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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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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第1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一、教学目标

通过课堂任务训练使学生掌握有关社会调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关知识,通过大量实例的训练和学生课外实践,使学生了解从选择调查题目开始,直至完成调查报告为止的整个社会调查过程,为学生能够实际完成调查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与技能基础。

1.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掌握问卷、访谈、文献、实验法的操作流程和适用范围,掌握抽样的方法和具体操作,了解基本的统计与分析方法,掌握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2.能力目标

学生应具有选择合适的调查课题和设计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的能力;能够根据调查内容选择合适的收集资料方法和抽样方法;能够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能够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撰写规范的调查报告。

3.职业素养目标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完善的职业价值伦理观;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培养学生严谨规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职业操守。

二、设计思路

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不仅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还遵循比较固定的程序。因此,《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紧紧围绕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选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分析阶段——总结阶段,这五个阶段安排学习内容。

1.以实际社会调查工作为引导,围绕工作任务,按模块设计教学内容

围绕实际的社会调查工作,结合社会调查的一般程序,将一般程序的五个阶段总结成三个学习模块(如图1所示):认识社会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每个模块中划分为不同的学习任务,按模块分任务设计实践教学。

2.按照社会调查的操作程序,学生分小组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

为确保学生“学其所用、用其所学”,课程采取“学中做、做中学”的教学方式,以实际案例为教、学、做操作对象,加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小组成员从选择调查主题——选择资料收集的方法——设计问卷或访谈提纲——调查实施——数据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不同阶段,随课堂进度完成不同的任务(见图2),操作训练与学习内容同步,先训练后学习,在实践中发现学习内容,在学习中检验实践效果。三、考核评价

本课程采用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时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平时考核主要包括:考勤、课内项目(围绕

任务提交的书面作业和课堂展示)、课堂参与程度,比例为1∶4∶1,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态度和对于社会调查不同阶段的知识掌握情况。期末考试以闭卷形式进行,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以及重点内容的应用能力。

四、教学效果

在选题阶段,每个组围绕着身边现象,结合自身生活经验,选择的题目多是和学生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如饭堂满意度调查、阅读兴趣调查、大学生网购现象调查等,小部分学生针对市民开展调查,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状况调查。无论是从学生的课堂积极性还是完成作业的情况看,学生普遍认可该种教学方式,学习知识较多,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教学反思

第2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关键词:实践;应用;社会调查法

一、社会调查法的含义及特征

1.社会调查法的含义

社会调查法是一种采用实证方式获取社会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它通过直接实际调查,收集实在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进而推论出结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是什么(弄清社会问题),为什么(寻找问题原因)和怎么办(寻找解决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数据以解决研究的问题。

2.社会调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会调查法的社会目的性。任何社会调查都有一定的社会目的性,调查的目的必须在调查前明确,其归纳起来有几个方面:一是服务于政府,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二是服务于企事业单位,为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三是服务于社会,为社会提供社会生活及个人行为准则之参考;四是服务于科学的理论,成为科学理论的佐证。

其次,社会调查法的多样性。由于现代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社会调查方法也各有差异,如有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以及对调查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现代科技计算机的应用。

第三,社会调查法的系统性。人类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在社会调查的实施中,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具有系统性,同时其采用调查方法也具系统性。

第四,社会调查法的研究性。社会调查不单单是一项收集资料的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和资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环节,是一个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资料分析阶段具有研究性,资料的收集过程也具研究性,在实践中必须把调查与研究二者统一起来。

二、社会调查法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实践人员的态度问题

社会调查实践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过程,需要实践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就要求实践人员具备良好的态度、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提前做好相关调查准备。实践人员的态度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实践调查展开过程中,调查实践者未在进行调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结果数据只是按照实践者个人意图而空想的粗略结果,完全失去了数据的真实性;另一种情况是,主要设计者可能由于时间紧迫或者调查范围较广,需要协助人员,而协助人员因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实践过程中,做的数据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终无法保证数据的正确性。有时由于调查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或大意妄为,调查统计不细心或者凭自己猜想得出数据用于报告中,结果违背了实际事实,最终会导致存在的问题往往没得到解决,而使得整个调查变得毫无价值。

