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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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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的概念

第1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旅游资源;资源安全;旅游目的地;评价指标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各项旅游活动的载体.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由于各项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经验缺乏、加上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淡漠以及对旅游安拿问题研究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旅游资源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如稀之宝的敦煌壁画和雕,面临风化剥落的威胁;北京故宫、天坛、颐和园的汉白玉浮雕、铜制品,遭受酸雨的侵蚀;一些曾扬名灭下的苏州园林和庭院,正从地图上消失;举世闻名的云南石林,也越来越受到人为的破坏与此同时,旅游地传统的民风民情文化逐渐被异化、冲淡或消失等等.自然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更新但也不能恢复原生态,人文旅游资源一旦被毁将就水远失去,旅游资源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关注.因此,深入旅游资源安令研究,加强旅游资源安全管理,对旅游资源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分析和预测旅游资源安全系统存在的危险、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1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

1.1旅游资源的定义国外把旅游资源称作旅游吸引物(TouristAttractions),它不仅包括旅游地的旅游资源,而且还包括接待设施和优良的服务因素,甚至还包括舒适快捷的交通条件.而在我国,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旅游资源概念的具体界定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认识,提出了许多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表述.但对旅游资源的定义比较确切和规范的是:所谓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根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等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涵盖高山、峡谷、森林、火山、江河、湖泊、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气候、历史文化古迹、古建筑、民族风情、现代建设新成就、饮食、购物、文化艺术和体育娱乐等类型.

1.2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物质生产资料,是旅游活动最基本的载体.换句话说,旅游资源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稳定,旅游资源安全的内涵和意义深远.谷树忠,等人(2006)在综合各种解释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资源安全的基本定义,所谓资源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或能力.这个概念揭示了资源安全的本质,在我国使用较为广泛.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旅游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可以获得稳定的旅游资源供给,同时旅游资源基础难以依存的生态系统处于良好或免遭不可恢复破坏的状态.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旅游资源需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功能上保证持续、稳定的供给.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需考虑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各地区在旅游开发利用时,做到有一定的旅游资源赋存量或储备量,以备及时、持续的利用.二是人们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保证旅游资源基础的生态系统不被破坏.旅游资源也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对外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交换,以维持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平衡.此外,我国也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去分析和探究旅游资源安全的本质内涵.如:从经济学观点来看,是指其对一个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具体来说是指旅游资源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始终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状态.在旅游生产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以及原始提取、加工改造中,旅游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改变、可利用范畴的延展或局限;在旅游资源分配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所获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在旅游产品交换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产品在市场流通渠道中的畅顺;在旅游资源消费中的资源安全,是旅游者对作为旅游产品载体的旅游资源的占用与消耗.消费结构越合理,旅游资源利用效率越高,对资源的破坏越低.从可持续发展观点看,旅游资源安全是指是在生态与自然资源的承载力基础之上,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不破坏其难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他资源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观念,运用科技创新方法,维持生态系统与人文环境的动态协调,实现可持续利用资源并且有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利用.由此可见,旅游资源安全的内容丰富,需要深入探讨.2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的天一人一机系统旅游资源安全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对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我们将影响旅游资源安全的因素分为三个子系统,即旅游资源安全状态应由生态子系统(天)、行为子系统(人)和保障机制子系统(机)三大子系统组成(如图1所示),

2.1生态(天)子系统生态子系统是天然禀赋状况,是旅游资源安全的基础,为旅游资源安全提供基本保证.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主要由旅游资源的种类、数量、结构、质量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等组成.一地区旅游资源禀赋种类、结构的多样性增加了旅游资源供应的安全性,也满足多样性的旅游需求,促进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质量越高,开发利用的成本越低,利用效率越高,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度开发,所以旅游资源的安全程度也就越高;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数量做保证,某种程度上说,数量越多越安全;另外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抵御自然等灾害能力越高,则安全的保证程度越大,反之资源短缺、脆弱,安全的可靠程度就低.保证旅游资源的生态子系统的安全,就是要维持生态系统在数量、种类、结构等方面平衡,实现旅游资源的自我更新和恢复.

2.2行为(人)子系统行为子系统是人类的行为对旅游资源安全影响的直接作用力,主要包括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旅游企业经营行为、以及旅游者行为等构成.旅游资源安全问题的很大方面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开发商在景区的大量建设、过度开发;旅游企业过分商业化、舞台化,扭曲民俗旅游资源的原始性;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者外来文化对旅游地的传统文化的冲击等.旅游资源的行为子系统的安全,就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观念,防止n-目开发、重复建设、模仿跟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防范经营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严厉禁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减少旅游者的碳足迹.

2.3保障机制(机)于系统旅游资源安全的保障机制子系统主要为生态、行为子系统的安全提供组织制度和物质技术保障,它由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政策制度、安全资金技术、周边礼区保障、事故保险等方面内容组成.安全管理组织是整个旅游资源管理的组织保证;安全政策制度关系到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有力执行;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离不开资金、技术的支撑;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离不开剧边礼区的支持;旅游资源安全保险是规避、化解旅游资源利用过程中遇到风险的有力手段.保障子系统的内容共同为旅游资源安全的提供安伞保障.在旅游资源安全系统中,生态子(天)系统安全为旅游资源安全提供皋本保证;行为(人)子系统安全决定于行为作用力的正负,正向作用力可以减少旅游资源发利用中的损失,是旅游资源安全系统的重要推动.保障机制(机)子系统是为旅游资源安全的生态、行为子系统提供管理支持、资金和技术等保障,是生态子系统和行为子系统安全的重要调控.3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3.1旅游资源安全的研究现状关于资源安全的评价研究成果较多,如王礼茂(2002)分析了影响资源安全5个主要因素(资源本身的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运输因素、军事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了14项指标,初步组成了资源安全的评估指标体系;姚予龙、谷树忠(2002)研究了资源安全的机理,阐释了资源安全的经济学含义;梁亚红(2008)。在明确影响自然资源安全的主要因素(资源因素、政治因素、运输因素、经济因素、军事因素、技术进步和资源替代因素)基础上,构建了含有资源禀赋状况、资源开发状况、资源进口安全、政治安全因素、经济安全因素、运输安全因素、军事安全因素7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的自然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内容较为全面.然而,国内外关于旅游资源安全层面的研究不多,学者大多是探讨旅游资源的评价。和旅游资源安全『口J题产生的原凶12-14~,认为主要南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造成;另外,我国还有些学者针对旅游地生态安全进行_r评价,如曹新向(2006)根据生态足迹模型,并以人均旅游生态足迹和人均旅游用地承载力的比值米确定旅游地生态安全的状况,构建旅游地生态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周国海(2009)以生态安全理论为基础,应用压力一状态-响应(P.S.R)模型建立了旅游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压力指标反映人类活动给环境造成的负荷,状态指标表征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状态,响应指标表征人类面临环境问题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它较好地反映了自然,经济,环境,资源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些研究都是旅游资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不乏有启示意义.3.2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和系统分析,以及参考已有的相关文献,同时按照层次分析法的结构,提出旅游资源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共分三层次(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因素层),共23个指标,其中生态(天)子系统包含8个指标,行为(人)子系统包含9个指标,保障机制(机)子系统包含6个指标,具体见表1.

