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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正申请书的基本格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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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正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第1篇:员工转正申请书的基本格式范文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那么关于转正的员工申请书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员工试用期满转正申请书个人_员工转正申请书格式模板,欢迎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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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1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非常感谢您日理万机中抽出时间来审阅我的工作转正申请书,我也十分荣幸能够获得公司授予的这一次工作提升的机会。

回顾我的工作历程,从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以来,我奋斗在保安一线。在初期工作的三个月试用期内,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关怀下,让我获得了充分的工作历练,积累了初期工作经验。20__年年6月我正是办理了入职手续,成为公司一名正是保安员工,这期间我的工作主要服务于三方面:

1、工厂日常的巡逻看护。

2、保安队伍内部的日常后勤工作。

3、做好每日保安工作记录。

我工作一直以来秉承“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工作细节,真正将领导下发的保安任务落到实处。时光荏苒,现如今已经是年8月,我也已经在单位从事保安工作一年6个月时间。回顾往昔,我感触很多。特此向单位提出工作转正的申请,希望领导考核我过往工作情况,予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我于20__年6月21日来到超市工作,至今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在实习期间,我被分配到商品部家庭食品部门学习工作。这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但是在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公司的整个操作流程,对公司的企业文化、愿景和经营理念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在工作过程中,最让我感到庆幸的是每天都很充实。在充实中度过,心情也会天天舒畅。每天在舒畅中工作,我想对工作的热情就会持久下去。能把简单的是做好就是不简单,有这份热情,我想我的工作会做得很好。

从上海到无锡工作三个月以来,我体会到了要做好工作必须做的几点。

一、坚持。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无论什么样的工作,如果少了坚持之心,那将一无所成。在Ole'工作,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补货,最烦的工作莫过于保质期的检查、商品和货架卫生的保持。所以这就需要有不厌烦的情绪,只要不厌烦,工作就会在愉快中完成。只是我深信一句话,汗水不会白流,坚持下去,终会收获一缕芳香。

二、认真。这点体会最深的地方就是收货入库。每次来货,我都会先把日期较早的都搬开,把新货放到下面,再把早的放上面。可是如果这样做,任谁都知道,会加重工作量。在工作中,有时为了省事,难免会忽略了这一步骤。可是我不会,收货入库是我的工作,工作就应该认真对待。人生要想有良好的发展,我想认真对待就是最应该遵守的原则。

三、细心。Ole'是精品超市,商品种类之多超过我的想像。就算在一个部门,依然有很多种类。种类多,应该注意的事情就会多起来,比如各种商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还有虽然种类多,但销售情况却不相同,也就是联营商品和自营商品的区分。这些都是需要细心才会做好的工作。如果细心去做,我想再多的商品,到终都会让我如数家珍。

四、服务。我们需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了解商品的功能作用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技巧,能让顾客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发现我们独有的服务特色。才会提高销售和门店形象,始终牢记爱顾客就是爱自己。

三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对工作我也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与了解,我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把工作做好。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3在我看来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以一个认真的态度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热爱自己的工作,才能让我们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成绩。回顾将近2年来的工作,可以说是成绩多多,受益多多,体会多多,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在大型的百货公司里担任保安工作,责任重大,压力千钧。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履行好肩负的使命,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抓队伍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从保安队组建开始,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就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人员的配备,一手抓素质的提高。二是抓制度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卓有成效的关键是靠科学适用的制度作保证,“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三是抓思想建设。由于我们的同事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岗位,各人的综合素质、性格、爱好均不相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我们要求:不得隐瞒,及时上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惩前治后,引以为鉴,强化精神,改进工作。形式多样的思想品德教育,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虽说保安工作不怎么起眼,但它实实在在的是一个百货不可缺少的保障,因为我们的工作不仅要保障光顾我们百货的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保护好我们卖场里的货品安全,虽然工作繁杂反复,但是这锻炼了我的组织和沟通能力,让我的交往能力大大的提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方面,觉得自己的应变能力还有欠缺,以后在工作中一定与这方面比较优秀的员工多多沟通,多多学习,同时在工作中自己也不断的学习和积累。