2.方法误用问题

在实践调查中,常常出现方法误用问题,所采用的理论方法与实际情况的脱节,在调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况是陈旧而单一、缺乏科学性。现代社会调查方法虽然在19世纪才传入我国,我国社会学者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开始独立运用该方法进行一些社会调查、民意测验,但是它的影响不大。我党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典型调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会调查方法论基础,依然是主流。这种社会调查方法还处在感性直观层次,而面对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单纯依靠典型调查和实地调查很难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调查停留在浅显的表面层次。再加上目前调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学性,手工作坊式的调查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一般的问卷调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电话调查、网上等新调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应用,致使调查流于表面,材料也无说服力。

调查方法出现的陈旧简单而缺乏科学性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下几点:一是理论的贫乏。对所要调查的问题在理论上认识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调查变得漫无目的,而在问卷设计方面也不尽合理,故在实践访谈过程中也缺少了针对性。例如:对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对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对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所有影响因素没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进行的调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学者先生在总结40年代调查实践时,深有体会地指出:在实地调查没有理论做导线,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没有意义的。二是被理论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没有创新性。有些调查者没有把社会调查之前形成了一个固定的理论作为参照体系,而是以之为万能模式,在调查中用这个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始终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环。

三、提高社会调查法实践应用效率的对策

社会调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酒店管理专业教学、社区警务课程教学、战略管理及网络应用等,它的实践应用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课本、课堂为中心的教学观,同时也提高了工作运行的效率,使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但是如何提高社会调查法的实践应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确社会调查法的应用程序或步骤,然后根据上述问题及其特点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调查实践策略。明确社会调查法的程序或步骤,简单来说就是明确:调查什么,谁去调查,向谁调查和怎样调查等。具体有三个阶段:第一,前期准备阶段,主导者应做好社会调查前的辅导。了解和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要求和具体的操作方法,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意义、调查对象和调查过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资料、筛选资料、分析资料以及撰写调查报告。第二,实际调研阶段。该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实践调查人员自主完成,进行实地调查,这时应注意方法的权变性。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情况的不同,在具体过程中应该适当地调整原先所设定的方法,并且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包括的内容有:做出周密详细的调查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应体现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时间和地点、进程安排等。设计问卷,根据调研主题的要求,集思广益,按照科学、合理、简洁的原则设计调查问卷;实地调研,根据计划,采用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或网络调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第三,总结阶段。主要包括:整理资料,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归类和综合,并以统计表或统计图的形式将统计结果直观表现出来,还要对统计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此外,还包括对于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论,进行相应的交流和继续跟踪调查。

而在社会调查中要得到真实可靠的数据,使得整个调查研究具体科学性具有现实意义,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实践者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社会调查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其基本要求和具体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对调查的目的、对象、过程及意义有明确的认识。这是进行社会调查的前期工作,同时,要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应根据具体情况,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调查计划日程或更换调查方法。比如进行实地调查进行访谈,应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分别采取结构性访谈、半结构性访谈,以及开放性访谈,由于被访谈者个体特征的差异性(如口头表达能力等),在具体访谈过程中也应该适当地调整原先所设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设计过程中的遗漏和失误,有可能还要对访谈问卷进行修改。

第二,在实践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资源,调查人员自身特点应与所任工作相适应,防止因为粗心而造成数据失真的情况发生。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集中精神,认真负责的落实好所担任的工作。其次,实施调查的人员应加强协作,提高团队协作能力,进而保证和提高工作运行的效率,在调查过程中,应培养高级数据统计分析等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对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单纯依靠典型调查和实地调查已很难反映事件的全貌,现代社会调查方法理应得到广泛应用。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调查新工具在不断出现,如电话调查方式,网上调查方式等,有其独特的优越性特点,极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应大量投入到调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较少使用电子计算机及其统计分析软件,统计分析水平普遍较低,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网络计算机,推广统计分析软件的使用,使之服务于社会调查工作,提高社会调查的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调查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陈依元.系统方法与社会调查[J].哲学研究, 1985(07).

