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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赌博罪 保护法益 非犯罪化
我国刑法对赌博罪有强化规制的倾向。1979年《刑法》第168条规定的赌博罪有“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犯罪形式;1997年《刑法》在赌博罪的罪状中增加了“开设赌场”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又提高了赌博罪的法定刑,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是一种“必要的恶”,这种“必要的恶”是用来遏制犯罪的,因此其程度甚至比犯罪的恶更为严重。“既然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就不得不经常推敲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我们的国民因一部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明确的法律,而在日常生活中受到限制,违反时被处以刑罚,重要利益受到侵犯,并被打上犯人烙印,这一切令人难以忍受。”1在现代实质法治国家的理念下,立法者的立法活动绝不可能是恣意的。立法者在将某个行为规定为犯罪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有需要用刑法保护的利益存在。这个利益就是法益。如果立法者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却找不到这种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那这种立法就是违背了作为立法指导原则的法益保护主义,并且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求证赌博罪的法益,就是探讨和分析现有关于赌博罪的立法的正当性。
一、 法益及赌博罪法益
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可分为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方法论的法益概念强调的只是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理念的法益概念;而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强调的是对刑事立法起限定作用的法益概念。”1方法论的法益概念认为法益是从实定的罪刑规范中经由解释而得出的,它产生于现有的罪刑规范,因此,刑法规范是可能拟制某种“法益”的;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是刑事政策上的法益观念,是先于实定法而存在的生活利益,它的意义在于能够说明是否有某种法益需要刑法给予保护。
法益的这一分类是本文的立论基础。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论,关于赌博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这些都是站在方法论的法益概念的立场上的争议。站在刑事政策的立场上,这些为赌博罪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是否应当和值得动用刑法,换句话说,将这些生活利益作为赌博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却不无疑问。正是站在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的立场上,本文展开了以下论述。
二、 关于赌博罪法益的观点
赌博行为侵犯了什么法益?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或者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2)有学者认为:由于单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而且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故本罪的法益应是以劳动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3(3)还有学者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赌博罪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还妨害了社会道德秩序,即社会风尚,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引起各种纠纷,诱发贪污、盗窃、诈骗、伤害、杀人等多种犯罪,影响安定团结。1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认为赌博罪所侵害的是社会的安全与善良风俗。具体而言,赌博罪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赌博者个人的影响,即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赌博原本也只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纵赌的结果,足以引起侥幸不劳而获的心理,使人沉迷忘返,挥霍无度,成日醉心于赌局而不务正业,不但费时失业,而且也败坏个人品德。2其二是对社会的影响,一是会增长人民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败坏社会风气;3二是参与赌博而赌输者,往往会有倾家荡产,铤而走险之虞,引发各种犯罪,如盗窃、抢劫、诈欺,甚至殴斗杀伤,危害社会安宁秩序。4而在德国刑法学界,一般将赌博行为理解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是一种财产犯罪,即赌博罪造成了个人的财产危险。对此观点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解释立场,其一是认为,应该将赌博行为理解成是一种透过赌博剥削所形成的危险,赌博行为不仅危害了赌博者本人的财产安全,而且会使他的家庭跟着受害,甚至会拖累整个社会。5其二是认为国家将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意义在于将赌博行为置于国家的控制和监督之下,以保证赌客的输赢取决于运气,而不是决定于赌场老板或其员工的操纵。6
综上所述可见,我国大陆学界关于赌博罪侵犯法益的观点,基本同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观点,而与德国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颇为不同。概而言之,在赌博罪侵犯的法益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是社会法益,这种社会法益是指社会风尚、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者健全的国民生活方式。而立法者之所以要保护这种社会法益,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是赌博败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助长了不劳而获的思想,破坏了勤奋或者通过劳动取得财产这种健全的生活方式;其二是赌博诱发了其他刑事犯罪发生的危险,进而破坏社会管理或社会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法益是个人财产安全。而立法者之所以将赌博罪规定为犯罪,就是为了避免行为人抵制不了人类好赌的天性而使自己的财产因赌博而处于危险状态,并进而拖累家庭、危害社会;或者是为了将赌博行为置于国家的监管之下,避免因赌博受到赌场老板或其员工的操纵而致使行为人财产受损的情况出现。换句话说,赌博虽然会造成个人财产的危险,但如果赌博得到了政府的许可、受到国家的监管,则赌博是合法的,否则,赌博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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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赌博罪法益的检讨与分析
接下来就需要求证上述关于赌博罪法益的论述,笔者认为上述关于赌博罪的法益和成罪理由的论述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风尚作为赌博罪法益的问题。如上所述,赌博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次同类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将同类客体或者次同类客体作为赌博罪的法益,从法益的解释论机能的立场上,似乎不能说明赌博罪的独立特质。将社会风尚作为赌博罪的法益也存在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出于财政上的考虑,我国各级政府开始发行各种彩票,公众趋之若鹜。单纯从行为特征上看,这与公民实施的聚众赌博行为没什么差别。何以单个公民实施的聚众赌博行为是犯罪,而政府实施的聚众赌博就不是犯罪?如果说赌博危害社会风尚的话,那国家所实施的“赌博”对社会风尚造成的侵害要远远大于公民所实施的赌博。
其次是将勤奋的或者健全的国民生活方式作为赌博罪法益的问题。勤奋的或者健全的国民生活方式,充其量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诉求,根据学说上一种有力的见解,纯粹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法益。1换句话说,价值判断、道德观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定客观的验证标准,所以不能构成刑法所承认的法益,否则刑法就会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然勤奋被视为一种传统美德,但好逸恶劳乃人类天性,如果一个人不劳就能有所获而且不妨害别人,在如今价值观多元的社会里,并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至于何者为健全的国民生活并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如果让国家来认定公民应该以何种生活方式来度过一生,对于追求自主独立的现代社会公民来说,这似乎也算不上什么福音。
第三是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安全作为赌博罪的法益也有疑问。因为赌博罪本身并不危害社会安全,如果要说赌博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话,也是赌博罪可能引发的“二次犯罪”危险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如果承认赌博罪会造成“二次犯罪”的危险,那么从刑事政策的立场上考虑,似乎就有将赌博犯罪化的必要,以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安全。对这种观点的质疑有两点:其一,即便赌博有造成二次犯罪的高度危险,但二者之间还是难以确立必然的联系。其二,即便退一步讲,因为二者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有将处罚前移的必要,但在技术上仍有难以说明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犯罪前置化的问题。所谓犯罪的前置化,也称为处罚前置化、刑法保护前置化,是指立法者在法益侵害的前阶段予以犯罪化。总的来说,犯罪的前置化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过程中,从决议、阴谋、预备到着手、行为完成再到既遂,让可罚性不再局限于既遂,而可以提前到未遂阶段甚至预备阶段;第二种是对于部分侵害类型的行为本身加以犯罪化,设计成分则中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无须等到实害结果的发生。而赌博罪并不属于这两种处罚前置的情况。首先,难以把赌博行为说成是“二次犯罪”的预备行为。因为赌博者开始赌博时肯定不会想着故意赌输好去实施二次犯罪行为,即有意识地将赌博作为二次犯罪的预备行为来实施。其次,第二种处罚前置类型中,处罚前置所针对的行为之所以能够独立成罪,是因为该行为针对的是重大法益,且其实施将导致重大法益的重大侵害,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和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两种原本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因为这两种犯罪组织一旦成立,将必然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侵害。而因为赌博者赌输后本身并不必然去实施“二次犯罪”,而且也很难说二次犯罪就一定是针对重大法益的犯罪。可见,将社会治安秩序或社会公共安全作为赌博罪的保护法益亦甚为不妥。支持赌博罪规定的观点还可以从超个人法益的角度论证赌博入罪的必要性。根据目前学界的通说,赌博罪侵犯的法益属于社会法益,社会法益属于一种超个人法益,刑法有责任对超个人法益给予保护。但是,超个人法益的存在不是凭空造就的,其必须能被还原为个人法益,否则动用刑法保护就缺乏正当性。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章中的具体犯罪侵犯的都属国家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但这些超个人法益都能还原为个人法益,即如果不保护这些国家法益,势必使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同理,社会法益应该能还原成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只有这样的社会法益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从上述三个方面的论述可见,很难将赌博罪保护的超个人法益还原为一种个人法益,换句话说,超个人法益并不能成为赌博入罪的理由。
