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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帮助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阐释,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针对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出建议。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第一,公司员工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通常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的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决策权,同时被激励对象主要关注企业的成长及分红收益,对公司的管理权并不看重;
近些年随着创业的兴起,一大批初创公司诞生。那么在这些公司运行的同时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创业朋友在创业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你知道创业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吗?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1】创业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
答:《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担任。
2、执行董事跟董事长又有什么区别?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简单的说,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设立董事长,而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董事,就是执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时存在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
3、同一个自然人是否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个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个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于多家公司?
答:个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于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们的作用与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这集中,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公章,是功能较全面的印章,税务登记,各种行政文书,证明与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等的用印,及财务相关文书材料中。
合同专用章,用于合同签订。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样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种专用印章出现在不属于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专用章用于支票用印,则效力会产生瑕疵。
6、开办一个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什么样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网站的话只要是普通网站的备案号就可以,不是强制性要ICP的,按照国家的法规解读,网上卖东西属于线下交易,所谓经营性是指网站本身是否有收费服务,B2C网站本身是免费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费服务的经营性网站,则需要办理ICP,否则属于非法经营。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需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以上。
7、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股权?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
答: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可自由协商确定,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大多数时候并不是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来进行权衡的。这些技术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团队非常注意这些分配股权要素,事后依然出现了分崩离析;有的团队是拍脑袋决定的股权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由此可见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团队分配股权,根本上讲是要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创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个醒,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创始人能够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伙伴的由衷认可。
8、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出资建立,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发生分歧,希望退出,其余股东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天使投资、VC、PE 介入企业的节点是什么样的?分别起什么作用?
答:天使投资:公司初创、起步期,还没有成熟的商业计划、团队、经营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资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投资。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资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则除了上面的作用外,还会帮助创业者寻找方向、提供指导(包括管理、市场、产品各个方面)、提供资源和渠道。
VC:公司发展中早期,有了比较成熟的商业计划、经营模式,已经初见盈利的端倪,有的VC还会要求已经有了盈利或者收入达到什么规模。VC在这个时候进入非常关键,可以起到为公司提升价值的作用,包括能帮助其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为后续融资奠定基础;使公司获得资金进一步开拓市场,尤其是最需要烧钱的时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帮助公司拓展市场。
PE:一般是Pre-IPO时期,公司发展成熟期,公司已经有了上市的基础,达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经验帮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组架构,提供上市融资前所需要的资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帮助公司梳理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募集项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内上市。这个时候选择PE需要谨慎,没有特别声望或者手段可以帮助公司解决上市问题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资金解决上市前的资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别必要了。
10、天使投资人一般占创业公司多少股权?
答:天使投资一般不会要求控股,10%左右是一般尺度,小于5%或大于30%是出现概率较低的情形。
【2】创业公司各个阶段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初创期
1、合伙协议
创业团队在公司注册前,需要签订“股东协议”,这是未来公司运营的基石。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公司基础打不好,其它都是空中楼阁,微不足道。
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制定协议环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2、劳资问题
没有规范的公司制度,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创业公司大多机构简单,没有充足的资金,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这些都决定了创业型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赚钱的问题,而是能否活下来和活多长的问题。创业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减少成本、创造利润上。恰恰相反,国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这正好与创业时期企业降低成本的需求相矛盾。因此,这也决定了企业对法律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员工劳动争议纠纷方面。
