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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93―06
一、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
1.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一道绕不过的坎。
2007年末,成都市共有农业人口516.7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46.83%;实有耕地面积34.48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0.07公顷。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324.4亿元,比上年增长15.3%。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35.5亿元,增长5.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504.0亿元,增长18.9%;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584.9亿元,增长13.6%。一、二、三产业比例关系为7.1:45.2:47.7。全市占46.83%的农业人口仅仅创造了7.1%的国民生产总值,即接近1/2的人口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还不到1/10,农村人口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效益。收入的增加总是与创造的社会财富成正比的。因此,只有在减少农业人口和增大农业经济总量上着力才能提高农村人均收入。减少农业人口,就必须大力推进城市化,转移农村人口,剪断已经在城市定居和就业的人员与农村土地的联系,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是前提条件;增大农业经济总量,就必须大力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大力发展新型农村经济,改变农村经济的结构,土地流转是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土地流转才能加快。
2.凭借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的优先权,率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产权改革。
成都,从2003年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到2007年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历时五年。成都的城市和农村从基础设施建设到产业结构调整、从制度设计到思想观念、从公共服务水平到收入水平差距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2002年到2008年的城乡收入发展来看,成都市的城乡差距小于全国。同时,成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绝对数和增长速度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分析表1,可见成都于2003年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有了明显缩小,显示城乡统筹的实效。但到2006年,城乡收入差距较上年出现扩大迹象,表明如果不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改革,虽然在统筹城乡发展上着力,其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能量趋近极限。“城乡一体化”的精髓是在“体”字上。城市经济迅猛发展得益于市场经济和明晰的产权,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可归咎于生产资料要素没有明晰的产权,市场经济弱小。因而“城乡一体化”就得实现城市经济体制与农村经济体制的一体化。由此成都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上进入农村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进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这一“深水区”。
二、充分释放农村产权改革对促进农民增收的能量
2008年1月1日,成都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此次成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构建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切实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改革的基本原则:(1)严格保护耕地;(2)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4)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改革的重点和基本步骤是:(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到村或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的房屋确权到户。(2)创立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市域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行耕地分级保护,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3)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支持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4)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依法取得。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对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补偿机制,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5)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管理,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改革的保障措施是: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住房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建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机制。
可见,成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主体地位得到制度的保证,由此带来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就是为了更好地强化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用“全域成都”的新理念,打破城乡界限,科学编制全域成都规划;就是为了激活农村土地资产的资本属性,增强农村发展的自身“造血”功能,发展和完善各种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产权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就是为了发展和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和资本为纽带,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将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从而为土地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证。
在推进此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成都有四大举措:
第一,对各区(市)县试点村进行了“确权”,明确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林权等物权关系。通过对农户土地、房屋、林权的调查、测量及公示等一系列环节,最终颁给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颁给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林地使用权证》。此次确权颁证不仅使集体对农地所有权得到明晰,而且也对农地使用权的完整性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的重新界定、承包权的长期固化 和宅基地确权的洗牌。在颁给农民“四证”的同时还发给农民“两卡”,即耕地保护卡和养老保险卡。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有222个乡镇(涉农街办)、1676个村(涉农社区)、24004个组(社)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涉及农户1 195891户。完成入户摸底调查1039268户,完成土地测绘827261户,完成确权结果公示570977户,完成确权颁证314949户。土地确权改革,为农民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财富提供了具有前置条件的制度安排,为农民大幅度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第二,成立市和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开展农村土地、房屋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成都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挂牌,不久,成都受四川汶川大地震影响部分地方成为特重灾区,成都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在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灾区农民,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灾后重建的资金问题。受灾农户自建住房,可以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或新建房屋所有权抵押承诺,向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抵押,获得灾后自建住房的贷款担保。由农村信用联社和成都商业银行发放农村灾后住房重建专项贷款。截止2008年底,已向4527户灾毁房屋农户出具意向担保函,正式签约2566户,担保贷款10704.2万元。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的组建,更加深远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土地产权资本化的进程,柔化了承包地、房屋不能抵押贷款的刚性规定。
第三,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所,形成市、县、乡三级服务平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其主要职能为: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产权流转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服务。这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业农村经济提供了有效平台,为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土地产权流转,不仅使众多的规模经营成为现实,而且为形成众多的农合组织和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创造了条件。成都村产权交易所于2008年10月10日成立,截止2008年底,已有12个项目签约,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项目6个,流转面积为16557.9亩;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3个,流转面积153.28亩;涉及集体林权流转的项目3个,流转面积2888亩。
第四,加快发展农村金融建设和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步伐,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创造条件。成都积极推进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改革,加快组建地方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规范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创建村镇银行、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发展形式多样的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健全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建立了邛崃、大邑、彭州等村镇银行,引入淡马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服务,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后需要进行抵押贷款的农民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创造了使农户基本上能够享有现代企业一样的在扩大再生产和提高生产水平过程中的融资条件。
三、成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增收的实效分析
