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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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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

第1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关键词:集体;征收;拆迁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柳河县累计征收集体土地7302亩,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794户,5.5万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2012年,全县开展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会战”活动,仅用三个月时间完成了征收集体土地465亩,拆迁512户,面积3.8万平方米。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为实现和谐征地拆迁创造前提条件

2.1.1 统一征收标准,维护征收秩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结合《征收条例》,迅速出台了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严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前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明确“拆一还一”政策,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对最终审查确定的低保户、困难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奖励政策,调动动迁热情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了奖励政策:在征收第一时段内实行“5、3”奖励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迁奖;第二时段,实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迁奖;收尾时段实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迁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奖励。

2.1.3 坚持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征收 坚决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始终,对不在补偿范围内或超过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补偿,保证征收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扰乱征收秩序的行为,明确要求征收干部,不得违犯法纪,严禁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严禁接受宴请、礼品等行为。

2.1.4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经过前期摸排、违建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群众监督举报,对集体土地征收区域的违建进行了确认,并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顶风私搭乱的坚决予以。在解决钉子户问题上,县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对司法裁决、限期迁出的重点户,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和劝导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

2.2 协调联动,综合举措,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为协助各包保组工作,柳河县成立了五个包保职能组:征收宣传组、征收管理组、纪律监督检查组、考核管理组和法律指导、司法执行、维稳组。成员主要由住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宣传、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组成,每个组都有牵头部门,各自都有责任包保,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3 完善机制,形成优势,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责任机制,落实包保任务 充分发掘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包保部门全体参与、协同部门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坚持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悬挂、张贴工作进度表、包保部门一览表和各类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监督、六到户”坚持征收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2.3.3 实行包保到户,形成感情优势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组坚持以人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户工作,以真心诚意、真实行动做好动员工作,细致周全、有策略地与被征收户们拉近关系,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热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房屋问题

没有产权房屋包括: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征收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征地拆迁工作与保护群众利益发生矛盾。

3.2 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料存放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后,计划村民回迁楼房,但农民还有剩余土地,需要继续耕种,部分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户的生产资料、耕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难以解决。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

在今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为确定拆迁范围、审核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签定拆迁协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4.2 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

在实施农房拆迁过程中,突出被拆迁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把握“严细”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评估结果严格细致地审核,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确保补偿价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务,坚持人性化拆迁

第2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调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利益关系,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应当协助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以外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区(村)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查、批准手续,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未依法办理的入户和分户;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由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监督,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协调。

县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申请的或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义务的,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又不能认定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无记载的,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档案上的记载为准;以上均无记载的,以有关部门现场确认的意见为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相符合,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平方米补齐,予以安置;超出部分为无效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选择统建安置或货币化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安置,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结算。

(二)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每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1.5倍结算。

(四)超过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照顾增购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第十八条统建安置的户型根据被征收人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和需求状况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统建安置房的户型选择按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就近确定。

第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有效面积结合房屋重置价、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评估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勘测现场时间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估价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状况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按有关部门确认的房屋结构、使用性质、面积进行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房屋结构、成新、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一)祖居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户口迁入的,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区)进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见;一榜确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见;二榜确认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见,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数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并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房屋重置价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结构相同的原则,按照房屋重置价构成的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成新系数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土地等级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的附属物、零星树林、室内装璜等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一年市场情况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予以经济补助。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凡未规定的设备、设施搬迁、安装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双方对支付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搬迁、安装,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承担。

第3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关键词]:经济建设、征收土地、搬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征收土地的任务就越发加重,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一些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等问题往往制约着工作的开展。现就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中涉及坟墓搬迁问题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引发的坟墓搬迁问题解析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涉及坟墓搬迁问题是征地工作中的一个分支,属于地上附着物的范畴中。实际工作中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内容对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征地涉及的个人坟墓在当地政府迁坟公告后,按照地上附着物类别进行补偿,限期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即将视为无主坟在征地清表时平掉。但操作中经常发生因搬迁费用、搬迁位置等问题使坟墓无法搬迁。而几千年来的风俗、思想意识,希望逝者能入土为安,使得村民经常要求有块“风水宝地”对坟墓进行安置。视为无主坟则矛盾横生,从而时而影响到征地拆迁的和谐清表,甚至整个征地工作停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征地制度中需要适当的对坟墓补偿操作进行调整,以加快并保障和谐用地。

