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征地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你司地法发〔1991〕8号《关于请求对地质勘探交纳用地费用中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鉴于地质勘探临时用地的特点,在实践中,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农作物产值的,补偿全年产值。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或付给一定费用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恢复实施。
二、进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给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等)造成损失,应酌情给予补偿。该补偿费应支付给地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
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地质勘探,如给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补偿。
四、来函第五条所反映问题,实质是荒山、荒地的概念如何界定问题。按照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土地的分类,荒山、荒地一般指未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碟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其具体含义,该规程都有明确规定。
五、关于地质勘探计划是否提前报送当地政府问题。我们认为,地质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地方政府应积极支持地质部门工作,依法保证地质勘探用地需要,同时,地质部门也需要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保持必要的工作联系,在不违反地质勘探要求情况下,尽可能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勘探计划和需要临时用地的情况,以便为勘探单位作好服务工作。
六、地质勘测需要永久用地的,需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或者划拨土地手续,支付征地费用。
附: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关于请求对地质勘探等交纳用地费用中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
(1991年1月31日)
地质勘探工作的特点是分散流动、并具有探索性,地质勘探的手段主要是钻探、坑探、槽探、井探等,施工用地均属临时用地。具体施工是根据以往探求的或前一施工工作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布置的。因此,施工计划是针对某一区域,某一工作区的,不可能在年初就确定全部施工的场地。
我国的地质勘探工作,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投资,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地勘费相当紧,物价及原、材料又不断地上涨,地质勘探工作已步履维艰,再交纳大量的施工占地费用,地质勘探工作就更难于维持。对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这个尺度难于掌握,与地方的分歧也很大,因此,请国家土地管理局理解地质勘探的困难,并给予支持。同时我们有几个具体问题,请你局予以答复。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理解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只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即可,而不需要办理临时征地手续。这种理解对不对?
二、钻探施工周期长短不一,长的一两个月,短的三五天就施工完毕,类似情况是否也要交纳土地补偿费?如交怎样计算补偿费?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还是按月或年计算?
三、青苗、树木赔偿费与土地补偿费是何关系?地质勘探单位施工临时用地,按规定或协议如实交纳青苗、树木赔偿费后,是否还需要交纳土地征用费?
四、青苗、树木赔偿费交予土地占有或使用者,征地费用向谁交纳?对于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地质勘探,土地是国家所有,地勘费是国家拨给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费用,是否还需要交纳征地费用?交给谁?
一、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全镇153家企业1—11月实现工业总产值8亿元,完成全年计划9亿元的88.89%,同比增长19.05%,其中工业功能区6.66亿元,占全镇的83.2%。实现工业出货值2.24亿元,工业销售产值7.59亿元,其中工业功能区6.22亿元,占全部企业的82%;实现工业税收2504万元。1—11月工业功能区企业固定资产投产额达1.35亿元,完成全年计划1.4亿元的96.43%。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920万元,完成全年计划900万元的102.22%,累计已达3547万元。1—11月完成来料加工11*万元,占全年任务1180万元的93.9%。
1—11月以来,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1、理清家底,明确任务。全面排摸,因企制宜,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将20*年工业考核指标任务分解到相关企业,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到企业,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11月底,专门对照目标任务进行了检查。
2、建设当前,规划长远。
(1)招商引资、土地挖潜增效及家庭工业。引进内资8469万元,完成全年计划8000万元的105.86%。完成通往炸药仓库的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已于9月份成功拍卖。新发展家庭加工业企业18家。
