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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了委托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课题。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而成功的应用,极大地调动了经理人的积极性,成为众多企业解决委托问题的有力工具。
近年来,股权激励也受到了我国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开始,陆续有国有上市公司加入实施股权激励行列,相关研究也不断涌现。
2008年,丁世勋在《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指出,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股权激励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现有的股权激励方式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激励作用,表现出短期化、福利化倾向,且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
2011年,盛明泉在《国资控股、政府干预与股权激励计划选择――基于2006年股权激励制度改革后数据的实证研究》中指出,政府干预影响了国资控股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选择,使得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在初始选择环境就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政府干预不仅削弱了国资控股公司选择股权激励的意愿,而且抑制了国资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
2012年,贺佳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探讨》中对2006年10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之间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6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股票来源界定模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股权激励设计和实施受管理层操纵、引发道德风险、导致分配不公以及长期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导致这些的原因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绩效考核体系不科学、缺乏竞争性经理人市场、股权激励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弱有效性等。
通过上述文献的研究,我们了解到中国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此外,还有一些文献的研究结论与此相反。本文试图利用近几年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进行图表对比分析,以得出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效用情况。
二、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效果浅析
为探讨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本文通过wind,提取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证券市场数据,进行了如下分析。
截止2014年10月31日,国内A股市场共有2563家上市公司,其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494家(剔除了只有预案未实施的和实施一年便停止实施的公司)。共有国有上市公司973家,其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有48家(剔除了只有预案未实施的和实施一年便停止实施的公司)。
这些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期限多为5年,由于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2008至2009年国内企业经营普遍波动较大,因此本文采用2010年度至2013年度作为研究区间。那么股权激励首次实施应在2010年(含)以前,实施停止日应至少在2013年以后(由于国内A股市场实施股权激励从2006年才开始,至今实施的企业不多,所以本文筛选样本的标准尽量宽松)。依据上述样本筛选标准,2010至2013年间保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有60家,2010至2013年间保持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有15家。
以往研究文献多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指标,因此本文也采用该指标。提取上述各样本的净资产收益率并计算平均值,得出表1和图1。
对比①、②曲线,我们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3年间,A股市场全体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成逐年下降趋势,四年间国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低于全体上市公司,下降斜率也低于全体上市公司。这说明,国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差于其他所有制的上市公司。
对比③、④曲线,我们得出,2010年至2013年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但普遍好于其他所有制的上市公司,而且2011年和2012年的下降趋势也慢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但2013年下降趋势则快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好于其它所有制上市公司。但是,这究竟是因为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原本就是那些业绩优良的,原本就比其它所有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好;还是因为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对业绩提升效果强于其它所有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我们还需继续分析。
对比⑤、⑥曲线,不考虑最初实施年份和停止实施年份,在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持续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且普遍低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只在2011年的下降趋势慢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2012和2013年的下降趋势则快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不考虑最初实施年份和停止实施年份,在2010年至2013年这四年间持续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于其它所有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因此,我们推断,图二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好于其它所有制上市公司,是由于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原本就是那些业绩优良的,原本就比其它所有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好。由此可见,即使那些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原本绩效好于其它所有制的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国有企业的绩效反而要差于其它所有制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
对比①③⑤曲线组合和②④⑥曲线组合,我们发现,两组曲线组合的三条曲线相对变动趋势基本相同。不考虑最初实施年份和停止实施年份,在2010年至2013年这四年间持续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曲线在另外两条曲线之间,说明实施股权激励的都是那些业绩优秀的,但实施后的业绩却看不出有所提高。尤其是国有企业,2010年至2013年这四年间持续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企的业绩曲线出现大幅下滑,说明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较差,且差于其它所有制企业。
三、结论
通过对近几年证券市场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该分析方法下的如下结论。国内A股市场,不考虑实施股权激励与否,全体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要差于其它所有制的上市公司;初始选择实施股权激励时,国有上市公司原本就业绩优良,比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其它所有制上市公司业绩要好;不论企业性质,那些实施股权激励的都是那些业绩优秀的,但实施后的业绩却看不出有所提高;选择实施股权激励后,即使那些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原本绩效好于其它所有制的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国有企业的绩效反而要差于其它所有制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
【参考文献】
[1] 丁世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J].中国农业会计,2008(8).