二、农村坟墓问题由来的历史原因

1、我国农村在村设有公共墓地的情况下坟墓安置一般尚有积极搬迁的可能,但土地承包到户后,许多村庄已没有公共墓地,现实中村民往往将坟墓安置到自家的承包地中。《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而《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区建造坟墓。并且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由于实际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而行政强制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致使农村坟墓管理制约措施少,罚则刚度不足,可操作性差。

2、实际地区操作中民政部门作为农村坟墓管理执法主体,却由于没有强制的处罚措施,导致个别丧户、个别地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屡禁不止。导致目前农村征地范围内坟墓数量持续增加,从而造成一到征收土地时,就需迁移大量的坟墓。征地拆迁费用增加,搬迁困难激增。

3、目前征收土地工作中所涉及的农村土地,多为城市近郊,基本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整村范围已有规划,由于功能划分,多数无村集体殡葬预留用地。从而使整体搬迁、改造后,一个村庄的坟墓无处可去。而几千年的文化意识、宗教观念,村民要求必须有土地对坟墓安置。仅靠思想工作和货币补偿,阻力相当大,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征地工作经常因此无法有效地推行,甚至陷入停顿。

三、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补偿的几处探讨及建议。

1、创新征地中的坟墓处理模式。要历史地,客观地对待征地中的坟墓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搞“一刀切”。我们国土部门不能因当前征地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迁坟矛盾和纠纷就对和谐征地失去信心。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历年来的具体经验表明,利用多种方法、方式细致考虑我国几千年的文化意识、宗教观念的实际,尊风敬古,做好了坟墓安置后,后续征地工作会十分顺畅。

建议各地国土部门定期研讨、交流有关征地中的坟墓处理的经验、方法。

2、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坟墓补偿标准偏低。现行的坟墓补偿标准偏低。以河南省安阳市为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要求,安阳市2010年修定的安政[2010]40号文件,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一墓一棺5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实施搬迁补助,随着经济发展,2013年修定的安政[2013]22号文件,对于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按照一墓一棺20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的标准实施搬迁补助,。而调查安阳市周边的龙凤山、龙豫园等公墓需要5000-20000元每墓不等的金额。而征地时,如无免费的公共墓地可用,农村一家数代人坟墓往往需要一起搬迁至收费墓地,村民往往无力负担此费用。

建议财政部门经合理评价后适当提高征地坟墓搬迁补助标准,同时建立农村弱势群体丧葬补助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并列入政府征地财政预算。

3、建立、健全沟通与协调机制,源头上讲明确有关殡葬管理部门职责的问题。通过协调民政部门应积极做好殡改工作的组织、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殡葬违规事件;定期相互通报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以民政部门要积极合理安置可长期使用的农村公共墓地,疏堵结合,尽力减少耕地内现存坟墓数量,杜绝增长。可以说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土、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在殡葬管理中,尤其征收土地时,多数地方仍是国土部门一家孤军奋战,致使坟墓处理管理难以有效推进,管理效果不佳。

建议设立征收土地农村坟墓搬迁专项工作组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职责。由国土部门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成为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必要、常设组成部门,从而发挥长效,形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

4、探索建立农村公墓用地审批新机制。国土部门应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用地依法审批的力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加之2012年我们河南省与国土资源部签订的《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中提到:“国土资源部支持河南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改革试点,并在政策上给与指导。”这为我们探索建立农村公墓用地审批新机制构建了法律基石。在地方工作中,实事求是地对规划范围内的空闲地合理利用,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农村的未利用的、废弃地安置公益墓地。安阳市CBD中央商务区项目上先行实践,通过协调利用边远农村的未利用地建立整村的安置公益墓地成功,使得项目进度大大加快。随后开展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 420亩储备用地项目等使用此农村公墓模式,应用效果良好。