(2)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去年集体开工的4家企业以及部分工业用地未开工项目,落实专门联系领导、责任人员,由工办负责每月汇总企业建设进度情况。绘制新开工企业建设进度柱体动态图,在工业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反船形地块平基已完成工程量的45%,刘李山地块已完成政策处理。工业园区有线电视已开通,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胡宅垄主干道绿化工程已完成。工业园区自来水管道已完成铺设任务。
(4)出台奖励政策,着重在企业加快建设进度以及提升亩均效益上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为了提高现有企业的规模及新老“三率”,提升亩均效益概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做好土地总规划调整前期工作。完成了下步拟开发建设区块的前期土地红线图规划,为土地总体规划的调整做好充分准备。
3、狠抓安全生产。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督查领导小组,制订相应方案,对企业主及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工办人员对企业、露天矿山及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企业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对废弃矿山进行了整治。
4、其他。完成了工业污染源普查和经济普查调查摸底清查工作。加大了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完成重点培训82人,企业务工人员培训100人。
二、新农村建设工作
村庄整治、生态村建设进入扫尾阶段。董村村庄整治力争在年底前通过验收。4个村1个社区目前已通过县生态办的复验,另有董村、上*2个村已通过初验。
清泉工程。方坑水库至桔山水库引接主管道工程、水厂至胡宅垄供水工程及罗山村村网建设已全部完工。
镇垃圾中转站主体工程、村级垃圾收集房、老年活动中心及门球场、卫生院门诊楼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
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对低收入农户进行调查,重新分类,制定帮扶计划,开展帮扶。全镇共有106户194人,死亡11户13人,加入低保8户11人。87户中79户无发展意愿,2户有发展意愿,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发展意愿进行了帮扶,6户务工。其中2人参加了低收入农户培训。制定了全镇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5年总体规划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奔小康5年建设规划。
计划生育工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会议。要求村主职领导亲自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定期专题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计划生育联系员采用聘任制,实行工作登记制度和例会汇报制度,并对其开展考核,此项举措极大地调动了村主职领导和计划生育联系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1—11月份,全镇出生人口91人,计划生育率达94.19%,采取各种措施2*0人,综合避孕率达91.63%。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结合近年来村级财务管理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今年5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考,聘用了2名有会计证、大专以上文凭的年轻专业人员,担任镇中心会计和出纳,并对《*镇村级村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对自然村和行政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
三、平安*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级治保、调解组织建设,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订了《*镇村级治保调解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开展了“迎奥运、解矛盾、建机制、保稳定”为主题的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活动,将分析排查出的问题与隐患,逐一登记建档,涉奥期间对重点人员实行监控点包保责任制,对思想顽固的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对生活困难人员进行帮扶救助,顺利完成了奥运安保工作。完善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按照“8+x”的模式,整合综治、、司法行政、人民调解、警务、禁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根据省级规范化要求建设东莹社区和胡宅垄村综治工作室,有专门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并在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胡宅垄村建立了治安巡防队伍。1—11月,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调处33起,调处成功32起。共收到上级转发来信15件,调查和报结14件。
