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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84
《纳税实务》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n程,教学内容包括税款登记、发票领购、税费计算、纳税申报等,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基于《纳税实务》课程的特点,传统理论性的教学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也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本文从课证融合、课赛融通、信息化教学等角度出发,对《纳税实务》的课程改革进行探索。
1 课证融合,修订课程标准,整合教学内容,提高高职学生的“双证率”
2017年作为会计证的改革之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停、会计证取消等一系列政策的变化,将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备受热捧,高职学生也会越来越重视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将会计初级职称看作是入门门槛。无论从教育部的要求还是相关政策的调整,都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当中,把会计职业标准所对应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贯穿于《纳税实务》课程始终。具体来说,将《纳税实务》课程标准与初级会计职称中《经济法基础》的考试大纲相衔接,做到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的融合。《经济法基础》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课程之一,其和《纳税实务》有关的章节和近几年平均分值如表1所示。
从考试内容和分值分布来看,增值税法律制度、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同时也是考试的难点。根据会计职业标准,整合原有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融“证”入“课”。在重构课程的教学内容时,以职业资格标准以及证书所要求的必须要会的内容为主线进行教学内容的安排,同时突出教学重点,解决教学难点,提高高职学生的“双证率”。但也要注意以课为主,不能简单的以证代课,忽视了课程建设。
2 课赛融通,以赛促教,提炼赛点,有效开展实践性教学
税务方面的技能大赛主要是行业赛事,目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航信杯”全国大学生财税技能大赛和税友集团主办的“税友衡信杯”全国税务技能大赛。两个大赛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大赛的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综上所看,大赛的项目完全按照企业财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流程设置,结合了岗位需要。在《纳税实务》课程改革过程中,可以将大赛内容引入到教学中,将大赛的内容转化为教学内容,提炼大赛赛点,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实训内容重点讲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等相关内容,结合专业岗位工作流程所需要完成的任务,来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从现有的实训条件来看,财税一体化实训室配备有航信一体化ERP仿真教学系统税务端,可以模拟企业日常购买、开具、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功能,可以模拟企业财务处理流程。其中网上报税平台是企业和税务局的连接窗口,通过该平台可使学生熟练掌握企业办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开具增值税发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操作技能,达到与企业业务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3 将创业教育融入《纳税实务》课程改革中,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南
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培养多元化人才。高职院校除了开设创新创业的相关课程外,还应将创新创业教育的思想融入到各个专业课程中去,对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给予更直接的指导。本课程教学内容可以设计成一个毕业生的成长励志故事,先是在企业任职,然后自主创业,最后企业发展壮大。教学内容的安排先是个人所得税,然后是自主创业,进行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最后是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同时穿插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常用税种。这样改革打破了传统的教学内容的安排,同时还可以对学生进行更简单直接的创新创业教育,引领学生自主创业,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南。
关键词:高校;纳税;政策;误区
一、误区一:高校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规定了给予免税优惠的教育性收费。但许多高校片面地认为,高校取得的所有收入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之前称为营业税,下同)。其实不然,这些免税政策的制订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事业和高校健康发展,并非所有收入都属减免税范围。
(1)如果收取的某收入是经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批准,收缴以后需要上缴国库,并纳入到预算进行统一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收缴的学生学费收入等,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上缴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高校开设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进修、培训等收入,如果由高校统一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票据,今后会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则免缴增值税。如果高等院校下属各院系,自行开设账户收取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这些收入最终不归学校所有或者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则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3)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技术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免缴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如果收入属于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单位,将不能享受此免税优惠。
(4)由高校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主要目的旨在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经营场所,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列示的内容,经营收入归高校所有的,免缴增值税,而不包括从事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也不属免税项目。
(5)针对高校后勤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寓,如果服务对象是广大教师和学生,其取得的住宿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而利用这些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如出租学校所属学术交流中心场地,举办各种社会性会议所取得的租金等服务性收入,则不属减免增值税范围。
(6)非高校经营管理的社会性组织,为高校师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收入的,因其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也可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对利用学生公寓向校外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则按现行规定计缴增值税。
