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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原则;客户;雇主
1.引言
软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于是软件工程师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职业,这是因为软件工程师事实上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力量,既能以好的方式也能以坏的方式影响整个世界[1]。以是,培养软件工程师的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和必要的事。进而职业道德的培养将遵循国际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然而我们在学习职业道德的时候,不能死板的去对规范中的原则咬文嚼字的去理解,二十中工作中去理解他们,在做这些事时会对什么产生什么后果,这样才能准确的理解道德规范。而职业道德中的客户和雇主这一条是比较重要了,因为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客户或雇主的需求,才能做出让客户满意的软件。
2.软件职业道德规范理念
2.1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的由来
1993年5月,在IEE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的管理委员会正式建立起一个指导委员会,以对软件工程为职业并对其进行评估及计划等活动,在同一年,ACM(美国计算机协会)理事会也建立起一个软件工程的的委员会。第二年1月由上述两个协会联手建立起一个指导委员会,为软件工程制定合适统一的标准,作为软件工程师的教育和职业认证的基础。由两个协会联手结合的指导委员会通过对软件工程职业道德和实践的认识开发,并通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形成现如今的《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
2.2软件职业道德规范中客户和雇主的地位
软件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第一准则为公众利益,而客户和雇主是紧在其下的一条准则,在雇主和公众在利益不冲突的情况下,软件工程师应把客户和雇主的最高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且在接触到客户或雇主的机密文件时,这些机密只要没有和公众利益冲突,对这些信息必须要保密。
2.3客户和雇主原则的主要内容
客户和雇主原则下细分为九条小的准则,其大致内容如:工程师对于自身的水平和经验真实情况不得已任何的形式对客户和雇主进行隐瞒、不能使用非法的软件、只能在客户和雇主许可情况下才能使用可获和雇主的资产、在工作中要所接触到的机密文件只要不和公众利益冲突就必须保密、对于项目可能失败或费用过高等问题时要求及时告知客户和雇主等等。
3.软件工程师存在的违背“客户和雇主”行为
职业化对于软件工程师而言十分的重要。由于软件是一种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劳动产物,使得软件工程师要有严格自律,并且在面对客户是要善于沟通,全面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并给出意见和建议,增加对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培养。《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中认为软件工程师首要遵从的是“社会和公众”原则,在所开发出来的软件应给人类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或福利,对于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的软件不能够编写,如病毒等。其次便是在没有和公众利益冲突时软件工程师眼把客户和雇主的第一放在第一位。然而在生活中,有相当多的软件工程师的行为恰恰违反“客户和雇主”的原则。
3.1行为一:
交付的软件是半成品软件的完好程度是软件工程师工作完成的唯一标准,一个职业化的软件工程师是不会让自己交付上去的软件是不合格的。而有一些不道德的软甲工程师在软件制作的过程中,明知道软件上了缺陷却不去改正,马马虎虎的制作成半成品就上交软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软件工程师没有好好的去认真解读客户和雇主的需求,盲目的去编写代码,在开发结束时也没有去认真的做单元测试就交付上软件,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没有做好单元测试的结果会使软件存在大量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使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后期的修改中。
3.2行为二:
保密文件的信息泄漏软件工程师在开发软件过程中会接触到一些客户和雇主提供的机密文件,只要不违背公众利益和法律,一个职业化的软件开发人员会对这些文件进行保密。但有一些技术人员在接触到这些机密时没有好好保密,使得秘密的泄露,让客户和雇主造成重大损失。
3.3行为三:
没有正确的认识更新自身的能力软件工程师这个职业的知识更新变化非常的迅速,而一个职业化的软件工程师会在任何情况下去学习新的知识,并对自己经验或不足的地方诚实坦率的告知客户和雇主。然而目前存在很多工程师,他们新的技术不知所以就加以使用,使得后期软件出现问题不能解决造成重大损失。
4.基于目前软件工程师存在的问题案例进行分析
4.1案例引出
1983年3月,美国总统里根提出为保护本土利益,美国将启动SDI工程,这也是着名的“StarWars(星球大战)”计划。弹道飞弹防御系统:SDI中一个最主要的计划,通过计算敌方弹道飞弹的飞行轨迹来进行拦截防御,成功率不可低于99%。要求相关软件必须将传感器,武器,控制与通信元件等组合起来并协同工作以满足该系统的需要。预算高达1万多亿美元,相关主要决策者认为该项目的主要问题是时间,与金钱。而并不是项目的可行性。成立了一个由高薪聘用的软件工程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来指导,评估和策划SDI系统。[1]DavidParnas–专家组的成员,(倡导结构化编程的先驱,NorbertWiener奖的第一届得主。)在该项目的策划和开发过程中宣告辞职并声明:不可能开发出这种软件。DavidParnas的认为:
4.1.1不可能有详细的软件说明书;
4.1.2基本上不可能进行软件可行性测试;
4.1.3不具备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进行错误的修补或补丁的打入等软件升级条件;
4.1.4没有任何已知的经验或方法论能改变上述情况。因此结论是:SDI计划是不可能让人信任也是不可能成功的软件,应及时停止不要造成更多的浪费。SDI系统共进行过十几次的测试,只有寥寥3次成功的拦截的导弹,终于在20世纪90年代在耗费近千亿美元的SDI系统被迫中止。
4.2从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客户和雇主原则分析
在软件工程师道德规范的客户和雇主中原则分析已知,在客户和雇主不与公众的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软件工程师应把客户和雇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在明知道项目可能失败,或者费用过高时应及时的上报给客户和雇主。在上述的案例中DavidParnas把雇主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对项目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这个项目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能对软件进行可行性的测试、不可能有详细的软件说明书等。DavidParnas把他的分析上报并提出的终止SDI计划,避免在后面的不可能成功的软件开发中造成更大的损失。
结论
在上述中,我们知道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客户和雇主的重要性,歌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2]。一个不遵守客户和雇主的软件工程师会给客户和雇主带来极大的损失。但一个遵守客户和雇主的软件工程师可以给客户和雇主避免很多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红,孟宪青,齐晓峰.探析“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与责任”课程教学实践.计算机教育,2012(10):10-0093-04.
各县(市)房产局,各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健全业主自治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建设单位、20%以上业主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指定专人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业主(20%以上)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文件资料,并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费用。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筹备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过半数成员同意;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三)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表决及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四)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
(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业主大会自对以上事项表决通过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职责终止。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用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办法;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八)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办法;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标准;
(十一)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规定;
(十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或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四)上一年度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和使用情况报告;
(五)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方案;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人参加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业主大会应当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履行交接义务:
(一)移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交接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由5人组成;物业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小于或等于20万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由7人组成;物业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由9人组成;物业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在小区内常住);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
(二)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初审意见。
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凭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九)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时,应将签订的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经营性物业收益使用管理方案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人参加会议。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各类资金使用账目;
(六)业主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八)物业交接时的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接受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公益性岗位,不得领取工资类报酬,是否给予工作性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工作补贴不超过200元每月;
(二)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工作补贴不超过300元每月;
(三)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工作补贴不超过400元每月。
对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小或者较大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不改正的,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并给予指导和协助。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关键词:原则导向;公允价值;会计职业判断
一、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导向型特征
目前,国际上会计准则体系大致分为原则导向型制定模式和规则导向型制定模式两类。一般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英国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型的,而美国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型的。而源于安然事件的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之争也被认为是原则导向模式与规则导向模式之争。所谓规则导向模式是指会计准则大量的、详尽的应用会计操作指南,相对交易事项的实质,更加注重制度的繁杂规定,由此带来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不高。而原则导向模式是指会计准则以概念框架为基础,由一系列层次清楚的普遍使用的原则构成,有极少的原则例外和较少的补充指南,注重经济事项的实质,运用资产负债表进行确认和计量,会计人员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来处理发生的不同的经济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水平。
为了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的要求,2006年我国颁布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旧的会计制度不同,新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原则导向的模式特征。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改变了旧的“准则本身”加“详细应用指南”的模式,对交易事项不再作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允许企业依据客观经济环境及自身的特点按照判断标准,自行进行判断选择;内容和原则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语言表述简练,具有明显的原则导向型特征。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是原则导向理念的重要体现。实际应用中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原则导向理念下公允价值的内涵特征
基本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价格评价,是基于市场交易双方的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能够真实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现时价值,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极大地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公允价值具有以下特征:
(一)价格波动性
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价格,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地点和时间不同,价格的公允性会不同,价格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作为资产或负债市场价格的公允价值,会呈现出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这也是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更能真实的反映资产或负债现时价值的原因。
(二)信息相关性
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计量的时态是动态和跳跃的,能够及时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更加关注未来的现金流量和价值走向,将会计反应由静态转为了动态,使财务信息更相关。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在报告日需要根据市场信息调整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在报表中予以反映,从而使财务信息更具相关性。
(三)确认主观性
公允价值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会人员的主观判断能力,确认具有主观性。因为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理想交易状态下的价格,如果市场是有效、健全、流动和活跃的,那么市场价格是公允的,公允价值相对是可靠的。如果市场缺乏活力,不够健全和有效,或者市场上该资产的交易很少或没有,那么市场价格就缺少公允性。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利用估值模型、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因而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性难以避免。
(四)决策有效性
公允价值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因而使财务信息更具有用性。它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有利于社会各方对企业做出客观的评价,能对投资者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帮助。这是公允价值计量优于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在要求
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指财会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面临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经验,合理考虑企业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做出的判断选择。它贯穿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全过程,是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一种综合能力,现行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提高是原则导向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允价值会计有效实施的保证。
现行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需要同时具备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那么,资产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持续可靠地获得、交换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以及什么是活跃市场、活跃市场的判断条件,及存在多个市场,甚至多个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如何选择确定,会计人员都需要做出合理、客观、公允的判断和选择。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没有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利用估值模型进行公允价值估计时,会计人员还需要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分布、折现率等进行估计和判断。这对财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以上分析可知,公允价值的应用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职业判断水平的提高是公允价值计量有效运用的内在要求,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公允性和有效性。