首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升了农民主体地位,增强了农民的土地观念和财产意识。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本身就是为了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在确权颁证过程中,成都农民自主成立村级议事会。,解决确权颁证出现的各种历史疑难问题和现实矛盾。议事会是在推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目的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使农民有充分的话语权,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改革,不仅充分调动出了农民的“主人翁”精神,而且也激发出了农民的创造性,让农民“自主、自愿、自治”。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了土地流转,转变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了土地规模化流转。如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洪安村,在确权颁证后流转了3500亩土地给黑金果业有限公司,用于标准化绿色葡萄生产基地建设。该公司到目前为止已经投入资金3510万元,完成了标准化葡萄基地内的道路、渠系、土地整理、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500亩用于葡萄种植,1000亩用于彩色薯种植。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激发出了土地的增产增收效益。据调查,3500亩总纯收入为1100万元,每亩平均收入3142元,比流转前每亩纯收入1000元的基础上增加收入2142元。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使劳动力转移,转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土地流转后,让在农民获得更多租金收入的基础上拥有了工资性收入,促进了农民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以成都市双流县为例,农民将手中的土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项目公司签订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后,农民每年每亩地收取900斤大米的租金,三年后开始递增,每年每亩递增50斤,到1200斤时封顶。这就使土地由原来的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使农民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另外,农业项目公司也要雇佣当地农民务工,每天工资约40元。同时,从土地闲置出来的年轻人可以进城打工,使其从第一产业转向二、三产业。这样,以上三项收入加起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前提高了很多。另外,还推进了成都市的城市化进程。2008年,成都城市化率由2007年的62.58%上升到了63.58%。
复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守住了耕地红线。要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产权明晰是最好的办法。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用地、非农用地的规模不仅仅是一次摸底,而且也是对过去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的一次彻底地理清。在不少乡镇,农民领到土地使用权证时,也领到了一张“耕地保护卡”。每年,成都市、县两级政府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6亿元设立耕地保护基金。按照基本农田补贴每年每亩400元、一般耕地补贴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全部打入农民领到的这张“耕地保护卡”中。在这种情况下,一个30岁的农民,如果他的耕地没遭到破坏,到退休时大概可以领到3―5万元。显然这会调动起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即使将土地流转了,也会主动监督企业,不允许企业破坏耕地。这无疑能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从而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在耕地得到保护的基础上,农民也获得了更多的转移性收入(即政策性收入)。
四、农村产权改革对促进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
2007年,成都农民人均纯收入5642元,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2520元、工资性收入2381元、财产性转移性收入448元,比重为47.1:44.5:8.4。2008年,成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1元,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2712元,工资性收人人均2752元,财产性收入509元,比重变化为45.4:46.1:8.5。 见表2
1.进一步健全土地产权流转市场,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分析表2,在农民的收入结构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太小,这就意味着增幅空间大。因而进一步完善土地产权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民土地产权的正当利益和合法的财产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积极培育产权交易非利害冲突第三方组织,即市场中介,发展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交易双方利益,为产权流转服务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比如估价机构、公正机构等。土地流转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其运行过程比较复杂,涉及估价、谈判、签约、鉴证、登记以及违约处理等众多环节。所以,必须大力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培育农村土地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高效、公开、公正地进行。
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对价。土地流转应该支付合理的对价。由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收益低下,土地流转往往难以形成合理的对价。土地流转对价本质上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体现,它由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和土地的潜在效益等四部分组成。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同时,由于土地流转有一定的时间性,在流转合约中必须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物价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不因通货膨胀等因素而缩水,特别是要防止应对实际对价过低而影响农民生活。由于流转中农民弱势地位,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制定土地流转的最低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
允许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这样可以形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真实市场价格,赋予农民更多土地价格制定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土地增值收入的分配。法律必须明确公益性用地的范围,采用列举法明示其具体内容,限制地方政府判断公益性用地的自由裁量权。
2.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组建多形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推动农民向农业工人转变,或转移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虽然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经较大,但工资性收入来源还很单一,主要是外出务工,或当地打工收入。这些收入,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还没有完全接轨。国际经验告诉我们,产权改革是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基石和动力,能够极大地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现代农业是一个大概念,涉及食品、医药、环保、工业原料、生态、休闲等领域。农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能够创造众多新的、较高收入的就业岗位。可见,产权改革对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的空间潜力较大。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不仅会形成新的农村经济活动,而且会新增众多新的就业岗位。比如,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这样就会形成一系列服务组织;比如,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样就会新增加诸如管理、组织、生产、销售等新的就业岗位,使众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家庭经营转向合作经营,在获取土地股份收入的同时还获得参与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济建设的工资性收入。
3.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产权资本化,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发展高附加值农业,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
分析表2,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与从事其他产业的主业收入相比,社会平均效益并不高,平均每月220元。这也是不少农民宁愿撂荒也不愿精耕细作的原因。
产权改革促进农业经济的市场化。这就是产权制度的力量。一方面,由于产权改革,规模化经营成为普遍现象,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无论是现代农业还是其他产业,现代经营的基本条件就是负债经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必将使农业负债经营成为可能和普遍现象,由此,为了提高农业品种的附加值,或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或扩大再生产,经营主体有了充分利用外部资金的条件和可能。所以,加快农村土地产权资本化进程,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是提高农业经营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产权改革并不意味着土地一定要流转。在产权改革后,继续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家庭经营要向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提高农业产出效益”,这里所要求的“增加资本投入”,由于现阶段农户的收益极其有效,土地产权的资本化是实现“增加资本投入”的必要前提。因而需要创新农村金融,努力探索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相适应的多种农村金融形式。
“增加技术投入”。首先,政府对科技农业的研发和推广纳入公共产品范畴,研发和推广主要由政府来做;其次才是农民享用或象征性购买科技服务。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的主体、收益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后,农民对土地的关系更加紧密,主体地位明显增强,对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热情明显提高,对发展附加值高的科技农业有内在冲动。政府加大对高附加值科技农业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缩小农业经营与社会平均效益的差距,将极大地推动农民参与发展现代农业,进而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实现“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
4.健全土地产权流转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农村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
要有流转的可控机制,实现土地产权的可控流转。对农户流转和抵押的产权要进行评估,抵押公司和流转中心必须把好关,不能让后续生存和发展无刚性保障的农户对承包地或宅基地及自住房进行流转。刚性保障包括居住保障和收入保障。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有可靠的非农收入来源,是可以流转的两大必备条件。
为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县委、县政府近年来十分关心农村土地流转问题,2018年专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在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纳入年度内乡镇农村农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对乡镇采取月报告、季调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县总体耕地面积98万亩,截止2019年8月底土地流转面积34.12万亩,其中签订合同面积28.91万亩、50亩以上规模经营流转面积达到25.61万亩,其中流转面积最大的丝路东方田园综合体近5000亩,正在逐步建设中。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在总结2017年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开展了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指导村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工作;县委、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分别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同志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副县长同志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下发了制度规章、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等13个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6个。为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县17个乡镇(街道)和411个行政村居,按照要求全部完成了清产核资及清查数据上传,共清理上传村级集体资产115813.84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0893.68万元),集体资源101.47万亩。完成认定成员858404人,村、组两级728个上传单位全部完成折股量化,全部完成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工作。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集中培训与分散指导相结合。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与量化、成立合作组织等分阶段、分批次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经管站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分别在4月19日-20日、7月19日-20日、9月19日-21日举办了清产核资培训班、成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班和股权设置及资产量化、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还涉及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培训师资人员共200多人次;同时县农业局还专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三个组包乡镇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培训镇村干部30多场次,培训工作人员近3000人次;5月29日-30日组织各乡镇经管站业务人员针对前期清产核资业务不熟,专门在陈王街道崔柳行村进行集中观摩学习,并安排与会人员到郓城唐塔街道和郭屯镇进行了业务学习,对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在宣传发动上下功夫。全县共印发明白纸18万张、宣传通告2000张、全市首创印发彩色漫画宣传页17万张、悬挂标语条幅700余条。通过每户发放一张明白纸、一张图文并茂的漫画,每个自然村至少张贴一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告,在集市、村庄交通要道等关键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和条幅,利用广播喇叭、课件投影等方式宣传培训,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效非常明显。