关键词:中小型;房地产;国有企业;虚拟股权
一、前言
股权激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作为上市公司必不可少的公司治理内容之一,经市场检验后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股权激励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将公司管理层持有股权或期权与其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又颁布了两个备忘录,股权激励正式拉开序幕。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国资委与财政部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力推动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2006)》的规定,涉及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当前,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仍然存在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在2008年CPI周期上行、经济周期下行的背景下,如中粮地产在2009年3月终止了原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市场回暖,江中药业、方圆支承、远光软件、烽火通信与诺普信五家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的董事会议案。对于中小型非上市的国有房地产企业更需要进行内功的修炼,作为长期激励方式的虚拟股权计划的实施可以缓解短期低迷房地产市场的冲击问题,并为进一步股改做好过渡工作。
二、虚拟股权的相关内涵
(一)虚拟股权的定义
公司通过经营目标责任制基本确定高管、关键技术人员等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而虚拟股权激励是一种在此基础上的中长期激励(奖励年薪),虚拟股权是以股票期权为蓝本设计的一个变通方案。非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期权激励,首先将公司的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份,然后根据特定的契约条件,赋予经营者在一定时间按照某个约定价购买公司一定份额公司虚拟股权的权利。这种内部价格型的虚拟股票激励机制的优点,是在股票市场效率不高和股份异常波动时仍能发挥很好的激励作用,它可以在企业高成长阶段最大限度用好企业的“内部因素”。它的弱点是计算和管理稍微复杂,难点在于对公司的虚拟股票的价值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评估,它主要是靠专家意见来取代股票市场对股价的评判。因此,考虑采用更为简单的变通方式,在虚拟股权的基础上,选用敏感性指标设置一个公式计算发放的激励基金数额。
(二)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只针对高管层及骨干层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股权证的方式给所有员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首期)激励计划。
(三)激励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健全的资本市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透明度较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能够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的董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二是企业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具有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比较彻底、基本做到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位能上能下,同时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四)考核标准及确定的方式
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从已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上市公司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股权激励的考核标准,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也有部分公司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这些指标一般用于确定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
(五)考核周期和行权时间限制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规定:分期授予问题。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应与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行权限制期内不得行权。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备忘录还规定: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有的企业在行权条件方面还规定,激励对象除在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外,其还需在前一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其上年增长不低于6%时方可行权。
三、中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虚拟股权设置
参考其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的情况来看,通过净利润与净资产两个指标,基本可以体现绩效与资产增值保值的关系,因此就以该两个指标为基础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周期性,体现以奖为主、奖罚分明、风险同担的原则,设置一个资金池,来平衡考核期内的奖罚资金,并且设定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条件。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一般不会出现资金池到行权期结束仍为负数的情况。
首先设定授予数量,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的10%以内,即总股数100股,每股金额1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虚拟股权占总股数的50%,并且以1∶2(风险抵押金:所持虚拟股权)的形式拥有。关键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设定所持股权,股权总额为50股,占总股数的50%。虚拟股权持有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遇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公司根据个人所持的股权数,参照上年度股权激励基金计算当年股权激励基金,并发放累计形成的股权激励基金,而购回股权,当股权激励基金为正时,退还风险抵押金。公司解散和清算时,虚拟股权持有者不具有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为保证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虚拟股权行权的条件是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基准年净资产总额35%以上。行权期与经营责任期同周期(以3年为一周期),奖励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在经营责任期满后予以匀速变现,即每年可获得奖励的虚拟股权变现金额为激励基金总额的1/3。
(一)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
股权激励基金(F)=|当年净利润(I)×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调整系数(S)
只有当年净利润(I)与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均为正数时,股权激励基金(F)取正值,否则为负值。
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
R=0.6R1+0.2R2+0.2R3
其中:R1=净利润增长率=(该年净利润/去年净利润)×100%-1;R2=净资产增长率=(该年净资产/去年净资产)×100%-1;R3=净资产收益率=该年净利润/该年末净资产×100%;
2、调整系数(S)(见表1)
(二)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
奖励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8%,处罚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4%。
(三)罚金的提取
若提取比例为负值,则说明公司经营者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此时,由董事会按照审计结果,计算处罚金额,从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池中扣除。
(四)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
以某符合激励条件的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近5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推算,如表2所示:
四、结论性评述
作为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一直还在各地实行,但这种方法忽视了一般员工的利益,并且考核公式计算的难度相当大,考核的程序也比较复杂,没有考虑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设置一个简单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公式,激励基金(F)=净利润(I)*ab,就某非上市小型国有房开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验证,结果发现:
第一,从股权激励基金总体来看,本激励方案基本上符合一个3年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2003年是上一轮的项目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2004年、2005年为项目投入开发期,净利润为负数,股权激励基金亦为负数,2006年又是项目完工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
第二,从每年得以行权的激励基金来看,按照中小型房开公司经理层3人计算,经理班子各人每年平均获得激励基金为20多万,接近于《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状况分析》中的房地产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低限,即可以达到一个市场化的水平。
第三,结算期的奖励基金不仅抵消掉了投入开发期的处罚金额,还有大量盈余,促使被激励对象从一个建设周期去考虑得失,并且给予足够长的时间让其进行各方面工作的调整,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绩的进一步提升,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数据的原因,本文并没有涉及到其他房开公司的公式验证,但从本文所发现的特性来看,显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也许能够发现一条适合所有中小型非上市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激励公式,并逐步合并、取代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实行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政策敏感性强,操作难度大,对公司治理要求较高。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同步推进公司薪酬、考核、用人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新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下实施新的办法,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是整个改革进程的一部分,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倪小林.股权激励最怕念歪了经[N].上海证券报,2008-06-04.
2、姚.2007年深市主板公司股权激励及管理层薪酬状况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06-05.
3、钟文芳.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状况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06-05.
