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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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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

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139-02

近年来,为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央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既需要在思想上深入理解土地确权颁证的意义、内涵、要求等,更需要在行动上精心组织推动,破解现实问题,抓紧抓实抓好确权登记工作,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一、强化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实施30多年来,极大地解放、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落实长久不变,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做实,推动党在农村政策的巩固落实。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许多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在承包的时候不太规范、面积不够准确。要做好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解决好土地纠纷,前提是把农民的承包地搞清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效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经过30多年的实践表明是正确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近些年来,在大量农民进城、大量耕地被征占的情况下,还能够实现粮食产量10连增,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老百姓有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说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又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关键举措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目的,就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真正把土地作为自己的财产拥有和珍惜,切实保护耕地。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只有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遇到的方方面面问题和政策理顺了,通过法律程序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固下来,农民的财产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才能真正得到发挥,是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关键举措。在登记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维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重要保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农村深化发展,农民财产收入持续增加,强农惠农政策深入民心。这些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以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实施依据。我们通过开展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也有利于国家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只有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使得农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促进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农村发展、农民财产增加的问题,进而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在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性的基础上,2013年以来,淄博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指导

淄博市各区县全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书记或分管区(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各镇(办)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村(居)建立了工作实施小组。普遍成立了督导组,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普遍建立了调度、通报制度,镇(办)派出包村干部指导村(居)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全面培训

普遍通过发放明白纸、致农民群众一封信、悬挂喷涂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博山区、沂源县印制工作手册二千余份、明白纸7万份,高青县印制了《通告》到各村进行张贴。大部分村(居)吸收了解村情、地情的老干部、老党员、老会计参与到调查摸底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去,对村“两委”成员和包村干部加强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懂政策、会方法。

(三)严格程序,细致调查

对“二轮承包”合同和农户承包地状况及家庭成员状况进行整理、登记并入户核实,少数资料缺失的村(居)重新进行资料整理和搜集,并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截止3月31日,已全面完成调查摸底阶段工作的区县有临淄区;达到90%以上的区县有高青县;全市累计调查核实农户47.89万户,占应确权农户总数的66.6%。

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土地确权;公共服务;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确权是厘清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根本环节,也是农村的基础。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陆续开展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1-2]。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确权的意义、原则、方案,农村土地权属及其争议处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3-5]。总体上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际操作和政策储备还存在明显不足。农村土地确权首先是政府行为,与公共管理有密切关系。与传统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和以韦伯科层管理论为基础的行政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6-7]。农村土地确权中存在的不足可以尝试从新公共管理视角进行探讨,找出解决方案,以期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顺利开展。

1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存在不足

1.1农村土地没有确权

由于特殊历史原因,中国部分农村土地管理混乱,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与现实地块不一致的情况。部分地区存在口头协议而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造成政府合同没有掌握,容易导致土地纠纷。部分农村土地没有确权,或进行了确权但确权不彻底,一旦发生土地纠纷,由于缺乏有效合同和土地确权数据的支撑,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冲突。

1.2农村土地确权不规范

中国农村在开展土地确权时,由于各个地区的差异、现实情况的不同、确权人员的素质、确权地块的零碎复杂程度等,使得部分农村土地确权没有按照原定标准规范执行,造成土地确权不全面、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和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

1.3农村土地确权内容设计有缺陷

现有农村土地确权内容设计有缺陷,不能适应未来土地市场的发展需求。土地确权包含确权地块的“四至”和土地承包面积,但没有标注确权地块的空间面积、形状和空间位置等空间信息,有可能出现土地确权面积相同,但野外地块现实情况差距较大的情况。现有确权模式表达土地地块的零碎程度和差异性不足,未来需要添加确权地块的空间信息,以满足未来土地市场的需要。

2造成中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原因

2.1政府以前不重视、不作为

政府以前以计划经济为主,不过多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没有提供土地确权这种公共服务。土地市场经济繁荣以后,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出现了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动荡和矛盾冲突。土地确权首先是政府行为,政府以前明显不重视、不作为,没有提供土地确权公共服务,导致了如今的土地确权不明晰的危机。

2.2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人、财、物配套不足

土地确权对每宗土地都要清晰界定权属、准确测定面积、厘定边界“四至”和绘制宗地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土地确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知识储备。土地确权的过程极为繁复,工作量相当巨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成本,更需要专项资金和专门仪器设备支持。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财、物的配套明显不足,尤其欠缺既懂技术又懂政策的专业人员。

