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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为它能够发挥现实流通中货币的作用(付竹,2007);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提货凭证”功能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职能,对金融体系不会产生影响(帅青红,2007)。鉴于学术界目前的争论,本文从货币职能出发,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以及对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比较,探讨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冲击。
二、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
1. 从货币职能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备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当前的世界货币体系为牙买加体系,在该体系下,纸币已经与黄金脱钩,它仅仅是实体货币的符号,国家的信誉保证使其执行货币的全部职能,而本身不具有实体价值。网络货币显然不能符合作为货币的所有条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从价值尺度职能看,网络虚拟货币不能够履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非是直接对价的关系,而是分别对商品和网络虚拟货币二次定价的一次体现,它是通过商品价值与网络虚拟货币在量上挂钩实现的,即“商品价值——货币”、“网络虚拟货币——货币”这样的两个等价关系。因此表面上看,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兑换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仍然是货币。
从流通手段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主要体现其在商品和服务交换中发挥中间媒介的作用,它在交易中应具有普遍接受性。然而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特质性,表现为在网路运营商之间形成比较庞大的网络商业联盟的成本较高,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难度很高,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范围。而且,网络虚拟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单向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即网络虚拟货币只限于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已购买的虚拟商品反过来,不能够通过官方的平台再“卖出”,交换网络虚拟货币。以腾讯网中的“q币”为例,在其网站里,“q币”只能在网站内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有效的平台将商品“卖出”以换回“q币”。
从支付手段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只具备部分支付手段职能。支付手段职能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以及利息等。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限制,网络运营商之间无法形成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货币联盟,因此既无法用其购买非发行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也无法被用来支付和偿还债务。
从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角度来看,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一定的信用支持,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或运营商倒闭后的清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具备稳定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并不具备贮藏手段职能。此外,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它不具备世界货币的职能。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货币仅仅能够履行部分货币职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具备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2. 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性质差异。
(1)发行主体与信用。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在其发行上具有一个共性,即都需要通过支付相当数量的法币。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来讲,虚拟货币需求者必须向发行商支付符合比例要求的实物货币,以获得充值型虚拟货币;相似的,电子货币需求者也必须向发行机构交付纸币,以获得等量的电子货币。但从发行性质和信用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普
企业或者公用事业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发行商销售非金融商品和服务。网络虚拟货币能够给网站注册用户之间进行虚拟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媒介。例如,腾讯公司发行q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其提供的qq附加服务。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在本质上是用户对发行商的产品预付费用,是发行商对虚拟货币购买者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发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的监控之下。电子货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降低货币流通的交易成本。除了为与发行者有协议的商家提供购买各种实物商品与服务之外,电子货币能够为普遍商品交易提供更为方便的交易媒介。电子货币发行的信用保证是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因此它提供的是一种银行信用。
(2)借币收费过程。借币收费过程指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有条件的兑换实物货币,它是从q币购买非腾讯商品的过程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借币过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是以一种单向结算工具存在的,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职能。我们以网络企业如何借用q币来实现自身商品销售为例来具体描述借币收费过程,非腾讯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其商品在获得q币支付后,可以将其收取的q币向腾讯公司换取人民币,或者将其收取的q币卖给qq用户,以获得人民币,进而获得真正的利润。相比较之下,电子货币与实物货币之间的兑换是无条件的,不存在所谓借币收费的过程,它实质上是纸币代用物。
三、 网络虚拟货币运行对金融体系产生潜在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具备两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其中,商品属性使其本质属性,货币属性为衍生属性。目前,相对于商品属性来讲,尽管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显著,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表面上看不会给金融体系造成脆弱性。但伴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层的渐次认同而逐步扩大,大额储值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延伸,难免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1. 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在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实现兑换的情况下,在网络虚拟货币支付领域内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支付脱媒”的窘境。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给经济体系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服务应覆盖各个经济各个领域。但如果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该领域内完成的各类支付完全由网络虚拟货币完成而非法币,同时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则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支付服务就会在相当程度上被“挤出”,形成商业银行“支付脱媒”的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分散了市场利益,支付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下降。
2. 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流通的冲击风险。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的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风险冲击有限,是因为其与现实中货币的兑换没有实现直接的双向流通通道,只是单向流通的。但事实上,事物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实物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之间已经实现了双向兑换。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行业,以销售和兑换网络虚拟货币为主要业务,以的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佣金。它作为中介方,使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而且是以相当低的成本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可兑换。例如,“云网”就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兑换银行。
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可相互兑换的实现将会对显示的货币流通产生一定的冲击,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一定的系统风险。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联系,可能会出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冲击现实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网络虚拟货币的供给方出现资金短缺,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方便会大量囤积虚拟货币,以谋取获得未来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人民币和网络虚拟货币价值大幅波动的情形,紊乱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会给洗钱提供渠道,黑钱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实现合法化,破坏货币流通秩序。
3.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风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会干扰流通中的货币供给量,使狭义货币供给量m1失真。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流通中的实物货币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发