站在赌博应该入罪的立场上,还可能有这样的辩护:即如果将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作为赌博罪的法益不妥的话,那可否将赌博罪的法益解释为个人财产安全?这样的话,赌博罪存在的问题就只是体系调整的问题,即将赌博罪由《刑法》分则第六章移至第四章,而不是废止的问题。但是,如果赌博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财产安全的话,国家刑罚权的介入根据就更为不足了。因为赌博者通过赌博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没有危害到他人或者社会利益;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如果失去了处分权的享有,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就等于是一句空话。可见,以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为理由而限制公民处分财产的自由、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综上可见,站在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的立场上,赌博罪并不具有需要动用刑法保护的法益存在,因此,关于赌博的罪刑规范缺乏正当性根据。
余论:赌博罪的非犯罪化问题
从上文论述可知,赌博罪是一种保护法益不甚明了的犯罪类型,如果单纯从立法层面来讨论这个问题,根据法益保护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保护法益不明的赌博罪就应该实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可将赌博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待。1但现实上做到这一点还有相当的困难。因为几千来赌博都是被作为犯罪来处理的,如果现在一下将赌博罪从刑法中删除了,恐怕在一般公民的观念里还是很难接受的,抑或还会造成国家鼓励赌博的错觉。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在赌博罪的非犯罪化问题上我们可以无所作为。为了使刑法健康发展、使刑法更合乎正义,我们可以采用许多西方国家的做法,即通过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来实现赌博罪的非犯罪化。2赌博罪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其一,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其二,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并不能将一切赌博罪都给予非犯罪化,因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只能针对根据刑法规定显著轻微的赌博犯罪、人民检察院的酌量不起诉决定只能在该赌博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才能作出。不过只要司法机关本着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谦抑理念,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赌博罪的非犯罪化。
参考文献
1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页。
1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修订版,第156页。
2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3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823页。
1 参见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73页。
2 参见韩忠谟:《刑法各论》(下册),台北1971年版,第314页。
3 参见韩忠谟:《刑法各论》(下册),台北1971年版,第254页。
4 参见褚剑鸿:《刑法分则释论》(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19页。
5 参见Mautach Deutsches Strafrecht BT.3.Aufl.1995,S.319.
6 这是德国联邦(BVerGE28,119,148)曾经表示的意见。
1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王世洲译:《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5-16页。
本文首先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总结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在此基础上,通过对WTO贸易规则框架下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改革的比较分析,认为目前农业保护仍然广泛存在,进而阐述了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政策;改革WTO;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着眼于民政服务机构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式,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坚决堵塞监管漏洞,防范各类安全风险,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织密织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机制、管理办法和工程规程,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各民政部门、民政服务机构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提高整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大力推行民政行业标准,全面提升民政安全监管水平,着力解决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控制体系,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隐患自查自纠、安全自我管理等机制体系建设。
(一)开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专题活动。一是组织观看专题片。集中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片。二是集中组织学习教育。将学习内容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同时有计划地对安全监督人员和服务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做到学习教育全覆盖。三是深入宣传贯彻。结合“安全生产月”和“松水安全行”活动、要求,利用相关载体和平台持续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四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按照“五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清单》中行业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深入推动民政服务机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40条刚性规定,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突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综合科、党办、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按职责分工,各镇、街社会管理办公室)
(二)落实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任责任专题活动。一是2021年底前,各民政服务机构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必须落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必须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制度规范,明确民政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底前所有民政服务机构全部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民政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排查清单,规范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等事项。四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按照《省民政系统安全隐患自查标准》和《评定标准》,全面推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工作,不断强化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自我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五是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责任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按职责分工,各镇、街社会管理办公室)