2.3土地主管部门权责不清

土地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管理,基本业务互有交叉,部门权责划分不清。国土资源部主导实施全国国土资源调查,农业部积极推进土地确权试点工作,二者的土地测量调查有较大程度的重合,重复工作费时费力,造成人、财、物的浪费。各部门关于农村土地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不能共同实施满足双方条件和目的的土地测量调查。此外,农村土地管理也是实行分部门单独垂直管理,容易造成土地管理交叉混乱,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4土地确权存在法律政策盲点,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集体土地处分有诸多限制性条款,总体上没有否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的存在,但对处分权又缺乏全面性阐述,在土地确权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适用。关于是否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进行调整,政策导向与农民意向存有分歧。在政策储备和保障体系构建方面,明显存有不足。例如,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千差万别,无法对每个具体问题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显示出政策储备的不足和保障体系的滞后。

3中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在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管理。各级政府需要改变以往的运行模式,提升行政效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使有限的行政和社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利用信息技术源头控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从而有效地解决土地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运作方式和理论参考,为破解土地确权工作中的难题提供了重要借鉴,同时土地确权工作的实践又可以丰富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土地确权实践的结合可以为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一种崭新的视角和思路。

3.1转变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起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应该提供土地确权公共服务。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建立统筹协调和互动机制,分工合作,权责明晰。

3.2引入市场机制并注重确权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

农村土地确权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将地籍调查、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的绘制、发证登记等技术性工作进行合同外包,政府从农村土地确权具体事务中分离出来,主要起组织和监督作用。这种模式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加强确权队伍建设,提升确权队伍工作水平,加大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首先,政府应高度重视确权队伍的法律、政策培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其次,针对性培训土地确权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班,讲解土地确权工作流程和典型实践案例,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最后,改进工作方式和培训工作方法,确权工作中应注重农民的感受,及时答复农民关心的问题,灵活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并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团队意识。

3.3基于信息技术源头控制农村土地确权隐患

农村土地确权缺乏地块空间信息,为以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市场培育埋下了隐患,可以尝试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弥补这种缺陷[8]。基于信息技术将确权地块形状、空间位置和地块面积纳入现有土地承包经营体系,可以补充和修正土地承包合同,丰富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体系和制度,使得确权合同地块和野外地块现实情况完全一致,空间表达直观性强,土地确权表述清楚准确,从源头上控制土地确权可能出现的隐患。

3.4完善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与政策

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政府对管理者给予充分的信任而不是过多的行为约束。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与政策出现盲点的前提下,要给予工作人员处理具体问题的一定自和灵活性。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太明晰的问题,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处理,既做到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能使土地经营者接受。政府应尽快制订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弥补存在的不足和盲点,同时必须解决不同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不一致问题,从而保证中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董士伟 李红 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草业与环境研究发展中心

参考文献:

[1]王小映.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具有多重意义[J].农村经营管理,2014(11):23.

[2]孙中华.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2012(7):1.

[3]李冬.从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J].农业经济,2014(4):48-50.

[4]任慧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状分析与法律建议[J].江苏农业科学,2015,43(8):434-436.

[5]鲁蕊,陈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流转管理研究———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为例[J].湖北农业科学,2016,55(6):1597-1599.

[6]陈讯,尤建新.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3(2):38-43.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订立承包合同或进行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共有权人的身份容易被忽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

(二)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两性平等、协调、共同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坚决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重点把握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实施。

(二)坚持以男女平等为基础。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对妇女平等对待,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切实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坚持正确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落实好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因妇女出嫁、离异、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二轮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的出嫁女,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应有承包地的,应主张其在“娘家”承包地权益;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承包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居住地,应明确其在婆家的承包地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坚持以推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要畅通农村妇女表达诉求渠道,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姻迁移产生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做好法律援助、纠纷调解、接待工作。在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时,要以此次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作为认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依据。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颁证 关键环节

[中图分类号] G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002-01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农村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查清农户承包地块数、地块面积和地块空间位置;通过确权颁证,把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搞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监管系统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2013年,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安排,临夏县被列为全省唯一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县,2014年临夏县被列为甘肃省唯一一个农业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整县推进试点县,在全县25个乡镇全面开展工作。经过我县2013年试点和2014年的整县推进工作,我认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是工作的关键,为了搞好工作,县上要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农牧局、国土局、财政局、档案局、法制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的日常工作。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在村上成立了议事会和监事会,在社上成立了群众工作小组。在工作开展中,各机构和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积极的组织领导作用。

