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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危害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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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危害性

第1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查禁非法收养,根据市政府制止非法收养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制止非法收养,规范收养和生育行为,为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治理时间:

8月至10月底结束。

三、治理对象:

全镇范围内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擅自收养或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

四、政策措施

1、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而未办理《收养证》的,在整治期间持有关证件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2、对收养家庭基本符合收养条件,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年龄不满30周岁,而且出生年月在1974年8月1日前的,在整治期间由当事人填写委托抚养申请表,经村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民政办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与收养人办理委托抚养手续,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时再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3、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具体办法为:

①对9月3日前的非法收养,按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幅度内,低限征收。

②对9月3日后的非法收养严格按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③对非法收养人已征收过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④对以假收养掩盖真生育的违法生育事实,一经查实,按违法生育从严处理。

①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的领导,专门成立非法收养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收养的危害性。查禁非法收养是规范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力举措。各村要加强认识、组织力量配合镇计生办、民政办做好这次非法收养的整顿工作。

第2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殖健康的定义和内容,分析了我国普通大众生殖健康的状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其为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普通大众;生殖健康;状况;对策

一 生殖健康的定义及其内容

1 生殖健康定义。在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生殖健康定义:生殖健康是指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一切事宜,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虚弱。因此,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最后所述的这一条件意指男女均有权获知并能实际获取他们所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及他们所选定的、不违反法律的调节生育率方法,有权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地怀孕和生育,向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按照上述生殖健康的定义,生殖保健的定义是通过预防和解决生殖健康问题促进生殖健康和福祉的各种方法、技能和服务。还包括性健康,其目的是增进生活和个人关系,而不仅仅是与生殖和性传播疾病有关的咨询和保健。

2 生殖健康内容。可以将生殖健康的主要内容归纳出以下6点:(1)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2)有生育能力。(3)可以自由而且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目。(4)夫妇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所选取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 (5)有权获得生殖健康服务。(6)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并生育健康的婴儿。

二 我国普通大众生殖健康状况堪忧

和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百姓生殖健康状况面临严峻形势。国家计生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男性25%有障碍或性心理障碍;10%的夫妇有不育不孕症;成年男性性病患者达6.5%;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率达45%以上。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率达45%以上。这项调查还显示出,我国每年出生的出生缺陷儿高达80多万,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近亲或近血缘婚配导致遗传病发病率较高的现象依然存在,环境因素及地方病和职业病对孕产妇、胎儿、婴儿的危害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更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各种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在我国有不断上升趋势,并且儿童受到性病和艾滋病感染的比例也在不断增高。而许多发病地区的人们对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知识普遍比较贫乏,对艾滋病的危害性及的保护作用均缺乏了解。我国计划生育门诊就诊的妇女中,RTI患病率一直较高。1999年我国8种法定性病报告总数超过80万,报告发病率为67.14/10万,但实际发病数要远远高于报告数值,且每年都以20%-30%的速度增长。大量研究已经证实,HIV感染与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流行息息相关。患有生殖道感染的病人,在暴露同样的危险因素情况下,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将会增加1.5-18.2倍。

三 对策

1 发展生殖健康信息技术。从总体上看,全国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还远不能适应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尚未建成全国生殖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全国性生殖健康电子档案,因而给大量的流动人口管理造成了困难,也不利于开展对育龄群众的优质服务。二是尚未建成全国计划生育科技网络平台,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远程诊断系统,以及生育、节育及不孕的监测系统等,特别是对育龄群众生育和节育的监测、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出生缺陷的动态监测、以及主要危害妇女生殖健康的疾病监测等。三是缺乏远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教育系统,特别是具有交互能力的远程教育系统,还无法做到主动地、智能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及时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知识。

2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针对性,完善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效率,实现政府部门、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观念转变,调动全体人员提高生殖健康服务质量的积极性。要做好这点,涉及到政府部门、生殖健康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诸方面观念的转变:从政府部门过去执行的以计划生育管理为主转为计划生育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并重。让流动妇女对于居住地服务机构有认同感,不仅抓计划生育管理,而且为她们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为流动妇女创造了一个逐步实现享受优质生殖健康服务的相对满意的环境。转变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观念,作为生殖健康服务的提供者首先要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一流技能和良好的后续服务。

3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服务作为普通大众选择的最佳服务机构,应加大其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其服务质量,以使普通大众能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应针对不同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性质和内容,发挥不同服务机构的优势来有针对性地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应以广播电视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计划生育部门或单位和社区宣传栏也应更多地提供相应知识宣教来普及性病防治知识。

4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生殖保健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如何保障资源配置和经费来源的可持续性应是作为普通大众生殖健康管理中一个核心问题引起重视。国家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把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从现行的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对流入地要增加计生和生殖健康投入,且投入应以实际居住人口拨款,生殖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也应以实际居住人口设置。除了政府投入外,还要更好地利用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的作用,适当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运作的效益,实行多项政策和措施并举。

第3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摘要】目的通过调查分析人工流产的原因,提出减少人工流产的措施。方法统计分析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记录。结果导致人工流产的主要原因,无措施占31.51%,上环失败占37.77%,药具失败占27.80%,结扎复孕占2.72%。结论要加强宣传,认识人工流产的危害性;预防和控制婚前;加强对育龄人群的避孕指导,正确使用避孕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工流产,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关键词】人工流产;避孕节育;预防措施