关键词: 农地产权制度;产权归属;产权功能
中图分类号: F301
1 产权的一般理论
1.1 产权的含义
产权起源于原始的财产归属性质与秩序,与财产关系的形成和演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具有多种含义。目前对产权范畴及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多种学派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产权功能论,其代表人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他进一步指出“所谓产权,是指使自己和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二是产权权利复合论,这种理论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到的在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或者认为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多层次系列财产权利的组合;三是产权体系论,认为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组权利束,认为产权是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由些衍生的各种权利所组成的。
产权的完整与否一般有三个衡量标准:(1)所有者具有的排他使用权;(2)所有者具有的收入独享权;(3)所有者具有的自由转让权。产权结构效率高低的判断标准一般为: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1.2 农地产权制度的含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因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而发生的所有关系的总和,是对土地资源内含的各种权利的设置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分配、享有、转让的规则,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经营权制度两个方面,土地产权的多元性决定了土地权利的可分割性和可分配性,它涉及到附着在土地上的多种权利的划分问题,具有保障、激励、配置、约束四个功能。
2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模式思路评析
2.1 土地国有化
这种模式认为目前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虚无的,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国有制,从而造成农村无政府状态、土地投机严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可以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而农地的使用则采用国家租赁农民的方式来解决。
虽然土地国有化有一定的优点,但笔者认为实行比较困难。原因首先是无论国家通过收购方式还是强制收回的方式达到土地国有化,都存在着巨大的交易费用,这是当前国家所无法承担的;另外,即使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了,国家仍得将集体土地委托给地方政府经营管理,这也存在巨大监督成本,而且也有可能造成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更加虚化。
2.2 土地私有化
这种模式主张集体放弃徒有虚名的所有权,将土地集体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对于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则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保证农民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土地私有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消除土地乱占滥用以及土地使用中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
然而,笔者认为,尽管土地私有制在部分西方国家显示出良好的经济绩效,但是产权制度的安排,除了受经济功能影响外,还受一国政府的偏好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框架下,土地私有化明显是行不通的。
2.3 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
提倡这种模式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具有路径依赖性质的,改革不能从所有制本身出发,而应从制度的完善出发。但对于具体的产权安排则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其首要任务是明晰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既集体土地应归乡(镇)、村、村民小组中的哪一级所有;另一种认为要撇开农地所有权归属不管,应从产权权能的重构来完善现行农地产权制度。
从产权的不同含义可见,产权是一个涉及面广而且复杂的概念。但也正是因为其涉及面广,才给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产权立论提供了空间。提出以上三种模式的学者就是从产权权利复合论的角度来对产权的内涵进行理解,都认为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他们认为,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中的农地产权主体模糊是造成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运行当中种种问题的根源。他们据此认为,改革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其核心就是明晰农地的所有权主体,认为只有明晰了农地产权主体,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改革。因而,当前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只局限于对“集体”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确定,在农地应该归哪一级集体所有等问题上纠缠不清;或者从制度本身对农地的集体所有制进行全面的否定。从产权的一般理论来看,这本身没有什么错误。因为产权的一般理论在对有关产权对制度的作用和制度的运行的探讨时,认为产权主体明晰,产权得到严格的界定,资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但是,产权制度的变迁是要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的,产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根植于其国家客观实际,必须符合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3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重心的转移
3.1 研究重心转移的理论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基本的特征,这也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土地是三大基本生产资料之一,因而农地的产权安排必须基于公有制体制的框架内,也就是说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要考虑效率,而且更要考虑公平,必须保证农地为广大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如果脱离农地集体所有这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去讨论农地产权归属,在现时的中国是不实际的。因此,我们现在所要做的是在坚持农地产权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来研究如何克服其缺陷、提高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不是纠缠于农地产权归属问题上,所进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笔者认为,目前研究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产权权能分割和重组上,产权的功能立论者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思路和理论基础。
事实上,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讨论,多是以产权的功能为逻辑起点的。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同的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定义,本质上就是从对产权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来定义产权的。除上面所说的“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他还进一步指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这就表明他并不是抽象的定义产权,而是将产权理解成为是由不同权能所组成的“权利束”,并从功能上对其权能进行分解和重组,将产权归结为一种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工具,而有效地将“外部性”“内在化”。著名的华人学者张五常先生也认为私人产权包括私有的所有权、私有的收入享受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其中“所有权”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仅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理解产权需要将其分解,定义产权需要从其功能入手。这些都为绕开农地所有权归属来探讨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很好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从产权功能的角度来理解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下的产权内涵,也就是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不变,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如何对农地产权各权能进行合理的分解和重组来克服农地产权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提高其运行的效率;着重解决产权改革“能怎么样”的问题,而不是解决产权改革“是怎么样”的问题,逐渐从“所有权归属争论”转到 “权能重构研究”上来。
3.2 研究重心转移的现实分析
现代产权经济学对公有产权的批评主要就是从其排他性出发的,认为这种产权安排的最主要的缺陷在于其产权的排他性不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更具有自身特色的公有产权形态,它的排他性不强最突出的表现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造成当前很多农村土地实际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二是农民产权权利的残缺,农民不是农地产权的直接主体,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排他使用权和自由转让权,以及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权,而且法律上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欠缺。事实上,正是地方政府具有的过大权利和农民产权权利的残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过多干预和任意侵蚀,才造成现行产权制度中的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土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土地、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发生,也就是说土地集体所有导致的地方政府具有的过大权利和农民产权权利的残缺是农地产权制度运行失效的根源。
按照Y•巴泽尔的观点:私人产权对私有制成分与公有制成分是同样必要的,这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私人产权。它们的区别在于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予生产者何种刺激和报酬。因此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重心必须着眼于如何淡化和弱化地方政府在农地管理中过大的权利,遏止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过多干预和任意侵蚀;通过产权权能的分解和重组,赋予农民具有独立意义的、具有严格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应占有、经营、处分、收益等权利,并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和保护,使做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能够抵挡外来的侵蚀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处理好我国“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几年来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但是目前仍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研究重心的偏移。这迫切要求我们要结合实际,从产权功能论的角度来理解现行产权制度下的产权内涵,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如何通过农地产权权能的分解和重组来克服农地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缺陷,提高其运行效率,才能使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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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集体最终所有权;农户经济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58-03