3.2.1生态(天)子系统指标构成生态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于判断其对日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①旅游资源的总量,反映了目的地旅游资源的禀赋状况.总量越多,可利用的空间越大;②旅游资源品质,反映了资源的价值和抵御灾害的能力.资源价值高,往往旅游资源的品质、等级也高;同时品质好的旅游资源,保护的压力越大,对整个资源的生态系统安全影响较大;③旅游资源结构,反映了旅游资源的多样性,结构多样,利用空间越大,越利于生态的平衡;④自然灾害发生概率,概率高,对整个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和资源安全的破坏程度越大;⑤植被覆盖率,影响了生态的自我恢复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性;⑥旅游资源承载力,反映资源容量的大小,容量越大,破坏程度越小;⑦旅游资源的退化速度,资源生态系统有进化过程,但是退化速度过快,直接影响生态的自我更新和生态平衡;⑧工业三废排放量,目的地工业企业排放的三废,造成的酸雨等物质对自然资源破坏严重.

3.2.2行为(人)子系统指标构成行为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来衡量旅游者、开发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和资源保护意识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程度,包括:①旅游资源的储备率,合理的预留储备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②旅游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率越高,使用价值和程度越高,有利于保护旅游资源;③景区新增建设面积,影响了植被覆盖率和生态系统平衡;④本地居民人口增长率,人口增加,资源需求量增加;开发利用和破坏的机会加大;⑤旅游接待人次增长率,接待人次增加,对旅游资源的需求量越大,影响到旅游资源的承载力;⑥本地文化异化现象,文化异化对本地文化是一种破坏,不利于文脉的传承;⑦游客行为,文明的出游行为,对资源安全有利;反之,给景区景点造成破坏和环境污染;⑧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了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也影响到旅游资源安全;⑨本地居民资源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影响到旅游资源安全.

3.2.3保障机制(机)子系统指标构成保障机制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于衡量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的作用大小,包括:①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使用和保护越合理,旅游资源越安全;②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组织结构合理,职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资源越安全;③资源安全教育和宣传情况,宣传教育以提高旅游资源保护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较少对旅游资源的破坏;④资源保护的资金技术投入,资金技术的投入并不是越大越好,不投入也不利于保护,关键是科学的支配资金和利用技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的限制条件越多,门槛越高,开发的难度加大,直接减少了对旅游资源的破坏;⑥旅游资源保险状况,保险是化解和规避自然灾害对旅游资源造成的破坏,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灾害防范有利.

3.3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旅游景区安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与德尔菲法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权重的赋值.通过旅游景区管理者、旅游者、院校专家们组成德尔菲小组,对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了两两互判,构造判断矩阵,然后按照层次分析法的步骤,使用yaahp0.5.2软件进行计算,分别计算出准则层、因素层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并使用软件通过了一致性检验,评价因子权重的计算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系统中,行为子系统和保障子系统的权重值分别为:0.3528和0.3771,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程度较大,生态子系统的权重值为0.2702,说明先天的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禀赋,是旅游资源的一种生态进化和演化过程,而后天的人为因素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和破坏显著.三个子系统的各自指标权重情况:生态子系统各指标中,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影响相对较大,权重值为0.1592;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旅游资源直接造成破坏,权重值为0.1179;退化速度是衡量资源安全的破坏速度,权重为0.1179;旅游自然的禀赋状况,如总量、品质、结构等影响也不小;植被覆盖率和资源的承载率也不容忽视,其权重值分别为0.1015,0.1122.在行为子系统中,根据权重值可以分成三层面,其一是本地居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和行为,分别为0.1433,0.1199和0.1226,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较大;其二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旅游资源的储备率和综合利用率权重值分别为:0.】199和0.1147;其三是新增因素的影响,有新增建设面积、新增加的本地人口和旅游人次以及本地文化异化,这些方面也是旅游资源安全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保障子系统中,资金技术的投入和教育是重要的保障措施,其权重值为0.1948和0.1884;制度规范、管理队伍和利用的条件相对也比较重要,分别为0.1649,0.1704和0.1595;从目前看来旅游资源安全保险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权重值为0.1221,但是未来旅游资源安全保障的一项有力措施.4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管理的策略通过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系统的内容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值确定,可以了解影响旅游资源安全的因素及其程度.为更加全面加强旅游资源的安全管理,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本文提出如下相应的策略:4.1加强生态(天)子系统的安全管理对于目的地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安全,要求在旅游资源数量、质量、结构、承载率、抵御自然灾害和文化旅游资源文脉的传承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旅游资源的多样性,旅游资源结构的合理性和文脉的永续传承,维护旅游资源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可持续性的旅游资源需求.具体措施有:①在旅游资源数量上,根据《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对目的地旅游资源总量进行摸底,统计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各自的数量,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调查分析旅游资源的状况,正在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需加强管理;对于尚未利用且濒临灭绝的旅游资源,加强保护、做好档案记录,使其自然进化;对于新发现的旅游资源,既要保护也要科学转化利用,维护旅游资源数量的多样性.②在旅游资源质量上,按照《中国旅游资源等级评价办法》,对目的地旅游资源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据等级采取保护措施.③在旅游资源结构上,既要保护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更需重视,以维持旅游资源的协调.自然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具有一定的自我更新能力,能够稍微复原;而人文旅游资源破坏,将永远消失.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合理的舞台化等方式,让人文旅游资源得以永续传承.④对于旅游资源的承载率,在对旅游资源规划开发时,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计算出旅游环境容量,为防止旅游高峰期因旅游容量超载导致事故发生和资源受损.⑤自然灾害是造成旅游资源危害的最重要的因素,为此,需针对在自然灾害中经常受损的旅游资源,通过安全技术构筑安全防护拦,强化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⑥文化旅游资源是易损资源,虽然文化资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一旦不注意保护,亦易失传.根据文化资源的等级申报相应级别的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确定好相关传承人,使人文旅游资源的文脉得以传承.

第2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旅游资源;资源安全;旅游目的地;评价指标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展各项旅游活动的载体.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由于各项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经验缺乏、加上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淡漠以及对旅游安拿问题研究相对滞后等诸多原因,旅游资源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如稀之宝的敦煌壁画和雕,面临风化剥落的威胁;北京故宫、天坛、颐和园的汉白玉浮雕、铜制品,遭受酸雨的侵蚀;一些曾扬名灭下的苏州园林和庭院,正从地图上消失;举世闻名的云南石林,也越来越受到人为的破坏……与此同时,旅游地传统的民风民情文化逐渐被异化、冲淡或消失等等.自然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更新但也不能恢复原生态,人文旅游资源一旦被毁将就水远失去,旅游资源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关注.因此,深入旅游资源安令研究,加强旅游资源安全管理,对旅游资源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分析和预测旅游资源安全系统存在的危险、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1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

1.1旅游资源的定义国外把旅游资源称作旅游吸引物(touristat—tractions),它不仅包括旅游地的旅游资源,而且还包括接待设施和优良的服务因素,甚至还包括舒适快捷的交通条件.而在我国,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旅游资源”概念的具体界定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认识,提出了许多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表述.但对“旅游资源”的定义比较确切和规范的是:“所谓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根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等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涵盖高山、峡谷、森林、火山、江河、湖泊、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气候、历史文化古迹、古建筑、民族风情、现代建设新成就、饮食、购物、文化艺术和体育娱乐等类型.

