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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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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1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调换的经济活动。

凡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行政划拔的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的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需要有偿转让、租赁、抵押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以及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入股经营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租赁、抵押以及连带房屋转移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营理。*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中有关土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将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抄送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因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

第四条房地产市场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监督、检查房产经营活动,查处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

第五条房产经营活动,应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部门预售、出售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活动,按商品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商品房出售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房产评估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产评估是指房产评估机构对各类房屋根据其结构、等级、适用程度、地段差异以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对其价值所作出的认定。

第八条凡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定。从事房产评估业务的个人,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房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房屋,必须经过房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格。未经评估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和调换。房产评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单位自管房、私房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参考其评估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和私房,作为住宅出租,其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免缴房产交易调节基金;作为非住宅出租,其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公布房产交易价格情况,指导房地产市。

第十三条房产交易活动应按以下规定缴纳房产交易调节基金:转让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转让价格(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评估转让价格的按评估转让价格)的20%缴纳;租赁房屋的调节基金,按实际租赁价格(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评估租赁价格的按评估租赁价格)的20%缴纳;抵押房屋,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的,按转让房屋处理。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由转让方、出租方缴纳。

第十四条房产交易调节基金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并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价。对低于房产评估价格20%以上转让的房屋,除按评估价格征收调节基金外,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其出售价格或租金以及增值费、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第十八条房地产转让应贯彻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单位自管房的转让,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享受国家、单位补贴购买或建造的私房,需要转让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人转让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转让租赁期未满或未定租赁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赁关系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房产拍卖,必须委托*市房产拍卖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城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私有房屋和外省、市在本市设立机构需要购买房屋的,必须持有关证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房屋因转让发生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产权一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三条下列房地产不准转让: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

(二)产权尚有争议的;

(三)房地产债务未结清的;

(四)其他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第二十四条依法转让的房地产,受让人应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土地管理局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出租房屋,包括以房产入股联营、合营、承包经营等形式发生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租赁关系方为有效。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经营的,应按土地管理规定首先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承租非住宅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承租人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出租的房屋必须结构牢固,房况良好,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条件。危险房屋严禁出租。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应订立租赁契约。租赁契约须载明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住宅租赁契约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并按契约规定用途使用房屋。如改变用途、改建、扩建及改造设备时,双方应提前商定,并按有关规定修改契约内容。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需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该房屋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三十一条外来从事劳务或经商活动的暂住人员租用房屋,必须持有原居住地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缴租金或闲置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而又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房屋发生重大损坏,经*市危险房屋鉴定所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方应按租金额的4%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租赁管理费。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抵押是指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作为债务偿还担保,设定抵押权,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房屋抵押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房屋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一)无合法所有人,尚未确权或产权有纠纷的;

(二)代管房产代管人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三)党政机关、军队、大专院校自管的;

(四)宗教寺庙、古建筑、影剧院、医院等公益设施的;

(五)限制抵押的(确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房屋,拖欠税金、债务尚未清偿的房屋,被司法、政法机关扣押、诉讼保全、查封的房屋);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抵押的。

第三十七条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债务本身和因主债而产生的孽息以及不按时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抵押房屋必须由抵押人向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同一处房屋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其抵押价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处房屋的总值。清偿次序按批准先后确定,同时批准的,按各方债务额比例清偿。

第三十九条单位自管房屋抵押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多人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抵押时,除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保持证、土地使用权证外,须经共有人同意,并出具书面协议,共负抵押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房屋前,应向房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未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的房屋,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契约。抵押契约签订后,当事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并将抵押权利情况载入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一条房屋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契约即告终结。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到原办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由债权人委托*市房产拍卖专业机构和土地使用权拍卖专业机构联合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其中土地使用权部分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其余价款扣除应缴纳的房产交易调节基金外,按顺序清偿债务。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进行拍卖的,所得价款应当首先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按顺序清偿债务。

第六章房屋调换管理

第四十三条房屋调换,是指房屋使用者之间就房屋使用权进行调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屋、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之间使用权允许调换。

第四十五条房管部门直管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使用权调换,双方当事人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到调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房屋使用权调换,因房屋结构、面积、地段等方面有明显差异的,实行差价调换。

第四十七条直管房屋使用权调换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屋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并据此收取差价费。

