重要的一个是方法上存在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报渠道不畅,员工有了合理化建议不知去那里申报;二是合理化建议确认速度慢,许多企业是一年评审一次;三是合理化建议奖励不够,包括奖励数量和奖励金额都不够;四是合理化建议面不宽,往往只限定在员工个人岗位上;五是企业资源支持不够,一般员工不能为了合理化建议获得企业有关资料、工具和设备;六是对合理化建议应用不重视,把一些好的合理化建议束之高阁;七是对合理化建议反馈不及时,往往员工感觉自己的建议石沉大海;八是对合理化建议宣传氛围不到位,很少看到听到优秀的合理化建议人物宣传。
我们应该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按照以下方法去做:第一是做到营造氛围、激发激情。一定要大力宣传合理化建议的重要意义,使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板报上有名,领导台上讲明。激发起员工提合理化建议的热情,激发起员工善于动脑工作创新的激情。一定要改变“我不提合理化建议,我也不要奖励”的被动局面。第二是做到网上申报、快速审定。员工有了合理化建议,要方便申报。可以是口头的方式,也可以是书面的方式,特别是要应用网上申报,使用OA系统进行申报,使员工足不出户随时申报。合理化建议申报后,一般审定时间不超过15天,就要做出审定结论。对于简单的建议应当在5天内做出审定结论。按期不能审定的视为审定通过。对于合理化建议的审定谊粗不谊细,谊宽不谊严,特别是在初期更要本着鼓励的原则,快审快定,能奖则奖。第三是做到奖金到位、即时激励。企业应该计划每年拿出多少钱作为奖励金,并把这些钱存入银行,交给专人管理,一旦合理化建议审定,应当在24小时内做到兑现。任何人不能干预合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更不得挪作它用,保证每一钱都奖给员工手里。第四是做到明星成长、资源支持。对于那些提合理化建议有热情、有能力的员工,应当有意识的培养,使他们成为合理化建议明星。对于他们要更多的提供资料、工具、设施等资源支持,使他们向创新型人才发展。第五是做到打破边界、有议俱建。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不仅可以是本岗位本单位,也可以是外岗位外部门,只要是符合企业要求的,都应当予以鼓励。不要人为限定边界和范围,只要是建议,就应当重视;只要有价值,就应当肯定。第六是做到建议应用、及时反馈。对于审定的合理化建议应当抓紧应用推广,并将应用推广的情况向提建议人反馈,使提建议人进一步提出新的建议。第七是做到公平采纳,公开项目。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定要坚持公平原则,是好的建议不落审。审定的项目要以公示的方式公开,让大家监督。第八是做到专人负责、服务到位。要做好合理化建议工作,就要配备专人负责。有了专人就能做到快速审定,就能为提合理化建议人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员工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
内容提要: 刑事悬赏作为刑事侦查中行之有效地破案措施,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要正确运用这一措施,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悬赏的概念、性质、理论依据、司法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悬赏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复杂化、智能化,各国政府和警方纷纷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千方百计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头目,其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刑事悬赏”,即设立巨额悬赏奖金征寻破案线索,如果公民提供了重大线索并依靠此线索破案,将案犯抓获,奖金就归其所有。虽说刑事悬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也不是侦破案件的主要途径,怛至少是一条有效途径。2004年云南“2.23”特大杀人案发后,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在全国范围公开通缉犯罪嫌疑人马加爵,一时间马加爵的名字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祖国的天南地北迅速布下了天罗地网,据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先后接到有价值的举报线索1500多条,半月后,马加爵落网,刑事悬赏可谓是功不可没。遗憾的是,我国对刑事悬赏认识不充分,重视也不够,有关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又比较少,为此笔者不揣浅见,提出一些具体设想,以期推动构建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一、刑事悬赏的应用实践
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犯罪线索,尤其是重金悬赏缉捕重犯要犯,在世界各国均已被广泛运用。美国是最重视刑事悬赏的国家,为征寻破案线索,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联合设立了奖励资金,并许诺向任何提供情报并因此能逮捕以美国为目标的重要劫机者、爆炸嫌疑人及其他攻击行为参与者的个人提供“永久居美权”。联邦调查局则经常将各类嫌疑人的头像印成海报散发至全球各个角落,同时以多种文字说明如何与该局联络及线索提供者将获得的奖金数目。自1990年奖励计划实施以来,已有20多人领走了超过300万美元的奖金,个人领取的最高奖金为75万美元(注:李贤华.褒贬不一的美国刑事悬赏政策[J].人民公安,1997,(10),45.)。美国还为自己的头号眼中钉本·拉登开出了总计3000万美元的天价,并给举报人美国国籍,创了世界纪录。
我国的刑事悬赏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轰动全国的“二王”持枪杀人案。当时,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首次提出了明确的赏金数目,奖赏提供准确消息者。此次悬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此,刑事悬赏开始运用到我国的刑事执法活动中,成为侦破案件、抓捕在逃人员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
1998年5月14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1款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悬赏通告。”这个规定,使得刑事悬赏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措施,首次见诸法规性文件,使其在同刑事犯罪斗争的过程中运用有了具体的法规依据。事实上,刑事悬赏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早有运用。例如,1992年9月1日《珠海特区报》就刊登了珠海市警方悬赏50万元缉拿凶手的通告。
自1999年7月“追逃”专项斗争起,我国开始大规模的、有序的运用刑事悬赏。2000年公安部实行“追逃奖励”机制,规定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500元至1000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视情提高奖励金额。民警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一般在五万元以上;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一般在一万元以上(注:日益大众化的悬赏缉凶[J].人民公安,2003,(15),11.)。比较知名的案例有2000年9月湖南省常德市惊天大劫案,以张君为首的犯罪团伙枪杀7人、重伤5人后逃跑。常德警方公开悬赏20万元缉拿罪犯。由于线索不断,此案一个月左右得以成功告破。2004年3月公安部A级通缉令,悬赏20万通缉在逃“云大杀手”马加爵,不久马加爵在三亚落网。最近西安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公布局指挥中心实行的“110犯罪线索有奖举报”新举措。规定对于拨打110提供破案线索的公民,查破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给予100元至3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于提供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线索的,查破案件后重奖;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注:尹超.打110提供线索可奖3万[N].西安晚报,2004-2-26,(2).)。
