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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树木补偿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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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树木补偿标准

第1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地块的具体用途。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及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在集体土地上不按规定用途从事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和巡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的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集中力量和时间,组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树木、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现状、权属、范围、面积、数量等进行全面调查界定,建立专门档案。在此基础上,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牵头,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土地承包台账。要按照种植、林木、养殖等用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并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生产活动。属于种植、养殖等用途的,农业部门要及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林业用途的,林业部门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请办理林权证,并严格遵守相关种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作为今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加强对集体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林果业、渔业、畜牧业的,需逐级上报有关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要建立集体土地承包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遵守相关种植规范等行为,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建议村集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管理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权属、性质、面积等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建设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未经市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不得新建房屋;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改建、扩建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或农村住房建设的,新房建设完成后必须拆除旧房并退还原宅基地;确需改造的危房,必须由具有相应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严禁在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房屋。

四、严格实施集体土地征收

要严格按照“两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实加强拟征收土地公告环节的工作。市、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内,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等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征地勘测调查,核定征地红线图,进行征地测量放线,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形成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当场复核。要加强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支持,采取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着物情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征地调查,拒不配合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与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有关人员签字并进行公证;阻扰征地调查,拒不提供有效权属证明,造成调查不实或漏项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担相应责任。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突击种植树木、苗木、开挖鱼塘及其他养殖,突击抢建塑料大棚、蚂蚱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新上设施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市、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保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严格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并参照近期执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区及重点市政道路用地内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补偿价格后予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开使用或分配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严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种植、养殖、建设的群众,在征地补偿时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群众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符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坚持以城市建设带动乡村建设,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用地区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用地预留,积极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建材运输及项目建成后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尽量满足被征地村需要,让失地群众共享城市发展、设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第2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和服务__水电站建设,切实做好永胜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____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__〕159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__〕24号)、《__省林地管理办法》、《__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__水电站永胜施工区、库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必须严格按照__中游河段《__水电站可研审定报告》及《补充报告》周密计划,严格管理,做好征地及基础设施的项目控制、投资控制和标准控制,有计划、有步骤的迁出移民,分期分批进行安置,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第四条 搬迁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迁和进行第二次安置。按照指标到组名额到户的原则,以村组确认并公示的外迁移民人口作为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协议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增加的人口,一律不列入生产安置人口。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松坪乡、大安乡、涛源乡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具体负责,相关乡(镇)、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搬迁安置任务及安置方式

第六条 __水电站施工区、库区需搬迁个体工商户99户528人;行政企事业单位13家37人;农业外迁人口213户884人。

第七条 实物调查确认阶段确定的个体户、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自行安置。搬迁的实物补偿标准依据《__水电站施工区一次性实物补偿标准》(20__年9月27日-28日关于__水电站移民搬迁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依据《关于__水电站施工区个体工商户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批复》(丽移局〔20__〕2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移民身份确认阶段确定的农村外迁移民,其红线外剩余土地交归原村集体,由村组统一调整给非移民户,移民永久安置采取规划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或自行选择安置点安置的方式进行。同一户移民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自行安置的必须符合有关自行安置的条件。生产安置人口享受长效补偿和国家后期扶持。长效补偿自移民迁入永久性安置点之下月起执行。后期扶持待安置结束上报国家批准之日起执行,标准600元/年人,扶持时间20年。具体按《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_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__〕8号)文执行。

第九条 淹房不淹地的搬迁安置人口,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条 移民选择涛源乡下甘坪集中规划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人均配置0.5亩耕地,1.5亩林地。

(三)移民建房用地标准,宅基地用地控制在60m2/人以内,2人以下(含2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25亩,3人至4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35亩,5人以上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0.45亩。

(四)移民永久住房户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移民户选择户型自行建房,同时接受监理。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局按照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兑付到户,根据建房进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临时住房由县人民政府用核定的临时建房费统一组织建设。为了有效使用资金,统建的临时房屋一次性建成永久性的厨房或畜圈。

(五)规划安置点统一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村委会、完全小学、卫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设施。

