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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5年的城乡一体化改革,成都在农村金融体制、土地制度等领域进行了大胆探索,为今天再度升温的农村改革提供了借鉴。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2020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机制基本建立的目标。对于城乡一体化,成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早在2003年,成都就率先启动了城乡一体化的实践探索。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从“试验区”建设的实践看,成都在农村金融体制、农村土地制度等重要领域,已经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探索。
金融突破
针对农村金融抑制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成都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了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探索:
第一,进一步改革农村信用社。通过增资扩股行动,成都市农村信用社增强了借贷实力,改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在进一步加快改革、转换机制基础上,扩大小额贷款和信用联保规模,加大信用社服务联网和业务拓展等创新力度,增强了对成都“三农”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二,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成都市从机构种类、资本限制等方面,大幅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些运行机制灵活的新型金融机构开始成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创新活动得到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第三,成立政策性投资公司。成都市政府先后出资成立了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政策性投资(担保)公司,成都各区县也在陆续成立类似的公司与之对接。主要通过“打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对“三农”给予贷款贴息、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融资支持。
第四,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成都市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促使政策性农险支持范围由传统粮食作物扩大至优势特色产业。同时,还引进了农险经营较为成功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保险范围覆盖了农民家庭财产、牲畜养殖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农民工和农村第三产业人员的医疗等方面。
土地创新
成都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必须突破的制度困局,其改革探索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以土地整理项目为契机推动土地流转。成都市将土地整理项目与农村土地流转有机整合,以土地整理为契机来推进土地的大范围流转,满足农业项目对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需要。有的地方借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虚拟为股份,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管理和经营土地,从而实现农地的大规模流转。
其次,设立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介机构空缺的问题,2006年3月14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在(市)县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收集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农户和业主签订流转合同,加强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档案管理,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
再者,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土地流转。按照产业布局规划,2005年起连续3年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l 000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都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待;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最后,启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规范的土地流转必须以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础。由此,成都市从两个方面启动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进程,一是对农户承包地和宅基地重新确权颁证,二是以此为基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促进农村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能够以市场需求为指向在更大范围规范流转。
除此之外,成都市在行政管理体制、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重要领域也进行了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探索。
未来探讨
在未来的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中,成都市还需要在更进一步深化改革。
第一、有别于深圳等“老特区”,成都城乡统筹试点难以依赖国家的资金倾斜和政策优惠,只能主要依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所以必须在先期改革探索基础上,针对重大瓶颈性问题深化改革。
第二、成都市已有的改革探索仍然主要集中在经济改革领域,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重组和职能转换方面,总体上还缺乏实质性突破。
2012年,内江市全面拉开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时间较短,但取得的成效却十分显著。通过试点先行、摸索经验,已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与推进方法。
其中,内江市市中区“尚腾新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影响广泛,具有重要的理论突破意义和实践推广价值。
“尚腾新村”在对农村土地、房屋“确实权、颁铁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三化”模式,即承包土地股权化、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资源资本化。
深入考察内江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以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为指向,围绕“确权赋能”这一核心来展开推进;二是立足丘陵地区实际,因地制宜构建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三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通过严格改革步骤,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实现了风险可控的改革突破;四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使得改革符合法律和民主程序;五是在注重组织领导增强宏观导向与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加注重市场主体和群众的积极参与,通过“内外联动、上下互动”确保了改革的有序推进。
随着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又一项旨在将市场化要素引入传统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方案即将落地。
十至今,中央先后出台了21项农村改革方案,涉及扶贫、农村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笔者获悉,“十三五”期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10余项改革意见将要研究制定,这些改革的共同点在于通过引入市场化要素,达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目的。