本文通过对县计划生育服务站2007~2008年368例人工流产对象的婚姻、怀孕、流产、生育、节育史的调查,分析导致人工流产的原因,提出减少人工流产的措施,以保护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安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门诊登记的368例人工流产对象的资料。

1.2方法统计分析人工流产对象的资料,并对部分对象开展问券调查,走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育龄夫妇。

1.3内容了解人工流产对象的婚姻、怀孕、流产、生育、节育史,从中分析导致人工流产的原因。

2结果

2.1一般情况人工流产共368人,平均年龄29.47岁,15~20岁26人,21~30岁168人,31~40岁159人,41岁以上15人;未婚44人,已婚324人;怀孕1次32人,2次96人,3次及以上240人,流产1次87人,2次117人,3次及以上164人;生育1孩288人,生育2孩及以上37人。见表1

2.2落实避孕措施情况统计368名人工(药物)流产中,无措施116人,占31.51%,上环139人,占37.77%,药具103人,占27.80%,结扎复孕10人,占27.17%。见表1、表2。

2.3人工流产的原因分析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导致人工流产的原因中,未到到婚龄的15~20岁26名人工流产对象均没有避孕措施,且此数据偏少,因为这部分人意外怀孕后,担心计生部门会追究未婚先孕的责任,一般是到个体或私人医院去做人流术;368名人工(药物)流产中,无措施116人,占31.51%,上环失败139人,占37.77%,药具失败103人,占27.80%,结扎复孕10人,占2.72%。21~30岁的168名流产对象,无避孕措施58人,药具56人,共114人是自控性避孕(包括安全期、体外排精、药具等),占67.86%,上环52人仅占30.59%,这部分对象节育措施非常不落实;31~40岁159名流产对象,无措施30人,药具46人,共76人自控性避孕占47.79%,上环80人占5.051%,这部分对象节育措施相对落实好一点,但节育措施有效性差;40岁以上15名流产对象主要是避孕措施失败。

2.4多次人工流产情况368名流产对象中,流产2次117人,占31.79%,3次及以上164人,占44.57%,其中4次以上达76人,占20.65%,有2人最多达9次。访谈中,问及“未婚先孕如何处理”时,大多数选择人工(药物)流产,因“不想让人知道”,“手续简单”,一般选择私人诊所;人工流产后,“一般都休息不好”。本次人工流产对象有288人已生育1个小孩,基本上是男孩,有37人已生育2个小孩,一般是两个女孩,因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再生育,意外怀孕后只有采取补救措施;还有少部分人是第一次怀孕,因服药或身体原因,考虑优生而选择人工流产。避孕措施失败的原因,避孕药具主要是使用方法不当,没有坚持每次都使用,没有全过程使用,且的质量、存储条件、气囊排空等均可影响使用效果;放置IUD的意外妊娠主要是IUD脱落或IUD异位等。

3讨论

人工流产是大多数育龄期女性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它是避孕失败或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发生非意愿妊娠,在妊娠早期所采取的一种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补救措施。人工流产,虽然在总体上十分安全,但毕竟是一种损伤性操作,有一定副反应发生率,也存在发生并发症的可能[1]。为减少人工流产,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3.1要认识人工流产的危害近年来随着人们性意识的改变,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女性日趋增多,且年龄亦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不能认为,人工流产“把孩子拿掉就没事了”,因人流手术时由于反复钳刮子宫内膜,使子宫壁变薄,内膜越来越少,不但会引起出血、粘连、生殖道及宫腔感染、子宫穿孔、月经紊乱、闭经、腹痛等多种并发症,还会导致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甚至不孕。而且人流次数越多,危害越大。如果是未成年少女,则更容易导致后遗症。更可怕的是,反复流产会使女性未来生育的可能性变小,难以怀孕,而且即使怀上了也容易流掉。本次调查,人工流产达3次以上的达164人,占流产总数的44.57%,其中4次以上的达76人,占20.65%,因此,必须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3.2预防和控制婚前本次调查,未婚流产占流产总数的11.95%,实际上,一般未婚流产占流产总数30%以上。要减少未婚流产,首先要预防和控制婚前,应对未婚青年进行《婚姻法》、人生观、恋爱观的教育,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窝点,净化图书娱乐市场,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婚前、妊娠和人工流产对个人生活、健康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鉴于父母疏于管教是婚前的重要因素,父母要关心了解进入婚恋期子女的婚恋情况,限制过早恋爱,纠正错误的性观念,并进行性孕常识的教育以消除其对性的好奇心。针对年轻人自控能力差、避孕知识缺乏和当代年轻人普遍比上一代人发育早但结婚晚的特点,在高中时期加强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同时辅助避孕方法、生殖保健、性病防治等内容,对未婚女青年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实施包括中小学在内的性教育工程[2]。