二、成长期
企业经历过创始期的艰难,终于存活下来,有稳定的客户,开始步入正轨,进入成长期。这个时期的公司内部管理相对规范,这个阶段公司主要协调对外商业关系,所以对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合同事务方面。比如,需要和经销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买卖合同”,服务业需要和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咨询合同”。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或者从股东处贷款需要签订“股东贷款协议”。
公司在这个阶段可能会引入新的投资者,甚至是VC/PE这样的专业投资者。如果只是一般的投资者,那么只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如果是VC/PE,需要签订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协议”并调整公司架构。这个时候需要专业律师来协助公司处理专项法律服务。
三、成熟期
经历了前几轮大浪,能留下的企业已经是百经沙场的高手了,有实力去吞并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资实现规模扩张,这个阶段主要体现在融资投资两个方面,企业融资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即股票和债券融资。
企业扩张主要是采用多元化投资、战略投资、并购扩张三种商业模式,会涉及投融资方案设计与法律风险分析,拟定“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这些合同的条款都非常复杂,而且签约前需要律师和财务人员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请有经验的并购律师,提供关于并购的专项法律服务。
除了外部律师外,公司内部也需要建立法务部处理日常事务,处理商务谈判,法律文件草拟,劳动关系处理等,并做出法律风险预警。
四、上市期
上市阶段需要和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公关公司签订非常复杂的专业服务合同,这个阶段公司肯定已经聘请了专业的证券律师,不细说。
【3】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更合理
股权分配时,平均主义是一种不健康的结构。一些创始人富于理想主义,总希望有股权,平均分。比较常见的是3个创始人,每人30%多,或者2个创始人,五五分,但这些都是不健康的结构。原因在于,团队中没有一个说话绝对算数,在面临重大决定时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在融资前创业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结构调整到一个相对健康的状态。
1、含义。事实上,股权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创业公司通过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而获得未来收益。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参与方式。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平台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由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股权众筹筹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4、运作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融资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企业或者项目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的股权比例及筹资的截止日期;第二步,众筹平台对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第三步,审核通过后,众筹平台在网络上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第四步,对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第五步,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和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5、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股权众筹门槛低,主要服务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草根群体和普罗大众提供了更丰富多样的创投渠道,更大程度去除了创业者和投资者间的中介瓶颈,实现了社会化融资,缩短了融资周期,体现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联网精神,具有巨大成长空间和商业价值。
6、我国当今发展情况。众筹兴起于2009年的国外,2011年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我国明确了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时明确提出“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尽快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监管层首次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也使股权众筹的发展逐步走向阳光化。2015年1月,有八家股权众筹平台的申请获得通过,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2015年3月,国务院文件提出,支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而“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之后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股权众筹及相关概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为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股权众筹无论在身份上还是未来发展都已经得到决策层的认可。据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京北智库共同《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今年7月31日,全国113家股权众筹平台交易额达到54.76亿,项目成交数量达1335个。而在这113家众筹平台中,有9家交易额在5000万到1亿人民币,交易额在1亿到2亿人民币的平台共6家,突破2亿人民币大关的平台共计8家。2015年8月4日,京东股权众筹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截至目前,京东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总金额已突破3亿元,总计为投资者呈现了38个创业创新项目,并帮助创业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平均融资完成率高达111%。由此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发展迅速,大众创新,草根创业板以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但不可忽视的是竞争也白热化。一大批资本巨鳄,比如阿里、平安、京东等,迅速局部股权众筹平台,加速了市场格局的变化。资本和财务实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项目募集成败,导致股权众筹形成了目前独特的新态势。
二、股权众筹发展风险分析
大量资金涌入股权众筹市场,风险开始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仍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可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方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即为公开发行。从股权众筹角度来看,众筹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单纯线下的私募由于互联网模式的运用,转换为线上,直接冲击了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如果要规避这种限制,势必要进行严格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而这种规避方式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股权众筹存在与《证券法》冲突的法律风险。其次,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央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最后,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易导致法律风险。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审核、管理和监管项目,匹配筹资人和出资人的需求,促成交易并收取相应中介费。但事实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中对于投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例如,部分股权众筹项目具体出让的金额和股权比例不对等。