(7)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饮食机构,如果服务对象是广大教师和学生,其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如果服务对象是社会人员,则餐饮服务收入要按现行规定计缴增值税。另外,对计划外学生提供的劳务收入,例如对外进行出租出借体育馆场地、实验设备,对外出租经营的超市、店铺等房屋租赁收入,或者图书馆的有偿借阅,受托进行课题研究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等临时性收费,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误区二:高校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高校被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事实上,高校由于其特殊性,如何计算纳税所得税等实际问题尚存在一些难度。高校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是靠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实质为高校收取的学生学费),虽然有些收入也都全部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实质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1994年,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方法里并没有对高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采用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按照收付实现制、收支两条线、大收大支等原则进行,而收入和有关成本、费用确实存在无法配比、年终结余非真正结余的现象,与企业在适用原则、核算方法、核算内容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基于以上原因,高校实际企业所得税计缴不容易操作,也不规范,成为税务局征管的真空地带。近年来,税务局加大了对高校税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高校也对此积极探索,如对外营利,如房屋对外租赁收入,可采用收入与相关征收部门运行与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配比等方法,合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误区三: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单一标准
目前,教师的收入名目繁多,构成复杂,除工资薪金外,还有课时费、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加班补助等各种奖励,如五四青年教师奖励、教师节奖励等,许多教师还有稿酬、专家咨询费、答辩费等收入、竞赛奖金等等。有些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常简单地将以上各种收入,全部笼统合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标准计税,使得教工税赋增大,这显然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应把教工所有收入分门别类,对应不同项目和相应税率、计税方法,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奖励等不同项目及标准,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合计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要与普通教师区别开来。
四、误区四:高校不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第39号文件中分别对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作了如下规定:由国家拨付给事业单位作为自用的房产、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工作实务中,许多高校往往忽视了政策对事业单位自用这一优惠条件的限制,认为事业单位所有房产、土地都属于免征对象,所以,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实际上,国家对高校所辖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或用于对外经营用途的房产和土地,都不属自用范围,自然不属免税范围。相类似,如果土地对外转让,其增值部分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已经属于企业行为,以取得收入为目的,不属于公益性质,因此要承担相应税费。
五、误区五: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预计免税项目
实务中还普遍存在一种现象,高校认为文件中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税费会自然生效,而无需再经过税务机关认可,也无需批准,其实不然。税法规定,即使纳税主体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减免资格,也要按照程序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登记、备案,并且在减免税期间,还应按期纳税零申报,否则无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例如,高校的许多科研项目收入,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第39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确认科研项目是否属于这一范围,则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才能生效。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高校考虑到免税的认定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就自己认定免税范围,享受免税待遇,或等相关项目的免税资格认定之前,税款代扣而不代缴,未及时上缴税务部门,这些都是不应该的。基于以上高校纳税实务中的误区,高校应组织和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认真研究各项税法和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这些优惠政策,准确界定免税项目、免税范围和免税环节,提高高校税务管理水平,既充分利用国家的减免税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也要杜绝漏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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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窦静.高校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税收与税务,2013(09).
[3]孙彩英.高校涉税业务研究.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2(05).
[关键词]广电行业;营改增;纳税实务
1 引 言
根据财税〔2013〕37文件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广电行业作为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以来近2年,企业财务与税务部门就纳税实务中有关进项税转出方面存在的不同理解,企业财务就税法对收入确认的时间、范围等的特别规定,兼营行为及涉及不同税率的方面问题容易忽视,笔者结合企业实际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2 安装业务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用,一般情况是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
(1)税务部门观点:安装收入与应纳增值税的收视类收入不能准确划分,应按当月安装收入除以当月安装与收视类收入之和的比例转出当月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取得用户交纳的安装费收入对应的成本不仅是户线,还包括主干线、机房等设备,认为没有前端建设,后端用户功能没法实现;二是用户线路安装好后,会开通电视信号,企业会取得相关收视收入。
(2)企业财务观点:企业财务认为按税务部门意见方式转出进项税不合理,既不符合“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也不符合“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非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之情形,建议安装业务中按安装成本所实际使用的材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予以抵扣。理由如下:
一是安装收费项目对应的收入与成本范围是明确的。根据重庆市物价局的渝价〔2014〕344号文:“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指有线电视户线部分(有线电视楼栋分配器以下部分)的安装费用;最后一级光节点网络覆盖范围外的新装用户网络需架空或管道的,每千米收取线路建设费1000元,不足一千米按一千米计。”
二是企业安装收入与成本核算中已经准确核算。安装收入方面中一类是集团客户,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等,对整幢房屋统一交纳电视安装费,企业能提供合同,用户名单,按物价收费标准收费,开具专用建安发票并注明用户数及收费价格;另一类是零星客户,只是用户少些而已,并无多大差别,资料也是清晰与完整的。安装成本方面是单列项目的,其中人工与材料部分能准确区分,而且所用材料能提供明细清单,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及单价。财务核算方面已经按明细科目具体核算的,从业务及核算角度而言,企业安装收入与成本都能准确核算。
三是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安装收入是一次性的,安装成本是一次性的,后续不再发生。用户开通电视信号后续收视是另外收费的,其对应的成本应是日常服务包括信号传输、节目内容等。
