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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形式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实现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水平上的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技术不仅和传统的交易所模式相结合,更兴起了个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的风险机制,在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之后,新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风险。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结合大数据理论提出监管体系的构造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分析
按照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影响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三种模式(如表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
(1)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网络银行。其主要特征是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双方主体。并且灵活性较弱,安全性较高。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金融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种模式的监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为主,其主体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内涵的风险较小。
(2)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余额宝。其主要特征是不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融通性,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金融的双方主体初步发生了变化。灵活性加强,存在有一定的风险,较之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模式,诈骗,违规,技术风险频现。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和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比如余额宝,就同时实现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和消费的功能,将传统的借记卡业务和基金投资业务合二而一。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控制。
(3)新型互联网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主要是众筹平台和P2P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传统金融所无法形成的效应。比如众筹平台,就是一种集合小规模资金进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将传统金融的主体扩张到两个自然人之间,大大强化了金融的灵活性,此时的金融主体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大中型金融机构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普通的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金融双方。灵活性极强,但是风险也进一步增加。E租宝、中信公司、美微传媒等欺诈事件频传,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监管总是存在滞后的,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变局。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主体的繁多和复杂,难以完成风险控制。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对此我们进行如下的分类讨论。
(1)法律和制度风险,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以证券法,合同法等作为监管的基础的。但是作为对整个金融市场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其针对性就存在问题。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造成P2P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文件界定p2p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我国的P2P借贷很容易在监管不完善的层面上出现违规行为,甚至触及刑事犯罪,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经济类犯罪的规定,P2P的职业放贷人功能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贷款证券化很有违反证券法不得违规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P2P平台的分散性和隐秘性使得洗钱犯罪在P2P平台上频繁发生,由于目前反洗钱机构对P2P平台不进行监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给不同的出借人,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2)技术安全风险,在技术的开发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设计构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问题,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漏洞。极易出现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一旦客户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仅仅会对顾客造成骚扰信息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对金融机构的诈骗问题。云计算平台承载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和用户信息,但就平台本身而言,其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一旦攻击成功,将造成重大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计算和数据归属地分布的广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确定性也会直接导致诸多不良信息源难以分辨。一般来说对于金融体系的宏观整合将会造成微观层面监管的不力。
(3)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这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满足投资人体现需求的风险,该种风险存在有两种产生机制,其一就是庞氏骗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肠问题。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后投入的资金作为先期投入资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总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都无法应对大量的提现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资金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上去,一旦投资失败,最终也将无法面对投资者的提现需求。信用风险是与流动性风险相伴生的,借款方的违约将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务业在一个产业结构科学的国家经济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新形态,也是现代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对于其存在的固有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表2示,笔者总结了近年来的几起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从上表可见,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5万到430亿元,短短三年时间,涉案金额扩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发现,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额飞速扩大,据统计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件高达929件,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不足
1.立法滞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据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准入,监管,处罚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主要散见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广义法律规范上,互联网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征信,担保功能则受到《担保法》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利率问题,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这样分散的立法体系,无疑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和法律的整体协调都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采取行业公约的形式来进行限制,比如P2P行业出台了有关P2P的行业公约,但是这种公约的约束力仅仅相当于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2.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形态不清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细则,各省级机关负责辖区内协调,工业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活动监管,公安部负责对犯罪问题进行监管,处罚其中违反安全监管的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监管主体间的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但其配合机制、领导与报告关系却没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仅靠各部门在各自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报告关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同时,本身可能会陷入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中,部门间的沟通效果难以预计。同时,该监管机制的设立,在层级的设计上存在问题,中央各个机构的相互协同存在问题,同时地方各级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服从国务院部门的领导,容易产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对于投资人而言,政府机构的保护并不直接,而只是间接限制和控制了风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规则管理过于严格,阻碍市场活力
在《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单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单一法人在不同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最大借款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借款设置最高限额这一做法属于是一种规则导向的监管体制,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这种规则导向的行为存在两种特征,第一是全面性,这种金融监管的控制,将会对整个体制中的大部分业务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两种问题,首先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体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将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诞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对于数额的限制会使得管理体制的僵化,对于金融而言,供给和需求本就会确定某项目的筹资数额,市场对于筹资情况的反映才是最真实的,如果控制资金额度,不仅造成市场机制扭曲,更无法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动态问题。
