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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调动县机关各部门(单位)向上向外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并贯彻上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完善引进资金考核奖励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奖励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县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二、考核奖励的引资范围
(一)各单位向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争取到的拨款或借款;
(二)向县外横向部门、单位或个人争取到的借款或捐赠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
上述引进资金中,不包括:供本单位使用的非项目资金(包括工作经费、装备经费等);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借款;借贷的期限在半年以下或利息高于基准利率的借款或贷款;挂钩联系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引进资金认定办法
(一)向上争取到的项目资金以省下达文件及到位票据为认定依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政策性项目资金平分计入相关部门。
(二)向县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人或外商争取到的捐款,必须进入引资单位账户,以银行进账单为认定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政策性贷款,以贷款协议和银行进帐单为认定依据。
(四)借贷性引进资金减半认定。
(五)县委、县政府已基本达成意向再由责任单位落实的引资,按30%给予认定。
四、引进资金考核任务
2008年各单位引进资金的考核任务,以2007年实绩加上10%增幅后确定(具体任务见附件一)。2009年后各年度的任务数,按上一年任务数递增10%确定。
五、考核奖励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对积极努力争取资金并取得一定实绩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各单位所得奖励经费只能用于争取资金开支或弥补办公经费、项目经费不足。
(二)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引进资金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引进资金的认定和考核。每年5月底前,县引进资金考核小组要完成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三)工作经费奖励按各单位引资任务额度设定7档基本标准,再结合各单位实际完成情况折算应得的奖励经费(基本标准和折算办法见附件二)。未下达给任务的部门、事业单位如有引进资金,按完成100%计奖。县财政局的引进资金工作经费奖励由县政府另行研究。
(四)已奖给工作经费的引进资金项目,引资单位不得向受益单位报销任何引资费用。下属事业单位引进的资金,不能计入主管部门引资额度。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乱发钱物、乱摊乱派等违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工业区管委会、市文化商务区指挥部、风景区开发建设办、市城南改造建设指挥部、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景观大道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市商品市场园区、市综合物流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
二、引资目标任务分解
年引进实际利用外资1.5亿美元,内资15亿元(指标分解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及奖励
(一)对考评对象采取年终评分办法,总分为200分,内外资各100分。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对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市委、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同时完成内资和外资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完不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奖。
(三)评选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奖。根据考核得分和相关工作表现,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四)评选内外资重大项目引进特别奖若干名。
(五)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20名和优秀服务工作者10名。
四、考核方式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由各镇(街道)、东工业区管委会、市文化商务区指挥部、风景区开发建设办、市城南改造建设指挥部、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景观大道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市新兴产业集群区管委会、市商品市场园区、市综合物流园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外资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审核,内资完成情况由市经济发展局牵头审核。
五、考评办法
(一)外资考评办法
对考评对象采取年终评分办法,按基本分和加分项目加计分数。
1.基本分:实际利用外资的考评基本分为10分,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
2.加分项目:在完成基本分基础上,以下项目可进行加分。
(1)实际利用外资比目标任务每超5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新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利用外资达到实际利用外资考核目标任务的2倍数为考评指标,达到考评指标的加5分,每超考评指标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新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数(含增资),每新批一只项目加3分,当年注册资本到位50%以上的再加3分。引进新批世界500强企业(含增资),每完成一个加5分。其中农业、服务业项目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4)引进经认定的重大项目,每增加一个加5分。
(二)内资考评办法
对考评对象采取年终评分办法,按基本分和加分项目加计分数。
1.基本分:实际利用内资的考评基本分为10分,完成实际引进内资考核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
2.加分项目:在完成基本分基础上,以下项目可进行加分。
(1)实际引进内资比目标任务每超10个百分点或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2)实际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加2分。
(3)对当年新增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上)且市外、国内来投资者(包括人归乡投资者)股权占30%以上的项目,每个加2分;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已达总投资的30%及以上的再加2分。
(4)引进经认定的重大项目,每增加一个加3分。
一、土地政策
乡镇和村组可以利用现有的废弃厂房、闲置场地,以出让、承包、租赁等形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吸引各方投资。
二、鼓励政策
(一)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工业性项目,顶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企业实现的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招商乡镇或村组。项目落户在县产业园区或其它乡镇、村组的,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对有关乡镇或村组给予一次性重奖。
(二)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5年内项目上缴财政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乡镇或村组,从第6-10年每年按财政收益部分的20%返还项目所在村组。
(三)乡镇或村组引进的社会(不含国家投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按固定资产的0.5%—2%一次性奖励有关人员。
三、环境保护
(一)凡落户乡镇或村组的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县政府给予挂牌保护。
(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企业所需的水、电、路、讯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公用设施良好无损,运营正常,相关费用执行最低标准。
(三)对引进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包抓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待遇政策
