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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xx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
(一)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职责。
1.从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监察、交通、建设、公安、牧业等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县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办公室,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
2.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3.配合省、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期完成征占()地测量、地类划分、林木采伐、补偿核算等工作;
4.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辖区内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规划和迁建工作;
6.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不法行为;
7.完成好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xx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职责。
1.全权负责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拆迁等情况综合、现场指导、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等工作;
2.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与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协调征地、林木采伐、地类划分和土地权属确认等工作;
3.对收回的二松xx水库段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对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提供的设计成果进行复核;
4.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5.对下拨的征地移民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法制办职责。
1.负责对市政府征地移民文件的审核把关;
2.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移民、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占地的各项工作;
3.协助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做好征占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及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验收工作。
(五)市林业局职责。
1.协调省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协助县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nn40.com (六)市水利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依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水事纠纷进行处理。
(七)市农委职责。
协助县政府帮助移民区农民利用现有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市建设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拆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市法院、市检察院职责。
依法受理征地、移民、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征地、移民、拆迁、林木采伐和工程建设等治()安保卫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相关政策执行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市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十四)松原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职责。
负责对与工程交叉的通信设施进行改建或迁移。
二、征地移民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1.征收耕地(旱田、水田、园地、菜田、温室大棚、精养鱼塘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征收林地、苇塘和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其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
3.征收农村道路、荒地、盐碱地、沼泽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二)收回二松xx水库段国有行洪滩地,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的,并且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补偿标准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给予补偿;
2.行洪滩地内的旱田和水田,由国营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发包的,其补偿费按照该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给予补偿,一次性发放给国营林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行洪滩地内的渔塘、房屋等不予补偿。灌溉井等经踏查确认,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4.行洪滩地内的人工林地(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费按照所在乡镇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补偿;行洪滩地内的荒滩地、天然次生林地林木及有关单位认定的宜林地不予补偿;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松河道内开垦滩地,种植农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补偿。
nn40.com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单位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取土场临时占用耕地,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边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复垦后,设计边坡底线占用的面积和抹牛地面积,按永久征收土地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的复垦,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占用国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以下简称《林地标准》)规定执行。
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采伐;不到采伐期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八)村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林地标准》规定,分别按照成树、幼树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补偿。
(十)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十一)拆除移民区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三、征地、移民和拆迁费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由市xx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进度进行核算,分期分批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兑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征地移民拆迁工作完成时限
各县政府要保证xx水利枢纽工程用地需要。水库淹没区的征地、移民、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输水干渠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20xx年6月10日前完成。
一、总体原则
围绕泉南高速公路*年全面开工和*年建成通车的目标,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我县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坚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征地拆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已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黄青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高速办)于县交通局,张继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赖如钦、庄刚同志兼任副主任,并从相关部门抽调5人集中办公,发改委、财政、国土、林业、*、水利、水保、环保、矿管、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支持工作,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做好兴国段的征地拆迁和综合协调工作。
沿线各乡镇应相应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国土、林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乡(镇)征迁办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做到专职专用。
(二)工作职责
1、县高速办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制订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起草和保管有关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