:落实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十三五”期间还将继续深化。据悉,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面,政府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修订,适时就第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集体土地方面,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并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等。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日前表示,目前已有12个省开展整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有2160个县开展了整县推进试点。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完成实测承包地面积3.5亿亩,确权面积2.6亿亩。在为承包地确实权、颁铁证的同时,农民相当于吃了一颗长效定心丸,可以在土地上投入,也可以放心流转,这也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
但农地确权颁证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困难。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目前关于确权登记颁证以后的承包期年限是个很纠结的技术性问题,有些地方的承包证在承包期限一栏写着“长久不变”几个字,而这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没有具体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据多位专家介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概念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而随着二轮承包期时间即将到期,根据新的政策,特别是修订后的法律做出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现阶段是必须优先考虑的课题。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关于什么叫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其法律表述的问题,农业部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意见和报告。
产权:集体产权将折股量化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是中国农村“十三五”期间的一部“重头戏”。
笔者此前获悉,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重点在于明确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还将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位集体组织成员身上。
在目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11项农村改革试点中,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是一项重要内容。据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从25年前就已开始。20世纪80年代,地处改革前沿的珠江三角洲一带,农村社区居民结构日趋复杂,同时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矛盾突出,农民群众主动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与实践。20世纪90年代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相继进行改革试点。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4.8%的村集体已经进行此类改革。
据悉,在土地制度改革逐渐深化的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还将分类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将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同时将健全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等“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价值在数万亿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成员的一笔巨大财富,对这笔财产的处置,目前很多地区虽然已经有分红,但采取集体折股量化做法的并不多。这是考虑到在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的现状下,集体成员一旦出现变动,会发生股权纠纷,而折股时也容易因为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猫腻。但总体来说,折股量化可以更好地解决集体资产盈利后的分配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民个人的财政权利。
价改: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渐进推进
据韩长赋介绍,“十三五”发展方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继续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以保供给、保收入、保生态为主要任务,继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农村稳定发展好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和保障。而具体而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是其中一个重大课题,必须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广开农民就业门路,使农民收入年均增幅继续保持“两个高于”的好势头。
而对农业经营效益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农产品价格,其形成机制在“十三五”期间也将迎来大改。
据了解,针对下一步农产品价格改革方向,国家确定将用“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其中,改进并继续执行稻谷、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价补分离的方针,继续实施棉花、大豆两个品种的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生产,调节供求,并完善补贴发放办法;针对目前结余量巨大的玉米,将改革完善其收储政策。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 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模式 创新
农村是我国基础组成部分,农业是我国国名经济的基础,是我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就可以开展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经营模式。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已经愈发显得重要,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创新已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创新也需从多方面来考虑。本文将结合所学知识与资料的查阅浅谈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构建及效应创新研究。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因与目标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权利在不同的合法持有人之间转移。在此,土地不仅仅只限于农村土地,权力也不仅是承包权或者是使用权,还包括所有权。狭义的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在一个人范围内的转移。在此流转的往往是指农村承包土地;权力指的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范围也仅限于同一集体的农户之间。目前有关土地流转的说明、规定等多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动因
1.土地承包需要比较高的成本,收益也比较低
农民去进行承包经营的话不但不会让自己增收,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自己的负担。为了更好的生活,他们便毫不犹豫的选择另外一些出路,像外出务工等,这样的直接收入让农民们生活前景变得十分可观。在这个时候,闲置在家的土地也就自然而然的流转给亲戚朋友使用了。
2.其他产业转移了劳动力
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而发展并不能只靠农业这一方面,第二、三产业的兴起才能使社会真正的大跨步前进。然而第二、三产业要得到发展是需要劳动力支持的。农民工成了其中的一部分,他们举家迁移到外地,土地流转给他人承包也就顺理成章了。
3.一个地方要发展,要干就干大事业,农村也不例外
实施大规模承包,才能带动全村发展。为了充分获得经济利益,许多大户通过租赁等方式把农民的土地流转向了自己,进行特定农产品培植生产。这也成了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
(一)应有利的促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
农业现代化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使各种生产要素获得最佳的使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只有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集中在一部分农民的手中,或者将荒废的土地集中起来交给少部分人来开发经营,这样才能防止土地荒废,又能合理的利用土地,从而最终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的最佳组合,才能最大化的提高农业经济利益。