(六)移民永久安置结束,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户籍、宅基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移民自行选择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长效补偿标准按300元/月执行,其标准根据物价变化指标逐年递增。

(二)符合自行安置条件的(其中农业自行安置的条件为:1.在安置地能自行调整人均3-5分耕地;2.有宅基地且居住安全;3.所迁入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接收户籍迁入),由移民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地村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并出具准迁证。按照“户主申请,逐级审核,法律公证,资金兑现”的程序进行,移民自行办理宅基地、户籍等手续。

(三)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通路、子女入学等问题。自行建房,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局按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兑付到户,临时建房费按核定标准兑付到户。

(四)宅基地补偿费兑付到户,宅基地补偿费按丽移局〔20__〕25号文件执行。

(五)手续完备后个人财产补偿费及有关补助补偿费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三章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标准。移民搬迁补助费按签定搬迁安置协议的核定人口计算,包含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搬迁误工补助、物质运输费、物质设备损失费和人员交通补助费。根据移民安置点的选择分别为:远迁(50公里以上)2800元/人;近迁(50公里内)800元/人。搬迁过程中物资搬运、车辆运输、人马驿道、道路维修等相关费用由移民户从搬迁补助费用中自行解决。

搬迁期间(20__年8月30日至20__年2月30日)由县政府为移民统一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移民在永久安置期间享受建房补助费、沼气池补助费、室内照明及供水设施费、广播电视配置费,其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1800元/户、200元/人、200元/人。其中自行安置的以上费用直接兑付给个人,集中规划安置的建房补助费兑付给个人,其余费用统筹用于配置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移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m2且达不到砖木结构标准的享受建房困难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物补偿

(一)个人财产补偿:

移民的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明细到户的林地、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等按调查复核公示的结果进行补偿。在实物指标复核公示结束后,违反规定建设的相关项目及设施、新种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必须自行清除。

(二)集体财产补偿:

1.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兑现给村组,由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兑付给村民;

2.通过“四荒”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个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要求证件齐全有效);

3.对于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4.村民小组整村外迁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组租赁给他人经营或者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由原村组共同享用;

5.林地、园地的征地补偿费及未利用地补偿费处理待省制定出台《____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云政办发〔20__〕159号)实施细则后再明确。

(三)被征占用土地上属个人的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树木、农副业加工设施、小型水能设施的补偿费直接兑付给个人。

(四)征用范围内相关实物补偿按国家审定的《__水电站可研报告》、《丽江市移民开发局关于__水电站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补助的通知》(丽移局〔20__〕56号)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库淹没影响区专项设施恢复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移民实施规划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查制、预(决)算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处理,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提出意见,报县移民局核定后交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资料(含变更后增减工程概算)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向县移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移民局提请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工程建设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按搬迁安置协议全额兑现到户。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违法、违规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按照《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__中游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争取库区基金和后期护持基金的项目护持,把库区和安置区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亮点。

第二十三条 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巩固发展库区、安置区返季蔬菜、经济林果、养殖业和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发展保鲜、贮藏、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着力发展库区旅游、餐饮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按本人意愿和需求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妥善解决移民子女的就学问题。到下甘坪集中安置的移民子女,小学在安置点村内完小就读,初中到涛源中学就读。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需要移民每年每人缴纳的参合资金20元,在电站建设期从工程投资概算中列支,电站运行期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调整时,水电项目法人承担的部分也相应调整。移民的参合资金每年由县移民局统一缴纳。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移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纳入长效补偿。同时,水电项目法人对供养对象每年补助720元。

第二十八条 保护库周生态环境,加强库周林地管理。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50米范围内,按每50公顷配置一名林管员,劳务费先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根据劳动工价上涨因素又作调整,其费用在库区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__水电站移民根据计划分批搬迁,按搬迁规定时间(20__年12月15日前)搬迁至永久安置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从移民搬迁安置包干费用中列支。逾期不搬迁的,依法搬迁。

第三十条 县政府将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进行目标考核,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循私

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3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第4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统一征地工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征地业务工作。

