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政治安全的定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公众参与 维护 环境安全 重要性 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形式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从社会学角度讲,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我国开展公众参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对公众参与已越来越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各种活动。公众的范围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境安全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环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种:(1) 加强自身修养,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地将环境安全思想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响和督促他人加强环境安全的行为和意识。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
1.环境安全的概念和含义:国际上,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对环境安全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见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环境安全,主要有两种。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这两者在英文中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差别。下面着重介绍三种环境安全概念。
第一种安全(safety),主要是对人体健康(或卫生,health)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生产技术性的安全问题。第二种安全(security),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这类安全问题简称为社会政治性的安全问题。第三种安全,即兼顾上述两种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或广义的安全。广义的环境安全是指人类和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者说国家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危害的良好状态。事实上,技术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基于环境问题的安全,都以环境资源作为介质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环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难将这两者截然分开。例如,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政治性的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时,往往离不开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问题,生产技术性的环境安全是基础,社会政治性的环境安全是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和综合,后者是前者严重化到一定程度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后者包括前者。
2.环境安全的内容定义:环境安全最根本的内容是国家对关键资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是指主权国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着眼于国家环境权益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环境状况和环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内部的威胁而保持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一种状态,能够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国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维持和促进的作用,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冲突或战争,而不产生危害和负面影响。国家环境安全具体表现为环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备,国家环境主权独立,国家支柱产业竞争力增强,资源、能源供应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经受国内外动荡的冲击。国家环境安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控制的主题是谁;②什么是关键的资源;③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内容可分为国家生态安全、国家环境权益安全和国家环保产业安全。其中生态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中心,环境权益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基础环节,而环保产业安全是国家环境安全的经济内容。
三、我国的环境安全现状
在高校,安全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首要保证,是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面临的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威胁逐渐增多,高校应着眼于新时期校园安全特点,从整体安全教育的概念和内容出发,增强整体安全意识,不断拓宽和丰富安全教育的内涵和外延。
[关键词]
整体安全;安全教育;高校
党的十以来,党和政府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的安全工作既是国家安全的重要节点,也是保证大学生个体平稳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安全工作的整体部署,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转变观念、革新思想、提高警惕,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保障校园内部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新形势下的安全教育工作不仅仅要求全面覆盖传统安全领域[1],对非传统安全,高校也不可忽视,必须不断提高安全教育水平,赋予安全教育工作新内涵,形成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校园安全以及个人安全于一体的高校整体安全教育理念。
一、新时期高校校园安全特点
高校是国家安全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培育青年的重任,有其相对封闭性,高校校内人员也有其人员结构、社会地位和基本素养等与外部社会不完全相同的独特性,因此高校校园安全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样性
高校校园是师生工作、生活、学习的地方,同时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内部个体各方面素质水平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再加上外部环境的众多不确定因素必然导致校园安全问题多样化的特点[2]。
(二)阶段性
校园安全具有十分显著的阶段性特点,不同阶段出现的安全问题类型、各类安全问题在不同阶段出现的频次都具有相应规律性。
(三)突发性
高校整体安全环境优于社会,在校师生素养也普遍较高,瞬时矛盾不容易产生,但是正是在这种环境下,由于长期压力的积累,矛盾的升级,当达到临界状态时,矛盾会突然爆发,引发十分严重的后果。
(四)破坏性
高校是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高校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处于待塑造阶段,当出现安全问题而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则可能带来破坏性后果。
(五)非传统安全问题冲击日益严重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校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安全问题的看法仍局限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受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冲击,近年来涌现出一些高校大学生凶杀案件、重要机密泄露事件、网络攻击事件等严重安全问题,这使得人们不得不对高校校园安全管理重新审视。
二、整体安全教育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整体安全教育理念是在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生活安全、消防安全等“传统”安全,政治安全、法律安全、道德安全、声誉安全、心理安全、文化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整合并有机统一起来的新的安全教育观念。整体安全教育旨在全面系统地教育大学生群体,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安全观念,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国民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水平[3]。高校应在整体安全教育框架下逐步推行新的安全教育内容,养成在校大学生新的安全意识,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有机结合,提升高校安全教育的水平和增加其内涵。结合高校校园安全工作实际,笔者将高校整体安全教育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安全
政治安全是指将国家政治系统置于不稳定状态的安全问题。政治安全所包括的因素主要有国家、政权、政治制度、执政党、、国民意识形态等。本质上来说,政治安全与文化安全、信息安全有交叉的地方,但是结合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实际,在整体安全框架下,包括影响国家稳定、损害国家、怀疑抵触国家政治制度、影响国家政治秩序的各项不稳定事件。
(二)文化安全
国家文化安全主要包括国家主流文化价值体系、社会基本生活制度、文化意识形态、民族语言符号系统、民族知识传统、民族等。进入21世纪以来,各类西方文化、普世价值的渗透宣传,对国家传统文化安全的冲击不可小觑,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文化安全也是思维活跃、意识先进的大学生受侵蚀影响的一个方面。
(三)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即对社会个体、社会组织安全有影响的各类安全现象的总称。在高校安全工作范畴内主要分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活安全、生产安全、名誉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妨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个人人身安全、个人财产安全和个人生活安全等都属于传统安全领域范畴。涉及高校大学生的主要有:违反实验室设备管理规定;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明火作业、违规驾驶机动车;参与极端事件、故意伤害事件、非法社团活动,赌博酗酒、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疫情传播、校园施工意外伤害等其他安全问题。除此之外,在整体安全教育内涵下,名誉安全也是社会安全的一种,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新的安全环境下极易造成个人及他人的名誉损害事件。
(四)科技安全
高校是国家高科技人才最为集中的地方,随着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学生泄露科技秘密问题,科技安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科技安全从国家安全的视角,其内涵主要是保护国家科技视域免受侵害,国家科技利益得到维护,国家科学技术能够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从高校实际来看,科技安全应该定义为与院校科技生产管理活动相关的科技失密、科技窃密、知识版权侵害等科技不安全事件[4]。
(五)信息安全
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高校大学生是接收信息、处理信息最为活跃的一个群体。高校信息安全可以分为公共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公共信息安全包括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等,个人信息安全则包括个人信息泄露、诈骗、敲诈等涉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六)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是在整体安全教育理念下的新要求,结合校园实际主要包括校园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生态破坏事件,主要现象有实验室废弃物污染,校园自然景观人为破坏,环境引起的校园生态灾害等。
(七)心理安全
近年来,由于大学生心理问题造成的校园安全事件呈现出阶段性、频发性的特点,对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安全稳定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大学生自身存在的心理安全问题成了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将心理安全纳入高校整体安全教育体系必要且迫切。
三、高校开展整体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大学生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升安全教育水平,系统化安全教育内容不仅是外在要求,对大学生个人成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及走向社会以后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5]。
(一)整体安全教育有利于完善拓展高校安全教育的内容
从总体上来说,目前高校安全教育重点在于“传统”的安全教育领域,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生活安全、消防安全等,而对“非传统”的安全教育领域,如法律安全、信息安全、声誉安全、政治安全、心理安全、文化安全等关注非常少。根据的新安全观,整体安全统筹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因素,构建了全面的安全体系,完善了高等教育安全教育内容,拓展了安全教育内涵,形成了高校新的整体安全教育观,有利于高校安全教育向制度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整体安全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培养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整体安全教育框架下,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科技安全等其他非传统安全因素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与大学生群体的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心理安全等安全因素息息相关。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是一项全面的、长期的、动态的工作,系统的整体安全教育工作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三)整体安全教育有利于大学生个人的健康成长
安全是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保证,是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基本条件。“以生为本、安全育人”是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通过加强大学生传统安全教育管理,逐步培养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对社会经验少、安全意识淡薄、思想单纯的青年大学生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体安全教育不仅重视大学生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心理安全、信息安全,对非传统安全也有涉及,旨在帮助他们掌握系统的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使得他们在日后的生产生活中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实现健康发展。
(四)整体安全教育有利于高校的安全稳定
总体来说,我国的安全形势是好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新形势下各类不安全不确定因素也日渐增多。高校是构建国家安全的重要阵地之一,系统的整体安全教育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减少外部不确定因素对校园冲击的重要条件。
四、整体安全视域下高校安全教育途径和方法
在整体安全教育体系框架下,高校安全教育特别是非传统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根据高校校园安全的特点,通过国家、社会、校园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高校可以从显性教育和隐性培养两个方面加强整体安全教育工作。
(一)加强高校安全制度教育
当前,我国的高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以及高校自身的要求下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但是相应的安全制度宣传教育却没有跟上,高校安全管理人员不重视,学生不在意,流于形式的安全教育屡见不鲜;另外,安全教育制度不完善,许多高校还沿用过去的“老一套”,对安全教育敷衍了事,对新的安全形势认识不足,没有对新的安全问题引起重视。因此,高校需要真正将整体安全教育落实到位,必须认清形势、革新思想,深刻认识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和心理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因素,将其汇编纳入新的高校校园安全制度、规定以及预案演习中,同时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师生学习,使全面的整体安全教育规章制度为师生熟知,并被自觉遵守和应用[6]。
(二)加快高校整体安全教育课程建设,全面推动整体安全教育进课堂
其一,要构建和完善整体安全教育体系,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融于一体,形成全面的整体安全教育理论体系。其二,要认真加强非传统安全教育,在教材中增加非传统安全教育内容,及时关注国际动态与国家安全建设整体要求,做到将最新的安全信息实时有效地传递到高校校园。其三,要加强安全教育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化的整体安全教育队伍,使他们成为整体安全教育的典范。其四,要将整体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大学教育体系,在专业化的整体安全教育队伍的引导下制定相应的教学标准和教学大纲,规范化地进行整体安全教育。
(三)逐步加强高校整体安全实践教育
整体安全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课堂和书本,同时还必须逐步加强实践教育,增强高校师生在面对传统安全问题和非传统安全危机时的实际应对能力。一方面,高校应以大学新生军训为切入点,在进行国防教育的同时,融入非传统安全教育内容,为以后的整体安全教育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开展针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模拟演练。要加强对于高校校园各类事故灾难、暴力恐怖、极端事件、生态食品安全、网络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非传统安全事件的演习管控,加深学生的切身感受,提升高校师生应对突况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渗透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教学大纲中的必修课程,是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安全意识也是思想政治素养的一个方面,高校应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将整体安全教育理念,特别是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心理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教育观念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用理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通过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方法来认清判断解决整体安全框架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
(五)加强安全教育在高校第二课堂的灌输
高校第二课堂活动丰富,教育意义深远。高校可以有目的、有计划地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教育与校园第二课堂中的主题班会、团日活动、党建活动以及专家讲座和知识竞赛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在校大学生的积极性,将非传统安全意识培养,整体安全教育理念逐步根植于师生的平时生活中。
(六)加强安全教育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培育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是以高校师生为主体,在生产生活、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等方面创造形成安全行为习惯与安全思想意识为一体的活动结果与活动方式的总称。安全文化是校园文化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校园内与校园安全文化相关的活动无处不在,将整体安全教育理念渗透到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培育整体安全意识对高校校园安全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7]。一方面,整体安全教育在校园安全文化中的培育凸显了整体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特别是非传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整体安全教育在校园安全文化中的培育是高校整体安全教育框架体系的必然要求,将安全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是系统化安全教育、意识培养的重要手段,是将整体安全教育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青年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高校整体安全教育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高校应在国家安全稳定工作的整体部署下,提高政治敏感度,转变安全概念意识,从全局出发,从学生个体安全意识培养出发,将整体安全教育理念,特别是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和心理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教育理念根植于高校全体师生心中,逐步建设整体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构建国家安全稳定建设最为坚固的一环。
作者:雷玉江 王英国 闫亮亮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本文系2016年度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般课题“‘大安全’视域下高校安全育人工作的探索与研究”(BJSZ2016YB1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贾水库,刘伟,满园春,王晨.校园安全及其特点分析[J].安全,2015,(3).