四、村委会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于4月17日顺利完成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一大批年富力强,政治素质好,有文化、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受群众拥护、信任和认可的同志入选村极领导班子,为农村基层组织注入了新的活力。全镇12个行政村,共选出村委会主任12人,委员30人。由于选举中对姓名按身份证上为准和户内不准写作的严格要求,使参加竞选的对象和群众心服口服,成为了全县村委换届后上访最少的乡镇。8月4日圆满完成了东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村委会选举结束后,对村监委会进行了选举,明确了各线负责人,为了使新上任的村干部尽快进入各自角色,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邀请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和县委党校领导为村三委成员进行培训。5月份专门组织村主职干部赴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为期2天的培训,邀请市农办主任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就农业及法律进行了授课。6月中旬又组织村主职干部参加了县委组织部举办的培训。根据各线安排,镇党委制订了20*年教育培训计划,各项培训计划已基本完成。
五、“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
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调研活动实施方案进行了专题讨论,班子成员依据各自分管范围,联系本镇农业、工业、集镇建设、社会稳定、组织建设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确定了11个调研主题,每个班子成员负责1个调研课题,相应办公室成员为调研组成员。制定了调研活动实施方案和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从4月24日开始,班子成员分批带领调研组成员通过实地考察、见面座谈、个别走访的形式开展了为期3—4天的蹲点调研,撰写了蹲点手记和创业创新建议书。10月份,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工作中碰到的难题穿插自己的体会撰写了破难攻坚纪实。
六、党建工作
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认识和学习,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大局意识、经济意识、服务意识全面提升。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镇纪委制定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制度,完成自办案件2件。同时,把文化做为切入点,开展“廉政文化进村”系列活动。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镇党委、政府、工会、商会联合向辖区内各单位、企业、村发出了为地震灾区人民捐款献爱心的倡议书,号召大家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镇机关及农村支部党员258人通过镇向灾区人民捐款33149元,自愿交纳特殊党费45601.28元。截至11月底,共发展党员6名。11月成立了镇机关党委、党员服务中心党支部和离退休党支部。按照上级要求,12个行政村1个社区远程教育站点在20*—2010年分批创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站点。
七、社会各项事业
文化建设工作。重视文化建设工作,专门制定了《*镇文化建设方案》。相继举办了首届和睦家庭颁奖晚会、第十六届文艺百花会及*镇改革开放30周年摄影比赛。评选出的摄影作品还将制作成展板在各村巡展。
关键词:土地复垦规划;土方量计算方法;CASS软件
中图分类号: 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将被破坏的地区恢复到近似破坏前的状态,主要包括近似地恢复被破坏前的地形,植物和动物群落也恢复到近似被破坏前的水平。土地复垦属于土地开发整理的一种类型,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以获取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综合效益为原则[2]。土地复垦的范围大体包括废弃的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工矿用地,受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而造成的灾毁用地,其他荒芜废弃地等。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包括四大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其中土地平整是土地复垦工程一项重要的内容,它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平整,使土地更适合种植或其他用途的需要。在进行土地平整工程设计时,应在满足灌排要求的基础上,合理调配土方,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同时要与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相结合。土石方开挖量的大小与土地平整的投资直接相关,土石方开挖量的计算,也是土地复垦工程概预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复垦中土地平整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0%一80%,土方量的大小与土地平整的投资直接相关。准确快速地计算土方量对开展规划设计、控制总投资及分配资金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土方量计算方法可能导致结果相差悬殊,因而准确快速地计算土方量对开展规划设计、控制总投资、分配资金都具有重要意义。
2土方量计算方法
在计算土方量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断面法、散点法、方格网法和三角网法等。断面法只需要知道两端横断面的面积,因而计算很简单。但如果施工场地范围很大,那么求面积工作量将会非常大,而且容易出错,同时大量的数据容易在计算时带来较大的误差,特别是地形较复杂时,算出的面积值误差会很大。散点法测量受限制较少,可以根据地形情况布置测点,将测点高程求算术平均值即为设计的地面平均高程,计算较为方便。方格网法是根据地形图划分方格网,分别测出各方格四个顶点或中心点的高程,根据测出的高程点和方格总数计算地面平均高程、挖填深度及土方量。三角网法依据数字地形模型(DTM),根据测出的高程点使用三角网对平整范围内的地形曲面进行拟合,并根据所给定的设计高程计算平整范围内的挖填方工程量适合地形变化频率较高的区域进行平整土方计算。在几种计算方法中,三角网法计算精度最高,其次是方格网法,最次是断面法和散点法。
在基于南方CASS软件的平台上,为了数据的准确性,推荐采用三角网法和方格网法相结合的土方量计算方法。
3基于CASS软件的土方量计算