4.未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办法》是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确定的方向却存在问题,在该文件中,最首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P2P借贷平台的性质--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由此展开的一些办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台成为资金池、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而言,最终必然还是会出现一个真正的网络资金平台,如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将P2P平台限定为信息平台,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其次,《办法》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力地回应了互联网金融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但是,不得不指出,这种金融监管的形式和传统的金融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区别。不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制定监管政策,形成监管体系,不仅无法对症下药,解决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问题,更加麻烦的是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遏制。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处。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们上文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状,我们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图一所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需要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强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商法体系当中,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应当适时充实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立法应当先行。完善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作,还可以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统一监管模式。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阶的部门法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灵活,跨界。不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都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像证券法那样的法律,才能够覆盖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设计。也就是政府监管角度,行业自律协会角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三个方向。
首先是政府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类似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体系,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然后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筹相关事宜。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而言,可以设立一个国务院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公室作为统筹管理的部门,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业与信息化部纳入其统筹之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统筹监管。另外省级监管部门以只对中央机构负责,防止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出现。
行业自律协会与政府监管相比,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形式,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作用效果更显著。事实上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严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着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的自律监管应该在这样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所有从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人,另外应该要求各机构向行业自律协会披露其财务信息,这样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能够完善对于行业成员的监管,最后还应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大数据的充分应用打下基础。
最后,投资者的保护应该更加直接化,可以考虑建立直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直接保护,也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
3.原则性监管为主,市场动态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是以规则监管为主,而规则监管过于僵化,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当下情况,笔者认为,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规则监管作为主导,而应该使用原则监管,扩大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但是也存在监管人员任意解释监管细则从而出现监管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建立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登记注册,审查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质,建立完善的责任人系统,强化行业准入规则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审核。另外应该完善资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最后应该进行动态定期审查,完善市场退出的格局。对于市场的动态性自主性,充分发挥。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big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数据”,它将不仅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还将包括非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交互数据。这一变化给互联网金融双边市场的资源“自”配置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对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将会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大数据给监管带来的变化还将包括以下两点。首先,监管从精确数据走向趋势分析。在非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处理一般关注的是精确性,而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海量数据的获取、计算都变得更加便捷,且数据量将非常大,所以关注的对象将不再是细微差别,而将会是海量数据体现出的趋势,抽样的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整体数据的分析,将会有效的完成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监控,完成数据流加现金流双流的同时控制。
其次,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双方均可以达到较好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作用,大数据对于顾客的征信,将直接预测投资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可能,比如,根据投资者在其他消费购买高三学生的复习资料,可以预期出该投资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学的学费。或者通过对该消费者的微博信息的统计,分析出该消费者是否具有旅游倾向等。这种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帮助平台分析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可能性,从而规避风险,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O管,也可以应用大数据统计出其投资,放贷习惯,甚至是其法人主体的消费投资特征,预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种类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格局,对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对互联网特征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完善立法,重视监管格局的建立,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动态而持久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以期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李有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D].浙江:浙江大学,2014.
[2]方文杰.基于大数据技术下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5.
[3]刘志阳.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15.
[4]彭景.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特征、成因及监管[D].四川:西华大学经济学院,2016.
[5]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7.
[6]唐零.基于金S中介理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5.??
[7]陶志刚.大数据时代的P2P的网贷风险管理研究-以A公司为例[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5.
[8]胡剑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92-96.
[9]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J].经济学家,62-67.
[10]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3-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冲击,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发展历程及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历程
互联网金融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资金融通或者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包括P2P、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网上金融和金融信息化等。1995 年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创立,互联网金融开始了蓬勃的发展,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1995-2003 年,出现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等形式的网上金融,在第一轮发展浪潮中,招商银行在1997年建成了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 从21 世纪10 年代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波发展浪潮。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而传统互联网企业更是发挥技术、商务等先天优势开始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便捷性。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征就是便捷性。客户不用亲自到营业网点去办理业务,仅仅依靠一部智能手机或电脑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轻松地完成资金的划转和信贷,使客户获得了极大的便利。
2、缓解金融排斥。当前经营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普遍针对那些中高端收入群体或大型企业,众多低收入群体或者是小型企业通常难以享受到该种金融服务,显现出明显的金融排斥特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有效地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排斥得以缓解。
3、信息相对对称。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下,金融机构获得投资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收益与成本不匹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且快速地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同时减少了信息成本。
4、去中介化。在传统融资模式下,资金供给方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方无法及时得到资金支持,导致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匹配的情况经常出现。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模式使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轻松完成信息的筛选、匹配、定价和交易,而不再依赖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去中介化作用十分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中介作用的替代。互联网金融可以起到金融中介的作用,是银行等金融中介的有效替代。而这种替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减少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一,交易双方可以在网络平台上相互了解个人资金、信用状况等信息,减少了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消耗;第二,通过搜索引擎交易双方可以在大量信息中找到自己所需的信息;最后,网上交易留下的大量交易信息与交易痕迹相当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中的抵押和担保,有助于降低资金融通双方的道德风险。
2、降低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中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是采取虚拟运作的方式,它不需要实体网点的支撑,依靠网络终端设备与网络就可以实现资金的划转、借贷等,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的降低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从长期上看,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替代是漫长而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小微信贷和中间业务这三大领域:
1、支付。支付是商业银行最基础的业务,存、贷、汇等业务都是从支付业务衍生而来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从支付业务发端,并对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的地位产生了威胁,使商业银行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组织扮演了类似于传统商业银行的角色。在我国第三方支付组织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首,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组织接替商业银行承担网上支付业务,这是其对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产生影响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组织凭借其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强大优势,对银行形成倒逼之势,以获得更低的支付手续费。
2、小微信贷。小微信贷业务是以支付业务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又一影响。阿里小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小微信贷的典型代表。其成立于2010 年,主要服务对象是淘宝店家等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截止到2013 年5 月20 日, 阿里小贷服务小微企业25 万家,在2013 年一季度就发放了120 亿的贷款。阿里小贷的信用贷款额度为5 万至100 万元,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六,这远高于我国传统银行业的利率水平。
小微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重点发展的业务。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缩小大型企业的存贷利差,而小微信贷的高收益特点将使其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争夺的对象。互联网科技企业有着强大的平台优势和技术优势,他们的进入必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小微信贷领域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中间业务。余额宝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基金代销业务的争夺。基金代销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间业务是银行获取利润的重要渠道,已成为除存款、贷款业务之外的第三项业务,因为它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却能带来大量的手续费收入。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优势在于网点分布广、信用度高。然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平台优势,逐渐开展了充话费、代交水电费等中间业务,一步步地挤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渠道。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商业银行系统是一场革命,也是挑战和机遇,商业银行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应对,一方面适应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格局带来的冲击,一方面进行深度整合,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拓宽业务渠道,提升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人才,获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银行业
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含义及特征
1.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扩大金融行业的经营范围,使其更加纵深地进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当中,使金融成为人们生活中可见的一种行为方式,再也不是金融行业专业人士才能够涉及的领域。
1.2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表现形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目前最常应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使用相关的APP如支付宝、快捷支付等进行资金的流通和资金积累等,还包括了各种网上交易,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筹资等。
1.3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金融本身的特征,还拥有互联网赋予的特征,这其中包括了货币虚拟性以及金融业务范围不受时空限制等特征。现实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转换使得互联网金融可以更自由地进行各种金融业务,并且免去了许多关于货币存储和兑换的繁琐问题;而互联网本身具备的跨时空特征则使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满足人们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金融业务(如购买、存储、参与融资等)。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和个性化,是这一模式迅速发展的主要特征。
2.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
2.1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影响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商业交流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换是互联网金融的最初模式,实际上就是网络购买。然而,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不仅可以实现购买,还可以实现投资、融资、信贷等多种金融业务,这是互联网金融凭借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对收集的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客户快速变化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所达成的金融发展结果,而这个发展结果还在不断深化。例如,微信起初作为单纯的社交工具,目前已经发展出了“微信红包”、“微信支付”、“转账刷卡”、“手机充值”、“生活缴费”、“理财通”等各种金融业务,这是对微信用户进行大数据分析的金融服务可行性分析,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的金融模式发展,这些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在逐渐满足用户的需要,也在不断使用户体会到微信APP的便捷性。按照客户的需要去进行经营和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影响着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理念,重视客户需要,从客户需要的角度去发展银行能够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种类,成为目前大多数实体银行都在践行的经营模式,客户经理成为银行业中最重要的一类职位,就是传统银行经营理念变化的表现之一。
2.2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变化影响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方法
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其发展脉络在不断发生变化,最传统的网上支付满足人们不受时空限制进行购买的需求,而现在流行的“余额宝”、“理财通”等网上金融业务,这满足了人们进行小额理财的需要。这些变化给传统银行业的金融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危机,据支付宝客户端的统计,支付宝使用者每年存在支付宝里用于网络消费的额度已经超过了普通银行客户的货期存款额度,而余额宝的存储额度也向普通银行的短期定期存款额度发起了攻击。传统银行如果仍旧遵循着古老的经营方法,只重视客户的存款额度,而不对客户的资金花销需要以及可用于理财的资金开展便利性的理财服务,那么,银行的金融业务发展就会受到巨大的打击。因此,改变传统银行经营的方法,是银行受互联网经营模式变化影响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招商银行作为较为成功的商业银行,不仅重视大客户的存储量,也推行了小额度定期存款业务,将客户的银行卡与小额定存业务直接挂钩,请客户选择每月的存款额度并能够进行自由调整,也可以隔月并存,这是传统银行经营方法革新的典范。
2.3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反馈影响传统银行体制建设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金融业务反馈方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以及某个金融业务的受欢迎程度、资金运营的收益来判断金融业务本身的问题;客服人员从客户反馈中收集到的信息,能够直接反映出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客户信誉度评级来调节客户与商家之间的矛盾等。例如,淘宝通过支付宝平台对符合某一信誉等级的消费者进行退货款垫付的服务,就是在互联网金融反馈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客户保护式的金融服务。金融反馈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业务的影响已经逐渐被传统银行所认识到,银行为大众提供金融服务,在帮助大众进行理财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融资以及其他资金运营业务,因此,客户对于银行金融业务的反馈以及通过业务判定客户的信誉度,已经成为目前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必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拉近银行与大众之间的距离,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从银行体制入手进行根本的改革,包括银行业务办理的从业要求、客户信息搜集的标准、银行工作人员晋升标准等。传统银行体制建设受到互联网金融模式反馈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定局。
3.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银行业的发展道路
3.1 制定更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的经营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传统银行在经营理念上的改革必然导致经营模式的变化,不断积累社会闲散资金用以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或者以收放贷款的形式使资金增值已经不能被作为主要别的经营模式。以符合客户需要为主要经营理念的金融业务,其经营模式要从吸纳资金转移到指导大众科学地应用资金,能够主动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业务或者通过银行进行金融交易方面。因此,传统银行业高管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全面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不断质疑审视银行的现有业务,突破思维定式,深度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以市场为导向,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业务水平,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转变为新的发展动力。
3.2 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经营方法改革
传统的银行应加快转变服务意识,将用户细分,设计贴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使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各类金融产品,从而最大化用户体验。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深度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拓展服务渠道。除了借鉴互联网的经营方法之外,传统银行应该重视自身的优势,从发挥优势方面进行经营方法改革。传统银行业具有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等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电商平台十分有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利用专业的金融人才以及业务优势,进行以旋转为主的经营,以吸引新客户关注银行的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与银行实体金融业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以求同和体现银行的稳定性和保密性为重点,采用客户忠诚度管理的经营方法,增强与已有客户间的业务往来,避免老客户的流失。
3.3 进行银行内部的体制创新
我国传统银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开始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改革,电子银行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传统银行管理体质革新后,独立出的电子银行发展部门的工作结果之一。然而,目前电子银行所采用的计算机技术较为单一,同时电子银行的技术平台等推广受众面积过于狭窄,难以有效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传统银行在客户反馈和客户信息管理方面的能力,传统银行还应该继续进行银行内部的体制创新。其中包括:学习和了解金融平台相关知识和高新技术;对产品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创新;确保自身业务和提供的服务能全面吻合互联网体制形式;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相关数据集信息,以满足客户的现有要求、潜在要求以及未来要求,促进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不断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使传统银行在经营理念、经营方法和体制建制方面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代表着传统银行未来的发展方面。经营模式和经营方法和内部的体制创新,是传统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下必经的发展道路。相信随着传统银行的不断努力改革,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必将形成科学的、有利的结合,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凯悦.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研究[J].河北金融,2014(06):115-116.