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商定征地事项。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乡镇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实施及涉及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统一征地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统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拟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县统一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事宜。

(二)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全过程,也可以委托乡镇、园区或管委会实施统一征地的相关工作。

(三)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对拟定征地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告知后,组织相关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核实登记,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下发《征收土地方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听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做好听证笔录;放弃听证的,被征地单位应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材料。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四)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县政府自收到批准征地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六)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政策供应土地,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九条征收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条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所征土地可按规定标准低限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县确定的管线工程用地,除站点设施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线用地等土地他项权利的,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实际损失的,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缴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征地补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费收取、支付情况,由县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造成地上地下管、线、路等迁建改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在统一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产生的征地费用,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单位另行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征收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八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复垦条件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九条经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干扰依法征地工作,对破坏征地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统一征地中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人员,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财政、审计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一征地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发达国家;土地征用制度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191-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35.094

1 概述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用农村土地、城市旧房拆迁成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制度不完善、补偿安置不得当是许多问题的根源。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比较完善,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能很好地解决。本文介绍部分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实践,对我国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有重要意义。

2 部分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2.1 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部分比例的土地为私人所有,如农村的耕地属于家庭农场,政府拥有的绝大部分是非耕地,如沼泽、森林、草地等。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若使用土地必须进行购买或租赁,即使是联邦政府也不例外,联邦政府不能随意处置地方政府的土地,如若使用必须通过购买、租赁、交换等途径取得。美国宪法对行使土地征用权的相关规定较为严格,政府或组织必须是为了公共目的,而且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要对土地所有者补偿公平的市场价格,包括土地的现有价值和土地将来获利的折扣价格。美国征地补偿价格的计算方式比较科学,一般依照土地被征用前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制定补偿方案时要努力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对被征地的现有价值和可预测的未来价值都要计算在内。另外,补偿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补偿对象不只是土地所有者,还包括相邻土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因征地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也要计算在补偿之内。而且,征地价格最终是由双方确定的,土地所有者对价格不满意可以继续提出要求,政府或组织认为补偿金额过多也可要求法院进行裁决,总之,为了维护双方利益,二者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

2.2 日本

日本实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私人占有65%的土地,剩余35%为公有地,并且这部分土地多为森林和荒野。日本的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要运用土地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就可以征用土地,例如道路建设、堤防建设、港湾建设等。土地征地补偿金的来源是租税以及这些公共事业获得的利用费。日本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为:(1)土地补偿标准:以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费用是征用时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与确定征地至实际征地之间的物价指数变化的乘积;(2)对残余地的补偿费用包括由于征地减少的价值和改建、扩建、新建、修缮等对残余地进行处置的费用,而且土地所有者还可以要求政府将残余地也一起进行征用;(3)地上物补偿标准以同种物件的交易价格为参考;(4)迁移补偿,即因征地而必须迁移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如建筑物、设备、树木等的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产生的其他费用;(5)收益损失补偿,如因土地被征用导致渔民、牧民、林场主不得不暂停营业或缩小规模,土地征用者要补偿这部分损失;(6)其他损失补偿,如误工费、租房费用、搬迁花费以及公共事业完成后产生的噪音、空气污染、水污染等损害的补偿。另外,法律规定对依靠土地工作的雇佣者也要进行补偿,主要补偿他们因失业产生的损失。因此,日本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范围包含土地所有者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和生活损失。

2.3 德国

德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从初期全额补偿变为适当补偿,再到当前的公平补偿,其补偿内容主要有:(1)实体损失的补偿,即依据征地申请被裁定当日的市场价值为依据补偿土地及地上标的物的损失;(2)其他损失补偿,包括营业损失补偿、残余地价值减少补偿、搬迁费用以及房屋闲置费等各种附带损失的补偿。另外,如果征地计划确定与实际征地期间的土地价格上涨的话,上涨部分的收入划为国家所有,这个规定就是“涨价归公”,此规定可以预防土地投机分子获取暴利。如果土地所有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补偿费用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辖区内专门的土地法院提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款支付上,由征收受益人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并且支付行为和补偿金额必须在征地决议生效起始日开始的一个月内发生并完成,若超出这个期限那么征地决议就会失效。此外,德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形式不局限于货币补偿,还可以用代偿地、代偿权利地进行补偿。

