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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 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第六条 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七条 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 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质监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审查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确定专职质监人员,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从事房屋修缮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房屋修缮单位,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质监机构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规程和验评标准,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全面进行监督,同时,重点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应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做好记录,检查有关资料。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修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整理有关资料及初验质量等级。填报竣工工程验收申报表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正式验收。凡未经质监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经验收属优良、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对经验收属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项不合格工程的,应通知房屋修缮单位返工;对其中虽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无结构隐患,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责令房屋修缮单位按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的20-30%,做为经济赔偿,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质监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对严格遵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有关规范及其他规定,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较高的房屋修缮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和修缮单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二)违反有关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的,责令其整改,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施工质量低劣的房屋修缮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质监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2、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关键词:南水北调 中线干线 工程质量 质量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丹江口水库水库自流引水,沿京广线西侧,经河南、河北到北京、天津,输水干线全长1432公里(其中天津输水干线154公里),年均调水规模95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线性工程项目,其历时之久、耗资之大。其在具体的建设管理中层次比较复杂,这便给工程质量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考验,比如说其中有三种建设管理模式:直管、委托、代建,而这些之中又包括了90多个监理标段与200多个施工标段,由此可见此项工程建设十分复杂。基于此,本文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和采取的一些措施予以探讨,期望各位领导和前辈批评指正。
一、建立了开工检查制度
建立了新开工项目开工检查表制度,对所有新开工项目(包括基础处理、膨胀土换填、渠道缺口填筑、渠道衬砌、桥梁施工等)首仓、首段、首面各项施工准备包括(不限于)施工图纸交底、人员设备配备、施工方案及措施计划报批、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验、生产性试验、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及技术交底与培训、现场准备及有关记录格式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将所有准备工作清单在现场挂牌公示,每一项准备工作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检查人,建立逐项检查销号制度。
监理单位在新项目开工前对各项监理准备工作进行梳理,责成专人落实,特别要对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和检验计划进行重新梳理,并酌情补充、完善。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培训并确定检查记录表格格式。开工前28天,监理单位须将施工计划及相应的开工检查表报送我部,并于开工前7天通知我部现场代表及质量安全处参与联合检查,否则不得施工。
二、开展了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及岗位技能培训
针对不同的人员结构层次,认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工作,通过作业交底或培训使一线操作人员要知道规范的操作方法,掌握操作要点,知道自己干什么,怎么干,通过岗位技能培训使质量管理人员不但懂管理而且要会管理。
三、实行了质量责任人挂牌公示制度
在开工初期,要求施工单位在关键项目、关键部位建立工序质量责任人制度,在每个工作面挂牌公示,接受监督。要把关键项目、关键部位施工质量控制的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管控范围,加强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落实了质量奖惩及逐级责任追究措施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2012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鼓励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对关键工序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每一级都有相应的职责,每一级对下一级的管理都有连带责任关系。所以,虽然管理链条长,但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但重在奖励。经过摸底测算和在实际工作中试行,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后,施工一线的作业工人,如果工作成绩突出,可以增加月平均工资收入的近30%,但如果未按施工技术要求作业,相应也会受到处罚。《办法》中奖励标准是处罚标准的1.2倍,重在奖励,适当实施处罚。自2012年认真开展了关键工序考核,并及时兑现了奖罚,调动了一线工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第六条 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
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
