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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属国定贫困县,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理。为了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状况,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公众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检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共37所,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4所,乡镇卫生院10所,民营医院3所,个体诊所20所。
1.2检查内容与方法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表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记录、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位置、警示标示、防鼠防盗、消毒、上下水、通风)是否符合规定、个人防护等项目逐项登记,统计分析。
2结果
2.1组织机构及应急工作预案37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机构20所,占54.1%,县级机构最高为100.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13所,占35.1%,县级机构最高为75.0%,个体诊所最低为20.0%;具体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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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和医疗废物记录实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7所,占总数的18.9%,10所乡镇医院均没实行;10.8%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专用包装及容器收集医疗废物,为3所县级机构和1所民营医院;37所医疗卫生机构均对医疗废物收集实行了登记记录;具体详见表1。
2.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及个人防护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占总数的2.7%,16所医疗卫生机构为当日收集当日焚烧,20所个体诊所当日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给环卫处理,36所医疗机构没有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消毒;4所医疗机构配备有个人防护装备,占总数的10.8%,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的医疗机构为0。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数为0。见表1。
3讨论与建议3.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监督,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全县37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合格率为0,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率也仅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实比率除登记记录为100.0%外,均较低,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民营医院部分工作落实率为0。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1],目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办不分、民营机构许可与卫生监督管理分离、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的卫生管理体制,给同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制约,同时行政管理机制不健全,受社会各方面的干扰,执法缺乏公正,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法律实施时有发生[2],加之环保执法的缺失,由此出现了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机构执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对此笔者建议,加大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管办分离;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卫生监督执法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责权统一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卫生监督与环保执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决不姑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守法管理的意识。
3.2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推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员责任管理制本次调查反映出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在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个人防护等方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没有落实,特别是做为全县医疗卫生主体的公立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严重滞后。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垃圾的处置从技术上、处理成本上考虑多一些,而对依法处理认识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欠缺,责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法人分级管理责任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职务认定以及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与民营医疗机构许可、校验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培训,既利于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意识,并通过实行全员分级负责制的实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水平。
3.3实行分类管理,连片集中处置,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全县只有1所县级机构建有医疗废物专用焚烧炉,其它均为自制简易焚烧设施。20所个体诊所因经营场所临街设置,受场所限制,无法焚烧而直接与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倾倒,个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减少成本,也有类似现象。鉴于此,全县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焚烧应结合同心实际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生者付费、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的原则,实行连片集中处理的办法,对县城25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设置专用焚烧设施的医疗机构统一回收焚烧,在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消除了医疗废物流失造成的公众健康安全隐患;乡镇卫生院加强土炉改造提高焚烧效果。
在解决了医疗废物末端处理设施和最终去向后,对全县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为贯彻落实XX市卫生局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2012]XX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与实施情况。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情况。目前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单位(含个体诊所)已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焚烧处理,2011年累计集中焚烧处理240吨。从专项检查情况得知,被检查的医疗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等各项工作。尚未进入集中处理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医疗单位,执行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仍不尽人意。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保障,从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医疗废物管理。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近年来,我县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特别诊所较为突出,如未依法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存在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
(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目前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仅为过渡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点的建设速度。
(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收集有待全面铺开,特别是乡镇以下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全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宣传,加强业内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二)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将医疗废物收集覆盖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焚烧的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焚烧处置工作,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确保医疗废物运输和焚烧处置安全。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医疗废弃物是含有大量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对人的健康构成危害,对环境污染构成威胁,其病毒、细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百倍千倍。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环境污染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已将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的首位[2]。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环境污染的程度愈来愈大。我国政府于2003年就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的处理给予极大的关注。我省各地市按照当地的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条例,每年对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可操作性小,对医疗废物及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警惕性差,更加加大了医疗废物的危险性,也加大了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山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经济欠发达,在职职工学习培训机会少,政策性文件不能及时送达。为了了解基层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和在职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知晓程度,笔者于2009年度随县创卫办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基层六家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医务人员