1.2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物质生产资料,是旅游活动最基本的载体.换句话说,旅游资源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稳定,旅游资源安全的内涵和意义深远.谷树忠,等人(2006)在综合各种解释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资源安全”的基本定义,所谓资源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取所需自然资源的状态或能力.这个概念揭示了资源安全的本质,在我国使用较为广泛.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旅游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可以获得稳定的旅游资源供给,同时旅游资源基础难以依存的生态系统处于良好或免遭不可恢复破坏的状态.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旅游资源需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功能上保证持续、稳定的供给.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需考虑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各地区在旅游开发利用时,做到有一定的旅游资源赋存量或储备量,以备及时、持续的利用.二是人们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保证旅游资源基础的生态系统不被破坏.旅游资源也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对外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交换,以维持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平衡.此外,我国也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去分析和探究旅游资源安全的本质内涵.如:从经济学观点来看,是指其对一个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具体来说是指旅游资源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始终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状态.在旅游生产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过程,以及原始提取、加工改造中,旅游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改变、可利用范畴的延展或局限;在旅游资源分配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所获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在旅游产品交换中的资源安全,是指旅游产品在市场流通渠道中的畅顺;在旅游资源消费中的资源安全,是旅游者对作为旅游产品载体的旅游资源的占用与消耗.消费结构越合理,旅游资源利用效率越高,对资源的破坏越低.从可持续发展观点看,旅游资源安全是指是在生态与自然资源的承载力基础之上,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不破坏其难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其他资源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观念,运用科技创新方法,维持生态系统与人文环境的动态协调,实现可持续利用资源并且有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利用.由此可见,旅游资源安全的内容丰富,需要深入探讨.2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的“天一人一机\"系统旅游资源安全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对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我们将影响旅游资源安全的因素分为三个子系统,即旅游资源安全状态应由生态子系统(天)、行为子系统(人)和保障机制子系统(机)三大子系统组成(如图1所示),

2.1生态(天)子系统生态子系统是天然禀赋状况,是旅游资源安全的基础,为旅游资源安全提供基本保证.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主要由旅游资源的种类、数量、结构、质量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等组成.一地区旅游资源禀赋种类、结构的多样性增加了旅游资源供应的安全性,也满足多样性的旅游需求,促进地区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质量越高,开发利用的成本越低,利用效率越高,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度开发,所以旅游资源的安全程度也就越高;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数量做保证,某种程度上说,数量越多越安全;另外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抵御自然等灾害能力越高,则安全的保证程度越大,反之资源短缺、脆弱,安全的可靠程度就低.保证旅游资源的生态子系统的安全,就是要维持生态系统在数量、种类、结构等方面平衡,实现旅游资源的自我更新和恢复.

2.2行为(人)子系统行为子系统是人类的行为对旅游资源安全影响的直接作用力,主要包括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旅游企业经营行为、以及旅游者行为等构成.旅游资源安全问题的很大方面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例如:开发商在景区的大量建设、过度开发;旅游企业过分商业化、舞台化,扭曲民俗旅游资源的原始性;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者外来文化对旅游地的传统文化的冲击等.旅游资源的行为子系统的安全,就是树立科学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观念,防止n-目开发、重复建设、模仿跟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防范经营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严厉禁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减少旅游者的“碳足迹”.

2.3保障机制(机)于系统旅游资源安全的保障机制子系统主要为生态、行为子系统的安全提供组织制度和物质技术保障,它由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政策制度、安全资金技术、周边礼区保障、事故保险等方面内容组成.安全管理组织是整个旅游资源管理的组织保证;安全政策制度关系到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有力执行;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离不开资金、技术的支撑;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离不开剧边礼区的支持;旅游资源安全保险是规避、化解旅游资源利用过程中遇到风险的有力手段.保障子系统的内容共同为旅游资源安全的提供安伞保障.在旅游资源安全系统中,生态子(天)系统安全为旅游资源安全提供皋本保证;行为(人)子系统安全决定于行为作用力的正负,正向作用力可以减少旅游资源发利用中的损失,是旅游资源安全系统的重要推动.保障机制(机)子系统是为旅游资源安全的生态、行为子系统提供管理支持、资金和技术等保障,是生态子系统和行为子系统安全的重要调控.3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3.1旅游资源安全的研究现状关于资源安全的评价研究成果较多,如王礼茂(2002)分析了影响资源安全5个主要因素(资源本身的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运输因素、军事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了14项指标,初步组成了资源安全的评估指标体系;姚予龙、谷树忠(2002)研究了资源安全的机理,阐释了资源安全的经济学含义;梁亚红(2008)。在明确影响自然资源安全的主要因素(资源因素、政治因素、运输因素、经济因素、军事因素、技术进步和资源替代因素)基础上,构建了含有资源禀赋状况、资源开发状况、资源进口安全、政治安全因素、经济安全因素、运输安全因素、军事安全因素7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的自然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内容较为全面.然而,国内外关于旅游资源安全层面的研究不多,学者大多是探讨旅游资源的评价。和旅游资源安全『口j题产生的原凶12-14~,认为主要南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造成;另外,我国还有些学者针对旅游地生态安全进行_r评价,如曹新向(2006)¨根据生态足迹模型,并以人均旅游生态足迹和人均旅游用地承载力的比值米确定旅游地生态安全的状况,构建旅游地生态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周国海(2009)¨以生态安全理论为基础,应用压力一状态-响应(p.s.r)模型建立了旅游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压力指标反映人类活动给环境造成的负荷,状态指标表征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状态,响应指标表征人类面临环境问题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它较好地反映了自然,经济,环境,资源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些研究都是旅游资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不乏有启示意义.3.2旅游资源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旅游资源安全的概念和系统分析,以及参考已有的相关文献,同时按照层次分析法的结构,提出旅游资源安全评价的指标体系,共分三层次(包括目标层、准则层、因素层),共23个指标,其中生态(天)子系统包含8个指标,行为(人)子系统包含9个指标,保障机制(机)子系统包含6个指标,具体见表1.

3.2.1生态(天)子系统指标构成生态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于判断其对日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①旅游资源的总量,反映了目的地旅游资源的禀赋状况.总量越多,可利用的空间越大;②旅游资源品质,反映了资源的价值和抵御灾害的能力.资源价值高,往往旅游资源的品质、等级也高;同时品质好的旅游资源,保护的压力越大,对整个资源的生态系统安全影响较大;③旅游资源结构,反映了旅游资源的多样性,结构多样,利用空间越大,越利于生态的平衡;④自然灾害发生概率,概率高,对整个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和资源安全的破坏程度越大;⑤植被覆盖率,影响了生态的自我恢复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性;⑥旅游资源承载力,反映资源容量的大小,容量越大,破坏程度越小;⑦旅游资源的退化速度,资源生态系统有进化过程,但是退化速度过快,直接影响生态的自我更新和生态平衡;⑧工业“三废”排放量,目的地工业企业排放的“三废”,造成的酸雨等物质对自然资源破坏严重.

3.2.2行为(人)子系统指标构成行为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来衡量旅游者、开发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和资源保护意识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程度,包括:①旅游资源的储备率,合理的预留储备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②旅游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率越高,使用价值和程度越高,有利于保护旅游资源;③景区新增建设面积,影响了植被覆盖率和生态系统平衡;④本地居民人口增长率,人口增加,资源需求量增加;开发利用和破坏的机会加大;⑤旅游接待人次增长率,接待人次增加,对旅游资源的需求量越大,影响到旅游资源的承载力;⑥本地文化异化现象,文化异化对本地文化是一种破坏,不利于文脉的传承;⑦游客行为,文明的出游行为,对资源安全有利;反之,给景区景点造成破坏和环境污染;⑧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反映了旅游资源保护意识,也影响到旅游资源安全;⑨本地居民资源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影响到旅游资源安全.