2 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动员

为了搞好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县上制定要《临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了动员安排部署会议。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召开由乡、村、社干部、群众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动员安排及培训会议,各村也相开动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步骤、方法、原则等具体内容。同时县、乡镇、村利用电视广播、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办黑板报、发放“致农民朋友们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动员培训和深入宣传,使得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统一思想,吃透精神,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流程,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全面顺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 确定技术路线、严把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有关土地流转协议为依据,认真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在技术方面,首先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采用1:1000无人机航拍测量影像图辅以部分野外实测技术路线,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进一步明确技术路线和作业方法,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规程,对工作开展的每个环节和具体内容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县上要通过公开招标,由由实力有资质的测绘勘查院承担农村土地确权技术服务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县上提供全县完整的二轮土地承包农户档案资料,乡镇提供农户数、户主信息、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省勘测院提供各类调查表格。县、乡、村干部在农民群众的配合下负责填写《户主声明书》、《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地块信息分户调查表》四种表格,勘测院技术人员在村社干部配合下完成农户地块指认、地块信息标注、电脑数据信息录入、地块信息核对和数据处理工作。通过县、乡、村干部及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5 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

在考虑到全县工作量大,工作经验和技术力量有限以及各乡镇土地航拍工作进度不一的实际,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采取乡镇分批开展,压茬推进的办法进行。在工作开展中,每个乡镇要以村为单位,由乡镇包村领导负责,包村干部、村干部包社,在村议事会、监事会的配合下,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性调查工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农户地块的指认和地块四至在地图上的标注。为此,在技术人员进村后,首先要召集部分熟悉本村地块信息的老农、老村社干部,在他们的配合下,由技术人员在航拍影视地图上按照地形地貌和地块分布特点,逐一把本村各农户地块指认标示清楚,然后通知各农户,参照《地块信息分户调查表》,对自家土地一一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予以更正。在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时,由村社干部带上土地信息标注图和登记表,责任到人,进村入户,逐一和农户进行核实。经农户核对准确无误的,由农户签字并按手印,如有不符,先将存在问题进行备注,之后通知农户与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更正。通过这种工作的分散细化,既维持工作秩序,避免因群众聚集而引起工作场面的混乱,又方便群众,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6 创新工作思路、解决工作难题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确权;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121

1土地_权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

(1)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根据我国的法律,由相关的政府机关,对土地的权力进行确定,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确认土地权力的归属,规定土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的行为,由政府对土地的各种权利进行确定。在目前的研究之中,严冰将土地确权定义为,将本来属于集体的“非排他”的多种土地财产权利,逐项“排他性”地界定给农户的改革举措。土地确权是由政府去行使的,确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都需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土地确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需要对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还要处理土地权属的争议问题。土地权利的确认,都必须经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土地的各种权利。

(2)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在广义上是指土地功能的流转与土地权利的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由一个主体转向另外一个主体。土地功能的流转指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是指土地由农用土地转向非农用土地。狭义方面的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在自己承包的期限内,通过各种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给其他的农户,但是土地的法律所有者仍然是村集体,农户仍然是土地的法律承包者。

(3)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意愿,是农民根据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以及各种政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结合自身的需求,表现出的对土地流转的心理期望和态度。农民通过对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的了解,综合考虑土地流转的预期收益、土地流转的来源、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土地流转的数量,决定是否采取进行土地流转的方式,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土地流转行为。

(4)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有序地进行流转的基础与前提,土地确权能够使土地按照我国的法律,依法、有序地进行流转,有利于理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系,保障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确权还能激活农村的生产要素,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更加明晰清楚,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确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能够极大地保证农民对于土地的各种权利,合理地配置农村的生产资源和多种生产要素,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土地确权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保证土地的流转顺畅,归属清楚,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有序依法地进行流转。

2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1)农户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应的数据分析和调查结果显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农户家庭中非劳动力的人数越多,农户自身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就比较强。由于农户家中从事农业的人数比较少,因此就没有足够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农业劳动,因此更加地倾向于选择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农户家庭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越多,非农收入的比例,也就比农业收入要高,因此,会更加地重视非农收入,对于将土地流转的意愿就会比较强。之前农户有过土地流转经历的,相对于没有将土地进行过流转的农户,会更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也比较强。农户家中或自身,有过外出经商或务工的经历,对于土地流转的意愿也比较强。

(2)土地产权意识强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当农民关于土地产权意识比较强时,农民对于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就会降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农民认为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承包权都属于自己时,将土地的所有权理解为私有化,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土地,因此不会轻易将土地进行流转。担心自己因为将土地进行流转,会丧失土地,使自己失去原有的土地财产,因此他们不会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