(3)指导、协助沿线乡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督促沿线乡(镇)按要求落实工作进度,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4)负责将本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发至各乡(镇),并监督、检查各乡(镇)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报告本县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和进度。
(6)负责处理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遗留问题和接待工作。
(7)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的其他协调工作。
2、乡(镇)征地拆迁机构工作职责
(1)在县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
(2)负责组织和开展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征用土地如期交付使用。
(3)负责向县高速办报告本乡(镇)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对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
(4)负责处理本辖区内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本乡(镇)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按上级要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户直接发放到位,杜绝出现因其他原因搭车扣付征地拆迁款现象。
(6)负责处理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遗留问题和接待工作。
(7)负责落实并办理本辖区内土地征用和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
(8)负责做好建设期内涉及项目建设有关矛盾纠纷的协调工作。
3、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县国土局: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用地和拆迁户安置用地的报批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及时处理土地征用中发生的纠纷,负责复耕地地点的落实、开垦、验收、结算,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
(2)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沿线林地征用工作,妥善处理好沿线经济林木和古树古木的征迁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因施工造成水利设施损毁的修复工作,协助乡(镇)合理设置水利设施。
(4)县水保局:负责指导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5)县*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项目的施工环境,制止和打击扰乱项目建设的不法行为。
(6)县审计局:负责全过程征迁工作资金的审计工作。
(7)县监察局:负责全过程监督征地拆迁工作,严厉查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8)新村办:负责会同国土、建设等单位按照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做好安置点的选点和布点工作,并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
(9)公路养护公司:负责办好连接线叉道口的相关手续。
(10)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负责积极配合省项目办按时完成杆线迁移工作。
三、征地拆迁范围及对象
1、征(租)地范围。征用土地面积以施工用地设计红线图和变更设计图面积为准。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水塘、果园、林地、未利用地(三荒地)、道路、河流、宅基地等,施工用地设计图及变更设计图红线内用地属永久性征地。弃土场、预制场、堆料场、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属临时租用地,临时用地应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
2、拆迁范围及对象。用地红线内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主要有房屋、简易房(猪牛栏、厕所)、围墙、水井、沼气池、水塔、晒场、坟墓、电力及通讯设施等。
四、工作方法、时间安排
1、征地工作。根据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设计红线图,由用地单位、县高速办和各沿线乡(镇)政府确定征地的范围、地类和数量,实行乡(镇)包干制,即包工作、包经费、包协调解决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并会同权属村、组和农户分户丈量,经征地农户签字后,汇总复核、张榜公示,征地补偿费由各乡(镇)直接补偿到户。
2、拆迁工作。由用地单位和县、乡、村三级征迁机构以及拆迁户共同进行实地丈量,认定房屋结构、数量,汇总复核,张榜公示,由各乡(镇)征迁机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由乡(镇)负责将拆迁补偿费直接补偿到户。
3、安置工作。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安置的原则,对分散安置的农户,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各相关乡(镇)政府应在拆迁张榜后一月内,落实新宅基地进行安置,并按原有建筑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落实宅基地安置,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山坡地。房屋安置及杆线迁移必须符合《公路法》及《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边沟外缘30米以外为建筑控制区。各相关乡村两级应协助拆迁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费、水资源费、土地管理费、规划费等费用。
4、时间安排
*年3月,集中开展房屋拆迁的丈量登记工作。
*年4月,集中开展征用土地的丈量登记工作,做好征地拆迁的张榜公示工作,签订好征地拆迁协议,开始房屋拆迁,抓好拆迁安置地的落实工作。
*年5月,全面完成土地征用工作,完成50%房屋拆迁工作,基本交付施工用地。
*年6月底,全面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交付施工用地。
五、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按前一年的地类分别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2、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迁和其他附着物拆迁、拆迁过渡费、搬迁费等)按结构类别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3、临时用地的租用,由施工单位会同县高速办与所在乡村签订协议,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由县高速办结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二)支付方式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县高速办按用地单位、县高速办、乡(镇)征迁机构共同核定的补偿数额专帐拨付给乡(镇)征地拆迁专用帐户或权属单位,各乡(镇)征迁机构负责直接发放至征地拆迁农户或权属单位。
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分两次进行,即在丈量登记、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并签订完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发放50%;征地户交付土地给施工单位施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拆迁户按要求拆迁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再付拆迁补偿费的50%。
(三)资金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各乡(镇)应设立相应的专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坚持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有关负责人签字、表格审批的办法。
3、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县高速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按已核实的征地拆迁面积、标准、金额,根据进度下拨到各乡(镇)征地拆迁专帐,各乡(镇)根据公示并核实无误的面积、标准、金额直接拨至各农户,资金拨付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不得借其他原因克扣、拖欠农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4、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发放情况,有关乡(镇)必须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督查,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奖罚措施
1、乡(镇)、村工作经费与进度挂钩,乡(镇)、村工作经费(含购车费)按标准的50%作为乡、村工作经费基数,另50%根据工作量按进度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全额拨付至乡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减。严禁私分、挪用工作经费。
2、各乡(镇)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且无纠纷矛盾上交的,给予征地拆迁总金额的1.5%调剂金,用于各乡镇包干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拆迁户的奖励,资金实行乡用县管。
3、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完成任务好、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七、相关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为泉南高速公路兴国段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要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不得强行承揽工程,确保不发生阻工和上访事件。要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协助拆迁户搞好过渡和安置工作。