3.3加强对育龄人群的避孕指导减少人工流产的关键是加强对育龄人群的避孕指导,控制意外妊娠。本次调查,自控避孕(安全期、体外排精、、外用膜、避孕药等)在生育旺盛期妇女占67%以上,因此,对于未采取避孕措施者应以避孕意识教育为主,不是计生政策允许生育对象,凡有者,就要有避孕措施,生育子女后,及时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不宜上环、结扎的,要正确使用药具避孕;对于避孕失败者,则应着重分析失败原因和指导使用中的注意事项[3]。避孕失败的症结所在是未按要求进行避孕。如正确而又持续使用第一年的意外妊娠率低于3/100妇女年,而在实际使用中,意外妊娠率高得多。使用中必须注意:每次都要使用,而且在开始就要戴上,不要等有感时才用;优选的带铜IUD放置后第一年的意外妊娠率低于2/100妇女年。放置IUD的意外妊娠主要是IUD脱落或IUD异位等,因放置IUD主要是医疗行为,放置IUD后的意外妊娠首先应从服务提供者方面寻找原因。放置IUD必须注意:适应症和不宜使用的情况;选择合适的IUD类型和适当的型号;放置后指导妇女注意休息,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两周内避免,3个月内注意IUD是否脱落;按规定参加随访、检查。还要注意减少多次流产的发生,人工流产术后立即放置IUD是安全、可行的[4]。皮下埋植剂的避孕有效率高达99.7%,流产后可立即放置皮下埋置剂。输卵管绝育术可在无并发症的流产后立即进行。对已婚未产妇加强优生指导,减少因过分考虑优生而要求无谓人工流产的发生率;已婚已产妇应提高长效避孕措施的使用率,同时加强对更年期妇女的避孕指导。对人工流产的高危人群如育龄高峰期人群、文化层次较低人群及职业相对活跃、自由度较高人群等均应大力推广、普及紧急避孕知识,拓宽药物销售渠道,使药物在药店、市场可获得购买,以降低人工流产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曹泽毅主编.中华妇产科学,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2575-2582

[2]杨位兰,耿兴玲.未婚女青年首次影响因素的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0,10:460-461

第4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一、积极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根据《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20__年科技活动周活动的通知》(人口厅发[20__]*号)及市人口计生局《关于积极参与20__年科技活动周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区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在5月20—26日科技活动周期间,组织八个街道办和区计生服务中心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及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艾滋病等科学知识,提供免费查病治病、查环查孕等服务活动。活动期间,举办了“出生缺陷筛查、女性素质修养与生殖保健、青春健康、育儿期知识、避孕方法、饮食与健康、如何预防艾滋病”等知识讲座共24场,参加人员1940多人。举办了宣传咨询义诊活动26场,组织以“男女平等、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为主题的文艺演出1场。接受群众咨询,悬挂宣传横幅59条,摆放宣传展板32块,发放宣传资料、笔记本、围裙、纸杯等宣传品35000多份,免费派发1万多盒,为群众义诊350人。并同时开展有奖问答,群众参与热情高涨,取得很好的效果。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查环查孕14100多人,普查普治705人。

二、做好低保户独生子女母亲宫颈癌筛查工作。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低保独生子女母亲宫颈癌筛查方案〉的通知》(深计生[20__]62号)精神,我区认真做好低保户独生子女母亲的统计工作,下发通知做好落实。要求各街道把《免费凭证》在检查三天前送到对象手中并告知有关事项,并要集中组织送往市计生中心检查。使低保独生子女母亲真正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

三、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免费普查及出生缺陷免费筛查(以下简称“双查”)工作。今年,我区继续加大“双查”工作力度,并把它作为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重要工作内容,与人口计划指标任务一起下达“双查”工作任务,有力地推进了“双查”工作的开展。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大量印发“双查”知识小册子及宣传单张,让群众充分了解到生殖道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认识,让他们自觉参与“双查”,使我区的各种可干预的缺陷性婴儿出生减少,全面提高我区出生人口质量。二是加强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双查”工作是技术服务工作的重点,今后将是一个普及工作,要求每个妇科医生都应有效应对前来普查及筛查的人员,有效解释检查结果,提供随访咨询服务。因此,培训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在5月组织了一场相关的培训,再一次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特别认识了生殖道疾病、地中海贫血疾病的病因,诊断及预防和治疗。三是指导各街道及定点单位开展“双查”工作,同时,做好全区“双查”人数的核实统计及经费结算工作。四是年初草拟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普查工作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下发到各街道及各定点单位,并做好各单位服务质量电话回访工作,组织人员进行了检查评比,为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四、做好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为了全面提高我区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今年我们组织全区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了省、市业务培训班学习十多期,大家一致反映良好,普遍认为收益匪浅。

五、做好申报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工作。今年我局多次与区卫生局联系,要求社康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要尽早达到市的要求,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我科与区卫生局并多次到社康中心检查、指导,对6个条件成熟的单位已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六、做好各计生服务机构督促检查工作。今年7月全区半年检查中,区组织了人员对8个街道计生服务站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医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医疗文书、术前检查等规范服务情况以及各服务站的业务量进行重点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要求整改,并在半年总结会上通报。通过检查,提高了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技能,进一步推进服务机构严格按《常规》的规范进行服务,为群众所欢迎。

七、做好护士注册工作。根据市人口计生局的要求,我区下发了通知,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全区计生服务机构的护士填写有关表格,整理有关资料,集中到市卫生局统一办理护士首次注册及再次注册,使我区计生服务机构的护士注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八、积极开展免费查环查孕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今年我区各计生服务机构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还采取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到各社区集中开展活动,特别是上半年全省开展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专项活动中,各街道服务站医务人员、区计生中心流动服务车都深入社区进行便民、利民的免费查环查孕活动,深受群众的欢迎。

20__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抓好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免费普查和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普查和筛查的重要性,自觉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检查。继续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工作,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减少先天缺陷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继续开展“计卫联手”工作,加快全区社康中心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的建立,对有条件申报“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的社康中心要积极申报。同时,还要扩大计生与医院