3.2.3保障机制(机)子系统指标构成保障机制子系统的评价指标是用于衡量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状况的作用大小,包括:①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使用和保护越合理,旅游资源越安全;②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组织结构合理,职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资源越安全;③资源安全教育和宣传情况,宣传教育以提高旅游资源保护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较少对旅游资源的破坏;④资源保护的资金技术投入,资金技术的投入并不是越大越好,不投入也不利于保护,关键是科学的支配资金和利用技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的限制条件越多,门槛越高,开发的难度加大,直接减少了对旅游资源的破坏;⑥旅游资源保险状况,保险是化解和规避自然灾害对旅游资源造成的破坏,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灾害防范有利.

3.3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旅游景区安全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与德尔菲法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权重的赋值.通过旅游景区管理者、旅游者、院校专家们组成德尔菲小组,对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了两两互判,构造判断矩阵,然后按照层次分析法的步骤,使用yaahp0.5.2软件进行计算,分别计算出准则层、因素层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并使用软件通过了一致性检验,评价因子权重的计算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出,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系统中,行为子系统和保障子系统的权重值分别为:0.3528和0.3771,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程度较大,生态子系统的权重值为0.2702,说明先天的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禀赋,是旅游资源的一种生态进化和演化过程,而后天的人为因素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和破坏显著.三个子系统的各自指标权重情况:生态子系统各指标中,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影响相对较大,权重值为0.1592;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旅游资源直接造成破坏,权重值为0.1179;退化速度是衡量资源安全的破坏速度,权重为0.1179;旅游自然的禀赋状况,如总量、品质、结构等影响也不小;植被覆盖率和资源的承载率也不容忽视,其权重值分别为0.1015,0.1122.在行为子系统中,根据权重值可以分成三层面,其一是本地居民的资源保护意识和行为,分别为0.1433,0.1199和0.1226,对旅游资源安全的影响较大;其二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旅游资源的储备率和综合利用率权重值分别为:0.】199和0.1147;其三是新增因素的影响,有新增建设面积、新增加的本地人口和旅游人次以及本地文化异化,这些方面也是旅游资源安全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保障子系统中,资金技术的投入和教育是重要的保障措施,其权重值为0.1948和0.1884;制度规范、管理队伍和利用的条件相对也比较重要,分别为0.1649,0.1704和0.1595;从目前看来旅游资源安全保险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权重值为0.1221,但是未来旅游资源安全保障的一项有力措施.4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管理的策略通过目的地旅游资源安全系统的内容分析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值确定,可以了解影响旅游资源安全的因素及其程度.为更加全面加强旅游资源的安全管理,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本文提出如下相应的策略:4.1加强生态(天)子系统的安全管理对于目的地旅游资源的生态系统安全,要求在旅游资源数量、质量、结构、承载率、抵御自然灾害和文化旅游资源“文脉”的传承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旅游资源的多样性,旅游资源结构的合理性和“文脉”的永续传承,维护旅游资源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可持续性的旅游资源需求.具体措施有:①在旅游资源数量上,根据《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对目的地旅游资源总量进行摸底,统计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各自的数量,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调查分析旅游资源的状况,正在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需加强管理;对于尚未利用且濒临灭绝的旅游资源,加强保护、做好档案记录,使其自然进化;对于新发现的旅游资源,既要保护也要科学转化利用,维护旅游资源数量的多样性.②在旅游资源质量上,按照《中国旅游资源等级评价办法》,对目的地旅游资源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据等级采取保护措施.③在旅游资源结构上,既要保护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更需重视,以维持旅游资源的协调.自然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具有一定的自我更新能力,能够稍微复原;而人文旅游资源破坏,将永远消失.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合理的“舞台化”等方式,让人文旅游资源得以永续传承.④对于旅游资源的承载率,在对旅游资源规划开发时,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计算出旅游环境容量,为防止旅游高峰期因旅游容量超载导致事故发生和资源受损.⑤自然灾害是造成旅游资源危害的最重要的因素,为此,需针对在自然灾害中经常受损的旅游资源,通过安全技术构筑安全防护拦,强化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⑥文化旅游资源是易损资源,虽然文化资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一旦不注意保护,亦易失传.根据文化资源的等级申报相应级别的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确定好相关传承人,使人文旅游资源的“文脉”得以传承.

4。2加强行为(人)子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行为子系统的安全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序,促进游客养成文明的出游行为,促使目的地旅游企业规范经营,增强旅游者和目的地居民的文化认同.行为子系统管理的具体措施:①要贯彻执行土地、城建、林业、园林、水利等部门对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准人门槛,健全科学的旅游资源使用审批.对旅游资源规划开发方案需连同有关部门认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序.②规范目的地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旅游管理部门树立科学的经营观,注重长远利益,引导旅游企业守法经营,严格禁止盲目跟风、模仿,重复建设给旅游资源造成的破坏.同时在限制旅游景区内企业的数量,在经营期间强化环保观念.③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也一再影响了资源的安全,景景点垃圾成堆、废气物难以处理,给生态环境带来压力,致使物种灭绝,毕态失去平衡.为此,倡导文明出游,“低碳”出行,减少“碳足迹”,景区适当给文明出游的旅游者予奖励.④旅游者来自五湖四海,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生活方式、着装礼仪等,目的地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影响,有的产生了“异化”和“崇拜”现象,甚至“文化冲突”等行为.为此,目的地需设立文化体验区,让游客参与当地的文化活动,使其了解文化渊源,不断增强主客双方的文化认同.

第3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一、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内涵

生态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在提出建立全球生态安全监测系统时提出的,它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①生态安全具体体现为生存资源满足和保证人类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与生态环境能力密切相关。

预警即提前警报,对于即将到来的危险和灾难进行提前警报,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避免措施,从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生态安全预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预警分析、预警对策。预警分析是对生态系统的逆化演替、退化、恶化等现象进行识别、分析和诊断,并由此作出警告;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系统演变过程中的不协调现象或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表现出的征兆进行总期控制与矫正。②通过这两方面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礼记·中庸》曾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才能对事情的成功有利。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其设立不但有利于维护维护生态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即将到来的生态危险进行提前预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减少因为生态灾害而带来的财力损害。

2、是坚持预防原则的重要举措。

由于生态资源受到破坏后的危害严重性和不易再生性,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的时候,注意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同时采取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相应措施,从源头保护环境。而对于维护生态安全中的预防原则,即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的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需求,从而实现生态安全与稳定。

三、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规定和不足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组织宏观经济预警研究,很多学者如郭中伟、傅伯杰等在不同的领域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进行了研究,中国科学院也将"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研究作为2000年的重大项目。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条例中,如2007年6月11日起由中国气象局颁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于传播办法》,对于气象灾害进行预警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各地方也颁布了诸多地方法规,针对各个地方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章和条例从法的角度上对于预警机制进行了规定,对于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社会秩序,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政府部门反映过慢,不能及时的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

近期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发生了许多严重的"生态灾难",我们在呼喊"多难兴邦"口号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行为,同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减少由于生态危机而带来的损失。以地震灾害的法律规定为例,当前地震预警机制主要适用1998年12月16日施行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曾在24年前遭到清理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国家监测和预防体系。但总体上对于地震预防的规定不是很详尽。而且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前对于地震预防中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不但不明确,而且还存在处罚过于轻泛、不严厉的情况。因此,在当前生态危害日益严峻的时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有效的修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加大惩罚的力度,真正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二,多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条例、规章,效力等级地下,且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预警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见于部门法规、规章及条例,处于效力等级比较低下的地位。而对于预警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时候只会考虑本地区的生态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因素,相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资源,具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法律作为效力层次等级最高的法,可以从最高、最广的角度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相关法律,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