[2]张俊亮.社会调查研究法在地理教学中的实践与思考[J].新课程:教研,2010(02).

第3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第4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第5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在设计和修改过程中,笔者要求学生字斟句酌,同时体现出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扎实的文字基本功,这样强调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平日所进行的行政公文写作训练、学术论文写作训练和生活随笔写作训练之余,注重具体应用文体中的话语表述和答案探究。其次,实施调查阶段是提高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机会。想要针对某个问题得到最广泛的意见,首先要得到最广泛的配合,这就需要用不同的方式来与不同的调查对象打交道,这要求大学生具有相应的社会交往能力,而不能以固有的方式去做事。以项目组学生为例,由于要调查让胡路区的文化景观,所以自然要通过对城区各种阶层、各种身份的人员进行访问,特别是对城区建设有发言权的人进行访问。

起初的调查并不顺利,因为大学生习惯了在学校与老师、同学等较为单纯的沟通方式,而且不习惯捕捉他人谈话中的喜好和禁忌,所以调查往往以勉强填完问卷而草草完事,效果不甚理想。经过项目组同学的几次经验交流,及时调整了与不同人群的沟通方式,问卷调查的开展才较为顺利和理想,而无论是退休老干部的建议还是报刊亭女老板的建议都为项目组的研究提供了帮助。最后,分析统计和报告撰写总结两个阶段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有着极大的锻炼。调查报告的撰写需要项目组学生的共同参与,每个人负责的方面不同,文字表述风格也不尽相同,但落实在调查报告中,则需要文字表达做到准确、流畅和风格统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筛选、汇总和梳理,提出的建议也要力求简明、清晰和可行,这就需要学生对有限的文字不断进行锤炼,这是在日常的公文写作和文学写作中较少训练的内容。学生的问题论述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在调查报告撰写阶段得到了锻炼和提升,这也正与我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而鼓励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以调查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的倡导相吻合。

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类的学生来说,社会调查最好利用见习和实习的机会在中小学进行,调查的对象则为中小学师生,调查的选题也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中的师生,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除了上述文秘技能水平的提升之外,也可以提高其教育教学技能水平。首先,选取一个好的社会调查题目可以提升师范学生的教育教学技能水平。作为未来的教师,师范生除了学好专业知识外,更需要掌握现代中小学生的知识状况和心理状况,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针对性强的教育,笔者在为本科生设计毕业调查题目的时候就时刻牢记这一点,所以才有了诸如某中学学生人生信仰与追求情况的调查、某中学学生课后古诗词阅读情况的调查和某中学学生对待传统文化态度的调查等调查题目设计。对这些问题开展调查,可以掌握中小学生的知识状况和心理状况,为师范生在大学阶段的知识储备和技能训练指明了方向。其次,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可以提升师范生与中小学生沟通的能力。在我国,语文老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极为普遍,所以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师范生更应该在求学阶段就了解中小学生的沟通方式,并在实习过程中不断摸索适合自己的教育方法。良好沟通和疏导,可以拉近学生和老师的距离;在课内外渗透学生关心的问题和关注的知识,可以使得教师在学生心中更有魅力———做到这两点,便更容易抓住学生的心,进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在实地调查中,还可以改变师范生在大学阶段对中小学的某些错误认识,而这些往往是在学习和实习中不易注意的。最后,调查报告的撰写可以提升师范学生的文字表述水平和对问题深入思考的能力。