、社康中心联手工作,利用辖区的卫生资源,为辖区广大群众服务。三、贯彻落实《深圳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避孕药具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每个街道住宅小区(管理处)和流动人口密集的地方增加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箱,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

四、根据市人口计生局的通知精神,组织我区计生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做好20__年度临床医学计划生育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五、加强我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区、街两级计生服务中心(站)管理服务水平。

第5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关键词】 妊娠,意外; 避孕措施; 原因

妇女生殖健康是妇女健康的重要领域,2004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认为[1]:生殖和性健康不良占妇女健康不良全球负担的20%。提出了生殖健康战略的五个重要方面,其中一个方面就是提高计划生殖服务,消灭不安全流产。我们对1998~2007年10年间在我站实行人工流产妇女的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探讨10年间意外妊娠原因构成的变化以及不同特征妇女意外妊娠发生的原因有无差异,为减少意外妊娠,促进妇女生殖健康提供基础资料。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为1998~2007年由于意外妊娠来我站实行人工流产的4 858名妇女的资料。

1.2 方法 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χ2检验分析前5年与后5年妇女意外妊娠原因构成有无发生变化;比较城乡间、已婚与未婚妇女间意外妊娠的原因构成有无差异。

2 结果

2.1 意外妊娠原因比较 1998~2007年10年间我站共收治4 858例发生意外妊娠妇女,其中年龄最小17岁,最大44岁。前5年和后5年意外妊娠原因的构成比见表1。没有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是导致意外妊娠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与前5年相比,由宫内节育器和结扎术后导致的意外妊娠比例有明显下降(χ2=15.34,P

2.2 城乡育龄妇女意外妊娠原因比较 农村妇女意外妊娠的主要原因是无避孕措施,而城市妇女中则为避孕药具。由于结扎术后导致意外妊娠的人数极少,在下面的统计中未列入分析。农村10年间由宫内节育器导致意外妊娠的比例明显下降(χ2=43.36,P

2.3 已婚和未婚妇女主要意外妊娠原因 均为无避孕措施。10年间已婚妇女中,由于宫内节育器导致意外妊娠的比例明显下降(χ2=8.53,P

2.4 农村已婚、未婚以及城市未婚妇女的主要妊娠原因 亦均是无避孕措施。而城市已婚妇女意外妊娠主要原因则是避孕药具。农村已婚和未婚妇女中由于无避孕措施导致意外妊娠比例均显著高于城市已婚妇女(χ2=715.30,P

3 讨论

大量临床应用证明IUD是一种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深受育龄妇女欢迎的避孕方法,一次放置能长期避孕。本研究也显示,IUD在各组妇女意外妊娠原因中均不是主要原因。由于宫内节育器导致的意外妊娠在农村妇女有明显下降。IUD下移是引起避孕失败最常见的原因,因此放置IUD的位置是否适当直接影响避孕效果[2],原因可能为技术欠佳,未将IUD缘抵达宫底部或是虽已送到宫底部在撤离放置器时向外牵拉致使下移,另外,IUD形状及大小与宫腔不适合,也是引起IUD下移的原因之一。置器后定期复查定位,按常规应于置器后1.3.6.12个月及以后每年分别复查一次,置器后定期随访尤为重要,可及时发现术后副反应及IUD异常情况,对防止意外发生妊娠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婚前性行为发生率明显增加,由于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相对薄弱,多数未婚青年在性行为中未使用任何避孕措施,导致许多未婚女性意外妊娠而增加了不安全流产的风险。张立英等报道[3],年龄在15~24岁的青少年中15.9%的人曾发生过婚前性行为,51.8%的青少年发生第一次性行为时没有使用任何避孕方法。本研究显示,农村和城市未婚妇女意外妊娠的主要原因均是未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所占比例高达95%以上。由此可见,加强对未婚女青年的性知识教育及避孕知识的宣传是计生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目前所有的避孕药都是不可能100%避孕,而口服避孕药的实际失败率远高于理论失败率。有研究报道1%~12%的口服避孕药使用者在服药第1年会发生意外妊娠[4],其原因之一是不正确的服药方式或是药物、身体状况影响了避孕药的作用,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服药方式不正确以漏服为最常见,其次是服药期间阴道出血而不服。本研究中由于口服避孕药导致意外妊娠的比例要远高于安全套的使用,因此医务工作者必须向口服避孕药者详细说明口服避孕药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

研究表明[5],产后意外妊娠的妇女中44.9%因未用避孕措施而妊娠。其中产后首次性生活时妇女避孕措施使用的比例仅34.53%,产后1年内恢复性生活的妇女仅33.0%每次性生活都用避孕措施。哺乳期避孕也未引起重视,我国哺乳期妇女的避孕率仅为78%[6],对哺乳期避孕的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这也是一部分未采用避孕措施导致意外妊娠的原因之一。

作为一种屏障避孕方法,在质量保证和使用得当的前提下,具有安全、有效和方便的特点。本研究显示,导致的意外妊娠的比例较低,是一种较为安全的避孕措施,同时还能起到预防性病、艾滋病的作用,故应加大宣传和推广。

城乡居民在生育愿望和避孕节育方法的选择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城镇居民以口服避孕药和为主。因此,由于避孕药具导致的意外妊娠比例显著低于农村。而应当引起人们重视的是,农村已婚妇女意外妊娠的主要构成是未采用任何避孕措施,这提示计生机构还应加强对已婚妇女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及时提供适当的避孕工具。

人工流产是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人工流产者重点宣传人工流产的危害性,指导她们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同时,还应加强安全流产的宣传,消灭不安全流产,以保护妇女生殖健康。

综上所述,避孕失败存在的问题:一是自己避孕与节育意识差;二是计划生育措施落实不及时;三是没有严格掌握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症;四是术后随访不规范,没有发现节育器脱落和异位。因此,探讨妇女避孕,提供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避孕方法,减少意外妊娠,促进生殖健康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妇女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世界卫生组织. 朝着实现国际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加速进展的生殖卫生战略[M].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04:1521.