(二)其它目标
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文化建设,从而实现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村居民的就业多样化和农民收入的多样化发展,,推动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发展。降低农村就业人口的数量,增加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缩小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和农村土的收益,加强农用土地保护和经营的经济合理性水平,从而减少城镇化、工业化对农村土地的压力,这也有助于守住好两个“红线”。通过以规模经营土地的形式来推进新型农民的行承,从而经进一步实现农业产业化,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最后便是重新确定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保证农民在社会受到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农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确立农民的基本权力。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一)主要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股田制以及重组等形式。
(二)各类流转模式的发展态势及基本结构
(三)各类流转模式的发展态势
转包和互换等流转形式,大多数是农名自发的,属于低端流转形式,最普遍的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两种形式正在逐渐减少。出租和转让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尤其是在农民外出打工较多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中端形式。入股与股田这两种流转形式,是新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发展到新的历史时期的形式,但还是处于探索,变化之中的,其所形成的效果还有待于更精一步的考察。
四、农村土地流转效应的评价
(一)正面效应
提高了农村的土地利用率,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地减少了土地被荒弃的现象,增加了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粮食安全。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土地流转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率,进一步确保实现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保证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保证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
(二)负面效应
首先许多不法分子借用土地流转之名任意滥用土地,改变土地的用途,这是农村土地流转之中最常见的问题,其次在农名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造成许多土地用途不当。违反了许多的土地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也屡禁不止。
刚刚、总结
本文结合本人多年的学习经验和查阅众多资料就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其效应和创新问题浅谈,要将此项制度实行好应该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不能违反法律;二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三是不能改变农名的意愿。应该用正确的方式将此项政策实施好。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征地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土地制度指明了大方向,就是把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会议对应通过相关决定指明,用途与规划在符合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农村入股、租赁及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家土地一起实行同价同权、同等入市。要将征地程序合规、征地范围缩小,对被征地农民规范、合理保障机制。改革在国家、个人及集体之间分配土地增值的机制,将个人收益适当提高。将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确保集体经济中农民的权利,广泛引导农民股份合作,在集体资产中赋予农民占有股份、有偿退出、收益,以及继承、担保、抵押权,稳妥慎重的推进农民转让、抵押住房产权,摸索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更多道路等。如此举措皆是为了推进改革农村土地、对农民确保土地权,最终实现同价、同权的城乡土地,让农民共同分享城市化后的土地增值。
1 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
1.1 对土地公有制坚持不动摇,贯彻基本经营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的基础,亦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与全面所有制。在农村土地必然是重要生产资料,坚定不移的贯彻国家拥有农村土地与类型不同的集体所有制,这样农村公有性质的经济制度才可确保。在对农村土地制完善、稳定中,即使农村实现多元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但一定要不动摇农村公有性质的土地制度,在农村深化改革土地制度时,这根红线丝毫不动摇。
1.2 对经营制度完善,促成生产关系相适生产力发展
纵览我国农村变革土地制的辛酸史,生产力发展的身影伴随每次变革中,而每次变革又促成生产力不同程度发展。伴随变化的农村经营模式、组织形式及发展方式,农村正在渐渐完善土地制度,对农村经营制度赋予新蕴意,使农业生产要素激发出强大动力,实现农村高级化的生产关系,最终达到现代化农业生产。
1.3 维护农民利益不放松
农业生产中土地是重要生产资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又是农民的饭碗与命根子。在农业大国的我国,农民没有土地社会必然不稳。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落脚点、出发点就是增进与维护农民利益,操作层面上一定要紧密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创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既要相适农村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又要保障农民稳健提高收益。
1.4 对群众创新精神要切实尊重
农村生产力中农民是最为活跃的,他们是直接经营土地的人,农民的基本生产要求反映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我国农村历次创新土地制度,皆是生产实践中基层群众首创试验的,经验积累后,由国家以立法或政策形式推广到全国,土地经营的新制度才渐渐构建起来。在农村继续推进改革土地制度,必须将群众创造力尽可能发挥到极致,采取结合政府推动与农民自发探索的方式。
2 我国农村当前土地制度的缺陷
2.1 集体土地不清的产权主体
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与别的生产要素相同,必须产权明晰、流动自由,这样结合起土地与科技、劳动力及资本就可创造更多财富。土地在我国是实现公有制,亦是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与国家拥有土地共存。具体而言,国家拥有城区土地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土地,农民集体拥有城郊、农村土地,以及自留地、宅基地及自留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已归属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由村民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归属乡镇农民所有的,应由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我国透过集体土地所有制内容可知,实际上拥有集体土地的主体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三种:一是村里所有农民;二是村民小组或各个集体组织的农民;三是乡镇所有农民。显而易见,这些主体有较强复合型,并且此复合性特征将使主体在把握所有权转让时机、行使方式及分配收益上通常会直面选择决策的难题,正因如此发挥各项所有权的功能将失效。实际上虽然农民对有些土地有产权,亦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然而实际上农民在财产关系上仍不具备独立主体地位,作为另外的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收取承包费的权益,没有处置集体土地的权利。因而实际上集体土地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主体。
2.2 征地引发的农民失地严重