[2]蒋利平.国家安全视野下大学生非传统安全教育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1.
[3]刘义.高校安全稳定下分类指导工作探究[J].求知导刊,2015,(11).
[4]李旭,谢友平,周而明.基于安全防控网建设的高校安全问题内涵与分类标准[J].教育评论,2015,(12).
[5]陈志辉.高校校园安全长效机制的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建构主义安全观是多元化的安全观理论中的一个,其理论视角是基于社会建构主义范式。建构主义学派不囿于单一的因果链条,认为行为产生的解释来自于更加宏观和复杂的因素,建构主义更多地追溯历史、文化、环境和制度中多方面多层次的解释维度。建构主义安全观视角关于国家的出发点是:“国家行为由思想信念、集体规范和社会认同决定。”互联网发展的巨大作用,就是不仅为现实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改变了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精神的塑造、文化的传播和社会交往的方式构成深刻影响。互联网使思想观念的形成与传播、集体规范的达成与生效以及社会共识的共建与稳定等诸多条件和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可以说在客观安全是基本物质保障的前提下,互联网对精神、观念和思想方面的塑造能力更值得重视。建构主义安全观认为:“安全属于社会建构的一种,社会建构主义重视建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并且认为文化对行为体的安全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即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其生成受到结构的影响,同时其变化受到后天行为的规制和约束。以建构主义安全观的视角,网络安全不再指涉单纯的主体安全,同时也包含了结构安全的内涵,不仅将现实安全与虚拟安全之间的影响包含其中,也将安全作为一种共存共生的平衡状态赋于国家结构的互动之中。建构主义安全观强调主客观的一种互动和相互影响,即“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在主客体之间相互定义生成的一种理想状态。互联网时代,安全领域重心发生了转移,如今的格局是实体安全和虚拟安全双重建构的体系,虚拟安全在网络领域,以意识形态和信息安全的方式影响着现实。国家网络安全除了硬件安全保障,同时需要建立具有安全意识的网络公共对话空间。网络安全来自于虚拟安全与现实安全,现实安全要求有扎实的硬件建设和技术开发,而虚拟安全则更多的是来自于网民的安全感和安全意识。建构主义安全观是全面系统并且人性化的安全观,与社会构成强有力的关联,也和日趋网络化的现实发生更多交集。建构主义的安全观符合当前互联网时代赋权、平等和去中心化的特征,同时也将现实安全与虚拟安全、客观安全与主观安全有机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同时,互联网将共识制造的成本大大降低,由于地理因素造成的障碍被克服,对话的条件提升,渠道资源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建构主义安全观强调思想和对话的作用,强调结构性的影响和理念的共享与共识的传播。
二、建构主义视角下国家网络安全的内涵
阿诺德•沃尔夫弗斯在《冲突与合作》中将“安全”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客观意义层面的安全指的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威胁的状态,重在强调客观事实和结果;而主观层面则更集中于主观的安全与否,指不受价值攻击和威胁的恐惧和不安,强调感觉,重在不安全感和恐惧的形成。理解“安全”也需要理解安全的反面——不安全——也就是威胁和恐惧。安全状态是一种二元结合、相互影响的理想状态。相反,对于威胁的界定和控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安全状态的存续。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也截然不同,“在国际维度上被认为安全的行为,可以是内向的也可以是外向的,换言之,可以是防卫性的,也可以是进攻性的。防卫是对现状的维护,是对自身内部的保护,而进攻则是对现状的改变和对现有格局的突破,是对外的行为。”网络安全包含了两个层面的主旨讨论,一层是“网络”的本体和主旨的描述规划了问题的主要来源和考查范围,另一层是“安全”所隐含的理论背景、发展趋势和本质诉求。“网络”的内涵已经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推动而不断被补充,但是对其“安全”问题的探讨一直是伴随其技术发展重要性不断上升的核心问题。安全问题,就安全的属性而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安全是一个具有二元结构的问题,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是指外界现状和客观现实,而主观则是对人们心理状态和感觉的强调。”这就将安全问题划入由客观安全和主观安全组成的二元体系。从这个安全观的角度出发,安全问题涉及到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的影响范围,具体而言,就落实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个人安全。网络已经深入到国家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重要作用几乎涵盖了所有方面。所以,当下网络和信息安全就成为安全问题所要讨论的重要部分,其牵涉到技术方面的开发和控制,同时在网络系统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环节安全问题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机制。网络安全关系上至国家信息安全、社会协调,下至民心稳定、个体隐私,对其防御、保护和治理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网络安全因为网络化的进程和网络对现实生活更大范围的介入,使得其安全问题不仅指网上生活的安全,保证网上生活、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同时也拓展到了网下生活的安全,就是与网络关联的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安全的,不论个人主体是主动介入还是被动介入。”网络安全的内涵是丰富、复杂并且多元的,其顺着网络发展的触角延伸到了国家运行、社会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它已经不仅是技术开发阶段的安全问题,在其被使用和利用的过程中,以及衍生出的其他和网络相关的问题都属于网络安全涵盖的范畴。“网络安全若从其本质而言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更广义的层面上来说,凡是涉及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和探索领域。”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王秀军从“防护对象”和“维护手段”两个方面定位网络安全问题,她认为:“在不同时期,网络安全的称谓和解释都有所不同,其内涵在不断深化,外延在不断扩展,而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包括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渠道安全、资本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网络安全的议题随着时代变迁、技术创新、社会变革和国家建设的步伐,其理论内涵和外延在不断被重构和丰富,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成为国家战略选择过程中不能忽视和回避的战略性问题。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在强调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重要作用之后,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将网络安全视为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命题,也是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国家安全议题所出现的新挑战、新任务,网络安全甚至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必要安全指标之一。
(一)“网络安全”建构“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大议题下众多安全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层面,我国国家安全理论方面的建设都为国家安全这一重要国家议题提供了丰富的智力资源和理论成果。“国家安全是维护国家和的根本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其他无从谈起,而国家安全也是推进国家经济可持续、稳健发展和实现全社会稳定运行的安全基础。”从国家层面出发,安全议题可分为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内部安全始终作为国家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微观的个人安全等,而外部安全则涉及在全球化环境下国际间竞争,以国家为单位应对外国网络攻击、入侵和信息泄露等问题。网络安全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行为主体并不再限于国家或者权威机构,而将使用权力下放到了每一个个人,同时将构建网络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义务具体到个人。“由于网络世界的非对称性、去中心性和碎片性,网络犯罪主体的追踪范围已经扩大到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个人、组织和国家都是通过网络安全来维护国家整体安全的基本单位。宏观的国家安全被划分成不同的领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社会”的安全。目前,我国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谋求的是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回应当下错综复杂的各类安全挑战。”所以,网络安全对于我国的完整、政治安全等核心安全问题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同时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运行和公共安全有着重要的建构意义。
(二)“网络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杜查希克认为国家利益有五个永恒的要素:①国家实体的生存,主要指国民和国土的存在;②基本价值的生存,如自由、民主、独立、平等;③基本政治制度的维持;④经济的发展;⑤领土和完整。”无论是信息还是网络都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国家重要资源的维护对象和途径。国家利益同样涉及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内部利益是国家实现外部利益的前提和保证,内部和外部利益也相互影响。而网络安全的内涵指涉的是一个全局、全方位和全空间的安全意义,不仅对我国内部国家利益——国家的存在及存在状态以及内部价值的建构、经济繁荣、政治稳定有着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同时对外部的国家利益——比如国际中存在、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的公平和展开有着重要的建构意义。在网络构建空间中,能否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得主动权和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三)“网络安全”建构“空间安全”。
网络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已成为世界共识,网络建设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倘若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被控制、威慑、攻击或者破坏,从结构主义的观点出发,这个国家整个运行系统必然面临威胁。新《国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网络,已经成为新的空间要素而客观存在,“信息”是在巴西演讲别提出的概念,是继陆、海、空、天之外的国家第五大空间,网络空间的保护和管理,是对连接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空间的总体关照,同时,网络空间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的主导动力来源。我国将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将网络建设升级至国家层面的议题,此举标志着中国这个世界上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拥有最多的网民数量、运行最庞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具备最强大的科技发展动力,树立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的发展目标的矢志不移的决心。国家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议题的重要性、关键性和紧迫性,再以网络安全为原点辐射和管理逻辑起点,促进国家其他安全问题的落实和跟进——完整、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经济稳健、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以及全民安全。
三、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分析
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网络自身的特性,2014年是中国进入互联网世界的第20年,并且多项针对网络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落到实处。中国要以2014年为发展元年,确定中国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六点基本原则:(1)法律底线——保护公民隐私及国家到个人最基本的权益,发挥法规和市场规律的力量;(2)合作先行——鼓励合作,国内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合作,国际上寻求积极合作机会;(3)职责明确——明确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也明确各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4)遵循规律——尊重互联网客观特点和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特征,不能将网络建设视为割裂之要素,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5)制造共识——群众基础培养和意识形态基础,为主观安全的构建而努力,建立一种全新的安全防护及管理机制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状况;(6)应对灵活——尊重网络空间规律和特点,提高灵活性,部门建制要符合需求,增加垂直纵深力度,减少层级和多部门分散。在以上六点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现实社会的发展特点,在思想与对话并重、现实与虚拟并驾的前提下落实我国网络安全的发展战略。