对于传统的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本科论文,主要是针对某一学术问题,而对于学术研究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本科师范院校的师范生的培养,则不能仅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更适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师范生可以结合自身的实地调查数据,对基础教育中某一问题有着更深层次的思考,也能深化自身教育理念,为日后的求职和教学工作奠定基础。综上所述,社会调查对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有显著的效果,同时,大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的提升也为完成较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提供了保障。但必须强调的是大学生只有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调查和写作训练等技能训练中,才能真正有所收获,逐步成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作者:原昊 赵丽 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第6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公共管理类课程实践性教学方式较多,其中采用较多且很成功的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当然,案例及其教学并非要取论的发展或者实践的观察,而是为从一种不同的背景审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开辟了道路,是以情景模拟的方式使学生们置身案例所描述的特定情景中来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地观察思考、分析问题,而不是直接进入社会实际活动中去直观感受、观察实践。社会调查却是要通过深入社会搜集直观感性的第一手材料,进而分析研究材料,形成理性的调查结论,是知识从感性向理性深化的过程,具有鲜明的参与社会实践的特征。在实践基础上从搜集直观感性的材料、分析研究材料到形成理性的调查结论的认识过程,就是调查的过程。

在农村公共管理课程中引入社会调查法来展开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有目的、有意识地专门搜集和整理课堂学习知识的相关信息,通过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可以实现课堂学习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的有机联系,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释社会现象,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逐步加深,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实现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

二、社会调查法的框架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认识活动,社会调查有着一种比较固定的程序,这种固定的程序可以说是社会调查自身所具有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种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调查主题。这是整个社会调查工作的基础,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有创新的,具有可行性的调查主题或观点,尽量具体化和精确化,以便界定调查对象、调查区域范畴和实施调查。

(2)调查准备。在明确调查主题后,需要为实现调查目标而进行调查设计和准备调查问卷。调查设计主要是针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制定研究分析的策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法以保证调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过程的规范和科学。调查问卷的设计是调查准备阶段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要将研究主题放在一定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明确需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资料,紧密围绕研究主题设计问题,采用可观察指标,注意构建可操作的变量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选择适当的问卷结构,这直接影响到所收集的数据质量和后续的研究。此外,简洁和被调查者易于理解的调查问题能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和数据质量的真实,在设计问题时必须要考虑被调查者的时间资源、个体认知能力等情况。

(3)社会实地调查。在这个环节,调查者要深入社会,根据不同的研究主题选择不同的访谈方法收集资料。在具体调查访谈过程中,往往可能由于现实条件的变化或调查设计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偏差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预定的访谈方法或对调查问卷进行修正。

(4)数据整理和分析研究。社会实地调查完成后,收集到的一手资料需要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调查研究结论并撰写调查报告。

三、社会调查法在农村公共管理课程实践性教学中的应用案例

笔者将社会调查法引入农村公共管理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下面以“京郊农民对农村公共管理状况的满意度调研”为例对社会调查方法在农村公共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中的运用进行说明。

(一)确定调查主题

根据农村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内容,在选择什么内容或问题作为社会调查主题时,主要考虑调查主题的有价值性、可行性等,因而选择“京郊农民对农村公共管理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调查主题。这是因为:(1)本课程学习对象为北京农学校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本科学生,需要从实践中认识社会,加强专业和课程认知。(2)课程学习的85%以上的学生来自北京郊区,分布于北京市的海淀区、朝阳区以及延庆县、平谷区等九个郊区县的44个乡镇,调研地点的分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学生以自己家庭所在地为中心进行辐射式取点或选择调研样本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或滚动取样调查具有非常便利的条件,能够保证问卷调查的质量,而且调研成本低。

(二)调查准备

调查准备主要包括了调查问卷设计和社会调查的组织安排准备两方面的内容。

1·设计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设计一定要紧密围绕调查主题,本着全面、科学、可操作性来设计调查问题和构建变量和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根据当前北京郊区农村经济状况、农村公共管理的现状、农村公共管理的教学内容及学生的认知能力等,以了解京郊农民对当前农村公共管理的满意度以及影响京郊农村公共管理水平的因素为主要内容,除被调查者及其家庭基本情况的12个问题外,共设计了与调研主题相关的5大类66个问题,其中关于农村公共管理主体的有15个问题,关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共计20个问题,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的共14个问题,社会保障及参加情况的有11个问题,收入及其他的有6个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还设计了子问题以便搜集更详细的资料,此外还设计了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项。通过这些问题,可以考察京郊农村公共管理的状况、村民对公共管理的满意度等相关情况,能使学生对京郊农村公共管理状况有一个直观、真实的认识,从社会实际状况出发来深入而直观地认识农村公共管理的内容、方式、目的等,加深对该课程内容的理解,并从课程学习角度去理解相关政策的实施基础与意义。