据统计当今社会由征地引发的矛盾骤然增加,全国各地有七成以上土地上访案件是征地引发的。一般征地都是偏低的补偿标准,并且多地使用货币一次性补偿方式,并不给予就业岗位,农民失地后就此结束分配土地收益权。这些农民在转移非农就业中,绝大部分人是较低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相对来说就业面相当窄。这些众多农民均未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往后确保基本生活无忧都成问题。并且失地带来的贫困对他们下一代会直接有传代影响。征地补偿中十分猖獗的无偿占有、截留、少报农民征地款情况常有,以及寻租、暗箱操作频现都加重了农民失地后的困境。混乱的补偿款分配,浪费土地数量惊人,并且与民争利的政府以低价征收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巨额土地差价,极大损害失地农民权益。很难妥善安置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未来走向。
【关键词】城乡互动开放 农村改革 制度突破口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三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逐步打破了城市对农村的“闭合状态”,形成了城市对农村开放的格局。在新的时期,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农村的改革也正拉开序幕。随着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开放发展的理念也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的开放发展在思想上进一步形成全国共识。因此,在新时期,推动我国农村改革,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就要坚持走城乡互动开放的新道路。
深入农村改革必须坚持城乡互动开放
随着我国改革步伐不断前进,城市发展突飞猛进。而农村发展相对缓慢,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软肋,城乡二元化格局不断扩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深化农村改革再次被提上重要日程,这也为我国农村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
近几年,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这也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对农村开放格局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的要素资源流向城市。我国将统筹推进城乡就业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促进了全国超过2亿的农民进城务工。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实施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制度,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的策略,有力推动了农村人口市民化。
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主要还是局限在城市对农村开放,而农村对城市开放,更多地只是农村资源要素单向地流入到城市,农村对城市的实际开放程度明显偏低。客观来讲,我国农村对城市的开放远弱于城市对农村的开放,远弱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城市居民能到农村就业、居住的少之又少。我国单一的城乡开放,也]有逃出城乡要素分割的束缚,这直接导致农村资源要素仅可能单向流入城市,或者直接被低价划归城市,城乡之间的要素交换与共享远远不足。这种情况可能引发两种负面结果:一是农村无法共享城市发展取得的成果,从而不能顺利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共同繁荣;二是导致城市的优良资源要素无法投入到能够更好发挥功能的领域,制约了城市的发展。既然国家提出要缩小城乡差距,根本就在于缩小城乡发展能力差距。而当前城市资源要素无法充分流向农村,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发展能力提升,进而导致城乡差距迟迟无法缩小。如果过度实行城市单向对农村开放,则会引起“反城乡一体化”,导致农村资源要素过度向城市转移。
所以,要避免“反城乡一体化”,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就要加快扭转城乡单向开放的局面,向城乡双向互动开放进军。经验显示,城乡一体化首先是受到工业化的带动,农村资源要素不断向城市集聚,随后城市不断向农村拓展。可见,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集聚和扩散是相互协同的,它们共同推动城乡的不断发展。显然,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就是一个实现城市和农村之间资源要素相互流动和融合的过程,即城乡一体化本质上就是一个走向城乡互动开放的过程。
无论是什么资源要素,唯有发生流动,才能够创造出价值并实现增值。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就是因为坚持了开放发展,促进资源要素不断流动。这也表明,如果没有开放,改革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在新的时期,要推动我国农村实现改革,就必须打开农村相对封闭的大门,与城市之间构建双向互动的开放绿道。若能顺利实现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双向公平互动,那么我国农村的改革也将迎来巨大的内生动力,同时城市的发展空间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城乡一体化的格局将进一步得到显现。
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要持续坚定不移地走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全力推进坚持城乡互动开放的农村改革,破解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本质上来说,制约我国城乡之间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最终幕后主导力量,是农村的土地制度。农村地区要持续吸引城市资源要素,就必须具备可交换的资源要素。而农村拥有的可交换资源要素中,劳动力和土地是最为重要的。受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约束,农村的土地无法和城市资源要素进行交换。而城市资源要素进入农村后,便缺乏可供开发和利用的土地资源,导致城市资源要素被拒之门外。由此可见,要实现城乡互动开放,就是要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要全面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根本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后,我国土地制度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一次土地制度改革都有利于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经济问题,导致土地要素无法在城乡间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的土地与市场经济难以对接,农民难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中。
农村是农村改革中最有意义的改革,是决定性的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突破了城乡二元化土地制度,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都可以根据自我意愿选择在城市生活或在农村生活,城乡的户籍制度、社保制度等二元化制度也会随之消失。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进行,农民就无法获得进城资本,农村也无法吸引城市的资本与商品。缺乏土地制度的其他制度改革都是不彻底的,即使实现了户籍制度的统一,农民也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而城市居民也没有田地。因此,在推进农村改革中,不能只停留在户籍制度、社保制度等性制度改革中,而是要突破二元化土地制度,深入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是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是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要完成土地制度改革,就要选择科学的土地制度改革路径,由于目前我国条件尚不成熟,应通过逐渐递进的形式,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表明,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从经济不发达地区入手。而农村改革可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入手,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农村地区。究其原因,之前土地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这个问题在经济不发达农村地区最为突出。此次土地制度改革是为了转变农村发展模式,而这个问题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需求更为强烈。
土地制度改革尽管有利于城乡要素流动,但是不能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根据各个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改革应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率先启动,并率先实现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一体化发展,然后逐步将农村改革的先进经验推广到其他的地区,在时序上形成一种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推进的一种递进式格局,在空间上则形成一种由东部地区向中部、西部地区辐射的阶梯式格局,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改革,真正形成城乡之间互动开放的良好格局。