国资委在关闭了大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MBO)道路之后,却意欲打开管理层股票期权激励之门。
一度热炒的MBO遭遇一片肃杀。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复杂形势下,市场环境的不成熟和相关法规的缺失使得MBO问题格外触目,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诸如企业原始资产的来源、发展过程中对职工私产的侵占乃至资产评估的合法性等大量问题被媒体和舆论披露后,招致了社会各方面的质疑,直至政策喊停。
另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资本市场对实施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机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记者最近从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了解到,一份由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薪酬管理处以及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草拟的名为《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在相关范围内开始征求意见。预计很快就可以进行试点。
无独有偶,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得到的消息也证实了这一点。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赶制相关条例,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浮出水面扫除障碍。随着境外上市公司成为试点突破口,《公司法》中相关条款也面临修订,股权激励制度将有望扩大到所有上市公司。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不久前也公开指出,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订专项办法。他进一步指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虽然也使得管理层拥有了部分产权,但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他还特别强调,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
【关键词】 国企高管层; 激励与约束机制; 股权激励; 企业绩效考核指标; 经济增加值
一、国企高管层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国企、央企的界定
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在中国中央企业是最具代表性的国有企业。
中央企业,简称“央企”,通常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企业,是由国家直接创办、领导的企业。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狭义上讲,中央企业是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本文中所涉及的中央企业是狭义的中央企业,是国资委网站上公布名单的中央企业。
(二)高管层的界定
我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本文研究的高管层包括年报摘要中披露的董事、监事与其它高级经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三)国企高管层的约束机制
我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对国企高管层经营业绩的约束机制。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表1)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因此,可以使用两种评价指标体系:公共绩效指标和财务绩效,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并赋予不同权重。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创新能力等。
(四)国企高管层激励机制
为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国资委正在逐步实施国有企业高管层激励机制。其激励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薪酬激励、股权激励、控制权激励、行政晋升、声誉激励等。
1.薪酬激励。薪酬就是企业对员工为企业所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时间、学识、技能、经验与创造)所付给相应的报酬。广义的薪酬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等。激励是指通过调整外因来调动内因,从而使被激励者行为向提供激励者预期的方向发展的过程。薪酬激励的本质就是一种薪酬管理方式,它是以激励员工为目的,设计一整套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运用具有针对性、激励性的薪酬实施方法,达到组织目标的薪酬管理方式。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 Plans,简称ESOP)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
3.控制权激励。控制权激励指上市公司授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控制权,这些控制权将为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有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和董事任免发表独立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等一系列权利,同时赋予独立董事知情权。
二、国内外有关本题的研究综述
(一)国外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综述
理论研究方面,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最早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命题,到70年代后信息经济学、契约理论、委托―理论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为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各种学说的代表人物如:由科斯开辟的交易费用理论;由威廉姆斯与克莱因开拓的资产专用性理论;由阿尔钦与德姆塞茨为先导的团体生产理论;由威尔森与斯宾塞等开创的委托―理论,将研究的视角延伸到企业内部最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设计;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里斯对激励理论做出开创性贡献;经济计量学会主席(1992年)、欧洲经济学会主席(1998年)让―雅克・拉丰对激励机制设计与信息经济学作出杰出贡献。从行为学角度提出与经营者行为密切相关的两种激励机制为:内容型行为激励理论和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内容型激励理论代表人物和代表理论为马斯洛的需要激励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激励理论和赫茨博格的双因素理论;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射理论,海德的归因理论以及行为挫折理论等。
实证研究方面,西方学者以赞同管理层持股影响企业业绩的居多,但就管理层持股如何影响业绩却又有诸多不同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企业业绩具有单调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另一部分则主张二者非单调线性正相关。此外,也有一些观点认为二者之间缺乏显著的正相关性。
1.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存在正相关关系。Bebston(1985)的研究肯定了管理层持股的重要意义,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股东财富的变化与管理层持股价值的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Jensen(1986),Hanson和Song(2000)则指出管理层持股有助于减少自由现金流量及成本,增加公司价值。管理层收购也从侧面支持了“有关论”。
Lambert和Larcker(1987)(LL)以1970―1984年的370家美国公司为样本,研究股票收益率和权益收益率在解释管理人员现金薪酬(工资加奖金)上的相对能力,如果薪酬计划和薪酬委员会把股票收益率作为衡量管理层经营业绩的指标,股票收益率就与薪酬联系更紧密;反之,如果他们用净利润作为衡量管理层经营业绩的指标,权益收益率与薪酬联系更紧密。
Morck、Shleifer and Vishny(1988)假设,管理人员持股会产生两种效应:利益趋同效应和防御效应。利益趋同效应预示着内部股权与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正相关关系;而防御效应则意味着当内部股权比例达到某一范围时,二者负相关。随着企业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变化,两种效应此消彼长,从而决定了企业市场价值的波动变化。为了证明上述结论,他们以1980年《财富》杂志排名前500家公司中的371家为研究样本,以拥有的股份不少于0.2%的董事们的持股比例之和衡量管理层持股比例,采用托宾Q值测度公司绩效,对研究样本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分段回归来研究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发现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非单调关系:在0%―5%这一范围内,托宾的Q值与董事股权正相关;在5%―25%范围内,托宾的Q值与董事股权负相关;而当董事股权超过25%时,二者再次恢复正相关关系。Morck还认为,正相关关系在小公司中维持较高的比例,在大公司较低。Morck的研究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研究都沿用了Morck的思路。
Hemalin and Weishach(1991)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142个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滞后公司绩效一期的管理层股权数据研究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当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分别在0%-1%,1%-5%,5%-20%和20%以上四个区间时,公司业绩分别呈上升、下降、上升、再下降的变化趋势。
Cho(1998)使用《财富》500强制造企业横截面样本作为研究对象,检验了管理层持股比例、投资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表明,期权的内生性会影响公司投资,从而影响公司价值,公司价值反过来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结构。
Short和Keasey(1999)采用公司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比例、股东回报率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发现公司绩效是管理层持股比例的二次函数。该文证实的关系与Morck等类似,只是转折点较高。
Aboody和Krasznik(2000)以1992-1996年的1 264个不同的美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把研究对象定位于这些公司的CEO们,因为CEO们控制着公司松弛的信息。所选择的样本公司给予CEO们4 426员工股票期权的奖励,这些奖励中有2 039是存在于有固定分红日的公司中,也就是说每年的奖励都在同一时间,因此CEO们知道员工股票期权的奖励什么时间发生。通过研究,他们发现,通常情况下存在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司的CEO们在分红日之前会利用各种策略来操纵股票价格下降,之后又会采用各种策略操纵股票价格上升。