3、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4、有关部门要对因高速公路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高速办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5、高速公路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高速办配合,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为径流式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开发任务是水力发电。水电站整个动力引水渠道长31km,引水流量为138.8m3/s,装机容量220MW(4×55MW),保证出力126.4MW,年发电量12.79亿kW·h。工程建设征地呈带状分布,征地影响范围涉及3个乡(镇)、15个行政村及4个县直单位的386户移民。工程建设永久征收土地7551亩,其中耕地2421亩、园地122亩、林地1339.6亩、牧草地3228.8亩;临时占地3210.3亩;拆迁房屋面积5827.7m2,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基数参照新疆自治区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规定的一等耕地标准,即1200元/亩;补偿倍数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工程建设基准年为2008年,设计水平年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主要材料及价格采用2008年12月价格水平。工程建设工期34个约。工程建设征地于2010年正式实施。
2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5个永久占地村中有1个村的16户被占地户认为工程永久占压他们的承包耕地为菜地,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他们不能接受,应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为此,他们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多次阻挡工程建设正常施工。在经过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律,不仅给全县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设工期拖延2年之久。针对这个问题,当地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协商,县土地管理局、农业部门及菜篮子办等部门也多次试图对16户被占耕地重新确定土地性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移民监理单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具体情况为:工程建设永久征收该村耕地741亩,全部为水浇地,共计涉及97户村民。其中,征收这16户村民的承包地为110亩。在2005—2007年期间,这16户村民有的种植了小麦或玉米,有的种植了洋葱、胡萝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粮食作物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倒茬种植,一年仅能种植一季。但是,并没有收集到每户的详细资料。监理单位也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以往类似案例,但是,要改变土地属性、按照菜地进行补偿,还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3.1国家政策层面的制约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我国土地按现状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2类,其中耕地又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关于菜地的定义。经查阅,目前国家政策层面上对于菜地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农(土)第11号)中,对城市郊区菜地进行了约定,即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该村16户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为菜地。一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对菜地进行单独分类,而是把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涵盖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也不是按种植类别进行分类的。二是没有确切的资料显示这16户的被占耕地连续3年以上全部种植了蔬菜,只是部分农户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据需求倒茬种植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蔬菜等,是轮作地。三是当地的气候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每年只能种植一季农作物,即一年只种一茬,也不符合现行城市菜地的标准。
3.2土地补偿费测算问题的制约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均是采用亩产值倍数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我国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的倍数。从根本上讲,这种计算方法不能体现土地本身的实际价值,同时倍数计算法也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是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调整的,很难确定3年中种植作物变化情况。二是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难以对农作物的产量作出准确的统计,调查也难以得到真实的情况。三是农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年度之间和年内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都是不确定的,很难确定统一的计算价格。四是在实际工作中,取规定的下限还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难实行。
(2)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确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条文说明,经济社会“样本调查的方法分别采用搜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问、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在实际工作中,经济社会指标的调查主要采取搜集县农经局统计年鉴资料、农调队资料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由设计单位等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所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设计人员的水平高低,都对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数值有着直接影响。
3.3移民安置规划阶段的相关制约
(1)规划设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认知程度的制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因此,在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时,“该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中的该耕地,可以理解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耕地(一般以县为单位),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可以用区域内的平均数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中的该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应与村、组平均前3年产值挂钩。不能采用相同的数值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规划设计人员往往采用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内前3年耕地亩产值进行计算,作为补偿基数,再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即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按照“该耕地”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以此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违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
(2)地方移民机构和乡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其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应由户主签字;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企业的实物,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属于企业的实物或是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均能根据规定由相关物权人进行签字、认可,但是,对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调查,按照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又现行的于土地承包经营相矛盾。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仅仅是被占土地的性质和面积,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农户实际种植了什么。综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存在类似于菜地补偿这样细节性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甚至社会稳定。
4建议
(1)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自治区“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简称自治区500号文)”中都涉及到了菜地的补偿问题,如,自治区500号文规定:“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等,但对菜地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为更加合理的实施补偿提供政策依据。