2、监管风险。《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事实上,跨领域为重要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产品极大地挑战了金融行业当前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混业经营的格局下,“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虽然我国早已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3、运营风险。众筹平台实行准入制度,需满足一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但现实中,平台的运营还是存在风险。首先是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众筹平台需所提交的项目策划或者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而这一过程因为信息披露简单不完全,缺乏监管和透明性,为整个运营埋下祸根,种下苦果。其次股权众筹投后管理比较弱。以服务初创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为主要工作的众筹平台,对专业性要求极高,虽然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是“领投+跟投”的模式,但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专业性和质量靠平台上参与众筹的那些股东无法保证。且如果过分注重前期融资,忽视投后管理,势必损害项目的最终成功。再次,退出机制一向是股权投资的关键环节,一般有分红、并购、上市等退出机制。由于缺乏交易平台与机制,股权众筹让投资者不得不面对不能转售的流动性风险,只能被动等待约定时间退出。类似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如果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帮助创业者融到A轮、B轮等资金,就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退出渠道,也让股权众筹实现完美闭环。
4、道德风险。目前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迅猛,由于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层出不穷。有项目经理联合项目方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项目方中饱私囊,借助项目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如何规避道德风险是当下众多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如何化解风险
1、防范法律风险。这是法律和监管应该直面的问题。随着信息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大部分金融法规落后于创新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因此,在立法方面,需要适时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执法方面,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同时监管当局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2、防范运营风险。这是股权众筹对平台的呼唤。打造全新的风控体系,创造风险定价模型。针对项目筛选、审核、领投、融资和服务周期各环节,以及业务模式创新带来的支付、交易、结算风险、适当性管理风险和客户信息安全风险等,需要建立与之配套措施和应急预案。风控是保障,越是创新越要注重风控,把握底线,在创新业务扩张和风控之间谋求合理的平衡。做到风险事前预测防范、事中管理控制、事后稽核审查,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贯穿于业务发展全过程。
3、防范道德风险。要让项目经理和项目方意识到欺诈行为付出的代价高于所获得的利益,还要加强项目方的监管力度。首先,可以将项目经理和项目方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其次,项目方所看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跟投,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后续增值服务的连贯性;再者,项目公司中的财务和高管也可以参与众筹投资,进行众筹式股权激励,将高管人员、项目方、投资方绑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增加项目方作假的难度。
四、总结
企业家需要思考的,是“制动”企业。如果仅凭企业家_人之力,恐怕很难推动企业走向更高更远。如果能够建立一套机制,使企业实现“自动运转”,突破瓶颈并非难事;而企业家推己及人,更是能加快行业发展速度的密码。
开阀门:突破授权障碍
从企业实践来看,授权一直是困扰创业者的问题之一,不少创业企业家在规模扩大后不愿意授权,对企业中的大小事情仍然亲自来作决策,即出现了“授权障石导”。这种障碍会成为企业成长的瓶颈,造成了新创企业“长不大”的现象。
创业企业家一方面抱怨时间不够,事情越干越多,另一方面却投入并陷于日常琐事中,习惯于亲自作出决策或最后批准,不肯将权力授予员工,最终成为企业成长的瓶颈。授权障碍的原因大概有两类,一是主观上的不信任感,一是客观条件的限制。针对这两个大条件下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可通过建立适合的控制系统来解决问题。
组织的管理系统如正式的报告关系、组织规范和薪酬系统是授权的基础。只有当组织管理系统初步完备、工作程序开始形成、决策步入程序化轨道的时候,授权才是可行的。因此,在授权前,创业企业家应当建立完整的控制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完整的控制系统包括适时有效的评估和管理机制,客观准确的绩效反馈机制等。
同时,要避免出现“授权-分权-失控-集权”的反复,还需要建立其他系统的支持与协调,创业企业家在授出权力后,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支持系统来确保授权活动的顺利实施。与授权相关联的系统包括信任和沟通系统、资源和信息的分配系统、员工挑选和培训系统、报酬激励系统等。
另一方面,还需要企业家自身转变认知模式,要从创业之初的企业家认知模式逐步向管理者认知转变。管理者认知是指更系统地决策,建立责任和报酬系统,在不同单元间采用结构化的协调机制,利用可量化的预算来判断未来的发展。拥有管理者认知模式使创业者能够更理性地认识自我及对待授权。
另外,企业家还要在企业内部营造授权氛围,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进行:在组织中向雇员提供关于成本、生产率、质量和财务绩效等信息,即使有些信息较为敏感;组织结构和实践鼓励自主行为,包括建立清晰的愿景、相关目标、工作程序和责任范围;推行团队管理模式,组织赋予团队决策权,并对绩效负责。这样通过组织体系的支持为员工提供一个能进行有效沟通,相互鼓励、支持、信任的企业环境,有助于授权的开展。
突破授权障碍之后,相当于就打开了制动阀门,接下来,完成建管道,“充分整合当下”;自动化,“先福帮后福”的递增,便可为企业建成一个有效的成长与运作系统。
建管道:理顺资源系统
很多时候不知道怎么利用手中现有的资源,将其分散独立,导致利益最小化,当我们有了一堆砖块的时候,我们其实拥有了一座房子,这个概念说来容易,但是往往有许多老板卡在了表面,没有办法将其付诸实施,纸上谈兵而不躬行,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找不到门路,盯着手头一大堆上好的砖块一筹莫展。
山东百易美医药有限公司在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高回报的医药行业发展不久,就遇到了瓶颈:中国的医药行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的限制,导致企业始终处于一种小、散、乱的窘境,没有办法系统地发展起来,无法达成规模型产业,更别说和跨国大企业进行竞争了。在市场被国际企业用专利药品大范围覆盖的时候,私营企业的突破口在哪里?怎样才能将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可调控、效率高、收效大、成本低的系统经营模式?
百易美董事长巩志贤谈到:“我想到在学习三弦智慧时,刘一秒老师讲到,要充分整合当下。”借助这个思想,百易美为了整合资源,快速占领市场,提出了一个领先的概念——CRM系统,也即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简单来说就是将客户关系网络进行系统的整合,形成自动化的商业流程,从而缩减销售周期和销售成本、增加收入、寻找扩展业务所需的新的市场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户的价值、满意度、盈利性和忠实度。
以百易美为例,其CRM系统中收录有全省2万个相关品种,其中包括肿瘤线、心脑血管线、肝病线、妇科线等等各个不同的科目。首先当公司找到新品种的时候,需要往下分销,那么这个时候CRM系统就开始起作用,通过该系统就能在终端医院中快速地挑选出具有销售能力的合适的医药人员,然后召集起来,举行新产品的推广会。在这之后有意愿的将会与之进行合作。当然,这种挑选是双方面的,公司还需经由医院销售系统对有意愿的医药销售人员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对其以往的销售情况的分析,判断对方销售能力的优劣,再择优进行合作。
百易美理顺资源系统的方式,是一种典型的由思想转变指导实际转变的过程,由整体到细节,由面到点,全面系统地“制动”企业。
自动化:寻找递增的力量
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当时能有前辈提点几句,也不至于会走弯路。”有企业家不无感慨地说。实际上,管理的智慧正需要在碰撞中产生,好的样板、好的体验、好的分享,能让企业家的成长达到递增,由点影响面,进而实现行业的“制动”。