四、公允价值计量有效实施的对策
我们选择了农业银行,就选择了她的规范,选择了她的文化,就要从内心里认同我们现在所拥有的这一切,自觉地在平时工作中、学习中认真坚定地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爱行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这简单的十六字职业规范告诉我们,作为农行的一名员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好工作中与客户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准则》,使我深深体会到:爱岗敬业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责任心是职业道德的基石。
有人说:“位不在高,爱岗则名;资不在深,敬业就行。”所谓“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所谓的“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爱岗敬业是员工职业道德的基础,表现为个人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成我们自己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员工不需要强制,不需要责难,甚至不需要监督。他们将农行工作内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于平凡中创造奇迹。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一个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单位这个集体中,是现实的人。虽然每一个人在不同的工作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是单位对每一个人都有“规定”,有“使命”,有“任务”,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应尽的责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来源于各行各业的劳动特点,无论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对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功能。中国农业银行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农业银行的信誉和整体利益,自觉做到思想进步、道德高尚、业务精良、服务规范、纪律严明。同时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严明。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农行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总结多年来违规行为处罚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用来制约员工行为。
责任心就是单位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在一个单位上工作,不仅有向他人和单位索取的权利,还有向他人和单位付出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当你得到某种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责任心不仅对企业很重要,同样地,对于一个国家则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连最起码的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心都没有,那就更谈不上什么文明了。责任心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会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所以说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心,工作懒散,见异思迁,不履行职责,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更谈不上有所成就。因此我们说责任心是个人必备的道德修养,是促使我们进步的动力。
1.以人为本,面向社区居民,关爱重点人群,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2.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对待服务对象不分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职权谋私。
5.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服务对象隐私和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谦虚谨慎,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7.精益求精,奋发进取,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医养结合卫生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2.勤于学习、精益求精。
3.清廉正直、平等待人。
4.互尊互助、团结协作。
5.慎言守秘、取信病人。
6.仪表端庄、行为文明。
三、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承诺
1.文明行为、礼貌待人,尊重病人人格,不与病人争吵。
2.不购销假冒伪劣药品,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不推诿病人,做到首诊负责制。
4.着装规范,挂牌上岗,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有问必答。
5.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公开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6.免费测量血压,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免费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7.对残疾人及老年人优先就诊,优先出诊,优先建立家庭病床。
从中国化的安全伦理道德视野看,认识安全伦理道德,加强安全职业道德规范与教育是现代安全活动发展的历史必然。现代安全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具有伦理精神和生命价值关怀的活动。因此,从中国化安全伦理道德思想出发,重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与教育,对我们落实安全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安全道德的本质是安全职业道德
1.安全道德的逻辑规定
在安全道德观看来,安全道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全道德是指,政府部门、企业、商业以及风险决策者及其利益相关个人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狭义的意义上的安全道德专指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
本文从狭义意义讨论安全道德与安全职业道德。这个安全道德包含如下的逻辑规定:①从安全道德与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道德;②从安全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分工中形成的职业活动的道德。在职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尤其是自觉涉及利害关系的职业行业,属于职业道德;③从安全道德与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关系看,安全道德是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安全活动是一种管理活动,安全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大,其责任越重大,特别是对风险决策或安全政策的制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行为,其责任重于泰山;④安全道德是安全活动行为结果中表现现出的道德。即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蕴含道德,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表现道德。
2.安全职业道德的二种伦理范式
依据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时所诉诸的“以人为本”和人权伦理理论根据,我们发现安全职业行为存在着“道德的”、“不道德的”两种伦理范式。其中,“不道德”伦理范式是指,安全职业活动不遵守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或人权道德规戒,并明显地对上述规范持有一种积极的反对立场。表现为风险决策者与相关的安全职业人员的行为与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诫要求完全相反,对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采取一贯的反对态度,因此,这个模式的动机是贪婪和自私,为了获利,组织或个人不惜他人生命及健康的代价要达到目标的实现,即不关心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不尊重他人希望被公平对待的要求
与不道德安全职业活动的自私动机相反,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也渴望成功,但仅限于合理的伦理规范内,即强调人的生命的宝贵价值,在具体安全管理中是根据安全道德的标准,如尊重个人的安全权利,公正、公平和适当的过程实施安全生产。因此,其动机可能被视为公平,均衡或无私。企业的目的仍然是强调利润,但道德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以牺牲法律和合理的伦理为代价去追求其经济增长目标或盈利的目标,这就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追求目标。
道德的安全职业道德模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作为业主或雇主及各层管理人员,要有一个明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伦理方向。②要有持续的尊重生命健康价值的安全伦理责任感或安全伦理责任心,并能为员工所认识。③这种安全伦理行动对社会的效应是积极的,这胜过道德说教与宣传。④安全伦理只是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个人的安全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利润。
二、当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对象与原则
1.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