2.4 加拿大

加拿大的宪法对财产征收补偿并未做出规定,但各省立法几乎都规定了征收补偿。加拿大征地补偿的主要内容有:(1)与其他国家相同,依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2)损害赔偿,主要对象是由于征地造成相邻土地价值减少的非征地,还包括给土地所有者造成的营业损失等;(3)扰乱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征地造成的迁徙费用以及迁徙过程的其他损失;(4)因土地被征用,土地所有者需要重新安置,在此过程中因特殊困难而受到的损失。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一般是由专门的土地评估人员来确定。

许多国家制定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都或多或少受美国的影响,最明显的当属日本。与美国相似,日本的土地补偿也是以被征用财产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为标准,并按照签订合同的价格计算。不同的是,它对征地后土地价格变动的差额不再计算在内。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涵盖的范围非常广,被征收土地本身、因土地被征收减少的收益以及地上物和因征收导致的其他费用都包括在内,可谓非常全面。其补偿标准采取的是较为合理的市场价值标准,以确定征收时市场价为准,并考虑实际征收时的物价变动,但土地被征收后以及土地上的预期可得利益并没有计算在内,这一点与美国相比,显得略微不足。德国的补偿原则与美、日不同。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准许征收财产。”与美、日所确定的公正补偿不同,德国的征地补偿额的确定是为了在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之间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被称为“适当补偿”。在加拿大,要根据土地的最优利用确定土地的补偿价格。这种“最优利用”是指土地的补偿范围要包括土地在将来的价值增值。但由于土地开发而产生的价值增值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自然增值,不应该由土地所有人独享,多数情况下这种价值增值不在补偿范围内。

3 启示

发达国家的土地补偿制度比较完善,拥有丰富的补偿经验,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征用有重要意义,有以下四点启示:

(1)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遵循土地最优利用原则,依据当前的土地市场价格,并将土地的未来价值考虑在内,由专职土地评估师对被征用地进行估价,决定最终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建筑物损害费、经营损失费等各种补偿项目的金额,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充分合理的补偿原则和精神。

(2)必须扩大征地补偿范围。现阶段,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我们要同发达国家一样逐步实现完全补偿原则,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从征地引起的直接损失扩大至间接损失,增加补偿项目,如相邻地损失费、残留地损失费、营业损失费等其他附带性损失。这既保障了被征用者的权益,也促使征用者高效利用土地。

(3)提高征地补偿的透明度。从法律的高度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使土地征用的相关主体都参与到征地补偿环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被征地的农民可以了解实情、参与决策、监督监管、有话语权,改变农民面临的被动局面。

(4)设立专职部门或机构处理征地纠纷,如征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现有制度规定由政府调节和裁决,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原则,难以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我们应创造性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对土地征用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支持,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对各权利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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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2).

[2] 廖小军.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实践及启示[J].发展研究,2007,(10).

[3] 周玉琴,赖理达.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市场论坛,2007,(12).

第6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项目前期主要是指根据核准制的要求,取得支持项目核准的咨询评审意见和行政许可文件的过程。本文重点探讨部分单改双工程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可能面临法律风险。2012年萧山供电公司接到浙江省电监办《关于35千伏合党合益线路跨越其房屋,造成安全隐患》的协助调查函,其中投诉人对于单改双高压线路未做环评提出质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批文的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在项目环评批复后,项目的所址、路径、建设规模及主变压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案例带来很大的警醒,一是电网建设过程中一旦建设项目的所址、路径、建设规模及主变压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编报环境影响评价调整报告。二是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项目用地补偿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随着民众物权意识的提高,电网建设中涉及的物权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了电网建设征用、占用土地的门槛,使得电网建设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法律风险。目前萧山供电公司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补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2个方面的风险。

