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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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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一)主要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二)基本方式:组织学生申报课外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经专家评审,筛选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的优秀作品对作者予以奖励;同时组织优秀作品的展示交流和实用科技成果的转让洽谈,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省际、校际交流。

(三)评选方式:以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为基本评判标准,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初评;全国评审委员会负责预审和终审并提出获奖名单,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负责对被质疑作品参赛资格的评判。参赛的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含学术论文、调查报告)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专业。为使这类作品能更好地结合社会实际,参赛作品一般应在《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指南》范围内选题。

(四)本届竞赛的奖励办法:三类作品分别按进入终审作品总数的3%、8%、24%、65%设特、一、二、三等奖四个奖励等次。以作品获奖数为基础,以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设省级优秀组织奖10个左右,并在进入终审决赛的高校中设立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根据《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五)全国组委会拥有和组织获奖作品进行成果转让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二、推进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年9月)

1.召开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申请承办办法》、《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组织实施计划》,作为本届竞赛的指导性文件。

2.、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年10月下达《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

3.各省(区、市)于*年10月15日前成立由省级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及有关单位牵头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并将委员会及其联络员名单上报团中央学校部;

4.各参赛高校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于*年十月底前成立由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共同参加的参赛协调小组,并确定本校参赛组织实施计划,在学生中开展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申报和省级初评阶段(*年3月至*年6月)

1.各参赛高校于*年3月确定本校申报咨询点,组织学生领取申报书样本,对学生申报参赛事宜进行指导;

2.各校参赛协调小组在*年4月上旬按章程规定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举办本校的竞赛活动,并择优推出本校参赛作品;

3.各参赛高校于*年5月1日前向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报送已选定的本校作品及《申报书》(作品须为打印件,一式五份);

4.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于*年5月15日前进行申报作品的资格及形式审查,根据作品类别、数量聘请专家组成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

5.各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年6月1日前完成对各校申报作品的初评,从各校申报的作品中每校至多选出六件作品(其中,发起高校至多三件作品,各省、区、市选定作品总数不得超过全国组委会规定的限额)。*年6月15日前,向第十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南开大学团委)寄送作品一式四份及《目录表》,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同时请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组织本地参加终审决赛的学生在“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网址:)上报送作品及申报书;

6.发起高校可有三件作品(—式四份)于*年6月10日前直接向全国组委会报送(直接报送的作品不计入各省、区、市报送作品限额内),寄出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全国预审和参展准备阶段(*年7月至10月)

1.全国评审委员会于*年6月成立,并召开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全国评审委员会于*年7月对作品进行预审;

3.全国组织委员会于*年8月向各地各有关高校下达终审参展通知及作品展览、演示等有关技术性规范要求;

4.各地各校按照组委会要求,于*年9月上旬至10月做好参评参展的各项物资技术准备和组团、组队准备工作。

(四)终审、展览、总结、表彰阶段(*年10月)

1.各校参赛队到南开大学报到、布展;

2.举行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报竞赛筹备情况、作资格及形式审查报告、通过终审日程安排、抽签产生评判委员会委员并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

3.举行开幕式;

4.举行参赛作品展览、组织作品转让洽谈活动,聘请律师和公证人员为技术转让各方提供服务;

5.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终审,对参展作品作者进行问辩;

6.若竞赛期间接到对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则召开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按程序评定该作品的参赛资格;

第2篇: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 产学研合作 机制

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产学研合作越来越受到大学领导层的重视,郭广银认为产学研合作是高等院校的重要使命,魏世宏,严欣平认为产学研合作是新建本科院校的战略选择。无疑产学研合作被高等院校提升到一个战略新高度,开展产学研合作机制研究,对促进地方本科院校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一、地方本科院校的内涵

地方本科院校是指非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地方本科院校不同于传统的学术型大学,也有别于职业技术院校,它实现了高等教育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结合。它们的定位是“地方投资”、“地方管理”“面向地方”、“服务地方”,由于地方本科院校与地方经济和地方产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地方本科院校的重要使命。地方本科院校侧重技术应用研究,培养应用型人才是这些院校的重要目标。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师生的实践技能,是实现学校办学定位的必然要求。

二、地方本科院校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机制

(1)动力机制。产学研合作依赖于来自院校外部的拉力和院校内部的推力。企业是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的主体,企业对技术创新问题、管理创新问题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不能解决时,必然需要外部的支持,这就是院校产学研合作的外部拉力。地方院校的办学定位,地方院校的长期发展,是产学研合作的内部推力。当前,我国政府各个层面已经认识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开展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一种战略选择。由于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目标,高等院校以社会利益为目标,二者追求的目标不同,产学研合作的拉力和推力可能并不同步,这就需要校企之间的经常沟通和协调,也需要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的介入协调。

(2)投入机制。产学研合作依赖于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是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是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建立相应的基金促进产学研合作。地方本科院校由于科研资金有限,在产学研合作中主要是人才投入。当然也可以建立一种地方院校科研设备的共享机制,比如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联合本地科研机构,做到大型科研设施的共享,用以解决科研设施的重复投入问题,从而解决科研创新的资金瓶颈。