第三,对象范围过窄,规定不详尽。

生态安全预警机制所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安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从而对于生态安全的保护就要涉及到生活各个方面,保持水土、水源、动植物资源、大气、矿藏等能被人类做到合理、有序、长期的利用。而当前我国对于生态预警机制所涉及的范围仅涉及到气象安全、食品安全等几个层面,只将着力点放在这几个方面,并没有做到全面系统的进行预警,这对于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显然是不足的。

四、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发展和健全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现实的生态状态,迅速有力地调整当前的政策,对当前发生的温室效应、火山喷发等生态危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将生态预警作为预防生态危机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规定,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权能。二、将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对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设立相应的生态预警机构的政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三、积极鼓励推动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预警研究机制的进行研究的步伐,使其朝着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发展。

其次,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预警法》,从法律的层次和高度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作出系统的规定,整合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生态状况来进行预警机制的规定。同时还应当扩大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范围,将其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层面。从而对各类生态危机的出现都可以作出及时有效的预防,并提出向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生态安全。

最后,要明确处罚原则,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生态安全预警的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要区分其界限和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主观心态、客观后果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打击违反预警机制规定的力度,对于在预警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知情不报、只顾自身安危的公民都应作出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①肖笃宁,陈文波,郭福亮.论生态安全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内容[J].应用生态学报,2002,13(3):354-358

②仇蕾,王慧敏,贺瑞敏.流域生态系统的预警管理框架研究[J].软科学,2005,19(1):46-48

第4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事实上在内地,有机食品现状也不容乐观。曾有媒体报道,“花钱买认证”在业内早已不是秘密,部分咨询公司宣称,有机食品认证2.6万就可“轻松搞定”,45天拿到认证。这就不难解释为何门槛颇高的有机食品大量充斥市场。

据了解,我国国家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有25家,但在网上输入“有机认证”,出现大量“有机认证咨询机构”、“有机认证服务机构”、“有机认证网”等词条,可见市场鱼龙混杂。

贴有“有机认证”标志的食品比普通食品价格高出三四倍、甚至十余倍,使得不少商家铤而走险,想尽各种方法套上“有机”概念,在市场利益面前,混淆概念、真假不一、认证过期、降低标准等问题不断显现,有机产品市场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究其原因,一方面,有机食品行业发展不规范,对有机认证的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执行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普通消费者对于有机食品的认识存在误区,选择存在盲目性,助长了部分无良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出于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消费者纷纷选择将目光转向有机食品。因拥有绿色、生态、无污染、安全等标签,有机食品受到追捧,并成为高品质生活的代名词。

《中国有机产业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有机产品每年销售额约为200亿-300亿元,成为全球第4大有机产品消费国。正是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有机食品成为众多资本的掘金之地,

有机食品的标准高于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其来自于生态良好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加工不使用任何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合成物质,特别指出的是,有机生产全程拒绝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可以说,有机食品是如今市场上要求最严格的品类。

不过,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使得对土壤、空气、环境要求很高的有机食品已经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失去了种植的“土壤”。脆弱的生态环境包括空气、土壤和水质的持续恶化,使有机农产品无法独善其身。

此外,有机食品虽然安全级别最高,但不意味着更有营养价值。北京营养师协会理事顾中一认为,有机食品在营养价值上与普通产品区别并不大。如有机白菜与普通白菜都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维生素E及粗纤维,在营养上差别甚微。

第5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1研究区概况

    绥化市位于松嫩高平原中部,东经124°13′—128°30′,北纬45°03′—48°02′,地势东北高、西南低,是松嫩高平原黑土区内具有很强代表性的区域,也是黑龙江省13个地级市(区)之一,下辖1个区、3个县级市和6个县。2009年末,绥化市土地总面积34854km2,其中耕地面积165.74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47.55%,年末总人口580.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比重达到73.2%;地区生产总值由2001年的339.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605.9亿元,其中,第一产业总产值由98.7亿元增加到208.7亿元。绥化市地势平坦,土质优良肥力较高,日照时间长且雨量充沛,适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是国家储备粮大区之一。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批准绥化市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绿色产业的发展进入了正规化,2001—2009年,粮食商品率由60%提高到80%以上,粮食总产量由467.1万t增加到1119.43万t,占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的1/4。

    2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目前,国内外关于构建耕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共识。本文在选取评价指标时,从研究区人与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出发,考虑了耕地资源承受的压力及其对耕地质量的影响,以及社会对这些变化的影响,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基础上[15-17],结合研究区实际情况,从压力、状态、响应三个准则层选取了20个评价指标构建研究区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表1。

    3研究区耕地生态安全评价

    3.1数据来源

    本文基础数据来源于2001—2009年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黑龙江统计年鉴》(2002—2010),部分指标数据由原始数据整理计算得到,限于篇幅原因不一一列出。

    3.2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生态安全评价是多指标综合评价,指标间缺乏统一的度量标准[18]。为了消除不同量纲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本文采用极差变换法对所选指标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便于进行指标值对比和综合测评分析。

    3.3权重的确定

    本文采用主客观综合赋权法确定指标权重,将层次分析法和熵值法相结合,综合考虑主观意向和客观数学理论,突破单一方法确定权重的局限,客观地反映各指标层对目标层的影响度(表2)。(1)层次分析法确定的指标权重向量为W1=(W1W2…W20);熵值法确定的指标权重向量值为W2=(W*1W*2…W*20)T;(2)确定组合权重向量WC=(WC1WC2…WC20)T,令:WC=θ1W1+θ2W2,其中θ1、θ2为组合权系数向量的线性表出系数,θ1,θ2≥0,且满足单位化约束条件:θ21+θ22=1。对原始数据作无量纲化处理以及对θ1、θ2进行归一化处理,按照上述确定组合权重方法计算得出生态安全评价指标的组合权重值。

    3.4综合评价值的确定

    根据标准化后数据和指标层的权重,计算指标层中各因素的综合评价值,通过指标层中各因素的评价值和对目标层的权重,计算得出2001—2009年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的最终评价值。Di(ω)=∑nj=1Xij×Wji=1,2,…,m;j=1,2,…,n式中:Di(ω)———综合评价值;Wj———第j个指标的权重;Xij———第i个指标的标准值;n———指标个数。综合评价值的大小反映了各年份耕地生态安全的高低程度。评价值越大,安全性越高;评价值越小,安全性越低(表3)。

    3.5评价标准的确定

    目前,对于耕地生态安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本文根据研究区耕地生态环境现状,参考有关文献[19-23],将耕地生态安全评价值划分为5个等级:恶劣级、风险级、敏感级、良好级和安全级(表4)。