浙江台州嘉德利卫浴有限公司总经理翁浩杰讲到他自己初创事业时的麻烦:因不得要领,创业第二年就亏损了八千多万元,欠了二百多万元的高利贷。那段时间,他非常彷徨,也困惑于如何才能做好企业。接触过不少培训课程的他对思八达的一些课程产生了兴趣,他从中借用了一些经营智慧,运用机制对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提供员工们更多更优厚的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了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并推进分红、股权激励等机制,将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员工个人命运捆绑在一起,让员工们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他谈到:“原来一直是围绕着自己,现在是围绕着别人,想成就员工,想让他们成长。我已逐渐将企业的高层培养成股东,自己则从经营企业的忙碌中解脱出来,能站在全局掌控的高度上。”而在家庭方面,不仅夫妻关系变得更加和谐,在培养孩子的观念方面也有了改善:学会了开发孩子的智慧,给予孩子足够的成长空间,而不是强迫孩子按着自己的意愿或设计的轨道去成长。
这些“先富”、“先福”的过来人,通过研讨会,把自己的经验传递给新的企业,带动他们“后富”、“后福”,这正是企业制动的升华,他们宝贵的经历、体验分享,成为其他企业家成长的借鉴。这种
关键词: 股市全流通 帕累托改进 纳什均衡 补偿标准
引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关键问题是股权分置,建立统一的证券市场的关键是妥善解决全流通问题,而全流通问题的关键是求解补偿标准。退耕还林是一项好政策,给失地农民予以足够补偿,则是其成功的必要条件。
关于全流通的理论问题,学界和业界已达成很多共识。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是金融工具三要素,流通是股票的内部规定性。在收益性和风险性不变的条件下,流动性降低,则金融工具的价值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在中国资本市场,以国有股为主体的发起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是社会主义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初级阶段的特色,在股市的初创阶段是一个合理存在。但现阶段它是严重制约资本市场发展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制度缺陷,不仅制约流动功能,而且损害合理定价功能。这个问题必须尽早解决,越推成本越大。市场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各方面的利益,处理得好,则可收铸剑为犁之功。
关于全流通的方法问题,历史地看,有过3个提议 :(一)按普通股的同股同权原则上市流通(1993年);(二)杜绝增量,5年内消化存量(1996年);(三)立即堵住增量,公布一个消化存量的时间表,国有股减持价格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承受能力(2001年)。
现实地看,股民中有两个占主流的观点:(1)按原始成本重新折股。理由是国有企业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曾承诺“美好的”收益前景,所以才有国有股以评估的净资产按面值折股,股民按6-10倍的高价购股,如果承诺不实,就必须重新算帐。(2)按每股净资产值把国有股卖给股民。理由是国有股既然可以按净资产卖给外资和个人,为什么不按先入伙者优先的道理卖给股民。这些朴素的要求不能说无理,但很难实施。要审计、核准1300家上市公司现在和当初的每股净资产值,至少需要13亿元的会计成本,且不论那很难在一个限定的短时间内完成。
我们不能认为IPO溢价和法人股既得利益是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事实上,有些发起人在长期里也根本不打算减持股份,还有一些因为公司发展战略、融资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暂时不能卖出其股份。大股东还可以假装暂时不想卖,通过半年的会计“操作”,虚增帐面净资产,然后再卖。我们不能指望大股东都是德才兼备的,资本的天性是谋利和增值。我们也不能指望通过股民和大股东的博弈解决全流通问题。把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集合在一起商讨对策需要太大的成本,即使能集合在一起,也没几家公司的流通股数超过非流通股,在现有股权结构和制度框架内,那是与虎谋皮的游戏,注定是弱肉强食。以招行可转债 事件为例,持有3亿多股的基金联盟当日在股东大会上都无法阻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损害流通股东利益的再融资方案。
我们知道,国有股需要减持,要减持就必须解决全流通问题,简单的并轨必然会导致A股股价大幅下跌;牺牲股民利益就会打击股民投资。当然可以引进外资或建立政府基金接盘,但那不符合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方向,所以才会有证监会征集的7类4种超过4000份的方案和此后2年的反复推敲,我们需要一个从制度改革角度出发的、可行的、具有补偿特征的原则和底线。由此可见,目前的关键是求解全流通的补偿标准。
帕累托标准
帕累托最优是福利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完美的计划经济和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都可以达到这种状态,即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现实的经济制度向这个目标靠近的每一步,就叫作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的标准是,在不损害其他人福利的前提下,改善目标人群的福利。更为现实的是帕累托补偿标准,即只有在福利受损的人得到足够补偿的前提下,改善目标人群的福利,才叫帕累托改进。
流通是股票的本质属性,非流通股并不是没有流通,深市早期就有过数起非流通股按面值在场外协议转让,沪市早期也有过一起按市价在场内减持 。近年的协议转让流通量更是大增,转让价格一般说来主要参照每股净资产,但波动幅度非常大,低的低到面值左右,高的可达同时期A股股价的一半左右。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成都华联(000593),现已改名宝光药业,1993年招股,发行价2.5元,1996年上市,每股净资产始终在1至2元。现在其总股本为190307288股,流通中的股票是62211026,另有108108股为高管股,合计流通股约占总股本1/3。非流通股共有127988154股,其中发起人(国有股)49256886股,募集法人股78731268股。相对于控股大股东,其他法人股是分散的小股东,根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甚至很难影响股利政策。经过送股、配股和数次分红派现,持有其非流通股的动态收益率均高于每年的定期储蓄利率的2倍,但流动性很差,2001年以前的协议转让价基本在面值和净资产之间,2001年之后在拍卖场曾达到5元左右,当时的A股股价是10元左右。
法人股在场外协议转让,限制条件多、政策不稳定、过户手续复杂,最主要是没有连续的价格。如果法人股能以同样的协议价格在场内自由交易,则大大提高了其流动性。如果流通股能以净资产值左右的价格购得非流通股,就可以大大提高流通股的收益性,因为经过2年时间和50%跌幅之后,A股股价仍在每股净资产值的2.56左右。看起来似乎买卖双方的期望价格很一致,即在每股净资产附近,我们用E表示这个期望价格。但事实上没有“瓦尔拉斯拍卖人”为每只股票制定那个使市场恰好出清的均衡价格。
我们承认今天的A股股价已经有逼近每股净资产的个案,但从经验数据看,大部分A股股价很少低过2倍市净率,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期望价格最高是同时期A股股价的一半左右。我们把这个左右的差额设为δ,则可以用数学语言表述如下:
E ≤ 0.5 (A + δ) ①
其中: 0 < δ < E
E ≈ 每股净资产
分析:我们把国有股的所有价格看作一个集合,(无偿划拨,面值,帐面值,拍卖价,协议价,市场价),在0和帐面值之间,只有一个价格,即面值。
令 δ= 1 元/股
则有 0.5 (A + 1) ≥ E ②
如果非流通股按面值出让一半股份给流通股,就可以使得另一半股份上市自由流通,大多数非流通股应该愿意卖出其股份,因为对价高于期望价,期望价更多的是从成本角度考虑问题。高出来的部分就是“流通溢价”,同样的股票因为提高了流动性而得到的溢价,我们用L表示。②只是把不等式①的左右式作了调换,但背后的经济意义是不同的。虽然无法证明非流通股场外转让的协议差额一定是1元,但面值的概念在协议转让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最小的正整数,是低价时的底线和高价时的基本单位。经验表明,协议价始终围绕每股净资产波动,这个δ至少不会大于每股净资产或小于0元,所以从①式到②式的推导成立。
由已知条件可知,股民的补偿要求是按每股净资产购买非流通股。按面值购买,不仅价格更低,而且价格稳定,操作规则清晰简单,足以达到补偿要求。根据等价交换定律,如果买卖达成,则意味着:
0.5 (A + 1) = E + L ③
L是流通溢价,也就是说,E + L就等于全流通,0.5 (A + 1)就是全流通的动态复制,或者说就是全流通问题的帕累托补偿标准。全流通问题解决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A股和法人股的福利都增加了,那么,这样的制度改革就应该是帕累托改进。
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是用友软件(600588),发起人以8384万元净资产折成7500万股,每股净资产约1.12元。2001年IPO发行2500万股,发行价36.68元,发行后股份总数1亿股,每股净资产9.71元。2002年5月每股派现金0.6元,2003年7月又一次每股派现金0.6元,同时按10:2送红股,现在的股份总数是1.2亿股,发起人9000万股,流通股3000万股,每股净资产接近10元,A股股价接近40元。若按出资额折股,则IPO后的1亿股应该是发起人1150 万股,流通股8850万股,请问发起人会答应吗?如按每股净资产折股,9000×10÷40等于2250万股,流通股仍是3000万股,请问发起人会答应吗?如按平价共享原则,发起人可以得到4500万元现金和4500万股的流通股。37.5%的股份足以保证其相对控股权,而持有流通股,一方面方便个人财产的合理处置,另一方面可以在股价过高时平拟市场价,降低市场过高的增长期望,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请问发起人会考虑吗?反过来看,流通股2003年9月30日的收盘价是39.14元,新股上市当天的收盘价是92元,维持股价的因素包括对用友未来发展的期望,不能统统归结为套牢之后的被动持股。如果执行平价共享原则,流通股的购买成本区间在20-100元之间,用友还是那个用友,只是流通股的相对权益提高了,请问流通股的福利是不是增加了?