Griffith、Fogelberg和Weeks(2002)检验了日本银行的CEO股权结构和银行绩效的关系,当把经济绩效作为公司绩效时,商业银行的CEO股权与公司价值呈非线性关系。
2.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不存在相关关系。Demsetz和Lehn(1985)以1980年511家公司为样本,采用会计收益率与公司内部人持股比率进行回归,结果发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Palia等(1999)证明了管理人员持有股权是内生决定的,他认为对于管理人员薪酬激励这样的合约,如果没有控制合约环境和公司类型的差异性所产生的研究结果将会具有误导性。Palia(2001)通过面板数据和工具变量解决了内生性问题,他的实证结果发现管理层持股水平和公司价值是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
Demsetz和Villalonga(2001)将公司股权结构划分为管理层股权和大股东股权两部分,并将公司股权结构作为内生变量进一步研究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结果证实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而与公司绩效无关。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国内理论研究开始于2001年中央政府公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相关规范。理论界借鉴国外激励理论的方法来研究国内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激励机制问题、产权问题,例如张维迎教授的《博弃论与信息经济学》为国内学者研究激励理论奠定了基础;刘兵教授撰写的《企业经营者激励制约理论与实务》以当代企业理论、经营者行为分析、经营者市场竞争与选择机制、经营者激励机制设计、经营者监督机制设计为线索,结合案例全面系统阐述企业经营者激励制约机制。
国内实证研究,主要参考国外相关分析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进行研究,发现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或存在正相关关系或不相关性明显。
袁国良,王怀芳和刘明(1999)用净资产收益率衡量公司绩效并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结果表明:目前上市公司绩效和高管持股比例基本不相关,即使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和公司绩效的正相关关系也非常弱。
刘国亮和王加胜(2000)在此问题上所做的实证检验与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结论相一致,即管理层持股比例(指最大的前五位由管理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企业经营绩效正相关。
魏刚(2000)用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绩效变量,用高管总体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MSR)作为持股变量,用公司总股本(SIZE)表示企业规模变量,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实证检验不支持公司经营绩效与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成员)的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的假设。
于东智和谷立日(2001)研究表明: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总体上与公司绩效(净资产收益率)呈正相关关系,但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与公司规模负相关且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与行业和地区哑变量相关关系不显著。
童晶骏(2003)选择截至2002年实施股权激励的34家企业,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比较了1999-2001年这些企业与全体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股票收益率,得出虚拟股票期权模式的业绩最好,管理层收购次之,然后是业绩股票,再是股票增值权。
徐大伟、蔡锐、徐鸣雷(2005)以实施了管理层收购的25家企业为样本,研究得出,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处于0―7.5%的范围内时,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会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处于7.5%―33.35%的范围时,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增加会导致管理层对外部股东的利益侵占,增加公司的成本,从而表现为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与管理层持股比例负相关;而在管理层持股比例大于33.35%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的增加又会刺激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
魏锋(2006)采用单一方程进行OLS估计时,得出结论:管理层持股比例、公司投资行为与公司价值有非线性关系,当采用联立方程模型时,结果与单一方程估计的结果有较大差异;当以ROA度量公司价值时,公司价值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但逆向关系不成立。
三、实证研究模型设计
(一)样本的选择及数据的提取
笔者选取2003-2007年我国中央企业五年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利用SPSS分析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在对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上,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按照调查问卷的结果对中央企业的绩效评价所采用的指标分析确定。
(二)假设部分
以国资委的暂行办法中考核企业业绩的指标作为本篇文章考核企业业绩的指标,研究这些指标与高管层持股比例的关系,主要假设如下:
假设一: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线性正相关关系
假设二:高管层持股比例与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收益的年度利润总额正相关
假设三: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成正相关关系
假设四: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其任职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正相关
假设五: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其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成正相关关系
假设六:高管层持股比例与企业经济增加值(EVA)成正相关关系
(三)模型部分
在以上假设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央企在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前后,企业绩效的变化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从有无股权激励两方面分别建立以下有关模型分析企业绩效,得出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模型一:GP①=α+β×DIR+Control Variable+…+ε(i=1,2,3…n)
模型二:ROA②=α+β×DIR+Control Variable+…+ε(i=1,2,3…n)
模型三:CROR③=α+β×DIR+Control Variable+…+ε(i=1,2,3…n)
模型四:EVA④=α+β×DIR+Control Variable+…+ε(i=1,2,3…n)
(下篇见2009年第4期中)
【参考文献】
[1] 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会计研究,2000,(01).
[2] 潘亚岚,丁淑洪.国内外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绩效研究综述.财会月刊,2008,(02).
[3] 于东智.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用及影响因素.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09).
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具体方案
结合理论公式和国内外类似经验拟定的公司的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草案,分别不同的公司类型,如公司是否上市和公司的技术含量等方面,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计划设计与实施的目的
本公司本年以下述的术语和条件为基础设立该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吸引、激励(包括约束)并保留有资格的经营人才来达到提高本公司的利润的目的。本计划通过提高经营者在公司的所有权利益,使经营者在公司的经济利益会和本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更趋一致。在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得以实施。
2.激励条款
2.1 股权激励的授予者与授予对象
股权激励的授予主体应是经董事会批准的薪酬委员会,如没有专门成立,则分成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国企董事长的激励主体由国资委担当;对国资委管辖的国企下属的企业(即子公司)由母公司的董事会担当;对国有企业的经理的激励主体由董事会担当。
2.2 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1)国有股股东所送红股的预留。部分高科技企业的试点中,国家有关部门给出的指导性意见是:“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在资产增量部分中解决”,“以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股份期权。”
(2)可以通过法人股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即只要在总股本的5%以上,就可以实施转让。
(3)国有股股东现金分红的配股,以此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储备。
2.3 股权激励的授予时间
经营者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获得股权激励:受聘、升职和每年度的业绩评估三个阶段。通常在受聘和升职时获取股权的激励数量较多,而年度的业绩评估时获取数量较少。
2.4 受激励者的资格认定
首先是公司的经营层(含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成员;其次是达到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制订的业绩指标;第三,根据该名经营者的个人工作业绩情况、同行业的平均业绩水平以及本公司的业绩状况决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数量。
2.5 股权激励的行权方式(即兑现方式)
(1)现金行权:
股票期权与期股:个人直接向指定的证券公司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公司按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到指定行权时间再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
(2)非现金行权:鉴于行权金额的巨大会造成受激励者的不便,公司也可以采用以下办法来兑现股权激励。
另外,也可以采取证券公司预扣成本费用的办法来支付行权费用。即证券公司先将一部分股票售出,将其收益作为对其行权费用的补偿,然后再将剩余的收益交付给经营者,这样也不用通过现金,但意味着经营者需要更多的股权才能有相应的收益。这对于目前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国内,也不失为一个变通的办法。