第九条 发生工程(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总站(站)报告,由市或区、县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的处理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由监督总站(站)会同市或区、县人防部门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总站(站)负责处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万元以上1 0 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 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事故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移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监督总站(监督站)缴纳管理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监督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XX年上半年以省厅对质量监督考核为契机、以“质量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力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村镇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上半年工作小结
(一)、工作完成情况
1、XX年初召开了XX年建设、监理、施工、质监员等一系列年度座谈会,总结了XX年工作、规划了XX年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
2、完成了XX年下半年“舜耕杯”评审,XX年全市共创“舜耕杯”奖工程 30 项。
3、召开了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加强村镇工程管理水平,缩小城市差距,计划XX年下半年出台“**市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全面落实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改革,4月份起全面实行竣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5、派员参加了在黄山举办的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协会会议、北京市分户验收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6、参与建委、省厅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
7、召开了质量年活动动员会,2月份在“质量年”活动全面启动。
8、参加了省总站组织的质量巡查。
9、组织完成了一季度工程现场巡查,切实落实了质量年活动。
10、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0份,368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总造价 11.7 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88.8万元。
11、监督竣工验收 48 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12、完成竣工备案40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
1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44 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14、进行不良行为记录5次。
15、受理质量投诉3起,结案1 起,其余正在处理。
16、备案监理合同31 份265 个单位工程,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100%;
17、完成了XX年度监理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及优秀总监的申报工作;
18、完成了省总站、建委、建管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总站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总站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三)、加大工程质量监督随即巡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1、转变质量监督方式,将工作重点放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抽查,同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2、在监督执法方面我站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下发44份《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对两项工程进行了现场取证与调查笔录工作,其中 工程向全市建委提交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3、进行5次“不良行为记录”促使相关主体、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1、为规范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我站切实贯彻执行将质量监督登记交“**市建委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实行了一次性办理,方便了服务对象。同时站内部实施了四项基本制度;(1)首问责任制;(2)一次性告知制;(3)服务承诺制(4)限时办结制。
2、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在改进信息化管理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对站内局域网进行了完善。及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上公布质量信息,开辟质量论坛,,反映质量动态。
(五)、加大村镇及偏远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消除质量监督空白
为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提高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结合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技术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措施,对村镇及偏远地区进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完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村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开创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共2页,当前第1页1
(六)、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上半年有10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七)、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及分户验收工作推进情况
1、我市进一步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整顿的力度,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度。开展创建“舜耕杯”、“用户满意工程”、“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精品住宅工程”等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2、今年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了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感,提高了工程实体质量,使用户住到了放心房、满意房。
(八)、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出台了《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九)、工作创新情况
1、按照建管处的统一要求,XX年开展的“工程质量年活动”,促进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 高质量管理水平,下工夫治理后台计量、模板工程质量通病。
2、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二个监督室监督区域的互换。
3、4月份起对竣工住宅工程实行了一户一验制,大大加强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
(十)、存在问题
1、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中的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职责履行不力,个别总监现场到位次数较少。
二、XX年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加强对县站、分站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管理工作。