笔者认为企业财务观点合理,对企业而言安装收入不具有可持续性,在发生的时间上不具有均衡性,目前在有的公司收入结构中安装收入占比高达30%以上,绝对额也比较大,毛利率高,不同方式转出进项税额,对企业影响很大。以某分公司为例,按安装收入占比应转出进项税额86.5万元,按安装实际使用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5.8万元,二者相差达80.7万元,企业财务应多向税务部门沟通,以事理与法理说明。
3 免税基础业务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9〕31号、财税〔2014〕8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实际营运中基本收视维护费与增值业务收入能准确划分,但两类业务在信号传输中除少数部分设备可以明确区分,大部分设备是共同使用的很难划分,对于进项税额划分存在难点。比如机顶盒,既能提供基本收视功能,也能提供点播、回看等增值业务功能,硬件上很难区分;如MODEN用于宽带等增值类业务可直接区分。实务中税务部门主张按收入结构比例划分,企业方面主张按设备用途进行区分,并考虑企业实际税负合理确定划分依据进项税转出。笔者认为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应与税务部门进行探讨,存在多个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统一纳税,集中向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解决更佳。
4 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是否应视同销售的问题
数字电视机顶盒是一个连接电视机与外部信号源的设备,处理数据业务和完成多种应用的解析,它可以将压缩的数字信号转成电视内容,并在电视机上显示出来。
(1)税务部门观点: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应视同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应按同期销售的同规格型号数字电视机顶盒卖价计算交纳增值税。
(2)企业财务观点:不应视同销售行为。
一是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的行为是按政策规定进行的,非一般市场行为。相关文件有:《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8〕1号)、《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发改价格〔2012〕3505号等文件);渝办发〔2005〕240号、渝价〔2014〕344号。
二是数字电视机顶盒作为用户收看电视必需的终端设备,企业向用户配置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企业获取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并非真正“免费”;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相关收视费已按税法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三是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的产权属于企业,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其折旧摊销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与用户就机顶盒产权约定是“属协议约定,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机顶盒,当用户不再需要企业提供的业务时需归还完好”。可见,用户仅在使用企业提供的业务时,方可使用顶顶盒。
笔者认同企业财务观点,企业向用户配置的数字电视机顶盒数量大,金额大,应引起企业财务的重视。建议企业财务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用户合同,多做业务方面的交流沟通,请税务部门多到企业调研,同时向用户提供配置机顶盒情况,特别是销售机顶盒的数量,计算并交纳的相关税费,应能得到税务部门认可。
5 企业易忽视的四个问题
5.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实务中广电行业一般都是先向用户收款,先开具发票,陆续向用户提供服务。企业财务确认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分月确认,会形成时间差异。建议企业财务应与税务部门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5.2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一是由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二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前文提到的安装收入;免征增值税项目,如基础电视业务收入;以及集体福利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3 应分别核算的问题
一是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基本收视与增值业务收入应分开核算。二是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如机顶盒销售盒适用税率为17%,而广播影视服务中如增值业务收入适用税率为6%。三是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如安装业务收入,落地传输收入均为交纳营业税,不交增值税。
5.4 视同销售的问题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电视服务,为有关合作单位赠送的电视服务应按同期同品种销售额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关键词:教学做一体化;实践教学;纳税实务
“教学做”一体化所强调的就是把国家职业标准作为考核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依据,把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作为高职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把依据教材理论所设计出的典型工作任务作为教学载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典型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教学设计安排教学活动,实现理论教学与课程实践有机结合。
一、《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特点及教学现状
《企业纳税实务》是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涵盖了各个税种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抄报税技能的训练,对学生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特点
该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各个税种的基础知识及纳税申报相关知识,是一门理论性强、操作规范严格的专业课程,配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知识更新较快。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要重视和掌握各个税种的基本计税方法,学好理论知识,又要重视理论的应用,加强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运用。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等工作。该课程的职业能力包括:税务核算与纳税申报能力,要求学生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格的填写、各种报税软件的使用方法,能独立并准确地完成企业从开办到注销过程中相关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处理等各项工作。
(二)《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的教学现状
该课程教学中多以税法为基本内容,系统介绍各个税种税率税目以及税额计算,理论教学内容多,通常老师在台上讲授,学生在下面听课,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课堂讲授,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容易重理论轻实践,重点放在理论知识(税收法规)的讲授上,实践环节(纳税处理)偏少,学生学习有一定难度,学生学过之后对于理论上应纳税额的计算处理能力尚可,但对于实际抄报税问题无从下手,针对某个企业的税务业务不知道如何运用,缺乏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
二、《企业纳税实务》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建设
为了摆脱“教师讲、学生听,教师示教、学生练习”的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近年来我校在《企业纳税实务》课程进行了“教学做一体化”模式的改革,即在报税软件教学基础上,仿真模拟公司报税业务,通过边教、边学、边做,完成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
(一)优化实训教学条件
《企业纳税实务》是理论性和操作性均强的专业课程,鉴于实务中企业网上纳税申报目前已经基本成为普遍,因此,建设仿真纳税申报流程和环境是必需的,授课场地应安装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实训室内,同时实训室内配备相应的税收申报仿真实训教学软件,比较常见的如网中网、财刀网等。以报税软件为载体,可以将抽象的税收知识直观地展现,解决实际的工作任务,例如:如何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何申请领购发票,如何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各种发票、发票清单,如何通过网上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如何在网上填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系列报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与银行扣款处理等,让学生比较直观的了解纳申报工作程序,从而提升学生涉税职业能力。