(2)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逐步深化、细化实物指标调查,特别是对土地的调查,在实施阶段进行土地分户时,应对每户的土地的性质、种植结构进行调查、登记,并有影像记录备查;县、乡移民机构,尤其是乡、村干部,应切实负起责任,尽量提供符合实际的经济统计资料,认真做好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应加大土地征收中农户的参与程度,以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对实物指标成果公示期间,涉及人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在确定数量、地类、面积无误后,再进行签字、认可;以避免影响在后续工作。
(3)遇到国家现行政策对实际存在的补偿问题没有严格界定时,征地移民参建各方应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以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施工。
一、主要犯罪特点
2012年以来,“西气东输”工程枣(阳)十(堰)支干线,已立案9件16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大案6件12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我们通过对所查办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涉及范围较广,发案数量较多。“西气东输”枣(阳)十(堰)支干线工程穿越襄州6个镇(办),就目前已立案的情况来看,除古驿镇外,发案涉及其余5个镇8个村,发案比例较高,涉及范围广泛。同时,短短数月时间在同一领域连续立案9件16人,呈集中发案态势,在以往办案工作中也是不多见的。
2.涉案人员以村组干部为主,少数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查办的1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中村组干部13人,包括7名村支部书记、4名村农经站长、2名村民小组长,乡镇机关工作人员3名,包括1名镇党委副书记,1名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1名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这些涉案人员大都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把侵吞国家拨付的工程补偿款看成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比如黄集镇党委副书记袁某某、经管站工作人员张某某共同贪污案,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两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地面附作物以及工程施工临时占地情况向“襄州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区“油气办”)申报,套取“西气东输”工程在黄集镇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袁某某贪污2.5万元,张某某贪污3.7万元,分别被判处免刑和缓刑。
3.相互勾结作案,窝串案特征明显。所查处的9件案件,其中4件为共同犯罪。不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间都是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往往是一条线索,牵出一串。相互勾结作案的方式主要有横向和纵向勾结两种。纵向勾结主要表现为村组干部与领导协调工程建设的乡镇干部相互合谋共同实施犯罪。横向勾结主要表现为村组一级,村支部书记、村农经站长等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作案。比如张湾办事处郑岗村农经站长张某某、支部书记李某某、四组郭某某及支部副书记张某共同贪污窝案,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四人相互串通,通过虚报该村地面附着物种类、多报青苗补偿费等方法,合伙作案7次共套取工程征地补偿款6.7万元,被四人私分后侵吞。
4.罪名均为贪污,作案手段类似。所立案件全部为贪污案件,且案件之间的作案方法极为相似,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重报征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种类等手段,提高补偿数额,制作虚假补偿表向上申报,以达到套取工程补偿资金并贪污的目的。比如伙牌镇姜沟村支部书记姜某,将该村九组应予补偿的旱地虚报为蔬菜地,每亩补偿标准从1200元增加到2200元,通过此种手段套取补偿款4.3万元予以贪污。
5.大案比例高,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个别基层干部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多报、虚报应当补贴的土地、青苗、附作物,大肆套取国家建设资金,造成了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同时,这些案件都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比如双沟镇程冢村支部书记朱某某将直径为15cm树苗虚报为18cm,每棵树苗的补偿标准由40元提高到100元,同时虚增树苗棵数申报,共套取并侵吞补贴款9.63万元。
二、发案的主要原因
1.教育缺乏,乡镇和村两委干部法律意识不强。调查中发现,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同时身处农村,接受法律教育少,不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同时宗旨意识也不牢固,胆大妄为,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虚报冒领补偿款。甚至有的村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中“吃点、占点、捞点”问题不大。如查办的龙王镇张畈村农经站长陈某向办案人员谈到:“我认为这事最多是犯个错误,把钱退了就行了,没想到还要坐牢,如果知道是犯罪怎么也不会干”。
2.把关不严,补偿专项资金发放环节多。经我们调查,“西气东输”专项资金的发放基本流程是:先由卫星对需要补偿的征地面积予以测量,对各地补偿数额进行测算,并通过发改局将补偿款拨付到“油气办”;再由工程沿线村组将补偿土地面积、种植种类、地面附着物情况逐级上报至各镇、区“油气办”审核;审核后由区“油气办”将补偿款下发到镇“油气办”,最后由各村到镇“油气办”领取。由于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环节多,工作量大,在这个过程中,区、镇两级“油气办”一些审核人员没有切实负起责任,村组上报多少,就批多少,基本不深入基层田间地头进行实地核实,使得审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乡镇干部与村组干部合谋造假、共同实施犯罪这样的恶劣现象,致使虚报、多报并贪污补贴款现象在基层一定范围呈蔓延之势。如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伙牌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余某某在兼任伙牌镇“油气办”负责人期间,不仅不履行监管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同该镇李食店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及农经站长王某勾结,在发放“西气东输”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采取虚报李食店村地面附着物的手段向区、镇“油气办”申报,共套取补偿款15.6万元被三人私分。
3.机制不健全,为贪污补贴专项资金提供了方便。首先,由于“西气东输”工程拨付的资金属于临时性专项资金,伴随着工程不断推进,这项资金也会逐步发放完毕而最终取消。“油气办”也属于临时性机构,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对财务人员、监管人员的配备不足,很多管理工作不能落实,极易诱发犯罪行为。其次,在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方面缺乏操作性、针对性强的规章制度。补偿款的审批和发放整个流程只在当事村组和“油气办”内部运行,缺少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以及广大村民的有力外部监督,监督缺位给心存贪欲的少数干部以可乘之机。
4.政策宣传不到位,为犯罪行为发生留下“操作空间”。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缺少政策宣传,作为工程经过地的群众,大多数仅知道“西气东输”工程要从此通过,至于对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金的发放依据、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政策并不清楚。被征地村民对被征用了多少地、地上多少附着物应向上申报,以及具体自己应得到多少补偿款,很多地方并没有公示,村组的补偿账目也未向村民公开,只有少数村组干部掌握。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缺少基本的知情权,更谈不上对补偿款发放管理情况的监督,给基层干部实施犯罪留下了空间。
三、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基层组织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要教育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白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同时着重解决他们的封建特权思想,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基层群众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主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配合联系,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广泛开展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宣传。通过个案反思、专项警示等模式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探索廉政警示普法教育新举措,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理性认知水平,自觉与腐败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2.强化监督制约,严格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努力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以防止腐败发生。同时规范土地征用管理,加强土地补偿发放的监督,积极探索征地补偿操作程序。征用土地时应做到“家有文件,户有清单;分户测量,户主签单;合同清单,存档备案;同步录像,原貌再现”,以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对补偿款的发放,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应做到:“发放有审批,领取有签字,账目有登记,村民小组有审核”。将征地补偿款置于“阳光操作”之下。