(一)落户乡镇或村组投资兴业的客商和家眷,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客商,符合条件的,授予“优秀投资客商”称号也可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三)对投资公益事业的客商,根据投资规模和社会效益,适当表彰功德,或进行冠名等。
五、奖励和其它
(一)引进产业性项目的乡镇或村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实行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0‰。奖励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奖励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5‰奖励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二)乡镇或村组要将奖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费用、并奖励有功人员。凡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乡镇和村组所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项目受奖的乡镇或村组,需按照《县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向招商局提供认定材料3份,由招商局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一、引进项目所具备的条件
1、工业项目。
2、项目投资者为*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4、项目的税收在*区缴纳。所指税收包括国税、地税和项目应缴纳的其他由财政收取的税费。
5、项目业已投产。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二、项目引荐人所具备的条件
6、项目引荐人是指直接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区兴办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7、项目投资者和合作者不作为项目引荐人。
8、区直经济主管部门和区、乡领导因工作关系原因引进项目,除引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人员投资项目外,一般不作为项目引荐人,普通工作人员除外。
9、项目引荐人应向招商主管部门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有关投资信息。
10、项目引荐人应对引荐项目提供跟踪服务,并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必要的促进。
三、引荐项目奖励依据和标准
11、根据项目投产后到位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奖励,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和流动资金,具体投资额以审计事务所出具报告为准。
12、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奖励2‰以内,1000—3000万元的奖励3‰以内,3000—5000万元的奖励
4‰以内,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以内,其中直接引进同等规模外资项目奖励可增加1个千分点。
13、引荐人奖励具体数额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对经济发展的牵动性和贡献率以及享受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程度等因素,由区招商局和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14、对引进商贸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招商局和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和引荐人贡献大小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引荐人奖金发放审批程序
15、申请引荐人奖应向区招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区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引荐人奖金申请表》。
②引荐的投资项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出资部分内容)。
③引进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④项目单位出具的《*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金申报表》。
⑤引荐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有效证明。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镇特色产业,提高产业集群化水平,加大对电机产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和调动电机及配套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推进企业扩规模、登台阶,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扶持奖励对象
新引进的和现有在古溪境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电机及配套企业。
二、扶持奖励依据
在符合守法、诚信、维权、公德的条件下:
1、销售额:以国税部门提供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开票销售额为依据。
2、纳税额:以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供的工业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税金为依据(不含退库、罚补税金)。
3、投资总额:以国税局提供的设备抵扣额为依据,设备投资占总投资的70%推算。
4、其他奖项以获得的相关证书为依据。
三、扶持办法
1、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有效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电机及配套项目以及现有电机产业转型升级的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实行项目一条龙服务。对重特大项目、产业前沿项目,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成立专门项目服务工作班子,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在用地、贷款、招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2、实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镇主要领导挂钩联系扶持电机及配套企业,企业遇到正常程序仍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挂钩联系的领导反映并努力帮助解决。
3、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引导电机及配套企业积极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科学健康发展。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帮助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培育支持企业上市。
4、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帮助建立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研究生工作站等。优先帮助包装各类项目申报上级各项扶持资金。
四、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项目开发奖
对新引进的电机及配套项目除对引进者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对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在现行土地政策前提下,凡进工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依据区位等级定为20万元/亩(不含契税)。根据投资规模且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正式投产,综合税负超10万元/亩的电机及配套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的、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按企业所用地块实际土地出让费用的10%、15%、20%给予奖励。外资企业折合成人民币比照享受。
2、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正式投产,且投产后综合税负超10万元/亩的,自正式投产后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所得税中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50%、25%给予奖励;实现国税开票1000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再分别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中镇财政分成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对现有电机产业转型升级的一切新、改、扩建项目按以上办法给予奖励。