“大事小事认真做,重复的事情快乐做”,我一直以来都谨遵着这条准则,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绝不让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存在,一经发现事情就立刻解决,严格遵守公司的章程办事,这是我性格里的优点,当然我也有不足,就是不太健谈,性格不是太外向,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克服。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希望自己有更大的进步,更多的锻炼自己的工作经验,努力做好每一次商场的大的促销,保证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卖场的的安全,在自己的工作里尽量不出差错,与同事们共同努力为公司的美好未来添砖加瓦。

在我看来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以一个认真的态度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热爱自己的工作,才能让我们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成绩。回顾将近2年来的工作,可以说是成绩多多,受益多多,体会多多,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在大型的百货公司里担任保安工作,责任重大,压力千钧。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履行好肩负的使命,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抓队伍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从保安队组建开始,我们在队伍建设上就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人员的配备,一手抓素质的提高。二是抓制度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卓有成效的关键是靠科学适用的制度作保证,“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三是抓思想建设。由于我们的同事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岗位,各人的综合素质、性格、爱好均不相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我们要求:不得隐瞒,及时上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惩前治后,引以为鉴,强化精神,改进工作。形式多样的思想品德教育,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虽说保安工作不怎么起眼,但它实实在在的.是一个百货不可缺少的保障,因为我们的工作不仅要保障光顾我们百货的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保护好我们卖场里的货品安全,虽然工作繁杂反复,但是这锻炼了我的组织和沟通能力,让我的交往能力大大的提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方面,觉得自己的应变能力还有欠缺,以后在工作中一定与这方面比较优秀的员工多多沟通,多多学习,同时在工作中自己也不断的学习和积累。

“大事小事认真做,重复的事情快乐做”,我一直以来都谨遵着这条准则,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绝不让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存在,一经发现事情就立刻解决,严格遵守公司的章程办事,这是我性格里的优点,当然我也有不足,就是不太健谈,性格不是太外向,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克服。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希望自己有更大的进步,更多的锻炼自己的工作经验,努力做好每一次商场的大的促销,保证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卖场的的安全,在自己的工作里尽量不出差错,与同事们共同努力为公司的美好未来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叫__,很荣幸于___年__月__号加入__集团,成为__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制造部的一分子。

冬去春来,万物复苏,柳枝新绿,春雨如酥,四处春晖盎然,尽现蓬勃生机。时间过的很快,来到__已经40多天了。

在进入__的这段时间,首先通过公司的培训,从企业文化、产品类型、工艺模式、销售体系、服务战略上对__有了一个的整体系统的认识。

在生产制造部的这段时间里,分别对车架、车身、总装三大分厂进行了实习。

在现场科领导与同事的帮助指导下,本着不懂就问、积极融入新团队的心态,多看、多问、多了解、多下车间、积极发现、多与同事交换想法的学习态度,对__生产现状、运作模式、设备特点、产能水平、工艺流程、产品结构、工艺布局、物流运作方式进行了系统的了解与学习,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认知与思考,作为自己未来开展工作的方向。

在实习过程中,与同事协同合作,积极进取,参与了项目小组的部分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积极思考,提出个人对问题的理解与建议,如对车架厂安全库存的运作模式的建立,车身厂冲压计划完成率的数据统计分析,总装厂物流方式的改进等,对项目开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实习期间,加强对专业知识的补充学习,对精益生产中的专业方法、概念进行了了解查询。系统学习了丰田生产方式(tps)中的先进经验与技巧,为精益生产工作储备知识技能。整理总结自己在原单位工作经验,主要表述能对目前团队展开工作有所帮助的部分,与大家分享,以对大家展开工作思维有所帮助。

__的精益生产工作经过前辈同事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精益工作仍是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应当提醒自己的是,收敛自己强势的性格,学会聆听别人意见与想法,保持奋进的勇气与激情,我们可以做的更好。

斯坦福有一种文化,把自己的所知所学变成一种生产力,因此斯坦福有了硅谷。这句话与我们的精益生产工作的精神非常契合,我相信,我们就是__的生产力。

最后愿我们的__事业蒸蒸日上,市场繁荣不息,让__产品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一种生活习惯。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习,收获颇多,受益匪浅,通过实习与同事间的交流,已经很好的融入了这个有活力积极奋进的工作团队与工作环境,与同事关系良好,配合默契,对本职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已掌握,能够独立完成这份工作,迫切希望能够尽快投身于工作当中,贡献自己的所知所学。