2·前期组织安排

随着课程内容的推进,在调查前1个月布置具体的社会调查事宜。主要是介绍社会调查方法、调查数据可靠性的把握、调查报告的撰写以及本次社会调查的要求等,督促学生做相关的知识储备,尤其是对调查问卷要做详细的解释,保证学生理解调查问题及调查目的,减少调查者因对问题的不理解造成的数据错误。因为考虑到少部分学生家庭所在地在北京市城区或京外省份,自主联系京郊农村调研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保证每个同学都能实际进入京郊农村调研,于是按宿舍将学生分成若干调查小组,并且确保每4-6人的小组中至少有2名以上家在郊区农村的学生,要求每组来自城区家庭的学生必须跟随来自郊区的学生进行调研。各小组自主推选一名组长,主要负责小组调查活动的开展和与教师的联系,调查分工等由组内成员自行协商。

(三)京郊农村调查与资料收集

在调查准备阶段,各调查小组根据组员情况,确定调查地点,细化到京郊的村庄。各小组优先选择家庭所在地、亲戚所在地、同学朋友所在地为调查村庄,依靠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帮助,在被调查村庄有选择地发放问卷或面对面地调查与访谈,既降低了社会调查的成本而且还能保证问卷的回收率和数据质量。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农民的问题补充说明为研究主题的拓展和深层次分析提供了补充资料。学生在调查总结交流中往往对这个环节的感受最深,从他们的反映来看,更多地集中在学到了课本上没有的东西、对相关教学内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调查访谈技巧的掌握和沟通能力的提高等方面。

(四)调查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撰写

将调查得来的原始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是撰写调查报告和定量研究的基础。这个环节中,指导学生根据调研主题,分析调查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撰写调研报告。各调查小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影响着各组选择的数据分析方法。更多的小组选择EXCEL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分析较为简单;有些小组选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分析,实现了农村公共管理课程与统计分析课程的结合,学以致用使分析结果更为深入和全面,并加强了课程学习间的联系。

(五)调查的总结、交流

前面的工作只是完成了一项社会调查,但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完善社会调查法的实践性教学成效,调查的总结与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进行调查成果的交流,各小组以PPT形式汇报各组的调查情况、调查结论等,就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分享调查体会与经验,并且回答老师和同学的提问,实现知识的启发、碰撞、提升。同时对调查中暴露出问题的总结,比如对于组织安排、问题设计、调查难点等进行总结,以便在今后的社会调查中避免出现相同的问题,完善社会调查法的实施和提高调查效果。从学生对调查交流、总结的情况反映来看,有些小组事先组织安排有所欠缺,导致调查时间和次数比预想的多,很多学生在经过社会调查后改变了原先对社会调查的简单认识;更多的学生反映经过社会调查后对农村公共管理课程中的很多知识有了直观和更深入的认识,并开始思考相关问题,而且还在调查中取得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和感受,比如被调查的村民面对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期望学生们能解决他们说到的问题时,很多学生的反映是认识到专业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和激发出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此外,社会调查对交流、沟通能力以及与团队合作能力的锻炼也是学生交流总结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

(六)社会调查的评价考核

各小组完成社会调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上交调查报告、填写后的调查问卷、小组成员的分工说明等材料。小组社会调查实践成绩由调查报告成绩、交流汇报老师打分和学生评分三部分组成。交流汇报中,参加汇报会的课程组教师和各调查小组根据调查汇报和回答问题情况打分,分别汇总平均后得到教师评分成绩和学生评分成绩。调查报告成绩、交流汇报教师评分和学生评分成绩分别按照60%、20%和20%的比例加权得出小组社会调查实践成绩。每个学生的成绩以小组成绩的85%为基数,15%按照每个学生在小组社会调查中的分工和表现等给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有助于借助评价考核来检验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能力与素质的提高情况,有助于完善实践性教学的各个方面。