这样的制度改进,因为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带限制条件的市场规则,就必须强调其具体细节。比如,这样的规定仅限于2003年底以前上市的股票;不按此规则上市的非流通股不得以其他方式流通等等。这里的“其他方式流通”是指任何形式任何比例的过户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捐赠、遗产继承、抵押、拍卖、无偿划拨,还包括持股人更改名称,还包括放弃和转让红股、配股和配股权。
有些企业的创业者无论如何都不会在有生之年卖出自己的股份,有些持股人是很难破产的法人,比如社保基金,可以一直持有非流通股,直到永远。自由处置所持股票是股东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市场经济拒绝买方或卖方制定价格,即使国有股减持也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个价格强迫市场接受。非流通股可以自己决定卖或不卖所持股份,但卖什么价格,则必须尊重市场规则,包括这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带限制条件的市场规则。
纳什均衡
非流通股绝大部分是国有股,而不是社会法人股。仅从法人股的角度求解全流通问题是不客观、不全面、不真实的。引发全流通危机的正是2001年6月从利好目的出发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社保缺口可以说是个会计问题,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在工作时创造的价值是国有股所含价值的重要来源,只是以前并未设立“社保”这个科目,但是这个问题却又很难在会计学范围内解决,弥补这个缺口有很多好的办法,比如发债,既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又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在证监会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时,我们提交了一份名为《三一三剩一》的建议:充分利用股票的可分性,合理配置国有股权,妥善解决资本市场的几个重要问题,如社保缺口、公司治理结构和全流通问题。具体内容是:
一、 30%按每股1元卖给流通股东,T+0上市流通,权证有效期1年。
二、 30%直接解除非流通承诺,仍归原持股单位所有,T+0上市流通。
三、 30%划归社保或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社保缺口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要根据具体国有股构成情况,是中央财政出资的,则划中央基金;地方财政出资的,划地方级社保基金;而集团公司所持国有股,尤其是主要靠企业积累形成的,则应该划给企业的职工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只是受益人,仍由原持股单位代为表决 。划归基金的股份,至少要持有1年后才能上市,条件仍是平价共享。
四、 10% 剩下来,以信托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作为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有条件地按每股1元的价格卖给企业的管理层和骨干职工,按照期权约定条件5-10年后上市流通。
“三一三剩一”是后六月办法式的政策建议,其中的比例关系,除了“等分即公平”的衡平法格言,没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只是平价共享原则的一种实现形式。具体个股方案的比例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尤其是第三个30%无偿划拨,一定要区分具体情况,因为很多在统计上列为国有股的股票实际上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形成的,而是由企业的积累或某些特定人群的积累形成的。与其让这些扯不清的“官司”阻碍某些非流通股比例过大的公司实现全流通,不如将不直接归各级财政部门所有的国有股中的第三个30%,暂由集团公司以信托方式设立企业年金,由专业的证券机构管理。我们急需要发展企业年金,它是保证社会稳定和鼓励投资的重要渠道。更何况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入市,符合国际惯例;而中央政府的社保基金直接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却没有成功的国际先例。
所谓划拨,总是无偿的,因为它不改变事实上的所有权,甚至控制权。这样的安排只是给非流通股比例过大的个股一个缓冲带,同理,本文定义的流通股包括A股、B股和H股,虽然不应该对H股股东作平价共享的补偿,但可以在非流通股中留出相应比例的股份,保持其非流通承诺。这样几乎所有股票都可以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实现全流通制度交替,全流通不是全卖出,不会造成太大的资金面紧张,何况面对十万亿储蓄和脚步声渐近的入世承诺,股市的问题是信心不足,而不是资金不足。
按面值 卖给流通股东的行为则不同于无偿地划拨,因为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所以必须有价格。“每股1元加1个流通权”是本文的支点,是平价共享原则的内容。我们之所以推导出这个标准,是因为“每股净资产”本身很难标准化操作,会计准则的细小差别、分红和送股等都很容易改变每股净资产值,一个旧车间和一项新发明,可能帐面值相同,但盈利能力相差很大,我们不能把如此重大的政策建立在一个不够稳定的基点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为了推导步骤更清晰、更合乎逻辑,我们引入博弈论的方法。
假定把中国股市的参与人定义为股民(总体意义的)和政府(抽象概念的),政府直接拥有5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须承认“身在股市中”,在这里区分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没有意义。股民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大股民还是小股民,在行动上限制条件相同,在这个博弈中的结果和战略是一体的。
两个参与人的行动是支付接轨成本或者等待对方支付接轨成本,假定每个行动的概率是0.5。
这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政府的执政为民定义使得该博弈为完全信息博弈,全流通问题的重大和敏感使得该博弈为静态博弈,不能反复。
股民支付接轨成本,就是简单地直接并轨,即所谓“牺牲一代股民”“推倒重来”,就是中国股市的卡夫丁峡谷。儿童积木和电脑游戏都可以推倒重来,但是,股市不能。股票市场是建立在信用和信心基础之上的虚拟经济,重建一个经济社会的信用基础需要跨越代际交替那样的时期。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政府支付接轨成本,即国有股30%股份按每股1元的平价出让给股民以获得另外30%的流通权。从大数上说,国有股与A股在总数上的比例由1.5:1变为1:1.5,股份总数不变, 国有股仍占总股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足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连续、稳定。
总起来看,2个参与人各有2个策略,共有4种可能。
(1)政府支付,股民也支付;
(2)政府支付,股民等待;
(3)政府等待,股民支付;
(4)政府等待,股民也等待。
结果列表如下:
股民
支付 等待
政府 支付等待 0 , 0 a + b + c, 1.5a
0 , 0 1.5aˆ+ b + c , a
在这里,a是流通股权益,b是税收、融资便利及股票市场为政府带来的其它直接可见收益,c是股票市场为政府带来的无形收益。无论a的值变化幅度多大,b或c均为小于a大于0的正数。aˆ是a的一个大打折扣的不稳定的市场折算值,a >> aˆ, 如果a = 0,那么aˆ= 0 。
股民在股市里的全部权益等于a,接轨成本也等于a,a不可分割,因为它在这里只是一个抽象的战略内容,不是具体的市场上的数字。如果股民选择支付,其收益为a?a = 0;如果股民的利益不存在,股民不存在,流通的中国股市也不存在。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开资本项目大力引进外资,就是断送20年来的金融业改革和出卖民族利益。设立政府基金接盘是违背改革方向 的饮鸩止渴,1997年香港政府入市接盘只是在遭遇外部冲击时的应对危机的迫不得已的选择,那么a = 0,则意味着b = 0且c = 0, 1.5 aˆ + b + c = 0 + 0 + 0 = 0,政府在这个博弈中的全部收益也等于0。