第四十八条差价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用于调房管理的日常开支。

第七章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固定的房产交易场所。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引导房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场经营;

(二)为房产经营者提供洽谈协商、中介服务、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三)开展房产买卖、租赁、调换的委托业务;

(四)开展房产吞吐、抵押等经营业务。经营房产交易场所的单位,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兴办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组织章程和有关证件,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十一条从事中介服务的房产经纪人,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房产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可按规定收取劳务费。未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房屋转让、租赁价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房产交易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2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款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推进,房地产开发市场日益活跃,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商品房预售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商品房预售款作为商品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在推动商品房稳步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部分开发商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现象较为突出,导致购房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我县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严格制度,强化管理

(一)建立专用帐户设立注销制度,实现预售款统一管理

从**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根据所申请许可的项目在银行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所有商品房预售款纳入专用帐户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并依法验收合格后,经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同意,银行应办理有关结算手续,注销该预售房款的专用帐户。

(二)严格预售款缴纳使用程序,防范违规收支风险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根据银行出具的购房人首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凭证(进帐单)办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凡商品房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其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帐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帐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商品房预售人或转作他用。商品房预售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款时,须向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用款计划、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承建商的用款申请、与供货商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据实核准同意商品房预售人将预售款分别用于支付预售商品房的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和交纳法定税费。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也应根据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预售款。

(三)明确违规处罚措施,保证商品房预售市场稳定

对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规定向社会预售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并由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3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档案;法律;政府

一、前言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无论是征地、开发、拆迁、补偿,还是建设、安置、交易、管理等项工作日益频繁,交易手续日渐周密,交易管理日渐规范,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操作,这种很强的政策性发映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上,档案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房地产的健康快步发离不开房地产档案的支持,房产档案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产权界定的有利存证, 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组织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重要载体。房地产档案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和独立的对象,为实施产权管理和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房地产档案管理中,工作的对象是房地产行业的全部档案,这些档案材料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土地之间权利关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是房地产纠纷中形成的产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电子计算机软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无论是租赁房屋、购买房产、抵押房地产借款等,因此,作为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质量负责,要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房地产档案的法律作用具体体现

1、保障房产交易顺利进行

通过查阅房产档案确定谁是真正的业主和该房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等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而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限购令出台以来,房产管理部门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屋有被法院查封、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等问题,一般不会在房产证上反映出来,只有查询房屋登记簿才能准确反映房屋所有相关信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才能代表国家管理房地产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交易、登记、确权等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诚信经营

在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中国住宅和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房地产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合同欺骗、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物业管理不规范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诚实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我们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以及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记录都将通过建设部的一个网上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信用档案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凡是可以判断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及处理等,在档案中都有记录。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的水平,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得不偿失,并且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要买房,可先上网了解企业信誉度和项目情况,做个基本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直接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保障房地产档案法律作用的措施

1、贯穿依法治档的理念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地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根本大法,连同地方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档案法规,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各地方为贯彻本法所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实施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严格执行部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规范和部门制度的制约之下。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规的约束,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不按照规定归档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本岗位必须履行好的责任做起,夯实管理基础,做实档案管理工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绝不发生违法行政问题。

总之,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做好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是我国依法管档的重要体现。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法制观点,依照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爱娥.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探析[J].档案时空,2007.

2、曾旺辉,黎永索.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4.

第4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1.1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步初具规模,发展迅猛,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的今天,房地产市场交易尤为重要,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不能够严格把关,而房屋的价格飞涨,使得老百姓难以接受,买不起房屋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价格管理体系,不能合理的评估,乱抬价格,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骚动,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有些大中城市的房价出现了泡沫,房屋买卖的成交量萎缩,购买者持观望的态度,房屋的空置率大幅上涨,我国房地产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一些中小地产商随时都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的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而这些风险无疑会转嫁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出现房地产信贷风险,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使房地产业不能有序的向前发展。因此规范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1.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房地产交易中,权属登记管理缺失现象普遍严重,在人的一生当中,离不开衣食住行,住是排在第三位的,由此可见,住房在老百姓生活中占着相当重要的比例,人民群众辛辛苦苦一辈子买了一套房子,可以说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之后却发现买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从而导致人民群众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给自己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打击,这是因为老百姓对待房屋和土地权属问题不够了解。在我国房屋权属不健全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中,权属登记、档案管理等存在着多头行政、机构复杂的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权属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将会做得更加规范,更加成熟。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对策