第4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一、征地拆迁范围

以市政府公布的征地规划红线为准,龙湖桥头公园涉及雪华村1、2、3、4组。

二、补偿依据

征地拆迁补偿依据蚌政办[2002]53号文件、**市人民政府[2005]第12号令和[2007]第144号令、蚌政办[2002]85号文件、蚌政办[2002]68号文件规定,并参照相关文件及政策精神执行。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征用集体农用地,按每亩28200元(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元、青苗补偿费600元)的标准补偿。

2、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按每亩27600元(土地补偿费96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元)的标准补偿。

3、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限的评估价补偿。

4、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现行征用耕地的征地成本价(征地报批税费加征地补偿费)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1、个人住房的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市政府[2005]第12号令和[2007]第144号令执行。

2、单位房屋的拆迁,本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按评估价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集中还原、补齐差价)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集中还原到雪华新村。

2、按"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60㎡的原则,其容积率在1.2以内的合法房屋,按蚌政办[2002]53号文规定标准加适当奖励补偿;其容积率在1.2以外的合法房屋,按蚌政办[2002]53号文规定标准补偿。

3、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执照,按100%标准补偿;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而无合法建房执照的,按90%标准补偿;持有合法房产证而无合法土地使用证的,按80%标准补偿;1999年1月1日以后至农民宅基地普查公告前建的房屋证照不全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适当补偿,宅基地普查后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4、农转非村民每户按20平方米/人执行蚌政办[2002]85号文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按区域级别确定),超出部分按蚌政办[2002]53号文件标准执行。

如"农转非"居民不愿意货币补偿,也可按农民住房拆迁政策予以补偿和还原安置。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二者不能重复计算,政策不能交叉使用。

5、按城市拆迁标准补偿的房屋不予还原,所在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6、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和直接购买农民住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执照的,按参照蚌政[200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标准执行;经规划部门批准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并获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蚌政[2002]6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标准执行。1999年1月1日后,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和未经批准购买农民住宅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外来户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7、外乡迁入人员(挂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蚌政办[2002]53号文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以奖代补的形式确定,不予产权调换。

8、拆迁涉及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坚持"一户一宅"及有效产权建筑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容积率1.2)的原则,按照蚌政办[2002]85号文标准执行;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各项证照齐全的企业厂房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9、还原安置建筑面积最小户型为70平方米,还原房采取按照建设成本价进行产权调换(建设成本价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靠档,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户型设计原因超出或少于还原面积的,按建设成本价结算。被拆迁户要求扩大面积的按商品房价格(待定)结算。

10、为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动迁,在动迁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被拆迁户在七日内签定拆迁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最高按每户3000元标准奖励,后每推迟一天奖励标准减少200元。超过公告规定期限的,依法予以强拆并由被拆迁户承担强拆费用。依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被拆迁户依次选择还原安置房。

11、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的按一次发放,还原安置的按两次发放,过渡费标准按5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按6个月发放,还原安置的按18个月执行。

12、2004年6月25日宅基地普查后所建房屋一律作违法建筑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自拆期间积极配合自拆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自拆奖励,在拆迁阶段主动配合自拆的给予每平方150元的自拆奖励,对违法建筑予以自拆的被拆迁户,在同等条件下,在还原时优先安置。对于不配合拆迁工作的予以强拆,不予奖励。

四、其它规定

1、对于要求分户的被拆迁户,原则按公安部门的分户要求确定。考虑到农村实际,对已婚的和未婚但达到晚婚结婚年龄的经审查符合分户条件的可视为自然分户。

2、对于房屋、土地有效证照与实际房屋坐落不符的,按无证处理。

第5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征收程序:将尊重农民参与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部已经在着手开展工作。国土资源部的修改稿已经完成送审,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修改论证。