2.1线路走廊对地表权利人造成权利限制风险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作物,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因此线路走廊实际上对地表权利人形成了一定的权利限制。线路走廊造成的权利限制与地表权利人基于《物权法》所享有的房屋改建加高、种植树木获得收益等权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实践中,萧山供电公司也多次接到拆迁线路、高额索赔等诉求,有的甚至出现了阻扰施工。

2.2征地完成后不及时施工,可能面临闲置土地导致二次补偿等风险

2012年,萧山供电公司因为新街供电营业所存在征地完成后未及时开工建设,导致村民以索要经济补偿为目的补种青苗,在后期项目开工时又要求再次给予青苗补偿费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征地后如果没有及时开工,村民补种青苗,在开工时又要求再次给予青苗补偿费,导致增加不必要的建设成本。风险一是电网建设项目中常见问题,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该问题在目前的情势下,一是要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明确线路走廊用地模式,统一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规避电网建设用地执法层面的风险;二是对于线路确需跨越房屋、高杆作物限高确需砍伐等情况,应当依法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补偿标准及时支付补偿款,确保补偿合法有效。对于风险二,应当从内部管理入手,及时整理档案;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工建设,避免出现闲置土地现象。

3项目建设中相邻关系处理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电网工程项目因其特殊性,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同土地、房屋、苗木等所有人或使用人形成相邻关系。目前萧山供电公司在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相邻关系上形成的案例也相当多,主要体现在:

3.1“线房”矛盾日益突出

调查近10年来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90%以上的案件都是线下建房引起,而且线房矛盾不仅是安全问题,还因为相关权利人阻工或要求高额赔偿,工程建设难以顺利进行。目前“线房”矛盾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侵害他人权益,招致索赔。电力线路建设即便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但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电力线路跨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造成不动产损害或价值贬损的,权利人也可以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供电企业予以补偿。第二,民众对于高压电有电磁辐射、噪音、安全等方面的忧虑,不愿意“沾染”上电网建设项目。第三,在实践操作中,有时迫于建设工期紧,在无法与权利人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支付了补偿款,从而产生权利人重复索要补偿款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1)经常性向民众普及宣传电磁污染、安全距离等方面的知识,消除民众的恐慌;(2)事先提出多个线路架设方案进行比选,提早布局,减少建设工程项目对相关权利人的相邻关系影响;(3)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街道、村委会的理解与支持,在其协助下开展相关权利人劝导疏通工作;(4)与相关权利人规范签署补偿协议,明确补偿事项及纠纷处理方式。签署的相关协议请政府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3.2“线树”矛盾风险险现

根据《电力法》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及生长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高杆植物,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目前在处理“线树”矛盾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如果危及电网运行,构成危险源,电网企业未进行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将可能招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导致安全距离不够,引起电力设施损毁造成停电,电网企业可能面临索赔;(2)未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杆植物,可能导致本为合法的维护行为变成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比如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林木实施砍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森林公安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对于解决“线树”矛盾,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力法律法规都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赋予供电企业对在电力线路通道内自然生长或违法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的权利。但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在运用上述权利时特别是在强行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时,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与林木权利人协商砍伐、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林业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优化办理流程和审批程序,依法合规地超前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等手续,保障电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调解决电力线路运行维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3施工扰民导致投诉及行政处罚等风险

第7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 城镇化 社会保障 实证研究

案例:保定市大马坊乡征地补偿政策及保障措施

大马坊乡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丰富,境内交通便利,北外环路东西贯通,保二环路和向阳路北段穿过辖区。全市三年大变样的重点工程之一—电谷立交桥坐落于本乡。大马坊乡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保定市xx区按照“大储备、大开发”的原则,进行土地整体征用、补偿安置等工作,为中国电谷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新民居建设等工程用地提供保障。