(3)土地确权感知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土地确权感知维度中的土地确权支持力度也会影响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土地确权的政策,越有利于农民,农民对于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就会比较高。农民认为国家关于土地确权的政策是有利于农民的,就会更加地相信和支持国家的土地确权政策,响应国家的号召,也就会更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4)土地确权实践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土地确权的实践,对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能够促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意愿的提高,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颁发,则会抑制农户对于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但是总的来说,土地确权的实践对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是不够清晰的。

3农村土地确权视角下推动土地流转的对策

(1)加大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对于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政策都不是很清楚,农村基层单位在宣传国家对于土地的政策时,工作做得也不够到位。因此,我国的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组织各种讲座和活动,印发一些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宣传单页,组织农民进行阅读,帮助农民了解我国对土地确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农民能够正确地了解、认识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和知识。还可以借助网络资源、手机平台等媒介,向农村人民普及国家的土地政策和相关的知识。

(2)提高农民维护土地权利的法律意识。由于我国农民对于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方面,缺少相应的知识,一旦遇到土地纠纷问题,便会不知所措。因此,应该提高农民依照法律维护土地权利的意识,依靠法律作为自身维护土地权利的工具。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妥善地帮助农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纠纷和解机制、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纠纷仲裁体系,帮助农民利用法律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3)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制度。在处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仅应该明确集体农村土地所有权,还应该明确主客体的权力地位,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也要保障土地主客体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制度,使有关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各项内容,都得到落实、明确。要建立完善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应该完整明晰地登记在册。

(4)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平台。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平台,将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土地信息,及时地传到网络信息库平台之中,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共享。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库,将收集到的农村承包确权登记信息,到土地流转信息库之中,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资源共享。还应该打通多元化信息之间的交流渠道,使土地流转信息与农业发展,进行高效的对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丰富的网络资源,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科学地开发、使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还应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桥梁――中介服务机构,使土地流转用户与土地需求农户更好地进行沟通,发挥中介机构的链接作用,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好的配置。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 罗甸 农村土地承包 改革 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022-01

1 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情况

罗甸县地处云贵高原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呈阶梯式下降,海拔在242.0m至1400.6m,境内以山地为主,丘陵、盆地相间分布,国土面积3015.8平方公里,其中卡斯特石漠化山区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5.8%,丘陵占9.7%,盆地占4.5%。农村耕地承包经营面积54.61万亩,其中田18.61万亩,土36.00万亩;承包农户7.5万户,农业人口33.79万人。

2 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3 主要方法与措施

3.1 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一是及时成立机构。成立“罗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12月底已完成组建。试点乡相应成立“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 2015年1月初完成。其他乡镇2015年8月成立。二是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措施,提高群众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晓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结合二轮延保档案、公安户籍等基础信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承包地块、承包农户等第一手详细资料,为方案制定等后期工作奠定基础。

3.2 制定方案。2015年12月底完成县级工作方案制定。试点乡工作方案于2015年1月初前报县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备案,内容可参照县级工作方案和结合各乡镇实际,包括村确权工作组组建情况及工作成员名单等。其他乡镇该项工作于2015年8月完成。

3.3 开展全县航空摄影、像控测量、空三加密等,制作正摄影像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公司承担)。采集地物要素,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

3.4 召开全县动员培训会。2014年12月底组织召开“罗甸县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动员培训会”,参加人员包括了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约50余人;全县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共27人;10个试点村主要村干部10人;全县动员培训会规模100人。各乡镇动员培训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组织召开。

3.5 试点阶段。2014年12月,正式启动试点乡确权登记颁证。主要任务包括了:现场调查确界、调绘上图、形成图斑、张榜公示、建立登记薄、登记发证、整理归档。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方法,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3.6 逐步推进全县确权登记颁证。 2015年至2016年完成90个村,2016年至2017年完成82个村。

4 存在问题

4.1 测绘技术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我县的地理条件限制,土地分散、村组较偏僻,因此所需投入的测绘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大,但测绘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在各乡镇的常驻人员太少,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

4.2 干部群众知晓率、支持率不高。驻村干部、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知识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知晓率低,不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工作。