安全伦理的核心是安全道德,而安全道德是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中和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因此,安全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安全管理工作者。根据美国学者鲍姆哈特的最早的调查研究表明,风险决策者及其安全监管机构与管理组织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安全活动的道德行为后果。此后多名学者又添加上社会的道德氛围因素,重复上述调查,结果得出划时代的研究发现:上司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不道德行为影响最大的因素,其次是同事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近几年安全事故的调查中也不难发现有类似的结果。安全职业中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①非道德决策。即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本身并没有把道德思考纳入他们的行为、决策或行动中去。②不道德行为。有些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个人本身就不讲道德,他们给其他人带来的是极坏的影响。③过分强调利润目标和政绩评价,将财富获得优先于安全获得考虑。④在实际安全活动中,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活动的监督及控制明显不足,或制定的安全政策不合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安全行为规范。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在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负有安全责任的个人。
2.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一是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原则。一方面,社会是由一个个社会成员组成的,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离不开他们的努力,他们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主体,是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普遍对象;另一方面,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些特殊的管理职业特点和重大的岗位责任,决定了他们应该成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对象和重点对象,而且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目标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必须认识和正确处理教育对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坚持把对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做到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
二是实效性与前瞻性的辨证统一原则。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是将教育对象的品德需求与安全职业道德教育资源的供给在实际安全活动中结合起来,将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现代“安全发展”理念的价值引导与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的自主选择结合起来,以说服力、感召力满足社会的实用和现实需要,克服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同时应该注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前瞻性,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理想人格的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及各类安全活动人才,提高未来相关安全活动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
论文摘要:面对我国目前以会计信息失真为突出表现的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现状,本文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重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应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律和保障体制,采取自我修养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面积、持续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会计信息失真固然有社会环境和会计系统本身的诸多原因,但我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最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既是会计工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坏的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或者丧失,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职业人员失去道德观念;二是会计职业行为失去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主动违法犯罪。
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的确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些人职业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道路。
2、会计人员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恰恰在这一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大面积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主动出谋划策、配合作假的行为,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多少都是一种故意作假行为,而其中主动出谋划策的更是一种通同作弊的行为了。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会计人员在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方面不能坚持原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严重缺欠。
3、不熟悉法规,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
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在财政部调查中询问现岗会计人员目前我国是否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如果存在是在哪里规定的等问题时,居然有11%的会计人员认为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人们的信念之中。另有20%的人认为存在会计职业道德,但不知道在哪里规定的。可见有三成的会计人员对法规的熟悉和了解是模糊的。
4、部分公司受利益驱使,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会计造假案,严重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如东方锅炉、蓝田股份、四通高科、黎明股份、银广夏等多个公司的严重造假事件。以上事实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乃是一个在利益驱动之下,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1)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帐的两难选择中,多数会计人员选择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帐,表现了追求最基本的自身经济利益。
(2)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苍白无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布前,对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散见于各种财务会计行政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直到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一次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写进了法律中,这些虽然表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逐步发展的进程,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惩治不力、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和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制约违法会计行为的滋生蔓延,又使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缺乏法律保障。
2、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
会计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同独立、公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同,没有在单位之外、之上的独立执业地位,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使得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成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进行探讨:
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形成和发展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1)在会计法律中明确规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需要靠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确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要求,但是还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浓缩,使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具备会计法律制度的属性,还便于记忆与传播,形成规模效应。