3 股权激励的起止期间
国外一般为10年或以上,但根据中国的国情似乎不太理想,(因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期一般不会这么长),所以一般建议为以4-5年为一期,每年一次,下年年初授予当年的股权(含业绩股票、受限股票、期股及股票期权,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当年业绩评估情况授予股权,如果连要求的下限都未达到,则该年不授予股权。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重点
由于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还有许多尚未具备的外部环境因素:诸如目前证券市场处于弱式有效市场的特征,不具备股票期权等一些与股价直接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激励功能的环境;股权激励的来源――股票从何而来成了方案设计的瓶颈;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经理人才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等原因。另外还有一些尚未必备的内部条件:诸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由于公司经理人短期利益,虚假财务信息行为等因素。
因此我们要充分吸取发达国家股权激励制度的成功经验与教训,总结我国在试点和探索中的存在问题。目前全面推行西式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我们不能翘首等待,一方面应加快经济改革的力度,积极推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条件与环境的建设尝试;另一方面,在过渡阶段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办法,重点应做到如下几点:
1.必须高度重视股权激励制度的严密性
杜绝以股权激励为借口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杜绝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违规行为。
2.国有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应多采用股票而慎用期权计划
国有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股票的行权价可参照授予期的每股净资产值认购。股票享有的分红、送股权与股权的兑现,其经费计入激励基金帐户中,全部作为成本费用。
3.兑现时国有上市公司采用的财务指标
在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兑现时,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定价指标。当每股净资产值小于行权价时,按净资产值兑现;如大于行权价时,考虑到净资产值作价时客观上存在着人为因素,此时要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当EVA达到某个标准时才能兑现。因为EVA与股东财富增加是趋于一致的,能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能更好地体现经营者的工作成效。
4.兑现时国有非上市公司采用的财务指标
在非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兑现时,由于EVA指标难以取得,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定价指标。因此当每股净资产值小于行权价时,按净资产值兑现;如大于行权价时,建议选用如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指标,对三年内的情况作加权平均,如将本年权数设为60%,前两年权数设为40%,当财务指标达到既定数额时,才允许经营者兑现股票,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并存。
5.对经营者的股票奖励应将财务指标与市场性指标相结合
关键词:光明乳业;管理层;股权激励;探索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案例分析:光明乳业管理层激励探索
收录日期:2016年5月5日
一、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本质和目的。股权激励是指以获得股权的形式给予公司管理层一定的经济权利,使管理层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以及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激励管理者为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给予的一项激励性薪酬。
(二)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分析。股权激励以公司股票升值所产生的差价收益作为对管理层人力资本的一种补偿,将管理层薪酬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鼓励管理层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不是短期的财务表现,有效克服传统激励机制容易助长的管理者短期行为,使管理层和公司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根本上促使管理层能够转变其自身经营心态,自觉地维护公司股东及其自身的利益,为企业未来发展做长远规划和科学决策。
(三)股权激励实施成功的关键因素
1、设计适合公司的激励方案。首先,制订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一个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决定股权激励实施有效性的最重要因素。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过程,具体是拟定一份涵盖所有契约要素设计的股权激励实施计划书,其中契约要素包括激励模式、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激励规模分配、行权价格、行权安排、行权条件等;其次,适当延长股权激励期限。股权激励期限的设计直接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长期性是股权激励有别于其他激励方式的特征之一,激励期限的设置正是长期性的体现和保证。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激励期限对其实施效果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在10年上限内,激励有效期越长,激励作用越明显。
2、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强化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期效应,上市公司应加强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适度降低股权集中度。很多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集中程度越高,股权激励实施的有效性反而越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吸引投资者或增发股票来适度降低股权集中度,提高股权的制衡度,以有利于股权激励更好的实施;其次,加强董事会的监管作用。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重叠的现象比较严重。研究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果。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建立一个专业的经理人市场,尽可能地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复杂关系。
3、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化水平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一个不成熟、投机氛围浓重的不规范市场,为股价的操纵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可能。股权激励很容易引发管理层操纵股价的动机,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激励效果。因此,一个高效、透明的资本市场,能够客观、公正地衡量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并降低高管的操纵能力,为股权激励的成功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股权激励,内部人控制即经理人员(管理层)获取公司相当大部分控制权。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主要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随着我国体制转轨、上市公司自的扩大、行政的干预和控制减弱、国有股东缺位或错位,国有上市公司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越来越严重。再加之由于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的收益权与控制权不对称以及国有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不足,经理人员通过与私人公司、协议公司的关联交易等多种形式转移利润、嫁接费用,侵吞、转移国有股占绝对比重的上市公司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不能彻底消除企业组织的问题。经理人激励薪酬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企业组织的“两权分离”而导致的问题。然而,由于经理人的管理权力及其影响,经理人的激励薪酬不仅没能解决问题,相反经理人激励薪酬本身就是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管理权力,经理人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董事会,甚至“自定薪酬”。即使经理人激励薪酬必须与绩效挂钩,企业组织的绩效评价指标及其目标值的确定依然强烈地受到经理人管理权力的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激励薪酬并不能真正彻底地消除企业组织的问题。
(二)对策分析
1、规避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等潜在风险的措施。首先,明晰产权、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比重偏高、所有者缺位问题,可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建立产权明晰的法人主体等措施来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应从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等方面着手;其次,完善公司组织制衡机制,积极推进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并利用一线证交所监管职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
2、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应给予政策指导。从目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来看,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行政部门应给予的政策上的指导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管理层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有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国资委等应该出台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办法》等类似的政策,以便于今后对上市国有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良好的管理,避免其被管理层或者经理层私有化。
三、光明乳业股权激励现状分析