(二)优化教学方式
考虑高职学生特点,合理安排理论讲授与实践操作时间,理论讲授是基础,但不宜过难,重在实践,教学中可基于工作任务,模拟财税部门,企业部门、办税人员等角色,设计实施场景教学,将抽象的教学内容直观化,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我设计的能力。例如在增值税这个项目的教学设计上,针对企业某个纳税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生去完成几个任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经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认证;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逐一完成任务的过程同时掌握了增值税税务处理的方法,其他各税种也可如此设计教学方式。教师要不断地同学生交流、对学生进行辅导,师生共同商讨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的目的是完成到教学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优化师资队伍
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相比,无论是从专业知识还是专业技能上,一体化教学模式对授课教师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利用业余时间选派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校外顶岗实习,从而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并与校外兄弟院校定期座谈,建立校内外专家委员会针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进行研讨等。此外,还可以利用校外资源,积极引进企业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教师,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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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程序
纳税评估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的重要涉税服务业务。随着税收监管机制的健全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企业纳税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的逐渐增强,一些高端涉税服务开始受到企业的青睐。特别是自《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不少企业为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选择聘请注册税务师对其涉税事宜进行纳税评估。笔者基于对企业纳税评估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愿与广大同仁探讨。
一、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涵义及作用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是指注册税务师依法接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委托,根据其所提供的涉税资料和自身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专业经验,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涉税资料及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和评估,以确认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等异常问题的活动。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其实是企业为提高其税务管理水平、降低涉税风险,委托中介对涉税事项自查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客观性、平等性、公正性、专业性。而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种纳税评估的对象都是针对纳税人,都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但是注册税务师开展的纳税评估与税务机关执行的纳税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性质、评估主体、评估依据、评估的法律效力、评估收费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两种评估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利于及时纠正企业在税款计算、缴纳等方面的差错,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控制并降低涉税风险;有助于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助于缓解了税企之间的矛盾。
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方法及程序
(一)签订纳税评估协议
注册税务师首先应根据对纳税人的初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纳税评估委托。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正式确定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双方要依法签订《纳税评估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针对纳税评估中需要纳税人配合和提供资料的事项等情况应事先在协议中明确。
(二)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之前,要按照《纳税评估协议书》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跟据评估目的和程序,制定周密的纳税评估计划,包括综合评估计划和具体评估计划。综合评估计划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范围及策略、重点评估问题、工作进度、时间费用预算、人员分工、风险评估及其他。具体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目标、具体步骤、评估人员及时间、工作底稿及索引。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的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复杂程度。
(三)深入了解企业情况
注册税务师在签订协议后,必须依纳税评估计划,深入了解以下情况:(1)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组织结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事业部;(2)企业资本金规模和构成;(3)企业的各项资产构成、使用等情况;(4)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产品结构;(5)企业的员工构成、工资规模和结构;(6)企业可能涉及的税种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集纳税评估信息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是采集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准确、详细、全面、适时”为原则,实行多途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纳税申报及缴税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税控装置信息、税务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现场实地采集的纳税信息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的有关纳税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涉税信息等。对收集的信息要经过筛选、评价及必要的核实,并建立适合纳税评估应用的工作底稿或数据库。
(五)确定评估风险和重点
注册税务师根据对企业情况的了解和对涉税信息的分析,要初步评估本次委托项目的各项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针对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风险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和程序,重点降低可控风险,使总体纳税评估项目风险降低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成本——收益——风险原则开展纳税评估。
(六)设置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的设置,主要是指涉税财务指标,包括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经营绩效指标等几个方面。纳税分析指标包括基本评估指标、复合评估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总税负率(包括各税种)、成本利润率、利润率、税负增减率、营业(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比对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经营绩效指标包括纳税人经营情况和绩效指标、同行业经营绩效基本指标、上级下达的经营绩效计划指标等。