(一)整体观念,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发展观。
对我国而言,网络技术的全球范围普及和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出现了新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网络空间的无远弗届让个体网民的信息安全风险加大,在全球化大局的驱动和全世界各国齐头并进的格局下,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的重要议题和国际间各国新的博弈。“从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的空间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空间的转换集中体现在三个维度:城市化空间、全球化空间和网络空间。”我国网络发展面临的国际局势可描述为:存在竞争关系,在寻求合作的背后是资源的争夺、技术的博弈和实力的对抗,而且国际形势并不乐观,网络攻击和控制始终存在。而国内形势则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政策覆盖不平衡,受互联网影响大,数字鸿沟始终存在,网络安全问题频发而且呈现形式多样,例如网络诈骗、网络流言甚至是网络犯罪等。“国家不可能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力,应该在经济方面寻找它的基础,而为了不陷入经济主义,又必须借助于‘多元决定论’去考察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国家权力机构正是具有这种“相对自主性”的特点,从中国国家本身出发,“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内对外双向建设和治理中的概括性战略,是作为国家权力的高度将“安全”议题多元化,将“网络安全”作为整个国家安全总战略的一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面向国内大局,同时也以整体的形式防御和应对外部国际局势。“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将“网络安全”纳入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打造国家安全“命运共同体”。2014年4月1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安全观从国家角度确定网络大安全范围,从政治治理和国家角度规制了网络安全。“贯彻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要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安全,又要体现到保障每个人的安全上。”
(二)强制与认同并行,国内与国外并重。
1.“强制”与“同意”:“葛兰西把国家看作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结合,是强制和同意的结合。”由此在践行网络安全执行的主体讨论中,“强制”和“同意”是网络安全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双向核心即政治层面的执行力,“政治统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同时,来自市民社会的“同意”反映出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层面的民意基础和舆论基础。在网络安全治理过程中,问题复杂,层级重复而且建制部门之间的职能也有重合和覆盖,这时,国家的建制和从政治高度出发、从市民社会微观表现议题都规定了网络安全防御、维护和合作的要求。
2.“国内规制,国际塑造”是指在网络安全的战略考量中需要考虑的“国内”和“国际”的双向维度,也是综合大环境要素和全球化的趋势:以国内安全带动国际安全。“吉登斯认为不能将全球化仅仅视为经济方面的全球化,实际上全球化涉及到全球的军事、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它甚至深入到个人的行为、思想和日常生活。”即使是在全球化的巨大浪潮和国际间加强交流的语境之下,问题和归属问题都是不能忽视和妥协的关键问题,而网络和归属也直接关乎国家的网络安全水平。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和重要基础安全,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多维治理”的战略部署格局,国内以规范和治理为主,国际上则是合作与防御并存。中国的国家网络建设需要在国际上获得合法性、国际认同和国际地位,中国的网龄尚轻,在国际舞台上还有很大塑造空间,现在是定义中国国家网络地位的阶段,所以,国际视野中以“塑造”战略为主,同时加强自身防御能力,开展有条件有范围的国际合作和共享,既分享网络治理经验和理念,同时也要加强核心技术保密和网络系统安全不被攻击和胁迫,确保在去边界、去中心的网络空间中保持独立自主同时开放包容的角色和定位。
(三)从“防御”到“自生”再到“引导”的多层级战略防御。
防御是我国网络安全战略的执行前提,是最为基础的目标;自生是在防御基础上提出的新要求,就是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大国技术生产的依赖;引导是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最宏大的目标,从国内内部安全的角度而言,内部引导是规划国家内部网络建设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大国乃至超级大国,才会有这样的需求和意识。将国家权威投射在网络空间范围内,并努力将整个国际网络空间纳入到本国的控制系统。从“目标界定与威胁认定”的角度出发,“威胁认定究其本质说是一个‘归因’过程,换言之,这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过程,而非纯粹的客观判定。‘归因’之于威胁认定,就是‘科学地找到令人满意的威胁来源’”。放眼全球化和自身建设,实现防御、自生、引导三个层级的目标。实现“保护我国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及自身防御能力、提高自身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开发能力,网络安全的设备安全和技术安全、规制国内安全网络和在国际关系中获得话语权和主动权”三大层次上的战略目标。
(四)上达国家下至个人的多主体多层级的有序安全体系建设。
从划分安全主体的分层级战略出发——相对于本国而言的国外势力主体、国家、企业和个人。这项战略有助于细化责任归属,切实提高治理效率。第一层级,即最高层级,也是安全问题的核心主体。网络安全的最高层级首先是国家安全,具体也包括一些核心机构和重要职能部门的安全。随着国家网络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网络被应用到生活和管理的更多方面,从而也对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蕴藏的风险也更大;其次是全球化语境中相对于自身国家而言的外国主体,即和国家本身既是竞争又是合作的关系的主体,他们在网络安全领域的身份具有二重性: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主体和国际环境中的合作主体。第二层级涉及企业安全。互联网改变了企业的运营模式、组织手段和服务方式,网络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各个移动终端、移动手机和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等都成为一个网络入口,管理成本更高,终端碎片化,也就大大增加了攻击企业内网和信息外流的风险。如此这般,对企业层级的保护也需要被纳入到网络安全议题的日程上来。互联网时代每个位移范围的手机都可以变成一个Wi-Fi,对企业的网络攻击可以绕开防火墙,从攻击员工个人入手,再对单位发起攻击,这同样需要网络安全解决方案的保护。第三个层次则是个体安全。以上提到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终端的发展使网络的入口变得极其复杂和多样,智能手机、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和人工智能以及物联网技术,用户信息通过各种能够感知和不能感知的渠道和方式被无处不在的终端搜集、传输和处理,一旦被攻破,个人隐私便会泄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存在威胁。同时,个人也是网络空间中散落的个体和小的传播媒介,个人力量也有在网络空间制造威胁和巨大传播流、传播话题的能力。这三个层级的主体战略提供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战略层次:对网络空间和信息化流程中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规制、引导和保护,他们受到的安全威胁与能够制造的安全威胁同样值得重视。与此同时,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还要提高应对灵活性和预案预警能力,建设国家规格的网络安全数据库,强化数据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丰富和演进,不断提高国家适应网络发展但是又不受制受控于网络技术的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硬件发展的同时国家的软实力也要相应支持跟进,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建设;运用垂直纵深的管理模式,寻求政策平衡、区域平衡和国际平衡三者之间的平衡点。网络安全的度要拿捏把握,在保护安全的前提下不能限制了网络使用,压抑了网络本身的发展潜质,这不只是权利获取问题,也不只是信息使用问题,更是国家经济发展问题。从国家宏观治理的角度出发,减少政策性和可避免的鸿沟的出现,以免出现其他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决策者的认知对于决策的制定至关重要,认知变化成为政策变化的主要动力,研究国家网络安全问题要树立“问题导向”的思路——威胁存在的可能性和形式以及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安全相应系统,安全意识的培训和疏导,提高抵御风险和威胁的能力,国家层面的安全保护以及国际网络安全合作,既驾驭全球网络技术发展的东风同时也辩证理性地看待这其中伴随的裹挟和冲击。“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要树立国家网络安全的危机意识。网络世界日新月异,也为国家的治理和调控提出挑战,如何应战、利用、协调和维护对于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都任重而道远。首先技术开发方面即不能受制于人,要掌握充分自主和驾驭空间:将主动权和对技术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本国能力可及范围,硬件、软件都不再受制于人,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国家网络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先行,降低安全威胁。提升国民网络素养,筑起网络安全的高墙。“我国要举国家之力动员全民共同努力最终建立起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经过五年技术研发、调试和攻关,我国自主研发的“网络身份证”技术等大规模服务技术难题已被悉数攻克,网络安全的客观安全要求有过硬的技术支持和坚实的管理系统。在网络安全的硬件执行力和网络身份管理方面,已经建立起全国唯一的“公安部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这是中国公安部针对网络虚拟的社会管理,为切实保护公民网络安全而采取的重要安全举措。建立网络身份管理的基础框架,是构成网络社会法治化的管理基础,是形成中国网络信任与身份管理体系的有益探索,这也是建立互联网治理有效的数据库建设以及后续跟进的长期有效的基础保障。同时,我国已经连续两年举行网络安全周活动,切实将网络安全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落到实处,从个人层面抵抗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增强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网络安全观念,建设最具有群众基础和社会共识的网络安全保护网,引导公众健康使用网络,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大环境,实现网络安全从上至下的分层布局和有序管理。
四、结语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力量;角色定位
作者:高中(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一、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到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上升到7.3亿,城镇化率从17.9%提升至53.7%,城市数量从2173个增加到20113个。仅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就以2.8%的国土面积集聚了18%的人口,创造了36%的国内生产总值①。可以说,城市己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旗帜和核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而2016年《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9》指出,我国交通事故、电梯事故、城市火灾、危险品爆炸、城市内涝等各类安全事故频发,经济社会损失严重,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短板”②。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大致共识,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就所指涉的范围而言,广义说认为城市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安全问题都需要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管理,因而将城市任何安全问题均归入公共安全的范畴。狭义说则主张特指具有公共性的城市安全问题。本文采用狭义说。
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类型,学界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例如,在成因上,可简单地分为自然灾害管理和人为灾害管理;在管理环节上,可分为日常预防、预警准备、应急响应、恢复常态;从应急管理角度看,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四大类;从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保险产品开发的视角,则包括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等十类领域。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及其管理是内涵极其丰富且实践形态极其复杂、多样的城市社会政治现象。
在公共安全领域,我国基本上仍处于“国家力量包揽一切”的无可奈何的格局下,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虽有期盼但仍处踌躇、怀疑、不知所措的状态。在新形势下,这种模式暴露出了覆盖范围有限、保障力度不足、保障效果欠佳等问题。而继续单纯加大行政力量投入,无论从结果导向,还是从效率导向的角度,均非最优选择。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成熟的国家,实行的都是一套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成效显著的安全管理体系。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是对行政力量守护公共安全的积极补充,同时还是从“被动防治”到“主动防治”、从“部分防治”到“全方位防治”转变的关键要素。究竟如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已成为一项亟待深入探讨的议题③。