(三)消防安全整治。一是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社会事务领域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列出隐患整改清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成。二是严格执行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将适时联合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排查整治,突出对“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的检查,重点排查整治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设施、电路线路老化、用火用油用气、室内吸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昼夜应急预案、疏散演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推行民政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是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消防组织机构,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推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规范有序,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五是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组织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责任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科、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按职责分工,各镇、街社会管理办公室)
(四)建筑物安全整治。一是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为养老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协调住建部门将排查结果及时纳入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台账管理。二是及时为住建部门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过程中提供民政业务支持。(责任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和区划地名科、社会救助事业中心按职责分工,各镇、街社会管理办公室)
三、时间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中旬)。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和区安委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区民政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对开展整治三年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做好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中旬至12月)。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进度表,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民政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行业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法律法规标准、行业规范、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决不能走过场。为确保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开展,区民政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沟通联络、组织调度等日常工作。民政各服务机构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关键词:阿玛蒂亚•森;实质性自由;工具性自由;发展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由于对社会底层人民与道德的关切,被誉为“经济学良心的肩负者”。特别是森在提出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强调发展的焦点应是人们按价值观行事的自由以及能力上,对当论界发展观的研究和福利经济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我国正在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的当下,探讨国外优秀的发展理论,对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国发展观理论思考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以自由为核心发展观的提出
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世界各国先后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发展观。具体表现为:
1.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战略。强调工业化过程,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忽视社会的其他方面,以经济增长为社会发展的核心。
2.以社会经济各方面综合协调为核心的发展战略。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均衡,强调发展的“多元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内生性”,首次考虑到人的因素。
3.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考虑人的未来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提出在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还必须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关系。
4.以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既强调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又强调注重人类的全面发展。
发展观战略的演变体现了对发展不断认识深化的过程。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是在对原有发展观的批判和继承下提出的,发展应该是看成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虽然国民生产总值或个人收入的增长,对于扩展社会成员享有的自由有着一定的帮助,但自由还依赖其他决定性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权利等。
二、森的自由观
自由作为人类社会一个核心概念,各派学者有着多种解读。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而赛亚•伯林也从个体自主意识的不同表现上划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为了更好的理解发展,森提出必须对发展的目的和手段进行考察和审视。而这考察的核心就是自由。自由不仅是发展追求的最高目标,更是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森区分了实质性自由和工具性自由。
1.实质性自由。其内涵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惜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具体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过早死亡等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包括能够识字、享受政治参与等自由。实质性自由范围极为广泛,其作为发展目标体现了发展既是经济水平的增长,也是伦理价值的追求。
实质性自由的核心是“可行能力”,这一概念是森为如何确立贫困的信息基础,在对功利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提出的。“可行能力”是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物或状态。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则反映此人有自由实现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
关于功能性组合的理论论述,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利》中也有涉及。在社会交换中论述“权利—依赖”关系框架时,布劳认为一个人有四种形式可以保持其社会独立性:能够提供别人迫切需要的服务;对等交换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以及寻求替代物。拥有的选择越多,则在交换过程中获得的权力越大,越能成为统治者。同理,在森看来,一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的选择能力越强,选择各种功能性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其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其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也相应更好。
2.工具性自由。森划分了5种不同的工具性自由,用于证明自由作为发展的有效手段。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和机会各自促进着一个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同时也可以互相补充以增进人的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
(1)政治自由。是指公民权利,是人们拥有的确定的应该由谁执政而且按什么原则来执政的机会,也包括监督并批评当局、拥有政治表达与出版言论自由、政党自由等等的可能性。政治自由的实证分析主要通过下的不同体制政府政策表现获得的。
(2)经济条件。指个人分别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而运用经济资源的机会。经济条件是一种经济自由,人们拥有各种经济资源如劳动力、知识、土地、工具,市场机制为提供经济资源的自由组合提供了最好机会。森是市场经济的拥护者,认为市场经济使得人们能够通过它相互交往并从事互利活动的一种安排,这对于经济自由的实现是最好的保障。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并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而是由于信息藏匿、欠缺法规监管和不对称非法交易等政治和社会安排上。美国的黑奴劳动所得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黑奴仍出现逃跑的现象。在废奴后,即使庄园主开出了更高的薪酬水平,希冀以原有奴隶庄园方式进行生产,却无法实行。这种事例表明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中依然有着经济自由的因素的存在。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保障这种经济自由的基础制度。
(3)社会机会。指的是在社会教育、医疗保障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这方面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识字,不具备现代全球经济下所要求的一些基本条件,个人的经济参与与政治参与都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而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将被限制。联合国每年发表的人文发展指数中,也将成人识字率及大中小学综合入学率纳入考虑。
