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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化纳税服务;注册税务师行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01
一、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化纳税服务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尚未形成规范的组织体系,其主要形式是由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税务服务,而由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建立的纳税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由纳税人协会、税收志愿者组织等提供的税收服务尚处在萌芽阶段。
1.营利性纳税服务的发展
当前,注税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势头良好,但是也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定位不准确。个别地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在服务方式的提供上还存在由税务机关靠行政命令强制的现象。二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标准不规范从协议的签定、底稿的制作、业务的审核,到相关鉴证报告的出具,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税收行业业务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注税行业人员只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知识,才能胜任各类业务,从而保证质量不断提高。
2.非营利性纳税服务的发展
我国各省、地市“纳税人之家”可谓遍地开花,“纳税人之家”组织遍及各行各业。税务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共建的“纳税人之家”方便了各类企业的纳税服务诉求,“纳税人之家”的服务深入社区使得税收服务工作更贴近纳税人,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倾听纳税人呼声。总之,“纳税人之家”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我国纳税服务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北京市朝阳地税局首先提出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提议并于2004年正式成立了中国第一支“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自此志愿者队伍日益扩大,纳税服务志愿活动蓬勃开展。目前,纳税服务志愿者主要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纳税群体服务;为需要援助的特殊纳税群体无偿提供包括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涉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建账及提供账务咨询服务等纳税服务,并且免费提供代办服务。
二、对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管理发展的合理建议
随着公共服务理念的形成和社会经济形式的发展变化,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存的纳税服务模式已基本形成,“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趋势日益明确。为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发展,纳税服务司组织拟定《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指导。其中,对如何发挥涉税中介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协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按照《规划》的具体工作要求,社会化纳税服务发展不断完善,涉税中介行业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志愿者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形式不断丰富,队伍不断壮大。总之,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广泛开展在“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纳税服务工作面临很大的机遇和挑战,要优化纳税服务,构建社会化税收服务体系,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和政府其他部门的协作,规范壮大税务等社会中介组织,扶持发展纳税人协会、税收志愿者服务等社会组织,现对社会化纳税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从国外纳税服务实践看,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社会提供纳税服务专业化的一种形式,能够有效地协调征纳双方的关系,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拓宽注税市场,实现“做大做强”的行业发展目标,必须对该行业进行准确定位。注税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管理一定要独立,否则将成为政府机构的依附,无法发挥其作用,因此,应该让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最后,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2.继续引导扶持建立纳税人协会
纳税人协会是纳税人的自我治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组织,引导扶持建立纳税人协会是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渠道。一是实现征纳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通过纳税人协会,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税务部门可以了解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则可以及时向税务局反映问题,提出疑问。二是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方面的宣传服务、咨询服务;可以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各类纳税人的需求;可以举办各类培训班。把最新的政策及时解释给纳税人;可以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对于税务部门的违纪行为能够以组织的名义得到处理。三是减轻了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
3.倡导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
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志愿者已经成为低收入者、残障人士、老人、处于困境等特殊纳税群体纳税活动主要服务力量,其突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社会重视。目前国外志愿服务活动呈现出三种趋势:法制化、政府化和社区化。因此,我国纳税服务也应该注重以上三方面,逐步建立纳税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通过建立和完善制约服务的政策法规赢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群众基础,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成长;纳税服务志愿工作是“无偿”的,因此需要政府的资助与支持;志愿者来自于社区、服务于社区,要充分发挥“社区”的桥梁作用。
肖厚雄(2010)指出“纳税服务社会协作服务要突出协调和配合”。今后,必须协调推动以上三方面的建设,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发挥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将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引向深处。
参考文献:
[1]邓保生.税收遵从行为与纳税服务关系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46-47.