3.防止“暗箱操作”,落实权力运行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是杜绝腐败、防止“暗箱操作”的有效办法。有的涉案单位也有公开、公示制度,但是落实不到位,公示内容、范围不够科学合理,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议镇党委、政府要把“村务公开”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情况应作为镇党委、政府监督管理农村基层组织的重点内容,切实使“村务公开”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良方和长效机制。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征地拆迁在现代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地位重要,直接影响着高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因此,各单位应重视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问题,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推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1.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征地难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每公里占地105亩左右,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占地就有上万亩。而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2亩,随着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耕地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我国城镇化率不足50%,农民占大部分,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安置不好就会出大问题。另外,我国征地标准目前实行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价,由各省政府公布实施,三年一调整。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征地标准有时相差很大,如某省会城市的征地标准为9.8万元/亩,相邻某市的征地标准为5.8万元/亩,就出现了同一块地边界内和边界外征地标准每亩相差4万元,征地难度加大。
1.2拆迁难
高速公路工程的拆迁工作,因为工程规模大,建设面积广,涉及的居民和企业很多,工作变化无常,纷繁复杂。目前高速公路建设所涉及企业的拆迁工作一般遵照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矛盾主要集中在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分歧较大,如某煤矿以投入的资金均是民间借贷,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3~4倍计算利息,建设方只同意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设施设备的折旧计算分歧;苗木树木的价值计算方式分歧等。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拟定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由于项目不同、批准时间不同,造成拆迁标准的不同。某乡镇紧邻的两栋房屋,一栋建高速公路要拆,一栋建高速铁路要拆,拆迁标准相差三分之一。
由于老百姓或企业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和要求过高,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采取阻工或上访的方式来诉求。
1.3安置难
先拆迁,后安置是目前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面临严重羁绊。而具体的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原则又需要由涉及的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安排,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但业主货币补偿后又不愿意出钱安排拆迁户新的宅基地,那么拆迁户势必也不肯签约不能确保自身利益的拆迁协议,使得拆迁进度严重落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一般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进行,由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发展,现在集中安置的越来越多,安置用地越来越难找,安置成本越来越高。
1.4分配难
一是分配对象的确定难。从户口来分类,有村居民组人口、农业人口、征地上迁人口,嫁入未迁入、出嫁未迁出等矛盾;如果按照土地的承包对象来分类,也有因为出生迟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户口外迁但还有承包地的人口等的矛盾。二是分配方法的确定难。在国家的定权发证时,山林属于二级所有,而田地属于三级所有。而高速公路的土地征用一般都只是对一个行政村的局部土地进行征用,分配时应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也是较为常见的分配矛盾。而农民如果对分配结果存在不满,则会抵触征地拆迁工作,影响高速公路建设进度。
1.5保障难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补偿多以就业安置为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在征地补偿一般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一次性补偿给农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缺乏对未来就业或创业有效合理的规划,很多农民在将补偿金消耗完后,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关心和担忧征地的保障。如果保障不到位,则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1.6维稳难
因为存在着征地难、拆迁难、保障难、分配难、安置难等难题,县乡村组在实际的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肯定会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可能造成过激行为的发生,使得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也大大增加[1]。
2.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方法建议
2.1统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充分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
点多线长面广是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一条高速公路横跨几市是十分常见的,而一个市中又有城区、郊区、农村之分,面临着集体房产、国有房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等复杂情况。因此,拆迁组一方面必须制定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避免人们产生比较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来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保障百姓利益,维护民生。
土地拆迁的补偿政策应具有刚性还要导入市场机制。建议出台统一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补偿项目进行细化。各地州市根据当地的年产值标准,按不同的系数来折算,提高补偿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刚性,避免一条高速公路出现太大的拆迁标准悬殊。同时导入市场机制进行拆迁工作。又要导入市场机制。因为农房拆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通过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来确定价格。要求价格构成必须考虑到材料成本的市场波动弹性,拆迁总价格应该向失地农民适当地倾斜。简单点说就是,应根据CPI指数来合理调整拆迁补偿政策,至少保证老百姓能够重新建造一栋房屋生活,并给以部分劳动报酬[2]。
安置政策应坚持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安置政策首先应该遵循统一原则,但还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于安置存在实际困难的村组,应该考虑重置征地,对于原来交通条件便利的拆迁户,绝对不能按期他们到交通差的地方去。总之,安置必须保障拆迁居民的迁后居住条件不比原来差。如果对于确实需要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拆迁户安置,相关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在集中安置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在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地方政府配套部分资金,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解决安置问题。
保障政策必须注重民生和灵活实用。如果失地农民在征地后,其人均耕地少于2分地,那么项目业主必须为其缴纳足够的养老保险金,使其能够老有所依。通过想办法解决那些“低保无份、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三无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议在高速公路的收费或养护部门安排其就业。同时,对于市场意识好、头脑灵活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也可以灵活使用,通过货币安置来减少其就业压力;政府在自主创业者的创业初期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支持。另外,还应该开展农民的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2.2依法和谐征地拆迁与强制性政策相结合
建议舆论先行,充分调动高速公路拆迁当地的全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工具,大规模宣传和动员,同时在各项目的实施区域拉横幅挂标语,营造出良好的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每位拆迁户都能深刻认识到高速公路工程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严肃性,理解并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和拆迁工作。工作方法应不断创新,可以“一户一方案法”,也可以“和谐拆迁法”“信息搜集法”,还可以是“错时工作法”和“跟踪联系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拆迁工作。而对于那些故意阻挠拆迁、妨碍高速公路建设的人和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建立绿色通道。对于胡搅蛮缠的人,必须采取要强制性措施,出台关于强制拆迁以及公告征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原则,推动拆迁工作开展[3]。