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即每亩80866元。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村民的生活保障、养老、工作、新民居建设等实际,制定出台了整体预征、留用安置地、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等一整套征地综合补偿安置政策。主要包括:按征地总亩数的10%,给村集体预留自主开发用地,鼓励村集体组织开发建设,所得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整体被征地村民,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并随着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调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存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民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村、组三级组织所有。但乡、村、组三者如何所有以及如何分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界定上的不清,使乡、村干部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掌控者,失地农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成为补偿收益的被动接受者。对于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在许多情况下的征地“公私不分”,产生了许多“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混乱状况,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征地过程中集体参与程度有限,更不用说征求农民意见了。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更容易使得那些假借“公共利益”征地的集团与乡、村干部串通在一起,层层截留补偿资金,甚至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情况下,使得自身未来工作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由于保障资金匮乏,致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保障能力弱。当前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甚至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了极低的征地费用。因此可以看出,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是一种“不完全补偿”,补偿标准偏低,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为给广大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担了较大的财政支出,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并不乐观,无力再拿出更多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即使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良好,多数也不愿意将更多财政资金投放于社会保障建设,而是更热衷于交通整治、城区建设等有利于美化政绩的形象工程,使得失地农民在获得补偿费不完全和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低的双重作用下,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前提下,没有获得应有的保障。

三是失地农民缺乏技能,而且培训效率低,失地农民往往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长期以来,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进行年复一年简单的、周而复始的劳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相对较为简单,加上大部分农民接受教育的时间较短,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掌握更多的也是有限的农业知识和技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往往无所适从。因为通常被征土地在城镇郊区或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往往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在该地思想比较活跃的农民早已不再从事农业或附带从事农业,已经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征不征土地对他们的生活保障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而对于在该地一直从事农业、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工作,由于这些农民缺乏从事其他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虽然在征地补偿政策中有“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的规定,但在各级政府组织农民就业培训时,由于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培训范围及形式有限,难免效率低下,使得失地农民无法短期获得可谋取工作的相应技能,常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不得不处于农村和城市的夹缝中,生活异常艰难。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相应保障。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土地处分权还掌控在政府名下,加上集体所有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及土地交易中应得的利益。可以探索将农村土地国有制或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利于全国统一土地市场的建立,但依然难以避免基层政府违背国家意志损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私有制可以排除公权干预和侵蚀,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可以进行大胆尝试。

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行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政策和征地土地补偿费入股政策,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城镇化和土地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较大比例的土地征用留用地由于土地开发发生增值,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失地农民可以分享收益。在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全部或部分征地补偿费入股用地单位,作为股东享受经营分红,持续分红收入成为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改变当前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补偿的办法,实行考虑未来土地增值收益和持续收益的以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实现“完全补偿”取代“不完全补偿”,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的同时,换取其他形式保障的必须资金。并且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资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在内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后顾之忧,这不仅维护了广大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会对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产生示范效应,更有利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8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建设;措施;森林;质量;丽水市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6-0046-02

1 引言

丽水市林业资源丰厚,海拔1 000m以上的山峰有3 573座,其中1 500m以上的山峰244座,龙泉市凤阳山黄茅尖海拔1 929m,庆元县百山祖海拔1 856.7m,分别为浙江省第一、第二高峰。遍地耸立的山峰为丽水市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据统计,丽水市有林业用地面积146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4.35%,其中有林地面积134 万hm2。全市森林覆盖率为80.79%,比全省高出20%。活立木蓄积量5 900万m3,占全省25.8%。森林、湿地生态效益总和为2 229亿元,占全省1/5。通过积极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至2011年全市重点公益林优质林分面积累计达53万hm2。

2 建设目标

为了巩固丽水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通过实施市城区大森林绿化工程、森林抚育工程、阔叶林改造工程,优化森林结构,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将丽水市建成华东地区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通过生态公益林、“三沿地区”风景林改造、林区道路建设、珍贵树种与大径材基地建设,营造竹海碧波,松涛鸟语,茶果飘香的森林景观意境,为市民休闲养生提供场所和环境;同时继续开展更深层次的村庄绿化,形成农村“白天见不到村庄,晚上见不到灯光”的绿化效果,基本实现“聚宝于山,藏富于民”的林业建设目标。