一、我国目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缺位与越位,服务与管理脱节。服务缺位是指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规范,手续繁杂,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或承受不应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负担。主要表现在:因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办事效率低下导致纳税人为办理同一纳税事项而多次往返,久拖不决;因税收工作流程不规范,存在程序繁杂、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税收成本;因税收政策不完善影响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因税收法制不完备,使纳税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服务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越权提供不合法的“服务”,以及将不属于纳税服务范畴的内容作为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如有的税务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的现象。
服务加管理是现代税收的管理方式,但二者并不是简单的相加,服务与管理不是分裂的,而是作为统一的整体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管理(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一提到管理就忽视为纳税人的服务,容易发生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情况。一提到服务就弱化管理,导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情况的发生。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没有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重系统本身的应用,轻数据资源的管理利用。有的地方更多地是以信息系统来替代手工操作,却对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资源的有效挖掘和利用重视不足。三是轻视信息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没有形成合力。
(三)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我国当前的纳税服务主要是由税务部门来提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主要直接面对的还是税务部门。如上所述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程度较低,集中处理信息,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纳税服务的能力有限,对于诸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需要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的形式,对纳税人实施传统的面对面的管理与服务。另外,经济社会尚未发展到相当水平,对社会化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外部动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不足,其发展和竞争不充分,所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缺乏吸引力。
二、优化我国纳税服务的对策
(一)服务要求制度化。要把国家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的法定服务等内容以法规形式公诸于众,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范畴,充分尊重纳税人,使其享有的知情权、隐私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陈诉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控告和检举权、要求回避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委托税务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等能够落到实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纳税服务制度,形成实际的、刚性的工作标准。实行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纳税服务工作,在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征询纳税人的满意程度,加强监督考核,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县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乡镇、各部门和全社会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逐步形??面。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个体工商户税源控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征收为主要手段,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违法案件,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由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个体工商户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的源头控管和委托代征工作;条件成熟的乡镇可以先行试点,组织成立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个体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各社区、村应设置协税护税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信息传递。县属有关部门应定期将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发放各类许可证照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
(二)税源摸底(报告)。县属各部门对各类经营许可证照发放或年审时,应严格按“先税后证”、“先税后审”程序把关,并将未按规定纳税和漏管户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税源监控。各级协税护税组织应及时做好本区域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人房屋出租等相关税源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税源排查摸底制度,掌握税源动态,并将有关税源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审前控制(把关)。县文化管理部门在办理网吧、舞厅经营许可证年审过程中,对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经营户,应责成补缴税款后方可审验。
对在土地征迁过程中支付土地征迁补偿费的,支付部门应要求个体工商户或有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或纳税证明。
(五)委托代征。县有关协税部门应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委托,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确定的代征内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工作,并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
(六)税法宣传。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有效利用贴近纳税人的便利条件,在税务部门指导下,做好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七)联合检查。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安排,由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住建、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等组成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实施联合检查,排查漏征漏管等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研究分析本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形势,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协税部门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加强工作联系,形成高效的工作协作机制。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和各协税护税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传递有关涉税信息,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实现协税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村协税护税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以充分调动社区、村协税护税工作的积极性。
六、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社区、村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代征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为推进市属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减轻高校日益沉重的后勤服务负担,使高校能集中力量搞好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若干规定》(浙政发〔〕291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主要任务是将现有高校后勤服务范围内的食堂、住宿、通信、水电、修建、医疗及其他后勤服务等从学校行政管理体系中剥离出来,实行企业化经营,社会化运作。同时,依靠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及资金新建、改造后勤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后勤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是:到*年底之前,市属高校现有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产及操作运行,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并进一步改革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新建学生宿舍及后勤服务设施,均应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模式进行,其资金投入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市政府将区别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到*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生能够承受、学校有效监督的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三、根据市属高校的实际情况,对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分别规划。进入省高教科研城的市属高校,其后勤服务纳入该高教科研城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范畴,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其他市属高校,可以校为单位建立后勤服务实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独立兴办或参与兴办后勤服务实体,条件具备时,可以成立高校后勤服务集团。在经营方式上,可采取连锁经营、直达供货、制等现代流通方式,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学校现有后勤服务的资产和人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改组改制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后勤服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办理产权划转手续和工商登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