[2]袁晓敏.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5(01):125-126.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冲击,突出表现为: 金融创新快,交易成本低,金融脱媒.这会改变金融市场结构,影响经济主体的金融行为,导致货币政策路径发生改变,削弱货币政策有效性.因此,我们重点从互联网金融对货币需求、货币供给以及货币政策效率三个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机理.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金融创新,会改变传统的货币需求动机,影响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金融产品及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在提高金融产品流动性、盈利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对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产生了影响.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包括交易性货币需求、投机性货币需求和预防性投机需求三种,其中: 交易性货币需求和预防性投机需求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通常比较稳定,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 投机性货币需求与利率呈现负相关关系,通常容易受到市场利率、投资预期、机会成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的收益得到提高,交易便利性得到改善,交易效率也大幅提高,这会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改变公众的货币需求结构,例如刺激部分的预防性货币需求向投机性货币需求转变.
第二,互联网金融引发的产品同质化,会加快金融产品间的转换,影响社会的货币流通速度.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金融创新产生的很多金融产品都具有较强的货币流动性.根据费雪方程,货币流通速度与价格、商品交易量呈正相关关系,而与货币数量呈负相关关系,也即在社会总商品名义价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货币需求的减少会导致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印证了互联网金融会减少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加快全社会的货币流通速度.例如: 网上支付、基于电商平台的中小额支付等金融创新,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加快了货币流通;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使支付方式更趋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公众货币需求的作用.
第三,互联网金融导致的货币层次模糊化,会提高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信贷、保险、股权、债券之间的相互转化越来越便利,传统意义的货币层次区分越来越模糊,直接导致 M1 比 M0 更加活跃,支票比现金的周转还要快捷.因此,互联网虚拟货币、比特币等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会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明显的替代,表现在货币创造机制上,即为通货存款比率下降,货币乘数上升,货币供应量增加.例如: 近年来存款类机构和非存款类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趋于模糊化,非存款类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加强,金融脱媒现象更加严重,商业银行存款尤其是中小客户存款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对货币政策实施构成了不小冲击.
第四,互联网金融增强了货币供给的内生性,会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模式受到冲击,带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复杂化.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基础货币、M1 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从而影响货币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货币政策传导的传统观点,银行信贷在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是,金融创新催生了很多新型金融工具,对传统的银行信贷工具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替代,导致货币政策的银行信贷渠道传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但也说明未来的货币政策制定应考虑互联网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互联网金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会影响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创新,加快了金融转型,加速了利率市场步伐,以及促进了金融业的融合,从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两个维度对货币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要求货币当局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更多地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因素及潜在影响.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既提高了货币供给,也降低了货币需求,尤其是未来虚拟货币的发展更可能对传统的货币政策框架产生不小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影响的现实挑战
互联网金融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定位不清晰,第三方存款制度缺失,内控制度不健全.而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又主要表现在第三方支付和 P2P 网络借贷这两种模式上,并且对传统货币政策乃至金融业都形成了现实挑战.
第一,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管理产生了重大冲击,从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产生了影响.例如: 很多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已经绕道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介入了信贷、支付结算等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领域,加速了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不仅如此,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放开及民营银行牌照的放开,未来很多民营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会陆续进入金融业,通过获取民营银行牌照、开设网络银行等形式开展金融业务及创新,未来激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争将成为一种常态,货币政策的传导和金融业的发展必须考虑到这种发展现状及趋势.
第二,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货币政策调控必须考虑这种金融业态的转型和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是系统、全方位、多层次的,传统意义上关于银行、证券、保险等的经营分类和分业监管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和普及下,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以及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也是为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业深度融合的基本趋势,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实体经营模式形成一定冲击,而网络金融平台则将成为未来金融机构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
第三,互联网金融将加强金融产业的专业分工,有可能催生新型的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内部的专业分工更加明确和细致,针对或关注某一细分金融市场、某一具体地域以及某一特定客户群的产业内部分工越来越多,与此相对应的专业金融机构和专门业务模式也越来越多.这些新型的经营业态极大地推动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整合,如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可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创业提供贷款,而这些领域正是传统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不足,更好地促进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因此,未来货币政策的结构调节功能,可以发挥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传导路径的作用.