2.1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的对策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要把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下去,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政府要合理的使用土地资源,要把土地进行合理的、科学的规划和研究;对城市的规划和布局要有一个统筹的计划和安排;对我国耕地的征用必须慎重,坚决制止和杜绝一切个人及单位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进行征用土地,以此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

2)我国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屋销售公司都应肩负着社会责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交易环境。房地产进行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让和抵押。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二者缺一不可。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则,才能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

2.2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的对策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及时、准确地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审查、确权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就是为了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要搞好城乡建设,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自然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居住房屋的情况,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就是要及时地、全面地、准确地提供房屋资料和信息,为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最全面的服务。房屋作为人民群众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应该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房地产交易后的权属登记管理出现了纰漏,对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作为当地政府一定要正确对待这些问题,对权属登记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从根本上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房产权和土地拥有权高度统一,坚决杜绝土地和房产分开持有,使人民群众的房屋私有财产更好地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要完善权属登记保障体系,全面细致的做好权属登记,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房价的稳定,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建设,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将会越来越规范化,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2.3运用先进科学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力度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已基本运用了先进的、科学的、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数字管理系统,取代了和改变了过去传统的手工模式的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进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形成了系统的、科学的既能查询又能登记的数字化网络技术,减少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成本,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了一个上下贯通、资源共享、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从而大大提高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2.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实现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从我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特点来看,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相互依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交易的基础,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权属登记管理的延伸,房地产交易需要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资料和信息,而房地产交易的最终结果是权属登记、发证。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权属买卖的管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是市场交易的行为实现。因此,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联系密切,密不可分。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必将影响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网络化、自动化、规范化等现代化管理的实现,必将制约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一体化管理。因此,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必须实现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以此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健康的向前发展。作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工作,必须搞好窗口服务,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尽最大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使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把方便人民群众,优质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避免无效的重复劳动,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办公,实现“一站式”服务模式,通过对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从而提高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原则,真正做到使人民群众乘兴而来,满意而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一体化管理将成为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模式。

3结语

第5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答: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阅局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

    2、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2)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经出租人授权的处分权人或委托人。(3)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使用权与收益权。(4)租赁的标的系不动产,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出租房屋。(5)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3、租房前应当了解哪些情况?

    答:(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个人在承租房屋时,如何防范租房陷进?

    答:(1)看出租房的产权证;(2)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3)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列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行为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6、房屋租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保险费、地租和利润等。

    7、承租人是否能改变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8、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

    9、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审查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阅书面合同。(3)就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对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期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10、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1)当事人双方的基本状况。(2)房屋的概况。(3)房屋的用途。(4)交付日期。(5)租赁期限。(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9)转租的约定。(10)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标准或计算方法。(11)争议的解决方式。(12)合同的生效。另此,还要以约定添附物的处理、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送达与通知等。

    公房租赁

    11、什么是公房租赁?

    答: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私房租赁

    12、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出租私有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同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产权不清、违章搭建或危险房屋、门窗不全缺乏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差、出租人无合法资格或无管理能力的房屋不能出租。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全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必须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租赁手续。

    13、私房出租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1)业主或人首先向公安派出所提交私房出租申请及产权证明、承租协议、治安承包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审核批准的,发给《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颁发《私房出租许可证》。

    凡未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无《私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和《私房出租许可证》出租私房的,一律视为违法出租,依法予以取缔。

    14、私房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答:(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暂住手续,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4)负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房屋租赁人要缴纳税费,有:(1)合同印花税,出租双方各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2)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由出租人按租金的收5%交纳。(3)租赁合同备案费,100元/件。

    15、私房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答:(1)持有合法身份证明;(2)育龄人员必须持有《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3)办理暂住证;(4)外来在沪务工经商人员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5)承租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须进行卫生防疫检查。

    16、什么是《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答:根据1998年11月27日沪公发(1998)291号文件《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对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如果申请此证,业主须向当地派出所提交 出租房屋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佥的房屋证明、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房屋租赁程序

    1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含义是什么?

    答: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件》、《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其具体程序是: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18、哪些合同须公证?