(一)夯实了工作基础。
1、加强了学习;组织全局人员全面学习了国家产业政策、县情、资源状况、产业布局、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商务礼仪、合同等招商基本业务知识。
2、完善了“三库”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招商项目库、客商信息库、合同文本库,并包装了一批重点项目。
3、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出台《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在电视台、县公众信息网、县城繁华路段及各大宾馆电子显示屏进行了广泛宣传。
4制作了招商引资宣传推介片;请卫视节目公司制作招商引资宣传推介片,已完成前期拍摄工作。
(二)改进了招商方式。
1、切实加强项目的跟踪对接;今年以来,我局共接待客商60多批次,洽谈项目30多个,对项目实行专人对接、定期跟踪。
2、切实加强以商招商;我们对在重点招商企业进行了全面走访,加强跟踪服务,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以商招商。
3、切实加强小分队招商;上半年,先后前往广州、深圳、东莞、浙江、河南等地进行了多次招商对接活动。
(三)取得了较好效果。
1至6月,全县新签约项目28个。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有美国温德姆国际酒店集团投资的大汉华美达五星级酒店项目、上海闵原集团公司投资的龙迈电动车生产项目和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的赛维20兆瓦太阳能发电项目等3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紫荆福利铸业有限公司投资的年产1万吨高品质轨道交通铸件项目;签订意向协议的项目有博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叉车及立体仓库生产项目和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投资的电力电子无源器件生产项目等2个项目;目前重点在谈的项目有总投资1.1亿元的年产20万m3竹纤维板生产项目、总投资1亿元的花江酒业扩建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的环球驾培驾考一体化项目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华融湘江银行支行项目等12个项目。
二、目前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捕捉难。
1、世界经济的低迷给我国这种以出口导向型和投资驱动型为主的国家经济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国内制造业产能严重过剩,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投资信心不足,投资意愿不强,有效招商信息捕捉较难。
2、招商机制的变化导致一些乡镇、部门参与招商的意愿普遍下降,积极挖掘信息、外出招商、对接项目的不多,对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宣传不到位,我们获取招商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全民招商氛围没有形成。
(二)项目引进难。
1、政策优势不明显,由于各地招商引资竞争越来越激烈,“招商”成了“抢商”,我县受财力紧张的制约,难以制定比外地优惠的招商政策,所以招商政策明显处于劣势。
2、交通区位不优,先天不足的交通区位条件使企业入驻的运输成本相对过高。
3、产业配套跟不上,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上下游配套产业链,项目入驻的间接成本相对过高。
4、平台建设滞后,由于征拆难等因素的影响,可供项目入驻的熟地不多,承载项目的平台建设相对外地十分滞后,也影响了项目的引进。
(三)项目落地难。
1、配套服务功能不全。物流服务跟不上,劳动用工十分紧张,金融服务渠道不畅等配套服务跟不上。
2、政务服务仍不优。全程与“绿色通道”机制有待理顺,个别部门和干部仍然以部门、个人利益为重,导致政务服务不到位,政务环境不优。
3、缺乏自觉维护形象的意识,人文环境不优。个别干部、群众甚至乡友散布有损政府和部门的言论,导致一些客商不敢来,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
三、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
一是我们将再组织召开一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力度,对招商引资进行再奖励、再鼓励,营造全民招商良好氛围。二是召开一次全县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会。全县将统一包装竹产业等8个方面12个重点招商项目,并邀请一批客商来考察、洽谈。
(二)进一步加强招商项目调度与服务。
一方面积极加强项目跟踪与洽谈,促成在谈项目尽快签约;另一方面扎实做好签约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支持服务工作,力争项目尽快投产。
(三)进一步开展针对性专业招商活动。
一是积极加强和在外乡友、商会、协会的联系,建立更为广泛的交流、沟通和推介平台,捕捉更多招商项目信息。二是重点包装一批突出本地资源优势类项目,大力宣传推介,以小分队招商为重点积极前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展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招商活动。
一、奖项及奖励标准
1、发展高新产业奖。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新产品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建设创新平台奖。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技术平台,包括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区、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引进高端人才奖。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单位,每引进一人给予1万元奖励。高端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等。
4、促进科技进步奖。县政府设立促进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包括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设县长特别奖一项,奖金5万元;一等奖3-5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5-7项,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7-10项,奖金各2000元。
5、科技成果转化奖。科技成果通过验收鉴定取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成果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对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到重要作用的,每项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被授予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专项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二、奖项报批程序
1、对获省科技厅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自主创新产品或新产品、省级以上创新技术平台、纳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以及引进高端人才、取得省级科技成果、获批发明专利的有关企业或单位,要及时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证书或材料。
2、县科技局负责各单位上报奖项的组织、受理、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底做出奖励资金预算,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县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对获得的其他荣誉,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已列入的,如商标、名牌产品等,按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3、县政府促进科技进步奖,由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4、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5、参与县科技创新奖组织、认定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企业如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污染事故、重大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的各项奖励。
7、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税收解缴在的市属企业包括在内)从事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科技科研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和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设置。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应为创新性显著,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该项目年新增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额达100万元、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一等奖应为技术创新性明显,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50万元、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显著)。