“修改的重点,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这一块进行完善。”王守智说,完善主要是根据和四中全会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的机制。

“具体制度方面,重点是在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相衔接的基础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围。同时,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机制。”王守智说。

征收补偿:财产补偿+安置保障

征收补偿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问题。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对征收土地补偿的方式也将进行完善和改革。“补偿将更加突出不仅要从财产上进行补偿,同时要兼顾到安置和保障,要确实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改善,来进行补偿,并同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农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则相协调。”

文件规范:明确区分“征用”“征收”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宪法修正时,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把“征用”和“征收”分开,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6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一、征地拆迁的用地审批方面

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少,土地资源非常稀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也很严格,但在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和违规多征土地的情况还较普遍,如:审计署2007年调查34条高等级公路中发现,15个项目违规多征土地达10.29万亩。在具体征迁工作中,由于具体执行征迁的是一般的乡镇政府,而土地的审报是建设项目单位向国土部门申报,往往造成征用和审报审批相脱节,未批先征、边征边批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为了多批土地,出现有的将建设项目拆分审批,有的将耕地上报为一般用地、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二、征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征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三个公告是群众了解政策的重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公开透明也可以有效防止专拆迁资金被挤占,冒领等行为的发生。审计中必须关注在拆迁过程中有无按规定、按程序向群众公告,以及公告的时间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全面等。

三、审计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

审计的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着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低价征用土地会使农民蒙受巨大损失,引起农民的不满,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现行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任何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定制标准,标准的制定要确保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得因征地而下降。审计中要通过审查具体的征迁合同,关注具体执行时有无按相关的标准执行,有无擅自降低标准,有无在可比性的地块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出现补偿的不公平现象。

四、征迁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

根据现行的操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征地资金主要是由建设单位筹集交由地方政府的具体拆迁机构来具体实施,市、县、乡镇层层截留,具体实施拆迁的部门,作为拆迁临时机构,规章相对不全,且这项资金相对独立,容易疏于监督管理。由于资金管理不严,拆迁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违规出借的现象严重。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乡镇政府用征地拆迁资金列支政府办公楼,同时还违规将拆迁补偿款借给企业使土地补偿款面临坏账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在村集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征地补偿款管理的最后一环,但审计中发现,部分村财务人员素质低,财务管理混乱,征地补偿费未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有的未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有的征地补偿费未能按比例足额发放给农民;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留成部分使用不公开,村干部侵占挪用、大吃大喝、贪污私分等“村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五、失地农民的保障方面

第7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征地拆迁在现代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地位重要,直接影响着高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因此,各单位应重视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问题,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推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1.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征地难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每公里占地105亩左右,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占地就有上万亩。而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2亩,随着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耕地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我国城镇化率不足50%,农民占大部分,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安置不好就会出大问题。另外,我国征地标准目前实行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价,由各省政府公布实施,三年一调整。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征地标准有时相差很大,如某省会城市的征地标准为9.8万元/亩,相邻某市的征地标准为5.8万元/亩,就出现了同一块地边界内和边界外征地标准每亩相差4万元,征地难度加大。

1.2拆迁难

高速公路工程的拆迁工作,因为工程规模大,建设面积广,涉及的居民和企业很多,工作变化无常,纷繁复杂。目前高速公路建设所涉及企业的拆迁工作一般遵照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矛盾主要集中在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分歧较大,如某煤矿以投入的资金均是民间借贷,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3~4倍计算利息,建设方只同意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设施设备的折旧计算分歧;苗木树木的价值计算方式分歧等。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拟定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由于项目不同、批准时间不同,造成拆迁标准的不同。某乡镇紧邻的两栋房屋,一栋建高速公路要拆,一栋建高速铁路要拆,拆迁标准相差三分之一。

由于老百姓或企业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和要求过高,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采取阻工或上访的方式来诉求。

