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奖励资金使用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重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建设资金(含县财政配套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及周转资金以外,县级财政按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中省市下达的项目专项资金。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于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县政府依照上级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用途安排。
第二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要求,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专项资金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和资金性质使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争取渠道进行拨付,原则上不作调整,需要整合的进入整合专户,统筹安排使用。需要县级财政部门安排5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照《县重大事项、重点项目、大额支出调研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无论是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还是中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依据。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严禁随意调整和更改。项目验收和检查以实施方案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填制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附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财政局予以办理,先期拨付项目资金总额的40%,完成工程或项目进度80%时再拨付40%,如需项目进度资金调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不得超过资金总量的80%。另外20%待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和具体用途,分别采取资金补助、奖励扶持、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方式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资金补助实行报账制核销,奖励扶持实行“一卡通”兑现,财政贴息直接与金融部门结算,资本金投入按国有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中,属政府采购性支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属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工程招标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进度。
第十条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落实郑政*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水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用于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水产良种补贴资金、规模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水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请。申报水产专项资金要按照各类资金的申报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周期、资金用途、保证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及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第五条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水产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八月底前逐级申报下一年度专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七条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另行下达。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八条下达程序。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共同下达资金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水产专项资金应遵循财政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水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不准挪作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一条水产专项资金属财政无偿拨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作有偿资金,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专项资金。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或年终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市)区两部门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条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2011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范围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为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确认实施的项目;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按照“聚焦产业,突出重点,完善办法,提升效果”的原则,规范设立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产业类别和资金主体功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共设工业发展类、服务业引导类、科技进步类、人才引进培育类、开放开发类、财源激励类等六大类。依据支持重点和相关扶持政策,各大类下设若干专项。今后,需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调研论证,拟定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按照“事前引导,激励增量”的要求,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和市区产业发展重点,对现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方向、扶持重点、门槛条件、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执行期限及管理办法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采取以补助、奖励等无偿拨款为辅,以创投、风投、贷款风险补偿等有偿使用为主的使用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招投标等竞争性分配方式,切实加大财政资金聚焦力度,提升产业政策扶持效果。
专项资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因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变化,确需调整和完善的,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专项资金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取消该专项资金政策。
二、严格专项资金预算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产业政策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全部用于产业政策兑现。各类专项资金之间可调剂使用,不受规模限制。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不足政策兑现,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年度预算结余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发展重大活动经费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奖励,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不再列支上述经费。对在市组织的各类经济活动考评中,获得先进、优秀等称号的市级部门(单位)、乡镇、企业、个人,由市委或市政府给予表彰,不再给予物质奖励。市业务主管部门推动产业发展的工作活动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
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开放开发以及转型升级等6大领域。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政策制定在前,政策充分公开,严格按政策兑现”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审核严密规范,兑现高效快捷。
(一)加强项目组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功能为政策、项目申报、结果公示、资料积累等。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政策公开力度,除及时过项目管理系统外,还要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社会知晓率。每年第四季度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包括单位、个人,下同)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享受一项专项资金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对应过项目管理系统申报而未申报的项目,不列入市级扶持范围。对符合国家、省申报条件而不向省级以上申报的项目,在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时,按规定标准的50%兑现。
(二)严格项目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在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进行严格评审论证筛选的基础上,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拟定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要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评审。
(三)规范公示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拟扶持的项目和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扶持项目和资金计划。
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重大项目和事前补助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目标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
(四)及时拨付兑现。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收款收据。对需要过验收后拨付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后及时拨付。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维护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强化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评估质量。对在审计评估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市财政将追回已支付委托费用及停止支付委托费用,3年内取消财政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报批评。
企业应当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业务主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需要过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企业应当专账核算。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报批评;对于实际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旦发现,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外,取消该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在一定范围予以报。