二等奖应为技术有较大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40万元、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或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明显)。
三等奖应为技术有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30万元、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或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比较明显)。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从年起开始设立,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评选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奖金额度视其贡献大小另行研究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无合适项目可以空缺。
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1—3月,表彰时间为当年的9月。但符合市级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的各单位和个人,每年1—3月应积极向市级及市级以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和推荐其申报,凡被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区上不再评奖。
第十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评奖成果必须是通过了技术鉴定或评价,并在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区科技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成果。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或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区推广、应用、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新的创造并在我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信息以及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区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理论和原理上有创新和发展,学术上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一)已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二)已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尚待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申报(若条件符合,可列入区的下一次评选范围);
(三)已获我区科技奖励的项目(申报推广应用类奖励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相同的科技成果,只奖励一次。相同项目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请奖时,择优或合并奖励。
第十三条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按条件确定。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人,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章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级有关部门。
(二)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书;2、评价证明(鉴定、验收、专利、行业准入);3、应用证明(用户报告、经济合用);4、单位证明(归口单位、财政、税务);5、其他材料(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研制报告)。
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项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按照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技术难度、效益、实用价值、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区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学科、领域、专业的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不是申报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评委会提出的拟奖项目予以公布,将收集到的意见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退回归口申报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经区评委会评审公布的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超过异议期的异议,一般不再受理。
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不予受理。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多少或名次排列等的异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状发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追回奖金。
一、食品产业发展思路与目标
1、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发展前景为导向,以当地农产品资源为依托,以加大招商引资为途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产业规模化为目标,尽力培植龙头骨干企业,着力优化产品结构,极力推动科技创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竭力打造优势产品树形象,全力引导食品产业集聚配套,促进食品产业做大做强,使发展成为省乃至全国有名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2、发展目标
(1)产业规模目标:2011年新引进食品产业企业8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家;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60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家,其中投资过亿元的10家。
(2)经济效益目标:到2011年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创税达到600万元;到2015年底,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创税达到12000万元。
(3)质量品牌目标:所有入园食品企业,在正式生产前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达到绿色食品标准,重点企业通过HACCP认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到2011年底,新创立1个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到2015年底,建立县食品检测中心,再创立4个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或省出口名牌产品,争创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4)环保达标目标:至2015年,食品产业产品单位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废水循环使用率达95%以上,入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达省标。
(5)产业配套目标:到2015年底,建成农产品供应基地40个,引进大量产业配套项目,形成食品原料供应、深加工、研发、包装和流通一条龙的产业配套格局。
二、食品产业发展方向与重点
3、发展方向
把握未来食品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农产品种植条件,建设发展农产品供应基地,并依托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引进食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有特色的食品产业。
4、发展重点
构建以特色食品为主导,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为重点,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流通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产业体系。