二、刑事悬赏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
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注:辞海[Z].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541.),语源出自《盐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刑事悬赏主要应用在刑事侦查中,是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为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刑事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
根据刑事悬赏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刑事悬赏的四项构成要件:(一)须有公安机关通过通缉令或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凭借媒介(报纸、电视等)的刑事悬赏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二)公安机关须表明不特定的相对人要完成刑事悬赏公告中指定的某种行为。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等。(三)公安机关对于完成刑事悬赏公告中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四)刑事悬赏公告中的指定行为不应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从上述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悬赏具有以下特性:
(一)周知性。也就是说,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一经,即要让一定范围的社会各阶层普遍了解,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二)激励性。显然,就告知社会各界某个事项而言,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有别于其他消息的关键就是,明确承诺有“赏”;不仅如此,这个“赏”往往数额较大,这就自然成为一种激励的因素,使提供线索即按要求提供协助的群众可以从中得到物质利益,从而极大地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求。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是公安机关请求社会各界协助查清案件的文书,公示这种文书,就是向社会各界发出具体的求助,从而得到有关知情者的具体帮助。在运用刑事悬赏时,悬赏既是对帮助者的奖励,也是对帮助者给付的一定报酬。奖励也好,报酬也好,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得到帮助取得支持。这就是求的具体体现。
三、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公安机关公告刑事悬赏所具有一定的求质来看,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行为。“悬赏通缉令的法律性质,从法理上看与民法上的悬赏广告的性质相同,”(注:栾时春.刑事悬赏问题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2002,(5),49.)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和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将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并非是完全居高临下的执法者,这也要求公安机关在使用刑事悬赏时,要首先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而不能恃强凌弱。
(一)刑事悬赏是私法上的法律行为
刑事悬赏从字面上看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中心词“悬赏”,二是限定词“刑事”。它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为了快速侦破案件,向社会不特定人作出的一种以赏金换取侦查线索的法律行为。从本质上看刑事悬赏完全是私法上行为,而不是公法上的行为。站在法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发出的刑事悬赏的悬赏部分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该“要约”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了正式书面声明,任何行为人只要完成“要约”规定的行为,就对其给付约定的奖励金。只要举报人依“要约”完成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就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要约”与“承诺”达成了合意,刑事悬赏合同就依法成立。
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核心是适应市场的需要,告别福利性质的行政管理,在保证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考虑自身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深刻变革,就财务核算管理方面而言,传统的会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后勤服务公司的发展要求了,应当引进适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新的财务模式,责任会计应运而生。
责任会计是现代管理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分权管理的思想划分企业内部各个管理层次的相应职责、权限及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和内容,通过会计数值同经济责任、会计控制同业绩考评相结合,对企业内部各有关方面履行责任的情况及工作业绩进行计量、检查和考核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一、责任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原则。即确定责任单位,明确责任指标,使企业内部的各个单位都有定量的经济责任指标,企业的总指标都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有些高校后勤的服务公司,根据实际职能需要,设有近十个责任中心,每个中心都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责任。
(二)定价结算原则。即按一定价格,分各个责任中心或单位进行核算,包括各中心或单位之间往来结算和各责任中心或单位的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核算。如物业管理中心从学校承接的物业管理合同,其中的维修费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转入修建中心,会议室接待服务费按照一定的金额转入接待服务中心。