4.3 外业调查制约因素较多。一是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遗留问题多。如茂井镇五家坟村,由于农户开荒地比较多,农户几年开一次荒地,时间长了自己家的承包地也不知道在什么位置,甚至有部分农户都没有承包地,农户不愿意进行指界确权。二是外出务工农户较多,被委托人对委托人的承包土地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指界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在外业调查过程中遇到承包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过大的情况。茂井镇五家坟村1户农户承包证上登记承包面积1亩,按照登记的四至界限实际调绘面积预计将达到100亩左右,勾绘出来的面积远远大于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四是出现部分农户无理取闹的情况,在茂井镇五家坟村,部分农户要求调查勾绘开荒地、自留地,外调技术人员不予支持,农户就不配合参与指界,甚至有言行过激的趋势。五是在龙坪镇八总村出现原承包户的承包土地丢荒,其它农户耕种已经多年,现在的种植农户要以其已经种植多年为由占为己有,要求给予确权。

5 建议

5.1 加大筹措专项经费。积极向上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

5.2 加强督促指导。吸取试点乡经验,按照先易后难,兼顾重点的方法,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确权登记工作任务。一是督促正在外业调查的乡镇,要保质保量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二是督促未进行外业调查的乡镇,抓紧把基础资料收齐。三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做好各村寨的土地确权宣传动员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四是督促乡镇进一步强化纠纷调解处理力度,将纠纷消化在村、在组、在萌芽状态,确保确权工作顺利推进。五是对已经全面完成外业调查的村,要求立即安排进行内业矢量化处理,并将公示成果向群众公示确认。六是督促收集相关确权工作基础资料。七是督促其加强与乡镇的协调配合,对在外业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梳理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第一时间将问题消化解决。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妇女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4-0059-02

随着2015年1月27日《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的颁布,国家更加重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强调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好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经初步归纳分析有关该问题的国内文献,得出国内的大多数学者研究都是从现状、原因、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对现阶段我国农村中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对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规定、政策制定、风俗习惯等方面。

一 、研究农村土地确权中维护妇女权益问题的意义及其现状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权益及附着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妇女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权益遭受了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妇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视妇女,忽视妇女的权益。主要表现为不分或者少分给农村妇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妇女土地权益的丧失,最后无地可种,生活困难。

(二)完全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妇女按照婚姻状况大概分为三类,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而这三类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征用补偿利润受损。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或者征用土地补偿费时,侵犯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国内学者对于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概况为以下几点。

(一)婚姻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的变化是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之一。学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认为因婚嫁导致农村妇女权利丧失的情形概括为以下几点:

1.外嫁女的状态:学者胡靳民认为即农村妇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体组织不再保留其成员权,就不再享有与土地相关的权益,而嫁入的集体组织也由于遵循现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现状而不增加。学者李慧英认为这种情况就导致“人地分离”的状况出现。

2.离婚妇女的状态:学者吴丹、岳献荣等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是很难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这样导致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学者魏娜同样也认为即使农村妇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够分到土地,但是在妇女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之后,户口迁出男方家同样还是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离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会也不会给她们重新分配土地。

3.丧偶妇女的状态:学者何云峰等认为丧偶妇女的处境和离婚妇女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时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丧偶后婆家既没有干涉此问题,土地也没有被回收,有的妇女依然可以继续拥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夫家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存在的。

(二)传统观念、村规民约的影响

在中国的农村,传统观念、风俗习惯一直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学者李长健认为深受传统文化观念、村规民约制约的农村妇女,其土地权益受损失更严重。学者黄晶等认为在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旧存在。学者王晓莉、李慧英、王珊珊、赵丽珍等认为自从实行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户为单位,农村家庭的户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亲或者丈夫,由户主与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员都没有权利签订合同,最后导致了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受损。

(三)政策体制的影响

1.学者吴洪芹、李慧认为“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走不娶,娶来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农村妇女土地的承包权益,直接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虽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显的性别歧视,但是实际操作中它忽略了妇女婚姻的流动性这一重要因素,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农村妇女对男性的依赖性,根本就没有把农村妇女当做家庭主体成员对待。

2.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是现实中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遭受侵犯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规定中还是有很多不明确,不少空白之处,法律的保护效率不高。学者庄宇、刘俊、陈星宇、秦桂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中》的规定看似保护了离婚妇女或者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条虽然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学者马瑞杰、杨留强等都认为实际中这个规定难以得到落实。学者王珊珊、赵丽珍认为法条无法全部覆盖到现实社会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这些笼统的保护性条款在设计上并没有体现出具体的实用性。