对失信企业和单位,根据《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发[2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工业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追加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原则: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二)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611”工程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工业企业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采取有偿方式提供。每个企业一次申请金额为5-5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按期还款责任,逾期不还者,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省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间隙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工业企业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以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标准支付专项资金占用费;采取融资担保的参照金融部门、担保中心运作方式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经委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结果报专项基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财政拔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经委、县财政局核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将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经委。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自然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流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主要指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洛河、泾河、葫芦河、窟野河干流综合整治及污染源治理;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综合治理主要指陕北能源开发区、榆林能源重化工基地、陕北生态科技产业园区、杨凌生态农业示范区、秦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项目。
3、国家及省、市(区)、县(区)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全省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4、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国家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
5、生态自然保护区环保项目。主要指具有典型生态特征、重要科研保护价值、重要示范意义、管理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及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县、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矿区生态恢复等项目。
6、天然气推广环保项目。主要指城市天然气推广和集中供热工程、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造补助项目。
7、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环境监理监督能力建设、环保科学技术研究、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等基础能力建设。
8、环保产业项目。主要指环保科技产业研究开发、环保设备研制开发、秸杆焚烧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艺推广、环保标志产品制造等项目。
9、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抢险治理的环保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属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环保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无偿安排使用,视为省级国家资本金投入。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属于国家和省、市确立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项目贷款贴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办的环保产业项目,一般可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助视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3、对于国债资金安排的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用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4、非国有企业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环保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支持。其资金使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的条件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并经相关机关批准立项,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放费。
3、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单位,其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必须按要求筹集到位;凡有偿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其项目必须有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
4、以前年度曾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城市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填写《燃煤单位锅炉改烧清洁燃料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3、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
4、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考察小组建议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
5、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项目要有重点,省级部门项目申报数一般不超过5个,市(区)部门项目,重点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20个,中等城市申报数一般不超过10个。其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环保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是已确定的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所有项目单位都必须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责任书》(见附件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省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区)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财政局要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责任书、项目工程进度拨付环保专项资金。
2、环保专项资金中有偿部分的管理,由省环保局负责管理,在*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环保有偿资金专户。凡是已确定的有偿使用环保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除签定项目责任书外,还要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签订《*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治理项目借款合同书》(见附件4)。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由省环保局具体办理有关借款事宜,并负责按期回收借款,所收回资金可按本办法规定滚动安排使用。
3、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报告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关键词】高校 两级管理 财务监督
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即进一步明确学校本部与下属院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增大下属院系在日常教学、学生工作、学科建设、固定资产购买与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从而调动下属院系的积极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下属院系的财务支出自增大,支出的金额也会增多,必须构建相应的监督体系,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高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完善财务监管途径的现实意义
在院系两级管理模式下,财务工作的模式、内容相对更为复杂,这就需要促进院、系财务监管的对接,否则可能形成监管漏洞或者多重监管,甚至滋生腐败问题。因此,完善财务监管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院系两级管理模式下,各系、部门拥有较大的财务支出权利,这虽然可以调动院系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资金使用统筹程度不够、从全校来看资金总体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监管,避免资金浪费,确保院系资金使用效率。
(二)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高校投资规模巨大,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2.2万亿元,而高校除这种财政性经费外,还有大量的银行贷款、经营性收入,这就使得高校的资金总量规模异常庞大,必须强化财务监管,才能有效避免等问题,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三)有利于明确院系双方的职责
目前高校院系两级资金支出包括各种固定资产支出、教职员工薪酬福利支出、教学实践等支出,这些支出项目多,其中不乏支出是全校统一,部分支出则由各系自己把握,形成了“两条线”,这就必须完善监管途径,使所有的资金支出都在可控的范围内,且院系双方都有明确的职责,避免管理混乱导致资金使用无序,甚至造成资产流失或者浪费。
二、高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加强财务监管的基本途径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财务监管主要是通过推行预算管理来落实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监管范围、监管资金来源、监管资金使用制度等方面。
(一)明确财务监管范围
高校支出分为很多类型,若未事先予以明确,则可能导致费用难以划分。首先,要明确院(系)办公经费监管范围,这种经费包括各类招待费用,各种办公用品消耗的费用,此外还包括电话费、各种助学金等,高校要明确哪些属于学校支出范围,哪些属于系内支出范围,这样才能为财务监管提供基础。其次,要明确院(系)人员经费,具体到高校而言可以分为按照不同的职称职务发放的津贴奖金,平均发放的各种资金如卫生费、防寒防暑费等,这些经费有部分由学校进行管理,有部分经费由系确定,因此必须予以明确。
(二)明确监管资金来源
明确监管资金来源主要是确定学校、系内资金分配方案和办法,从而确定各主体资金总额。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各系资金分配办法,或者说明确各系预算提成的比例,一般而言,如果系内有学生(即教学类别的系),则可以根据教师人数、学生规模、系内总体收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如果是行政后勤部门,则更多的是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其次,要明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对于人员经费,可以参照历史数据予以确定,而公用经费则可以根据学校总体经费情况和教职工人数等予以确定。
(三)明确各类资金使用办法
首先,要明确预算内资金使用办法,一般而言,对于常规性的预算支出,可以采取相对简单的使用管理办法,只需要履行财务部门规章制度就可以支出。对于会计年度预算内未支出的剩余资金,可以采取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奖励。其次,要明确超预算资金使用办法,由于院系发展形势会发生变化,因此部分院系可能存在资金支出超过预算的情况,学校要明确处理方案。再次,要明确系(部)创收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对于非预算内收入,如成人教育收入等,高校要明确相应的分配方案,可以用来支出的范围。