(一)光明乳业公司概况。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有资本、外资资本与民营资本组成的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公司简称为光明乳业)。光明乳业主要从事乳和乳制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奶牛和公牛的饲养、培养、物流配送、营养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光明乳业处于完全竞争性行业,其市场竞争和人才竞争非常激烈。目前,光明品牌的新鲜牛奶、新鲜酸奶、新鲜奶酪的市场份额均居于全国首位,光明乳业一直保持着国内乳业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位置。
(二)光明乳业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分析
1、当前国内乳品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蒙牛、伊利、光明“三足鼎立”,光明乳业要想实现行业内的赶超目标,每年的销售额增幅必须达到20%以上。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公司管理层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捆绑起来,有效激励了公司管理层在经营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管理层通过不断地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实现股东利益、个人利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三赢”,解决了光明乳业作为一家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的委托问题,也成为了光明乳业实现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推动力。
2、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应对行业人才流失严重的局面。据介绍,2005年和2006年,光明乳业管理骨干的流失率相当高,曾使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度面临困境。当初,上海家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应对化妆行业优秀人才的流失问题,实施股权激励后,不管是留人用人还是提升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光明乳业股权激励的对象既包括了中高层管理团队,又纳入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有效保留了公司的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使整个经营管理队伍趋于稳定,为实现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3、光明乳业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将管理层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增强了中小投资者对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以及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后,光明乳业公司股价一直呈稳步上升趋势,也说明了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施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表现具有“双重”的激励作用。
(三)光明乳业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光明乳业的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股权定价偏低。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的难点在于如何寻求激励和约束的平衡点。从光明乳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购买价格为4.70元/股,以购买价格计算,激励对象的浮盈达到115%,该购买价格的确定为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由此部分投资者认为该股权定价对激励对象而言无异于“半卖半送”。虽然从政策角度看股票定价是合乎规定的,但股权定价应该考虑市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可接受程度,否则很可能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丧失信心,影响到公司的市场表现。
2、股权激励的业绩门槛偏高。股权激励的业绩门槛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目标能否达成,更加关系到公司管理层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与决策能够实现的股权收益的程度,从业绩表现看,在过去的时间里,光明乳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一直维持在70亿~80亿元左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2010~2013年业绩指标,公司管理层要在4年之后将业绩做到150多亿元,几乎就是翻了一番。这些指标意味着:2010~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年均增长率不得低于20%;2011年要实现营业收入百亿的经营目标;2013年较2012年至少实现16%的增长率,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股权激励的门槛之高是显而易见的,而管理层能否顺利达到解锁期设定的业绩指标仍是未卜之数。
四、光明乳业股权激励实施建议
通过以上对光明乳业的股权激励实施的分析,笔者认为光明乳业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股权激励方案的优化和设计,以便于今后其健康发展。
(一)对股权定价进行合理的调整。股权定价是影响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光明乳业的股权定价偏低。有必要对激励股票的行权价购买价进行适当修正:行权价(购买价)=授予日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授予日该行业指数/行权日该行业指数),行权价(购买价)在固定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与公司所处的行业指数相联系,随着行业指数的升降相应地调整行权价。
(二)降低股权激励的业绩门槛。通过相关财务指标的查询,可知光明乳业2010~2012年间的主营业务收入一直维持在60亿~80亿元左右,净利润在近两年也只是刚刚实现了扭亏为盈。要想在4年后将经营业绩做到150多亿元、净利润3.17亿元,不仅是主营业务收入翻一番,实现近2.6倍的净利润,而且要大幅度降低成本和费用,难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在没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和行业变动等因素的前提下,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业绩门槛应该相应的降低一些,不然真的很难实现,反而更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
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是一个积极谨慎、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通过对光明乳业公司以及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判断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其实施给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积极的效果。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制度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乏“拥有世界上最便宜的企业家,却拥有最昂贵的企业组织制度”,笔者认为要想终结这种问题,就应该从我国的企业制度的根本出发,将企业家的薪酬与股权挂钩是势在必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华国庆.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完善刍议[J].华东经济管理,2007.2.
[2]崔学刚,周颖.内部人控制与股权激励行为――基于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案例的分析[J].财会学习,2012.3.
[3]李侠,沈小燕.股权激励与投资行为:以光明乳业为例[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4.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2007年12月20日,中粮地产与中化国际同时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历了短暂停牌后双双涨停,投资者踊跃竞购的热情透视出市场对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期待。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结束,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陆续展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有17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股权激励草案。股权激励,无疑将成为2008年中国企业界的关键词。
十年一剑,道不尽曲折辛酸
中国的股权激励之路历尽艰辛。
1999年8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股权激励”,开启了国内探索现代公司薪酬管理之门。
2000年初,随着央企大举奔赴海外上市,如何提升投资者信心、保障国有股权增值,成为国有资产管理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与此同时,A股上市公司也展开了对管理层激励的探索。虽然国家经贸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及中国证监会先后都作了一定努力,但是基础建设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股权激励进一步发展,股权激励在资本市场的第一次探索最终无疾而终。
2003年,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决定对央企高管实行年薪制,在股权激励上则确立了“先境外、后境内”的方针。
2006年1月,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是管理层第一次正式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探索指引了方向。而后,证监会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相继出台。至此,A股市场的股权激励正式纳入轨道。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两年间,先后有54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各自的激励方案,欲在适当时机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更是多达191家。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对该“办法”的深刻理解,其激励方案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激励计划难以顺利实施。
管理层不得不再次祭起尚方宝剑,紧急叫停了一切尝试。自2007年3月至12月中旬,两市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试水激励。其间,证监会集中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治理挂钩。
东风渐起,万事俱一马平川