一、 深化农地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实现的第一次制度创新。迄今为止,农户承包经营已成为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这一经营制度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注目的辉煌业绩。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还很不完善,这既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也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之所以存在种种缺陷,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合理性的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农地最终所有权的模糊性与行政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首要缺陷就是土地所有权边界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统一。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化以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多次变动,造成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复杂。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是不明确、不统一的:或者归乡(镇)集体所有,或者归村集体所有,或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究竟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是模糊不清的。从现实来看,往往是行政村和乡(镇)政府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来掌握和行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样,就使土地所有权与行政权或准行政权混淆在一起。
其二,农地经济所有权的虚置性与残缺性。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支配权与抵押权等产权主体缺位。一方面,乡、村或村民小组只作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与抵押权等经济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户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不拥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与继承权等经济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农户只被作为经营主体而不被当做产权主体;农户只拥有一少部分土地产权(一定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拥有其他大部分土地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农地产权的虚置性与农户土地产权的残缺性并存的局面。
其三,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困难。由于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缺乏保障,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使土地流转既缺乏动力又缺乏必要的条件,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据统计,到1993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只有0.9%。土地经营规模过小、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成为中国现有农业经营制度的一个突出缺陷。
总的来看,中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流转不畅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集中表现为农村行政机构(乡镇政府)和准行政机构(村民委员会)对广大农户的严重侵权现象。具体说来,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在许多地方,乡、村行政与管理机构以集体的名义,经常随意地调整土地的承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二是侵犯农户土地经营权,危害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户的生产经营仍要受到地方行政机构(县、乡镇政府)的干预,不能完全自主经营。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了经营自,但这种经营自既是不完整又是没有保障的。在相当多的地方,县、乡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种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并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许多地方限制农户自由种植,强令农户必须执行一部分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必须完成上级规定的生产任务。所有这些,都使农户自主经营的权利受到很大损害。现有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使农户不能完全自主经营、不愿致力长期经营,而且也使农户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在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集体不再直接使用或经营土地,而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发包权。尽管在理论上说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但在现实中,则是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其结果,乡(镇)长、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小组长们自然地成为实际拥有与真正支配土地的“全权主人”。侵犯农户经营权,强迫农民执行上级种植计划,强令农民向指定部门销售农产品等行为大多都是在乡(镇)长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指令下进行的。这样,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便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从而使农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农村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的直接后果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市场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起来。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广大农户既缺乏完全而有保障的自主经营权,又缺乏完整而有保障的经营收益权,从而使农户未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农业劳动者主人翁权利难以真正实现。迄今为止广大农民只获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拥有实际占有、自主经营和自由转让土地的主人翁权利。因此,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并没有完全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三是严重制约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举世注目的三农问题。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导致农业经营制度不完善和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进行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农村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根本问题所系。
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战略目标
鉴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与战略目标应当是建立健全农地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农地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所谓农地产权归属清晰,一方面,农地最终所有者得以准确界定并为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认定;另一方面,农地经济所有权主体明确,并经过有关法律程序所确认。所有这些,都是农户等有关经济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富有创造性的行为发生的产权基础,也是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和自我约束的经营责任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农地产权归属清晰,可以使各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清晰,有助于降低内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所谓权责明确,就是产权对产权主体和非产权主体都具有约束作用,各产权主体都只能以各自的产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承担产权交易的成本、获取产权交易的收益。农地产权在其具体实现过程中,亦即它通过各种形式如租赁、售卖、转让和联合等运营或流动过程中,以及通过运营或流动所形成的某种生产组织形式下,各相关土地产权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这是农户优良经营行为得以产生和不良经营行为得以约束并能够对后者进行有效追究的直接条件。所谓保护严格,就是指产权归属一经明确认定,就具有了排他性,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主体不得侵犯。对农地产权的严格保护,既可以规范其产权主体自身的经济行为,又可以约束其非产权主体对产权主体的不良行为,这有助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依法对农地产权实施有效的、严格的保护,是确立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制前提。因此,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把农地产权清晰地界定到特定的经济主体身上,而且更要加大对农地产权的保护力度,以确保农地产权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充分实现,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积极的驱动作用和有效的约束作用。所谓流转顺畅,就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最终服从于实现产权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各类产权可以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这既是拓展产权的财产类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途径,又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农地产权的流转顺畅,就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能够自主、顺利而有效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实行承包土地的转包、出租和入股等。这不仅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由途径。
根据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及今后中国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应当明确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二是应当确立农户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存在基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善农业经营制度的关键措施与根本保障。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确立农户土地产权,统称为土地的“确权”。进行这种确权,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完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集体主人,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民个人真正拥有土地的占有权支配权,从而实现农业劳动者与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密切结合。这样,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可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可以进一步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三、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对策