(四)农村妇女本身的原因

学者郎潍星、叶琪、谢根成、吴丹等认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传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够,一些农村妇女并不清楚土地权益是法律赋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权利。学者朱建波等认为一些农村妇女在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种问题。也没有上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行政、司法途径来采取有效的积极的解决措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刘俊等认为即使有侵权妇女想到去维权,但是在维权这条道路上阻碍太多,就会消减了维权的斗志,妇女也会打消了这个念头,并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因此农村妇女的法治观念淡薄,自身的维权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措施

学者赵雪静、孙曙生、刘澄宇等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想要改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应该采取的措施也要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

学者韩志才认为我国有关土地权益的法律都是中性的,而中性的法律在客观上就成了对妇女权益损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所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加强对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保障。学者胡靳民等认为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保护的特点及我国农村将来发展的新特点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调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二)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学者魏娜、杨丽尖等认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即使农村妇女对其父母的遗传是有继承权的,但是由于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不强和法治观念落后,最后都放弃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学者李清等认为要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司法部门、妇联组织和普法部门必须要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知识宣传,县乡级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以此增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权受损的时候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逐渐消除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学者胡靳民、吴宏芹认为应该引导村民自治,落实对村规民约的监督与管理。尽可能防止此类村规民约的出台,对于已出台的相关村规民约,要进行纠正。对于一些直接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要进行及时的废除。

(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规定具体化

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学者刘俊认为应该由“户”落实到“个人”,学者徐傲然认为应该将确权的原则调整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家庭成员身份”的双重标准,这样就可以确保农村妇女不会因为户籍的转换而丧失土地进而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出现在男方家无地可确,在娘家有地身份却不能确认的现象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至今,虽然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争取和维护农村妇女在土地经营承包登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小君.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 究与完善路径[J].现代法学,2010,(3).

[2]刘俊.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难之成因及完善 措施[J].公安法制研究 ,2013,(3).

[3]朱建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初探 [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09,(4).

[4]黄晶.浅议《物权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社 会性别角度审视《物权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5).

[5]胡晓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的困境 与对策[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6).

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 黔东南 农村产权 配套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四)整合部门力量,合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第9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1059

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国有的农用土地进行依法耕作和养殖的过程,享受使用土地和依法流转的权利。土地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村地区矛盾纠纷的主要展现,近年来,在,土地承包问题频发,给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级制度,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有效管理,促进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1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现状

马龙县辖2镇3乡5街道73村(居、社区)52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7万人,农村劳动力11.2万人。全县总面积1614km2,地形地貌以低丘缓坡为主,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全县有耕地4.03万hm2,园地0.47万hm2,合计需要确权的面积4.47万hm2。其中:家庭承包经营耕地1.34万hm2,承包农户52697户。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逐步实施,马龙县的现代农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迫切需要激活土地要素市场,让土地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将使全县52697户农户、174530农民经营的4万hm2耕地、0.47万hm2园地,每年实现土地权利价值预计2~3.5亿元,不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且将极大地推动马龙县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马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几经完善,但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设置的缺陷,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现做初步探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当中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该实现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通过登记造册和确认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形式,来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但是通过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当前的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相关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导致农村地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系统的规定,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威胁,无法实现良好的管控,没有系统和准确的管理制度作为依据。

2.2制度的法律效力不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使用必须要建立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确认上,是否登记不会对权利的设立造成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自签订承包合同后生效,不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该项法律制度中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变动事项加以规定,导致法律效力不高现象的存在,导致权利的安全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同时,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登记的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与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相分离,导致土地经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较大影响,造成成本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2.3制度落后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相继取消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等一系列制度,并且国家收购体制也逐渐被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代替,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发生了转变。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自身还存在着不完善的特点,展现出了在农村制度中的不适应性。为了确保在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不受侵犯,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的过程,来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1]。

3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3.1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在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管是由于家庭承包形式还有其它形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登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土地发包、承包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能够实现权利的流转,防止各项随意性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地区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

3.2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

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经营权在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成员和集体组织共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实现的。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由户主代表来对农户进行合同的签订,主要是提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申请,应该在合同中列明承包经营权应该由家庭成员按份共有,实现了对农村家庭体制的打破,为培育新型农民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

3.3完善救济措施

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中的登记和转移登记等制度,需要对一些救济措施进行完善。在登记制度中应该对登记的时间和相关的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为农民提供高效的服务。同时还需要对农村承包土地中的各项具体事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对承包经营权和转包权利的把握,要求提供相关的治疗,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各项事件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

4结论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结合马龙县当前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措施。通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将权利主体和份额落实到个人和完善救济措施的形式,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的管理,保障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完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红威.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D].安徽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