为了解我国目前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现状,探究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可行路径,本课题组在湖南省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特选取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天心区高桥派出所、雨花区高升法治社区三处进行实地调研。对开福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指挥中心的调研,重心在了解网格化社会治理模式的施行现状和支撑力量,及网格化管理(信息指挥平台)的运行方式及问题;对高桥派出所的调研,目的是了解当前警务模式在城市治安管理中的现状和问题;对高升社区的调研,主要是了解并探索社区力量在城市安全管理中可发挥的作用和可调动的资源。此外,本课题组还广泛了解了涉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本文拟从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主体角色及其功能切入,分主体进行论述,以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寻求应对之策。
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多元主体及角色定位
结合国内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实地调研的心得体会,本文认为,可以把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引入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
(一)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载体,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下面将分块阐述这些社会组织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1.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形式是企业。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途径有两个:
第一,做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让企业成为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基本单位之一。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既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必备要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系统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查处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应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可以考虑参考“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实“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倒逼企业负责人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对上述建议,一些地方条例已有关注,如《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九条对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就有涉及,但都是粗线条的,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和惩戒规定,以致难以取得较大实效。笔者建议在《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围绕“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这个主题,细化企业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完善实施细则,增设具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就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了营利法人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感也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有抗震救灾中企业捐资捐物、承担对口帮扶责任,企业捐赠消防器材等等,间接维护了当地的公共安全。当然,也有直接维护公共安全的例子。实地调研获悉,高升法治社区的高升实业有限公司虽是一家集体企业,但亦承担了社区治安巡逻人员的费用,为保障社区安全主动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政府应从多渠道倡导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评选、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推动企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也正是调研时常常听到的基层呼声。
第二,为政府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其具体形式多样,如有资质的企业可以提供城市安全管理软硬件系统、治安保障服务等。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有两种企业,一种是保安公司,一种是保险公司。
保安公司,作为“警务社会化”理念的重要实践,具有效率高、针对性强等特征,是对警察体制的积极补充。与国外先进保安公司相比,我国保安公司存在不少差距:从业人数比例过低,我国保安服务人员和警察的比例平均不到1∶2,而先进国家一般为3∶1,最高达6∶1④;专业化水平层次不齐,我国保安服务业还未形成严格规范的职业培训机制;业务范围相对过窄,先进国家保安公司已经发展到以安询、技防为主,而我国保安公司的业务更多的还是人防。差距虽然存在,但潜力同样巨大。如果我们能更重视、支持保安公司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保安服务的方式,更多地鼓励保安公司参与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日常巡查,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安全方案设计、技术支持等,这会比单纯增加行政警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⑤。另外,我们也要考虑破除保安公司发展的一些阻碍,改变目前保安服务业近乎行政垄断的局面,鼓励市场和资本的进入,激发保安服务业潜力,同时要完善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依据其企业本身的业务特性,可在城市安全管理中起到事前防范、事后补偿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专业化程度高。如果让保险公司大范围地评估城市规划、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安全要素,合理地设计险种和保险费,依法建构合理、可行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多元公共安全险种投保机制,可很大程度上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从而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2013年深圳市政府与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携手推出《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成效较为显著。政府携手保险公司评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这完全是可以借鉴和推广的。
此外,保险公司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还可以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体现于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微观维度,涉及作为个体的人或组织可以参保各种人身险、财产险等来分担风险,这个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宏观维度,涉及如何把保险理赔范围扩到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这是目前的一个难点,因为大多数保险产品的理赔范围都排除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对于类似的重大灾害,保险还无法起到分担风险、事后补偿的作用。对此,聚焦于重大灾害的“巨灾保险”的概念应运而生,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设计、实践,其中深圳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模式走在了前列。“巨灾保险”的模式,值得相关部门关注和探索。
2.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更为多元,主要有NGO、社区、学校、媒体,以下分论之。
(1)NGO。NGO,即非政府组织,学术界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NGO基于本身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可以在政府职能之外,为社会治理提供积极补充。但在实践中,我国NGO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这有很多制度上的原因,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成立社会团体在人数和资金上的较高限制,以及必须挂靠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给NGO的成立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在公共安全领域,能被人熟知的只有中安救援队、蓝天救援队等几个全国性的救援组织,而且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域在地震之类的大型自然灾害的救援上,与城市公共安全几乎没有其他交集。但实际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有大量的工作可以由NGO来承担,既可以是卫生知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普及,公共安全事件医疗救助等需要专业知识的NGO,也可以是社区志愿巡逻、纠纷调解等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草根NGO。因此,有必要放宽NGO设立门槛,鼓励、支持、引导更多有资质的NGO组织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可以考虑在起步阶段通过政府适度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加以扶持。
(2)社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⑥。现今我国大陆的社区,绝大部分是由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改名而来,少部分由并入城镇的村委会改名而来。因此,社区不仅是民众自治的重要平台,也是基层治理的承载核心,担当着区域内公共安全的重任。社区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关键在于发挥社区的自治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社区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是物业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责,物业公司理应成为社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物业公司维护社区安全,可以通过“人防+技防”的模式运行。人防,主要是物业公司人员通过门禁管理、治安巡逻等人力手段来维护社区安全;技防,主要是物业公司通过建立、管理现代化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来保障社区安全。此外,在社区管理中,物业公司还应当承担起安全教育的责任,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小区经济情况及物业公司水准的差别,社区治安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规范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活动,可以考虑设置行业门槛和考核机制,督促物业公司建立完备的“人防+技防”体系。此外,也可以把社区安全情况作为社区、街道工作的必须考核项目,以社区、街道办的力量反向监督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
第二,社区治安巡逻队。很多地方都兴起了社区志愿者巡逻队,志愿者们身着特定衣服、佩戴特定袖章进行义务巡逻,这既能起到治安巡查的作用,又能对潜在的可能造成治安问题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由于社区志愿者对社区布局和社区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了解哪些地方是安全问题多发区,志愿巡逻工作通常能取得不错的成效。但一方面志愿者基本未受过严格培训,遇到紧急安全事件很难进行恰当、及时的处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长效机制,社区志愿巡逻常出现虎头蛇尾,逐渐消失的现象。对此,可以考虑建立“社区民警+专职巡逻队员+义务巡逻队员”三结合的治安巡逻机制。社区民警,当然由基层派出所指派。现在公安部已强化社区民警的角色定位,把更多的警务资源投放到了社区,以便能把治安问题控制并消灭在最基层。专职巡逻队员,可以由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组成,对他们可以提供一定财政补贴或奖励。义务巡逻队员,可以由社区志愿者以及“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组成。社区民警对治安问题的解决起主导作用,专职、义务巡逻队员起辅助、配合作用。这种模式可以做到职业与志愿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长效性。