三、高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完善财务监管途径的保障措施
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下,高校可以通过构建监管落实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推动财务监管的畅通,最终达到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目标。
(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管落实机制
完善财务监管途径首要条件是要使其落到实处。首先,要明确权责,要明确学校党委、学校分管领导、院系的职权,明确学校财务监管的基本流程,特别是各种资金异常情况的资金处理流程。其次,要建立细化、实化、量化的财务监管体系,高校要对不同额度资金支出的权限予以明显,从量化的角度确定各主体的支出权限,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建立完备的监管方案,从资金收入、资金审批与划拨、资金支出与后续监管等明确监管途径。
(二)要创新财务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首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推动财务监管的落实,要在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软件的基础上,积极购买相关的模块,提高财务管理软件的功能。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学校――系(部)财务监管体系,即要实现监管的网络化、实时化,使财务信息能够及时、有效的在学校――系(部)之间传递。其次,要加强培训,要强化对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各系部负责人的财务知识培训,不断强化其财务安全、效益意识,促进其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要建立财务监管督促检查机制
首先,要推进实施财务公开制度,高校要建立学校、系(部)定期财务公开制度,并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具体途径,使整个财务工作置于外部监管之下,避免有限度的公开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其次,要建立专项监督检查机制,学校要根据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时间节点,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这种专项检查推动财务监管的落实。再次,要努力构建财务监管常态化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财务监管的外部环境,最终达到助推财务监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储昱.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下财务管理制度构建研究[J].时代金融,2012(15).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温政发[20*]52号)、《*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2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组成。
(一)市级分配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县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水库集雨区、生态功能规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等生态补偿。
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谁贡献大,谁多得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审计、发改、环保、经贸、科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农办、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环境的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责任制,与项目建设直接挂钩,优先用于市、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用于县域*(*)水库集雨区新造林和原有低效生态公益林补植改造及迹地更新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报县生态办备案。
第九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总量的10%作为专项工作经费。专项工作经费总量的10%作为县生态办的专项工作经费,10%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经费等,80%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除考核经费外,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组织发动、相关会议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该经费由县生态办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权重比例和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后,一次性下达。
第十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总量的40%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经费。用于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和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项目根据有关乡(镇)场治理项目的污染轻重、影响大小和整治难易程度科学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总量的50%作为县重点生态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创建重点乡镇扶持,生态示范工程建设、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产业培育及运行维护等方面,项目根据生态县建设和有关水源保护的需要重点推进。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分两个阶段,即初选项目申报阶段和计划项目申报阶段。
(一)初选项目申报阶段,各实施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初选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县生态办,由县生态办会同县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后报县政府下达计划。
(二)计划项目申报阶段,有关实施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计划上报项目有关材料到县生态办,具体要求按照各类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分配由县生态办根据县政府年度下达计划,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投资额的大小,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分类分批下达拨付到各实施单位。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分2次拨付。第1次在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第2次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预期目标和验收标准等进行综合考评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的40%。
(二)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与年度考核挂钩。
(一)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生态办会同县财政局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经考核完成的,将给予适当奖励;未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将在第三年开始停止下达资金,县委县府年度考核工作评定不合格,直到完成前期项目为止。
(二)对进入*(*)水库的各主要支流(名单附后)交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县生态办会同县环保局加强对各主要支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测,并根据各主要支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主要以市里的为准)进行考核。对保持或提高级别(对应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属地乡镇将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年度综合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各有关乡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县生态办,县生态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县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反馈制度,并进行绩效考评;县审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追回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明示范村、新农村试点村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好文明示范村和新农村试点村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文明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示范村,新农村试点村(以下简称“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是指省实施文明村建设示范工程和省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建设过程中,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投入到“示范试点村”的各类财政资金。
第二章资金筹集来源
第三条“示范试点村”建设所需资金,应坚持“农民和社会各界投入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多方筹措、集中研究、打捆使用、重点投放”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财政扶持“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围绕“农业生产现代化、村风民俗文明化、村务管理民主化、农民生活小康化”的目标,开展生产和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和随意变项使用。
第八条“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村级人员经费开支;
(二)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偿还债务;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使用费;
(六)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有偿使用;
(七)其他与“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核算
第九条财政局单独设立“示范试点村”建设资金专户,并按村分设账户单独核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安排的示范试点村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实行财政报账制。财政局根据报账制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当年建设项目未完工,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示范试点村”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示范试点村”建设的专项资金,有单独资金管理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试点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宣传、财政、农业、新农村办等单位的同志,组成办公室进行工作推进和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报市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示范试点村”建设工程,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公示制、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建后管护制。
第十六条工程建成后要进行财务决算,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并由省帮建推进组人员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示范试点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工程建设,定期向全体村民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进度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