[2] 马培青,陈秀芬.B超诊断子宫内外节育器异位[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1996,4(5):304305.

[3] 张立英,沈永华. 未婚青少年性行为及避孕服务的可获得性[J].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2,84(10):604606.

[4] Holt VL, Scholes D, Wicklund KG, et al. Body mass index, weight, and oral contraceptive failure risk[J]. Obstet Gynecol, 2005, 105(1): 4652.

第6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关键词 人工流产后 重复流产 避孕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无痛人流手术实施,我国的人工流产率居高不下,流产妇女年轻、未育比例高,人工流产妇女重复人流率高、间隔时间短,本所2005~2007年数据显示,在流产妇女中,半数以上曾有流产史,重复流产率为53.8%;其中≥3次的频繁流产比例为15.6%,40%重复流产间隔0.5~1.5年;有1例流产间隔时间仅73天,有20例在半年内连续作了3次人工流产。2008~2010年选择60例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并选择85例未进行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的对象,进行1年的随访,并进行对照。现总结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08~2010年对人工流产的手术登记,进行有关统计者中选择60例(研究组)开展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年龄18~39岁,平均30±0.2岁;孕产次G1P0 23例,G2P0 16例,G3P0 5例,G2P1 11例,G3P1 3例,G3P2 1例。另选85例(对照组)只讲解术后注意事项,进行电话随访,年龄17~40岁,平均29±0.3岁;孕产次G1P0 29例,G2P0 21例,G3P0 8例,G2P1 17例,G3P1 7例,G3P2 3例。两组年龄、孕产次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优质避孕服务方法选择:明确中华医学会计划生育分会制定《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指南》中目的要求[1],就是要降低我国的人工流产率和重复流产率,尤其是流产后1年以内的再次流产。认真解读其目标,通过开展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让流产后妇女明晰具有预防非意愿妊娠的意识;知情选择一种适合育自己的避孕方法;获取所选用的或过渡时期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药具,以保证能够立即落实避孕措施;有理解并能坚持正确使用自己所选用的避孕方法的信心和决心。

优质避孕服务内容:流产后即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后即时使用口服避;提供健康教育、咨询等服务;建立随访制度。

优质避孕服务时机:准备实施流产的妇女在流产前做到首次咨询,目的是为了流产后避孕措施的立即落实做好准备;流产前提供人工流产实施及流产后避孕措施方法选择的宣教资料;流产日或流产的再次咨询。

优质避孕服务咨询信息的获得和告知服务:详细记录流产妇女的个人信息,包括婚育状况、流产次数、现患疾病、既往病史及目前用药情况;告知人工流产近期和远期并发症,特别强调重复流产对远期生育能力和今后妊娠结局的影响,重点强调1年内,尤其是6个月内重复流产危害之大;早孕流产后2周即可恢复排卵,如果不避孕首次月经前即可能再次妊娠,告知流产后应立即落实避孕措施非常必要,落实避孕措施后必须坚持和正确使用避孕方法;分析导致本次意外妊娠的原因。

有效的随访形式和规范的随访制度:详细登记流产妇女的电话和家人联系方式,流产后1个月复诊,了解流产后阴道流血量和时间长短,评估避孕方法使用情况,了解依从性,解答疑问,部分补充避孕药具。

结 果

两组分别在人工流产后3个月、0.5年、1年进行电话或复诊随访,60例开展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再行人工流产5例,1年内再流产率为9.8%。而85例未开展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者再行人工流产28例,1年内再流产率为32.9%,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X2=12.116,P<0.05)。

讨 论

开展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内容多种,需要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其核心是流产妇女在提供的帮助下,能够在流产后即时知情自主选择并落实一种避孕方法,通过有效持续的使用,避免重复流产。在此过程中,要在健康教育、咨询服务、技术力量上加大服务。

近年来很多医疗机构或媒体注重流产的服务的宣传,轻避孕知识的指导与宣传,少数医疗机构尤其民营医疗单位,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过度渲染流查过程的“无痛”“简便”,而对人工流产,特别是重复流产存在的风险缺乏客观的介绍。使得服务对象对流产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将在妊娠后的处理依赖在所谓的“无痛人流”,这是医务人员的“不做为”,更是我们保健机构的工作要重新认识的医疗服务模式。

充足的避孕方法是保证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成功的重要部分,如果向妇女提供的避孕方法不充足,不能满足她们的要求,妇女可能不能坚持使用不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从而可能导致非意愿妊娠的再次发生,所以必须提供充足的避孕方法。避孕方法必须得到服务对象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不仅影响着妇女对避孕方法的选择及使用的持续性,也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2]。这就需要医生用丰富的女性内分泌理论基础和避孕方法的认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做为一名护理人员尤其妇产科护理人员更要加强妇产科业务知识,更要学会人际交流方式,必要时要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不断培训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社区工作人员,将人工流产后避免重复流产优质避孕服务不断拓展,切实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