3 提升森林质量的措施

3.1 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森林质量

生态公益林能有效地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对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规划期限内,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加大对公益林补偿投入力度,积极筹措公益林工作经费,加强管理工作的力度,同时完善公益林管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管护制度,做到每个山头地块都有专业的护林员管护,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同时加强公益林方面的生态保护意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公益林保护意识和觉悟。在增加生态公益林面积的同时,将适生的珍贵树种(如红豆杉、浙江楠、紫楠、光皮桦、浙江樟等)补植于公益林区,逐步提高阔叶树比例,以改善公益林地的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附加值。

3.2 加强三沿生态景观林改造工作,定向提高林分质量

通过人工营造、补植改造等定向培育措施,对沿路、沿江、沿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芜低效经济林、疏林地、荒山荒地、火烧地、开垦地、公路劈山后形成的地以及公路建设临时占用的废弃地进行景观林建设。坚持以自然演替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在全面保护现有阔叶林的基础上,采用“新造、补植、改造、封育”等定向培育措施,逐步形成多林种、多树种、多色彩、多层次的林相结构,达到优化、美化、彩化的森林景观效果。完成三沿生态景观林改造建设,确保已改造区域生态景观林生态结构合理稳定。逐步加大改造面积的同时将重点区段的森林景观营造作为工作的重点,对生态景观林进行景观改造,使三沿的生态景观林达到珠海碧波、松涛鸟语、茶果飘香的整体景观效果。

3.3 做好森林间伐、抚育等工作,促进森林生态结构优化

坚持以森林抚育改造作为森林生态化改造的工作重点,对土壤环境受天气等自然及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需要松土翻土的林分以及石头及沙粒较多的区域,在尽量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情况下进行松土抚育;森林的间伐抚育工作应遵循“砍密留疏,砍小留大,砍针留阔,砍差留好”的基本原则,合理疏伐部分针叶树或非目的落叶阔叶树。带状间伐一般沿等高线设置水平改造带,带宽6m,间隔2m。改造带设置时注意保留山脊附近、山麓地带和立地条件不适宜间伐地段的林木,其中山麓、山脊地带保留带宽10~15m。间伐的同时,劈除林下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保留目的树种幼树、幼苗。间伐后当年保留的阔叶目的树种每亩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80%,并力求分布均匀,以利立地生态环境保持和改造恢复,第3年再劈抚一次.对于林分结构不稳定,树木老幼结构不合理的林区,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抚育,确保森林种群结构的可持续发展。初步完成针叶林、疏林地及其他宜林地等生态化改造,森林结构得到明显优化,生态化程度得到有力加大。

3.4 开展生态敏感和脆弱森林区域的生态治理工作,提升系统抗干扰能力

生态敏感和脆弱森林区域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系统抗干扰能力弱,受外界影响的几率大,一旦产生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对于该类型区域的生态治理首先要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杜绝对该类型区域的人为开发,一切工作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其次要依托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的实时监控制定合理的生态治理方案,通过合理的生态治理措施增强该类型区域的抗干扰能力。

3.5 加快村镇绿化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条件

在村镇绿化中采用分类型绿化模式,村口绿化一般采用自然式配置,在村口的显著位置树立适当材料的村牌,空地边缘种植低矮花灌木,村牌的两侧种植红枫和栀子花等姿态优美的树种,后侧种植山茶花和四季桂,宜选用香樟为背景,周边可零散种植四季桂和栀子花等香花植物或当地特色树种。对于村庄绿化更重要的是对农村房前屋后的闲置地的利用,可以布置少量高大阔叶乔木和花灌木,辅以选择一些经济类干鲜果树栽植,也可按照农民个人喜好,栽植各类观赏树木、花灌木等,达到绿化美化、遮阳降温、减少尘埃、吸收噪音、保护环境的功能。在乡村绿化设计的树种选择上,以乡土树种和抗性强的绿化树种为宜。绿地植被营造以灌木为底色,以乔木为绿化主体,使绿地环境具有良好的生态效应,以花灌木为补充,增强绿地的景观效果。