(三)利益原则。即对各责任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罚。对于我校的餐饮服务中心,每层食堂实行食堂主任负责制,单独核算,自负盈亏。食堂主任月收入原则上控制在月营业额的0·5%以内。并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考核第一名奖励工资额的8%,第二名5%,第三名不奖不惩,考核不合格者扣工资额的10%。
二、责任会计制度的内容
(一)划分责任中心
实行责任会计制度,首先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的划分责任中心。所谓责任中心,是指企业内部可在一定责任范围内控制成本发生、收益实现或资金使用的组织单位。我校后勤服务公司分为餐饮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修建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公寓管理中心、绿化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小车车队等。不同的中心有不同的考核指标。如物业管理中心主要是合同指标。主要承接学校的物业管理合同,保证所有校区、教学楼、行政楼及各分院楼宇的环境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公寓管理中心主要是经费管理。公司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给公寓划拨经费。这其中包括公寓员工的工资支出、生活区保安队的各项支出,还包括寝室文化费、卫生费、生活区绿化费和维修费等。
(二)为各责任中心规定权责范围,制定责任目标
依据各责任中心的经营活动特点,明确的规定出其相应的权责范围,使其能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履行职责;而且,要按责任中心重新编制责任预算,落实企业的总体目标。实际上,我校后勤服务公司就是按照不同的权责范围,划分为不同的经营部门。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保证所有校区、教学楼、行政楼及各分院楼宇的清洁卫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学生住宿的安排、调整和内务、保洁、水电、安全保卫等日常管理工作等。只有明确权责范围,才能更有效的履行职责,把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三)建立数据系统,监视和衡量预算的执行情况
为了实现经济责任的制度化和数量化,必须要建立一整套记录、计算、评价和考核责任预算执行情况的数据与指标体系,以监督和衡量预算的执行情况,为检查、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实现经济责任同会计数值的有机结合创造条件。在财务系统中,我们对每个责任中心单独进行考核,并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和每个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对于营业费用中其他费用的具体分类,就应该按照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例如寝室文化费只有公寓管理中心有,会议费只有接待服务中心才有,而采供部的其他费用主要是运费和零星费用等。
(四)考评工作业绩,建立奖罚制度
要经常的根据各项标准,对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各责任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对成绩要继续发扬,对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责任会计不仅要求提供客观的业绩评价信息,而且要有明确的奖罚制度,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强化会计控制,完成责任预算。如我们规定,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对每个中心的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除按公司岗位津贴月度考核办法处理外,年终奖励一票否决。公司规定,公寓管理中心通过资源盘活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中心可获得5%的经费分成;全年开支未超出核拨经费的,公司给与一定额度的奖励,;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经费有节余的,公司按节余额度的6%给予奖励。餐饮服务中心非主营业务收入按收入总额奖励20%;完成年度各项经济、质量指标后,公司按风险金35%给予中心奖励;若经济指标完成,质量指标未达标的,公司在中心按比例提取的奖励金中,按质量指标1%:奖励金10%扣减中心奖励金等。
(五)编制业绩报告
业绩报告是有关责任中心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情况的集中反映,也是其预算执行情况的概括说明。通过编制业绩报告,可以帮助责任中心主管人员对预算与实际业绩之间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查明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调节本中心权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在我校后勤服务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每个责任中心的经营目标考核明细表,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经营目标考核明细表,分发到每个中心的责任人,使其从数值上对自己负责的中心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每月编制公司总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费用表及经营情况表,并与年初制定的公司目标进行对比,及时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司的政策、目标等。
三、实行责任会计的效果
由于责任会计以责任预算为对象进行核算,考核兑现以责任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责任会计核算责任预算并据以考核兑现的经营管理模式,使我们找到了如何将财务预算落实到责任主体,并通过科学量化的核算方式进行考核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通过全成本核算,加强了成本管理。不仅节约了原材料等各种直接生产成本,同时各种间接成本也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
(二)通过授予各部门管理人员一定的决策权,以及通过为他们提供许多发挥其创造力的机会,可以提高各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通过业绩评价和奖惩措施,将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其经营业绩紧密联系,从而使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保持高度一致。由于各中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他们不但要保证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各项任务,同时还要有安全意识,杜绝出现重大事故。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实行责任会计能够降低成本,提高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但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划分责任中心势必会造成某种程度的分权。当下层管理人员拥有决策权时,也会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些人可能会以牺牲企业的整体利益或长远利益为代价,以使自己的业绩达到最大;各分权单位之间也可能相互推卸责任,产生不必要的内部冲突、摩擦,增加内耗;有的单位也可能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放弃某些可能获得的利润;有的也可能为了获得好的评价而制造假情报,假信息,而使上级管理者做出错误的决定。