(七)选定评估参照系
纳税评估参照系选定的主要依据,是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和行业平均经济指标。税额增减变化指标包括:一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总体税源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税种、主要企业;二是按增减额、增减率确定出对某一期间单一税种引起增减变化的主要企业。行业平均经济指标包括:一是按行业利润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定幅度的企业;二是按行业税负率确定出低于(或高于)平均行业税负率一定幅度的企业。
(八)具体纳税评估分析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采取“分税种分项目” 逐一分析方法进行。目前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费)进行评估分析,通过对比、核查、分析、计算等方法,利用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评估手段、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评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政策执行等税务管理各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中遇到的与税法理解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涉税风险较高的问题,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谨慎的执业原则进行重点评估,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九)撰写纳税评估报告
注册税务师根据纳税评估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完成既定的评估计划之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报告是针对纳税人委托的评估事项所做出的最终评价成果,是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具有鉴证、保护和预防作用。评估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标题、纳税人名称、评估范围、评估意见、重点问题说明、意见或建议、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相关附件等,报告的具体格式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
三、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注意事项
(一)要解决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服务属于涉税鉴证性质的服务。首先要与纳税人依法订立评估协议,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纳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这里要防范三种误区,一是混淆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注册税务师纳税评估两种行为;二是要防止税务机关借助行政权力对纳税人实行“指定评估”、“强制评估”等非法行为;三是,注册税务师自身必须注意控制纳税评估风险,严格依据税法和执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
(二)要保证评估信息的合法性
无论是采集纳税评估信息,还是实施纳税评估程序,都需要合法、可靠的信息支撑,如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适时,就会误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判断,甚至导致整个纳税评估的失败。为保证涉税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整合筛选后再利用,所以收集和评价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环节。注册税务师评估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三)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它合法权利
注册税务师在纳税评估中会知悉纳税人许多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属于公开信息,有些则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论出具何种纳税评估报告,都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也不得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纳税评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事宜的错误或舞弊等行为,只能向纳税人指明或提出建议。纳税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也只能作为企业的内部文件,除纳税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泄漏给税务机关或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
(四)维护注册税务师自身的权益
注册税务师开展纳税评估,涉及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来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等各种方面的压力,甚至可能遭受某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授意、指使、强令、威胁等非法行为的侵害,所以注册税务师必须坚持以税法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根据《纳税评估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果其客观性、独立性及公正性受到损害时要采取例如中止协议、税务行政复议等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视角 运费 税务处理
一、引言
运费在企业实物交易中处处存在,企业采购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都伴随着运费的发生。在税务处理时,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也都涉及到运费的问题。简单地说,企业销售发生的运费计入增值税范畴,而因提供劳务发生的运费则计入营业税范畴,运输公司纯粹提供运输而发生的运费,通常纳入交通运输业范围,“营改增”后纳入增值税按11%计算。但远洋运输中的光租则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属于租赁业。航空运输的干租也不属于航空运输,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17%的税率。
二、运费的会计处理
涉及运费的计算有直接和间接两个层次。直接的主要有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实地转移。间接的主要有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投资者投入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而产生运费。
在会计上,凡有助于该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到达目的场所和状态的费用,均应计入存货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存货的直接运费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对于专门从事运输服务的企业,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其营业范围,应计入营业成本。
三、运费的税务处理
因有关运费而产生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以及由增值税引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两个税种(在此,不考虑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印花税)。运费因其运输方式的不同,主要可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四种。这四种运输在税法上有着不同之处。其中,陆路运输服务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有远洋运输的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而远洋运输中的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则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属于租赁业。航空运输有湿租(在租赁设备、交通工具等时,同时配备操纵、维修人员),与其对应的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不包括机组和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则不属于航空运输,其属于租赁业。管道运输主要是指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