(3)利益分配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保障。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需要产学研合作各方面做好协商,利用合同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院校内部利益问题的处理也很重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劳务计算方法的协商、政策的稳定性等都会影响教师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政策保障机制。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院校层面都需要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从当前政策现状来看,各级政府比较重视产学研合作,建立了科技促进法、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对企业技术进步给予大力支持。一些高校也制定了产学研合作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管理办法。比如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六盘水师范学院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浙江理工大学产学研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等。

(5)评价机制。科学、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是产学研合作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教师个体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动力。产学研合作强调横向联系,由于企业对技术机密保护的需要,往往并不容易,这就导致工作质量、工作结果难以评价。

三、地方本科院校产学研合作面临的机制障碍

(一)地方本科院校科研实力不强

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才投入都不足,导致地方本科院校大多科研实力不强,人才储备不够,科研设备落后,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的深度都不够。这就导致大企业寻求合作时会首选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和中科院等国家研究机构。地方本科院校很多教师从学校到学校,缺乏社会实践,理论研究能力较强,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产学研合作动力机制不完善

随着地方本科院校的重新定位,产学研合作的动力有所加强,很多院校已经认识到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科研的考核方法仍然沿用过去重视纵向课题、重视级别的思路,不重视横向课题的数量和质量。忽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导致科技成果难以直接满足企业需要。在资金投入上对产学研基本没有支持,对教师从事产学研合作研究没有具体的措施。很多课题只是教师的自主行为,大多数教师缺乏产学研合作的动力。

(三)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公平公正

产学研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没有一定之规,而且加上合作形式多样,合作结果难以衡量,导致利益分配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对于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来讲,由于产学研合作起步晚,工作少,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由于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的缺位,教师虽然在从事企业服务工作,都是私人行为,教师个人的利益、学校的利益没有保证。

(四)缺乏政策保障

很多地方政府缺乏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院校本身制定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缺乏依据,导致产学研合作出现纠纷,甚至违法时难以追究,一些合作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虽然国家制定了科研管理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规定不细,可操作性不强。

(五)考核评价机制不适应产学研合作

当前院校实施的基于职称评价的考核体系,对科研的考核侧重于论文和纵向课题,对横向课题的要求是到位资金数。由于产学研合作包含多种形式,从学生顶岗实习、为企业讲座,到长期合作开展深入研究等,一些工作难以量化,单纯用现在的考核体系难以评价教师的产学研合作行为和结果。另一方面到底如何评价纵向课题、横向课题?教学与科研的绩效?不解决追求论文数量、级别,科研项目的级别,科研成果的获奖的权重问题,就难以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就难以保证和促进高校教师的产学研合作。

四、健全地方本科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教师产学研合作的能力

地方本科院校大多培养应用型人才,首先要求教师做到与实践接轨。做好产学研合作首先要使教师具备较强的横向科研能力,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对每一位教师都提出一定的工作要求,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节假日走访企业、社区,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区域经济的发展现状,了解企业的实际问题。从最基本、最简单的工作抓起,立足于为企业、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先追求社会效益,再追求经济效益。鼓励教师将现实问题带入学校,组织教师团队共同为社会服务。在学校层面,一是可以经常组织高级教师走访相关单位,建立校企之间的联系;二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教师参与产学研合作实践,三是加强对教师的产学研合作实践的考核,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也不论是什么层次的合作,但是必须督促教师积极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以上手段形成对教师的推动力,将产学研合作成为每位教师科研工作的一部分。

(二)建立本科院校的产学研合作的内在动力

职称晋升、绩效工资是能够激励教师的最有效手段。如果将产学研合作变成每位教师的自发行为,职称制度、绩效工资制度都需要改革。必须建立相应的规定,灵活的对待产学研合作行为。要重视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校外培训、带领学生科研、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证明等行为,将这些工作与职称晋升、绩效工资挂钩,在教师完成基本的教学工作的同时,从事的产学研相关工作要有所记录,年终评价有所体现,工作业绩累积到一定程度要能够获得相应的绩效奖励。只有将职称激励、绩效评价作为对产学研合作的奖励,才能形成一种对学校内部产学研合作的动力,最终使每一位教师积极、主动的参与相关工作。

(三)利益分配向产学研合作倾斜

首先,在产学研合作的初期,为了保护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产学研合作的收益分配应当尽量向教师倾斜。其次,对于学校支持的相关项目,应当给予教师高于院校教学工作的报酬。第三,学校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能够出面为教师争取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利益。

(四)建立规章制度保障产学研合作

学校要尽快出台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对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内容、流程、资金管理、成果申报、收益分配做出相应的规定,对学校、企业、教师承担的角色有一个清晰地定位,对课题的申报、课题的研究过程、研究报告的提交有一个具体的要求,切实保障学校、教师的各自利益,为广大教师从事产学研合作解决后顾之忧。

(五)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

对产学研合作要做到公平公正,要注意本科院校教书育人是第一要务,产学研合作是搞好教学工作的手段,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抓手。在搞好教学的前提下,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工作要有规范的记录,要对教师从事的产学研活动的结果有衡量依据。要建立与纵向课题相当的考核标准,对从事产学研合作的教师取得的工作业绩予以承认,在年终考核评优时予以考虑。对于学校鼓励的产学研合作行为,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办法予以明确,切实引导和保证教师的合法收益。