    答:《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2)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3)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4)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5)股票和其他词句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城镇廉租住房

    19、什么是城镇廉租住房?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家庭月收符合上海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即每月280元的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6个月以上的救助,家庭人均面积低于5平方米,并至少有1 人取得了上海市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品户口迁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商品房预租

    20、商品房预租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预收款的行为。开发商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6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人:_________  人:_________

第7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字_____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人: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预售登记机关:(章)

第8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一、房产档案工作的特点

(一)法律性

房产档案是指房地产管理机构在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体现,是证明权利人与房屋之间权利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凭证价值。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房产交易、抵押、评估、保全、查封等活动日益增多,房地产纠纷呈上升趋势,房产档案的利用率迅速增长。房产档案是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权利归属、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为权利人的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社会性

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全面启动和城市二、三级市场的全面放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越来越多,权利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时,房产档案的利用就成为确认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由此房产交易双方才会有安全感,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才能安全有序。

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如果采用传统的调查测算方法,投入大、周期长且可靠性差。而利用数字化房产档案信息和馆藏实物档案可以较全面便捷地汇总、统计房屋权属状况,既节省资金又能较快地计算出成本,加快工程进度。

(三)价值性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房产价值的上升,人们对房地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房产档案的有无,保管的好坏,记载得是否准确、全面,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真实地记录相关信息,客观反映房产经济的运行过程。因此,房产档案属于财产档案,含金量高,具有价值性。

(四)网络性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下,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就可以将产权管理、图表管理、档案管理等结合在一起,极大地改变了过去人工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传统的档案工作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促进了档案信息的充分利用。

二、房产档案管理的当前形势

(一)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完全依法管理档案

房产档案管理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做后盾,档案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和实施,就不能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真实性等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出现工作偏差或失误,出现档案丢失或者缺损等情况。

(二)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

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是当前房产档案的管理趋势,构建信息数据库和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已经成为现代化房产档案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传统手工的档案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档案管理水平。但目前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多地普遍存在着现代化管理模式和传统手工管理模式并存的形式,没有建成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增加了档案信息的安全隐患。

(三)档案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房产档案管理需要一支既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又有一定测绘、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管理队伍,而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大都没有进行过专业化的培训,非专业人员的管理导致了档案管理方式的不科学。部分地区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待遇较低,有的人员不能安于工作,不认真钻研业务,甚至存在想转行或调动的想法,从而严重影响了档案资料的管理、利用和发掘,影响了档案的质量,降低了档案的利用效果。

三、加强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科学、统一、切实可行的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房产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是加强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从目前档案管理部门工作状态和运行方式来看,档案工作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积极性低,缺乏工作热情和创造性。因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首抓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提升工作人员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将工作绩效同奖惩制度结合,激发工作人员的热情和创造力,从而提升房产档案管理水平。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档案室成立于1989年,在20多年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室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库房保管制度》《档案查询利用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建档人员职责》《接待人员责职》等岗位责任制。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针对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规定、新要求,又制订了《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连云港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等技术规范。同时在工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对新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业务标准,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于2009年顺利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江苏省五星级认定。

(二)切实做好房产档案的收集工作

收集工作是房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工作流程中最为基础的工作,只有确保房产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档案收集要做到登记材料内容完整、准确,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地产的本来面貌,反映物权的归属、沿革、变动等情况。收集的各类登记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地产权利状况,使之成为有应用价值和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为了提高房产档案收集工作水平,应该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对收集档案的范围、分类等做出细致的划分。要加强与各个业务部门的联系,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档案室在收集档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从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各个环节按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收集、制作登记资料,力求文件材料的形式、规格、技术指标等达到高度一致,保证凡属归档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都要收集齐全。同时,对每卷档案在整理前先检查验收,缺件、错件档案以及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等文件予以退回,杜绝不符合标准的档案入库。

(三)认真做好房产档案的整理工作

房产档案资料收集之后,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应当归档的登记材料按内容和形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目录、封面并移交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形成系统的资料库。

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则操作,对登记材料要按照“一宗一卷”即“每办理一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一个卷”的规定立卷,卷内材料要按《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排序、编写页码、编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等。纸质档案装订时应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全部剔除干净,对破损或者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预留出装订边际。卷内文件材料装订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四)加强房产档案的动态管理