在股民选择等待的条件下,如果政府也选择等待,那么,股民保有a,政府保有b+c,虽然政府帐面上还有1.5倍于流通股的股票,但不能流通,在市场上,不能流通的东西不能有价格。aˆ是一个大打折扣的不稳定的市场折算值。如果政府选择支付,此处假定政府用1.5a中的0.5a按面值卖给股民予以补偿,那么,股民的利益就增加了50%。无论政府如何选择,股民的最优选择都是等待。
给定股民的占优战略是等待,政府的选择只能是支付。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股民等待,政府支付。政府获得a + b + c, 股民获得1.5a 。根据前面假定a >> aˆ,所以a > 1.5aˆ,这个解不仅是均衡解,也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它增进了双方的福利,这是“智猪博弈(boxed pigs)” 的一个特例。
“10%”的功能
10%是个小蓄水池,功能是收集零散股,启动现代企业激励机制。从字面看,因为很多数除3除不尽,它是用来储存不能被3整除的剩余股份。事实上,它还可以收集不能被流通股除尽的零股,有些零头根本无法配售给数以万计的流通股,1000股都配不到1股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所以一定会有剩余。法人股并不都是大股东,有些法人股已经通过拍卖公司拆得很零散了。如果有位小股东愿意持有非流通股,或有位小股东在公司其他股票执行平价共享原则时不能行为,比如生病昏迷、身在国外、或就是忘记了,而没有作出法定的意思表示,就只能在后来单独执行平价共享原则,如仍是简单地配售,那只有大股东配得到,所以显然不公平。10%不是个严格的法定比例,也不是一个静态的指标,各家公司可以酌情处理,三一三剩一只是个建议,平价共享才是制度性的原则。
一个比较容易的例子是四川长虹(600839),总股本21亿多股,2003年9月底的股东人数是637915户,户均持股1491股。国有股1160682845股,法人股52126232股,流通股951402345股。如果简单执行平价共享,流通股可以每10股配6.3738股;如果每10股配6股,就会剩下71126263股,相当于总股本的3.3%。
据统计,美国大型公司的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存量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左右。我们在比较公司治理结构时,分析建立中国上市公司企业激励机制的问题,发现股权激励机制的标的股票的来源是瓶颈。对于现代公司治理,管理层持股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蒸气机之对于工业革命的意义。所谓管理层持股,是指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层能够有条件、有限制地在一定时期内断断续续得到一部分本企业股权,一般采用5到10年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形式。清朝的山西票号就有类似机制。管理层持股,好比金手铐,企业管理层掌握着诺大社会资源,必须使其把身家性命押在企业里面。
这里的10%,可以看作是大股东发起的激励机制的第一步,因为我们的《公司法》规定实收资本必须到位,不允许企业保留库存股票,这几乎使得股权激励机制的启动成本大得难以控制。在调整相关法规之前,可以利用全流通契机,尽快建立起现代的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10%这个步骤的含义是按1元的价格先以信托方式委托给第三方机构,逐步按企业经营状况和约定条件,卖给企业管理层。假定我们把这10%也按平价共享原则实行了全流通,然后再由公司以市场价买回来;或者通过协商按1元再买回来,都是要花费很大的无谓的交易成本和协商成本。可见,10%和总股本是结构相同比例相等的同心圆,核心的10%是小圆,而总股本100%是大圆。10%的安排不是政府支付成本,也不是股民放弃权利,而是减少启动激励机制的交易成本。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篇第十一章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管理工作具有二重性,它既是为了劳动协作的管理,也是为了资本盈利的管理。“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那么,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企业管理就其内容来说,也具有二重性,因为工人和资本不是一个利益体,国有资本不完全属于直接操作它的工人;私人资本可能完全不属于操作它的工人。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企业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民主的,而不是专制的,因为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和工人的关系不同于《资本论》引述的工场视察员笔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民主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工会机构,而是规范的透明的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管理层的工资性收入,是体现其作为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复杂的倍加的劳动所得;而管理层股权所得,不属于简单的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千万不要将两者相混淆而笼统地去套“劳动所得”这样不能说服人的概念,要区分其收入的两个组成部分,否则,在操作过程中很难公正地量化。企业的价值,不是一堆静态的金子,而核心因素之一就是管理层的人力资本,即专业素质和努力程度。
如果某项改革给某些人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他们就会成为这项改革的支持者。一项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支持它和反对它的两种力量之比。单凭“国家”这个不能到位的所有者来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有点像“没来的同学请举手”。国企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国企干部职工,尤其是企业管理层、骨干层,对国企改革的利益预期,持有股份则是保障这些利益和提高这种预期的有效途径之一。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家的付出是很大的,他们承担的压力和风险,对企业兴衰成败的影响,是企业一般职工无法相比的。作为一个企业家,还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综合素质,包括工作经验、专业资质、业绩记录等等,正确评价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如果没有在制度上给管理层安排一个责、权、利相结合的坚实的工作平台,管理层就找不到自己的立场,那么就会导致企业人工成本膨胀、浪费严重,甚至偷窃成风等等。管理层是企业的核心,企业的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都要靠管理层来做。委托理论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只能通过调整经营者的报酬支付方式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每股1元”的意义
每股1元的意义是补偿,不是赔偿,更不是珍对某个具体个人的赔偿,它源于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的补偿标准。当一项利大于弊的政府政策出台时,应该对利益受损的人群给予足够的补偿,否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