在上述改革理论与思路的指导下,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应当采取以下三方面主要对策:
第一,明确规定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从现实出发,应当以立法形式确定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制,并将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并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农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当代表社区内的全体成员来行使所有权,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经济组织,虽然掌握着占全国80%的农村土地,但由于其存在组织分散、实力薄弱、构成单一、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成为农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6] 而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仅离农地使用者较近,而且具有行使所有权权利义务的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农民群众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应当赋予村级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如发放和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监控合同的执行,有权对浪费农地、滥用农地的不合理行为进行制止等。地方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履行对村级经济组织实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强化、拓展和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所谓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要把农户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必然形成中国特有的新型土地制度,即不论土地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可以独立存在。与其他物权一样,土地承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可要求获得等价的补偿(王德起、吴淑莲,2000)。从法律上确认农户土地承包权,赋予承包权一般物权的特性,农户可依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等特性来拥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力,防止他人的不法干预和侵犯,保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所谓拓展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把农户对土地单一的承包经营权,拓展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具体说来,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有实际上的占有权;有自主种植和经营的权利;有剩余产品的收益权;特别是应当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即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
第三,努力建设农地流转市场。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应当有利于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且应当有利于发展农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在土地承包权初始公平分配的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艾建国,2000)。土地流转就是使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土地流转市场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土地市场。从农地自身特点以及农地物权特性来看,建立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是完善农地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由途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可以是通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将农地重新优化配置,而承包农户作为权利持有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也可以按照股份制的经营模式,让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把分散的地块化零为整,取得规模效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局限在一村一乡范围内,而应当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土地资源,要突破社区限制,也不要受户口制度的束缚。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引导、监督和提供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从总体上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就是由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离”发展为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并进一步实行农地的“三权分离”。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是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构造农地的两级产权制度,即集体以法律所有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户以法定承包权的形式拥有农地的经济所有权,从而形成农地的两级产权主体。这样,就使中国农地所有制成为一种复合所有制,即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在此,农户的承包权实质就是农民对农地的个人所有权。实行这种复合所有制既坚持并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又使农户拥有了独立的土地产权,从而确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崭新实现形式。在农地产权“两级构造”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明确规定农地最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韩俊,1998)。农地的“三权分离”也就是要进一步实现“稳制活田”,即在长期坚持和稳定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户承包制的前提下,搞活农地经营权,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地产权分配上公平与效率的密切结合与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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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根据农业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农村产权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选取先行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改革方案,评价改革的农村金融市场效应。
(一)案例地区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情况根据人地比例、农地流转比例、城镇化率、农业经营模式以及改革模式这五个因素,兼顾农民收入、农业GDP占比等指标,选定湖北省武汉市、江苏省东海县和吉林省梨树县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地区。从共同点来看,三个案例地区均位于我国粮食主产区内。表1展示了案例地区不同维度经济指标的定量比较。第一,从人地比例来看,武汉市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75公顷,梨树县人均耕地面积最多,达到0.454公顷,后者是前者的6倍多。黄宗智认为,历史上长江三角洲和英格兰在人均农业土地和农场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对农业,而且对农村手工业以及收入和消费各方面的“内卷”与发展,都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15]就我国农业所处发展阶段而言,不同地区人地比例的悬殊带来的是农地流转比例、劳动力转移甚至农业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为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和提高收入,人地关系较为紧张的地区(如武汉市)通常农地流转比例和劳动力转移比例也较高,有利于形成由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占主导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第二,从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来看,武汉市农业GDP占比仅为3.71%,达到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水平,而东海和梨树这两个农业县的农业GDP占比均较高,分别为18.14%和26.71%,高出我国平均水平(10.01%)。农业GDP占比的不同意味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农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的发展以及非农产业发展处于不同的阶段。对表1中以上几个指标的比较可以看出,农业GDP占比越低的地区,城镇化水平越高,同时农地流转比例也越高,农业GDP占比不到4%的武汉市超过一半的农地已流转,农业占重要地位的梨树县农地流转比例仅为14%。从各地主导农业经营模式来看,这里选取的三个地区农业经营模式涵盖了当前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分别是“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和家庭规模经营。武汉市主导的农业经营模式是“公司+农户”,其主要运作形式是由于较为发达的非农产业吸纳了近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农村基层政府或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农民闲置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农业企业一方面向农民支付租金,同时以直接租种、转租或者契约订单等形式雇用部分农民。东海县农业经营则以“合作社+农户”模式为主。梨树县是我国东北地区规模农业的代表,基于当地人少地多的禀赋特征,主要发展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主导农业经营模式的差异有助于比较农村产权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在不同地区产生的差别化效应。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联合江苏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13年7~8月分别对三个案例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座谈并搜集相关资料,了解当地农村产权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的方案、进展和成效等情况。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与措施1.武汉市改革方案与措施武汉市最早于2006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权的确权工作,2009年继成都之后成立全国第二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2011年以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并于2012年4月出台农村产权制度试验实施方案。其主要改革试验内容包括: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和颁证,明晰农村产权关系;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活跃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建立农村产权评估体系;创新农村产权资本化实现形式,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模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体系。其中,改革试验的重点是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和颁证以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农村产权确权为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改革奠定制度基础。武汉市自2009年9月依托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如图一所示。其主要流程是:根据已达成的流转协议,农户土地经营权经农交所流转给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支付农户土地租金;农交所向农业企业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村集体出具同意土地用作贷款抵押和再流转的证明文件;评估机构对拟抵押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农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若贷款获批,贷款人到农交所办理抵押登记。总结来看,上述贷款流程可概括为以“交易-鉴证-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在以上流程中,农交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交易平台和融资登记,并为抵押流转提供鉴证,使得土地经营业主能够使用其通过流转获得的经营权进行抵押。从理论上讲,农交所的作用类似于德索托提出的“正规产权制度使得资产能够互换并能够保护交易”[16],因此,政府建立产权表达机制是农村资产价值发现和有效配置的基础,也是农村资产抵押化重要的外部推动力量。