五、改制后的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效益工资制,并按规定办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学校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后勤服务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保留档案工资,也可自主重新择业。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原有后勤服务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经批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从批准之月起,增加一级职务工资,已离退休的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学校管理。
六、高校后勤服务收费由原来的行政性收费转为按经营服务收费,并实行优质服务、优价收费的制度。学生住宿费要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适当拉开收费档次,在省、市物价部门确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协商确定住宿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可进一步放宽价格浮动幅度。学校要继续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银行要积极发放贷学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必要的后勤服务,顺利完成学业。后勤服务企业也要积极吸纳学生勤工助学。
七、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抓好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生活后勤设施建设和服务。要通过在学校土地上建学生宿舍、在校外建学生公寓、租用和改造适用空房等途径,切实解决高校学生的住宿困难,改善住宿条件。后勤服务实体和其它社会企业利用学校土地的,与学校以合同形式约定经营年限,并依法办理建设及用地手续。学校的土地和后勤服务设施可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后勤服务企业并享受股权收益。在校外征用土地兴建学生公寓及食堂等配套设施,所征用的土地可实行行政划拨,或低于同类商品房用地价格协议出让,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市有关部门将每年组织检查,对征用土地改变用地性质的,将追缴有关规费。对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生活后勤服务设施,要实行社会化的新机制经营,加强管理,做到优质服务,学生满意。
八、市属高校需新建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由省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高校后勤服务实体销售货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5号)规定的条件,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经营符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34号)规定的项目并符合免税条件的,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杭地税政〔*〕字135号)要求,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九、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和“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方向,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其纳入我市综合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之中。市政府成立由叶德范同志任组长、项勤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教育、土管、城建、规划、计划、财政、税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市教委要加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2)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大;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混乱,十分分散,没有统一的标准遵循,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应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社会保险筹资成本,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必要性――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1.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资金来源。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相应的资金来源,而开征社会保险税是解决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社会保险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为课税对象,并且专税专用――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各项支付。该税产生以后很快便得到迅速发展,不仅课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食薪者,而且其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使社会保险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稳步上升。在当前企业负担日益沉重,国家财政又比较困难,难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情况下,开征社会保险税,成了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财政紧张的最主要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途径。
2.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包括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事业服务管理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社会化。对象的社会化,需求服务对象面向整个社会,让城乡所有的人员都能纳入保障范畴和平等享受福利服务。服务管理和社会化,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的办法等。资金筹集的社会化要求在社会保险方面让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承担,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
1.开展社会保险税有社会心理基础。政府和理论界已经在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新税种上做了不少舆论宣传,而且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今年三月份的两会期间,政协会上有辽宁省代表的“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提案,人大会议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为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
2.开展社会保险税税源基础基本具备。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连续扩张,也即,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企、私企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是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险税的
四、关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一些设想
1.税目设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可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税目。
2.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这些单位的职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均属于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所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均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
3.课税对象。企事业单位及机关职工均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
4.税率确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5个税目分别设置与之相应的比例税率,养老保险税目。根据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职工工资总额所占比例,结合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测算,税率大致应在15%―20%之间。失业保险税目,由于其费用支出的规模可以控制,税率大致可定为1%。医疗保险税目,因实际支出与实际需求之间差额不好掌握,所以不能以实际支出水平测算,而应以按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测算,目前企业执行福利基金按标准工资的14%,按惯例医疗费用应占到福利基金的50%,为了简化征收,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税率可定至5%左右。以上三项合计,社会保险税的综合税率为工资总额的20%―25%左右。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目,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征收条件,可暂不设定税率,待征税时机成熟后再行考虑设置税率。
一、工作目标
综合治税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治税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乡镇、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区级、乡镇(街道)、村级(社区)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使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组织网络,指导、督促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定期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公布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对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林水委、监察、审计、教育、科技、民政、卫生、文广体旅、人社、商务、统计、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各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控管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申报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物流运输业税收管理。地税部门应加强与运管、交通、海事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运输车辆(船舶)营运证的换发、车队管理、货运市场运行等情况,全面获取各运输企业的车辆数目、车辆型号及车辆变动等真实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对企业抵扣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交流核实。税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开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落实“警戒线”制度;定期实地到运输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地方巡查,认真审阅运输企业与委托单位的合同,全面掌握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坚决堵塞虚增运输收入、骗取增值税抵扣额的行为。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娱乐业、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协助税务部门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主管税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卫生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取得收入的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税收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税项目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九)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快个体税收征管社会化进程。推进各街道个体税收协税护税组织建设,成立街道财税所,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个体税收、零散税收的源头控管和纳税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健全完善税务干部委派制度。