1.3安置难

先拆迁,后安置是目前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面临严重羁绊。而具体的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原则又需要由涉及的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安排,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但业主货币补偿后又不愿意出钱安排拆迁户新的宅基地,那么拆迁户势必也不肯签约不能确保自身利益的拆迁协议,使得拆迁进度严重落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一般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进行,由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发展,现在集中安置的越来越多,安置用地越来越难找,安置成本越来越高。

1.4分配难

一是分配对象的确定难。从户口来分类,有村居民组人口、农业人口、征地上迁人口,嫁入未迁入、出嫁未迁出等矛盾;如果按照土地的承包对象来分类,也有因为出生迟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户口外迁但还有承包地的人口等的矛盾。二是分配方法的确定难。在国家的定权发证时,山林属于二级所有,而田地属于三级所有。而高速公路的土地征用一般都只是对一个行政村的局部土地进行征用,分配时应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也是较为常见的分配矛盾。而农民如果对分配结果存在不满,则会抵触征地拆迁工作,影响高速公路建设进度。

1.5保障难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补偿多以就业安置为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在征地补偿一般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一次性补偿给农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缺乏对未来就业或创业有效合理的规划,很多农民在将补偿金消耗完后,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关心和担忧征地的保障。如果保障不到位,则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1.6维稳难

因为存在着征地难、拆迁难、保障难、分配难、安置难等难题,县乡村组在实际的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肯定会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可能造成过激行为的发生,使得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也大大增加[1]。

2.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方法建议

2.1统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充分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

点多线长面广是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一条高速公路横跨几市是十分常见的,而一个市中又有城区、郊区、农村之分,面临着集体房产、国有房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等复杂情况。因此,拆迁组一方面必须制定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避免人们产生比较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来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保障百姓利益,维护民生。

土地拆迁的补偿政策应具有刚性还要导入市场机制。建议出台统一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补偿项目进行细化。各地州市根据当地的年产值标准,按不同的系数来折算,提高补偿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刚性,避免一条高速公路出现太大的拆迁标准悬殊。同时导入市场机制进行拆迁工作。又要导入市场机制。因为农房拆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通过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来确定价格。要求价格构成必须考虑到材料成本的市场波动弹性,拆迁总价格应该向失地农民适当地倾斜。简单点说就是,应根据CPI指数来合理调整拆迁补偿政策,至少保证老百姓能够重新建造一栋房屋生活,并给以部分劳动报酬[2]。

安置政策应坚持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安置政策首先应该遵循统一原则,但还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于安置存在实际困难的村组,应该考虑重置征地,对于原来交通条件便利的拆迁户,绝对不能按期他们到交通差的地方去。总之,安置必须保障拆迁居民的迁后居住条件不比原来差。如果对于确实需要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拆迁户安置,相关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在集中安置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在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地方政府配套部分资金,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解决安置问题。

保障政策必须注重民生和灵活实用。如果失地农民在征地后,其人均耕地少于2分地,那么项目业主必须为其缴纳足够的养老保险金,使其能够老有所依。通过想办法解决那些“低保无份、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三无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议在高速公路的收费或养护部门安排其就业。同时,对于市场意识好、头脑灵活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也可以灵活使用,通过货币安置来减少其就业压力;政府在自主创业者的创业初期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支持。另外,还应该开展农民的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2.2依法和谐征地拆迁与强制性政策相结合

建议舆论先行,充分调动高速公路拆迁当地的全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工具,大规模宣传和动员,同时在各项目的实施区域拉横幅挂标语,营造出良好的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每位拆迁户都能深刻认识到高速公路工程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严肃性,理解并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和拆迁工作。工作方法应不断创新,可以“一户一方案法”,也可以“和谐拆迁法”“信息搜集法”,还可以是“错时工作法”和“跟踪联系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拆迁工作。而对于那些故意阻挠拆迁、妨碍高速公路建设的人和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建立绿色通道。对于胡搅蛮缠的人,必须采取要强制性措施,出台关于强制拆迁以及公告征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原则,推动拆迁工作开展[3]。