在始兴县土地复垦项目中,将通过工程手段对项目区内原有沟、渠、路合理规划布置,从而达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生态环境、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目的。根据始兴县土地复垦规划的实际情况,项目区内的土地平整土方量计算采用三角网法和方格网法相结合的计算方法。
下面以始兴县马市镇烟田整理项目为例,具体分析土方量的计算过程。
3.1数据来源
根据以始兴县马市镇烟田整理项目提供的测量数据,耕地的土方量实地挖方量为29012m³,填方量为29012m³,设计高程为62.354m,土地平整均为田块内部平整,无土方调剂量。
3.2三角网法
①将计算土方的平整区域用封闭的多边形封闭;
②选择CASS7.1软件“工程应用”菜单的“DTM法土石方计算\根据坐标文件”(图4),选择边界线,用鼠标点取所画的闭合复合线弹出如图5所示的土方计算参数设置对话框,设置好计算参数后,屏幕上显示填挖方的提示框;
③关闭对话框后系统提示:请指定表格左下角位置,,用鼠标在图上适当位置点击,CASS会在该处绘出一个表格,包含平场面积、最小高程、最小高程、土方平衡高度、挖方量和填方量,如图6所示。
图4三角网法工程应用 图5三角网法土方计算参数设置
图6三角网法土方计算结果
3.3方格网法
①将计算土方的平整区域用封闭的多边形封闭;
②选择“工程应用\方格网法土方计算”命令;
③命令行提示:“选择计算区域边界线”,选择土方计算区域的边界线(闭合复合线);
④屏幕上将弹出如图7所示的方格网法土方计算对话框,在对话框中选择所需的坐标文件,在“设计面”栏选择“平面”,并输入目标高程,在“方格宽度”栏,输入方格网的宽度,这是每个方格的边长,默认值为20米;
⑤点击“确定”,得出土方(图8)。如果挖方大于填方,则本平整区域有土方需要运出,反之则需要客土运入。
图7方格网法土方计算对话框图8方格网法土方计算结果
3.4两种方法的比较
下面是将测量的地面高程数据,分别采用三角网法和方格网法计算在土地平整面积和高程相同的情况下的土方量大小,结果如下表格,计算结果的最或是值为。
表3三角网法计算结果
表4方格网法计算结果
表5土方量计算方法比较
计算土方量的原则就是填挖方平衡, 因此填挖方余量越小对工程就越有利。由表5可知,利用三角网法,计算出的填挖方余量为324.3m³,利用方格网法,计算出的填挖方余量为1455.1m³。
4结语
由于地形的复杂性,在外业测量数据相同的情形下,计算结果的精度取决于内业建模方法。方格网法一般适用于地形起伏不大,且地面坡度有规律,范围比较大的施工场地,也适合平坦地区及高差不太大的地形场地平整时使用。但该法计算粗糙,计算精度一般,在不增加格网密度的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解决土方计算中遇到的“破格”问题 。实际上,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地貌复杂的情况,用上面所述方格网法计算土方量误差较大。这样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土方工程量必定与概(预)算的土方工程数量相差较大。
三角网法的局限性比较小,适用范围广,计算时不管是平坦地区还是起伏较大山地、坡度较大地块都有很大优势。三角网法省去了正方形方格网中由实测点到网格顶点的转换,三角形网顶点就是直接的实测数据连接而成,网构成的系统性能优,计算精度更高,并能较好的反映地形地貌特征。
建议在地势较为平坦的地区,采用三角网法,利用三角网法及算土方量的计算精度要高,工程量要小,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
在始兴县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土地平整工程量的计算首先采用三角网法计算田块内部的土方自平衡高程,满足渠系灌溉要求的则定义其为设计高程,不能满足的则在田块内部依据平整线划分平整单元,利用方格网法计算平整单元内满足渠系灌溉要求下的设计高程的土方工程量。
土地平整工程量的计算,是整个规划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正确的土方量计算方法,从而准确快速地计算土方量,对开展规划设计、控制总投资、分配资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承伦,袁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1-10.
[2]李芳芳,牛书平.CASS软件在土石方计算中的应用[J].四川建筑,2010,(8):235-236.
关键词:古地图;传统地图;数字地图;GIS;LBS;虚拟地理环境;智慧城市
纵观地图发展之路,地图从来都是在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需求的推动下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置身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时期,要想探究地图的创新发展轨迹,唯有从追溯古老的地图开始。
1 地图溯源
在古代,伴随着人类渔猎、耕作等社会实践活动,产生了地图的雏形,树叶、陶片、石块、龟甲、兽皮等都可用来绘制当时的环境。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地图的概念日趋成熟。
保存至今的公元前9世纪古巴比伦陶片世界地图,具有从直观到抽象的技术进步。而真正能称得上地图的是在长沙出土的西汉马王堆三幅帛地图,距今已有2100年的历史;还有公元2世纪时古希腊地图学家托密勒在《地理学导言》一书中所绘地图。
600年前的《郑和航海图》,是中国现存最早、最详尽的古代航海图。古希腊学者埃拉托色尼(公元前275-前194)第一个较为准确地绘制出了世界地图。托勒密则发明了以新投影方法来绘制世界地图,堪称西方地图学的奠基人。我国魏晋时期地图学家裴秀(公元223-271)主持编制的《禹贡地域图》总结了制图的六大原则,对于中国传统地图学的发展影响极大。
15世纪地理大发现体现了地图的巨大作用,是地图学和地理学发展最快的时期。16世纪荷兰制图学家墨卡托提出的墨卡托投影法(正轴等角圆柱投影),出现了实测地图的萌芽。
2 传统地图的回顾
传统地图主要是指建立在近代地图测绘基础上,用传统地图学理论作指导而编制的地图, 20世纪50年代趋于成型,到70年代末确立地位。传统地图产品包括过去以纸张、丝绢、布匹等作为媒介的地图,以纸质模拟地图为主流。下图是传统地图生产流程图:
通过分析传统地图的特性,不难发现其优点有:①使用方便、便于携带;②使用无需外设,不受地形、气候等外因干扰;③在形成完整的地理认知方面具有优势,适用于整体规划;④人文气息浓厚,可见证历史,具有收藏价值;⑤是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库重要的资料来源。
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①受比例尺和图幅限制,地图表达有局限; ②更新不易,检索困难;③编绘地图以经验为主;④人工参与影响地图精度和质量;⑤制印工艺技术变革缓慢;⑥基础测绘资料获取和利用困难。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地图曾经独领,对推动人类历史进程起了巨大作用。