第三,邻里守望制度。邻里守望制度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治安制度,它把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联合起来,相互帮助,共同预防犯罪,体现了群防群治的思想[1]。目前我国城市是一种陌生人社会,邻里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感,而邻里之间关系的疏远甚至冷漠,客观上给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的邻里守望制度,鼓励社区居民订立《邻里守望公约》建立邻里守望制度,成立邻里守望志愿组织,鼓励社区居民之间相互往来、互相保护,让每一个社区居民都能成为保护邻里安全、维护社区治安的“守望者”。邻里守望制度是居民自治的典型实践形式,是发挥群众力量的集中体现。邻里守望体系的建立,能最广泛地动员邻里参与到治安保护活动中来,能更好地发现安全问题,能更及时地上报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社区志愿组织。社区志愿组织,是居民自治精神和志愿精神的集中表达。社区志愿组织,扎根社区,更能理解社区本身的需求。就社区安全工作而言,我们既要倡导像社区治安巡逻队一样的、直接维护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也要提倡其他类型的保障社区安全的志愿组织,如社区矛盾调解组织,能把安全问题消除在萌芽之时。当然,社区志愿组织除了治安巡逻队、矛盾调解组织外,还有更丰富的形式。我们可以通过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来推动社区志愿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授予荣誉称号、适度给予补贴、物质奖励等等。如果社区志愿组织发展成熟,效果明显,甚至可以申请成立NGO,把辐射范围拓展得更宽,把成功经验扩散得更远⑦。
关于社区主体,还涉及到一项重要制度,即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地的具体实践形式多样。以开福区为例,每个社区划分为两到三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网格民情员、网格监督员、网格治安员和网格党支部书记5种基本服务力量。一员多能、一岗多责的工作要求,实际让每个网格员都成为网格的安全守护员。网格员坚守在一线的网格管理岗位上,能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并通过电子工作平台上报,而“上报、派遣、处置、审查、核查、归档”的工作流程可以让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得到及时的解决。总结包括开福区在内的地区网格实践经验,网格化管理可以使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力量下沉到最基层。
调研获悉,网格化管理存在着以下两大问题:其一,行政力量有局限。网格员的配置受到地方财政的限制,财政状况好的地方,网格员往往是单独聘请的、专职的,效能较高;财政状况一般或不好的地方,网格员通常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效能会打折扣。同时,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网格员的工作基本上也是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不能全天候、全范围地覆盖整个网格;其二,工作内容有重叠,共享有障碍。网格管理系统,跟公安、安监、食药等行政系统至少在安全管理上,工作内容有重叠,而且各系统工作侧重点、工作方式不同,彼此很难做到相互协调,容易出现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管了也管不着、管不好等消极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将网格化管理由行政主导模式逐渐转变为“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混合模式。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来鼓励、吸收网格内的民众、志愿者参与,也可以考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的参与。这比单纯增加财政、行政力量投入,效果会更理想。地方党政部门核心负责人应提升区域安全责任意识,整合力量,下大力气打通各行政系统的信息壁垒,就公共安全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协调的平台,籍此减少信息壁垒和信息成本,共享信息,协调工作,避免工作重叠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3)学校。学校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主要发挥两种作用:其一,作为城市安全的基本单位,保障在校人员安全。校园安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出现过诸如校园踩踏、食品安全、校园治安等问题,再加上学生身心不成熟,更易引发安全事故。应下大功夫,系统排查、集中整治校园安全隐患,把校园变成“安全保障园”,可以借鉴前文提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做实“学校负责人安全责任制”,以督促学校各级负责人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其二,作为教育机构,传播安全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但目前基本处于法律虚位的状态。安全教育应作为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得到施行。学校课程的设计应保持必要的、循序渐进的安全教育课程,从娃娃抓起,让学生在校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无论是食品安全教育,还是应急安全教育、应急安全演习等,都应纳入学校常规教育日程中,以培育学生(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⑧。
(4)媒体。媒体在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但目前,进行过这样的公益宣传的媒体很少,缺乏常态化的传媒公共安全宣传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安全知识宣传几乎只能在电影院、地铁上看得到,而且仅仅只是紧急逃生知识。媒体作为直接面向民众的信息传播平台,不应只考虑经济收益,应更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既然公共安全宣传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媒体主管部门就有责任采取可行举措,切实保障该项法定义务得到贯彻落实。
根据上述数据,2011年浙江省全年平均各月存款余额为58691.33亿元,贷款余额为50623.79亿元,按存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8803.6995亿元,按贷款比例计算的社会游资总量10124.758亿元,全年平均多发贷款6605.2935亿元。在多发的6605亿元贷款中按照20%的比例,相当于多了1321.06亿元的社会游资。两项加也是10124.758亿元。这个数字与网络上流行的浙江省游资总量介于8000亿元到1万亿元的说法接近,所以能够基本反映浙江社会游资的总体情况。
综上,我们应切实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细化媒体在公共安全中应有的责任,加强媒体的公益宣传的法定责任意识。媒体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突出安全宣传,达到普及安全知识的效果,而且政府、企业等主体也要在合适的地方搭建传媒平台,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进行应急宣传。
(二)个人
与社会组织相对应,我们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作为个体的“人”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就公民个人而言,一方面应该自觉汲取公共安全知识,掌握一些应急处理方法,这与上文提到的安全知识教育有直接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也应该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来。因为公民自己既是公共安全利益的享受者,也应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做到对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可疑分子“不无视”,才能提升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公共安全的大网才能越织越密。
近年来,“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等民众自愿自发参与到打击黄赌毒,乃至黑社会组织、间谍组织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扬,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和群防群治的显著成效。我们应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民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管理中来。精神奖励,可以考虑用授予荣誉市民、通报嘉奖等方式实现,用荣誉去鼓舞人,但如果涉及打击安全犯罪等特殊情形,务必注意保护民众的隐私,确保参与民众人身安全。对于民众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处理等行为,可以予以较大数额的金钱或物质奖励。对于日常公共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现和反映,可以用小数额的物质奖励⑨。
可以考虑使用专项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相关民众志愿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把个体的力量汇聚起来。如“朝阳群众”实际上是一个有秩序的志愿组织,最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还推出了“朝阳群众”微信APP,进一步方便了“朝阳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这说明“朝阳群众”现象的兴起和发展,既体现了民众在公共安全管理上的自觉自醒,与此同时也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是分不开的。此外,可以考虑发动系列专项活动,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如上海的“城市公共安全随手拍”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2]。
同时,也应该注意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后顾之忧。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可以说是初步解决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争议,确立了承担见义勇为者损失的主体,以及见义勇为行为不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这两条“好人条款”,卸下了见义勇为者的负担,能鼓励民众更积极地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但民法责任之外还有法律的模糊地带,而且按法定程序见义勇为者在实施相关行为中受伤获得赔偿等救济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等保障体系,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民众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心理障碍和经济成本,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基金”在设立和运作的原则上,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引导性,并通过进一步降低评审门槛等举措,鼓励救死扶伤的义举,而不是因为制度性合理定位的缺失和某些滞后性规则,削弱乃至损伤个体在此方面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激发负能量的后果。
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国内外长期的经验表明,建立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符合实践规律的。但我国目前仍处在以行政力量为绝对主导,社会力量基本不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阶段。尽管涉及公共安全的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以及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均明文强调应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并且各级政府似乎也确实意识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讲多做少”却是现实状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治理,各级党和政府虽已认识到光凭政府力量来充分有效地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已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但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却始终是个难以突破的难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囿于长期以来“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治理结构和至上而下的压力型政治体制,广大民众长期以来缺乏像欧美国家那样历史形成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事实上,直到市场经济背景下国企大规模改革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那种家长主义范式的血肉相连的密切组织关系才被真正瓦解。但是,“组织的人”转换为“原子的人”后,由于缺乏有效的基层民主建设,多元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壮大依然受到体制机制的严格制约,作为个体的人难以有多元的渠道融入新型的集体(自组织)中以培育一种新型的社会合作意识与合作关系,过去的集体主义精神尚未被公益意识所取代。而公益意识恰恰是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思想基础。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人们依然习惯于认为公共安全的管理完全只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觉的公共安全管理的参与意识尚未成为公民意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这个问题上,往往是政府这边一头热,但民众方应声附和者寥寥无几。
其二,虽说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但对绝大多数面对着生计压力的普通百姓而言,确有勉为其难的客观现实。即使是在小区生活的居民,大多是朝九晚五,忙于工作、生意,很难有精力去关注和参与公共安全的管理工作。即使是组建一个能有效运作的小区业委会,在很多住宅小区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而能胜任居委会全身心、全职工作岗位的往往也以下岗职工、退休者为主。