参考文献:

第3篇: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1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形成技术创新体系

    1.1优化组织结构,引入竞争机制2008年底,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升创新能力,激发设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敬业责任心,以迅速打造一支以中青年为主力、老中青结合的设计队伍为目标重新划分了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同时对分配形式进行调整,通过推荐、自荐、选拔等形式,实行主设计师负责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公司建立了包括国家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赛象研究院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1.2加大科研经费投入,保证新产品开发为了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将确保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和原有产品的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核心技术。公司保证每年推出不少于5项新产品,同时也为按进度完成国家和市级科技项目计划提供了资金保证。例如:2010年科技活动经费投入5451万元,占销售收入的10.6%。

    1.3吸引、培养、激励创新人才公司现有员工1126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88人,占全部职工人数34%以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4人,拥有博士学位人数2人,硕士研究生15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224人;正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2人;中级职称87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7人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人员20多人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30多人次。为表彰在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活动中贡献突出的设计师,公司于2010年重新修订了《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极大的鼓舞了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学术和研发水平,提高创新综合实力的热情。

    1.4积极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关键技术,打造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赛象公司专利拥有量在同行业中一直遥遥领先。2010年度公司入选天津市专利示范企业,新申请专利22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涉及8种设备类型的11个创新点。取得授权专利17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8项。公司累计获得软件着作权36项,拥有注册商标7枚,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市着名商标各1枚。公司自主研发的全钢丝子午线工程轮胎成型机获得发明授权,同时荣获2009年天津市专利金奖和2009年中国专利优秀奖。

    1.5坚持走产学研校企联合之路,整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多年来,赛象公司一直保持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交流的创新传统。例如:结合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与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在大型飞机运输夹具国产化方面开展技术合作。其主要研究内容是大型飞机运输工装夹具本体制造的关键技术和大型飞机运输夹具设计的关键技术等,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讲求实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重点围绕核心产品的自主创新、关键技术突破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组织、多层次、高效率地开展合作。2009年底,赛象公司和天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共同签订了“国家863计划”———特巨型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装备研制项目的课题任务合同书。赛象公司采取与大学联合技术创新的新思路,优势互补。产学研合作为赛象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效益,高校智囊活跃的创新思路也弥补了企业自身研发队伍的不足。

    1.6构建信息化设计平台,为创新开发提供支撑为实现技术中心图纸设计三维化、标准化,公司于2010年12月斥资150万元购买了三维可视化实体模拟软件———Au-todeskInventor软件。它包含三维建模、信息管理、协同工作和技术支持等各种特征。使用AutodeskInventor可以创建三维模型和二维制造工程图,可以创建自适应的特征、零件和子部件,还可以管理上千个零件和大型部件,它的“连接到网络”工具可以使工作组人员协同工作,方便数据共享和同事之间设计理念的沟通(见图1、图2)。该软件的引进使设计人员能够简单迅速地获得零件和装配体的真实感,缩短了用户设计意图的产生与系统反应时间的距离,从而最小限度地影响设计人员的创意和发挥。此外,集成的有限元分析工具能够帮助工程师完成应力应变和模态分析,以避免相关设计错误。

    2技术创新规划的实施情况

    2.1积极承担各级科技创新项目,推动重点产品产业化

    2.1.12010年3月公司新开发的49/51两段式巨型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成型机总装、调试完成,属国内第一台套,是国内橡胶机械行业的又一突破,对于国内轮胎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申请发明专利2项,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

    2.1.22010年,公司本着不断推出新品,提升现有钢丝圈缠绕机生产效率的原则,自主研发出了“六工位子午线轮胎钢丝圈生产线”。该项目是对公司已有的“四工位子午线轮胎钢丝圈生产线”的技术升级和结构创新。该生产线缠绕机的缠绕模块上具有6个缠丝槽,通过精确加工,使2个缠丝槽的间距缩小,在不增大缠绕模盘体积及其他附属机械体积的情况下,通过优化部件间位置设置,可以同时进行六工位缠绕钢丝圈,相比两圈或四圈缠绕将生产效率提高至少50%以上,提高了缠绕机及整个生产线的利用率,降低能耗。该项目共申请专利8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填补了国内空白,属于国际领先水平。

    2.1.32009年1月1日国家科技部正式给课题承担单位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课题任务书。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协作单位天津大学组成863课题组,根据课题合同书规定的总体任务,针对特巨型工程子午胎大尺寸、大重量、大载荷,以及轮胎成型工艺中对成型装备的大承载、大空间、极限制造等要求,研究重载、多工位、高精度、高性能特巨型全钢工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装备的关键技术。经过关键技术难点攻关,国内首创的特巨型全钢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装备研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1.4公司新研发的创新精品———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机是生产特巨型子午线轮胎的关键设备(见图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实用新型专利4项,软件着作权1项,申请发明专利国内4项、国际6项。本成型机组已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经国家橡机检测中心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属国内首创,填补空白。2010年5月,特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机组项目经过专家严格评审和筛选,荣获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1.5工程子午线轮胎X光检测成像与图像处理系统。公司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子午线工程胎X光机及其检测成像与图像处理系统,初步形成了检测精度分别为1.70mm、0.80mm和0.08mm。系统中的“轮胎内部结构缺陷自动识别系统”为X光机检测设备的前沿技术,目前在国内外尚无成熟的研究成果,该系统的研发提升X光机检测设备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橡塑设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2009年5月由“天津软件协会”完成软件评测和现场试验,颁发了对应的软件证书,完成知识产权的申报。