第7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一、社区矫正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涵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矫正制度,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目前,社区矫正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刑事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在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均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探索推行始于2003年,至2011年施行《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开始实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备受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进步性和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罚领域的不断探索和进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本质上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前置程序,是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合理地限制非监禁刑罚滥用的双重作用下的产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鉴于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是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的较少。通常情况下,审前社会调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赴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考量和评估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因此,由社区矫正日常事务的具体承担者――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可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法制性,为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前移,也实现了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的无缝对接,提高了工作效率,扫除了工作盲区。在未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时,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情况几乎是一无所知,只有在接收之后才开始逐步了解,不利于及时全面系统地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而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这项工作以后,司法行政机关对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已了然于胸,便于迅速开展工作,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在审前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对调查对象的各种相关信息,例如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罪犯所处的社会环境、社区群众对罪犯的接受程度、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调查对象,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对调查对象判决后的日常监管、帮困扶助等方面做好必要准备。在全面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帮教质量,使社区矫正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提高了适用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的犯罪率也在不断增加。而我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更新较慢,在流动人口犯罪时,司法行政机关较难获得他们的基本信息,若要对他们准确地适用社区矫正,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来获得他们相关的背景信息作为一条前置途径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既可以了解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况,又可以掌握他们在犯罪前的表现、个性特点、家庭状况、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等,从而判定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为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使社区矫正适用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社区矫正适用的盲目性,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把那些不适宜监禁、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重新融入社会。

体现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为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裁定提供了客观的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委托给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可以更全面、快速、有效地了解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使法官摆脱繁重的社会调查工作,能够更好地致力于案件的审查和分析,并且使得审判机关在判决或裁定时避免在案件审理前就出现先入为主的看法,当好一名更加透明、客观、公正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的精神,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三、余姚市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现状

余姚市作为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城市,自2007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虽然已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样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执行。

我国法律没有相关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程序要求。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纳入其中,在诉讼要求上没有将管制、缓刑这类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罚区别开来,缺少一个前置的调查程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未就审前社会调查如何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审前调查不仅存在于法无据的缺陷,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和问题。这也在余姚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有一定体现,比如各地法院寄送的委托函的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监狱在寄送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时,只简单附上一张仅含出生年月、地址的基本情况表,而没有与案情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缺项、漏项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无法知晓具体案情,以及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或者民事赔偿等具体情况,使得调查的结果不客观、不全面、缺乏针对性。这与该制度规范化、合法化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相距甚远。

审前调查人员队伍状况难以适应任务需要。目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事务基本依赖于公务员序列(或事业编制)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但是从现实来看,余姚市大部分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存在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承担着禁毒工作、接待、人民调解、基层维稳等工作,甚至还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其他中心工作。从人员结构看,按照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虽然余姚市已累计招录了司法助理员41名,但矫正工作者整体队伍还未储备足够的法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管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司法所地位不高等原因,其人员流动性也比较大,已有10名司法助理员通过调动、遴选等方式离开该工作岗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由于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复杂、繁琐,面对大量的审前调查委托函,没有时间和精力顾及这项工作,极个别乡镇(街道)司法所出现了审前社会调查时间紧,调查结果较粗糙,调查流于形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审前社会调查时间不足、调查结果赶不上判决结果,甚至存在委托函中要求审前社会调查表寄回的时间临近甚至是早于收到委托函的时间。由于刑事案件有严格的审限限制,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半,简易程序为20天,这样的话可能出现审前调查还正在进行中而判决已经下发的情况。余姚市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已数次出现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和该调查对象的判决结果同时到达,或者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完成前收到该调查对象的判决结果,甚至还出现判决结果先于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到达该市,调查结果不仅失去意义,还大大打击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日常开展。