其三,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有意识地调配各种资源,拓宽民众便利性地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渠道,着力培育民众公益心,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和挑战。但中国政治的特点决定了掌握着资源调配的核心领导才是关键,而这依赖于这些领导是否能真切地意识到社会力量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和功能。实证调研显示,真正有此意识的领导并不多见,导致已形成的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力量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政府资源的投入、引导和重视,逐渐流于形式,部分民众本于初心的参与热情渐渐消失殆尽。
(二)微观着手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对策
本文在立足长沙市城市安全管理实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社会组织和个体这两种基本的社会力量作为抓手,构建各层级的常设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有的放矢地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可以从企业、NGO、社区、学校、媒体五大主体重点推进。就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更多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责任。其中,要重视保安公司和保险公司两类特殊企业,发挥保安公司对当前警务模式的补充作用,发挥保险公司在评估安全风险、分担事故损失的作用。就非政府组织(NGO)而言,应放低其成立门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适度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一批在维护城市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等领域,有特色、有实效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就社区而言,要加强物业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巡逻制度、邻里守望机制,鼓励发展社区志愿组织,推动建立“行政指导+社区自治”的新型网格化管理制度。尤其应注重发挥“夕阳红效应”,重视、引导、鼓励、组织、保障街道和小区的身体健康的离退休职工参与到上述机制的建构中来,通过适度的资源投入,扶持这些自组织的壮大和发展。就学校而言,重点在抓好学校本身安全管理工作,并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课程体系。针对媒体,相关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媒体“安全公益宣传”之法定义务的履行,搭建媒体平台,发挥媒体在安全事件中的信息传播、疏导和指引作用。
第二,调动个体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引导公民自身做好安全知识储备,提升应急能力;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疏通公民参与渠道,如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的灵活形式;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等保护公民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机制;高度重视从民间、基层组织中充分发掘既热心公益又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纠纷解决能手”,通过让其登台讲课、编写调解实务指南等方式推广民间调解经验。这是化解基层矛盾,消除安全隐患,低成本高收益的举措。
第三,成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应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成立以党政负责人牵头,政法委担纲,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只有针对性地加强承担公共安全主责的党政力量的建设,方能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更多的便利。
城市公共安全内涵广泛,形式多样,具体对应、负责的行政力量也因事而异,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常常需要多种行政力量的共同协调参与。我国目前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方式通常是启动各级应急预案,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处理机构,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应对,但这种模式有很大的缺陷性,即专业化程度很低,容易受领导者个人因素的影响。在处理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时,临时成立的处理协调机构很难做到专业、高效,稍有不慎,会造成重大损失,如天津爆炸事件中消防员盲目用水灭火造成了巨大损失,又如SARS在北京的传播因某市领导隐瞒情况造成更严重后果等等。同时,应急机构的临时性,不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和应急工作结束做针对性的改进,等下一次同类事件发生,很可能又是一次从头摸索的过程,经验成本太大。
[关键词] 校企合作;意义;政府;市场;反思
近年来,高校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2004年2月13日,云南大学马加爵在打麻将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杀害四名舍友,并将尸体藏于寝室柜中;“非典”时期教育部了限制高校学生离校通知后第二天北京飞往长沙的 7136 次航班上 231名乘客中有90 %是高校在校生; 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宿舍楼起火,?4名女生为了逃生,从6楼阳台一跃而下, 4人均当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2010年4月5日晚,北科大三年级女生、21岁的陈蕾从旁边教学楼的9楼纵身跳下,身体摔成了三截,当场死亡;2011年12月份19日,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绝大部分学生因不满学校食堂的饭菜质量,集体罢餐……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高等院校,面临着频频发生的种类繁多的突发事件,对学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安、压力与伤害。及时有效地处置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不仅关系高校的秩序和声誉,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只有建立起正确的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采取恰当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高校管理部门才能有效的提高应急管理能力,预防和应对学生突发事件。
一、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一)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概念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由突发事件的定义引申,可以把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定义为:发生在高校内,或虽未发生在高校,却与高校中的人或事有着相当联系的事件。此事件由于受到高校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事前难以预测,影响广泛,以高校师生员工为主体,大学生起主导作用,同时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在较短时期内骤然发生并容易迅速演化为较大的规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甚至危及高校形象和声誉,对学校甚至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冲击、威胁或危害。
(二)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分类
1、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当一种未知的传染性疾病引起突发事件时,初期易被忽视,而一旦爆发,传播速度快、传染面广、危害性大。如2003年非典、2009年甲流造成一些高校学生心理的恐慌和教学秩序的混乱。
2、政治类突发事件。此类突发事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学生聚集性强,事件扩散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而且多种矛盾交织,事件虽然可以预见,可一旦爆发,仅仅靠学校自身处置难度极大。
3、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如学生宿舍被盗、学生被抢劫、伤害、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
4、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停课等突发事件。
5、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包括由于学校内部管理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如学生食堂卫生、食物质量、教育质量、教学收费等问题,引起学生不满而罢餐、罢课等。
(三)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群体的特殊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主体往往是众多有共同利益诉求或共同心理倾向的一定区域内的学生群体,主体结构比较单纯。二是影响的广泛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沟通极其活跃、频繁,影响波及的公众人数按参与学生数呈几何数递增。三是演进的不确定性。引发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可能是一个单纯的因素,但事件可能发展为由众多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四是复杂性。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是由其本身矛盾的复杂性决定的,本身就是一个突变的复杂的矛盾综合体。五是诱发因素的多样性。从高校发生的突发事件看,诱发原因多种多样。六是组织行为的隐蔽性。现代社会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信息传递快捷多样,利用网络通信,将信息迅速隐蔽传播,信息很难及时掌控。
二、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由于高校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因此做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预警机制应该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树立消除隐患意识,见微知著,做好学生的各项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把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在校内。
1、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收集信息、掌握动态在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工作。要多渠道收集,通过学生、教师、家长、网络等多渠道收集学生的相关信息。全方位收集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性格特征、家庭、思想状况等信息,多方面了解学生动态。
2、日常疏导,及时化解。学生要保持健康的人格、心态和思想状态,日常疏导对于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卓有成效。如果发现有突发事件爆发的端倪,应该及时疏导,本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将矛盾的症结找到,逐步化解,及时制止,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计算机病毒;信息安全;云计算
1、前言
近年来,我国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信息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改造传统产业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类计算机犯罪及“黑客”攻击网络事件屡有发生,手段也越来越高技术化,从而对各国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计算机互联网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并直接与世界相联,可以说是国家的一个政治“关口”,一条经济“命脉”。网络与信息安全已上升为一个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性问题。
2、计算机病毒发展情况分析
2011年,中国新增计算机病毒、木马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总数量已突破千万。病毒制造的模块化、专业化以及病毒“运营”模式的互联网化成为计算机病毒发展的三大显著特征。同时,病毒制造者的“逐利性”依旧没有改变,网页挂马、漏洞攻击成为黑客获利的主要渠道。新增计算机病毒、木马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据金山公司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金山毒霸共截获新增病毒、木马1589万个。
3、3G云计算时代“云安全”的概念
紧随云计算、云存储之后,“云安全”应运而生。云安全技术是P2P技术、网格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分布式计算技术混合发展、自然演化的结果。云安全是我国企业创造的概念,在国际云计算领域独树一帜。“云安全(Cloud Security)”计划是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最新体现,它融合了并行处理、网格计算、未知病毒行为判断等新兴技术和概念,通过网状的大量客户端对网络中软件行为的异常监测,获取互联网中木马、恶意程序的最新信息,推送到Server端进行自动分析和处理,再把病毒和木马的解决方案分发到每一个客户端如图1所示。
4、建立安全的防治体系
病毒、木马进入新经济时代后,肯定是无孔不入,网络的提速让病毒更加的泛滥。因此在2012年,我们可以预估vista系统,windows 7系统的病毒将可能成为病毒作者的新宠。当我们的智能手机进入3G时代后,手机平台的病毒/木马活动会上升。软件漏洞的无法避免,在新平台上的漏洞也会成为病毒/木马最主要的传播手段。
在病毒制作门槛的逐步降低,病毒、木马数量的迅猛增长,反病毒厂商与病毒之间的对抗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传统“获取样本->特征码分析->更新部署”的杀毒软件运营模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变化及增长的安全威胁。