    2.2抓住历史机遇,进军航空装备制造领域

    自从中央和国务院将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以来,最引人瞩目的是欧洲空客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合作项目———建设空客A320飞机总装生产线。由于空客A320飞机的部件生产均在欧洲,需海运及汽运至天津进行组装。因此,天津总装线的生产就必须有一整套飞机大部件运输的工装夹具来支持。运输高精度的飞机部件,对于工装夹具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天津赛象公司以自身的实力,通过了法国空客技术人员多次检验和考评,在国内外十几家强手的竞争中一举中标,成为欧洲空客在欧洲之外的第一家总承包企业(见图4、图5)。继空客A320运输夹具成功交付客户后,公司在众多竞争强者中取得了空客A350XWB宽体飞机专业运输夹具的生产制造权。该项目具有大体积、大空间、高精度、轻结构、多曲面的特点,体现了我国在大部件运输夹具方面的制造水平,代表着国际先进水平。为此,赛象公司专门辟出5000m2的专用厂房,购买了上百台套设备,在设计方提供的图纸基础上进一步研发,满足加工要求,仅用了100多天,就完成了第一套A350运输夹具的生产。

    3对企业发展的促进和对行业的带动作用

    3.1专利数量持续增加目前,公司共申请专利173项,授权76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4项。2010年公司入选天津市专利示范企业,新申请专利22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涉及8种设备类型的11个创新点。取得授权专利17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8项。公司累计获得软件着作权36项。

第4篇: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高职教育 产学研 运行机制

产学研合作是当今高职教育的必由之路,其关键在于建立起长效的运行机制。因此,探讨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对于推动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投资机制不完善。开展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但目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瓶颈”,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体系是当前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各级政府对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经费投入责任不叫确,从中央到省、市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只针对以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的产学研合作设立了一些专项资助资金,但对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加上目前对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重要性的宣传不到位,社会对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的认识不足,缺乏对产业部门参与合作相关激励政策,社会筹资渠道不畅,导致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

1.2 动力机制不足。由于企业与高校的主体活动差异较大,且在法定意义上企业没有与高校共同培养人才的责任,因此产学研合作教育“一头热”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是领导者考虑的首要问题。客观上,他们很难将产学研合作教育列入企业的议事日程。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大多是靠消化吸收外来技术发展起来的,而且现行的人才、技术市场对企业发展尚未构成威胁,加之企业如将科技与人才作为一种成本投入,亦未必带来相应的收益,因此让他们花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参与合作教育,自然被认为是额外的负担而逐渐不受重视和欢迎。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仅仅停留在少量的项目支持、实习基地的提供、安排学生实习等方面,合作的积极性不高。这就使产学研合作动力机制明显不足。

1.3 调控指导不够。合作教育要把高校与企业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活动合作在一起,仅靠其内在的自发的因素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个权威机构作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权威机构,这个可依靠的权威机构非政府部门莫属。在发达国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政府部门,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从组织机构、制度法规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组织制度保障。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发展合作教育方面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还没有得到相关的产业、科技和财政等部门应有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是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唯一领导者和推动者,目前尚未能形成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保障体系。

1.4 缺乏有效的评价、监督机制。中国职教学会理事杨进博士的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就业准入制度还不健全,不少用人单位还在招用没有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新生劳动力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直接上岗。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不健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的覆盖面小,且主要侧重于操作性岗位。同时由于涉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比较多,缺乏有效联系,存在证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现象。

2.建立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运行机制的对策。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趋势和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研合作的特点及原则,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当前推进产学研合作亟需建立起有效的动力机制、调控机制、保障与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

2.1 建立动力机制。动力机制是能够促进和推动产学研各方为了共赢并实施合作的机制。产学研合作的动力来自产学研备方都能从中受益。高职院校的优势在于人才、信息和技术储备;企业则在市场、资金、管理以及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一定优势;研发部门是研发能力强、信息多。高职院校希望通过产学研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探索出新的办学模式,进而促进高职院校的发展与提高。企业则希望通过产学研合作获得高质量的人才和高职院校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生产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校企双方在产学研合作中存在价值取向不一致的问题,有的高职院校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对合作的经济效益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过分重视短期经济效益,对人才培养、研究开发的长期性投入认识不足。

政府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动产学研合作发展的政策法规,鼓励高职院校、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一方面,通过设立“产学研合作基金”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学校参与合作教育;通过制定和实施“双师型”教师职称评聘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通过全面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如《企业法》,要明确规定生产条件先进的企业有为教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杠杆,对产学研合作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财力、物力扶持,如对参与了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吸引企业参与教育。