(4)透明性担保。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取决于交往过程的公开性、对信心及信息准确性的保证。吉登斯在论述现代化的影响时,提出了时空分离和“脱域”的观点,认为随着现代化交流工具的便捷,社会关系从地方性场景中“抽身而出”、又在无限的时空范围内再度联结。但这种关系的重新组合缺乏着透明性的担保,造成了“风险社会”的形成。眼下的次贷危机就是由于核查监管金融和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使得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森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强有力的价值规范体系,必须有坚实的法治基础来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种权利,有普遍的遵守行为准则来保证协议的履行。
(5)防护性保障。即社会安全网。各种具体风险集中到社会上会成为社会问题,整个社会因此可能发生动荡和冲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人们遇到风险、遭受困难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可以起到某种化解作用。而森认为民主制度的保障能够确保合理的有效的社会安全网的实现,而这种状态的实现又是与其他的工具性自由所相联系的。
三、以自由为核心发展观的启发。
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实质上是除去经济发展外,加入了更多的政治民主、社会机会获取、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了发展的最终目的,体现出了森一贯的思考人类福祉的学术旨趣。其思想对于福利经济学、古典自由主义和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
1.福利经济学。其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总量。幸福总量可以计算,伦理就是对幸福总量的计算。这种理论指向下对社会的评价有着三个组成部分:后果主义、福利主义和总量排序。摘要:阿玛蒂亚•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是在总结前人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森通过对实质自由和工具性自由的划分论证了自由不仅是发展追求的最高目标,更是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这一理论观点对于福利经济学、古典自由主义和社会发展理论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阿玛蒂亚•森;实质性自由;工具性自由;发展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由于对社会底层人民与道德的关切,被誉为“经济学良心的肩负者”。特别是森在提出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强调发展的焦点应是人们按价值观行事的自由以及能力上,对当论界发展观的研究和福利经济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我国正在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的当下,探讨国外优秀的发展理论,对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国发展观理论思考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以自由为核心发展观的提出
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世界各国先后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发展观。具体表现为:
1.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战略。强调工业化过程,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忽视社会的其他方面,以经济增长为社会发展的核心。
2.以社会经济各方面综合协调为核心的发展战略。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均衡,强调发展的“多元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内生性”,首次考虑到人的因素。
3.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考虑人的未来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提出在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还必须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关系。
4.以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战略。既强调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又强调注重人类的全面发展。
发展观战略的演变体现了对发展不断认识深化的过程。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是在对原有发展观的批判和继承下提出的,发展应该是看成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虽然国民生产总值或个人收入的增长,对于扩展社会成员享有的自由有着一定的帮助,但自由还依赖其他决定性的因素,包括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权利等。
二、森的自由观
自由作为人类社会一个核心概念,各派学者有着多种解读。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而赛亚•伯林也从个体自主意识的不同表现上划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为了更好的理解发展,森提出必须对发展的目的和手段进行考察和审视。而这考察的核心就是自由。自由不仅是发展追求的最高目标,更是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森区分了实质性自由和工具性自由。
1.实质性自由。其内涵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惜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具体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过早死亡等基本的可行能力,也包括能够识字、享受政治参与等自由。实质性自由范围极为广泛,其作为发展目标体现了发展既是经济水平的增长,也是伦理价值的追求。
实质性自由的核心是“可行能力”,这一概念是森为如何确立贫困的信息基础,在对功利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提出的。“可行能力”是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物或状态。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则反映此人有自由实现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
关于功能性组合的理论论述,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利》中也有涉及。在社会交换中论述“权利—依赖”关系框架时,布劳认为一个人有四种形式可以保持其社会独立性:能够提供别人迫切需要的服务;对等交换服务;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以及寻求替代物。拥有的选择越多,则在交换过程中获得的权力越大,越能成为统治者。同理,在森看来,一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的选择能力越强,选择各种功能性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其自由程度也就越高,其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也相应更好。
2.工具性自由。森划分了5种不同的工具性自由,用于证明自由作为发展的有效手段。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和机会各自促进着一个人的一般性可行能力,同时也可以互相补充以增进人的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
(1)政治自由。是指公民权利,是人们拥有的确定的应该由谁执政而且按什么原则来执政的机会,也包括监督并批评当局、拥有政治表达与出版言论自由、政党自由等等的可能性。政治自由的实证分析主要通过下的不同体制政府政策表现获得的。
(2)经济条件。指个人分别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而运用经济资源的机会。经济条件是一种经济自由,人们拥有各种经济资源如劳动力、知识、土地、工具,市场机制为提供经济资源的自由组合提供了最好机会。森是市场经济的拥护者,认为市场经济使得人们能够通过它相互交往并从事互利活动的一种安排,这对于经济自由的实现是最好的保障。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并非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而是由于信息藏匿、欠缺法规监管和不对称非法交易等政治和社会安排上。美国的黑奴劳动所得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黑奴仍出现逃跑的现象。在废奴后,即使庄园主开出了更高的薪酬水平,希冀以原有奴隶庄园方式进行生产,却无法实行。这种事例表明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中依然有着经济自由的因素的存在。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保障这种经济自由的基础制度。
(3)社会机会。指的是在社会教育、医疗保障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这方面缺失所带来的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识字,不具备现代全球经济下所要求的一些基本条件,个人的经济参与与政治参与都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而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将被限制。联合国每年发表的人文发展指数中,也将成人识字率及大中小学综合入学率纳入考虑。
(4)透明性担保。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取决于交往过程的公开性、对信心及信息准确性的保证。吉登斯在论述现代化的影响时,提出了时空分离和“脱域”的观点,认为随着现代化交流工具的便捷,社会关系从地方性场景中“抽身而出”、又在无限的时空范围内再度联结。但这种关系的重新组合缺乏着透明性的担保,造成了“风险社会”的形成。眼下的次贷危机就是由于核查监管金融和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使得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森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强有力的价值规范体系,必须有坚实的法治基础来支持交易涉及的各种权利,有普遍的遵守行为准则来保证协议的履行。
(5)防护性保障。即社会安全网。各种具体风险集中到社会上会成为社会问题,整个社会因此可能发生动荡和冲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人们遇到风险、遭受困难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可以起到某种化解作用。而森认为民主制度的保障能够确保合理的有效的社会安全网的实现,而这种状态的实现又是与其他的工具性自由所相联系的。
三、以自由为核心发展观的启发。
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实质上是除去经济发展外,加入了更多的政治民主、社会机会获取、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将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了发展的最终目的,体现出了森一贯的思考人类福祉的学术旨趣。其思想对于福利经济学、古典自由主义和社会发展都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