1.2调查方法:
采取现场查看,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获取所需信息。
2、结果
2.1现场查看结果
对六家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医院只有一家(部分制度),其它医院均无制度可查。各医院均对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不予分类。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物品用后不做消毒、毁形处理,带针的医疗废物随处可见。(治疗室、病室、职工住宅区、垃圾场都可见到)。检查时只有两家医院偶尔采取焚烧处理,其它医院均同生活垃圾一道倾倒于垃圾场。个别医院还用使用后的输液吊管做成吊网等扩大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用途。
2.2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内容的知晓率: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被调查的52人中,有38人不知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也不了解其内容,占调查总人数的73.1%。
3、讨论
医院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不仅对人体造成感染的危险,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严重时可能会造成疾病的流行[3]。此外,不法分子收购使用过一次性医疗用品,再回流到医疗机构或在社会上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给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已引起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加强医疗废弃物正确安全处理,对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调查发现,偏远山区基层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出台和相关内容知晓率极低,同时医疗废物处理存在严重隐患,乱扔、乱放现象十分严重,人群接触机会很高。只有掌握更多医疗废弃物管理知识,了解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才能做好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这项工作。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3.1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医疗废物处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人员进行培训,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和销毁。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设立医疗废物存放间并设标识牌、上锁,保证医疗废物不被盗用和丢失。指定专人将收集后暂存的医疗废物集中至焚烧或填埋地点进行最终处理。
3.2加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强化政府责任[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处理应由地方政府牵头[6]。在处理方式上政府要主导,要推行区域性处理,要统一规划,总体布局,合理设点建立处理设施,在处理技术上政府要引导,要鼓励采用无害化处理,以免焚烧时引起二次污染。县政府应注重和加强监管力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逐步规范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落后面貌。
3.3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弃物产生危害的认识。
对国家的一项法律法规知晓率只有7.7%,这一结果反映了基层医疗单位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不了解,信息的闭塞。不能正确处理医疗废物,乱扔、乱放现象十分严重,这也反映了基层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产生的危害不了解,缺乏对医疗废物防范意识,因此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基层卫生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认识。
3.4加大处理资金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我县未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环卫部门涉及的县城区医疗机构大部分采取土建炉进行焚烧处理,偏远的山区医疗机构选择同生活垃圾一道倾倒处理。目前,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再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在环节比较薄弱,可能会造成流失或重复使用。因此,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和农村诊所监督管理,加强经费投入,建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医疗废物焚烧装置,尽快使基层医疗废物处理走向无害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总之,本次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和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知晓率不容乐观,存在储多方面的问题,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寻找一条适合于我县实际情况的处理途径。加大宣传及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自觉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的依从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
[3]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4]石英,齐立洪,邵萍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技术[J].天津护理,2003,13(5)454-455.
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垃圾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理解常不到位,常因此违规操作而受到处罚。本文将介绍我国关于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如何正确处理医疗垃圾。
案例回放
每天下午5:00,某市二甲A医院的“焚烧炉”准时开始焚烧当天的医疗垃圾。由于医院的焚烧炉设备简陋,及露天进行焚烧,常发出恶臭伴着黑烟向四周扩散,给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每到焚烧时间,居民就关窗关门,以防刺鼻的味道飘进屋内。
住院的患者也反映,都是有各种各样疾病才到医院就医的,在医院住院每天闻臭气,不仅影响了就医的情绪,也有碍病情康复。
医院的领导者对焚烧医疗垃圾的解释是,因为目前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太高,且被某家企业垄断,医院承担不起这部分费用,不得已才在自家医院内进行焚烧。
律师点评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2003年3月16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一般俗称为医疗垃圾。
我国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目前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分别是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不属于前述五类医疗废物,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要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三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四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五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六要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下列七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当然,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本案中的某二甲医院所在地域为市级,不属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因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除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外,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权利自行在医院内设置焚烧炉进行医疗垃圾处理。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 目的 了解深圳市医疗机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现状。方法 对深圳市2605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现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结论 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经过逐年的检查,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仍需加强对小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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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机构;防控
[中图分类号] R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c)-0035-02
2013年,深圳市卫生监督局为确保全市防控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发生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根据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文件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了非典、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专项监督检查。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605家。其中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34家,一级医院80家,门诊部(社康)989家,诊所1314家,其他医疗机构173家。