2.2 建立调控机制。调控机制即建立协调、调整产学研合作开展的机制。建立调控机制,高职院校是主体。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建立稳定的行业组织指导机构、协调、监督推动产学研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但更主要的是高职院校自身必须建立一种根据市场、企业变化随时适应、调整的机制,能够主动适应变化调整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办学规模和教学内容、方法等,其途径是建立起社会需求调查一决策一调整一适应的机制。

首先,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代表组成的“产学研合作指导(顾问)委员会”;其次,应成立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学校的专业教师、教育专家等组成。其基本职能是: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的现状与变化,提出专业设置;根据岗位(群)职能变化,提出专业培养目标;根据以能力为中心的思想,制订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技能训练大纲、教材编写计划、知识与技能的考核标准与方法、指导毕业设计,为本专业提供就业指导及职业继续教育发展方案等。通过组织职能的发挥,高职高专教育的产学研合作必然能建立起一种主动适应、自我调节的机制,使产学研合作真正具有生命力。

2.3 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政府应明确校企双方在产学研合作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使产学研合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倾斜政策,调动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牵头产学研各方共同参与的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加大协调力度;制定产学研联合评估的质量指标体系项目和实施细则。将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纳入政府的整体规划,设立专项基金、风险基金,优惠贷款,制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留足或多留科技开发基金,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鼓励银行、财政部门参与和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校企研各方应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通过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防止短期行为和流于形式。

第5篇:高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大学现代化是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在法治中国的语境中,大学法治的意蕴在于大学基于规范开展现代治理。大学法治的核心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依赖于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的建立并发挥实效性,为开展现代大学治理提供制度依据和有效保证。任何社会规则无论是以自然演进的形式还是建构理性的形式产生,均将一般性目标设定在发挥效力以期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大学内部规范作为庞大的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大学开展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但与法律制度不同,其制订并非由立法机关开展,而是大学组织内部权力推进;其实施由组织体成员平等参与和自我管理,违反规则依靠纪律处分或者共同体谴责;其体系没有位阶之分,效力并不界定层级;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更多可诉性。由此可以看出,大学内部规范是由大学内部权力制订并实施,对大学内部成员及内部关系产生规范效力的行为规则,在法理意义上具有典型的“软法”性质,并且以“软法”的形式发挥着自身的效力。“从某种意义来说,大学软法是大学治理由国家化、社会化向个性化发展的驱动力。”[1]在大学依照法律与大学章程自主制定内部规范的时候已然将规则发挥实际效用列为主要目标。内部规范制定完成后,只有“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2]440才能从“书本”的规则走向“行动”的规则。所以,我们不应将研究的落脚点局限于实证的分析方法,从纯文本意义上去理解大学的内部规范,更应该着眼于高等教育的现实与规则制定后的实施情况,将关注的视角投向大学内部规范在实施中是否能对于大学治理生成影响,对师生工作与学习发挥作用,对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产生效用等。无论是作为内部规范制定者的大学还是规则执行与遵守者的师生,要实现大学内部治理秩序的稳定与高效,就必须加强对大学内部规范实效的理论与实践探讨。笔者基于法社会学的方法加以审视和分析,力求能廓清大学校内规则实效性的基本问题。

一、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法治意蕴

实效性(Effectiveness)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逻辑表达和理论主张,一般被视为事物与行为发展结果与预设目标相比呈现出的实际效用的状态或达到的程度。这是对事物现实状况的评价性词语,描述出事物或行为的实现状态与样式,强调了社会主体对于事物或行为的已设期待和现实状态间的比较。社会法学更加关注事实也即规范在实际社会的运行及其作用和效果。假设预定的目标是“应然”要求的话,那么实效性则是“实然”情形,更关注实际效果如何。既然实效性关注的是现实状态或效果,那么其应当是明确的,可以有确定性的标准与模式去描述出行为与事物的客观表现。规则的实效性极大地影响着规则的效力。大学内部规范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法律”规范,规定着大学开展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其被制定开始,它就对大学内部成员及成员的活动施加影响而发挥作用,以确定性的规范调整和保护大学内部组织与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指引、预测、评价、制约师生的行为。不同的大学内部规范在制订时就被赋予了不同的实施目标,通过规范的文本与严格的程序被制定成为规范性文件,从而产生了规则的效力,使全部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师生必须遵从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大学内部规范在制定时,制订者按照理性预先依照本大学的基本情况及发展目标设立了该规则所要达到的实质有效性的期待,对于大学内部规范所要规制的社会关系与行为构筑了“应然状态”的理想设计,往往“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但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制定不能仅为了实现形式上的至高目标,为规则提供了外在的“约束力”以后就不闻不问了。不仅社会事实会发生变动,而且作为软法的大学内部规范在大学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在规则与适用层面予以应对。实际上这种理性的“立法”设计,亦涵盖了这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被较好地遵守与执行,这就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实际上,实效性表示着大学内部规范被遵守和执行的实际过程与状态。实效性在大学内部规范制定后被规则效力所绑定,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和大学及其成员即大学内部规范制定、遵守与实施的主体有着内在的联系,内含着诸多目的与功能意义上的内容。一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依赖于大学内部规范的实定文本。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意味着其前提是大学内部规范是具有效力的文本文件。法理意义上来说,“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需具备的首要素质显而易见:必须有规则存在。”规范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有制定形式的成文规范,也有以习惯、判例等不成文规范,甚至还能涵盖宗教和道德规范。之所以选择“大学内部规范”这个词语,是因为限定了其作为成文规则的“规范”的形式,同时框定了只能在此语境下展开实效性分析。“实效,就在于人们由其规范观念指引去遵守该规范所要求的行为。”