    3.6评价结果分析

    评价结果表明(表3—4),2001年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评价值为0.3859,生态安全等级为Ⅴ级,安全程度处于恶劣级,生态环境受到很大破坏,生态功能低下,生态灾害严重;2002—2004年生态安全评价值由0.4703增长到0.5807,生态安全等级为Ⅳ级,安全程度处于风险级,随着政府对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是生态问题仍然突出,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灾害较多;2005—2009年生态安全评价值均处于0.6~0.8,生态安全等级有所提高,处于评价等级中Ⅲ级,安全程度为敏感级,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破坏,但可以维持基本功能。由评价结果可以看出,虽然2001—2009年以来,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评价值呈总体上升趋势,但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问题仍然突出,耕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所退化,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破坏,但尚可维持基本功能,容易受到外界干扰而恶化,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自然灾害严重,2001—2009年间,绥化市耕地受灾面积累积达到1005万hm2,洪涝灾害、龙卷风侵袭都给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带来很大威胁;(2)工业废水过量排放,2003年绥化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71.24%,达9a间最低点,工业废水的过量排放,使得绥化市本来就少的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地表水质不断恶化,耕地生态环境恶化;(3)2001—2009年间,绥化市固体废物排放量增长1.45倍,空气质量恶化,但2003年后,由于洪涝灾害成灾率及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幅度下降,生态环境质量又有所改善;(4)人口不断增长和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虽然绥化市的人口控制工作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人口增长的趋势仍未得到控制,绥化市现仍然是黑龙江省的人口大市,2001—2009年间,绥化市人口平均增长7.11‰,人口对耕地的压力呈上升态势;(5)农药化肥大量施用,根据统计资料可知,2001—2009年绥化市的化肥、农药使用强度逐年都在增加,农业生产中滥施化肥和农药,在很大程度上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4耕地生态安全驱动力分析

    因耕地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主要取决于耕地利用的压力因素、状态因素和响应因素的综合变化情况,而各因素又最终受到指标层各因子的影响。要对耕地生态安全情况进行把握,对耕地生态安全影响因子(驱动力)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而影响耕地生态安全的因子错综复杂,相互之间耦合关联,给研究带来困难。因此,本文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区域性和可操作性原则,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将若干个自变量压缩成几个独立成分,以此来减弱自变量之间的相互干扰,并以上文指标体系中2001—2009年各指标序列资料作为基础数据,利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样本进行计算,分析对绥化市耕地生态安全产生影响的驱动力。

    4.1结果总体分析

    通过对相关系数矩阵进行分析,发现耕地生态安全与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垦殖率、人均耕地面积、人口密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人均粮食产量、第一产业比重、耕地用电量以及废水排放达标率有较大的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达到0.926,0.920,0.920,0.871,0.813,0.800,0.748,0.754,0.708;耕地生态安全压力与人口密度、人均耕地面积和单位耕地用电量的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932,0.904,0.843;与耕地生态安全状态相关性较高的指标有废水排放达标率、单位耕地面积建设机械动力以及耕地垦殖率,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800,0.720,0.644;另外,农作物播种面积、人均粮食产量、人均GDP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耕地生态安全响应相关性较高,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954,0.919,0.846,0.794。

第6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1.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2.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25)

摘要:海洋生态安全对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使海洋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制约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严峻,本文在分析影响海洋生态安全因素的基础上,从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国际协作等七个方面提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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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峰.以需求为牵引 推动海洋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N].中国海洋报,2014年5月12日:A1

第7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如今各种各样的食品名号让人眼花缭乱,什么生态食品、自然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都是商家们投其所好的推销方式。

一些只是属于概念炒作。其中,目前大家比较公认的、比较规范的叫法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国家的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来规范。

有机食品:通常来讲,有机食品是标准最高、最苛刻的食品。因为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所以基本上不使用农药、化肥等。

国际上的标准定义: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不管是植物性的粮食、蔬菜、水果,还是动物性的鸡、鸭、鱼、肉、蛋)不使用化肥、化学农药、化学兽药等,而用有机肥来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食农产品。所以,可以料想它的成本一定高,而产量一定较低。

绿色食品:也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概念。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两个档次:A级和AA级。AA级有点类似于国外的有机食品,严格禁止化肥、农药的使用。A级则是有限地使用一些化肥和农药,档次稍微低一点。绿色食品是国家农业部推行的,能够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性,促进食品安全的一个措施,和环保也有密切的关系,而价格不像有机食品那样昂贵。

无公害食品:无公害食品是食品的基本要求,是最起码的标准。

可食农产品首先应该是无公害的,对健康有基本保障,才可以拿到市场上卖。化肥、农药,在按照规范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我国明令禁止使用有机磷、有机氯这类剧毒农药。商场里有不同档次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去选购。

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不能说绿色食品就更合格一点,无公害才是最基本的衡量标准。

纯天然食品,传统≠安全

首先,严格意义上纯天然的食品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毕竟食品可不是从真空中掉下来的,而是在环境中生长出来的。我们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的历史已经有二三十年了,所以不管是天然长成,还是人工培育,所面临的大环境都是大同小异。

其次,所谓纯天然的野菜、野鸡,偶尔尝尝鲜还行,真要让你顿顿都吃,肯定受不了。因为这些“野味”都是人类进化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被淘汰了的东西,适合怀旧却已经无法成为生活的全部。当然,最关键的一点是,天然食品的种植、收获、储存和制备过程中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所以很难保证其安全性。

第8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Abstract: Environmental crime is the produc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stage, and the legal interest of infringement has more special property.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cept of legal interest and the function of legal interest from the aspects of criminal policy function, illegitimate evaluation function and explanatory function and 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e subject and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The paper holds the view that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s a comprehensive response to the nature of the amoun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also a kind of protection to the o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s the natural person and the unit (that is, legal persons). Since most environmental crimes occur in business units, there is a great significance to define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from the viewpoints of public safety, multiple objects, environmental rights, ecologic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vironmental social relations and further studies and thinks ab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and value orientations and on this basis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 legal interests.

关键词: 环境犯罪;法益;环境权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crime;legal benefits;environmental right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2-0243-04

0 引言

随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一个重要的表征和体现就是在发展的环节上,有一系列的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发生,一些高污染高耗能和低效率的产业发展对于环境造成的加害日渐严重,一些侵害环境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发展填上了沉重的注脚。

面对一些非法的采矿、非法危险化学品的泄露等刑事案件,人民群众开始运用刑法的武器和刑法的做法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1979年的刑法典将非法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设置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上,这就体现了当时将这些犯罪并没有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而在1997年的刑法典上专门设置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以立法的形式专门强调了环境资源破坏的重要性。2003年刑法修正案又对环境资源保护破坏罪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添加,使得整个的环境保护破坏罪更加趋于完整,符合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然难以保证和区分行为人所应该处罚的刑事行为。如果要防止犯罪,就必须从犯罪本身展开研究,而不能止于抽象的概念研究。[1]

环境犯罪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犯罪,侵犯的权益也不是传统的权益范畴,具有较为特殊的属性。目前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环境犯罪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统一的说法,但是相对于而言对于环境犯罪的权益指向性是统一的。环境的犯罪研究是刑法研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杜绝环境犯罪的一个内部学科与分支,各国的刑法都对这一分支进行了相应的界定。

1 法益概述

1.1 法益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从受侵害的角度上来看法益,指的是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权益和利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很明显如果将两者联系起来就会发现,法益就是指我国法律上所说的保护客体。刑法总则的第2条和第13条都表明了刑法保护的对象为法益,犯罪本质上来讲就是侵害法益。

1.2 法益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主要是来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在刑法学和刑法的实践中法益的机能具有以下几点:

刑事政策机能。法益使得刑事立法具有合目的性的机能。刑法不会无缘无故地处罚那些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侵犯和触犯了法益才会受到处罚,这就会使得法益具有合目的机能。而且由于刑法处罚的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这也就会使得法益主体能够健康持续发展,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和保障。另外,法益也使得刑法立法具有合理性的机能。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刑法的实践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这里面有合理性的问题,那就是只有当严重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发生时,才会启动相应的刑事处罚,这就避免了相对应的无限扩大的刑罚处罚,也就是说法益概念不仅使社会危害性概念具体化,而且使刑法的处罚范围限定在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法益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现实生活的存在,而不是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的判断,这也就为法益成为刑法立法提供了明确性的依据。