1.福利经济学。其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总量。幸福总量可以计算,伦理就是对幸福总量的计算。这种理论指向下对社会的评价有着三个组成部分:后果主义、福利主义和总量排序。森认为这种计量福利的方式过于理想与宏观,往往在个人实际收入与运用收入而达到的处境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异。在具体的福利分析和政策制定时,难以简单的通过总量排序来指导。个体的愿望和享受快乐的能力往往随着各种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会影响到功利主义视野中的幸福量的考察。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相似经济条件下的个体对于消费品的需求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也影响着个体满足性和幸福感的实现。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个人的异质性、环境的多样性、社会氛围的差异、人际关系的差别和家庭内部的分配等。因而应当运用“可行性能力”来作为社会福利的考察点,运用“可行性能力方法”的评价性焦点既可以是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即一个人实际能够做到的,也可以使拥有由可选择的可行能力集,即一个人的真实机会。可行性能力方法补充了福利经济学忽视的社会因素,使得社会福利的考察才能更为科学,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体价值的实现才能给予保证。
2.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是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正常。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的权力,国家只能作用于属于个人权利之外的活动空间,是个人的权利决定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及其职能。因而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国家行为都是不正当、不正义的。
这种极端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信息基础也有着缺陷,它更像一种为自由而自由的政治主张,忽视了这种政治主张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对于许多更为实际的生存能力与自由也有着忽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发展是多方面的进步,而并非仅仅局限于民主制度方面。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无论是大规模的恐慌,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良,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出现在完全自由权利的体制下。社会心理的的传导和制度安排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恐慌的规模。
3.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则强调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传统—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认为社会发展就是现代化,即以现代工业、科学和技术革命为推动力,实现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大转变,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井引起社会组织与社会行为深刻变革的过程。
“核心—边陲”为核心概念的社会发展理论,认为世界经济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由核心(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边陲(非西方不发达国家)两个部分构成,核心和边陲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核心国家通过不公正的贸易条件剥削边陲国家。这正是导致不发达国家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
“市场转型”为核心概念的社会发展理论,研究以市场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核心的社会改革。重点探讨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实现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侧重于社会转型的制度背景。
这些研究都是着眼于全球化,现代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而涉及具体的个体层面的思考显得相对较为稀缺。只是在发展社会学中的人格学派里,英格尔斯(A.Inkeles)就现代性人格的研究中,涉及到了个体层面。这种强调宏观,以西方现代化为模板和参照的发展战略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片面强调经济发展,GDP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内容。而在一定程度上民生方面的缺失,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
森的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扩大了发展的内涵。对于可行性能力的考察证明了发展不仅仅是经济水平的提高,它应该还有着人的尊严、权利、自由、生活质量等多方面的内容。而这对于制定发展政策来说,就必然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同步,以及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等。
同时,以自由为核心的发展观,更加强调国家或政府的社会关怀度。经济水平的提高,政治自由的实现,社会机会的平等,透明性保证的确立,以及防护性保障的健全,这些既是森提出的自由对于发展的工具,更是国家对于发展战略时所应涉及和兼顾的方面。这些工具性自由既能单方面的促进发展,也能组合实现促进功能。国家在保障这些工具性自由实现时,也必须考虑到如何使这些功能更好的组合以便促进发展,实现合力而非彼此消减。
四、总结
森的以自由为核心发展观的强调自由既是发展追求的最高目标,更是实现发展的有效手段。实质性的自由体现在可行能力上,而工具性的自由则通过五个方面体现对发展的功能。这种发展观扩展了各门学科对于发展思考的信息基础,为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了更科学的思考途径。
参考书目:
[1]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徐新:发展社会学[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城市消防规划 消防通信 通信技术 应急救援
1、前言
随着我国应急救援体系的发展,消防部队已逐步成为城市主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广泛参与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中,并承担了部分非紧急的社会救助任务。消防通信是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的根本保障,是未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中信息通信的主要组成部分。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中警察和消防员未建立统一的通信手段而造成的惨痛教训凸现出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重要性,所以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过程中合理规划和部署消防通信的建设和发展,在规划方针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通信体系,是消防部队在执勤备战和灾害救助中全面发挥应急救援能力的根本保障。
2、消防通信规划的现状
消防通信规划的编制主要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共同完成。由于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各地消防通信系统也在不断的扩展和升级,消防通信建设所依据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等规范文件的要求与目前的应用现状相差较大,内容滞后且不全面,对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不够充分,一些通信指挥系统虽已达到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灭火救援通信调度等应用的基本要求,实际中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通信指挥的需求。并且由于消防通信规划的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的领域广泛繁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使消防通信规划的编制工作难以有效和深入开展,造成部分城市消防通信规划的内容空泛、缺乏深度、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切实有效的指导城市消防通信建设和发展。此外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部分消防通信规划内容仅片面集中于火灾事故方面,缺乏城市应急救援总体发展的综合考虑,造成消防通信建设与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脱节。
3、消防通信建设现状
消防部队的信息通信建设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和具体要求展开,实施主要依靠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当地公安部门和电信部门的通信网络建设以及消防部队自身的信息化装备建设来完成,目前各级消防部队均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消防信息通信体系。以下将从基础通信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等几个消防规划中涉及的重点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3.1 基础通信网络
基础通信网络是消防通信和城市应急通信的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直接决定了消防部队的信息应用能力,所以基础通信网络的发展是消防通信规划的重点。目前消防部队依托公安信息网、公众电信网、无线超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多种通信网络传输语音、图像和数据,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消防通信网络体系,以下归纳为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和短波通信网等几部分介绍。
3.1.1 计算机通信网
目前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均已接入了以公安信息网为基础的计算机通信网,这一网络是消防部队数据通信的基础网络,承担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消防综合信息管理等大部分信息系统的数据传递,并可实现IP语音电话和视频传输等多媒体应用。为保证调度指挥等重要信息的可靠传递,部分节点间还建立了指挥调度专线和备份网路。在消防通信规划中应按照当地公安信息网和消防部队自身信息通信的建设情况以及各级消防部队的信息通信需求,合理规划消防计算机通信网,确保网络的全面接入和可靠畅通。