参考文献

第7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关键词:侗族;婚姻习俗;现行婚姻法;冲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致这些传统的、落后的,甚至与现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规具有明显冲突的婚姻习俗至今仍旧不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抵触的主要方面有:

一、结婚年龄大大提前

我国现行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考虑结婚者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健康状况,婚后能否承担家庭责任,以及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等综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因此,是具有科学性的。这里所说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并非说男子年龄届满22周岁,女子年龄届满20周岁必须结婚,而是具备此条件才可以结婚。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只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另外,国家从控制人口增长,为使社会各方面和谐稳步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从长远和大局来看,这于国于民均是有利无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农村)一般结婚年龄都大大超前,不仅“意识超前”,且“行动也超前”。“意识超前”指订婚、指腹婚等(下文将另论)。“行动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岁,女青年十六、七岁(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谓“年轻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山区)年满二十二、三岁尚未完婚者,便被人们视为大龄青年而歧视之,分别称这种人为“汉行”(男光棍、单身汉)、“棉行”(老处女),充满着歧视味。

近些年来由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全国贯彻实施,原先相对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力度。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抓得紧,相应地结婚登记手续也严了一些,强调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人们为了早结婚,又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手段:一是以虚岁充实岁,用这种方法可以把实际年龄多报一两岁。侗族传统只讲虚岁,不讲实岁;另外,在农村只用农历(即阴历),不用阳历。因此,侗族人家所报的岁数比实际周岁大一两岁是很常见的。二是虚报岁数,侗族农村户口登记观念十分淡薄,基层乡、镇政府对户口登记也抓得不紧。婴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时上户,而是不定期得隔几年才统一进行上户。这样,为了达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妇、早嫁女儿、早抱孙子的目的,父母们给孩子上户口时往往多报年龄。此外,为了达到早结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财物贿赂拉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员。加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也助长了侗家人的早婚风。

侗族崇尚早婚早育,一方面是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其深层次的经济生活原因。侗族大都地处偏僻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信息闭塞,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生产力极其低下。至今很多地方的侗族同胞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更不要说受教育了,整体文化素质低下。为了生存,养家糊口,人们不得不从事全部是体力消耗巨大的简单体力劳动。刀耕火种,肩挑背扛,加上营养不足,医疗卫生条件极差,人们是未老先衰。四、五十岁的人往往就如夕阳西下,体衰多病,平均寿命也短,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养家糊口的重任。特别是农村实行后,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民迫切希望增加家庭劳动力,再加上“多子多福”、“早生儿子早享福”的思想的影响,所以都希望早点生子,在父亲还健壮时培养出“接班人”,希望“接班人”尽快“子承父业”,接过养家的重担。

二、近亲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侗族地区,直系血亲结婚几乎是绝迹的,是为侗家人所不齿的。但侗族历史上崇尚姑舅表婚。认为姑妈的女儿嫁给舅舅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姑妈的娘家(即舅舅家)的回报,又是亲上加亲的好事。侗家人称这种往复循环的近亲通婚为“踩不断的铁板桥”他们认为这样的亲戚将世代友好下去,其实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危害性是极大的。侗族地区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已说明了这一点。

现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一是从医学、科学出发,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偏僻的侗族聚居地,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婴儿中,痴呆、哑巴、甚至怪胎、畸形婴儿屡见不鲜,但近亲结婚却禁而不止。虽有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但人们仍以为数不多的近亲结婚所生子女依然健康为证,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胎痴、二胎哑、三胎残……拖累、痛悔终生。按医学、科学观点看,近亲结婚生出的婴儿即使其成人后仍有健康、健全者,但也潜伏着某些有害隐形基因的几率是极高的,它可能隔代遗传,时时潜伏着危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善良的侗家人至今仍未意识到这一点,即使有些人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仍一意孤行,对此说可悲可叹也不为过。看来侗家人要将祖祖辈辈传下的“铁扳桥”踩断,其路仍漫长。

侗族的姑舅表婚历史悠久,其内容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买标”(号定的妻子)和“草标”(号定的丈夫)。作为姑舅表兄(弟)的“草标只要看上姑舅表姐(妹)的“买标”,无论是否愿意只要年龄相当,那是“娶你没商量”,不管你愿不愿意,都非嫁我不可,真是前世“情未了”。由于这种原因,侗族近亲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这种姑舅表婚也是属包办婚姻范畴。直至今天,如果你走到南侗地区的黎平、从江、榕江等地的农村侗族地区,你会发现各种年龄层次的夫妇中都可能有这种由“草标”和“买标”结合而成的夫妻。

三、包办婚姻

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规定特别强调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既不能勉强,更不能掺杂其它任何强制干涉因素。用《民法》上观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即男方愿娶女方为妻,女方愿嫁给男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都不能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大事,是否完全自愿结婚对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对家庭的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的这一规定,正是基于此宗旨而作出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侗族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并不同程度地沿袭至今,在侗族聚居的偏僻农村尤为突出。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姑舅表婚