运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处理比较繁琐。(1)销售方支付运费的,若为混合销售,运费计入销售额,购销方均按17%的税率计算,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若为代垫运费支出的,运费则不计入销售额(代垫运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承运部门将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若委托第三方运输的,所支付的运费支出,按照“营改增”,销售方可以按运费的11%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但此时购买方也由原来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改为可以抵扣。(2)购货方支付运费的,无论是先暂由销售方代垫的运费支出还是购货方自己直接支付的运费支出,均可以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增值税的两类特殊销售行为,分别为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即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混合销售,即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对于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运费在增值税中的处理
例: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销售额为100万元,运费11.7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不同情形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情形一:由甲公司自己负责运输。甲公司销售额=100+11.7÷(1+17%)=110(万元)。
借:应收账款 1 28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 000
此情形作混合销售处理,运费应计入销售额计算。
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则为:
借:库存商品 1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贷:应付账款 1 287 000
情形二:由第三方(丙公司)负责运输,直接开票给乙公司。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 105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1 600
贷:应付账款 1 170 000
银行存款 117 000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600
情形三:由甲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核算的丁公司)负责运输,运费由甲公司承担,此时,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销售费用 105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6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由于乙公司未支付运费,所以不涉及运费的会计处理,按正常采购商品处理。
借:库存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付账款 1 170 000
情形四:由第三方丙公司运输,甲公司先行代垫运输款项,运费不再计入销售额。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 28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银行存款 117 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 105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1 600
贷:应付账款 1 287 000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5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600
五、运费的纳税筹划
税负平衡点,是指纳税人在面临不同的纳税选择时,事先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计算和比较,从而解出一个使不同的纳税方案具有相同税负的数值,该数值则称为“税负平衡点”。
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对运费征税的形式也不同,若为生产企业销售,则征收增值税,按混合销售所对应的商品适用税率17%或13%征税。若为交通运输业,按照“营改增”的规定,按照11%税率征税。如果企业足够大,有足够的资本进行资金调配,可以用以下三种方案来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A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A集团公司将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C。
方案二:由公司自己组建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B,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和开票。(1)采用自己的运输公司,按货物金额的17%计算抵扣增值税;若采用外购其他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则可按运费的11%进行增值税抵扣。(2)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一方面独立运输公司按11%税率,较17%低;另一方面企业可按实际运费的11%进行增值税抵扣。(3)外购其他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与外购自己运输公司的运输方式。
方案三:由公司自己组建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B,由B开运输发票给A,再由A将运费增值税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C。
运用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要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利用“税负平衡点”来进行经济决策。如果是自己负责运输,无论交由独立核算的运输子公司负责运输,还是其他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这些都是需要企业仔细进行税务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的。设立子公司会增加企业的管理费等支出,使企业增加经验成本。所以,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需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税收带来的利益大于其转换成本时,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而当税收利益低于转换成本时,企业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税收筹划。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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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内容滞后,内容框架侧重于税务会计
税收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但是教材的依据是截至收稿日期的税收法规,对于后续的变化很难在教材中进行体现。税务会计是对税法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一旦税法发生变化时,与该税法有关的具体会计处理有时无法在会计准则中进行同步变更,这就存在着税法与会计准则相脱节的问题。另外,从教材的内容框架来看,现行的教材较偏重于税务会计,而有关纳税筹划的篇幅偏小,大部分教材只对基本税种的筹划作了简要介绍,无法达到通过这门课程教锻炼学生税务筹划的能力目的。
(二)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利于课程的开展
由于该课程是理论课,在教学方法上,大部分教师仍采用讲授法将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相关理论及案例传授给学生,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对于实务或者相应的案例缺少自己分析或动手解决的机会。该课程的前后理论逻辑性较强,部分税种的计算公式较为繁杂,涉及到税务筹划内容时更需要综合地分析过程,如果仅采用理论讲授的方式,学生不动手参与到课堂中,无法真正地领会知识之间的联系以及各种税务筹划方法的运用。在教学模式上,大部分学校仍然采用教师一人讲解,学生被动听的这种满堂灌的教学组织形式。即使是在后期关于税务筹划内容或者案例的分析时,传统的课堂教学也是老师讲授案例,学生无法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不用说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所以,传统的理论教学带来的教学效果不佳,教师应该积极思考让学生能够融入课堂教学的方法,真正地将税务会计理论知识及纳税筹划技能传授给学生。