第四,互联网金融会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传统的货币政策环境趋向复杂化.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特征主要还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监管则以"一行三会"为主,具有明显的条块化特征,这是由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决定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必会对现有的各方利益格局造成影响,使利益各方之间的博弈加剧和复杂化.因此,在当前这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是摆在政
策当局面前的重要问题.人民银行的职能涵盖了维护金融稳定,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当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亟需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 第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会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造成实施货币政策的环境存在不确定性.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产品及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在支持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独特的风险特征亦不容小觑.例如: 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的界限相对比较模糊,这就导致政策当局在实施金融监管时,很难确定合适的介入时点、介入方式和监管措施,尤其是在对移动支付和 P2P 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监管时面临的困难更多.不仅如此,监管当局在制定和推行监管措施时都会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例如: 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就第三方支付监管向业内征求意见时,就一度因具体的监管措施而引起不小的风波,加大了推出具体措施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完善货币政策的对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审视和研究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应量层次和界限趋于模糊,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测算越来越困难,未来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将由货币供应量向其他更合理的指标转变.例如,互联网金融创造了许多具有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金融工具实际上已经对传统的货币供应量 M2 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性替代.因此,未来在广义流动性的范畴框架内有必要考虑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深度推进,未来可以考虑寻求更合适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如利率、通货膨胀利率等.
第二,进一步审视和转变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拉长信用链条和证券化对信用创造形成了极大的乘数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调控能力,对传统意义的货币政策调控构成了挑战.例如: 在互联网金融催生的这些新型信用创造机制下,存款准备金手段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效应受到一定减弱,扩大了实际的货币乘数; 信贷额度控制因主要作用于传统的银行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信用创造机制的影响也受到一定减弱; 更有甚者,互联网金融体系下的这种信用创造机制与传统信用创造机制的结构性差异,还可能刺激银行存款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体系,加剧金融脱媒现象.正因如此,未来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将会由目前的数量调控向价格调控转变,例如利率等.
第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货币政策参照指标.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很多新业态和传统的金融发展存在不少差异,也表现出很多的异质性特征,可以作为反映信用创造特征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重要参考指标.例如: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创造整体上是受到传统信贷体系的成本和收益指标制约的,对该体系下的信用创造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自然有助于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更好地对资金的供给和需求进行反映,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参照.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政策调控应特别强调公众预期的引导,着力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借助金融主体的行为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市场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或者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就是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这样定义: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工信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关键词: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客户细分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移动互联技术不断创新,在不同行业和领域都出现了突破性的应用与发展。近一年来关注度较高的就是移动互联技术在金融领域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应用,催生了多种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融通、支付结算、货币发行等。以银行、电商、互联网企业等为发起主体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方兴未艾,掀起了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潮流。
然而,在轰轰烈烈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浪潮中,精准的目标客户定位是不可或缺的。作为服务业的典型代表,传统金融业务已经经历了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的定位变迁,以客户为中心也早已成为线下金融领域竞争的核心要义。当传统金融业务转而通过互联网介质谋求发展,不同名称、各具代表性的创新性互联网产品不断出现,并由最初的“新”逐渐转为“乱”,究其根源,未能准确定位发展中心、一味追求快速出新是造成混乱局面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热度高涨之际,思考其定位与发展问题,未尝不是“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捷径。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只是介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无需白手起家、从头做起,而应充分参考与借鉴传统金融业历经上百年发展所积累的经验。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传统金融业务的发展重心经历了从“产品”到“客户”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则应在此基础上谋求创新发展,进一步践行“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互联网这一现代化高科技介质,更好地为客户提品与服务。“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与服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需要依托对客户需求的全面收集与深入挖掘,形成精准的、基于需求的客户细分,从而为产品的研发与设计、服务的配套与跟进等提供可靠依据,进而成为吸引客户的有效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率先精准定位细分客户,将赢得指向明确的发展先机。