(2)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大众舆论对会计行为的道德评价。对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使用奖惩手段,并与岗位资格、升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加大奖惩力度,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针对以往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深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只有奖惩分明,加大违反职业道德的机会成本,提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会收益,才能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发生频率,并逐步提高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
(4)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会计人员、潜在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职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技巧与知识,还应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不仅要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重视在岗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逐步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成自身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会计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2、建立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监管,树立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
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不仅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努力,更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十分有必要。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3、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共同构建全面的宣传、监督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财政部组织,在全国的会计人员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与研究,相信一定可以形成头脑风暴,迅速有效地普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同样,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维系和发展,会计从业环境的净化,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形成合力,才能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使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应尽的职业义务,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肖薇.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表现及危害.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2]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天津农学院学报,2004(12).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275-02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仰和社会传统习惯的力量,来调整一定社会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职业道德是职业或行业范围内的特殊的道德要求,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或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职业道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的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既是从业人员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对社会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由于社会中的职业或行业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职业道德也是多方面的。不同职业的人员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了特殊的职业关系、职业利益、职业活动范围和方式,由此形成了不同职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如医务工作者道德、教师道德、干部道德、商业道德等等。
人类的职业生活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由于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们,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的职业训练,因而往往具有共同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结成某些特殊关系,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特殊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1.职业道德对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职业生活占人生的大部分时间,它是社会生活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职业生活中,如果人们都遵守职业道德,那么,就会有稳定的社会生活。职业道德的具体义务,不是人们主观愿望的产物,而是社会各方面实际生活的客观需要,如果不遵守起码的道德要求,整个社会这部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了。比如: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基本职责,如果他不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对病人视而不见,那么,就会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见,每一种职业道德的具体义务对稳定社会生活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2.职业道德是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一个社会精神面貌如何,可从社会风气的好坏中反映出来。人们能否继承和发扬职业道德传统,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极大。职业道德能够使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树立起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习惯,强大的职业道德舆论和职业道德行为最终能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3.职业道德对人的关系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道德实践主要都发生在每个人特定的职业活动中,而各种职业活动都是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也都是相互交往的,从事每一种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和行为,就在相互间的联系和交往中起作用。是与非、好与坏等衡量道德的标准都在从事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的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统一认识,消除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众多矛盾,并且可以调整社会成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及各职业内部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调整行业之间的关系。
4.职业道德对职业活动有指向作用,对从事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首先依靠对职业道德的正确认识和掌握,当人们的道德觉悟还不很高的时候,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更显得重要,职业道德对职业活动以及如何搞好某项具体的职业起指向作用。人们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去做,就能更好地适应职业岗位需要,尽快地进步和成长,当每个人都能在各自的职业岗位上体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时,就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种职业都对社会生活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和专门业务,是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借以实现的普遍形式。没有各种职业活动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如果缺少某个行业,或某个行业的活动遭到破坏,那么我们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所以,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就成为各种职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我们讲职业道德,就是要明确社会职责,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业务精湛,对技术精益求精,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社会上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业务和技术要求,都有对各行业人员熟悉业务和精通技术的要求。从业人员在技术上精益求精,力求掌握最好的职业技能,不仅是维护行业和从业人员本身的信誉所不可缺少的因素,而且也是执业人员为人民服务和忠于职守的必要手段。因此,从业人员谦虚好学、富有进取的精神,对技术的精益求精,是职业道德高尚的体现,也是衡量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职业道德的标志之一。