在几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武汉市农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于2012年11月联合《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了进一步规范。2.东海县改革方案与措施东海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始于2010年7月的东海县政府与当地金融机构开展“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试点,其中,“一权”代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房”则代表农村住房。2012年5月,东海县被确定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和江苏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同时成立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和规范化。从时间上来看,东海县农村产权改革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11月,东海县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东海县支行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农村“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试行意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管理和质押贷款办法、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集体土地住房抵押流转处置办法等4个配套管理办法,尝试为“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由于改革试点初期大范围的农地、住房等资产确权工作滞后和产权交易平台缺失,东海县组织乡镇规划、国土、农经站、房管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试点,对申请“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审核确权后,完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农经站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和质押登记;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办理(代替他项权证登记)和监管管理工作。此外,对于申请“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农户,还需由村委会对借款农户家庭经济状况、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核,交镇农经站复审,报金融机构备案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村委会信息优势,执行审核职能,降低金融机构和潜在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尽量降低潜在的贷款违约风险。因此,这一阶段东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机制可以概括为“确权-颁证-审核-抵押”。但由于该方案涉及多个部门,对申请贷款农户而言,手续过于复杂,交易成本较高。第二阶段,2012年5月,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成立,并出台《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农地确权、颁证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12月,东海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3.39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3.97%;宅基地使用权发证23.8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8%。在农村产权确权、颁证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制度基础构建完成之后,东海县借鉴武汉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交易-鉴证-抵押”的模式,农村产权转入方可凭借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3.梨树县改革方案与措施梨树县是吉林省首个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于2012年8月启动改革。梨树县的改革围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展开,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允许农户使用土地收益进行抵押,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梨树农村土地收益权保证贷款同样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的基础上,但是,由于梨树县与武汉市、东海县的资源禀赋和农业经营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梨树县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对象主要限定为那些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正在从事土地耕种的农户,而非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的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同时,其抵押标的物是农户土地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其在本质上属于动产融资。梨树县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农户将其承包的三分之二的土地(剩余三分之一的土地留作口粮田)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公司,再由物权融资公司为农户贷款进行保证,从而解决因抵押不足引起的融资难的问题。梨树县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流程如图二(下页)所示,主要环节包括:申请贷款的农户(转让人)与受让人(物权融资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户和物权融资公司同时到乡镇农经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乡镇农经站向物权公司出具转让证明书;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为借农户承担保证责任,在违约时与农户共同偿还本息,农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若农户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物权融资公司与农户达成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若农民没有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物权融资公司将获得的农民土地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显然,在梨树县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中,物权融资公司(梨树县政府成立并由县金融办主管)承担重要的作用,既起到土地流转的契约化作用,还对农户的贷款进行担保,此外还能保证农户依然是土地承包人和经营人,可有效规避实践中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
(三)改革的农村金融市场效应表2展示了上述三个案例地区自改革试点以来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市场发展情况的面上统计数据(仅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基于表2的初步比较分析可发现以下现象和特征:第一,从贷款规模来看,武汉市和梨树县两地贷款交易较活跃,贷款规模增长迅速,其中,武汉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模最大,累计贷款金额9.68亿元,梨树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笔数累计达到4467笔,贷款规模1.67亿元。相比之下,东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规模较小,交易不活跃,仅有5笔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累计贷款金额32万元。第二,从平均单笔贷款规模来看,武汉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度达到722.18万元,东海县和梨树县平均单笔贷款规模均低于10万元,可见地区间差异较大,武汉市单笔贷款最高金额甚至高达5500万元。第三,从各地土地经营权(收益权)的抵押价值来看,武汉市和东海县平均土地年租金(分别为8250元/公顷和6000元/公顷)低于梨树县(15000元/公顷),但是由于武汉市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因此武汉市每公顷土地抵押价值高达59295元,东海县土地流转以短期(1~3年)为主,土地抵押价值最低,仅为7800元①。第四,关于贷款利率,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行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平均贷款利率为8%(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同时武汉市政府规定,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农村产权(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享受政府的最高50万元的利率补贴①;东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房地产抵押贷款执行,年利率为10.77%,低于一般农户贷款利率;梨树县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利率约为7.8%(基准利率上浮约30%),同样低于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平均贷款利率(约为12%)。综合来看,案例地区政府均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使其低于农村金融市场平均贷款利率②。对于以上现象和特征,可从贷款规模和利率等方面作出解释:第一,不同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规模的差异与地区农业发展阶段和农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密切相关,农业经营规模化③和产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农地产权的抵押价值较高,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信贷市场供给效应越显著。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自改革试点以来累积贷款笔数为134笔,平均单笔贷款金额为722.18万元,贷款主体中农业企业占较大比重,农业企业以其流转获得的规模化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平均每笔贷款抵押土地面积为121.794公顷)。就金融机构而言,随着单笔抵押土地规模增加,其接受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逐步增强,因为规模化的农地经营权在提高自身抵押价值的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武汉市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较高与其非农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土地流转的期限较长等因素亦有关。相比之下,尽管梨树县土地流转并不活跃,但是人地关系较为宽松,家庭经营规模较大,同时当地耕地收益较高,因而其抵押价值也较高。与武汉市“数量较少、单笔规模较大”相反的是,梨树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数量较多、单笔规模较小”,因而累积贷款规模也达到1.67亿元。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由物权融资公司进行担保,标准化程度较高,尽管较为分散且单笔规模较小,实际交易成本却并不高。而人地关系较为紧张且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的东海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市场处于停滞发展阶段,仅有5笔贷款交易,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家庭经营土地规模较小,流转市场不活跃,导致土地抵押价值较小,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不足。第二,现有产权改革试点能否有效解决或者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也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根据现行《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则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物权依然不允许抵押④。对于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而言,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文件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接受,因为一旦发生违约和纠纷,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是不能对抗《物权法》的,因而收回并变卖违约农户土地的威胁不可置信。从案例地区抵(质)押产权类型来看,武汉市是以农业企业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梨树县是以农户自身土地预期收益权作为担保,而实际对土地进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因此,武汉市与梨树县的改革试点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的产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较强,短短几年的试点分别实现贷款规模9.68亿元和1.67亿元。