在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发展态势下,涉足其中的各类客户也处于不断摸索与适应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与方式,一些企业已经通过对细分客户和细分市场的分析与挖掘,不断拓展市场份额,形成了较为明显的核心竞争力。
一、相关研究综述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兴盛与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领域,都已经展开了面向客户的研究与分析,以支撑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探讨与研究。
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已经出现了较为典型的围绕客户要素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围绕客户使用互联网金融渠道及产品时的行为意图(Laran和Lin,2005)、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渠道的接受度及影响因素(Barati和Mohammadi,2009)、客户接受度技术检测模型(Viehland,2007)、客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时的体验(Valcourt、Robert和Beaulieu,2005)等方面展开。多数此类研究都支持了互联网金融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创新性意义(Riivari,2005),且应从客户需求的视角人手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与提升的观点。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跨越式发展,学者们也分别基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客户要素展开研究。巴曙松等从客户细分的视角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与营销等环节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互动与融合的精准客户匹配的思路。吴晓灵提出以客户细分视角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思路,认为在与传统金融业务竞争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单笔金额小、整体数量多等特点,应从较为熟悉的客户群体人手,定位熟悉的细分客户市场,从而增强竞争力。刘峰等将客户行为分析融入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中,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客户行为及其特征进行分析,进而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商业银行发展的对策。来继泽在其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中引入了客户数据挖掘的理念,运用对通过互联网积累的大量客户数据进行分析、获得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与偏好的思路,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类似的研究揭示并引领了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化、精细化与体系化的研究趋势,也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上的借鉴。
二、基于需求的客户细分基本思路
随着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推广与普及,数据挖掘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的管理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与生俱来的数据优势,具有支持数据挖掘技术的良好应用基础。同时,因互联网金融的介质独特,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主要侧重于信用风险评价等方面,在客户细分方面的应用探索还比较少。
基于需求的客户细分(如图1所示),是围绕互联网金融客户在不同层面上(如产品、营销、流程、渠道、售后、结算、金融与非金融等方面的需求)的诉求而展开的深入分析、分类与挖掘,基于需求的异同界定不同客群的边界,针对不同客户群的无差异化需求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旨在通过指向精准的产品与服务实现不同客户全方位需求的满足,实现对客户的吸引、粘合与持续性保留;同时,结合盈利性分析,定位能够带来更多价值的目标客户群,围绕这些客户群的实际需求研发、配套对应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客户细分与需求挖掘的交互提升,从而实现价值最大化。
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离不开一定规模的数据基础,基于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客户细分所需的数据一方面来自于线上交易数据、线上行为数据的收集,日常数据的充分积累能够为数据挖掘提供良好的支持,此类数据主要来源于存量客户的日常交易行为,对存量客户的细分与差异化维护能够提供很好的支持。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不会仅仅停留在存量客户的维护上,更多的还是要不断拓展客户、吸引新的客户。因此,产品与服务的研发设计还需定位于大量潜在客户。日常线上交易所积累的存量客户数据就难以满足需要,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问卷调查等形式获得数据挖掘所需的数据。此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数据购买等形式获得所需数据。后面两种数据来源往往指向性较为明确,对数据挖掘结果的精准性大有裨益。
基于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客户细分主要可以从两个思路入手,即强制性细分和探索性细分。通过这两个思路的分析与研究,在得到不同的客户细分维度体系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不同细分维度下客户的属性特征和需求特征集合。基于需求的探索性客户细分方法与强制性客户细分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在收集客户需求时,细分维度是不确定的,是面向样本客户收集需求后再分析其属性特征;而强制性客户细分方法中,在收集客户需求时,细分维度是已经确定的,是面向特定属性的客户收集需求。在实际业务应用中,需要两种方式配合,建立较为全面的、体系化的客户细分体系。客户细分体系可以直接作为业务部门制定客户差异化维护策略的依据,如业务部门可结合整体发展战略,锁定特定细分客户群体,并结合该群体客户的需求特征进行产品的研发与设计以及服务方案的制定等。
三、基于需求的强制性客户细分
基于需求的强制性客户细分的主要思路(如图2所示),即通过对典型客户维度指标进行收集、归类及汇总,选取标志性区分维度(如客户个人属性、行业属性、经营与财务属性、金融消费属性等)作为分析基础,同时对目标客户在产品、营销、流程、渠道、售后、结算、金融与非金融等方面的需求进行定位与收集。通过对同一区分维度下的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进行比较,找出需求差异化较为明显的区分维度,并作为典型单一维度抽取出来。
例如,通过对处于不同区域的客户在上述诸方面的需求进行收集、汇总与比较,若发现处于不同区域的客户在产品、营销、结算等一项或几项需求方面的差异化明显,那么区域维度就可以作为典型的单一维度被抽取出来;反之,若不同区域客户在任何需求方面均无明显差异化,说明区域维度并非典型细分维度,可不予抽取。
在实际业务应用中,不会仅仅用单一维度指标对客户进行细分,往往会采用多维度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片、划块,甚至更复杂维度的切分。因此,在单一维度需求分析的同时,还需要进行交叉维度的需求分析。结合具体业务需要选取要进行交叉的维度,通过对可行交叉维度进行需求差异化分析测试,找到具有明显需求差异化的交叉维度,并作为典型交叉维度抽取出来。通过将抽取出的典型单一维度与典型交叉维度整理汇总,同时对上述维度划分下客户的需求差异进行分析与记录,形成强制性客户细分体系,并通过建立常态化体系优化机制,对强制性客户细分维度体系不断进行完善。