殷切期望领导批准予以转正!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你好!通过以前和现在的学习,让我对保安工作的流程,更加熟悉!对我所处的各个岗位的职责都铭记于心,尤其让我感到高兴的是对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的理解和应用。保安工作对内以礼貌待人,以规章劝人,以纪律服人,以文明示人!对外严肃警戒,一丝不苟!遇到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上报,将其影响降到最低!各个岗位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执勤!无论是外围岗,还是巡逻岗,无论是码头还是门岗,都时时刻刻严阵以待,密切注视周围的“风吹草动”!巡逻岗巡逻时间经过细密安排,巡逻路线经过缜密核查,巡逻人员经过交错分派,以确保每一个空间都能巡逻之中,每一段时间都在巡逻之内,每一条路线都有巡逻之人!巡逻岗和定岗人员互相监督,共同监视,组成一张监测网,保护着公司的“一草一木”!

我通过以前和现在两个月的工作和学习,让我对所在岗位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文明执勤,不卑不矫,谦诚谨慎,坚持原则!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予人以礼,人皆敬之!每次我微笑对人礼貌的劝诫,许多来客都含笑听从,有的还向我道谢!当然,偶尔也有些幼儿园长大的人,对这些人,我会耐心解释,依然目无本公司之规章者,拒绝放行或强制驱逐,绝不姑息放任!无论是高级贵宾,还是一般访客,无论是妙龄美女,还是邋遢老人,只要是公司访客,我的笑容不会按比例分给谁更多,做到服务态度一成不变,放行检查一丝不苟!身份带给我的只是视觉的冲击,却无法带来我心灵的震动!

每个岗位都各有不同,每个兄弟都身肩任务!共同努力,文明执勤,人走人行道,车走车行道,送货出货走一个门口,上班下班走一个门口,来宾访客走一个门口!井然有序,互不干扰。人虽多而不乱,事虽多而不慌!这些都是公司的.领导励精图治,辛勤奋斗的结果!

在工作中,每位领导都给了我许多的指导和鼓励,让我的工作激情澎湃!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绝不因公废私,因私徇情!

正因此,我希望各位领导准许我转正,让我无后顾之忧的竭尽所能,为公司效力!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6尊敬的领导:

我于20__年_月_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让我较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自入公司,至此已三个月有余。初,常惶惶不安;盖因初入社会,压力较大。但正惟此,一来有足够空间激发自身潜力,二来上下和睦,了无成见;经领导倾力扶持,现已对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今基于以下几条原因,申请转正,望领导批准:1、经过三个多月的自身努力和各位同事领导的帮助,现对工作有较强的处理能力。希望能早日得到大家的认同。

2、目前本人各方面能力尚需提升之处还很多,为发展自身能力,也为了更好提高工作能力,需制定个人发展的近期及长远目标,而在工作位置不安定的前提下,此事无从着手。

3、因来自外地,生活各方面开支较他人更高,而目前刚入公司,薪酬转正前有折扣,支撑困难,希望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7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您们好!

本人___,从20__年_月27日正式入职,至今已满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__年9月28日)。

在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内,首先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及各位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特别是领导们在工作中所给予我的指导和启发,让我受益匪浅,无论是从工作技术及能力上还是从个人修为上都让我有了新的体会和认识,这段工作经历不仅提高了我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在为人处事方面更是让我有了新的方向,更好的认清自己及对自己未来的规划。

小水手的教育理念还是让我感受到了公司投身教育产业的前景与发展空间。我个人认为小水手双语优学馆的教育理念是独特而不可多得的,能够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关注孩子内心的成长,并致力于这种培养儿童强大内心的,是我非常欣赏和认同的,而我们的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善和强大,让我看到了公司发展的光辉前景,同时也增强了我个人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现本人正式申请成为公司正式职工中的一员,相信我会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亲切活泼的生活作风投入到我的本职工作中去,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8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____年__月__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山峡项目资料员一职,负责资料收集、发放、整理、归档的工作。

在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始终以求真务实、乐观上进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投入到工作学习中,注重自我管理、先做人后做事、勤于思考和总结,善于观察和领悟,敢于挑战和超越,善于学习和积累,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让我在工作中能够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下面是我的工作内容:

1.资料预控

这一点至关重要,也是做好资料管理的必备条件。工程资料是项目施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工程施工过程真实、全面的反映,对控制工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掌握各阶段资料收集的范围及内容

由于本人进入项目时,项目工程施工已经基本完成,在项目部各成员的带领和指导下,慢慢熟悉一些基本的工作流程,及时收集、整理、发放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函、材料计划申请等。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各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签发文件台帐。

3、加强学习

作为一个项目的资料员,还应该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以期将来能学以致用,补充自身的不足,同公司共发展共进步。

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我明白了企业的美好明天要靠大家的努力去创造,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的美好明天更辉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希望上级领导批准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9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__年_月__日入职,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__客服一职,负责跟进欧美客户的单子。三个多月以来,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对自己本职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有了较好的了解和掌握,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可以较为熟练地操作sap和erp系统,并保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对公司的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并能根据单子的紧急程度及时跟进单子的进展情况;

3、可以及时的向销售人员反映问题订单和已完成订单,保证准确、及时发货;

4、定期催收货款,保证货款回收。

5、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在周报中向领导反映。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予指正,这也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1、工作经验有限,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与公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对产品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深,需要加强学习;

3、考虑问题有时不够全面,需要向领导和同事学习。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地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为公司创造出更好的效益,自我价值得到体现。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2021员工转正申请书10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自去年10月入职以来至今年4月份整六个月的时间,也是我试用期满的日期。今天我郑重的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请公司考虑我的请求!

时间飞逝,转眼六个月试用期限将过。在这六个月中,通过公司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以及通过我自身的学习,对公司、部门及我个人的工作内容有了非常详细的了解。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充满信心,对我自己能胜任这份工作充满了信心。在以后的日子里,我还将努力工作,努力工作学习,为公司、部门及我个人的发展而努力。现在我就自己在六个月中的工作、学习情况作一下简单的汇报。

刚进入公司后就直接进入___项目组,由于该项目期限紧、工作量大,进入项目后能够迅速溶入项目团队的.工作中。和同事一起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加班加点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因处于项目后期,我在短时间内了解了分派的___项目的业务内容,并开始协助团队的成员在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1、协助团队成员与日方担当进行业务沟通。

2、协助团队成员进行测试式样的评审。

3、并做出相对业务比较较复杂页面的测试数据。

4、参与画面系的测试工作。

由于对技术、业务和日语的掌握,在整个业务开展过程中争取主动出击,通过各种形式推进问题的确认进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问题的确认时间,同时也的到了同事们的认可。

通过参与___的项目对公司的项目管理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项目组在质量部门的协助下通过使用各种工具对项目进行量化管理。好多管理工具是我在之前的项目管理中是没有接触过的。通过对项目管理工具的学习也让我对软件项目管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在___结束的待机阶段,也总结了自己在___项目中的不足之处。努力安排好每天的宝贵时间,通过各种学习方式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在空闲的时间里学习了,dotnet编程语言,也了解了___中使用的各种框架。相信这会为以后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帮助。

在试用期间参与的另外一个项目,也是目前担当的______项目。从项目启动初期就进入项目组,按照pl的指示在下列方面展开工作。

1、对项目的业务内容进行详细确认,对不明确的业务内容进行确认。

2、担当业务复杂画面的测试用例制作和测试数据做成。

3、对于开发的系统进行结合测试。

4、协助团队成员进行业务确认。

通过对业务的掌握和理解,及时提出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点,并能够指导同事对业务进行理解。在测试数据做成时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情况,做出各种类型测试数据,保证测试工作顺利展开。各方面也得到了项目组同事的认可。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简介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参与项目、和同事共事让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此致

申请人:xuexila

第2篇:员工转正申请书的基本格式范文

保险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条 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意向书。

第九条 保险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立3家保险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时,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四)许可证原件。

保险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撤销保险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业务的;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业务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 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十八条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 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第五十四条 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只能向持有《资格证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证书是保险业务人员代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

保险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执业证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证书有效期。

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20xx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 保险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 保险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 保险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保险关系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与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 与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 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 通过所委托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 利用保险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应当与被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业务:

(一)销售保险产品;

(二)收取保险费;

(三)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 保险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手续费。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保险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xx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的;

(三)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手续费的;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六)代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范围,损害被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二)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

(四)发现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