相比之下,东海县直接试点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贷款质押,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试点中,金融机构贷款供给意愿明显较低。第三,关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理论上讲,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和(高利率、低抵押物)的贷款组合合同,可以将低风险和高风险借款人进行分离,这是银行利用抵押物来克服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信贷风险的理论机制。[17]如上所述,案例地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均低于当地农村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这似乎与理论预期是一致的,即银行通过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的贷款合同,甄别出低风险借款人,因此,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作用体现为既提高了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的灵活性,又降低了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利率。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低利率并不完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而是受到地方政府部分干预或者补贴,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提高农业企业和农户参与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对农业企业和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率补贴,提高其预期收益,降低其利率成本和风险,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同时也类似于一种收入补贴。长期而言,这样的利率补贴可能存在市场扭曲,会降低资金配置效率,因而未来政府可将补贴资金用于充实风险补偿基金或者建立相应的担保机制,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结论:第一,案例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已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供给增加,对提升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获取能力和缓解其融资约束亦有正向影响。第二,短期来看,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是未来能否持续降低则取决于地方政府补贴方式、农村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水平等因素。因此,案例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表现为增加农村信贷供给和降低贷款利率,且这种效应在不同地区仍有差异,与农业发展阶段、农业经营模式以及改革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由于现阶段能够搜集到的以面上统计数据为主,金融市场效应的确切大小仍有待更多微观调查数据的检验,因此对于以上结论,这里持一定的谨慎态度。此外,在调研中也了解到,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可能并不仅仅是基于可抵押的农地经营权(或收益权),可能仍需要贷款主体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抵押来控制风险,因此,农地经营权(或收益权)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检验。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案例地区处于改革试点阶段,仍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能会影响改革进程的推进和改革成效的发挥。
(一)农地确权进程缓慢和农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明晰产权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产权交易和抵押的前提。在改革过程中,农地确权既要面临大量的历史遗留和现实问题,例如不少地区历经多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更迭引起的承包经营权属混乱的问题,又要面临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农地确权的顾虑和动力不足的问题,因此部分地区农地确权进程较为缓慢。同时,对于现阶段改革较为重要的是能够明确界定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不同产权的主体。一些地区为排除法律风险,通过在制度上探索和创新,尝试构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新型农地制度。但是大多数地区仍未真正做到将“三权”进行分离,尤其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缺乏对经营权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使得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面临较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在农地流转方面,由于资源禀赋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不同地区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差异也较大。包宗顺等(2009)基于江苏的调查显示,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农地流转面积比例高出欠发达的苏北地区近3倍。农地流转市场不健全一方面影响农地抵押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农地制度下,即使抵押农户发生违约,金融机构也无法收回集体所有的抵押农地,而在村集体范围内二次流转违约农户抵押土地也将面临处置难题。原因是村集体内部农户难以接受邻居被没收的土地,而外来人购买土地也难以被村集体中其他人接纳。而当“不归还贷款,就收回并变卖土地”的威胁不可置信,农户则可能采用策略故意不归还贷款[18],这反过来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对农地抵押价值的评估。实际上,这与越南等国家农地确权和抵押改革面临的情况类似,尽管越南农户已经获得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并允许用于抵押,但是如果贷款农户发生违约而无法赎回其农地权利,金融机构也难以真正没收其土地,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社会制裁机制,譬如违约者将遭受社会排斥、名誉损失或家庭婚姻市场竞争力降低等方式对违约者进行惩罚。[19]对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若以其通过流转获得的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生违约之后,其经营权二次流转同样将面临较高的处置成本,尤其是在农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的地区,因而也会影响农地的抵押价值。对于该问题,武汉市的做法是建立抵押物场内二次流转机制,当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依托农交所将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公开再流转变现,这种方式或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处置成本。
(二)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及其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一些研究发现,低收入和缺乏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地区,农地通常被用作社会保障网,取消那些违约农户抵押土地的回赎权将会剥夺其基本的谋生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可能向农户发放农地抵押贷款,同时农户也会通过风险配给的方式主动退出信贷市场。[20]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在不少地方,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直接触及农户最重要的资产,若农户无法承受失地风险,必然主动放弃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在调查中也了解到,部分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抵押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将土地进行抛荒等粗放经营也不愿用于流转抵押。此外,现行改革对农户利益保障机制也不尽完善。譬如,农业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比例较高的地区主要是采取“企业+农户”或者“企业+村委会+农户”,即由企业和农户直接签订流转协议或者经由村委会将农户的分散土地“整体打包”之后与农业企业签订流转协议,随后由农业企业负责土地的具体经营。当农业企业以其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或流转土地的租金逐年上涨,若农户不知情,在发生风险时农户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为保障农民利益,武汉市在先行试点地区采取“农业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农业企业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由农交所进行鉴证,农业企业以农业基础设施、农机具等资产入股并负责土地的具体经营,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折算入股,二者股份占51%以上,部分社员还可以进入企业务工。在利益分配方面,农业企业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约定,提取企业一定比例的经营性收入,采取“保底租金+年终分红”的形式按股分红,同时规定土地不纳入清算范围。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保障农户对相关权属的合法权益,规范产权流转交易,提高农户谈判能力;另一方面,经由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以及采取“保底租金+年终分红”的分红形式有助于实现农村产权的合理交易价格,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并提高其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缺陷,影响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为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改革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和政策风险等),各案例地区均尝试建立相关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不过大多存在一定的问题。武汉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但是,目前武汉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仅为3000万元,相比于其9.68亿元的贷款规模而言,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有限。第二,政府鼓励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还指定专业保险机构对农村产权贷款抵押物进行强制保险。由于银保互动机制涉及担保和保险机构的参与意愿,其具体成效仍有待检验。东海县目前应对农村产权质押贷款违约的主要措施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对质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余款退还权利人,但由于该措施在法律上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可行性仍存疑。梨树县的做法首先是内嵌风险控制机制,农户仅可以其承包的三分之二土地的收益权用于贷款保证,即使农户土地因违约而被二次流转,仍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作为口粮田保障其基本生活,农地的保障网功能依然发挥作用。其次是政府建立惠农保障基金,通过物权融资公司发挥风险补偿的作用,农户违约后先由物权融资公司惠农保障基金代偿给金融机构,再将农户土地二次流转所得补充惠农保障基金。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土地收益权能否顺利及时二次流转,如果土地二次流转存在一定时滞,政府出资的惠农保障基金需承担大量的代偿责任,过度集中的风险可能超出惠农保障基金的覆盖能力。因此政府需不断扩大惠农保障基金的规模或者建立起物权融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共担机制。因此,案例地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农业自然风险较大,大量的农村产权通过抵押进入流转市场,若出现区域性自然风险,将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损失以及较高的抵押物处置成本,影响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这也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断裂与弥合: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逻辑的解构与重构 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创新与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具体对策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研究 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管理改革的思考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 集体土地征收之我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几点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谭木魁.中国频繁爆发征地冲突的原因分析.中国土地科学,2008(6).
[3]陈小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4]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东方法学,2009(2).