也只有大学内部规范以成文的规范作为实效性评定的现实依据,才能设立制定的目标、遵守和实施的规范依据以及效度的评价,因为习惯等非成文性质的“规范”并没有人类理性建构的痕迹和客观需求,往往带着自然演化的色彩以及较为凌乱的价值意蕴。《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正是该校实现本科教育活动制度效益的实定文本,包含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因此,我们在追寻复旦本科学籍规范的实效时,视角需要严格地限定在该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成文文本之内,否则会出现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二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是大学内部规范效力的实践外化。规则制定后便会因为其符合规则产生的条件和程序而发生效力,对所预设规范的社会关系与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产生拘束力,规则呈现出执行与遵守的实际状态与效果。社会法学家强调从“书本上的法”迈向“行动中的法”,规范不应局限于仅为人类逻辑的规则而应该转化为发生社会效果的社会性制度,更多地观照着社会规则不仅是文本意义本身还应该是可遵守和适用的。庞德也认为规范尤其是法律“,适用及其结果比法律的规定更重要”。大学内部规范被大学制定出来以后,其成为一个独立且完整意义的调整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等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内发生规范效力,为师生的行为提供确定性的行为指引、评价和强制等。《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生效后,与规范文本是不可分离的,预示着规范达到制定之目的的可能性,是对师生的单向度的拘束力。而该管理规定的实效不仅仅关注规则在大学治理实践中能否得到应用,更注重的是其文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其功能、目的在内部治理中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具有规则与实践的双向性。也就是说,对于复旦管理者而言,需要考虑如何运用该管理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活动;而对于复旦的本科生而言,需要考虑如何遵照该规范文件进行正常的学习活动,满足学业规范所需要的条件。从关系的角度来讲,校内规则的实效是帮助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通过实践形态付诸实施,外化为大学内的组织与师生遵守与执行的行为状态,赋予效力的量化形式,实现大学校内规则对于师生交往与大学的现实意义。三是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属于实然的范畴。应然与实然的分析范畴来自于休谟《人性论》中关于事实与价值的明确区分。“应然的意蕴为阐述事物依据其自身的特性应该是什么或应该怎样,属于人们基于理性对事物本身满足人类的客观需求的应有状态的判断。实然的意蕴则为描述事物性征的各种现实表现以及事物的实际状态。”

这种事物表征和实际状态是真实的社会状况,理应是规则所要表达的社会具象范畴。实然的法其实就是“共同体行动内部产生出全新状况的源泉”,来源于社会事实。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的实然是相对于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的应然才具有分析意义,其阐述的是大学内部规范依照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应然价值所确立的包含有授权、允许、禁止、命令等概括与抽象的规范性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条款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大学内部的组织与成员所尊重、遵守和维护。《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学制”“选课修读”“考核”的相关规范内容,是通过在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开展的课堂教学实际效果和本科生人才培养的质量等方面表现出来。规定实施后该校学籍管理和学生遵守的实际状况如何,与规范制定者预先设定的理想状态必然是有差别的,具体所展现出的真实映像才是该规定的实然状态。所以,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属于实然范畴,不仅彰显着大学内部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对它的检视可以进一步去修正规则本身,更好地引导校内组织与成员达致理性的共同的应然目标。

二、法治视阈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现实样态

既然实效性是大学内部规范的一种实然状态,那么其可以也能够将规则的抽象转化为现实实施过程的具象,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展示其被遵守和执行的现实性样态,尤其是实施过程的表征和实施结果的呈现。规则在实施中的这种状态,从理论上来说是很简单的甚至直接以实效来表达的,但是现实却是相当纷繁复杂的,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凌乱的细节,几乎涉及所有组织体内外的各种社会关系。一个大学内部规范,譬如《北京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从表象上看只涉及北大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的简单奖励,但是实际上不仅与该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科技成果转化等规范均有内在关联,而且还涉及与国家科技成果的奖励的衔接和科技成果对社会的影响等。因此,校内规则实效性的现实样态,需要从逻辑上以类型化和体系化的方式进行考察,否则必然是零碎的。同时也“不能仅仅限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更应研究动态的法律实施的情况,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等等”,需要对过程和结果等多个层面予以考察。笔者无意过于细节化地描绘当下我国大学内部规范在实施中所呈现的过程与状态的表象,而拟从校内规则自身、规则的遵从与执行、对社会的影响这三个维度予以考察,以求理论与实践上能较为完整地呈现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现实状态和社会效果。