一、三权益说
这是通说。该学说认为“入户抢劫”侵犯了他人财产、人身、他人住宅这三项权益。该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要严厉惩处“入户抢劫”犯罪,就在于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此处的住宅权主要包括他人应当拥有的安全、安宁和隐私权。既有物质层面的权益,也有精神层面的权益。其理论及实践依据有:
首先,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这在根本法的层面对公民的住宅权有了规定,其也彰显了对公民合法私有权益的保护。
其次,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正是他人的住宅权。一般又认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牵连犯,其中抢劫是其目的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为。这样又在基本法的层面上论证了“入户抢劫”的侵犯法益问题。
再次,“户”是公民赖以生存的栖息之地,对它的破坏也就意味着对整个社会安全体系的破坏。从这个层面上住宅权益应该是“入户抢劫”所侵犯的法益之一。
二、新三权益说
该学说认为:“入户抢劫”是对他人的财产、人身、住宅安宁等三项权益的侵犯。认为“入户抢劫”只是侵犯了住宅权中的住宅安宁权,认为如果把侵犯的法益解释为住宅权的话,那么就不仅包括精神性的安宁隐私权,也包括物质性的所用权。这样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只有同时侵犯住宅的物质性与精神性权益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有缩小打击面之嫌,如甲某在建造房屋时非法将自己的院落扩大,这时其并不具有对院落的所有、使用的物质性权益的,但若此时有人来其院落抢劫,按照通说就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如果把住宅权解释为住宅安宁权的话,就不会有此问题的出现。另外,结合立法的原意,立法者在保护住宅权时也是突出对其精神性权益的保护的。
三、二权益说
该学说认为:可以把“入户抢劫”犯罪侵犯的法益按其自身特点简单的归结为户内财产权益和户内人身权益。此种观点主要是结合“入户抢劫”犯罪的自身特点,将住宅权进行必要的拆分与融合。
四、三种学说的理论缺陷
首先,通说三权益说,主要是基于“‘入户抢劫’=抢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论而来的,虽然抓住了“入户抢劫”与“抢劫”具有“入户”的不同,但究其实质,只不过是对两大罪名(抢劫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侵犯法益的简单的加减运算的结果。其看到的只是“入户抢劫”犯罪的表面现象,这样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无法有效的解决埋下了伏笔。
其次,新三权益说,虽然看到了简单的认定为住宅权有可能放纵犯罪,只就住宅权精神层面的住宅安宁权来进行表述。这样似乎比通说有了更深入的阐释,但也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如甲某向其父要钱,其父不给,就夜里侵入自家向其父抢劫。此案件中,我们可以认为甲父的住宅安宁权受到了不法侵害,但若认定甲某为“入户抢劫”的话,也显得太过草率。
再次,二权益说,虽然把住宅权“均分”给了财产权与人身权,将其表述为住宅财产权和住宅人身权。但就其实质而言,还是与通说无本质性的差别。
五、本文的观点
本文认为:以上三种学说都只从“入户抢劫”犯罪本身,或者说是从简单的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来阐述的。只停留于“入户抢劫”犯罪较浅层次来论述,并没有结合立法原意和较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来探究。这样难免不能准确的捕捉立法者的立法原意,面对疑难案例就会束手无策。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入户抢劫”犯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对他人的财产、人身、住宅等权益的侵害,也是对住宅成员对户的安全信赖利益的侵害,坚持“四权益侵害说”。
关键词:对策;闲暇教育;高职院校
科技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有效地缩短了人们的必要劳动时间,由此也带来了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闲暇时间的利用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双休日加上寒暑假,闲暇时间会更多。这些人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闲暇生活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的进步程度以及各行各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求的满足程度。
一、闲暇教育的理论渊源及科学内涵
在西方社会中,关于闲暇对人生发展的意义很早就有人做出过论述,比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闲暇视为一种自由的、有意义的活动,这可以说是闲暇教育思想的萌芽。
19世纪下半叶,英国哲学家、教育家斯宾塞把人一生的活动分为五类:“第一,直接与生存有关的活动;第二,间接与生存有关的活动;第三,抚养和教育后代的活动;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和政治关系的活动;第五,闲暇时满足各种情感的活动。” [1]他还预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闲暇教育的意义与重要性就会更加凸显。
美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注重闲暇教育的研究和实施工作,是世界上最早实施闲暇教育的国家之一。“美国理论界对‘闲暇’做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定义就是以时间来衡量的一种存在。它表示一种特殊的时间――一个人可以得到自由的时间。” [2]闲暇教育理论家蔓蒂与奥杜姆对闲暇教育的内涵作了较深入细致的澄清,他们认为闲暇教育是一次帮助人们提高闲暇生活质量的全面的社会运动,帮助人们认识和确定自己的闲暇价值观念、闲暇态度和闲暇目标的一个过程,帮助人们在闲暇生活方面做到自我决断、自我充实和积极进取的一个途径,发掘人们的潜力,提高人们闲暇生活的质量等等。哲学家查里斯・布赖特比尔的《以闲暇为中心的教育》也明确提出以休闲为中心的教育。此后,闲暇教育在美国迅速兴起,被全体社会成员认可和接受。到了20世纪60年代,闲暇教育问题已成为不少发达国家的研究热点。“1974年,美国成立了第一届全国闲暇教育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编写并向全国发行闲暇教育资料;1984年9月,该组织在法国巴黎的一次有关闲暇问题研究的世界性大会,标志着闲暇教育已成为全球性的教育领域内的全新课题。” [3]
我国早在2000年前的《学记》里就有这样的论述:“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居学是相对于正业而言的,就是说在家休息时也要学习。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了对国外闲暇教育书籍的介绍与思考。1987年,张新平在《教育研究》上发表的论文《关于闲暇教育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使暇教育进入了国内学者的视野。2000年,马惠娣翻译的《休闲研究丛书》标志着闲暇教育的研究正式传入中国。
关于闲暇教育的涵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在《教育人辞典》中,闲暇教育指的是在闲暇时间内进行的教育活动;二是闲暇教育是“通过传授闲暇知识、技能和技巧,帮助人们确立科学的闲暇价值观,有价值地利用闲暇时间,提高闲暇生活质量、促进个性全面发展的终生的、连续的教育活动。”[4];三是闲暇教育是指“利用人们的闲暇时间,按照某种目的要求(尤其是‘乐生性’的要求),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不断提高受教育者适应社会要求的能力,促进受教育者自我完善的一种终生性的有计划的活动。”[5]
目前,对闲暇教育国际上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闲暇教育旨在让学习者通过利用闲暇时间而获得某种变化。这些变化会表现在情感、态度、知识、技能和行为方面,并且它通常发生在儿童、青年和成人的正式与非正式的教育环境或娱乐环境之中。”[6]
二、高职院校开展闲暇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开展闲暇教育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党在十六大上提出要建立和谐社会,这就需要发挥社会的构成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社会主体形成和谐的自我,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这一前提是社会要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1943年《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提出人的需求分为五种,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后三种为精神性的价值需求。随着闲暇时间的增多,人们会更多地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闲暇教育,使社会个体的闲暇生活丰富、健康、高雅,促进人的自由、和谐、全面的发展,实现身心和谐以及生活和谐。美国闲暇教育专家J・蔓蒂:“无能力处理好闲暇是造成酗酒、吸毒、自杀、趋从社会上不良行为以及其他种种变态疾病的主要原因。”[7]可见闲暇教育具有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功能。通过闲暇教育,培养大学生积极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安全权的规范定义。
安全权,不应简单理解为人身安全权或生命安全权,安全权既包括对自由的安全权,也包括各种权利的安全权。自由安全权是指主体自主安排个体利益的安全状况,包括行动、行为、思想、良心以及生活方式上的自由,权利安全权是指不受干扰、侵害以及自主支配的安全状况,包括生命、身体、人格以及免受酷刑、未经同意强行治疗和试验的权利。每一项具体人权都会提出对国家的不同要求和标准,譬如联合国对健康权提出的“能达到的最高的标准”概念,安全权也不例外。对于安全权而言,既要考虑进个人的生理安全条件和社会经济等后天安全条件,也要考虑国家掌握的安全资源在系统内的整体安排。首先,住宅安全权满足了人的自然安全的需要,住宅可以供人居住休息,遮风挡雨,躲避危险等;其次,住宅安全权满足了人的社会安全的需要,通过住宅可以界分国家、社会和私人领域的物理空间,使私人领域住宅成为不受非法侵犯的领域,在现代社会,住宅安全权更强调其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满足主体的安全价值。最后,住宅安全权意味着居住者享有较充分的隐私价值,通过相对封闭的空间构造,住宅建立起将个人与外部世界分隔的屏障,尽情享受在自己住宅之内的一切个性化利益需求,只要它符合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对于基本安全权国家必须承担最低限度地保障义务,这就要求国家必须确保安全保障与供给方案面向所有个人和家庭,并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安全设施与条件。不过,最低限度的安全权并不排除这种情况,即使穷尽资源与潜力,国家也无法为正在或即将发生的风险和安全事件提供最低保障。在这样的困境中,依然有下述策略可供选择以满足安全保障的义务。第一,确保人人有权在没有歧视的基础上参加安全保障制度或计划,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和被边缘化的个人和群体还应该提供特别保障,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第二,尊重现有的安全保障计划并保护这些安全计划的切实贯彻执行,并使其免受不合理的干预;第三,制定和实施国家层面的安全保障战略和安全行动计划;第四,采取适当的手段与方法监控实现安全保障权利的情况。所以,即使受制于资源不足或者无法避免的安全事件,国家无法履行有关最低限度安全保障的核心义务,它也必须保证,已经尽了一切努力,将可以支配的所有安全资源优先用于履行这些最低限度的安全义务。