房产档案的动态性是房产档案最显著的特点。房产档案形成后,房地产的权利和房地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为了保证房产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需要采用动态管理方式,根据产权人的变化、房屋现状的变更来补充新材料,更改房产档案中的簿、档、图等,以确保房产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系统性,使房产档案成为“活”档案。

(五)加强房产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1.提升档案信息化的认识

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需求,需要依靠计算机软件进行档案管理,依靠网络、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备进行档案的检索与存储。因此,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档案管理信息化是房产档案管理的有效途径。

2.打造房产档案信息系统

打造房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首先要完善房产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把房产交易系统与房产档案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交易信息同步于档案系统中,同时利用扫描仪等设备把相关图像信息导入交易信息系统中,运用技术软件进行整合和调阅,形成准确、完善的房产档案数据库。

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非常重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住建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要求,建立了一个集录入、扫描各种类别和密级的房产档案系统,使纸质档案图像化,实现了电子化的集中存储、索引、管理、查询等。在充分考虑房产交易业务的前提下,结合档案电子化的发展趋势,在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专设档案管理模块,档案工作的各环节都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达到收集、整理、扫描、编目、备份、统计、查阅等全由信息系统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3.建立档案数据分析系统

通过信息化,建立一整套房产档案数据分析系统,管理人员能够从不同角度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做出合理预测,便于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及时调控,减小风险,有效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

首先,要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档案学知识、法律知识和房地产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行业动态、新规,提高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

其次,要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和实施,需要既懂计算机网络技术又精通档案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无论是系统软件的选购、研发还是信息化的具体实施、维护,都需要人才的支撑。档案部门除引进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外,还要加强在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做到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掌握房产信息资料的录入、分类、检索等程序,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处理能力。

最后,房产档案管理是一项细致繁琐的工作,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对待工作,确保房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齐剑茹.加强房产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东方企业文化.2015.23

2.王欢.对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档案工作的思考.东方企业文化.2015.24

第9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品房 ;预售;转让;立法;完善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二、商品房预售转让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转让

预售商品房转让,即“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转让是由预购人将预售关系中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之间形成以原预售合同为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①

(二)商品房预售转让行为属性

预售商品房转让标的物是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房屋,此时因完整的标的物还没有存在,则于该标的物上不可能成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是物权转让说②,将预售房的期待权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物权。第二种观点是合同之债,预售商品房转让仅为预售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体变更,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③预售商品房转让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转让,通说认为是第二种观点。

三、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制度现状

我国立法对预售商品房转让采取了谨慎态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之后在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意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十年来国务院首次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作明确意见。在过去国务院没有作明确表态之前,预售商品的转让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在进行规制,各个地方对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态度各不相同,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④:

(一)禁止转让

2005年1月30日颁发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禁止预售商品房在取得产权前转让。 成都市也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 在《成都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不得将其再转让给第三人或用于抵押和典当。”

(二)允许自由转让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在合同登记备案后交付使用前可以再转让。”

(三)有条件转让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在第44条中规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40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四、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完善建议

(一)统一立法

我国目前对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规定立法位阶太低,关于这样一个现实中普遍存在,有急需解决的问题,仅有效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制。法律授权给国务院立法对预售商品房转让进行规制,但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关规定。地方的做法不统一,既不利于树立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应尽快通过立法,对此类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培育。

(二)引入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程序⑤

引入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程序,建立商品房预售转让的登记备案制度。在大量发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行为的今天,合同欺诈等行为也有上升趋势。因此实行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欺诈的风险。

(三)确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受让人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却无法向明显存在过错的预购人追偿损失。鉴于此种立法漏洞的存在,有必要在完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法律制度时对预购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认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预购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预售商品房的权利瑕疵在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对于再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出现的权利瑕疵,不属于预购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

2.受让人在签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时不知道所购预售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3.预售商品房的权利瑕疵必须在开发商向受让人交付房屋时仍然存在。

五、结语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对于控制房价有重要意义,不能再一味放任自由,急需对其作出统一的立法规定规制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注释:

①陈耀东:《商品房买卖法律问题专论》,[M],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62 页。

②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EB/OL],来源于http://.cn

③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专论》,[M]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