(三)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不适用于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课程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以及教师教学水平的标准之一。从《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这门课程来看,大部分的考试依然采用的是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加上平时考勤,理论考核常以开卷或者闭卷的试题方式进行,且占考核成绩的较大比重。在这种考核方式下,学生可能纯粹为了考试而突击,最后的成绩无法体现出学生平时对课程的掌握程度,也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一)教学目标未侧重于对学生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
在现行的《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目标中一般侧重于学生对相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学生的相关实践能力以及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仅把教学目标定位在通过理论教学最终让学生掌握纳税筹划的方法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达不到培养学生的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质的养成。
(二)教师的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不足
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在讲授时运动自身所学理论知识对这门课程进行讲授。由于该课程的实践性很强,且相关理论和实践知识在不断更新,要求教师在讲授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但是与此相悖的是,大部分教师都是在毕业后就进入教学岗位,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另外,该课程涉及到会计、税法甚至财务管理和审计相关学科理论与知识,能够综合运用这些专业知识的教师不多,这对教师的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学生的重视程度不高
大部分高校在开设《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时都会将此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一般周课时数较少。在日常学习中,学生经常会存在“选修课就是非重要课程”这样一个误区,加上上课周课时数量较少,不对选修课加以重视,认为学习到相关理论,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即可,故达不到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税务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筹划方法的教学目标。
三、应对措施
(一)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
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教学应注重学生纳税筹划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的形成,而不仅限于传授理论知识这一层面,所以在教学中注重通识教育的同时,适当增加实践教学模块,将实践与理论教学相结合,建立起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新的教学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讲授税务会计理论知识,让学生在课堂的理论教学中掌握有关税种的会计处理,并对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及方法进行讲解,学生在整体上对纳税筹划有基本的认知。其次,在讲授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掌握程度,进行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入教学案例,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然后教师点评总结。在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模块,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及与税会有关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原来的教师为主体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课堂授课方法一般为理论教学为主,且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应用型本科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应用型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如何将实践能力的培养带进课堂呢?
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中,教师应该转变观念,“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在授课中不仅加强理论的讲授,更应当注重方法的传授,尤其是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以及基本方法。一是教师通过任务导入讲授本次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结合讲授理论知识和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方法,引导学生理解所授理论,以完成任务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正确筹划的岗位能力;二是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分析时可以采取多种课堂组织形式,例如:课程的前半部分在学习单个税种的分析时,学生可以以个体作为分析的主体,根据分析结果教师适当进行点评;在课程后半部分教师可适当引入综合性的案例,学生可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进行分析,根据讨论结果选代表进行方案展示,教师最后进行点评,这些课堂组织形式均能充分体现学生在课堂中的主导地位。
在这些课堂组织形式的运用中,教师应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调动学生参与案例分析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以及问题分析能力。
(三)校企合作,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为了使课堂具有更高的实践性,做到实务和理论真正衔接,学校可以适当运用校企合作模式,邀请企业财务部的税务会计和税务局相关人员进行授课或者学生实地进行参观。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讲授他们在实务中遇到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以及纳税筹划经验,让学生深入了解企业的现实纳税筹划的策略,有利于加强他们对税务会计以及纳税筹划的兴趣。企业税务相关人员的讲解可以让学生从客体层面上理解税务局如何征税,并真正认清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通过这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从另一层面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
(四)课程的考核形式灵活,注重学生筹划能力的培养
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目标,该课程在考核方式上应当以灵活性及实践性相结合,考核内容不能仅局限于对课本知识的识记和理解,应更加注重对相关纳税筹划方法的运用。对于考核形式,可以采取过程性评价与期末相结合的考核形式,过程性评价可包含但不限于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小组成果展示等,期末考核除了采用闭卷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开卷及课程论文等方式进行。
(五)加强纳税筹划能力的师资培养
关键词:电子税务环境 纳税服务 模式 分析
电子税务作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一种新模式,基于电子税务背景下的纳税服务,不仅可以实现服务手段的电子化,使服务平台向互联网转移,同时还能在提高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效率的同时,降低一定的服务成本。另外,在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还为纳税人的多元化需求提供服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推广力度,以此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电子税务的内涵
电子税务,也被称作电子纳税服务,顾名思义就是指税务机关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与纳税服务工作相融合,并通过对组织结构的优化、对业务流程的重组以及对各类资源的整合,构建一个一体式服务平台的过程。其中,通过这一平台,税务机关可以实现内部办公的自动化以及信息化;与此同时,该服务平台还可以在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实现税企之间密切、无障碍的沟通以及税务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模式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纳税服务模式主要以面对面或者电话服务为主,并通过口头或者纸质的形式来实现信息传递,且对信息的处理也多为人工完成。而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则不然,由于其灵活运用了先进的网络技术以及通讯技术,各纳税机关可以搭建一个电子税务平台,依靠互联网来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纳税服务。其中,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模式主要向公众提供以下几方面服务:
(一)信息
借助互联网向外信息,是税收机关最基本且应用最为普遍的纳税服务模式之一。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更新,以此来确保纳税人能通过互联网,及时有效的查阅到自己感兴趣或者需要的资料。其中,税务机关向公众的信息主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税务机关本身的信息,比如机关的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办公地点、投诉电话以及各类办税指南等;第二,税收工作的宣传信息。包括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新闻信息、税法宣传多媒体信息资料、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信息等等;第三,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向外界制发的与税收相关的政策法规;等等。
(二)相互交流信息
相互交流信息,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实现与纳税人的信息交流,并向其提供纳税服务。其中,相互交流信息模式主要具备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向纳税人开放电子咨询功能。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向税务机关发出服务请求并被受理后,纳税机关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或者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如实的回馈给纳税人;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电子监督功能。电子监督,主要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纳税人或者纳税工作人员的某些违规问题向有关税务机关举报的过程。与此同时,电子监督因其方便快捷以及保密性强等优势,也为维护纳税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在过去,电子监督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交流来实现,而在科技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级税务机关在官网上也就电子监督增设了一个监督举报的窗口,用以发挥电子监督的积极作用;第三,向社会公众开放电子评议功能。社会公众在注册和登录相关网址后,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当前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其中,电子评议不仅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还无形中推动了电子税务的良性发展。
(三)涉税业务办理
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模式,能在互联网平台上接受纳税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的服务请求,并通过内部局域网上的协作工作,实现内网以及外网的互联互通,从而满足社会公众的各种涉税业务服务需求。其中,这种纳税服务模式主要包含几种形式:第一,电子登记。所谓的电子登记,主要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登记税务机关的网站,来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取相关税务登记证照的过程。根据类型的不同,电子登记还可细分为以下几类,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开业登记等。纳税人只有获取了相关的电子税务登记证号,才可进行如下业务,比如办理电子报税、领电子发票或者税收减免等。另外,由于电子登记需要纳税人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合同以及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使得电子登记也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以及提供税收服务的先决条件;第二,电子报税。电子报税可以让纳税人不受时间以及空间限制就达到报税目的,且为税款的及时入库提供保障;第三,电子审批。电子审批作为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实现信息交流核对的重要途径,纳税人只要按照相关要求将资料转化成电子版并上传至税务机关,就可进入到审批环节;而税务机关在收到电子版的报批数据后,会对数据进行核对或者处理,并将审批情况如实的反馈给纳税人;第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的通过互联网来获取;而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实时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等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服务质量以及工作效率,要从信息、相互交流信息以及涉税业务办理等方面入手,来对电子税务环境下的纳税服务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有序展开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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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设立过程;分立;经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35-02
一、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几种实物方式
1.纳税筹划工作有效实施的条件。企业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收税法律、政策与法规等。依法纳税是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及纳税方案实施的基础,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前提,企业应严格遵守,不然就会遭受一定的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会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掌握。企业应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分析与研究,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经营与管理本企业的同时,最大化地应用有利条款,有效完成节省纳税的计划。企业的相关财务与管理水平应不断强化。企业应致力于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达到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保障企业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系统的同时,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目的。
2.企业设立过程的纳税筹划。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法律提供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等。各种各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并存。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制度设计和策略运用上,如何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面对市场环境中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然成为核心。公司股东责任有限原则,对于投资者(股东)而言,企业在经营上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责任,止于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不及于其他个人财产。此一制度设计,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具有相当的意义。相对地,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系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不仅及于其出资额,还包括其全部个人财产。
3.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兼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但必须注意,要符合税法规定(尤其是手续)。再如吸收现金或收购股权的筹划,企业合(下转53页)(上接35页)并若采取现金吸收合并时,产权关系明确,但被吸收方收到现金时必须缴纳所得税。而采取持有股份,虽不能一次性将全部股份转移,却不需缴纳这笔税款。
4.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
5.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6.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