2、安全权的基本特征。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或层次的安全权,都必须包括以下互相关联的基本特征,其具体实施将取决于国家和地区的现实条件。第一,可提供性。国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专业人员,在各具体情境中应该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所有的服务都应该事前做好充分的安全预案,符合基本的安全理念。尽管受制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现实,安全人员、设施、物资和服务等各种因素会有所不同,但都应该包括一些基本的安全要素,如是否会造成人身安全、住宅安全、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供给方面的障碍,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和队伍是否足够专业,能够在特定的安全事件发生时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救济,当然也应该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教育和训诫,以满足那些安全事件的易害人群的安全需要。第二,可获取性。国家管辖范围内所提供的安全人员、设施、物资和服务等,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采取任何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歧视,除非这种歧视可以改善社会上最不利人员的安全待遇。在获得安全条件过程中,国家负有特殊义务,为没有足够安全能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保障设施。在安全资源的分配上和安全服务的供给中,不应过分偏重于特殊的安全保障服务,譬如过多的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倾斜和投入,而应当偏重初级和基础的安全保障,使安全保护与安全保障惠及绝大多数人员。第三,可接受性。可接受性则是一项在更高标准上提出的安全要求,即所有安全人员、设施、物资和服务,必须遵守安全保障和供给的道德。安全文化应该适当,即尊重个人、少数群体、人民和社区的安全文化和生活方式,对基于性别和生活周期的特殊需要敏感,在此基础上改善有关个人和群体的安全权状况。要确保各类安全元素不仅在安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安全科学上必须是适当和高质量的,由于安全事件的防范对安全科学提出了不断增长的要求,这需要安全人员、安全产品、安全利害关系人都应该逐步提高安全科学素养,在兼顾前瞻性的同时具备可接受性。
二、安全权的发展
规律人权的提出及系统性建构,是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从天赋人权到法定权利,从地方性人权到普适性人权,人权走过一条历时久远但并不平坦的道路,人权内部的关联性及具阶依旧是个尚未充分论证的问题。整体而言,人权中的大部分已经获得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并且在现实中得到应用,譬如那些在各国宪法及部门法里面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尽管关于安全权的具体内容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过对于安全权应该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当无疑义。建立在不同时空下的理论背景演绎与权利渊源梳理,为我们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安全权提供可能,就目前来看,安全权的发展具有下列三个规律。
1.从分歧到共识。
安全权不是一个充分独立和获得共识的概念,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一些著述及国家的制度性认同中寻找共识的基础。譬如,“前苏联学者沃伊沃金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社会和经济、文化生活,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个人自由和个人安全四类。”瑐瑣将个人安全视为四种基本人权之一。而在国际上主流的见解则是认为人身安全权以及和平与安全权不过是数十种人权之一。瑐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4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最先提出并界定了“人的安全。”该报告指出:“人的安全有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免受诸如饥饿、疾病和压迫等长期性威胁的安全;其二是在家庭、工作或社区等日常生活中对突如其来的、伤害性的骚扰的保护。”瑐瑥为了避免人的安全的定义过于宽泛,该报告把“人的安全”的要素具体划分为经济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人身安全、社区安全和政治安全。“但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定义依然被批评过于宽泛,对制定具体政策或学术研究几乎没有帮助。”瑐瑦正如本文在此前比较四种安全权主体时指出的,安全权最终都将围绕着公民这一主体展开,只有将安全权限定在具体明确的公民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应然权利、实然权利等基础上,安全权才有其现实意义。安全权本身并不具有完全超脱的独立性,由于安全指涉的外延足够宽广,安全权必须以具体的利益作为保护客体,并且落实到具体的保护对象上。安全权首先应该以生命权和人身权为具体内容,对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安全权的应有之意;其次,由于财产对于人的至关重要地位,人的价值在于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以及创造的物质财富,所以安全权应该以人的财产利益保障为内容;再次,作为拥有自我审美和独立情趣的个体,人的精神利益也应该获得认可和保障,安全权应该以满足主体不断超越的合理性追求为目标;最后,个体作为社会人,只有参与到各种议题的人际和社会交往中,才能够感受到与他者同在的快乐,这种利益不是独立的诉求,唯有在关系结构中才能建构,而其安全参与的权利同样值得保障。与其他人权一样,人们对安全权的认识正在从无知和分歧走向认同与共识,也正是由于有限的认识和明显的分歧,起始阶段的安全权呈现出消极保守的态势,以人的生存为客体,随着共识的不断深化,安全权愈益呈现出对新兴利益的积极保护,甚至创新的为新兴利益提供多元救济,并由此走向可持续发展路径。
2.从消极到积极。
童之伟将人权定义为民权,强调民权是以“人道主义思想为基础表达的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它禁止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要求政府对个人在一般的公共领域或公共事务的活动、行为或需求中,给以平等的、自由的对待,民权包括人格尊严、平等权、自由、人身自由等几项具体权利。瑐瑧普遍意义上的人权一开始都强调国家的不干涉原则,一方面体现了人民对摆脱霍布斯式野蛮状态的肯定,另一方面则表现出对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隐忧。卡雷尔·瓦萨克认为,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等人权的初始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各项自由免遭国家专横之侵害,要求国家承担不作为的容忍义务,是消极权利。瑐瑨古典自由主义确认了公民的自由必须以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和任意剥夺为前提,最初的生命权给自然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传统法律上的生命权和其他基本人权一样,既充分表达了天赋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又体现出明显的消极性和保守性。“生命权意味着人不能遭到任意的杀戮,而非生存的途径,其对应的义务是克制杀戮的行为,而非保障个体有效地获得生存的途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对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非获取财产的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消极地克制义务,而非积极地提供财产利益。”瑐瑩消极意义上的安全权对于人的其他具体利益的实现,以及人的复合型价值体现,作用相当有限。法律只保证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被非法或者任意剥夺,并不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公民的生命、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足够的保障。对来自自然因素和被制造的危害个体利益的安全事件,譬如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以及突发性灾害等,公民是否拥有要求国家和政府排除妨害,进而承诺安全保障的权利?这就将安全权由消极低调的权利位阶一举推升到积极高调的权利位阶。安全权的积极转变主要是因为权利必须在变化中满足人作为主体不断增长的利益诉求。“个人权利是逐步演化的:它们始终处于进步过程中,不可能为这一过程设定任何界限。昨天还似乎属于奢侈的行为,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得到人们承认的权利。”瑑瑠庞德有关安全和法律的论述给我们认识安全权开启了一扇可能之窗,“原始法阶段的安全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一定社会的和平;希腊的人们把维持社会现状视为法律的安全目标;文艺复兴后,安全的着眼点集中于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现代法学家已不停留于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谈论安全,即已不是自我主张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满足的最大化。”瑑瑡安全权的主体逐渐从社会和集体集中到个人,安全权的客体则从不受制约的自我主张,理性发展到实际需求满足的最大化,这一趋势体现了安全权积极适应主体需求的客观现实。20世纪以来,公民的权利体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剧烈变革业已发生重大改变,在传统自由权的基础上又拥有了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就是划分人权时所指的第三代人权,包括工作劳动权、社会安全保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等等。“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权利通过另一自由而得以实现。”瑑瑢这就要求一种积极的安全权必须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不能局限于有限的范围之内,还应该超越个人利益,因为现代社会个体的利益只有在结构性平衡中才能获得,安全权必须体现对社会安全利益的重视。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安全权也不再局限于传统法律制度下的利益保障,对政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的发展必须由最少的管制转变为最多的服务,在安全权语义中,突出强调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不断推进该义务的纵深发展。从基础型人权安全保障到发展型人权的安全保障,安全客体和对象不断拓展,人作为安全主体的意义和重要性亦获致彰显。