违法性评价机能。通过法益的概念可以得知,违法性的评价来自于法益本身是否受到了侵害来决定的,也就是法益保护的对象有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害,而不是由于行为本身的伦理评价,这也就为法益为违法性的评价提供了可能。同时法益的概念同时还揭示了排除犯罪事由的基本标准。在某种情况下侵犯某一种法益也在事实上保护了另外一种法益,这种行为的判断是否具有违法,就会出现法益之间的一种比较和价值的衡量。由于刑法不可能毫无例外地将排除犯罪事由进行一一排除,所以在刑法的实践中以及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就会将法益的概念进一步的深化,是不是在行为中具有违法性,进而会不会运用违法的行为介入,实施刑罚处罚行为。

解释论机能。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犯罪的行为所侵害的所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得整个刑法设立的目的和刑法的方法得以实现。

1.3 环境犯罪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就会使得人们不断思考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保护环境的种种限制上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刑法的保护,惩罚刑法犯罪的力度决定了环境保护的严密度,也就使得环境保护的力度和社会的影响力具有强有力的指示作用和示范意义。惩罚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如何有效地发挥刑罚处罚的功能来进行环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相互的互动和契合的问题。环境犯罪主要是由环境犯罪的主体、环境犯罪的客体以及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决定的。环境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点,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有很大不同。[2]

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对于环境犯罪额性质的一种综合的反应,也是对于环境犯罪侵害的对象的一种保护对象,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益,环境法益强调的是对于与环境相关的人类的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同时有对于相关的自然利益的一种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上的协调,这种双向的利益的平衡是环境法益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环境权益保护的是与环境相关的利益,但是也逃脱不出人类的中心主义的利益的牢笼,这一般表现为人类的利益优先于环境的本身利益。环境犯罪首先必须是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不同于其它犯罪;其次,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不是一般的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3]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法人)。由于大多数的环境犯罪都是在经营单位出现的,因此合理有效地对环境犯罪的实施主体进行界定意义重大,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作用。环境犯罪单位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单位具有合法性这是环境犯罪主体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二是环境犯罪的行为是基于单位的行为而产生的;三是环境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出于单位的整体利益和意志而产生的;四是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的负责人代为实施的。

2 法益的研究现状

关于环境犯罪法益目前有几种学说,你目前各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研究和实践的侧重点也不同,德国注重对于环境本身的保护,把环境自身的良好发展作为保护的对象,然而日本的立法注重对于人身的保护,注重将人身的安全作为自身的保护对象,而对于环境的保护却是间接的。中国台湾则是采取的一种折中的手段和方法,既注重对于环境本身法益的保护又注重人身法益的保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俄罗斯虽然没有将生态环境法益保护作为单独的权益保护,但是在其现行的法律中也体现了对其的重视性,把生态法放在了人的健康、生命法益之前。

我国刑法在立法上与俄罗斯相似,同样没有将环境法益保护作为单独的权益保护,这种现状也造成了一些普遍争议。因此,我们简要分析和论证。通常来讲,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或法益有如下几种观点:公共安全说、多重客体说、环境权说、生态安全说、环境保护制度说和环境社会关系说等。

2.1 公共安全说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客观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人的利益为主体,即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我们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该种观点从人的视角出发,一切以人的利益为主,把人的重要性和保护性放在了第一位,刑事制裁最终目的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维护。这个观点体现了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把人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

2.2 多重客体说

客观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所有权、健康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危害环境保护罪的客体是因危害《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各要素而侵犯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公民的环境权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环境犯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表述为两个层次,即环境犯罪首先侵犯的是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其次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为了保障环境刑法的威慑性,通过多重客体的认定刑事能够解决环境刑法在人类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相协调中产生的冲突,确保环境刑法的实际效用。[4]

从上面各种观点和态度中可以看出,环境犯罪的客体,其侵犯的客体都具有多重性,不仅危害了公民的所有权,还对健康权、人身权和环境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最有多重性以及复杂性。但当前环境犯罪立法处于不完善状态,如果环境犯罪横跨公私领域,包含多种分类模式下的权利会导致规制范围过大过宽,造成刑法过渡深入,执法力度严重滞后于立法程度。[5]

2.3 环境权说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总是在加速其经济建设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来保护生态环境。[6]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环境学说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权。环境权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7]在社会意义和法律层面上来讲,环境权即法律赋予的人类生存的有适宜的居住环境等的权利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我们在享受环境带来的有利方面。

环境权所指向的对象是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自然资源,能被人所利用,从而达到一定的效益,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可分性,决定了环境权的主体在享有环境权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即表明不但要利用资源而且要保护资源,两者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环境是一个系统,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损害一面,必定引起蝴蝶效应从而破坏整个系统的平衡,损害环境整体,从而侵犯以环境为基础的国家、公民和法人的环境权。

2.4 国家生态安全说

还有部分人认为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是国家的生态安全,从国家层面上讲,生态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一种,属于非传统安全,保护国家的生态安全不仅是公民的责任,也应当是国家安全机构的一项重要的责任。同时,刑法所保护的国家人文社会安全,若环境系统遭到侵害,势必对国家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把环境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里并不是无根据的。国家生态安全说,即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生态安全,各种环境犯罪在一定意义上侵犯的是国家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安全。环境犯罪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危害是潜在的,具有潜伏期,一旦环境犯罪的积累到达一定程度,一定会对国家生态的安全产生影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环境犯罪最终侵犯的是环境,环境影响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理应成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

2.5 环境保护制度说

无论什么犯罪侵犯的都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制度,破坏了原有的平衡。环境保护制度说,即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或是侵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抑或二者都被侵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环境犯罪侵犯的也正是此制度。现今我国的大多数刑法学者持该种观点,认为犯罪侵犯的是其法律根本。没有制度的保证,就没有我们应有的义务和利益。该学说符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应给予环境保护视角确定环境犯罪的客体,在惩治环境犯罪与保护环境权益方面应当更倾向于保护环境。[8]

2.6 环境社会关系说

环境罪侵犯的是国家调整人类与环境各种关系的正常管理秩序。环境和人是一个统一的交换系统,包括人与人、人与环境、环境自身的交换,环境和人存在着动态平衡,环境犯罪往往同时侵犯破坏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但其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环境社会关系。破坏了整个系统的平衡,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该种观点理论的基础是刑法基本理论,即将犯罪行为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犯罪的法益有以上各种说法,从每一种说法各自的角度出发,都有其道理和合理之处,但又是片面不完整的,需要一个统一、合理的理论来论述环境犯罪。

3 法益研究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启示

3.1 环境犯罪权益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环境科学的整体发展与提高,使人们意识到必须加强法律手段,尤其是刑事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从而使属于自然科学的环境学和属于社会科学的刑法学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环境刑法学这门新的学科,正像众多的新兴学科一样,环境刑法学也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9]传统的刑法理论将犯罪的客体描述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并且将犯罪的客体进行相应的社会关系化以推进相应的刑法保护和相应的职能。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分配关系,是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割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说当前对于权利的解释众多,但是对于权利的解释话语权在于满足权利的主体生存以及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利权益。在此基础上说明,所有的权利都是权益,但不是所有的权益都是利益。例如盗窃珍贵的林木是对于环境权益的一种重大的损害,却是对于行为本人是一种利益,所以对于利益之说应当加以限制。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环境主要指的是一切生物及其生存的环境的总和,这是一个总体的环境的综合体,是进行相应的环境生态的定位,人类也应该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的积极建设者和积极推动者,能够为环境的进步和环境的改造做出自己积极的努力。人类在进行文明和工业化的进程中,人类与自然等环境的关系走出了相互博弈的一段历程,环境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不断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人类的一些行为也开始遭到了环境的反制。