2.3科学规划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高速公路工程的线性走向应该公开规划,避免过去的闭门造车。实行民主决策,尤其是附属工程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广纳良言、博采众长。首先,应科学处理好高速公路建设的现在与未来长远的关系,比如对于无法恢复的临时用地应该永久征用,严禁损害群众的长远利益。抓好土地的复垦和开垦工作,增加土地资源。其次,应处理好民生和节约关系,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在考虑民生的基础上坚持节约原则,严禁牺牲民生以换取节约。在设计时应适当增加桥梁隧道和挡土墙,尽量少占耕地;仔细比选线位,优化线型,将征地拆迁数量作为比选的指标之一。再次,应科学处理大局与细节的关系。抓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严把政策,灵活协调,细节决定成败。第四,应处理好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制定严格的民间资本准入制度,避免资金不到位或少投入,影响群众利益。

2.4要及时疏导化解,也要做好配套措施

为顺利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分级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采取疏导化解结合配套措施的方法,来有效化解民意,争取百姓理解,借配套分配政策来消除矛盾。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的行政制度,分配方案主要是由村民讨论分析最后民主决定,不同村民的利益不同,无形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使得分配难成为目前制约农村征地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各地的民政部门能够就征地资金的分配出台一套明确的流程和规定,以便基层村组干部的操作和实施。建议同时深入基层进行疏通民意。无论是征地拆迁前、中还是后,各地干部都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到各拆迁户中,了解真正的民意,关心拆迁户的切身利益,让拆迁户自觉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建议路地共建,力所能及地来舒缓拆迁户情绪,比如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的沿线,为当地百姓多办些摸得着、看得见的好事实事,安慰百姓的失地不满情绪。此外,还建议地方村组和施工单位共创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施工环境[4]。

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复杂多变,困难很多,各地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分配、保障等政策方案,加快拆迁工作进度,促进当地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希垚.对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协议范本的思考[J]. 城市,2008,05:76-79.

[2]双琰.线型工程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2.

第8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房屋征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3-0169-02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令国人称赞世界瞩目,然而特别近十来年,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重点工程项目增多,区域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断加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成为一道难于越跃的鸿沟,是天下第一难事。每一建设项目的第一环节土地房屋征收都要处理若干问题,很难一帆风顺,久拖不决后自然引发纠纷上访。个别“钉子户”蛮横无理要求难实现,出现了自伤自焚事件、与政府冲突事件、闹访事件等,以表达对问题处理的严重不满。到底是啥原因会如此之坚难解决,执行的政策法规标准是铁定的,然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不得不动用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等手段解决。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合法合规处理问题。

1 农村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是一项复杂而又坚难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策法规宣传、耐心思想沟通、熟练业务开展外,在与房屋所有人打交道的同时还要与家庭成员亲朋好友沟通,只要有一人从中作梗,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就难进行下去了。但大部分被征收人是支持经济建设,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分析其存在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

1.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难得到被征收人认可

国务院自从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1月21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未提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在法规政策层面上有本质区别的,我们区域性现在对农村房屋拆迁只有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作法和依据地方性政策法规标准执行,同样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双向选择;但农村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是以每平方米以安置房评估价;而城市房屋拆迁实行的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是不一样的,它对安置房距离、拆迁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评估价等有要求。

农村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与当地商品房屋市场价相距很大,这成为被征收人难以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周边市场房价一直在涨,被征收人的心理价位也在不断上升,抵触情绪越来越高,变征收难度越来越大。

1.2 安置房房源、质量及选址不令被征收人满意

被征收人拿到货币补偿安置确又买不起商品房,而安置房则成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择的主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然对安置房要求就高了,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安置建设质量有瑕疵,导致被征收人对安置房质量有心理担忧,毕竟从有天有地自建房至空中楼阁的安置房有不适应,再加上自留地远离,生活环境不便利。安置房统建房源规格大小楼层高低数量有限,选择余地不大,被征收人总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他们带来心理抵触。