提到补偿,总有人错误地认为:“股民不是股东,投资和投机泾渭分明;股价是股民之间博弈的结果,而补偿性全流通方案就意味着拿全体人民的钱给股民”。这些看法是片面的和偏激的,完全忽略了中国股市的特点:新兴加转轨。不能把股民和人民割裂开来,不能认为股民“有钱”不需要政府的保护,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经济。所谓补偿,一定是补偿某个特定的人,即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当事人。更何况在这里政府要救助的是股民入市的信心和金融市场的信用基础。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绝不能再搞成“剪刀差”式利润输送,股民的户籍不同于农民的户籍。
2001年减持国有股的“六月办法”也是考虑了补偿概念的,因为增发价一般都低于A股市场价。国有股作为普通股,有着法定的上市流通权,为什么要按较低的价格上市呢?是为了补偿流通股。对于一家上市时间不长的公司来说,国有股的每股净资产中有一部分是来自流通股的溢价发行。但是严格地说来,只有在发行新股后,公司尚未动用募集资金,且二级市场尚未交易之前,国有股每股净资产中,政府是“1元”的衡平法所有人,流通股是“溢价”的衡平法所有人。股票一旦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股就不能对“溢价”提出任何要求了。当然,如果招股说明书有假,如果发起人不能信守招股承诺,流通股东有权索偿。“暂不流通”的“暂”是个法律漏洞,可以理解为“现在”,现在是相对于过去和未来的相对概念,事实上已经“暂”了十几年。
我们提到了衡平法,不妨在这里作个简单介绍。信托关系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没有衡平法就没有信托,没有信托就不能把一项财产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分开,就没有作为收益权符号的证券。衡平法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巨大贡献。1474年,英国国王成立以枢密大臣为大法官的衡平法院,专门代替国王处理普通法院不能处理或未能公正处理的案件。大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不是成文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著名的衡平法格言如“等分即公平”:如果当事人在同一财产上享有权益,同时他们各自的权益数额不确定,但又没有很好的理由以其它方式或比例进行分配时,那么,衡平法的原则是,在这些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财产。衡平法在形式上的灵活性,适应了英国当时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对法律的要求。当然,对我们来说,衡平法只是一种法学理论,我们只遵从成文法,所以不能援引“六月办法”案例为法律依据。
不得按低于帐面净值的价格出让国有企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股票市场,其衍生标准是不得折股或折价发行。就是说国有企业上市,以评估的净资产折股的比例必须是1:1。初期的上市公司比较严格,后期的上市公司因为资产评估的环节已经不严格,就略大于1元,但仍是以面值为参照的,也就是说,上市时的每股净资产基本就是1元。不得折价发行,在操作中变成了必须溢价发行,平价发行的例子几乎没有,所以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一般会略大于1元,有些甚至大于2元、3元,当然企业的资产不是一堆静态的金子,公司连年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例子也有。即使帐面每股净资产还有1元,在拍卖市场上也未必一定按1元成交,比如桦林轮胎国有股以0.64元/股成交。股票的面值就是公司章程载明的约定的每股净资产,在国外,面值可以是100美元或者0.25英镑,但在中国,我们有一个法定的股票面值,即每股1元。可以说,我们前面所讨论的这个以面值为基准的帐面每股净资产值,其实只是面值的一个变体,面值才是其法定价格。
在西欧的早期市场经济阶段,也曾有过法定价格、市场价格、习惯价格三类价格共存并行的时期。他们经过“漫长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才形成广泛参与、平等交易、规模交易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率的定价机制。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上,非流通股也有三个价格,法定面值每股1元、市场价格(15-60倍市盈率)和虽不连续却习以为常的净资产协议价,法定价格具有标准性和外生性,市场价格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习惯价格具有心理参照系的特性,但是太容易纵。如果能用一个市价和面值的组合来模拟和复制这个习惯价格,从金融工程的角度看,等于实现了被复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平价共享原则虽不能找到成文的法律依据,但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只要证监会一个全流通标准,规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后上市的股票,必须声明发起人股将在某个具体时刻以后流通;凡以前承诺暂不流通且分享了发行溢价的非流通股,必须在流通时执行平价共享原则。如股东大会通过,可预留不超过10%作为股权激励机制标的资产;如国有股持股人同意,且股东大会通过,国有股股东还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社保基金或集团公司职工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划拨不超过30%非流通股份。证监会还可以做些更加具体的规定,比如对实现全流通前进行分红和送股的公司加强审核和披露的要求。
资产质量很差的公司,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的公司,一旦实现全流通,且平价股无人问津,其股价会大幅下跌,甚至跌破面值,公司或被摘牌或被兼并重组,总之是无法继续滥竽充数了。当然,大股东或主要债权人如果愿意通过资产置换、债务减免或债转股等方法重整公司,也可以保住“壳”资源。我们之所以要打通全流通这道“关隘”,就是为了恢复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出台政策举措,精准服务双创工作。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实施了《陕西“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等,围绕创新创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众创空间、完善公共服务、激发人才活力、拓展融资渠道等方面针对性出台系列政策举措,系统性推动全省创新创业工作。
组建创新联盟,激发各方创新活力。为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环境,陕西整合各类孵化平台、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以及高校、院所、企业等160多家单位,组建成立了陕西创新创业联盟,推进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合作共赢,激发各方创新创业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活力。去年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35.81万户,同比增长21.21%;全省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870万人,占全省新增就业人数的80%。全省中小企业设立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2648个,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60%以上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技术合作关系,70%以上对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进行了改造。