一、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0‰以内。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30日,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1‰。比年度控制目标低0.90个千分点,没有突破控制指标。
2.出生数控制在6400人以内。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全县共出生婴儿6316人,没有突破控制指标。
3.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2%以上。据统计,2013年度全县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4.36%,比目标82%高2.36个百分点。
4.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控制在107以内。据统计,2013年度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72:100,比目标107低0.3个百分点。
4.人口计生数据信息误差率1.5%以内。据统计,2013年度全县人口计生数据信息误差率为0.9%以内,比目标5%低4.1个百分点。
6.完成计生“三结合”新增户200户以上。市下达我县200户“三结合”新增户任务,我县实际落实了“三结合”新增户455户,超任务255户。今年6月,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帮扶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联席会,与县直22个帮扶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项目、家庭、单位”三落实,纳入县级目标进行考核。每个县级帮扶部门无偿提供帮扶资金10000元。建立了板桥乡等8个特色帮扶基地,每个帮扶基地范围内所有计划生育户都能享受相关的政策、项目、技术、物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
7.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今年1-9月共有2320对接受检查,检查覆盖率110.05%,超任务30.05%,查处风险人群209人(其中:查处乙肝病毒患者176人、RH血型阴性4人、性病29人),全县有17个乡镇检查覆盖率达80%以上,超任务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8.政策性计划生育奖扶金兑现率100%。一是严格落实奖扶、特扶制度。2013年新增奖扶707人,特扶26人,坚持标准和审验程序,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奖扶和特扶确认的条件逐一进行审查。每年对全县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以及部分继续享受扶助人员进行了逐一调查复核,复查面达100%,保证上报零误差。截止2012年底,全县共享受奖励扶助3992人,累计发放奖励扶助金392.118万元,严格执行奖扶、特扶标准,实行银行打卡按时发放,做到不遗不漏,全面发放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二是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家庭。全县现有独生子71487人(其中农村70775人,城镇712人),我县计划在11月集中发放的方式,严格按照省市要求,从今年起以10元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9.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入库率达90%以上。据统计,全县共有流出人口204000余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63100人,流出人口办证率为87%。全县共有流入人口1210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205人,流入人口验证率为100%。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回复及时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入库率95%,比目标90高5个百分点。
10.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85%以上。认真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今年以县人民政府(府发〔2013〕4号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由违法生育对象直接到银行专户交款,再凭缴款单到计生办换取社抚费票据,确保及时全额上解入库。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今年1-9月全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入库1600万余元(含历欠),征收效果显著,创近几年来的最高水平,这些措施均有效遏制了违法生育持续攀升的势头。
二、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情况
1.向上级争取资金1064.51万余元,比年度目标任务1250万差186万元,可望年底前完成。
2.人均财政投入18元。县财政应投入1386万元(按照77万人计算),已投入270万元。
一、建立专项资金。每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促进**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回家乡工作的奖励,对**籍困难毕业生就业的资助。
二、鼓励重点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工作。
(一)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回家乡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待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1年后支付给毕业生本人。符合《**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办法(试行)》(**政发〔2006〕31号)中企业骨干人才购房资助对象的,可由毕业生本人直接申请购房资助,政府资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其个人账户。
(二)重点大学**籍毕业生,凡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专业要求的,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经统一面试、考核合格的录用为派遣制事业性质人员,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扶持困难毕业生就业。
困难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或经济困难的**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经济困难毕业生是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贷款进入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和经所在镇、开发区确认的其他困难家庭毕业生。