(作者分别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地招标课题“基于腐败治理的当代中国政府公信力提升研究”(项目编号:JD14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国农村 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逐步发展的客观要求。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恩格斯认为,“只有首先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业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制度,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高农村就业率等。在实施土地流转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该及时解决,以充分保障农民的集体和个人权益,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
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需要。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实现土地、资本、技术三要素的有效结合,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增加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土地供给的矛盾,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和资源使用率。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流转方法等不够完善,违法流转、土地纠纷、产权不清等矛盾和问题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促使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地完善、突破和创新。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可以挖掘农村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的使用率,避免年轻力壮者外出打工而造成土地荒废的问题。同时,流转制度实施后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经营更具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
从农民的权益上来看,他们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告别传统的看天气来生活劳作。并且有更多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提高农村就业率,从而拉动农村整体的经济水平。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分析
(一)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不一致
农民对参与土地流转之后的能获得的收益性和稳定性是未知的,倘若收益遭遇风险,确保自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也是未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他们参与土地流转的主观意愿受到对未来收益和稳定未知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这导致了在现实实施过程中,少数农民的不愿意限制了业主对土地的整体开发,有些农户的被动参加也会给未来埋下纠纷隐患。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土地流转出现以来,部分流转没有正式的合同、规范的文件,属于违法交易,事后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租金和转让费的收取也没有科学依据,给农户的利益造成了或多或少的损害。在现有体制下,农民掌握的信息不完善、对制度的理解性较弱等现象,会出现基层政府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制农户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从法律上来看,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亟须完善,流转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去解决。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就对农户的补偿的问题上,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调查,国家流转实惠金的发放不一致,有的没有补贴,有的补贴过少。同时,农户希望土地流转价格的价格能有所提高。往往制度的不确定,会降低农户主动参加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中介机构不完善,信息不畅通
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流转机制不完善,缺乏一个全方面、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阻碍了买卖双方的联系和信息交流,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缩减了交易渠道,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
(四)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粮食产量问题
通过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山乡的实地考察和采访中发现,土地流转后的某一片地集中生产黄桃,这些黄桃成熟后大部分用来生产罐头,价格比较低,多余的黄桃会出现被浪费的现象。调查发现的另一片地集中生产美国薄皮核桃,取得收益是六年之后,跨越的时间间隔较长。在采访中了解到,土地流转之后,原先生产的玉米、麦子、花生等都转变为生产经济作物,他们担心粮食的产量会受到影响。同时农户们觉得应该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比如滴灌等,更能提高生产效率,设施的更新也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现代化农村的重要因素。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法制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交易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漏洞。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因此做到有法可依、流转有序是关键。为了促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要实现土地流转模式和权益保障机制有法可依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的权益
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始终以保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将农业经营的效率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联系在一起,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来促进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又以农业经营效率提高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基层政府可以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在参与土地流转中对各方面权益的担忧,以及国家政府应如何改进能够确保他们的权益,消除他们的顾虑。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机制
推动土地咨询业的发展,健全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这些服务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中介服务体系的完善,使得交易双方都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这也体现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且,中介服务也能够扩大交易范围,促进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进行,真正实现规模经济。
五、结语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对土地的治理从来都是社会治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内容。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权益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为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张贝贝(1995―),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在读。]
参考文献
[1] 方文.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环境、农户行为和机制创新[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2] 洪增林.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8.