3.从封闭到开放。
关键词:安全文化 安全管理
一、概述
安全文化是专指人类追求自身健康,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安定、抵御自然灾害和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意外损失的知识、观念、制度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国家安全靠军队,社会安定靠教育和机器。抵御自然灾害和保障企业安全靠安全科技和安全管理体制。
“安全文化”的内涵就是要建立一种“人类的安全需求是至高无上的”概念,即,安全第一的概念。众所周知,自然界存在着飓风、暴雨、雷电、山体滑坡、地震、洪水等灾害,预防自然灾害是人类共同的课题。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安全问题,即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疾病,防盗窃,防意外伤害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和规范来解决,同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也要有安全文化作为支持。
二十一世纪是安全、健康、环保的世纪。关注员工健康、工业职业安全是企业经营理念的最重要一环。安全、稳定是世界和平、国家繁荣、人民生活幸福的基础。安全问题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分布于人类生活的各个空间,体现在生存环境的所有领域。正如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所述,“安全需要”仅次于生理需要,一个人从生到死适中生活在安全文化中。
二、企业安全文化的建立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首要关注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企业必须关注的主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企业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已难适应新的形式发展,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势在必行。
安全文化注重以人为本,但更强调安全第一,提倡关心人,爱护人,注重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尊重人的生命,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如果因为职工过的疏忽大意,违规操作,往往会危及全班组,全车间,甚至全厂员工的安全严重后果。因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助互爱,自保互保的人际关系和安全联络保障,使得全体员工在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下工作,从文化心理、精神追求上连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全班组、全车间、乃至全厂的团结一致。
安全和生产时一对即统一又统一的矛盾体。任何生产系统既是一个按人类设计方案运行的系统,给人类创造财富,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变成一个非正常运行的系统,给人类带来灾难。且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人们在于事故作斗争时,通常运用着综合性的安全科学,其中,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真正保证生产、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利用文化的潜移默化作用,将安全意识提高到文化的高度来认识,来行动,使得它为各级管理者及基层员工习惯意识,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文化素养,才能真正的做到防患于未然,而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营造心态安全文化
也就是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安全观念主要是指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的基本看法和态度。这是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因为观念决定行动,行动诠释观念,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并把它融入各级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中,融入全体员工的每一天的操作中,体现在作业现场的每一个细节上,才能提高安全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如果安全观念淡漠,就会出现下述种种现象:
思想麻痹,忽视现场的作业管理。
事故隐患不闻不问,不及时解决,对安全抱有侥幸心理,总想着“哪有那么容易出事”而其结果就是“就那么容易出事了”。
对设备不按规定检查、维修、带病作业,用设备去拼效益。
对发生的事故不吸取教训,不严肃处理,导致事故再次发生。
工作缺乏责任心,图省事、凭印象,不认真检查和发现作业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严重失职,导致事故发生。
忽视警告,有意冒险作业,如操作吸烟。
精神不佳,注意力不集中,从而造成忙中出错,操作失误现象,进一步印发严重的事故。
2.营造法制安全文化
也就是完善、严格安全法规制度。安全制度主要是指在安全价值观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长效机制。而制度用于规范指导和约束行动,是价值观得以落实的保障。如果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规章制度,就会出现安全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目标不明确等现象,从而成为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如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具体操作中不严格遵守,也只是纸上谈兵,起不到约束作用。同样会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营造行为安全文化
安全行为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表现出的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它是安全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安全制度的最终落实。行胜于言,要用我们的行动去实施制度上的规定。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行为主要是由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来决定的。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是由人的主导作用,物和环境是从属作用。
4.营造景观安全文化
即运用有特色的教育手段、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创造良好的人文安全环境,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彩旗、黑板报等多种宣传手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开展消防演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管理科学文化学术报告会,编制类似《职工家属安全常识》、《家居安全》、《旅游安全》等小册子发向全体职工及家属,向其宣讲安全,并发动职工家属向亲人献安全之爱心,例如,开展“亲人盼你安全归来”、“中小学生给爸爸妈妈一封劝其安全生产的信”等活动。
5.营造物态安全文化
也就是保持物质的安全状态。物质的安全状态是指安全硬件设施、安全工艺和安全环境、包括机器设备、厂房、工作环境、产品工艺技术、安全用具等。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安全价值观、安全制度的物资技术保障,观念再好,制度再好,而物质本身安全系数低,企业安全也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即通过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性评价,使得企业设备设施达到安全标准,提高本质安全程度。
三、如何实施企业安全文化战略
实施企业安全文化战略,宜采取“三个结合、三个坚持”的方法进行。
三个结合是:
要与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不能建设脱离工厂实际的“空中楼阁”式安全文化。
要与企业现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只能在此基础上创新,不能脱离现有的安全管理工作另搞一套。
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不能脱离企业文化建设这个母体而独树一帜。
三个坚持是:
要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因为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具体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全员奋斗,全方位通力合作。
要坚持循序渐进,常抓不懈,因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不付出长久的努力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果。
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价值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为根本宗旨。
四、如何形成企业安全文化机制
形成企业文化机制,就是确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途径,并予以实施。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需求,在提倡“以人为本、珍惜生命、关心人、爱护人”的基础上,把“安全第一”作为生产经营的首要价值取向,形成强大的安全氛围。在这一氛围中,安全知识普及,安全法规制度健全,安全技术咨询便达,安全操作合格达标,安全预警预报系统灵敏好用,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快捷有效。这样,事故就会大大减少,就算是发生事故,也会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目标确定之后,实现目标的关键在于决策体制,制度建设,管理方法,和员工的实际相应。首先要在决策层中建立安全负责机制。
其次,进行安全文化制度建设,包括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及安全规范,安全性评价标准等。
再次,为达到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还要讲究工作方法,即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培训、实践活动。
五、结论
总之,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件意义深远的大好事情,它是人们意识的新觉醒,自爱护爱的新体现,社会进步的新反映,只要我们引导的好,这种无形的财富就会日益凸显起来。推行安全文化,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诸多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我们不能坐而论道,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有形事物抓起,进而直逼那个无形的精神财富,达到安全文化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