病毒直接对电信系统的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应用程序、数据安全受到威胁。体现在企业商业信息安全、互联网站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类信息安全、网络欺骗类、网友见面人身安全、无线局域网(蓝牙)、手机病毒、手机窍听等,所以必须建立电信系统工程网络安全的防治体系如下图2所示。
4.1提升电信网络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
“云安全”的概念来源于“云计算”,“云安全”是“云计算”技术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应用。更简单的讲,“云安全”是指防毒安全厂商利用客户端搜集病毒样本,然后找到处理方式分发给用户,这样整个互联网就成了一个大的保障用户电脑安全的杀毒软件。它融合了并行处理,网格计算,未知病毒行为判断等技术和概念,是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最新体现。
(1) 云安全核心技术之一:智能网页脚本行为判断技术。
智能网页脚本行为判断技术主要分为:溢出攻击防御技术:
溢出攻击防御技术,可以准确的判断溢出代码,并通过溢出代码的典型特征进行判断。
恶意行为的监控技术:恶意行为监控技术,会在染毒脚本运行调用系统函数的功能执行之前将其发现。
智能启发监控扫描技术:智能启发扫描监控技术,可以将病毒代码剥离出来,使之变成明码,从而利用较少的资源达到明码杀毒的目的。
(2)云安全核心技术之二:本机程序行为判断技术
作为云安全架构的另一大核心技术,本机程序行为判断技术将一系列已经定义好的恶意行为进行规范,并且根据规范监视进入用户电脑的程序做了什么,进而根据规范判定这个行为是好是坏。
4.2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1)网络安全措施
网络层安全性的核心问题是网络能否得到控制,即:是不是任何一个 IP地址的用户都能进入网络。通过网络通道对网络系统进行访问时,每一个用户都会有一个独立的IP地址,这个IP地址能够大致表明用户的来源地址和来源系统。目标站点通过对来源IP分析,能够初步判断来自这一IP的数据是否安全,是否会对本网络系统造成危害,以及来自这一IP的用户是否有权使用本网络的数据。我们设计系统能够自动记录那些曾经造成过危害的IP地址,使得它们的数据免于遭受第二次危害。
用于解决网络层安全性问题的产品主要有防火墙产品和VPN(虚拟专用网)。防火墙的主要目的在于判断来源IP,将危害或未经授权的IP数据拒之于系统之外,而只让安全的IP数据通过。一般来说,公司的内部网络若与公众Internet相连,则应该在二者之间设置防火墙产品,以防止公司内部数据的外泄。VPN主要解决的是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问题,如果公司在地域上跨度较大,使用专网、专线过于昂贵,则可以考虑使用VPN。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内部的关键数据能够安全地借助公共网络进行频繁的交换。
(2)操作系统安全措施
在系统安全性问题中,主要防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病毒对于网络的威胁;二是黑客对网络的破坏和侵入。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已经由过去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变成了网络,多数病毒不仅能够直接感染网络上的计算机,也能够在网络上对自身进行复制。电子邮件、文件传输以及网络页面中的恶意Java小程序和ActiveX控件,甚至文档文件都能够携带对网络和系统有破坏作用的病毒,网络防病毒工具必须能够针对网络中可能的病毒入口进行防护。
(3)用户安全措施
对于用户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防范的问题是:是否只允许那些真正被授权的用户使用系统中资源和数据。
首先要做的是对用户进行分组管理,并且这种分组管理应该是针对安全性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的安全级别将用户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的用户只能访问到与其等级相对应的系统资源和数据。其次应该考虑的是强有力的身份认证,其目的是确保用户的密码不被他人猜测到。
(4)应用程序安全措施
在这一系统中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对特定的数据进行合法的操作。这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用程序对数据的合法权限;二是应用程序对用户的合法权限。
(5)数据安全措施
数据的安全性所要关注的问题是:机密数据是否还处于机密状态。在数据的存取过程中,机密的数据即使处于安全的空间,也要对其进行加密处理,以保证万一数据失窃,偷窃者(如网络黑客)也读不懂其中的数据内容。这是一种比较被动的安全手段,但往往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良好的操作习惯
注意无线网使用包括手机的蓝牙、邮件收发完毕要关闭、网吧上网离开时重启计算机,下载后和安装软件前一定要杀毒、经常升级杀毒软件的病毒库、不需要安装太多的杀毒软件,重要文档不要放在系统盘中,而且要备份好。建立Ghost镜像、系统必须设置密码、需要较长时间离开电脑时锁定电脑,或拔掉网线。确保启用网络防火墙、一定要小心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要随便接收文件,使用安全的浏览器、隐私文件要加密等防备人为病毒入侵。
5、计算机病毒防治控制的法律实现
要求在立法上对职责、义务、法律责任分配作出强制性规定。
(1)政府职责:对互联网络安全负有责任(Everyone is responsible),网络安全保障不单是政府独立完成的事务,需要互联网用户的积极参与。
(2)企业义务:对企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提出了要求,这也反映在ISO/IEC17799、ISO/IEC27001等国际标准中。
(3)公众义务:公众教育是防治的基本,法律责任是风险控制的最终保障。按照木桶效应,网络信息安全由最低层次的保障程度决定的,即使个人和小型企业遭到病毒入侵,也会积累成对基础设施的重大威胁。
(4)病毒制作、传播者责任承担:将风险责任(病毒事故的损失风险)负由病毒制作和传播者承担,增大行为人违法成本,要求承担损失风险,弱化网络空间的安全风险是防治立法的最终落结。
(5)成立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设立信息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专员或安全经理。
(6)计算机病毒防治立法:加强我国关于计算机病毒防治的立法,《刑法》第28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电信条例》第58条执行落实。
【关键词】消防体系建设;构成;趋势
1 城市消防基本概念
1.1 安全
全通常指各种灾害(自然的和人为的一旦发生,对人不构成危险,财产不受损失,不导致危害,不产生事故,不造成损失。安全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安全,主要指治安方面的安全;广义上的安全,应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切因素。从联合国减灾委员会及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安全概念的确立应是广义的大安全即区域安全、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城市安全、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个人安全的综合。这里引入安全概念,主要的侧重点是城市安全,意图通过城市消防体系下的防火策略研究达到广义的城市安全目标。
1.2 火灾
火是人类文明的象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但如果对火的利用控制不当,它同样是一种灾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火灾是所有灾害中最常见,最普遍并伴随人类城市生活始终的一类灾害。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建筑火灾发生率与之成正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近几年来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这些火灾的发生固然原因种种,但由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方面不完善所致更大损失也不乏少数。由于先天不足造成灾害的联动,损失更大。因此防治火灾从规划、建筑、管理角度等前期预防手段着手意义重大。
1.3 防火
防火,是城市灾害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我国城市消防法“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它更有全民性。特别近20年来,我国城市的迅猛扩张,大量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火灾的几率,人们在防灾领域里面临着新的挑战。安全目标的确定,人的理念转变,设备的更新,现代化技术的融入,无一不在城市防火领域里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1.4 城市消防体系
目前国内关于城市消防体系的概念没有统一定义,可对其进行定义如下:城市消防系是应对城市火灾的各子系统的统称。其系统包括:防火、灭火、灾前预防、灾中扑救、灾后重建、应急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
2 城市防火的目标
城市防火的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城市持续健康安全的发展,减少火灾,降低火灾发生频率及次数,使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的城市中。要持续健康安全的发展离不开消防安全保障。从源头上预防或有效控制、扑灭城市火灾的重要保证是城市要有合理的消防安全布局和完善的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它们对保卫城市经济建设成果,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筑的方案设时,应同时考虑各方面的防火要求,如消防通道,危险物品运输路线,消防站布点,城市安全疏散空间,建筑物与其他建筑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增强建筑结构,提高装饰的耐火能力,尽量控制可燃物的数量,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分隔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制订详细的防火管理计划及严格进行防火监督等等。
防火设计是最重要的环节,应由专人根据规范切实考虑完整的防火设计计划,再分别由各工种进行具体的设计。城市防火就是从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应急管理三方面进行防火策略研究,而降低火灾危害,达到城市安全的目标。
3 城市消防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民在长期的与火灾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救结合”等一系列方针政策。消防的基本原则有如下。
(1)尽力预防:运用技术预防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防火能力。(2)控制损失:加强新技术开发应用,提高防火能力。(3)控制诱因:使用高技术性能材料,提高监控调控技术水平。(4)消除隐患:改善技术环境,提高防灾意识。(5)应急迅速:应急系统迅速启动,提高装备水平和救灾能力。
4 总的趋势
我国的灭火救援能力正快速提高,但火灾发展趋势并不乐观:一方面经济活动的增多增加了火灾隐患,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消防措施就会更为得力。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即随着经济的发展,火灾发生率先升高后降低,这一状况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火灾趋势中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火灾形势会呈现出从严重趋于缓和的发展态势。当经济处于上升期时,随着经济发展可燃物品迅速增多以及各种能量利用量增大都增加了火灾可能性。再者,这个时期人们通常会更加关注经济的发展和如何获得更大的利润,安全意识滞后导致消防事业发展动力不足。此时,一个国家的火灾形势就会趋于严重。但是不断发展的经济为发展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技术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技术储备,经济发展时期火灾的惨痛教训也刺激了消防事业发展,因此国家也会加大防治火灾力度。
5 火灾防范战略措施
火灾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影响,它们已成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隐患。因此,加强防火研究和建设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战略问题、为此针对火灾预防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加强防火教育,提高减灾意识。
面对火灾和遭受火灾损失的主体是人,从以往的火灾案例中不难看出,人的主观因素在火灾预防和应对过程以及逃生几率上起很大作用。防火教育应是全民教育,有必要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对防火的认识,加强防火的投入,改变目前在这方面重救火轻防火和重工程防火轻非工程防火的倾向。我们知道,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化生产过程,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二是防御灾害,减轻灾害的损失,从而获得相对的经济增值。
(2)加强防火领域研究,加快发展高技术防火手段。
就目前的科学水平而言,我国对火灾监测、预警的手段已有很大改善,但还是比较落后,一些先进技术如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尚未广泛应用于火灾防范和预报,需要加速发展高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准确地获取火灾信息,以达到发现早,抢救早,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3)进一步明确防火重点,提高城市防
灾能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经济开发区和重点保护区,棚户区等设施老化区一旦遭遇重大火灾,其损失将会比其他地区大得多,因此一般都视为防火重点地区,应该特别注意这些地区的防火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强化防火教育和灭火教育,提高城市综合防火能力。
6 防火技术措施
从我国近年的火灾事故分析,目前的火灾预防,必须做到。
(1)火灾监测,包括火灾前兆监测、火灾时发展趋势监测等。(2)火灾预报,包括对潜在火灾,风速等级,空气干燥指数,防火等级等预报,为有效防火做准备;这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3)预防为主,即对火灾采取避防性措施,或指对火灾所采取的工程性措施,这是代价最小的且成效显著的措施。(4)救火,这是火灾已经开始或者遭灾之后最紧迫的措施,应及时准确报告,以致达到减少损失之目的。(5)灾后重建,准确的灾情评估包括建筑的可利用性和建筑的破坏程度,是灾后重建最主要的依据之一,而灾区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恢复,也是重要的减灾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艳艳,郭国旗.城市消防站的优化布局[J].科技资讯,1999(1).