股改奠定了激励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收官,困扰资本市场发展多年的难题终于迎刃而解,市场各方利益达到了完美统一。由于激励股票最终将进入流通市场获得较高的资本溢价,而这一过程正是管理层激励的动力所在。上市公司市值的起落直接联系着激励股票的溢价水平,这将驱使激励对象主动去进行市值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为激励计划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度完善为激励保驾护航。股权激励是成熟资本市场捆绑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的常用手段,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地推进制度建设,为激励模式的推广提供了良好氛围。 1999年至今,在各方努力下,激励制度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心倍增,相应的激励方案也逐步走向成熟。
治理规范化将推进激励的有效性。2007年初推进的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整改获得明显效果,经过10个月梳理,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已基本确立,独立董事制度效果不断增强,非受限流通股东的话语权明显改善,控股股东违规现象逐渐消除,上市公司回报意识不断增强。逐渐规范的公司治理将为制定有效的激励方案起到促进作用。
市场调整带来激励试水良机。2007年初,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因公司股价高高在上而陷入两难境地。过高的股价抬高了激励对象的介入成本,也压榨了激励股票的赢利预期,部分上市公司无奈地陷入长期观望之中。自《管理办法》出台后,100 多家公司均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真正提出具体方案的仅有40多家,而真正实施的不足半数。可以说,推行股权激励的时机十分关键。近期,二级市场股价大幅缩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此时若推出相应的激励措施,无疑能迅速恢复市场信心,并降低激励对象的参与风险,可谓一举两得。
监管层再度推进股权激励。2008年1月24日,尚福林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规章制度,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文中高度评价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的《管理办法》,称其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举无疑是对监管层两年以来不懈努力的肯定,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继续有条不紊推进激励措施指明了方向。随着各方准备逐渐成熟,股权激励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将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各有千秋,百花园春意盎然
股改以来,两市共有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股票期权形式颇受市场欢迎。据统计,73家上市公司中有18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而占已公布方案76%的上市公司不约而同选择了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标的。由于期权不涉及原有投资者的股份变动,不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变化,对于涉及到国有股权转移等敏感问题的国企来说无疑省去了诸多麻烦。据统计,目前,80%的美国500强企业采取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这与我国当前的激励形式比例较为类似。
激励比例相差悬殊。《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企业首次推行股权激励有明确规定,激励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较为宽松,激励部分不超过10%即可。我们从股改后激励公司的方案中看到,有3家上市公司用满了10%的额度,另有11家激励比例在8%以上,而3%激励额度之下的也达到了17家,总体看,两极分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激励有效期较为集中。73家样本公司中,有29家选择了5年有效期,占总量的40%,60%的上市公司将有效期计划在4-6年之内,而选择1年有效期和10年有效期的分别为1家和4家。由此看来,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周期应该多数集中在5年左右,对于过短或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其效果也会因其短视行为或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变得难以预料。
定向增发成为标的股票来源的首选。59家上市公司选择了定向增发来确定股票来源,占总数的80%,另有5家选择回购,7家选择股东内部转让。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较为青睐的方式,原因之一是它可以带来现金流;选择内部转让意味着激励成本将由部分股东承担,则更体现出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期尤为强烈。
业绩指标仍是考核的主要方式。从目前已推出的激励方案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仍沿袭了原有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部分公司尝试引入了市值考核,包括宝钢股份、鹏博士、万科等。
与早期的激励方案相比,在上市公司专项治理结束后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出现了三个新特点。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节奏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中激励比重明显下降;激励方案中股权的授予和行使的条件更加严格。
新变化折射出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理解的进一步深化,相应的成效将会在未来的市场中表现出来。
双刃高悬,分轻重利害攸关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能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而水土不服则有可能大病一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制定与自己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激励计划才是关键。
激励对象如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公司运作,对公司的行为代表公司发表独立的意见;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公司的决策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外部董事是由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多数为延伸产业链中的关联企业代表。很明显,这些角色均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如果不将其纳入激励对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激励计划的效果。
但是若将他们都纳入激励范畴,独立董事可能会由于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决策密切相关,从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影响其独立性;监事不得不回避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监督事项;外部董事的加入则与监管层倡导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公司高管人员这一原则相违背。
激励成本如何分担?《公司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成本可由公司税后利润负担,但是《管理办法》却明文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对于要努力实现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来说,怎样解决庞大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难题。如果将成本均摊到所有股东身上,则意味着全体股东承担着所有的风险,权益会被摊薄;而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是额外的蛋糕是否能吃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现有的收入。这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原则存在差距。
但是若全部由激励对象自己承担,这对现有薪酬体系下高管的支付能力将是个严峻的考验。从某种程度上讲犹如画饼充饥,很难起到激励效果。
激励强度如何设定?以美国高科技行业的平均水平为例,高管的期权为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七倍,核心员工的期权也高达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两倍。实践证明,全球38家最大的企业在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后,销售、利润都有大幅度提升。
相比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然而,当前国企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因地域和行业的不同差距很大,并且福利与收入比例倒挂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统一使用年收益30%这个最高额度,恐怕也会因为预期收益过低、且存在一定风险,从而使得不少国企老总不感兴趣。
民营企业面临的束缚要少一些。2007年初苏宁电器抛出2200万股的激励计划,按照2008年2月15日的收盘价来算,34位高管的预期总收益已达到了13.71亿,短短一年时间,人均获利4032万。
激励不足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激励过强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了顺利兑现巨额收益,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给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激励收益如何实现?从已推出的激励方案看,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期权,其最终兑现都要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换句话说就是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收益,必须要在二级市场上抛出股票才能实现。
设计激励方案,其中有一个目的是增加高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但我国的高管要兑现收益别无他法,这很可能会上演一轮又一轮的减持热潮。由于公司的发展会经历不同的周期,高管减持可能会向市场传递出公司发展将减缓的信号,这将影响其他股东的持股信心,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以权益增值的方式实现激励收益,能够促进高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但在发育尚未健全的中国证券市场,设计激励方案时必须要考虑,由于影响股价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多,未来市场对公司的估值很难测算,所以一旦高管的权益被允许流通后,减持冲动几乎不可避免。
考核指标如何设计?每家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资产质量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因此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