3 数字化时代地图的革命
从传统地图到数字化地图的变革,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在地图制图领域的应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际上开始研究计算机辅助地图制图。到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计算机和激光技术的融合,彩色电子出版系统应运而生。通过彩色电子出版系统平台,实现了纸质模拟地图向数字化地图的跨越。相关的软件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数据处理和转换,数据库技术提供了严密可靠的数据存储与管理方法。这种变革改变了地图的生产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这一阶段,数字技术使地图变成了数据,地图数据由地理坐标、属性和一定的数据结构所组成。一方面,传统地图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另一方面,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引进,使地图在理论基础、工艺手段、表现手法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
数字地图具有传统地图无可比拟的优势:①以地图数据为主要信息源,保证了地图的现势性、完整性;②提升了地图设计水准和手法,提高地图的表现力和艺术效果;③提高了地图精度和制作质量;④精简了地图的生产环节;⑤便于地图成果保存和修改,实现了快速检索和调取;⑥输出方式多样化,应用形式多元化。
数字化地图所具备的这些优势,为地图步入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4 地理信息时代地图的融合创新
4.1 地理信息系统(GIS)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地理信息系统(GIS),使得地图又一次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世界范围内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在我国开始于70年代,90年代以来得以蓬勃发展。
将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地理信息系统其实就是地图学功能在信息化时代的扩展与延伸,虽然地图学强调的是图形信息的传输,而地理信息系统则强调空间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但二者都是空间信息处理的科学,是一脉相承的。
地理信息系统在传输空间地理信息方面具有许多新的特点:①多元化数据源获取信息,保证信息传输的现势性;②以地图数据库形式管理,可以存储和管理海量地理信息,实现快速获取和高速查询信息;③扩展了地图功能――分析和计算地理信息数据的能力;④增强了地图的显示效果。可以随意进行缩放、全屏、漫游及动态显示。
4.2 地理信息时代地图服务
目前基于地理信息的专业应用主要包括数字城市、智能交通、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查、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公共安全与应急救急等领域;社会化应用(消费应用)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和以车载导航、导航定位手机、便携式导航设备(PND)为代表的电子导航产品,以及基于手机的位置服务(LBS)等类型。
地理国情监测属于地理信息专业化应用服务的范畴,我国提出的地理国情监测就是对重要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统计和分析研究,并及时地理国情监测报告,为政府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互联网地图服务则属于社会化应用范围,具有六大显著特征:一是量测自动化;二是传输远程化;三是数字地图实景化;四是地图应用智能化;五是前后台同步化;六是多种终端无缝化;七是市场形成“群雄争霸”局面。
卫星导航电子地图是将电子地图与内置在GPS设备上的导航软件相融合的一种应用服务。车载智能通信系统是导航位置服务的重要应用,通过手机终端的行人导航服务也在迅速发展。
5 新地理信息时代地图的展望
关注地图与新理念、新技术的融合发展,可以预测新地理信息时代地图的未来发展趋势及热点。
5.1 空间数据可视化与虚拟地理环境是地图新的生长点
在空间信息可视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虚拟地理环境,是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技术在地理环境模拟中的应用。这是一种由计算机生成的高级人机交互系统,构成一个以视觉感受为主,包括听觉、触觉、嗅觉的可感知的地理环境,将广泛应用于城市、地质、海洋、林业等专业领域,它也可以是面向大众与网络社会的三维虚拟环境。因此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
5.2 基于位置的移动服务是未来热点
位置服务(LBS)是基于地理信息的,由移动互联网(无线互联网)提供的各种与位置相关的地理信息服务,如地图、路径搜索等。
目前,全球的位置服务(LBS)主要形成北美、亚太及欧洲三大市场。我国起步较晚,但拥有巨大用户群体,市场潜力巨大。随着3G技术的推出,社会化的基于位置的地理信息服务(LBS)将是下一阶段最富想象空间的商业模式,成为地理信息产业的新热点。
5.3 从“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是未来主题
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所引发的第三代信息革命,为现代地图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数字城市与云计算和物联网的集成,使得“数字城市”向“智慧城市”迈进。可以预测,“智慧城市”是未来发展的主题。
6 结束语
从古地图到新地理信息时代地图的发展,反映了地图与时俱进的历程。地图的创新发展轨迹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引进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不断拓展延伸地图的服务功能,不断培育新的生长点,才能使地图得以创新发展、焕发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 高俊.地图史纪要.地图学寻迹.北京:测绘出版社.2012.11.