2、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3、继续开展工程竣工分户验制度。
4、扎实开展“质量年”活动,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后台计量和现浇模板支撑体系质量的根本好转。
5、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做好村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对省总站的建议
【关健词】工程质量监督;主要问题;监督模式;创新
1 工程质量监督实践经验和成果
从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间题的暂行规定》以来至1990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2000]38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2003]162号)等,对监督机构的设置、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的内容与程序等均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使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管理论在实践中逐步成熟,并不断的发展起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共有质量监督机构2659个,人员41941人,这些监督机构从青藏铁路、三峡水利工程、小浪底水库到高达492米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奥运主场馆“鸟巢”实施了科学的监督,使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重大质量事故总体上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同时在有效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宣传贯彻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工作,为保证我国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建设市场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大发展的阶段,投资主体、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也处于膨胀发展阶段一些建设单位因工期、利润趋使等因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施工许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即开工建设,不办监督手续,脱离监督;为了最高利润,片面采取“最低价”中标,采购劣质材料,强调工期牺牲质量。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挂靠现象严重,违法分包,包而不管,偷工减料。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甚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一味迎合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无理变更设计,在不合格材料、文件上签字,出假检测报告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建筑质量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2.2 质量监督问题
面对大规模、高速度发展的建设市场,目前质量监督工作也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2.2.1 80年代1名质量监督人员监管工程3~5万,现在中等城市1名质量监督人员监督工程达30~50万,而且监督内容也从单一实体监督发展到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等监督。
2.2.2 目前监督责任更加深化,问责制也越来越严峻,而监督费从2008年11月也停止收费,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任务重、责任广、人才流失、监督推诱的现状。
2.2.3 目前监督工作内容不断增加,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等机构的质量管理、节能工作管理等相继纳人监督范围,而且监督工程也向“高、深、大、难”方面发展,给监督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2.4 监督体系不顺、性质模糊、地位不清、无行政处罚权利。目前监督机制也处于“三步到位(基础、主体、竣工)”的基本模式,与当前控制工程质量风险、防范事故的政府要求不接轨。
2.2.5 监督方法、手段单一、落后,单靠传统“看、敲、摸、听”、核查资料已不适应当前国家快速发展,一旦诚信机制弱化、质量资料虚假将给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处理带来不准确的信息。
3 创新监督模式
3.1从按部就班的“平均化监督”向突出重点的“差别化、分类监督”转变。
3.1.1 监督工程差别化管理。
将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风险大的高难度工程及特大型工程、村镇工程管理纳人到主要监督内容,对不同的工程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整体受控。
3.1.2 监督企业差别化管理。
针对资质相对低、素质相对差、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承建的工程,强化监督频次与力度。可根据资质级别、工程类别等进行梳辫子,分类检查。
3.1.3 监管领域差别化管理。
要针对监督范畴的不同地域(如山坡、郊区),实施不同监管要求。
3.1.4 监管环节差别化。
要针对工程不同部位、工序、环节,特别是高、难、新的新工艺及技术风险高的环节强化监督。可针对工程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监督方案、监督交底和巡查。
3.1.5 监管人员差别化。
要根据监督人员专业职称、技术水平、监督工作经历与工作责任性,针对工程特色合理配置监督力量,提高工程的监督效率。
3.2 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督机制。
将工程质量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管理结合起来,从多个环节严格把关,探索实行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构建资源共享平台。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建设市场环境,为工程质量提供保证。
应以“现场”为龙头,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针对现场中质保体系、人员、实体等方面的制约措施,与稽查、市场、开发等部门联动进行处罚。
3.3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科学监管。
以网络为支撑,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实效。建立统一的监督电子平台,全面加强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3.4 探索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举措,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安定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可首先探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强制性保险,通过市场化的经济手段落实企业质量责任。
3.5完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3.5.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机构,完善内部机制、工作程序,市、区县要以一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挂帅,专门成立健全的质量投诉机构和完善的工作程序。
3.5.2 加强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人员办事行为准则、自身业务培训,要体现出规范化办事作风,避免被投诉人间接投诉。
3.5.3 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工作考核与质量投诉挂钩。质量投诉工作完成不到位、目标不达标的考核一律不合格。
3.5.4 对于难办事件、重点事件、群访事件要及时上报,加强质监与市场、开发、稽查等部门的沟通、联动,探索通过质量保险制度、资质资格准人制度等市场机制加强质量投诉工作。
3.5.5 加强技术鉴定工作,一方面组成专家库,另一方面可与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建立技术合作协议。
3.5.6 每年定时召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会议.