2.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工作人员,都要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要做到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各个职业内部,各个成员之间,同行业各单位之间,只有团结互助,取长补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在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要做到诚实守信,就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无论从事什么职业的工作,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错误是难免的,它将直接影响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工作效果。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人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好。这样才能真正把诚实守信、办事公道落到实处。
3.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任何道德都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体现,而各种职业人员与自己的工作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构成了职业关系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诸如医患关系、师生关系、买卖关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干群关系等。缺少任何一方,职业活动就无法进行。然而,一定职业的社会价值,有时在通过职业人员为自己工作对象的服务过程中实现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自己的职业对象的道德责任便成为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而其根本出发点则是为人民服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高校图书馆馆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的重点是解决劳动态度问题。就是要求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热爱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它要求从业人员树立远大理想,超出单纯谋求个人利益和职业集体利益的狭隘眼界,自觉自愿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努力作贡献。
高校图书馆馆员是高校教师的一部分,一方面他们具有教师的公共职业道德要求,但是又由于他们与一般的授课教师不同,所以他们又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高校图书馆馆员的职业道德具体要求是:
1.爱岗敬业,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奉献,就是一个人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而甘愿舍弃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的高尚品质和高贵精神。奉献就是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胸怀坦荡,忘我工作,朝着一个既定的目标前进。有了这种献身精神的教师,就不会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不会贪图他人、集体和社会的钱物,具有战胜困难、顽强拼搏的意志力和大无畏精神。图书馆馆员的工作特点是为广大师生的教学与学习提供完善的服务,工作过程枯燥烦琐,没有惊天动地的外在表现,有的只是平凡的默默无闻的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所以没有爱岗敬业的理念,没有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很难完成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2.恪尽职守,具有完善的服务理念。图书馆管理员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工作;助理馆员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馆员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需要与读者打交道,不断地、和风细雨地与读者进行沟通,做到热情、真诚,不厌其烦;另一方面又与图书、卡片、杂志、报纸打交道,需要细心、耐心和专心。这就要求馆员必须恪尽职守,并具有完善的服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优秀的馆员。
3.钻研业务,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图书馆馆员的工作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块:采编工作和阅览工作。前者主要包括:负责本馆图书的采访、登录、分类、编目、加工、整理、目录组织工作;依据采购原则和购书经济指标,制定具体采购计划;熟悉馆藏图书和文献出版发行信息,掌握图书的利用情况,保证采购质量;图书馆藏书业务情况统计表;负责各部门的图书拨交工作和替旧、注销工作。后者主要包括:保证按时开馆、闭馆,不得随便离岗;做好书刊清点、验收,保证图书和报刊及时上架与有序排列;为读者提供热情、方便的服务,了解读者的阅读倾向和阅读效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精湛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
4.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图书馆教师必须具有进取精神,不断拓展形式多样的服务项目,努力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并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书刊流通工作,创造条件提高书刊流通率,同时经常开展书刊的宣传推荐工作,加强对读者的信息教育,使图书馆发挥出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
1.1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教师道德人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
1.2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做好教育工作的需要。
2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知和行的统一。
2.2 坚持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2.3 坚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
2.4 坚持个人和社会的结合。
2.5 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结合。
3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
3.1 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3.2 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3.3 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3.4 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4 教师职业道德体现
我国几千年传统的教师职业道德中有不少优秀的成份,它主要表现在:热爱教育,终生授徒,有教无类,文行忠信,以身作则,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等。
5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5.1 什么是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去接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他是教师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
上述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说明了它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是与教师这一职业密切联系的专门性道德。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说明教师职业道德不只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还包括教师对规范或准则中内得而成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5.2 教师职业道德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在教师职业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区别:道德是社会公共生活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而教师职业道德则是教师职业活动有的善恶标准和观念;二者产生的时间和发展有所不同。
5.3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①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专门性。指教师职业道德对教育善恶的专门体现性和对教育的专门适用性。②教师职业道德体现教书和育人要求的一致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告诫教师:“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③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规范、职业良心、职业作风、职业情操等。④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它包括职业工作的精神动力、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节、言行示范的自觉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