三、食品产业发展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基地建设,确保食品原料供应
5、鼓励发展“公司+基地”模式,确保原料供应。依托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凡建立与园内食品企业配套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各类专业合作社,予以政策扶持。自2011起,凡县内获得省级以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原料销售给县内工业园区内食品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以正规发票为依据,经食品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搭建承接平台,建设食品产业园
6、规划建设食品产业园,提供良好发展平台。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食品产业的现状,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精心规划2000亩“食品产业园”,并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建设食品园。2011年4月份,做好食品产业园的选址、规划、论证工作,启动产业园的征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2015年底全面完成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7、对食品企业入园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B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C固定资产投资每亩≥50万元或年亩均纳税≥3万元。
(3)符合建设规划要求,房屋建设的结构必须为砖混或框架结构,行政办公室入生活设施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的7%,厂房占地面积≥用地总面积的40%,容积率≥0.6,厂区绿化面积≤用地总面积的20%。
(三)加大招商力度,促进食品产业集聚
8、全民招商:凡新引进食品企业入园的第一引进人,按引进企业(生产企业)自纳税之年起所缴增值税的6%,在连续奖励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1年的奖励,一个企业的引进人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9、团队和单位招商。自2011年起,对于新引进的食品产业类项目的单位,按实际验资数的130%(招工抵资除外)计算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进资数,当进资数达到单位年初下达总任务数的40%以上另奖励引资单位2万元。
(四)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食品企业做大做强
10、新引进企业的税收奖励:
①国税:
a、增值税:根据企业实际上交税收的金额大小,分段提高税收奖励比例,年实际上交税收低于100万元的奖励25%,年实际上交税收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26%,201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奖励27%;年实际上交税收401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的奖励28%,年实际上交税收601万元-700万元(含700万元)奖励29%;年实际上交税收701万元以上的奖励30%。前五年按上述比例进行全额奖励,后五年按上述比例减半奖励(即“五奖五减半”)。(在每月兑付企业税收奖励时,先按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的25%进行奖励,待年终结算后,再根据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总额进行分段计算剩余奖励。)
b、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②地税:按各税种(正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11、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外贸出口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新增出口值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4元人民币,原基数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
1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当年外汇进帐达到注册资本的40%的,企业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县财政分别补贴50%。
13、企业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首年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14、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国内知名企业或对食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等重大项目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15、单位招工:各单位每直接输送1名新员工进入食品企业,并在企业务工满3个月的,经工业园区和劳动就业局验收并建立用工档案,由县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并抵该单位4万元招商引资任务。鼓励各单位到外地开展招工工作,凡新招入县外人员进入食品产业园企业务工,且在企业务工满1周年,经工业园区和劳动就业局验收并建立用工档案,由县财政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抵该单位5万元招商引资任务。
16、县劳动就业局建立培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培训食品类员工,县政府统筹再就业培训经费按每人300-500元分不同技能工种给予培训基地一次性补助。
17、凡通过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凡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配套;凡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县财政再分别给予相应等额奖励;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奖励企业20万元。凡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企业技术创新扶持:对入园的老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实际投入技改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定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食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鼓励食品企业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凡获得国家食品类发明专利者,县财政奖励2万元,对于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国家新食品产品并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0、支持食品企业上市。食品企业上市,采取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本县食品企业建设,从上市辅导期到上市三年内,以上市辅导期上年为基数,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并在五年内按技改实际投入的10%给予技改补助。
21、鼓励项目扶持资金向食品产业倾斜。奖励办法按争取扶持资金的2%计算奖励申报单位。
22、鼓励各商业银行贷款向食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奖励办法:以各商业银行对食品企业上年贷款额为基数,县财政按照其贷款增量部分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2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加强对基地和产业园建设、产业招商进展的调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及时协调解决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24、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的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或专业优势对企业进行引导扶持,助推企业发展壮大。对破坏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最严厉的问责。
25、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制定可行的食品产业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肃考核,奖惩分明,坚持奖惩长效机制。
26、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确保食品生产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四、食品产业发展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