四、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立法保障。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对拟适用缓刑、管制等人员要求考虑其对社区是否有重大影响。但是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程序和具体操作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从全国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出现了在接收省外法院、监狱的委托调查函时,程序纷繁复杂,内容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审前调查在试行过程中缺乏了法律上的依据。所以,今后可以通过出台一部专门《社区矫正法》,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使其更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一支与审前调查工作相适应的队伍。鉴于司法所面临人员少、力量不足但同时又承担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的现状。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充实司法所的人员力量,在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人员的基础上,对一些社区矫正人员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现有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社区矫正专职协理员,扩充社区矫正队伍。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也有义务配合参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这样也能集合多方面的力量全方位的做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另一方面,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与法院庭审紧密相联,法律专业性强,审前社会调查表是为法院庭审提供参考的,质量要求高,审前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这样审前调查目的才可能达成。因此,要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制定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启动程序。提前审前社会调查启动所处阶段,防止审限冲突产生。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若判断被告人有可能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可以在提起公诉之前,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完成审前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意见后提交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向审判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连同书、案卷材料一并提交,作为量刑参考依据。

第8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关键词 品格证据;地位;社会调查;运用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证明内容

我国对某人是否构成犯罪确立了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在这三个特征中以刑事违法性为首要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说得是出罪还是入罪,而后两个特征主要决定了该人是否需要处置及如何处置的问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证明内容和采信内容应当体现在后两个特征中,而排斥刑事违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品格证据能证明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特征中的决定性条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决定该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受到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其考察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量犯罪时行为的危害性,更主要的是考量其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危害性。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是否具有可能的社会危害性,而其自我控制能力的判断来源于他的性格、一贯表现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果通过品格证据能证明其具有较好的自控能力,不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是否为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找到了很好的依据。

(二)品格证据能证明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是否应受惩罚性及应受惩罚性的程度,所以品格证据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量刑、量多少刑及刑罚执行的方式起到很大作用。而我国的法律恰恰在量刑的幅度上比较宽泛,那么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刑期呢,我们采用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观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罚个别化原则。那么这个“实际”、“个别化”意味着什么呢,就是我们对嫌疑人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以往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等来考量,而其中的许多因素来源于该人的品格。苏力教授就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生物学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重复先前的行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她)就会呈现出必定为社会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所以通过品格证据来进行个别化的处置,在我国还没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当前,在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将产生卓著的成效。

对品格证据采信持反对意见的同行认为,品格证据大多采用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这是一种很主观的活动。但在我国目前立法中承认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如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等,这些酌定情节也都是主观和内心的一种反映,与品格证据具有类似的特征,其证明的内容也体现在其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危害性的大小,应受惩罚性的程度等,因此以此来排斥品格证据显然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二、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阶段中的具体运用

阐明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后,笔者将重点分述其在刑事检察各阶段中证明内容的侧重点。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没有明确的“品格证据”条款,但“无其名而有其实”。在侦查阶段,侦查员往往通过一些不良品格证据来锁定作案目标,我们检察官也会依据一定的品格证据来判断强制措施的手段。品格证据的确定,对于我们司法人员真正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对于落实各阶段的教育职能更是体现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现在强调和研究的是如何规范而有效的去运用品格证据,使之能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

(一)审查逮捕阶段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对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作了如下阐述:“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羁押的措施,取决于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如何,是否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响人身危险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质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态度,其关键是个人的素质特征,即年龄、性格、爱好、以往的一贯表现、为人处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质。因此,在这一阶段,一般采信两类品格证据,即前科劣迹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

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前科劣迹证据的审查一般是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性因素,要高于社会调查报告等其他品格证据的采信力度。以目前的实践操作来看,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与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关性,或同类性,如以前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此次又因盗窃被提请逮捕,那么会被认为,重犯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在此阶段,通过初步的调查,对未成年人以往的在家庭、学校、社区的表现情况、个性特点和社会的认可度,都有了大致的了解,在没有前科劣迹的情况下,依据社会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的可行性评估。采取这种做法,既有效采信了品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排除承办人的主观臆断。