1.3 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处理未能给予令人满意的接受

在做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商谈是一个重要环节,了解对方、政策掌握、方法技巧、沟通水平、被征收人总是会提出许许多多的问题,换位思考可以理解,他们是在争取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者超出想象提出离普要求,达不成条件便避而不谈,最后成为“钉子户”。

1.4 执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一致性存在疑问

依法依规和谐拆迁是我们工作的根本,宣传执行政策规定、做群众思想工作,传达的相关信息一定要异口同声,一把尺一杆称对外前后左右要一样。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主与户主之间相互通报补偿信息,比照得失,相互攀比,怨气连天,总是认为我们的工作组人员和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有存在处理问题照顾不一样。

1.5 镇街村居基层干部的征收工作积极性不高涨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天大第一难事,试想被征收人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地方,一下子要接受征收迁移这件事是何等的难,面对的众多被征收人问题的关键是他们不愿接受我们已定的相关规定、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这给镇街村居基层干部做思想工作增添了很大压力,工作做得好被征收人满意受上级表扬,若做得不好被骂或指责,倍受委屈。

2 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对策

我们知道土地房屋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相关法规规定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要依法征收、和谐拆迁是首要工作,由于它涉及面广且政策性、时限性、群众性、综合性强、社会影响面大,它最终目的是被征收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征收人则是就合理合规安置补偿下争取的是时间成本,甲乙双方的协商达到双方共赢。但是征收工作总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公平公正公开一致性的前提下,只有通过各种方法手段逐步达成协议。为保障依法征收、合理补偿,有力推动项目建设,从个人角度提出以下对策。

2.1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征收在政策层面上是有本 质区别的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征收由于土地性质的不一样,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不一样,分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国家、省、市先后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也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农村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文件也只是地方性的。

2.2 农村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规应适时调整

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历2001年6月13日的修改调整,再到2011年1月21日新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国务院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作出相应政策措施,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是地方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作出明确规定。他们的诸多条款是在总结征地拆迁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兄弟城市较好做法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适用性随着时间跨度当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类变化、城市建设等等特别是各种物价上涨、区域房价上涨的因素造成农民生活成本上升,相应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标准的调整滞后的同时征收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在原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难度是很大的。主动方政府应综合研究适时调整政策标准,被动方农民百姓不因为综合物价上涨等等原因而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

2.3 农村房屋征收的工作机制应积极明确

征收工作一靠政策的扶持二靠人员的工作三靠对象的配合。政策是根本,但是工作机制是关键,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全是靠人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还要靠工作机制的约束,让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沟通协调能力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一套较为完善的征收工作机制是对依法行政、和谐征收的一手段,明确对工作人员行为、奖惩等内容。

2.4 农村房屋征收的群众工作应扎实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是天下第一难事,此话不为虚。作为被征收对象有很多要求,他们观望、期待有好的政策补偿,他们的心理需求可以理解,可每一个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都要面对许多农民百姓,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是我们的期望,但许多农民百姓的期望值往往超过我们的想象,当政策标准统一不变的前提下,这就要我们的征收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找突破口,做耐心思想宣传工作,打“感情牌”拉近干群关系,打破谁先签约谁先吃亏的局面,让他们要知道政策标准自始至终不变,若有调整,大家同样享受,给他们吃“定心丸”。群众工作是征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好的开局能起到以一带十的作用,只有扎实到位的工作才能博得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

2.5 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一区域一策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是与被征收人商谈签定补偿协议书的基础,最后的补偿费用认定和安置补偿协议书的达成都取决于他们的满意。目前我们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均是在政府制定下统一标准执行,安置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产权房屋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安置房超过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购买。由于安置房评估价远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大部分被征收人愿意多购买安置房,而货币化补偿的安置方式少有人选择。不难看出补偿标准低是制约房屋征收工作的阻力,建议一区域一策根据周边商品房价格政府适当调整补偿标准,让农民百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尝到经济发展建设带来的甜果。