3.2 环境犯罪法益确定的理论基础

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环境犯罪的实质性的法益,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为严苛的利器,在进行震慑力和保护力上一般是严过其他的法律,能够形成集中性和强大的法律权威的震慑力,因此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从刑法角度加以确认。

另外,刑法所具有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特点,使得整个刑法在法益范围上比较小,而环境刑法比其他的刑法法益还要小,所以刑法法益和环境刑法法益指的是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3.3 环境犯罪法益确定的价值取向

一部法律的价值取向往往决定了其要保护的对象,在当前的现有的理论中存在着两种价值观念:一是人类中心主义,一是环境利益主义。前者主要是强调的是作为世界万物的主宰和世间万物平衡的重要的人类,是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问题的归宿点,自然只是自身的价值取向的一个外部延伸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后者强调的是环境的利益中心主义,主要是将环境的利益放在所有问题的中心环节,在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强调与自然的高度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人类活动的集体反思,这种反思主要是源于自身的一种盲目性和盲从性。后者突破法律和环境学的范畴,是从哲学的高度审视和观察人类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法学更替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人类中心主义出发来界定环境刑法的法益较为妥当,目的是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更好地追求人类利益的最优化。

4 环境犯罪法益的具体构建

经过上述的综合的论证和综合的考量,环境犯罪的法益应该是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环境权利。前者属于一种个人的利益范畴,后者属于国家的集体的利益范畴。这也就是说,环境犯罪是一种侵犯个人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的综合体征。而对于环境的法益和权益也是有相应的对应秩序,也是有先后的秩序,前者的国家生态安全权是个人的生态环境权的重要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的目的。

4.1 国家的生态安全权

环境法是关于人类在自然环境中如何生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所建立的基础当然是对人类的生存状态的判断。[10]当前国家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总体的建设的格局和体系,国家的生态安全已经是重大的国家安全战略,在国家的秩序方面,国家的生态安全作为环境刑法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为止在当前的论述中至少有以下的观念:一是认为生态安全是一种在动态环境下实现的平衡,是一种在不断的变化中找到一种平衡。二是生态安全是一种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和危险的情境下的受到绝对的保护的一种状态。当前还有环境安全的表述,和生态安全的表述趋于一致,国家的生态安全主要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产生的,从根本上讲,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的体现,从最近的环境犯罪案件来讲,将其列入环境刑法法益的范畴。当前的世界飞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各国的发展规划的重要环节。从一个国家来讲,将环境的犯罪列入环境犯罪法益的研究是正确的,为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生态环境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保障功能是刑法的最为重要的功能,也是实现相应的权益的最为严苛的手段和方法,保护相应的权益不受损害是刑法的重要使命,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已经开始使得人类敲响警钟,使得我们意识到当前的生态环境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对于安全的诉求倒逼国家的生态安全权成为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我国现在的刑法规定了当期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其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仅仅是其传统额安全的领域,如对于国家的领土和政治军事的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当前的国家关系和政治经济秩序的建立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逐渐推进,以及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逐渐形成了对于非传统安全的法律的认知和定位,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保护的权益应该是综合全面和立体的,既有传统的安全也有包括环境安全在内的非传统安全。

4.2 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是随着环境问题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权利的概念,目前对于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相对来说统一的说法,但是对于公民的环境权的指向性是统一的,那就是环境的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享有环境健康和环境适宜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以及在这样的环境下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是国家以及社会单位个人,环境权的客体是具有生态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经济功能的环境自然资源等。环境权在公民的角度上讲是公民的环境权,环境犯罪的构成于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环境的行为及危害环境的后果,[11]虽然大部分环境犯罪也危及公共安全,还有一些环境安全破坏了相应的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但是他们侵害的都是相应的国家的生态平衡和生活环境。

公民的环境权指的是公民在经济社会的环境中享有的生存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本身要求相应的清洁、安全和适宜,包括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两项内容。在我国的宪法制定和实施的进程中,以立法的形式对于公民环境权进行相应的表述,在刑法总则中有对于环境权的相应的表述,这就为环境犯罪法益的解释以及相应的解释的方式留下了一些空间,成为相应的解释的注脚。公民的环境权是指公民在国家的保护之下,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这种权利是独立于其他的权力至上的,具有自身的独立的价值意义,其次环境权具有相应的司法的可行性,它的救济途径要靠着其他的法律才能够进行实施。但是目前的环境权利还不够清晰界定,无法使得各项权利得到完整实施。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正在逐渐推进自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深入剖析环境犯罪的法益,准确掌握内涵从而制定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刑事犯罪的规范,对于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的环境犯罪的法益为国家安全权和公民的环境权利,从两个角度上论证了相应的环境犯罪法益的内涵,旨在不断确立相应的公共秩序,为构建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不断努力,构建一个全面合理的环境刑法的环境,杜绝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吴志良,李永生.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J].中国环境科学,1998(1).

[3]王力生.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1991(3).

[4]杜澎.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J].云南法学,2001(1).

[5]苑民丽,丁远.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以截断的犯罪构成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4(8).

[6]刘宪权.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问题[J].环境保护,1993(3).

[7]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J].中国法学,1997(2).

[8]刘虹,赵生霞.环境犯罪法益之研究[J].天津法学,2012(3).

[9]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第9篇:生态安全的概念范文

《粮食安全:世纪挑战与应对》指出,要实现“健康的民族和健全的生态”的发展愿景,必须实现粮食安全概念与国际的接轨。

国际社会早在1996年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上已达成共识,粮食安全需要从供给、获取、稳定性与使用等四个方面综合衡量。目前,中国部分人士对粮食安全的理解不甚全面,满足于“保证口粮供给即实现粮食安全”的现状。一些现行的粮食安全政策、法规和监督机制也主要基于这一观念,而对质量和营养问题重视不足。

此外,在粮食消费层面上,则有相当一部分人铺张奢靡,导致营养的过量摄入和资源浪费。综而观之,作为一个雄心勃勃地迈向中等发达国家行列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粮食安全观念需要在充分考虑本国实际的前提下尽量与国际接轨,并对有关的指标体系、政策措施和监督评价方法做出相应调整。以国际标准衡量,中国刚刚达到粮食安全领域的“温饱”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当前粮食安全理念与经济发展进程中单纯追求GDP总量一脉相承,存在不可持续性。如何跨越单纯追求粮食总量阶段,真正实现国家、地区和家庭各个层面的粮食安全,包括粮食质量、营养安全和食品安全,让所有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但能吃得饱,还能吃得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营养,吃得科学,是当前中国粮食安全领域亟须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与营养问题迫切需要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的议事日程。未来中国粮食安全的总体目标,应在保持总量供给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加强粮食品质改善,提高食品安全,确保营养健康。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则要争取尽早取消国内与国际、普通和特供市场的双重质量标准,实现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对接,缩小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距离;同时需要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摆脱诸如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牛奶、残留农药等污染食品的困扰。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与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合作,在政策与措施方面有新重点、新方向,实现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