在姑舅表婚习俗的重压下,姑表姐(妹)其实就是为了给舅表兄(弟)充当妻子而存在的。只要年龄相当,姑表姐(妹)自出生之日起就以“买标”的形式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而存在。姑表姐(妹)要想嫁给舅表兄(弟)以外的人,必须征得舅父和舅表兄(弟)的同意,并且欲娶姑表姐(妹)为妻的人必须送给舅父家一份相当的彩礼。不难看出,姑表姐(妹)被姑舅表婚习俗这条无形绳子束缚着,姑舅表婚习俗犹如一张卖身契,它使姑表姐(妹)自出

生之日起(甚至还在其母体内)就基本决定了她的婚姻走向——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舅父的媳妇。也就是说,在姑舅表婚习俗下,姑表姐(妹)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就像一件有形财产一样,在决定其归属时舅表兄(弟)享有当然的优先权,若舅表兄(弟)放弃时,还要姑表姐(妹)未来的夫家给予补偿,这与我国法律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但在侗族地区(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农村),由于姑舅表婚习俗的存在而盛行,也为人们所接受,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真不可思议。

2、打儿女亲家

“打儿女亲家”这种包办婚姻的方式同样在侗族农村盛行。相处得好的邻里乡间,膝下有年龄相当的儿女的,就打儿女亲家,但前提必须是不受姑舅表婚所限制。不管儿女之间是否愿意,只等他们长大成人即予完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婚姻组合完全是“亲家们”强制包办的。当然,也不排除那种打儿女亲家时双方儿女年龄尚小,在后来两家的密切交往中,逐步了解,建立了感情,最后两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的,建立了美满的婚姻家庭,这当然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这毕竟为数不多,因为早有人先人为主了,少了选择的余地,有且仅有一个对象,根本无选择的余地。有许多侗家姑娘以死相拼,拒不上她本不该上的大花轿,但大都认命了。

3、“指腹婚”

这种包办婚姻方式与第二种“打儿女亲家”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在程度上更胜一筹了。早在双方妻子还在怀孕的时候,友好的邻里乡间就互认儿女亲家,日后孕中婴儿果真成为一男一女,那么这对婴儿长大成人后就成为当然的夫妻。有的儿女亲家担心“夜长梦多”,甚至在儿女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就为这对有“前世缘”的男女操办婚事,让他们结为夫妻。当然,这又构成前面所说的早婚了。婚姻的方式与第二种包办方式一样,不排除最终两人完全自愿结合,成为恩爱夫妻。因为这两种方式有相同之处,两家关系十分密切才出现“打儿女亲家”或“指腹婚”,且两种方式的初衷都是为使两家关系更进一步发展,并有希望“世代友好”的愿望,于是都将儿女作为联系两家关系的纽带,我姑且喻他们为基辛格博士。两家关系本来就不错,再认为地加上“儿女亲家”或“指腹婚”这支催化剂,正常情况下两家来往只有更加密切的。在此过程中,不论是“打儿女亲家”中的儿女,还是“指腹婚”中的儿女,也同样会相互往来,互相接触,常言道:“日久生情”嘛,特别是后一种,如果一切按父母的初衷发展,可谓青梅竹马,时到便水到渠成,最后很顺利地成为恩爱夫妻。白头偕老。

四、结婚不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按此规定,婚姻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夫妻关系成立的标志是取得结婚证。不进行结婚登记、不领取结婚证,就是举行了婚礼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的,也不为社会所接受,这就是构成非法同居。在侗族地区很多人自认为夫妻关系的,其实是非法同居,因为未履行法定的手续——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同样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殊不知这种“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南侗地区,直到前几年结婚不进行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比比皆是。人们婚姻嫁娶,只要按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就会得到当地人的认可,成为“合法夫妻”。他们认为请了客就算夫妻,办了酒席就算夫妻,还有什么拜堂夫妻、鞭炮夫妻等。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人之间的事,登不登记无所谓,领取结婚证是可有可无的,根本不在乎,甚至根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这一概念。当然,这样“夫妻”就是“黑夫妻”了,这对计划生育工作又埋下了隐患,这样的“夫妻”所生的孩子又将成为“黑孩子”。

但这一般解决办法是为孩子报户口时对这对夫妻罚点款,而后将这对“夫妻”追认为“合法夫妻”,孩子户口也一并解决,因为生米已经煮成熟饭,谁也奈何不了他们。近些年来,由于南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很多乡镇都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顺带清理“黑夫妻”和“黑孩子”,以罚款了事。再加上要生育必须要有准生证,而要得到准生证又必须有结婚证,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在计划生育范围内领取准生证。所以,结婚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在南侗地区逐渐推行起来,但大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第8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一、“关爱女孩行动”的具体做法

(一)、是加强协调联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爱女孩的合力。成立了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计生局、计生协、司法、公安、教育局、县医院、民政局等部门人员为成员,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女孩成长的合力。各职能部门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涉农部门在帮扶农民增收致富上,积极向计划生育女孩户倾斜,妇联等团体部门充分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计划生育女孩户提供多方位的帮扶,法律部门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能够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她们的关怀和温暖。

(二)、制定并落实关爱女孩的优先优惠政策,使女孩户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生活上感到实惠,在经济上感到有奔头。县委、县政府专门制定了“关爱女孩”优先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也都制定了“关爱女孩”的优先优惠措施,真正把“关爱女孩”落实在行动上。春节期间,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带队,对全区范围内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进行了走访慰问,为她们送去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对她们的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要求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和支持。今年“六一”儿童节期间,关工委、少工委、妇儿委、教育局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女孩户×户,救助金额达×余元。救助活动的开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县、(乡)镇、村主要街道书写“关爱女孩生长环境、保护妇女法律权益”、“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加强孕期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大型、规范、固定标语×余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活动室、知识长廊中增加“关爱女孩成长、保护妇女法律权益”的内容。在中学开设“青春课堂”,对中学生进行青春期知识、人口与国情、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教育,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县技术站还专门组成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义务为育龄妇女免费查病治病,受到了育龄群众的欢迎。