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政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范围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处分决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违纪单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处分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处理。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利用外资的步伐,特制订《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鼓励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是九十年代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它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也是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步骤。各地要抓住当前吸收外资的良好机遇,认真制定土地开发的规划,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防止一哄而上的做法。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兴办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是指:外商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成立开发企业,并依照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限定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进行,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成片土地开发经营所规定的内容;总体设计必须符合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以及交通、城建、环保要求;开发后的土地使用,应以生产性为主,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依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权按合同条款对其已投资开发的土地,进行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外招商;有权经营区内自建的水、电设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年限一般控制在五十年,期满后外方如需延期,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
土地受让后两年未动工使用,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开发期限内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全部土地的,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开发区域内生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80%,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非生产用地应控制在20%以下。由外商投资兴建医院、学校、托儿所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当地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办公用地等,可不计入比例。
第六条 开发企业和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确认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对举办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可申请减免土地使用费。
对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成片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
第七条 为开发区域内生产企业提供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收费标准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但应按国家规定收取增容费、配套费;开发区域外配套的水电辅助设施,如由开发企业自行投资兴建,可免交本级电压和水资源的增容费、配套费;区内开发企业自建的水、电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可由开发企业自定收费标准,在区域内自主经营。如水、电等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要向区外供应,或者需要与区外设施联网运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经营。
第八条 为简化开发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开发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定时监测;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防震、绿化等标准,实行区域总体控制,在整体规划中一次性审批。开发企业必须确保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上述标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
第九条 开发区域享受重点工业卫星镇政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企业产品出口占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域属省政府批准的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在区内举办良种、良畜的试种、试养项目的收入,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开发企业作为生产性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生产用车辆;企业按规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开发企业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在开发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物品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为便利开发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仓储和运输需要,经海关批准,开发企业可设立综合性保税仓库;区域内的产品出口企业,可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对区域内连锁企业之间的产品接转加工、间接出口,可实行保税。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域内,允许外商投资兴办为区内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的第三产业,以进一步繁荣经济,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可从本省的待业人员中招收。招工手续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并报劳动者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企业依法有权自定工资标准,有权招聘或辞退员工。
第十四条 开发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执行。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19-01
一、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业化、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征地补偿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的,这不仅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农民心理不平衡,导致农民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现行征地办法,基本都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为征地一方带来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获得的补偿相对较少。集体和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断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幅度远跟不上上涨幅度。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当地政府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所做的补贴,总和最高不超过具体地块平均亩产的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偏低,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费有限,抗风险能力差,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补偿则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按着附着物补偿,而有些地方则单独补偿。
2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农民可以自己耕种,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取得不错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用仅考虑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价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增值价值及预期收益,补偿标准过低,计算依据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集体占了大多数补偿款,由集体统一支配。而政府对集体如何使用土地补偿款缺乏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致使乡、村层层克扣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缺乏严格的财务监管监督机制,补偿款发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规,现行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设计缺失,是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调整
农业政策的调整,是导致农民收益的变化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农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提高征收各种税费标准,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种地无利可图,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国家适时进行了政策调整:让农民重新看到了种地的益处;免征各种税费,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对种地农民实行政府补贴,提高种地农民待遇。加上粮食价格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即使不出家门,土地也会给自己带来比较满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规频繁修订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实施到现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政策条例不胜枚举。由于国家整体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过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现实的变化,经常被补充和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订,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内容。法律、政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与土地变动滞后性和缓慢的过程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即便是专门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人员也难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