2.3科学规划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高速公路工程的线性走向应该公开规划,避免过去的闭门造车。实行民主决策,尤其是附属工程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广纳良言、博采众长。首先,应科学处理好高速公路建设的现在与未来长远的关系,比如对于无法恢复的临时用地应该永久征用,严禁损害群众的长远利益。抓好土地的复垦和开垦工作,增加土地资源。其次,应处理好民生和节约关系,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在考虑民生的基础上坚持节约原则,严禁牺牲民生以换取节约。在设计时应适当增加桥梁隧道和挡土墙,尽量少占耕地;仔细比选线位,优化线型,将征地拆迁数量作为比选的指标之一。再次,应科学处理大局与细节的关系。抓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严把政策,灵活协调,细节决定成败。第四,应处理好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制定严格的民间资本准入制度,避免资金不到位或少投入,影响群众利益。
2.4要及时疏导化解,也要做好配套措施
为顺利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分级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采取疏导化解结合配套措施的方法,来有效化解民意,争取百姓理解,借配套分配政策来消除矛盾。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的行政制度,分配方案主要是由村民讨论分析最后民主决定,不同村民的利益不同,无形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使得分配难成为目前制约农村征地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各地的民政部门能够就征地资金的分配出台一套明确的流程和规定,以便基层村组干部的操作和实施。建议同时深入基层进行疏通民意。无论是征地拆迁前、中还是后,各地干部都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到各拆迁户中,了解真正的民意,关心拆迁户的切身利益,让拆迁户自觉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建议路地共建,力所能及地来舒缓拆迁户情绪,比如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的沿线,为当地百姓多办些摸得着、看得见的好事实事,安慰百姓的失地不满情绪。此外,还建议地方村组和施工单位共创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施工环境[4]。
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复杂多变,困难很多,各地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分配、保障等政策方案,加快拆迁工作进度,促进当地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希垚.对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协议范本的思考[J]. 城市,2008,05:76-79.
[2]双琰.线型工程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2.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要,同时把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好,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的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必须从全局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按期搬迁。用地单位和被迁单位或个人应履行拆迁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抗拒执行。
第四条 土地管理局是主管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的机关,凡在本市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包括独资、合资、内联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局统一按本办法办理,未经土地管理局确认的拆迁协议无效。用地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私自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不得擅自提高补偿费或安置标准。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在依照本办法处理后再额外索取钱物。
第五条 公安、房管、民政、城监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乡、村)都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凡经批准拆迁区域内的一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买卖或变相转移产权。
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由土地管理局按其房屋数量和结构以及新旧程度折旧给予定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产权所有者。补偿单价可根据厦门市工程建设定额的变化情况进行测算修定。私有庭院内自栽的果、树木按规定给予补偿观赏花卉不予补偿。
拆迁区域内的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公安、城监部门代拆,其费用由违章者负责,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条 被拆迁的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争议双方应在三十天内协商解决。逾期尚未协商解决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在确定补偿费后先拆除建筑物,待纠纷双方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法院裁决后,拨付补偿费。
第八条 公安、财贸、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拆迁户的户口、粮食、付食品供应关系的迁移、供应和转学、转托、邮报投递、供水、供电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水、电、通讯、煤气等的工程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 迁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管理局作出补偿、安置的处理决定后,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拆迁城镇居民房
第十条 凡经比准动迁的区域,由土地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下冻结户口的通知。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其它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在动迁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和水上户口均列为安置对象;虽有常住户口,但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已分配其住房或另有房屋居住的,不列为安置对象。临时寄住人员不列为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对被迁户的安置标准,平均人口以建筑面积13~18平方米计算。要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根据其原居住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情况进行安置。用地单位在拆迁工作进行之前,应先准备好安置住房。
第十三条 拆迁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业主要求取得新房产权的,可同意其购买相近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新建房,但应随带原有住户。原房屋按拆迁补偿标准定价,新建房的价格仅计算该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及其它配套设施费用。在结算对抵、补齐差价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办理手续,房管部门应发给业主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在拆迁区域内,拥有私房产权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在外地的业主房产,按本办法第六条给予补偿。原承租户由用地单位安置。业主要求自行迁建的,应具备另有旧房屋可翻建或旧宅基地自行迁建的条件,向土地管理局申请翻建或迁建用地,经批准并领取施工执照后。方可以动工兴建;业主愿意购置新建住房的,可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的多少酌情给予购置。新购置房屋的价格和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拆迁租、换、承典、抵押的房屋只安置现住户,不安置原业主。承典的房屋在有效期内房屋补偿费应先发给承典人,剩余余部分发给原产权所有权人;承典的房屋已超过有关政策规定期限的,视为绝卖,补偿费应发给承典人,抵押的房屋补偿费,原则上先发给抵押权人,剩余部分发给原房屋所有权人。承典、抵押有纠纷的房屋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在“先安置、后拆除”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与被迁户协商,签订协议,凡被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过渡期间,用地单位应给被迁户每人每月补贴费贰拾伍元。
第十七条 被迁户因房屋拆迁搬家而误工的期限为叁天,由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用地单位应一次性补贴其搬迁费,4人以下每户补贴150元,5人以上每户200元。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个体户,有营业地点和执照的,工商、城管部门可酌情给予调整安置。
第三章 拆迁农村集体和个人房屋