2.6 农村房屋征收的行政手段应保障有力

农村房屋征收工作也会遇到难点,单从政策法规宣传、做群众思想工作、有一套好的人马与被征收对象身边周旋的工作模式已不适应,出现“钉子户”是常有的:有无故提出非理要求补偿远大于政策性标准补偿的;有不符合政策安置条件而要求给予安置的;有产权认定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有父辈“遗产房”下一代继承人利益分配不均的等等。这些问题造成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法签订,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数年,严重影响了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行政手段的裁决、强制或通过司法程序,让“钉子户”退步配合。

3 结 语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艰难的,没有统一模式可操作,靠得是政策扶持,靠得是大胆智慧,靠得是沟通协作,靠得是因地施策,不断积极探索和总结征收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大胆面对,用集体智慧破解难题,既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又让被征收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达到依法行政、和谐拆迁的目的。

第9篇: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条例范文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五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十户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使用广州市市区内的土地,征用广州市郊区、市辖县和深圳市宝安县菜地、鱼塘、藕塘五亩以下,水田、旱地十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二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三十户以下的,分别由广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征用珠海、汕头、韶关、湛江、佛山、海口、茂名、江门、肇庆、惠州、梅县、潮州等市郊区菜地两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五、征用土地面积或拆迁农民房屋户数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审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亩以内和其它土地五百亩以内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超过此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六、生产队土地一般不应全部征用,确需全部征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

八、越权批准征地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征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申请选址,经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占用耕地面积较多或影响农业生产规划和生态平衡较大的项目;应取得当地农业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初步划定征地范围线,商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积和划定征地界线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报。申请征地报告应说明征地用途、土地属境、位置、类别和面积,同时报送下列附件:(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副本);(二)标明征地界线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征地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四)对“三废”污染的治理、砍伐树木和绿化建设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和增加统销指标的有关材料等。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发给用地单位使用土地通知书。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生效。

对于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办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项,由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征地办公室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其它地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但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补偿青苗费和开荒工本费。

二、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须交付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数额按其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茶园、油茶园等园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对翌年内将有收成的园地,参照同类已有收成的园地的年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树林地,其补偿标准按低于当地耕地补偿费的原则,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被征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杆、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设施等附着物,要合理补偿。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短期作物的,补偿一造产值;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计算方法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半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不足两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一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两个人;余类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被征地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统筹兴办各种企业、事业,给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区耕地,如被征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确有困难,用地单位又有招工指标的,经地区、省辖市劳动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被征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与耕地同。

第十二条 征用未开发的海滩、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农民口粮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较大的生产队,留口粮水平又低于邻近同类生产队的,可酌情减少其粮食征购任务;粮食征购任务已减免完或原来无粮食征购任务的,供应统销粮,其标准不能高于省规定同类地区的供应标准。

第十五条 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县、市在机动粮和包干销售指标中调剂解决。属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上者,需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县、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生产队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农业人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越权批准转户的,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需使用生产队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按照《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城镇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业主要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与补回的房屋的产价相差悬殊的,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结算差价,双方多除少补。原属出租的房屋,业主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

业主不要求领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给以补偿;并参照原住户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赁住房。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以及联系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的时间均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房管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产价。如补偿产价,用地单位应参照原住户的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负责安置原住户的住房。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可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交给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迁建。

第二十条 征用拆迁农村集体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征用折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农村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和补偿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报省征地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侵占或买卖集体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应予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侵占或买卖土地行为的,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用地单位在未经批准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设,影响城镇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对非法占地建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非法占地期间,国家不减免粮食征购任务,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三、越权批准征地,或假借国家建设用地名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已经确定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经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裁决,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响建设施工的,应限期执行,并对被征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制裁。由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应注销城镇户口,退回原处,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六、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并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责令限期执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