[3] 华彦玲.苏南乡村土地流转中的地权及利益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人的城镇化;融入城市
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克强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粗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只注重速度和缺乏合理规划而大量征用土地的粗放模式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重视不足。因此,如何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融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走全面协调包容增长的发展模式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含义和背景
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内涵:以人为本,与土地资源相比更注重人的发展;走与工业化、现代化相协调的道路;充分发挥中小城镇的作用;正确处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深化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界定好政府和市场各自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制度设计和财政上给予积极配合。
根据2012年的最新统计数据,我国总人口为13.5亿,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2.5%,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7.5%,城镇化水平提高;我国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16652元,二元结构特征明显。但城镇化率中包含了约15%的失地农民和无城市户籍的农民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约80%的平均城镇化水平,在有效的衡量指标方面也不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高。因此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从我国城镇化水平低质量差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正确决策。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模式的困局与问题
(一)新型城镇化理念的困惑
新型城镇化道路对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都提出了新的考验。政府在重新审视自身职时,面临着“抓”与“放”程度的两难选择,既要合理定位自身职能,又要放手发动群众。学术界要面对在不同社会制度下选择哪种理论进行研究,积极地为政府设计科学的城镇化制度提供政策建议。失地的农民要面对选择何种职业以及怎样融入城市中的问题。市民要面对怎样应对竞争更激烈的就业环境以及城乡不同文化间的冲突碰撞的考验。
(二)城镇化与人性化的冲突
在“粗城镇化”模式下,政府重视土地资源的配置,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缺乏制度保障,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做到两者的并重,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怎样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引导他们积极的融入城市,培养他们在城市自立谋生的能力;怎样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批解决两三亿农民工的户籍,让他们在为城市作出贡献的后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问题;怎样处理在农村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最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现存的制度安排矛盾之困(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无法协调解决)
城镇化首先表现在土地的城镇化上,在当前土地拆迁中,“钉子户”屡禁不止;对失地农民简单的发放补偿金,由于农民缺乏合理的理财观念,补偿金花光后易造成社会问题;农村部分土地由于产权不清晰不能有效保障土地增值后的收益权;进城务工人员处置农村土地怎样收费以及如何让农村土地高效流转发展集约农业;怎样更好的处理取得城市户籍的农民工农村土地、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的财政制度都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破解我国新型城镇化困局的对策分析
(一)确立正确的城镇化理念
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合理引导,实施对他们更有针对性的补偿政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能动性,重视群众的首创精神;深刻理解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摒弃“粗城镇化”模式的弊端和陋习;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结合各地的资源环境和其他优势,不片面追求城镇化的速度,更重视城镇化的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不过度干预,尊重基本的经济发展规律,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城镇化”
坚持以人为本的城镇化道路要正确处理好失地农民和农民工问题。一方面,在我国大部分失地农民已经获得了城市户籍。但是他们与市民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别待遇。他们一般获得较低的失地补偿金、较低的工资和极少的福利。政府应该提高对他们的重视,提高他们的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另一方面,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化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并在不断增加,有步骤有计划的分批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势在必行。根据农民工自身的表现,制定各种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公开透明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要尊重农民工为城市发展做出的贡献,给予他们心理上的认同和归属感。
(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相关制度安排(深化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
要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改革户籍制度。对于不同规模的城市要区别对待,对于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来说,要制定落户的具体的量化指标,合理设定衡量标准来有选择的引进自身发展需要的人才;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来说,要逐步放开户籍限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地的人才。要用更加包容的心态对待外来人口,尊重不同地区的文化。要意识到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过程,要积极创造条件遵循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也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失地农民城市化后要妥善处理其在农村的土地,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退出机制,有序释放农村土地产权;合理界定农村的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土地增值后的收益权;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发展集约农业;要规范土地审批制度,合理增加公益性用地面积,经营性用地要探索与失地农民共同发展的模式。
总的来说,新型城镇化之路要求我们从本国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增强政府的服务职能,走包容增长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华民:谨防错误的城镇化“运动”[J] ,人民论坛,2013(09)第4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