关键词:“三农”;农民;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3-1
所谓的财产性收入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因此针对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方法。
本文总结出六大点,分别为:推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因地制宜地加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集体资产收益;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的新方式,鼓励农民入股,增加土地收益;开拓农村房地产市场,盘活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增加农民房屋主产收益;转变农民的投资理念,增强农民的理财能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有安全感,引导农民投资创业,以钱生钱。
1 推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
应该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扶持力度,选好农村致富的领头人,以此来带动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收入增加了,才会有投资意识,才有理财意识,农民手中的资金多了,才有能力来实现财产收入。农民只有先解决了自身温饱问题,才谈得上投资理财。因此要推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其主动投资理财。
2 因地制宜地加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集体资产收益
我们应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增强集体的服务功能。建议政府制定优惠政策,让经济实力较好的村以现有资金、资产、资源等以入股、承包等多种形式与现有发展较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进行联合经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不提倡村里自己盲目上项目。因此因地制宜地加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就显得十分关键。
3 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的新方式,鼓励农民入股,增加土地收益
建议政府在提高征用农村土地标准的同时,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流向懂生产会管理的大户,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从而增加土地收益。
土地问题是农民朋友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增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的新方式,鼓励农民入股,才能增加土地收益。
4 开拓农村房地产市场,盘活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增加农民房屋主产收益
积极开发农村房地产市场,让农民的房子可以自由买卖,同时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开发特色旅游,把农民闲置的房子利用起来,增加农民的房屋主产收益。
5 转变农民投资理念,增强农民的理财能力
要鼓励金融部门深入农村开辟市场,逐渐转变农民的投资理念,增强他们的理财能力,帮助农民学会规避投资理财风险,掌握金融知识,让农民对现代资金收益方式有所了解,保证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投资回报。因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还要想办法转变农民的投资理念,增强农民的理财能力。
6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有安全感,引导农民投资创业,以钱生钱
一是在财政上向农村保障体系大力倾斜,为农村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二是大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无后顾之忧;三是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从而增加农民在生活中、生产中的安全感,从而避免农民手中的余钱过度集中在储蓄上,让农民放心创业,大胆投资,从而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因此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有安全感,引导农民投资创业,以钱生钱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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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 农民权益 郫县
一、土地制度改革及其所面对的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如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亦为农民财产权益保障的核心之所在。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乡村土地所有权产生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尚未准确地界定,经常出现行政管理权侵犯土地财产权的问题。其二,集体成员资格没有得到准确的界定,由于农民待遇问题而导致的乡村地权矛盾愈演愈烈。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乡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我国很多地方进行了与土地制度有关的改革,但是在总体上看来,现行土地制度导致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均有损失,并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亟待处理的事情
1.对所有权主体代表予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的关键是对集体所有者的最大权益得以保障所达到的程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管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然而该组织为实际上不存在的所有者,于是即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不少问题。于是,对所有权主体代表予以明确成为当务之急。
2.对城市与乡村建设用地规划予以统一。对国内当前规划系统的变革,须要重视规划的指导作用,完成土地使用宏观规划功能的拓展。在对乡村土地规划予以编制的时候,须很好地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发挥农村定位中的功效。不仅如此,还应该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配套规划相适应。
(二)郫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情况
1.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予以确权登记。其一为奉行政策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形成了整个县集体土地产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体系。其二为奉行农民自主。真正地依靠基层自治组织,由农民自己协商处理问题,很好地处理了确权登记的不少难点。
2.为求确保流转畅通,促使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其一,很好地建设了土地交易平台,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纳入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其二,很好地对配套服务制度予以了健全。开创了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扩展了多种金融投融资渠道,完善了农村所有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三、农村土地整治与农民权益保护
(一)农村土地整治定位的意义
1.破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标准约束难题。国内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不集中、面积偏大,还时常在市县土地管理里游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政策改革是以村庄用地非同小可的潜力作为基础的,村庄土地整治是处理城镇用地标准与耕地补占平衡两大障碍的重大战略选择。
2.破解农村建设集约用地的现实瓶颈难题。贯彻执行政策的重难点都在农村。这当中进一步开展城乡土地管理政策变革,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用地集约化的关键在于创新机制与否,打造现代中性化社区。唯有在创新机制上取得了成功,才可以为破解农村建设集约用地的现实瓶颈难题带来可能。
(二)农村土地整治的选择与创新
1.农村土地整治的选择。农村土地整治关联到的行政机构很多,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消极影响。在对经济、社会和生态进行具体分析的前提下制定具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城市和农村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方式。就乡村土地整治制度革新来讲,务必对部分制度设计思想予以转变。
2.农村土地整治的创新。土地整治应该规划先行,尤其当用县域作单元,探索乡村空心化生命周期,形成程序式整治模式;土地整治建设应该把握好时间节点,并经得住实践考验。重视规模效应,保证刚建村庄不会马上变成未来的空心村。乡村土地整治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采用多种技术指标以及管理方式。
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与农民权益保护
(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增强第一产业规模效益,加大力度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这即要求形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从而调动农民积极性,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形成适当的规模经营。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保护耕地的费用不应该仅由管理土地的县乡级地方行政机关以及承包耕地的村民完全承担,中央与省级行政机关亦要担负有关的费用,从事非第一产业的人们均须担负一部分的费用。
(二)土地收益现状与征地制度的革新
1.土地收益欠合理。从表面看来,是征地和卖地价格存在剪刀差,实质上却是运作机制的问题。站在农民的角度看,是应该享有全部的土地财产权;但是站在政府的视角看,却为着实转变职能,对部门以及不同级别行政机构间的关系予以整合。
2.革新土地征用制度。其一,对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的界定,对行政机构征地活动予以规范。对于不是经营性的用地,可使用征地的方式同时予以合理补偿;对那些经营性用地,应该在土地使用宏观规划等的管控下很好地发挥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其二,从征地补偿到征地市场定价。要不断深入地探究征地市场化补偿机制发展结论的成立性。土地征用制度需要从用途、价格双管齐下转向仅有的用途管。
五、结论
本研究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对成都市郫县的已有经验予以了总结。郫县根据城乡统筹、城市带动农村以及工业反哺农业的主体思想,为保护耕地的村民提供经济补偿,催生了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只有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很好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以及资产,才能更好地使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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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1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具体而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要保证行为主体和土地财产关系必须明确,界定范围必须科学。这种明确的界定范围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更应体现在经济行为上。但是就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产权界定现状来看,存在了土地产权不明晰,产权归属无法界定等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各项法规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定义却十分模糊,不同法律条款对农村集体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有着不同的界定,法律中包含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村集体所有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种类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组织产权代表,并没有解决集体和个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十分混乱,不明晰。
1.2 土地流转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最近几年,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效率和流转规模在不断扩大,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十以来,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坚持在自愿、合法和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化经营。但是我国立法部门并没有针对土地流转监理完善的政策法规,地方也缺少专门的规章制度。农民群众对土地价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在规模化农业发展进程中,面对旺盛的土地需求,在经济效益驱动之下,农民群众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并且流转形式多样化,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危害,土地流转纠纷经常发生,这就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的难度。
2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分析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产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界定过程中,建立、稳定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界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界定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实现土地国有化,一个是实现土地私有化还有就是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股份合同制度以及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现状,作者认为应该在继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土地产权直接交给农民群众经营,农民群众享受完整的土地产权。相对于其他土地产权改革模式来说,这种改革形式对现有的土地秩序造成影响最小,整个改革体系设计和完善需要花费的成本最低,在现有的土地集体制度模式下,赋予农民群众完整的土地产权,更容易被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改革进程更加顺利和便捷。
2.2 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体系,保障农民群众的土地权
我国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法律从法律角度对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益保护的法规建设严重不足,现有的法律条款不能完全执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用政策代替法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产权改革的相关法规,从而保证权力主体能够科学行使各项权力。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法规建设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应该开展广泛的调研工作,建设完善的土地流转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民群众法制观念,从法律层面约束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