3.6 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通过针叶林阔叶化改造,调整树种的组成结构、可燃物的空间分布,改善林地环境,以森林的片状控制代替林带控制,全方位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结合森林生态防火,在林相改造工作中选用浙江红山茶、油茶、木荷、青冈、苦槠、石栎等优良防火树种,从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着手对森林进行防火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原则,加强植物检疫的预防性措施,以林业防治为基础,结合生态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有效降低森林病虫害的发病率,将病虫害对森林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

第9篇: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屋价值评估;问题;解决建议

一、房屋价值评估的现状及问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必然是房屋的价值,因为房屋估价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双方的切身利益,双方都想在房屋拆迁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被拆迁人希望自己的房屋拆迁后得到足够的补偿,最好一夜暴富;拆迁人也希望尽快拆迁,开发项目,投资尽快得到回报。所以在房屋价值上的冲突是根本的,房屋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否公正客观、完整全面,将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缺少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予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拆迁领域立法有了一大进步,特别是该条例在房屋价值评估和补偿方面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仔细这个条例只解决了城市里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农村这块没有涉及。然而拆迁难的情况也差不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加之农村地区的法律知识普及不够,对于直接威胁到自己居住生活的情况,而又无法可依,其拆迁难度可想而知。

(二)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的质疑

房屋价值的评估关乎拆迁双方的利益,不能由拆迁双方进行,为确保其公正性,应该交由独立于双方的专门的机构。所以由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可以保证评估的公正客观性和全面完整性。我国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虽然条例已经强调了价值评估机构的中立和公开性,选择中介的权力交给了被征收的一方,在评估过程中的腐败可能性降低。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房屋评估机构很难保持其中立性,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之前我国的房屋评估机构是建设部的一个内部机构,现在虽然已经改制,但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根本切断联系。当然在进行房屋评估时很难排除政府及其他人的干预而做到独立公正。

(三)房屋价值评估的标准难以把握

房屋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且具技术性的工作。首先,房屋的作价评估需要进行产权确认,房屋产权文件是估价时必须掌握的资料,是确认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的有效法律凭证。它主要包括房地产产权证及土地出让合同、低价付清证明、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等。针对不同时期不同的标准,我国区分合法建筑和违规建筑,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补偿。但是这些资料中涉及大量的历史遗留的问题,其房屋权利归属不有些不清不楚,错综复杂。理清房屋的权利归属是房屋价值评估的基础,也是一个难点。其次房屋价值评估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对房屋的类别、构筑物和树木果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此类价值的计算也有法可依。但是要做到对房屋价值的准确评估还应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这些因素灵活性相对较大,对于评估机构而言,自由发挥的余地变大,而在此农村房屋拆迁双方的争议也随之而来。比如房屋在不同的地段赋予不用的用途,其商业价值也会不同。这些都是房屋价值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最后,房屋价值评估的估价时点。在拆迁实践中,有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多个时点,从决定拆迁到拆迁之日持续的时间一般很长。在不同时点房屋的计算面积和价格都会发生变化,有些拆迁户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钻空子,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上潦草的构建一些临时房屋。这就妨碍了房屋评价的公正合理的进行。

(四)房屋评估过程的缺乏平等性

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拆迁"情况引发的各种悲剧已经屡见不鲜,其原因就是被拆迁人认为拆迁的不平等。房屋拆迁评估是一个平等的过程。在强制拆迁中拆迁方往往倚仗各种公权力对被拆迁方施压强制,动用暴力,先拆迁后补偿。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拆迁双方在房屋价值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往往拆迁了而不见补偿,致使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走上极端的解决之路。这显然是我们不愿见到的。

(五)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非量化性规定

在人们的观念中,房屋的价值评估只包括了有关房屋的面积、附属物、附着物等等的一些价值,而往往忽略了另一种权利的存在,房屋拆迁,房屋的本身价值是应该要求补偿的,但是最基本的该房屋表面下包含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却没有被纳入补偿的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商业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 40 年,住宅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 70 年,拆迁许可证颁发时,不同的被拆迁房屋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是不同的。而且在《房地产法》中规定"房权一体",房屋和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如果撇开土地使用权去计算房屋价值是不全面的,对被拆迁人也是不公平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