具体业务实践中,客户细分维度是多种多样的,且在不断变化中。由于篇幅限制,本文选取典型资产类客户细分维度为例,对强制性客户细分的思路进行分析。
在实际差异化比较过程中,分布趋势是分析的主要侧重点,如图3所示。两个区域的客户对还款方式的需求除在随借随还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外,在其他方式上的需求分布基本类似,则区域因素在分析产品的还款方式因素时为非典型维度。但因两区域客户在随借随还方式上存在非常明显的需求差异,则应将区域维度作为分析随借随还方式时的典型维度,在实际业务分析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存在此类单一指向维度,也应将其纳入强制性客户细分维度体系中,此类维度往往对客户细分及其应用更具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所选择的城市类型会更为复杂,但分析方式和结果类似。通过研究发现,区域、行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持有产品等因素在基于需求的强制性客户细分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典型性;在区域与行业、行业、资产规模与持有产品等交叉维度方面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典型性。
然而,一经建立的强制性客户细分维度体系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客户的消费习惯等行为要素是不断变化的,随时间等外部条件的变化,原本不是典型细分标准的维度,也可能会变成典型维度;原本属于典型细分标准的维度,也可能会变成非典型维度,这也说明客户细分工作需要不断地优化与调整,通常调整周期为6-12个月。
四、基于需求的探索性客户细分
基于需求的探索性客户细分的主要思路是首先选取一定的样本客户,样本客户不应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属性特征,而需能够代表客户全体(如图4所示)。通过问卷等形式收集客户在产品、营销、流程、渠道、售后、结算、金融与非金融等方面的需求,同时在问卷中通过客户属性问题的设置实现对客户属性的多方面描述。基于样本客户在上述需求方面的偏好进行聚类分析,获得具有相似需求特征的多个客户群体,在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特征进行分析与总结的同时,分析不同客户群体在客户属性特征方面的共性特征,并结合属性特征与需求特征对不同客户群体进行界定,从而构建探索性客户细分体系。而探索性客户细分体系也会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与完善。
本研究以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依托,抽取800名目标客户,以互联网金融客户对资产类业务的相关需求为例,对互联网金融客户细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通过聚类分析的相关指标发现,样本客户可以被分为五类,结合其属性特征及需求特征将其分别命名为:结算型客户、基础型客户、发展型客户、竞争型客户和综合型客户。
通过分析,各类客户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就是基础型客户(322人,占比40.25%),其次是发展型客户(254人,占比31.75%),综合型客户(103人,占比12.88%)、竞争型客户(68人,占比8.50%)和结算型客户(53人,占比6.63%)。
通过对五类客户在贷款需求、产品定价需求、产品额度需求、产品还款方式需求、产品期限需求、渠道需求、结算需求和综合需求这八个方面特征的分析(如图5所示),可以看出:①结算型客户的贷款需求较弱,因此其在产品额度、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敏感性不高,但其结算需求非常强,因此其在渠道方面的需求也偏强,但其综合需求较弱;②基础型客户具有很强的贷款需求,对产品定价和产品期限敏感性较强,但对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不高,同时,此类客户的结算需求很低,综合需求也较低;③发展型客户整体需求较为均衡,具有一定的贷款需求和结算需求,在产品具体要素需求和渠道需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敏感性,综合需求较前两类客户有所增加;④竞争型客户具有明显的贷款需求和结算需求,但与发展型客户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产品定价敏感性不高、对产品期限要求较短,同时还具有明显的综合需求,属于典型的优质客户;⑤综合型客户具有中等偏低的贷款需求和中等偏高的结算需求,对产品额度和还款方式要求较高,对产品定价和期限的要求较低,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需求。
上述客户的需求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属性特征相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偏好多数可以通过对其属性特征的分析来解释。在对五类客户需求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五类客户在成立年限、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风险水平、互联网金融习惯五个方面的属性特征进行定位与分析,分析结果显示:①结算型客户成立年限一般在三年以上,资产规模、年销售额较低,风险水平也较低,此类客户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方式;②基础型客户成立年限相对较短,一般在三年左右,资产规模中等偏低,年销售额处于中等水平,但此类客户的风险水平较高,少量此类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方式有所涉足;③发展型客户的成立年限一般是三到五年,资产规模、年销售和风险水平均处于中等偏高水平,此类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方式有一定的接触;④竞争型客户的成立年限一般也都在三年以上,资产规模居中,却具有较高的年销售额和相对较低的风险水平,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方式的接触程度在五类客户中居于首位;⑤综合型客户成立年限较久,一般在七年以上,经营相对稳定,具有相当的资产规模和年销售额,风险水平较低,对互联网金融方式也具有相对较高的接受度。
五、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在五类客户中,竞争型客户具有明显的贷款和结算需求、对利率敏感性不高、风险水平适中,属于典型的优质客户;且其对互联网金融接受度较高,占客户构成比例却又较低,因此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属于互联网金融应积极拓展的战略性客户类型。
其次,应重点发展综合型客户,此类客户经营年限长、整体风险低、持有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有利于结算与理财业务的拓展。同时,此类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也有较高的接受度,在总体客户构成中占比也相对较低,适合加以拓展。
锁定具体细分客户群体后,应结合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特征进行差异化维护策略的制定,如产品方案的研发设计、渠道方案的拓展设计、营销策略的匹配设计、增值服务的提升设计、投资理财等金融与非金融服务配套设计等,生成指向明确的业务提升方案,形成以客户为中心、对客户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核心竞争优势。
关键词:金融信息 通信网络 信息资源 管理 应用 研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全球化和多元化的世界已经形成。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金融信息管理与现代计算机技术的融合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论证会强调了金融信息化在金融业未来发展中重要作用,她说:“我们必须在5年内打好制度、科技和人才的基础。金融信息化攻关项目的最大受益者是金融系统,信息化将带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全面塑造新世纪的新金融。”
1 金融信息化概述