三、社会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补偿方式。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拿到补偿款,如同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一样,实质上都是失业,但是工人享受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民却没有。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失去了生存、就业、养老的根本保障,没有办法融入城市,也没有生活的最低保障,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利用“公共利益”一词的模糊性,随意将征地原因解释为“公共利益”。没有及时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将补偿标准及办法及时公开的向被征地农民展示。按照现行法规,土地使用权归农民,而产权属于村集体,在征收及补偿的程序上不完善,农民缺乏有效的参与。在“双主体”制度下,强势“集体”往往会导致失地农民“被代表”。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工作;引导监督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量逐渐增加。由于各种因素,征地与被征地者,拆迁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甚至引发,阻碍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者的补偿问题和安置问题,给征地拆迁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尤其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除农民私人房屋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非常棘手。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2)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3)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4)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1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
征地拆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对于被征地拆迁者来说应该是好事,征地拆迁补偿是第一次利益分配平衡。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少资金的投入,一般对土地或房屋的估价偏低。安置工作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平衡,安置工作中政府投入往往不足,因此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未能满足被征地拆迁者的利益需求,以至于造成一系列的征地拆迁问题。
1.2 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
征地拆迁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一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也关系着被征地拆迁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损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应该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征地拆迁工作者的工作作风直接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要注意作风表现,要保持优良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但在现实中,部分拆迁人员却以工期紧、任务重、压力大等理由,在征地拆迁进行前未进行深入的政策宣传、思想引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甚至在未签订协议前采取断水断电、软硬兼施、强加压力等手段达到征地拆迁目的。
不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这样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和上访,影响政府形象,项目建设也没法顺利实施。加强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势在必行。
1.3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
安置工作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如果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不明确如何安置,那么征地拆迁工作将无法进行。目前,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标准低,兑现时间长。
1.4 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利益分配纠纷主要是在政府统一征地后将补偿费用统一划拨到村、组。但村组在分配上受思想觉悟的局限性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补偿费用的争夺成为当事者的焦点问题。减少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助,是最容易出现偏差的主要因素,例如关于出嫁女、入赘婿、刚出生的婴儿等能否获得补助赔偿的问题,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享有分配权,但是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没有享有分配权。如果出现这一类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就会出现争吵、打架、上访等现象。同时,有些项目还涉及“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相关部门在调处时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互惠互利、让利于民、和谐共赢”等原则进行处置。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说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一些合法性待定的建筑,它们既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建筑手续。这些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政策依据,不能提供补偿,触及了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引发冲突。另外还有一些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以前政府对被征地拆迁者承诺的事未解决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2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征地拆迁之所以这么困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大因素;(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3)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2.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期,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一旦农民失去土地,那么他们将无法生存。以广西为例,虽然广西省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在政策上整体考虑了失去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活,但是其本身的限制性比较大,规定的程序复杂、审批难,办理时间长。比如,在落实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上,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金不用农民缴纳,有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要求农民交纳50-80%比例的保险金;而且有些地方要求以村组为单位办理,比例达70%以上才能办,不能以户为单位办理。这样政策就无法全面到位。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去土地农民保障制度落实到实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降低农民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已经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上,逐渐完善各种具体保障措施,例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健全,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可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也会解决“天下第一难”的问题。
2.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了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
目前,许多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只计算5年内的土地收益进行补偿;在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重置价、政府指导价时,应按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在产业发展用地上,建议参考经济发达地区做法,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多预留适当的产业发展用地。
2.3 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国务院曾颁布过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的规定,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其中做出了拆迁补偿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各省的条例在该条例颁布实施后都先后修改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但有些地市却并未修改,由此造成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不够衔接的问题。
3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来修订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征地拆迁部门应当在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拆迁过程中,要做到心系人民,为人民谋利,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盲目的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拆迁。
3.2 适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