(四)、多措并举,打击“两非”,为关爱女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计生、卫生、药监、公安、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治理性别比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了由计生等×个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性别比执法队。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标语、广播、黑板报、宣传车和在电视台、报社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深入宣传国家三部委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性别比偏高的危害性。各医院妇科门诊和妇科病房、b超检查室、药房全部悬挂了警示牌,公示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三是齐抓共管,大力整治。由公安、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组成的区综合治理性别比执法队,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对全县医疗机构、药房进行了多次拉网式清理整治,规范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有效地杜绝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发生。四是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区综合治理性别比小组分别与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卫生局与各医院、诊所,药监局与各药店也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在全县实行了“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建立了终止妊娠许可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大力整治,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二、存在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工作人员对“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把关爱女孩行动简单化,在思想和行为上没有像过去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那样重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2、传统生育观念的束缚仍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群众生育观念与政策要求差距较大,大多数村民(尤其是父辈)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生育观念根深蒂固。据调查,全区农民家庭表示只生育一胎的占×%,要求生育二胎的占×%。二是受讳医忌医思想的束缚,在生殖健康免费检查中,主动参与检查的育龄妇女的占×%,经动员、劝说参与的占×%,拒不检查的妇女占×%。

3、利益导向机制有待建立和健全。

建立和实施利益导向机制在关爱女孩行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实现关爱女孩行动的最具体的体现和有力、有效的措施,然而,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使利益导向机制在关爱女孩行动中的利益导向作用发挥不足。表现在:一是相关政策支持不够的问题。当前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还显得不够系统,一些社会经济政策往往难以体现使计生户受益的原则,还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二是资金短缺的问题。随着税费改革、企业改制的深化,加之乡镇村经济发展因素的制约,对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有着直接的影响。三是计生保险收益越来越低的问题。随着利率不断下调,群众的受益水平越来越低,很难起到基本保障作用,故而群众投保积极性不高。

4、关爱女孩行动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不够。

开设“青春课堂”是对关爱女孩行动内涵的积极拓展,也是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的有效途径之一,其设立地目的就是为满足青少年在自身的生理、心理发育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生理、心理和保健知识;帮助青少年认识社会,正确地把握人生,学会自我保护,防范犯,远离;教会青少年在这萌动的岁月、困惑的季节怎样地接受自己的生理变化和正确地把握好青春期的心理等。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关爱女孩行动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对于一个深受几千年传统生育文化影响地地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又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必须提高认识,常抓不懈。各级应调整加强关爱女孩行动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积极协调和整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所有社会力量,实施大发动、大宣传、大联合,在整个社会真正形成关爱女孩、关心妇女的良好氛围。

2、深化宣传教育,把关爱女孩行动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

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建立一批广告宣传牌、标语牌,制作发放一批保护妇女儿童的宣传品,开发和利用各种宣教媒体、阵地、活动品牌等载体,以农村为重点,依托于新型生育文化大院广泛宣传“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大意义,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母婴保健等规定,宣传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关爱女孩及其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女孩成才的典型人物,披露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引产的典型案例等,采用结合、融入、渗透等方法将关爱女孩的宣传内容进入千家万户,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平等出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3、建立确保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和协调推动机制。

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涉及到计生、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劳动、工商、税务、农业、保险等多个部门、各行各业,是一项难度较大、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为补充的协调推动机制,通过职责分工,强化检查监督,确保各级制定出台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措施、法规和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协调配套,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政策环境。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4、部门协调、齐抓共管使“青春课堂”有效开展。

第9篇:计划生育的危害性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深入开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

自我市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卫生等职能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应当清醒看到,当前我市治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两非”)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对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要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案源管理,将治理工作关口前移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村级计生服务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的作用,完善“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健全“两非”案源报告制度,及时将“两非”情况报告给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要将村级计生服务员与社区责任医生及时报告“两非”信息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等挂钩。对没有认真履职、及时发现“两非”案源的基层管理人员要进行批评或处理。各镇街要通过生育对象孕情消失倒查、群众有奖举报等形式,拓宽“两非”案源发现渠道。对涉及“两非”活动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要信息互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加强执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人口计生、卫生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人员,模范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任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依法注销该机构相应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各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明确设有“妇科、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人监管,建立监管责任制和问题责任倒查制,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拒绝接受执法监管。

四、加强执业人员监管,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各镇街、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教育,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重危害性。对于违法违规的医务人员(含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不管是现职的,还是退(离)休的;不管是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或是个体行医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加大曝光力度,以形成良好的性别比治理氛围。

五、加强引产管理,规范定点引产管理制度

除被审定的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计生指导站5家定点单位外,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实施引产手术。对施行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各定点机构必须查验由市计生委出具的《施行终止政策内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或由各镇街计生办出具的《施行终止政策外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证明》,并核实孕妇身份,方可实施引产,并做好登记和信息报送。

六、加强B超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严格执行B超配备准入制度,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配备B超。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B超诊断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B超操作上岗证。超声诊断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一次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超声诊断登记和警示制度,在超声诊断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