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我国的金融电子化建设经历了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大约70年代末到80年代,银行的储蓄、对公等业务以计算机处理代替手工操作;第二阶段,大约从80年代到90年代中,逐步完成银行业务的联网处理;第三阶段,大约从9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实现全国范围的银行计算机处理联网,互联互通,支付清算和业务管理、办公逐步实现计算机处理;第四阶段,从现在开始,完成业务的集中处理,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环境,加快金融创新,逐步开拓网上金融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人类走进21世纪时,步入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发展机遇面前,我国金融业也同时面临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广阔的市场和来自发达国家同行业更严竣的竞争压力。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金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中至关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环。金融信息化既是金融业本身为提高其竞争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悦务、海关、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金融信息化不仅实现了业务处理自动化和办公自动化、经营网络化,更进一步为监管电子化、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金融服务创新、制度创新坚实的技术基础。
2 我国金融信息化创新作用
金融信息化和创新离不开互联网,任何依托互联网而存在和发展的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其实,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都是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业之间的一种跨界的深入融合,这种深入融合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自身的运营模式去拓宽金融服务的内涵,创新金融服务的方式。
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主要有“广、高、明”三个特征:
第一个是“广”。传统金融服务受制于银行网点的服务半径,服务范围是有限的,服务对象也是有限的。但互联网金融下,通过互联网的触角,摆脱地域的限制,能够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每一个互联网所覆盖到的地区,使得更多的大众群体能够共享金融服务。
第二个是“高”,是指效率的提高。以信贷为例,传统信贷服务需要经过人工实地调研、形成审批材料、按照“支-分-总”层层审批的多环节处理,不仅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在效率上也经常不能满足急迫客户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大平台的运算,能够批量化、快速进行业务处理,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个是“明”。借助互联网技术对客户行为数据的搜集和分析,能够有效消除金融服务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让金融服务的过程更透明、更对等,这也符合互联网开放、平等的特征。
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银行传统业务领域看,主要有网上支付、网络信贷与网络理财三个部分。未来,随着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更多的业务模式。
3 金融信息化的三大特征
第一个是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不同于传统银行。如果说传统银行的核心资源是物理网点,那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资源在于平台节点,也就是它所拥有的边的数量以及每个边的规模。双边平台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它所拥有的一个边规模越大,平台对另外一个边的吸引力就越强。比如,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开发的余额宝,实际上就是充分利用了支付宝背后8亿账户这么一个强大的边。最近浦发银行与腾讯的合作,实际上也体现了交叉网络效应。因此,如何发展新的边,也就是所谓的增值服务,以及如何增加每个边的规模,就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价值创新的重点。
第二个特征,创新风险和创新成本降低了,创新效率就大大提高。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很容易基于每个边的用户大数据分析,来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交易风险,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比如,阿里巴巴根据B2B用户的历史数据进行风险甄别,为商户提供小额贷款。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品类拓展和业态扩张,都是轻而易举的。
第三个特征,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创新的特点。如果说传统银行主要是基于自身力量来开展封闭式的创新,那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在于整合价值网络上的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开放式创新。在这个创新生态系统当中,用户高度参与,创新者高度尊重用户的感受、体验和价值诉求。
4 金融信息化导致业务模式的变化
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演化规律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基于电商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而兴起的,一开始以自营业务为主,随着互联网公司用户基数的爆发式增长,互联网公司发现不但可以用很低的增量成本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还可以把这些用户的注意力转售给第三方。于是,平台开始走向开放,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成为“自营+平台”的业务模式,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说网络贷款公司,从事的是纯平台业务。由于平台服务以边对边的分散交易为主,质量风险与交易维护可能会降低平台的运行效率。但是,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多边平台化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趋势。
5 金融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金融信息化是一种产业变革,但我更倾向于把互联网金融放在更长的时间轴上去预测它的影响。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手段创新,其特征就是传统的金融服务网络化,比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支付等。第二个阶段是借助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服务模式的创新,去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深化,比如很多商业银行最近推出的微信银行。
而产业变革,其实是指第三阶段――互联网和金融的深度融合,而不再是形式的融合。我认为,能够称为产业变革,必然要符合这样一个特征,即这个变革能够为产业带来巨大的新增价值,互联网金融无疑具备这样的潜力。首先,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资源通过更低的中间成本得到更有效、更高效的配置,更广泛的客户可以便捷地体验金融服务。其次,传统金融业受限于服务成本高、信息不对称这两大障碍,无法进入大量的个人客户、小微企业的理财、融资等金融服务市场,互联网金融为我们进入这些新的蓝海市场提供了可能;同时,金融业本身具有虚拟化的特征,是适合互联网化的行业之一,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天然具备融合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秦英仁.协调:实现金融信息化的关键[N].金融时报.2004.
[2]范华章,范传新.对构建和谐基层央行的思索[N].金融时报,2005.
[3]李军.两岸探讨金融信息化热点[N].中国计算机报,2004.
[4]周彩南.对基层央行内部控制建设的探讨[N].金融时报,2008.
[5]范保庭.浅谈基层央行节约型机关建设[N].金融时报,2008.
[6]郑峰.基层央行在支农过程中的策略取向[N].金融时报,2009.
[7]唐世渭,童云海.我国金融信息化现状与十五期间发展策略研究[J].北京:中国金融电脑,2002.8.
[8]董丽英.从入世看我国金融信息化攻关建设[J].中国金融电脑2002.2.
[9]张立洲.论金融信息化对金融业的影响[J].北京:财经问题研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