3.6将目前的“三到位”模式改变为以平时巡查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3.6.1 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要完善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和积极开展各类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综合检查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机构要从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建材、混凝土强度、地基处理、门窗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要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检查指标、方法、内容要进行优化,使检查更加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3.6.2 监督检查要严格执法。
3.6.3 监督检查要严肃,不能走过场,发现问题要严格执法,要与市场、开发、稽查等部门联合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办法。
3.7 制订严格的监管人员考核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监督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操作性强、有激励机制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动监管作用,不断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稳定的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从业行为的联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施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包括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单位。
第五条监管范围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
第六条监管对象为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从业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联动监管内容
第七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情况;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情况;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情况;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情况;
(五)履约期间是否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九条全市交通工程建设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和安全从业行为。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三章联动监管责任
第十条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一个月)收集汇总有关部门采集的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投宿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认真记录,经当事单位和人员确认后,根据性质和程度进行分类汇总,定期报市局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核准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作出降低企业资质、资信等级,直至吊销资格的处理。受理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5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必须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栽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市场中下列违纪违法者,按第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取消已经办理的资信登记。(二)投标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处理,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五)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设计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扣减其2%~5%的设计费。
(六)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监理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员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建设单位(业主)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八)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除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
关键词:石油化工;监督执法;对比;思考;展望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Shaanxi Province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and oil chemical industry Testing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their respective profiles and their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compared with each other and thinking on the future work of combine with the actual unit.Key words: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ontrast; thinking; Outlook
中图分类号:TE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内蒙站)于2011年9月前往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陕西站)考察学习。考察中,详细了解了陕西站内部管理、工程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的理念,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不仅开阔了眼界,而且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
一、陕西站工程监督和行政执法的特点
1、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1997年6月经陕西省编委批准成立,是按行政处级设置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和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的专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2000年机构改革后隶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政府监督。《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后确立其执法职能,工作人员通过考试都取得了《行政执法证》。2009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陕西站的行政执法职能由政府委托变为法规授权。
2、工程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首先,工程监督从过程监督转为行为监督,使企业由怕到盼,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其次,从监督执法、科学监督、体系建设和监督程序、监督服务四方面完善执法监督体制;三是制定下发了《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开工备案管理规定》、《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现场焊接操作人员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上岗考核评审暂行办法》,在项目开工前对参建单位资质和管理人员资格、焊接操作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验证考试,做到了“关口前移”,以确保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现场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特点。首先是每年进行春季质量和安全执法检查和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等专项检查;其次是执法程序上,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在现场先签单,即《监督抽查记录》,对项目经理、监理等口头告知其违法违规;根据违法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次下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通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停工整改的现场下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通知书下发后必须有反馈单,做到执法有闭合。
4、面临的情况:陕西省在“十二五”期间石油化工投资规模将要增大,陕西站要把石油化工监督工作做好做强,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内蒙站与陕西站的对比
1、从机构设置上看,陕西站隶属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站隶属于自治区质监局,与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且正在筹建国家天然气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三合一”,内蒙站行政执法覆盖面更广、点更多。
2、从执法职能上看,陕西站是全国第一家以省级法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权限和工作职能的监督机构,内蒙站是根据《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确定为质监局的委托执法单位。陕西站在开展工程监督和现场行政执法方面都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而内蒙站在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刚刚起步,需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
3、从监督内容上看,陕西站是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监督内容较多;内蒙站只针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虽然监督内容较之于陕西站少,但更专一更具体,有利于将监督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陕西站与内蒙站对比后的思考
通过对比,内蒙站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实际吸收和借鉴陕西站成熟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监督和执法程序,促进内蒙站监督和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特别是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等形式,提高企业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企业自觉接受监督,从而减少工作阻力。
2、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监督执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督和执法人员综合素养,树立公正执法形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产生负面影响;借鉴陕西站的经验和做法,将工程监理人员纳入到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当中,以便更好的发挥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作用,从而促进和提高各项工程建设质量。
3、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利用单位网站及时公开各类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透明度;也可建立参建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单位进行曝光,促使企业自觉按照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4、树立执法服务意识,这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处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处罚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在提高工程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5、借鉴陕西站先进经验和做法,开展参建单位开工备案工作,促进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四、对今后工作的展望
近年来,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量迅猛增加,尤其以新型煤化工为代表的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等工程的兴起,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也不例外,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各类石化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这些技术难度较大、设计和施工复杂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投入建设,使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得到广泛应用。在有利于推动产业进步、满足更多需求的同时,也对工程监督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