1.2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1.3评价依据
所有检查及结果的判定均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所有检查文书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做出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负责传染病的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全市13家三级医院和34家二级医院均建立了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00%的三级医院和64.7%的二级医院设立了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传染病预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医院设立了预检、分诊点。其余按要求设置分诊点并落实预检分诊制度的医疗机构比率分别为:一级医院78.8%,门诊部(社康)18.3%,诊所3.1%。各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基本能至显著位置张贴标识,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2.2疫情报告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全市100%一级以上医院,共127家,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执行首诊负责制,落实了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专门部门并由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工作,未发现缓报、谎报及漏报情况。
95.1%的门诊部(社康)和97.3%的诊所建立了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报告方式包括网络直报、传真和电话报告。99.1%的门诊部(社康)和97.3%的诊所建立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要求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了保存。99.5%的门诊部(社康)和99.2%的诊所能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未发现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
2.3发热门诊设置
为减少呼吸道传染病医院内感染的发生,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对发热门(急)诊进行设置与管理。
全市13家三级医院、22家二级医院及26家一级医院设置了发热门诊,发热门(急)诊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相隔离,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诊就诊。所有发热门(急)诊均配备口罩、隔离衣等防护用品,并定时对环境进行消毒,消毒方式包括紫外线消毒、空气消毒机消毒和台面消毒剂擦拭等。42.6%的发热门诊设置了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78.7%的发热门诊设置了备用诊室和独立卫生间。
2.4医疗废物管理
2003年,我国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其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100%医院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能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有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运输工具,且建立了医疗废物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暂存点选址相对合理,暂存点有上锁并有专人管理,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和“禁烟、禁饮食”标识;对相关人员采取了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 d。
100%社康中心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有医疗废物专兼职人员,94.4%的门诊部(社康)和88.2%的诊所能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能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99.2%的门诊部(社康)和91.7%%的诊所能及时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见表2。
2.5医院感染管理
本次检查共涉及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共127家,均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了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医院感染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各医疗机构能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了审核登记,并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
在检查的989家门诊部(社康)及1314家诊所中,仅47.1%的门诊部(社康)及47.7%的诊所设立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医院感染专兼职人员,其中97.6%的门诊部(社康)及91.7%的诊所能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6存在问题
46.1%的小型医疗机构,如门诊部(社康)、诊所,没有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也没有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社会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医院感染的监测和分析,存在消毒隔离措施存在消毒监测项目不全、消毒场所设置不合理,未对消毒药械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与索证等情况;部分门诊部、诊所消毒隔离及无菌技术操作不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认识不足,90.9%的小型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没有设置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个别辖区社康中心及学校内部医务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主要以内签形式为主;部门社会医疗机构存在预检分诊工作落实不到位,布局不合理的情况;少数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暂存点不符合要求、并存在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等问题。
3结语
按照“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医废处置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镇卫生院负责、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全面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规范化要求,实现镇内1个卫生院、21个村卫生室和3个个体诊所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入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分类管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废弃的显影液、定影液,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需用专用容器盛放,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并使用双层包装物及时密封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回收袋要用封条封口、并贴封口标签。
2.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过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执行。运送人员应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时,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等内容进行登记并与专(兼)职运送人员进行双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护鞋等,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均由市固废公司转运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市固废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则上1日/次,交通不便偏远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日/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一)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五、应急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现象,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
六、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切实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为。排查和取缔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点,对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防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二)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大检查,重点查纠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管。严格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行为,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落实集中处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年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自查整改阶段。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章立制阶段。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进行毁形消毒,如没有毁形消毒,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集中处置。
3.组织检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资料,迎接省市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对于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甚至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