大学内部规范能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实效部分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制定及其文本有密切关联。这是规则的“内在观点”,是“接受规则为行为的导引和批判的标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大学内部规范为人们实际行为和利益诉求提供了可以达致的行为模式,是关于目标结果可能性的抽象规定。这种规定本身是否制定得良好会较大地影响其转变为现实的真实性。《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这属于类推原则,法治实践中已经完全将其摒弃。而其依然在文本中赫然出现,必然引起学生对此条文的异议并不予认可,会导致学校在诉讼中败诉。大学内部规范要制定得好,才能为大学法治化提供保障,只有真切地反映大学及内部成员的权利要求,以科学化的形态和表现形式加以实施,才能达致规则效力范围内的师生的普遍遵从。制定良好校内规则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考虑:一是大学内部规范契合法律与大学章程的程度。大学内部规范作为大学治理的制度依据,需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还应该符合作为大学“”的大学章程的内容规定。“高校制订的内部规则在可在多大程度上规范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高校内部规则效力问题的核心。”这种合法性样态是大学校内规则实效性的前提,是刚性的。《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内容与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实效来源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立刻对该校的相关规范进行清理和修订,吸纳众多法学和教育学的专家参与拟制工作。可以说,大学的内部规范不得随意地以处分形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还得遵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尤其要契合之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否则是无效的,更谈不上实效。二是大学内部规范符合其制定目的、本大学的发展需求和师生权利要求的程度。任何规则的制定目标就是为了规则发挥效力,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但是制定目的是否符合或者多大程度上符合社会需要和人们的权利要求,则是另外一个面向。“高校内部规则的设定应当有必要的调查和取证以及在制定时做到各权力(利)广泛的参与。”

因此,大学校内规则呈现的发挥效力的程度及状态,也受到其制定的目的的影响。《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关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明显违反了法理和法治实践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为学校处理该问题时提供了无限的自由裁量空间,必然会侵害学生的法定权益,无法满足师生保护权利的要求。忽视了师生正当的权利要求,大学校内规则也就无以生成其规范的合理性,即使通过行政权力控制师生权利之获取而强制实行,也是消极实施,其结果必定是遭到无视、抵制或拒绝,实效性无疑大打折扣。三是大学内部规范自身文本体系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程度。这个角度存有两个方面需要予以关注。一个方面是大学内部规范文本的规范性。这涉及到规则的语言、结构、内在逻辑、概念、原则等“立法”上的规范性内容是否符合立法逻辑和现实经验规律。如复旦一样,很多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竟然保存着类推原则,实施“有罪推定”,对大学生的违纪行为认定扩大化,侵害了学生的权利。这种主观随意性,使得大学校内规则缺乏法治思想和科学性,极大地影响了其获得有效遵从和执行。另一个方面是大学内部规范间存有矛盾将影响其实效性。校内规则不是单一的,一定会形成内在的体系而从多方面对校园内的关系和师生的学习、科研、管理等行为加以规制。《<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对《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27条进行了条文外的过度扩张解释,看似下位规范对于上位规范的补充,实际上确是两项规范的冲突,前者属于无效条款,若进入司法程序,则完全不能发挥实效。哈特在阐述规则时说:“内部陈述可以说是建立在‘这个体系是普遍具有实效的’这个外部陈述为真的基础上的。”

外部陈述是对于法律实效性的事实判断,与对于规则的效力的内部陈述作区分。回归到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事实描述,其呈现出的是对于大学内部的管控效果与对于大学以外的社会影响或者辐射。大学内部规范的效力范围一般而言不会突破该大学的范围;因此,我们不妨从成员行为与大学管理活动两个层面去把握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状态。从内部成员结构来说,大学一般只分为教师和学生两大类,所以规则的影响力和实施状态可以从这两个群体去审视。概括而言,一项规则或者校内规则体系对教师和学生授予了多少权利确定了多少义务,能够关联师生活动的积极性与效率;规则禁止行为与鼓励行为的比例会影响师生的遵守规则的信念和效度;对学术自由及教育平等和个人尊严的保护必然促使师生在内心、思维和行动中拥护和倡导规则的实施。《复旦大学文科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条例》的规定以激励为主要目标,更多地保障了教师的权益,激发该校教师安心教学,投入科研,放心服务社会。如若义务性规范过多,则导致师生群体的活动效率相对偏低,遵从规则的程度会比较懒散,有时候会有更多的内心抵御。如果规则侵害了教师或者学生的权利,则必然招致对规则的藐视和抵抗,从而使得规则实效性大大降低。《复旦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只有义务性规范,没有权利性规则,显然难以有效激励导师开展工作。“只有师生员工把‘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学校规范才真正地发挥作用。”另外,内部规范的实效更多地显现在大学组织体的特有活动中,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与服务活动相关。大学内部规范体系类型化也主要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那就是大学内部的“部门法”。所以大学内部规范实施后,其效果往往会在这些面向上呈现出来。我们正好也可以以是否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是否促进了科技创新、是否提高了学科水平、是否增强了师资队伍,是否促进了管理与服务的效率等作为标准对大学的内部规范或者其体系进行单个或综合性的分析,从而看出这些规范在被管理者正式执行后究竟产生了多大的效能,考量规则的功能发挥与目的的实现程度。在大学内部规范对于社会的影响面上,虽然不会对社会发生直接和明显的约束力,但其效力依然对社会产生影响。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状态也会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来。从实证的角度来说,扬州大学的人才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将直接规定该校的人才培养数量、目标和规格和质量,这种专业量的多少、方向的聚焦点、质量的高低将多少会对扬州以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浙江大学的科技与产业性规范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倡导或抑制专利申报、科技创新的领域、成果转化等,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或抑制杭州乃至浙江区域的科技产业化与知识产权水平。大学制定的规则内容由于涉及师生,涉及教学科研和管理,所以经由社会关系的纽带,这种规则效应会通过人才和智力成果的应用等途径传递到与大学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活领域。所以,地方政府有时候会动用“有形的手”去影响大学内部规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最典型的是人才政策、科技奖励政策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三、大学法治实践过程的内部规范实效性评价