(十)加强跨国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国税源的分析,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建立与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委、公安局、文广体旅局等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加大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监控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
(十一)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机关要与财税部门密切协作,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要积极侦查,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和发票违法犯罪等行为;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综合治税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相关部门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如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并审核验证,发现其存在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待其补缴税款或纠正违法行为后方可予以办理。
(二)通力配合即时协作。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三)定期提供涉税信息。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定期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四)组织协税护税网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组织收入工作的需要,完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财政所(财税所)职能,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治税,定期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综合治税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信息传递内容见附件。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全区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每年底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明确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信息传送,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及时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职责。涉及事前税收行为审验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有税收行为的,坚决不予办理;涉及即时协作的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建立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涉及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应定期及时准确的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严级、乡镇、街道之间相互挖税、混库行为,一经发现,除调整财政收入外,并扣减等额财力;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发票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要商事凭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在税源监控、定额核定、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较为健全、手段较为先进,而普通发票由于以手工开具为主,开票信息无法准确采集,与纳税申报脱节,管理基础相对薄弱,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也损害了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为腐败行为滋生提供了可能,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提升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来抓,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手段,以实现网络税控开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明确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使用网络税控普通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在全市建立起“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发票管理体系,促进普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保证经济发展成果体现到税收稳定增长上来,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全面推行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一)推行范围。应交纳国税的纳税人,除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可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外,其他使用普通发票但没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逐步使用普通发票网络税控管理系统开具。
(二)开票种类。主要包括“卷筒式”和“平推式”两种。“卷筒式”机打发票主要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自行开发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双定业户;“平推式”机打发票主要适用于使用“卷筒式”机打发票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三)推行时间。按照以点带面、逐步推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推行工作。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原则上停止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
(四)开票方式。主要分自开和代开两种。凡是有条件的纳税人尽量使用普通发票网络税控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在业户比较集中的市场,可协调市场建设和管理部门集中为市场内纳税户代开。暂时不具备自行开具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或超过核定开票限额开具大额发票的,可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完善社会化国税普通发票管理体系
(一)严格落实普通发票发售、验旧、缴销及定期查验制度。根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准确核定纳税人购票种类、金额版本及发票用量,按照规定发售发票,实行定期查验管理,执行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的流程标准操作。
(二)建立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和普通发票票源信息公众查询数据库。普通发票公众查询系统支持纳税人查询、税务查询、公开查询三种模式。纳税人查询适用于使用电脑版普通发票的业户查询与本纳税人相关普通发票的信息;税务查询适用于税务人员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公开查询适用于发票联持有者查询纳税人普通发票信息,可通过登录国税网站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查询。
(三)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全面落实机具开票。对“网络税控普通发票”全面实行“即开即奖”,加大奖励资金额度,扩大中奖面,提高中奖概率。对通过国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的,市国税局将按季度组织摇奖活动。对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实行奖励,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和查询发票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落实好全面开票制度。
(四)完善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数据审核比对功能。对纳税人使用网络税控普通发票的开票信息,与其同期申报销售额进行审核比对。核定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如月开票汇总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如月开票金额超过申报销售额的,应按开票额申报缴纳税款;个体双定业户,如开票金额连续3个月超过原核定定额20%(含)的,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定额。
(五)开展发票协查,构筑普通发票协查网络。在查验存根联以及对外发送协查函的基础上,要开展逆向检查,采集普通发票联信息,与对应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包括红字发票联与存根联),实现大范围的交叉稽核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社会化的管票护税体系。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发票的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普通发票检查工作,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分类检查与划片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把普通发票检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在搞好经常性检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系统、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专项检查,对问题集中及难以控管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依法严厉打击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对发现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国税普通发票管理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