(一)以培训促就业。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毕业生就业技能,促使就业困难毕业生“能就业,就好业”。每位**籍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享受一次免费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凭考试合格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向市人事部门申请返还个人所交纳的培训费用。
(二)以见习促就业。鼓励企业吸纳**籍就业困难毕业生进企业见习,通过见习实践,创造就业机会。**籍就业困难毕业生每人可申请参加1次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享受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见习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实行就业援助。经困难毕业生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布困难毕业生的专业方向和求职意向。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困难毕业生,对接收困难毕业生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为困难毕业生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补助资金待毕业生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后拨付。建立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绿色通道,优先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待遇。
四、鼓励自主创业。对**籍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务部门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税费减免优惠。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申请小额贷款的,可根据《关于印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116号)文件,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优秀毕业生从高校争取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可进科技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五、优化政府服务。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力度。人事部门要在毕业生求职信息、举办毕业生“双选”活动、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信息服务、档案托管等方面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联动机制,互通招聘岗位和毕业生就业落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为毕业生提供鉴证、报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档案托管等一条龙服务。公安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落户工作。
六、坚持规范操作。
(一)重点大学毕业生回家乡工作奖励金支付,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困难毕业生就业资助由毕业生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促进**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医院在医保改革中的合理定位
医院在医保工作中的定位决定了医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医保管理不是权宜之计,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医院和医保管理部门之间不是老鼠和猫的关系,而是鱼和水的关系。院领导充分认识到医保改革是医疗改革的重要一环,在目前医保患者还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医保改革就是医院改革的前沿阵地。因此确定以医保改革为契机,把医保管理理念推及全院。院领导指出,目前医保工作的重点是全院上下认真学习领会医保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保管理流程和制度,去迎接更大的挑战。
二、推行医保数质量考评体系
(一)考评体系的出台
就医保年度来讲,医保工作刚启动,政策还在不断调整,医院工作的重点是协调各方面关系、理顺各项流程、宣传和普及医保政策。那么年度呢?关系顺了,流程通了,政策熟了,但不等于政策执行就有了保障,靠事后管理、救火管理已经不能解决宏观的控制问题。这时候的管理就是要运用戴明的PDCA(Plan、Do、Check、Action)理论,把医保工作推进良性发展的轨道。
鉴于此,医院根据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签定的协议书内容及医保中心对各医院制定平均定额的方法,建立了一套医保数质量考评体系;并成立了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考评实施。
(二)考评体系的主要内容
1、制定科室平均定额目标值
医保考评方案的核心问题是定额考评,医保中心对医院有平均定额指标,如果医院内部不设立定额考评制度,则医院会处于被动局面,为此,我们为各个科室制定了医保病人平均住院费定额考评指标。为保证公平,防止简单化,我们用近三年全院出院病人加权平均住院费与医保住院平均定额比值作为调节系数,对各科室近三年出院病人加权平均住院费进行调节,所得结果作为科室年度医保定额管理指标。
目标值=医保住院费平均定额/医院年住院费用加权平均值各科平均住院费
住院费用加权平均值=医院年平均住院费 +年平均住院费 +年平均住院费用
科平均住院费=年、年、和年科室实际人均住院费。
目标值不对单个病人,只对科室,按季度考评。
2、自费知情同意制度
自费知情同意制度是指对医保患者使用超出医保范围(含%及%以上按比例自费)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时,经治医生在实施前必须向患者说明使用自费项目的必要性及价格,征得患者的理解,并由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医保患者出院前,自费知情同意书随出院通知书送达住院收费处。住院收费处审核并负责保存自费知情同意书。对未执行自费知情制度的医师,一经查实每例扣科室分;如果患者拒绝支付未经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拒付费用由经治医生或上级医生承担,无人承担时,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3、各部门操作失误考评
对年度住院登记处、住院收款处、病案室、药材科出现的常见错误操作进行整理,制定规范,加以考评。每例扣考评分分。对医护人员常见错误如没按规定使用医保处方,处方项目填写不全、出院带药违反规定进行明确规定并考评。
4、纠纷和缺陷考评
病人到医保中心和院医保办投诉,经医保办查实属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科室奖金元。
医护人员联合病人骗保的,停止当事人执业医师(护士)资格年,扣发科室季度奖金。
5、奖励
对同期对比医保收容量增加、平均住院费用控制好、自费率低、无投诉的科室进行季度奖励,奖励金从同期医保考评扣款中开支。
(三)考评体系存在的不足
1、定额管理不够细化
经过一年的定额管理,医保病人的平均住院费基本达到要求,但由于没有对自费率进行控制,导致病人住院费中自费比例偏高。为此,我们今年将重点提高标准定额内指标,对医保病人的住院费进行结构调整,减轻病人负担。
2、自费知情同意书的流程不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