对于事物的评价一般有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传统的关于法律或者规则的研究多以描述和定性为主。大学内部规范的研究也是如此,更偏重于大学内部规范本身的定性,试图从学理上建构大学内部规范的逻辑体系,缺乏对于其实效性的关注,更不谈对实效性的定量评估,几乎没有什么评价的指标和体系。而大学自身往往只关心规范对于内部的效力,以求迅速达致其目标,很少去考量规则的长期效力及效率;教育行政机关则无意去将教育行政权力的触角指向大学内部的自治;高校间虽然会借鉴相关规则,但出于友好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即使发现问题也不会去告知对方。在大学治理强调法治与自治的今天,提高内部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保证规则制定质量,提升实施效益,已受到很多大学管理者和教育法学研究者的关注。但是,对于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评估是一项知易难行的活动,需要系统的理论、科学的方法、深入的实践加以支撑。所以在没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暂无法以科学有效的定量的方式去谋求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庞大的指标系统,而只从实效性评价的基本原则、逻辑体系和概括性结构等方面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于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评价主体无需赘言,由教育行政权力机关或者大学本身进行评价一定会存在主观性因素,理论与实践上均应当是独立方(第三方)评价,以剔除利益相关者,确保评价的独立和公正性,以期结果真实可信。对于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评价原则可以结合高等教育实际,借鉴此类政府绩效指标评价的一些理念。英美国家对于政府绩效往往坚持SMART原则:S代表“Specific”,对应为具体、明确性要求;M代表“Measurable”,对应为可衡量与可评价性;A代表“Achievable”,对应为可实现;R代表“Realistic”,对应为现实性;T则代表“TimeBound”,意为要有时限性。

在吸收这些原则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就目前大学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现状来说,为了使评价体系具有一般通用性和规范性,构建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评价体系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指标内容应当明确。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现实样态是复杂的,受规范、大学、社会的影响较大,复旦与同济和上海交大的校内规范内容一定是有差异的。类型化可以是评估的主要方法准则。以某种方法为原则,明确地罗列出囊括校内规则的实效性呈现形式或效果的基本维度,并依照维度逐渐划分下一阶层的评估指标。在此过程中,对于在首级评价层面存在的矛盾性因素予以价值取舍,取重避轻,在次级指标体系中尽力按照逻辑囊括效果评定的主要因素。明确性要求指标的定性明确和定量的可靠,尤其权重指数要合理。当然,再明确的指标体系也无法收纳所有的实效性呈现样式,因此制定者需要单列评估对象的特殊化指标。二是指标体系标准应当是一般性和综合性的。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因为各个大学多样化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是主要的样态是基本的和普适的。所以在指标体系建立的时,要在尊重各个大学差异性的基础上力求一般性和综合性,对于规则本身、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执行、激励因素等实体性要素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性要素应当是普遍的、共通的。但不能排斥体系的灵活和开放,对于不同层级大学可以有一定的目标、方案的修改与补充,如对于复旦大学内部规范实效的评价就需以世界一流大学的治理模式为主要定位。三是指标应当具备可行性。对于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评价应当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不仅可以描述,同时可以确证,因为很多实效因素比如是否符合师生的价值要求只能通过定性来解决。以复旦为例,可行性的一方面是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符合复旦大学的发展状况;另外一方面是体系内部指标的和谐统一,没有较大的缺陷和矛盾,尤其需强化复旦内部规范体系和谐的考察。建立在明确、综合与可行三个原则基础上,大学内部规范的实效性评估体系便能够形成逻辑与实践的契合和互动,以满足开展评价活动的需要。对大学内部规范进行评估,不仅会对大学内部规范起到检查与诊断的作用,促使大学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而且可以强化大学管理者对于内部规范效用的认知与认同,促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大学内部规范实效性的评价体系应当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系统。这种基本向度与逻辑需要审慎地予以甄别和思考。西方法学家们对于法律效力有四种类型的观点,认为法律效力是“逻辑的观念”、“伦理的观念”、“事实的观念”和“心理的观念”,分别依赖于立法、道德、实际约束与人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