第十九条 拆迁农村集体和个人的房屋,采取自拆自建的办法。在迁建中,要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旧料。迁建用地的面积,属集体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协商解决。属个人的住房,可根据省、市有关农村居民建住宅的规定,并参照拆迁房屋具体情况处理。迁建用地的征地和平整土地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对被拆迁房屋的除农村居民附属建筑物,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农村建制改为城镇户口的整个自然村房屋。用地单位要按照规划,统一兴建相当的房屋,采取以房换房的原则进行安置。其被拆除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定价,附属设施同时一起作价。拆迁户的安置标准,按应安置的人口每人以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计算。新安置住房的价格和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拆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房管部门的房屋及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房被征用拆迁的,按照本办法的第六条由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被拆迁的单位应本着支援国家建设的精神,按紧缩用房,节约用地的原则自行解决。无法自行解决的,可以互相调剂用房。无法互相调剂的,用地单位按原建筑物的结构、建筑面积及设备迁移等费用补偿其迁移重建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被拆迁单位确无地重建的,用地单位应协助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迁建的土地,由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旧城改造中,需拆除沿街营业场所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中,应考虑予留营业门面,建成后安排给需要的被拆迁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拆除房管部门的房屋,不论住宅或单位用房,按以下办法处理。
⒈用户由用地单位安置的,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⒉用户由房管部门安置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补偿外,用地单位还应负担房管部门新建相应房屋的征地费用及分担公共设施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拆迁区域内,遇有拆除教堂、寺庙、外侨的房屋及名胜古迹,须报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妥善处理;遇有坟墓,由用地单位登报通知坟主,限十五天内迁移,并按规定支付迁移费用。逾期不迁的当无主坟墓,由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处理,其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烈士、外侨坟墓,应与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处理,无主坟墓内有珍贵的殉葬品应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拆迁的军事、人防和公用设施,应联系其主管部门处理。拆迁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管理局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处罚、经济罚款、没收,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⒈制造事端、煽动闹事、阻挠、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⒉盗窃被拆除房屋材料;哄抢、私分、出售拆迁区域内出土文物的。
⒊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破坏拆迁工作的。
经济罚款,个人可处100元至1000元,单位可处500元至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各项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本市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市土地局统一下达。
第五条 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或乡(镇)村建设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坟等。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凡可以按建设项目集中安排的,由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成片预征或统一征用。
第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的建设项目,应在市计委纳入计划后,方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条 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需要征询意见的,在七日内发出征询意见单。被征询单位应在接到征询意见单后二十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或征询意见后三十日内,完成勘测定界,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下列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下列国有土地的,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
(二)区属单位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使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和路段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的;
(三)县属单位在市区、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市工业区和风景区规划范围以内用地的;
(四)区、县属单位进行旧区、旧镇改造,搬迁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需要易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安置的;
(五)区、县属单位跨区、县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
(六)市属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军队所属农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农业建设用地;
(七)划拨使用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军队带征土地的;
(八)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为二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在市区、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市工业区和风景区规划范围以外,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下列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下列国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含宝山区,下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属单位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合计三亩以下的;
(二)旧镇改造项目划拨国有土地十亩以下,或划拨国有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征用土地在三亩以下)合计十亩以下的;
(三)县属单位建设项目或旧镇改造项目,搬迁中央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区属单位,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范围内安置用地的。
第十三条 划拨使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和路段范围以外的下列国有土地的,向土地所在的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区属单位进行旧区改造项目需划拨使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
(二)以区属单位投资为主与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市属单位联合进行旧区改造项目,划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十亩以下的。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应分别向市土地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数量、用途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一个月内申报,经检验符合用地规定的,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确定的进度分期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依法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双方当事人凭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协议书,按批准权限向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用地手续。
依法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在原址土地上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用地面积的,在征得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其中,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的,还需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经市或区、县房管部门批准。