业绩指标、增长率指标与公司发展紧密联系,而且最为直观,为当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但是单纯用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却没有考虑到股东权益的增值,股东权益更多的体现在公司的股价上,市值是股东权益的集中体现。并且,可能会出现企业业绩增长,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但同期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既承担激励成本又在二级市场遭遇损失的尴尬境地。
但是加入市值考核指标后,也会有新的难题出现。即公司业绩提升了,但市值由于种种原因缩水,激励对象推升了公司业绩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综合考虑,考核指标的设计应以相对灵活的方式结合多种指标,可以设计不同的考核方案,能兼顾公司与股东共同收益为好。
激励计划如何监控?现有的激励计划均由上市公司自行拟定,而考核与激励的对象正是企业高管,对于这种自己考核自己,自己激励自己的模式恐难以保证公允。
企业高管对企业未来的规划思路和增长潜力了解之深非他人能比,此时设计的激励方案自然不会将未来的利好预期包含在内,事实上,这正是某些高管实现授予权益的秘密武器,而普通投资者只能寄望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激励的效率,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原则。
上市公司可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对公司状况长期跟踪,尽可能地贴切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激励方案,这或许是一种在高管信息优势与道德风险之间折中的解决方式。
论文摘要: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解决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问题,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确保委托人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已成为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关健点。国有企业委托层次过多、所有者缺位,委托关系模糊、激励机制失效和约束机制弱化等导致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合谋以及寻租问题突出,完善国有企业委托关系必须精简委托链条,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国有企业委托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内部人控制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经理人员(人)有损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行为。。西方国家中,由于股权分散化,委托关系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倾向,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具有以下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首先,和其他转型国家相同,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缺乏人格化代表。其次,中国的内部人控制由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相统一,极大增加了所有者的成本。最后,由于中国现在还缺乏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企业经理人员主要由上级行政部门指定和从企业内部选拔,无法保证他们的经营能力。
(二)合谋问题更加复杂
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安排非常注意防范协作生产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西方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去监督协作生产中的其他人员。但监督人和被监督人仍有可能达成一种默契—“合谋偷懒”,造成外部不经济。
在中国复杂的多级委托结构中,这种合谋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中层合谋”,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在总利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份额。可以说“中层合谋”是中国的一个“特例”,这使合谋问题更加复杂。
(三)寻租问题异常严重
在中国的企业委托关系中,寻租活动表现为一是争当人上,由于人职位的权利、地位、身份和许多既得利益,使得许多并无真才识学的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行贿等非正当手段当上了人,这种寻租活动使得企业很难选拔到合格的人,这也是最高的成本;寻租活动表现二是人当上之后,不是通过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讨好其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拉关系、找靠山、走后门、游说、疏通、哄骗、接近权利中心、行贿等寻租活动为企业或个人谋利。寻租活动的蔓延,既导致公共权力的不合理运用,又造成社会资源的畸形配置和浪费。寻租的不良后果还表现在阻碍制度创新,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扭曲市场规则,产生了更多不公平的竞争,甚至腐败盛行的社会风气,使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更加复杂。
二、国有企业委托关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委托层次过多,成本过高
西方典型的委托关系中,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与一般雇员等级次。而中国国有企业在现代公司制的改造中却存在着人代会、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与一般职工等多层委托级次,重大型国有企业尚存在稽查特派员这一特殊级次。可见,中国国有公司中的链条远高于西方公司。由于委托层次过多,博弈和谈判是反复进行的.而且委托和监督的动力不足,各级人的目的和行为紊乱化,不仅会出现累积性的信息损失,而且产权保护的动机具有衰减倾向,这些偏离于终极所有者目标的各级人的行为必然使成本直线上升。
(二)所有者缺位,委托关系模糊
在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中,国家将国有资产注人国有性质的现代公司后,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公司制企业实行法人财产制度,国家作为出资者,是委托人;企业法人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者,是人。但是,从国有公司制企业的实际运行看,公司治理结构在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规范经营者行为方面并未发挥真正的作用,委托关系模糊。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激励有余。当前,中国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中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收人差距呈现越来越大趋势、高管自定薪酬、薪酬与绩效脱节现象突出。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报酬,企业却亏损,风险与报酬严重脱节。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在国有企业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但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命一定程度上带有行政命令色彩,与国有企业更多的是因为享有行政垄断地位而取得较好业绩的诸多事实,决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不能制定过高,与普通职工收人差距过大,则属于一种分配制度不公现象,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约束不足。一方面,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没有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构成的权利相互分离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缺乏对经理的有效监督,监视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外部约束机制缺乏。由于“所有者”虚化,而且履行委托人职能的政府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所有者,而是追求多元化目标的行政机构,因此没有内在动力去选择、约束经理的行为,甚至会造成内外勾结、共同侵蚀国有资产的严重恶果。
三、结论和建议
(一)减少委托关系的层次
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一套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具体运作国有资产,并作为实际委托人直接向国有企业派驻董事会成员,以此来实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使“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进人企业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弱化了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杜绝了国有资产在若干中间委托层级的“流失”,使成本大大降低。
(二)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
进一步加强改革力度,切实推动政企、党企分开,在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必须明确政府的地位与职责,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公司的一切决策和一切运转应该依照规范的公司治理基础之上。政府在企业中依照《公司法》没有任何强制性干预的行政权利,它的权利应该在股东大会或通过委托的董事实现,从而使国有资产能真正按照资本的属性进行运营。国资委应培育一个专业化、职业化的董事阶层,专门行使董事职能。为防止选择董事的行政行为,要建立合理的董事人员能力评估体系,形成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的局面,对董事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查和考核。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激励就是委托人如何使人在选择与不选择委托人目标时,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确保国有财产不至沦落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事关社会的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的未来走向。解决国有资产人(经理人员)的激励问题,可以参考国内外企业成功经验,结合中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其工作情况的,与其贡献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人不能简单地与国际大公司、非国有企业攀比,采取股权激励不能过度“加工资”,要将国有企业业绩和高层管理者任免相结合,还要遵循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兼顾效率和公平,合理把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关系,防止差距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