(二)审查阶段

在审查阶段,品格证据除了发挥与在批捕阶段同样的作用,在羁押审查和直诉案件审查中确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外,在未成年人犹豫中将发挥更大的成效。未成年人虽然已经涉嫌犯罪,或者说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何,是否有必要受到刑罚处置还需要品格证据来确定。而依据品格证据对未成年人做出最终的处置已经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的原则。《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在“之外的办法”中作出规定,“检察官拥有决定应否对少年酌处职能的国家,应对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保护社会和少年的品格和出生经历给予特别考虑。在作出这种决定时,检察官应根据有关少年司法审判法和程序,特别考虑之外的可行办法。……”该条文明确了检察官可以根据品格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都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处罚”,各地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这些情节都反映了犯罪三特征中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应当用品格证据来加以判别。

一般而言,作出不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多大的伤害,而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

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这一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处置未成年人最佳方式的重要依据。又如心理测试,通过各类测试题目,以求反映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处世观点、是非评判、家长教育方法等内容,从而分析出其性格特征、判断是非的能力、悔罪态度,然后得出重犯越轨可能性的大小程度结论。检察机关依据心理测试的结论,来判断未成年人的可逆转程度、是否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等,以此来作为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之一,并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矫治方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对于心理测试的结论认为重犯越轨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则依据心理测试中对其性格的判定,形成的是非观等因素,在诉讼的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引导。目前,心理测试并没有以一个专业机构或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其合法性仍受到质疑,但它毕竟不同于用以定罪的实体证据,其必须有社会调查等相关品格证据予以共同支撑,且在实际办案中也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把心理测试作为品格证据来运用并不违背品格证据的一般原则。

(三)法院审判阶段

第9篇: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范文

基于上述认识,本人在执教初中思想品德新教材实践的基础上,开展了“以‘活动促发展’,促学生感悟和内化道德认识,实践道德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活动导学的实践探索。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用活动导学,有效拓展思品课堂,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舞台,让学生真正“动”起来。

1.开展课前“分享感悟”“时事评论”。

结合教材的内容,七年级阶段开展“分享感悟”,八年级阶段开展“时事评论”活动。首先,提前布置,抽出两名同学,做好准备;然后,每节课前5分钟由两位同学分别上台展示或演说,“分享感悟”只要能结合所学知识即可。“时事评论”结合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或是国内外、本地区的时政重点、热点问题,结合课本知识来分析评论、展示或演讲完毕,由学生起来点评,或者交流收获。

为了保证课前“分享感悟”“时事评论”的质量和效果,我要求学生事先把要分享、要评论的东西先填写在一张A4纸上,课堂上演说完后再交给老师。这样即使活动不流于形式,让同学真正做到有备而来,又可保证活动质量,让学生言之有物,储备了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料。

“时事评论”主要是学生从报纸、网络上选取一些新闻,结合书本所学进行评论。涉及面也非常广,大体分两类:一是涉及公民与法、公民与道德的社会热点新闻评论;一是涉及时政焦点的新闻评论。学生为了评论时理据充足,查阅了大量的课外资料,学会了用书本上的观点来分析社会生活中的事,学以致用,为思品课的开放性奠定坚实基础。

2.开展课后“制作多媒体课件”“制作电子小报”“写学习反思”“写小论文”“社会调查”及完成“探究作业”。

“制作多媒体课件”一般是每学期提前选出一课内容,分成几个环节,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自己备课并制作多媒体课件,最后在课堂上,由学生当小老师,展示并演说,老师和其他同学都充当学生角色。“环境保护”“多元文化‘地球村’”等主题是最适宜学生自学的内容。从学生制作的课件效果来看,学生们对课本内容的处理、课件的制作技巧有些连教师都自愧不如。

“制作电子小报”一般是结合所学教材内容,有选择性地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制作电子小报,一般每学期两次,并集中在班级展示。

“写学习反思”每学期次数不定,每次大的活动、考试后,就要求学生写反思,如“制作多媒体课件”“制作电子小报”,完成“探究作业”“期末考试”后就要求学生人人写反思。

“写小论文”“社会调查”一般结合所学教材内容开展,“社会调查”以小组合作形式进行,调查报告以Powerpoint或电子小报的形式完成,学期末在课堂上汇报展示。这两项活动的难度相对较大,一开始我是全班布置并培训,让同学观察模仿。后来重点培养一些学生组成小组,开展社会调查、写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