前款所称的土地用途,分为工业、农业、住宅、商业、金融、文化教育、道路交通、公益事业、市政设施、公用设施、仓储、绿地、军事、宗教等种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机关同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增加一年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二)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造成原使用单位其他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造成原使用单位损失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自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临时用地或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对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市土地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因搬迁安置使用耕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土地局会同市农业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对征用土地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实际情况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搬迁的给予迁移费。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搬迁农民住宅或乡(镇)企业的,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按规定的用地标准同时审批建房用地。需要给予拆迁补偿的,由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需搬迁原使用单位的,其拆迁安置和补偿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划拨其他农业用地,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的土地范围内,属规划保留使用的宅基地的,免缴土地垦复基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本办法所称的需安置的多余农业人口系指:男性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十六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能够就业的劳动力和男性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超过四十五周岁不能就业的养老人员。
需安置的多余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包括自留地、果园、精养鱼塘等,下同)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的实有耕地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劳动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凡已被国营、城镇集体企业录用的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就地转为该企业职工。工龄自进入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由征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个别有生产技能和专长的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乡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后,可自谋出路,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位以后不再重新安置。
(三)通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途径安置后剩余的劳动力,可以由征地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安置;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农、工、副业生产或第三产业;也可以委托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并推荐安置。
(四)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可由市劳动局在全市招工计划中优先安排。其中,凡已在规划保留的乡(镇)村办企业、城乡联营企业中工作的,继续留在原企业,征地单位不再另行安置,但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暂时难以安置的劳动力,可由县或乡人民政府安排临时工作或发给生活费进行过渡,直至安置为止。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在十二个月内由征地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待业处理。
第三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不能就业的人员,应给予养老安置。养老金由用地单位一次支付给所在地的劳动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自行负责养老。养老金标准由市劳动局制订。
第三十一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三十二条 征地中安置的劳动力和养老人员的农业户口,均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耕地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用时同时审批。经批准撤销的被征地单位,除劳动力和养老人员按规定进行安置外,其余农业人口的户口均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剩余的土地由征地单位一并带征。
被征地单位在撤销建制时,不得隐瞒土地面积。对查获的隐瞒土地,由国家收回。
第三十四条 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的集体所有财产(含公积金、土地补偿费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财产清理小组,进行财产清理。其中,原乡、村经济组织对发展生产的投资,应退还给乡、村经济组织。如投资部分的帐目难以清理的,可按公积金的百分之五十返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随户口转交街道或城镇,用于组织生产和生活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矿场、公路、码头、铁路、机场、水利以及市政工程设施等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第三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因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下列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将耕地改为非耕地)五亩以下的;
(二)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的乡、镇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十亩以下的。
超过前款各项批准权限和使用市区、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市工业区和风景区规划范围以内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使用市区或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均依照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使用市区或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范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办理使用土地手续。
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征用。
第四十条 村办或者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经批准转为乡(镇)、村办企业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企业,应向被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承担劳动力安置,缴纳耕地占用税、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土地补偿费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凡已缴纳菜地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垦复基金。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企业安置的劳动力,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将被安置人的情况载入用地档案,并分别报送市土地局、县劳动局备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不再另行安置,但其户口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被撤销时,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十二条 居民个人建造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含私营企业,下同)从事非农业生产确需在宅基地以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持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使用零星空闲的国有土地的,应持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经批准使用土地,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同时适用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不按批准用地范围擅自移位占用土地,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双方各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用、划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被征地单位在撤销建制时,隐瞒土地面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或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五十二条 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拒不交出土地的,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三元的罚款。其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用地许可证的,责令限期办理,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划拨、使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故意拖延或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并可以处每平方米土地一元至五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处罚决定。市土地局发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并责令纠正。
市土地局对认为应当由市土地局处理的案件,有权直接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65-03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国家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