关键词:国进民退;煤炭资源整合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2-13 -02
所有制问题,是一个永远值得讨论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时期内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国有企业在其中功不可没。但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效率低下,内部问题丛生。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19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以“抓大放小”的方式退出了大多数竞争性的领域,私营企业进入,国有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2009年上半年,提及“国进民退”这个名词,部分学者和媒体表述时,尚称之为“局部行业和地区出现的‘国进民退’现象”、“现在发生一种情况叫做‘国进民退’”,下半年,已经有人用“国进民退大潮”来表述这一现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就在不同场合公开表示,“‘国进民退’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愈演愈烈。”[1]
“世界上所有的争论都是名词之争”,我们对任何事物都试图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事实证明对任何事物我们都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具有普遍说服力的定义,因为我们在认识事物时都是从我们自身所掌握的材料出发,运用自己的知识背景,站在某个特定的角度来看问题。事物自身客观上所涵盖因素的广泛性与我们认识事物主观上的局限性之间的差距使得我们对某个事物的定义很难具有普遍说服力。并且,当事物正在“运行”时,事物存在更多的不确定的因素,这使得我们更难以对事物下一个普遍的具有说服力的定义。
对于“国进民退”这一目前正在“运行”着的事物,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经济中某一领域内国有企业进入而私营企业被迫退出的一种经济现象。但“语言是对事实的一种切割”,不同的人用不同的语言以及对语言不同的理解所切割出的事实自然也不同。因此我们也很难对“国进民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本文并不期望对“国进民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试图通过在对“国进民退”所包含的要素及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把“国进民退”概括为几种现象,进而构建出一种判定某种经济现象是不是“国进民退”的方法。对于“国进民退”,单纯争论其概念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从其所蕴含的基本事实为出发点探讨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无论是“国进民退”还是“非国进民退”,亦或是“民进国退”,都应当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都应该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一、什么是“国进民退”
探讨“国进民退”,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时间”与“空间”的角度着手:从“时间”的角度来讲,“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现象,也可以指在某个时间点上的个别特殊时期内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现象。从空间上讲,“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内均出现排挤私营经济的情况,也可以指仅在个别领域内出现国有企业逐渐排挤私营企业的情况。其次,还可以从“动态”与“静态”的角度着手,即“国进民退”既可以指国有企业排挤私营企业这一动态的过程,也可以指在经历了这一动态过程之后因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占主导地位而形成的“国”“民”比例格局。此外,许多现代企业基本都实行股份制,社会上广泛存在私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私营企业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股份制改革后其资本成分变得多元化,很难找到“纯粹”的国有企业。因此,国进民退中的“国”既可以指国有企业,也可以指国有资本。而“民”则既可以指私营企业,也可以指私有资本。
以上就是“国进民退”所蕴含的一些基本事实。笔者认为,只要某种经济现象符合上述“基本事实”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几种,我们就可认为其存在“国进民退”现象,换言之,我们就可以认为其是“国进民退”。
二、“国进民退”的影响
关于“国进民退”的影响,可以从人们对其所持有的观点来看:支持国进民退的观点认为“国进民退”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在土地、矿山等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方面,“国进民退”是顺乎经济发展规律的,是大势所趋。此外,“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具有调控作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主体。2008年以来,西方发生经济危机,影响到了中国,给中国造成严重损失和灾难。但中国之所以能够从容应对,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并迅速决断,采取重大措施,投资几万亿元,扩大投资,扩大内需,就是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居主体地位,有强大的国有经济作支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具有宏观调控能力。”[2]因此应该支持“国进民退”。而反对“国进民退”的观点认为“国进民退”强化了国有企业以及相关国有部门的行政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尤其是通过政府强制力推行的“国进民退”,更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国进民退”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的改进,还会在民营企业的发展、收入分配、产业结构优化、金融风险和增长方式的转型等方面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为防止“国进民退”,应对国有企业进行合理定位,划定其必要的经营范围。”[3]
上述观点都是从理性分析的角度得出的。中国改革开放在社会经济方面发生的最大变化是引入以竞争为手段的市场经济,打破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对经济社会的垄断,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事实证明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私营经济更具活力与创造性,国有企业一直被当做改革的对象。再加上近年来国有企业的官僚化、权贵化、封闭化现象日趋严重。人们普遍对国有企业持一种“标签化”的排斥态度。当谈及“国进民退”时,人们往往会凭借自己的主观感性认识认为“国进民退”是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优势地位来排挤私营企业,制造不平等竞争。虽然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现象 ,但是国有企业兼并私营企业主要是依靠自身的规模优势。
在我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各具特色,各有自己特殊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就国有企业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其所承担的一些政治与社会职能是私营企业所无法取代的。并且在诸如规模、获取银行信贷等方面,国有企业具有私营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国有企业确实存在着种种弊端,但不能因此而把国有企业标签化为官僚制、特权阶级、低效率,更不能因此而过分夸大私营企业的作用与地位。其次,就民营企业来说,“民营企业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表现出了公有经济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吸收了大量城乡闲散人员,减轻了社会的压力。”[4] 因此,现在的“国进民退”与前些年我国实行的“抓大放小”,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政策,都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综观未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不减,广阔的国内与国际市场,大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施展活力的空间。不管是何种经济形式,关键是锻炼内功,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中国的企业有必要相聚一起、相互联手、共同发展,打出有力的‘组合拳’,以争得国际市场上的更多发言权”。[5]
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文件,2009年,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拉开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此次煤炭资源整合,省内确立了以“中煤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山西晋城无烟煤集团”为主的国有企业为整合主体兼并整合其他小煤矿。虽然整合后山西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煤矿企业的比例为2:3:5。民营办矿仍旧“三分天下有其一”,但这一静态的结果并不能否定上述“国有企业与国有资本排挤民营企业与民营资本”这一动态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此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称得上是“国进民退”。
此次煤炭资源整合对于山西煤炭行业在资源浪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都有改善的作用。此外此次整合在民间资本利用、处理地方利益关系以及吸引外资等方面对山西的社会经济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在发展中的“国进民退”其所包含的因素还在不断变化。这使得我们更加难以把握其准确的含义。过度的争论会产生内耗,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探究事物所包含的现象来探究事物的含义,并且注重对事物所产生的影响的研究不失为一种研究事物发展的好方法。
参考文献:
[1]王红茹,张伟. “国进民退”真伪[N].中国经济周刊,2010,11.
[2]宗寒.正确认识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与袁志刚、邵挺商榷[J]. 学术月刊,2010,(08).
[3]邓伟.“国进民退”的学术论争及其下一步[J].改革,2010,(04).
[4]傅孟君.浅谈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可持续发展[J].商场现代化,2006,(11).
[5]袁恩桢.“国进民退”与“民进国退”的争议背后[J]. 探索与争鸣,2010,(06).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法律规制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1.外资并购的概念
关于外资这个概念,从法律层面看,其法律意义是指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了取得中国企业的股权,或者取得类似股权权益而做的合法投入的资本。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加之我国的特殊国情,对外资的内涵作扩大解释十分必要。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并购,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并购(Merges and acquisitions),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译为并购、兼并。我国学者认为并购通常是指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并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其二,一个公司购买另一公司全部股份或者一部分股份以取得被购买方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均普遍采纳这种合并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进行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合并的公司,合并的结果是解散被吸收的公司;新设合并是解散各方合并公司,形成一个新的公司。鉴于收购和兼并具有同样动机,都是通过产权或者资产的转让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目标都是扩张外部公司,因此通常把两者合并统称为并购。
2.国家安全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讨论国家安全这一概念。较有代表性的是金钿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安全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被各种条件所制约,有时也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生产和发展很少受到重大危害甚至都没有遭受过不良危害,那么这样的一种状态就是所谓的国家安全。金钿教授还指出,新国家安全不仅是的安全,更应该是合作的安全和综合的安全,只有符合这三个安全标准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做到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和的独立,还要保障以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为核心的军事安全、社会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而合作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安全更要以其他国家的安全为条件,合作比对抗是更加有效的安全途径。
一个国家要保护自己领土的完整、秩序的稳定,必须发挥其国家职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国家各方面的平稳发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谈国家安全。经济上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自身的经济有相当牢固的基础,不受内界和外界的不利影响;还能在世界各国中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具有与国际不安全因素的免疫力和相抗衡的能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好国家的经济及各方面的安全。
3.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
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现阶段我国学界和实务界还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定义。概括地讲,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法定的审查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对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威胁东道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以消除这些行为对东道国的威胁。相关措施主要包括采取禁止交易,中止、强制变更交易内容,减少控制力以及退出市场等。
广义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可以理解为东道国为保护在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东道国规定外资准入制度、反垄断审查措施等。狭义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则仅指东道国专门针对外资并购中涉及有关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措施,有关该审查措施的法律与反垄断法、外资法等共同构成了政府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本文研究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仅限于狭义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1.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制情况
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散见于某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来对其进行规制。
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4日联合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我国企业在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必须确保维护国家安全。而且虽然允许与外商进行经济合作与交流,但在原则上加以了规范,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前提是不得影响本国经济自主。
2006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收购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商务部、税务总局、国资委、证监会、工商总局和外汇局于2006年8月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其实际控制权时,若并购交易涉及重点行业或对有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境内企业造成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对国家安全存在影响或可能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并购中的当事人应当就此向商务部提交申报。如果当事人没予以申报,而其并购的行为又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因素的,商务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者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等有效措施,以此来消除在并购行为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其中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011年2月3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在第三条规定了并购安全的审查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两类: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一般性审查的程序较为简化,主要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果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则安全审查结束。若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则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2.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不足
从上述列举的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还没有形成体系,只是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缺乏必要的统一。因此,造成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性弱,适用性力度缺乏。具体表现如下:
(1)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统一
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分散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一部整合性的法律。分散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因此,对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进行整合,使之系统化、体系化、规范化,是我们最迫切的任务与挑战。
(2)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
我国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不得损害国家安全”这一原则基本没有规定详细的判断标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往往造成实施困难。例如,《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授权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但是,此“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何实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虽然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都做了具体说明,但没有规定一般审查通过的标准;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中,“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标准可循。综上可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层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3)审查机关权力配置不合理
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审查权授予了多个部门,多个部门同时拥有审查权必然会造成权力的冲突。同时,现行的审查制度中,并未规定何种机关有监督制约权,这势必造成审查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进而造成审查权滥用,滋生腐败,更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在合理配置审查权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行使审查权的监督。
三、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1.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
我国现阶段立法上存在法律法规过于零散、不详尽的特点,因此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国家的安全。而且没有专门的从国家安全着手的一部法律规范,在外资市场准入、投资产业、竞争垄断这些方面虽有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但是都没有从国家安全这个角度出发。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2.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职能
针对联席会议,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展开审查这一点,可明确考虑增加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国资委、国防部、工业信息部、外交部、工商总局、司法部、科技部会等多个常务机关。这些机关全方位地配合发改委、商务部,这样就可以加大审查的力度。而且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3.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可以将我国的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分为申报、审查、调查和决定四个程序。
参考文献:
[1]宋军.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75.
[2]王钦.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0-64.
[3]金钿.国家安全论[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2002,1.
[4]叶军,鲍治.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