多元化投融资,支撑创新创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中、省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紧密结合,为创新创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设立航空、3D打印、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等10支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已投资61家企业,其中5家在新三板挂牌,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引导等3支政府基金,已参股14支基金、3家担保公司、超过170个项目。出台了全国首个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解决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超过12亿元,合同登记数258件,居全国第一。支持建立了12家科技支行、分行,专注于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累计发放科技贷款余额超过30亿元。搭建创新创业项目路演平台,加快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全省已有21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在A股上市融资,80多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已在新三板挂牌。
开展丰富多样活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陕西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宣传平台及时最新双创工作政策,另一方面依托基地、园区以及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各类双创活动,努力营造新氛围。目前,已成功举办了“2015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西安分会场活动,第三、四、五届全国创新创业大赛陕西分赛区比赛,第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环保节能领域总决赛,全球创业周中国西安分站等全国性活动,开展了创新创业高校行、创客马拉松等专题系列活动,组织了省内最大规模的青少年创新营互动交流,以及众创空间机器人体验周末活动等,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在更广范围内激发和调动大众创新创业积极性,让创新创业理念深入民心。
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建设科技服务公共平台,拓展服务广度深度。陕西拥有各类科研机构1174家,高等教育机构118所,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4个、重点实验室122个、企业技术中心246家,为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建立了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涵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9大类科技服务,以及50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8个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目前,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总量达8000台(套),科技文献总量达到1.3亿条,科学数据共享平台集成多领域数据7000余万条,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优化传统孵化平台服务,大幅提升孵化效能。全省依托各类产业开发园区、基地,构建了“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3级孵化载体,打造全要素孵化平台,承载了全省最为可观的创新创业主体。目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平台达到79家,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数字医疗、新材料、现代服务、军民两用技术、农业等多个领域,有力推动了创新创业。其中,省级以上孵化平台39家,孵化面积188万平方米,入孵企业38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2400多家,拥有98个各类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或平台,在孵企业从业人员达到6.24万人。
创新发展新型孵化平台,激发多元支撑能力。陕西积极探索新合作、新路径、新方式,实现多种要素紧密结合,建设一批特色孵化平台,有力推动了高校众创、院所自创、企业内创。一是以高校为主体建立,如交大七楼创客汇、西安邮电大学科德咖啡等,针对老师和学生提供全面创新创业引导,已发展成为陕西创新创业最为活跃的一环。二是以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如西安光机所中科创星众创空间、504所空间技术创客空间等,针对科研人员充分释放创新潜能,加速推动科研成果快速转化。三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立,如大唐电信众创空间、概念创咖、微软创新中心等,更好实现创业企业和龙头企业有效联合,形成集聚创新效应,做大产业规模。同时,陕西积极与外省市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曲江新区与北大科技园、西安碑林区与腾讯公司联合创办众创空间,西安港务区新丝路电商产业园与联想公司等知名企业合作,共同打造创业者开放服务孵化平台。
大力推广“一院一所”模式,激活院所双创动能。西安光机所围绕自身学科特色及布局,专注在光电技术产业领域构建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出了一批市场前景广阔、技术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成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52项,引进40多个海内外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孵化出炬光科技等高科技企业89家,新增就业4000余人。西北有色院鼓励科技人员入股、参股,自带科技成果陆续改制组建了29个特色鲜明并具有细分行业优势的中小型产业化公司,年产值近百亿元。今年,陕西将遴选30家单位作为重点,积极推广西安光机所“开放办所、专业孵化、择机退出、创业生态”创新模式,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科研+中试+产业化、母体控股、股权激励、资本运作”创新模式,培育新产品、新企业,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推动双创集聚发展。作为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西咸新区着力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大企业协同创新和国际协同创新三大体系,积极探索创新创业新思路、新模式、新做法。建设了中国西部创新港、中俄丝路创新园、新丝路数字文化双创基地、大数据创业孵化器、数字化制造云平台等专业园区及服务平台,启动了“西咸双创季”暨“创响中国・西咸站”活动,与微软、阿里巴巴、惠普、金山云、飞马旅等国内知名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举办了“云上栖居・优美小镇”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沙龙、西部创新发展论坛、青年创造未来报告会等活动,吸引了一大批创业公司、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创业导师、服务机构入驻园区,一批优质项目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