行及其特有的货币创造乘数将造成流通中需要的通货量减少,使其不能真实的反应流通领域的货币需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此外,铸币税的竞争将会造成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兑换比较失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与中央银行发行法币相似,网络企业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购买者从购买到赎回虚拟货币的时间不一致,使得虚拟货币的供给者在这段时间内获得无息贷款即网络虚拟货币的铸币税,这时会涌现大量网络企业主体为了攫取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而发行虚拟货币,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激增,而干扰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标准,影响其与人民币兑换比价。
四、 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1. 加强网络虚拟货币监管,强化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但可以发行虚拟货币,而且获得铸币税收益。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基础货币,挑战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央行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的监管,通过建立监管平台,严格监控流通中的虚拟货币数量,同时对从事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和企业进行监管,以控制虚拟货币兑换真实货币的途径。此外,央行应回收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收益,具有铸币税收益的虚拟货币应由央行发行,而那些没有铸币税收益的局限于虚拟网络世界的虚拟货币,其发行权可以下放给私人机构。
2. 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缺乏系统严格的管制,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由于技术和政策的漏洞会产生网络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以及洗钱行为。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以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发行和兑换为最重要的检测方面,通过公布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实时报告,公布各个发行公司信用等级认证结果,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量。同时,在央行的监控下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实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有效控制,防止通货膨胀。
3. 商业银行应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为了防范网络虚拟货币对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支付脱媒”以及垄断地位下降的风险,商业行应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大技术创新,开发适宜的小额低收费微支付产品。在现有电子货币支付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方合作。同时提高技术,将支付服务向虚拟网络市场渗透,提高在社会各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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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
1.我国金融发展的条件
1.1网络经济盛行f
网络经济是21世纪新崛起的经济形势,是在互联网平台支持下发展出来的金融行为。我国网络经济以互联网支持下的购物平台发展为主流,随之崛起的还有其他配套式的经济服务,如物流和支付方式等。简而言之,网络经济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形式在我国蓬勃发展,我国居民对网络支付方式的需求刺激银行的网络业务的发展,由此引发了理财投资领域的业务网络化。在物流业的支持下,网络经济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对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如今,网络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网络经济的盛行,为国民消费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1.2国民消费行为变化全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经济的盛行,使我国金融发展处在一个良好的条件下,这一条件就是,国力的提升、生活的稳定使得国民消费行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60年代主导的社会中,存储是主要的金融行位,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资本积累;80年代主导的社会中,消费需求提升,各种精神消费增多,提前消费成为一种“时尚”,货币流通速度加快,金融飞速发展,社会资本在大量的积累前提下得以高效利用。由于国民消费行为更加积极,国家金融发展更为迅速,这一点在全国范围内均得到印证。
1.3区域发展资源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所依靠的资源不一样,全国的金融环境就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例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大量吸引外资,提前实现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和整合,而我国内陆地区在近10那年才有大动作的改革,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一切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以及国家经济、全球经济的整体形势进行经济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经济规划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国家经济以及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原本由政府直接管控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以重组整合的方式,寻求新的发展。国企的重组和其他现代金融模式成为我国内陆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也因此带来诸多有利资源。
2.我国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的可行性
2.1区域金融发展环境特征
我国总体的金融发展以经济网络化、国民消费行为和区域资源特征为前提,这三个条件在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一致,表现形式不一致,因此,我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域金融发展环境特征。从网络经济来看,虽然网络经济已经做到全国覆盖,但是,配套服务发展慢的地区,网络经济发展仍受到限制,我国东北、西北、西南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费和货运时间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江浙沪一带,则介由发达的货运和仓储条件,在网络经济发展中独占鳌头;从国民消费行为来看,城市与乡镇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这成为了城市与乡镇金融发展区域化差别巨大的主要原因;从区域资源特征来看,东北地区占据着重工业和资源类企业充足的优势,西北和西南地区占据着自然环境资源优势,东南地区占据着对外金融贸易优势,各个地区的金融发展主要形式、发展速度各不相同。因此,差异化发展是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宏观战略。
2.2区域金融发展经验
我国金融区域化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践行过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先富后富”策略和沿海经济区发展策略,以及后来的直辖市经济开发策略,是区域金融发展的典型政策,这些政策确实以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为主要策略,以区域金融发展带动了全国整体金融发展。可以说,现在的网络金融的发展、国民消费水平提升,与当时的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关系极大;另外一种由于区域自身特征导致的差异化发展,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城市与农村的金融发展差异化,城市金融发展状况远比农村先进,城市发展起来之后,为农村人民提供了更好的就业环境,农村居民有更多副业可以获得劳动报酬,这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经验来看,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是可行的。
3.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的策略
3.1对不同地区金融发展进行差异化管理
金融管理是促进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的“操盘手”,科学的管理规划和管理政策能够促进区域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在我国金融发展环境区域特征明显、金融发展要素差别巨大的情况下,区域金融差异化管理是实现金融发展的最主要策略。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而对不同区域的金融应该采用不同的金融模式。但是,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这些地区的金融模式呈现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等混合形式。但是,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一直支持不同金融模式的发展。当然,推进民间资本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主要的形式,从而能够较好地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差的地区,我国政府也对这些地区的金融结构调整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因而需要重视金融机构的发展,从而不断的推进金融机构的变革,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因此,实施具有差异化的金融发展模式,对区域金融进行差异管理,对于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从而为市场金融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2大力推进金融创新
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条件之一是网络经济,而网络经济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创新。创新使得网络成为金融发展的助力,这体现在银行参与网络金融,进行产品开发和五福变更方面,由此引发的金融优势不言而喻。因此,在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中,金融创新仍是最主要的对策。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首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化,金融的发展水平也要与国际接轨,金融创新将越来越多,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服务方式将层出不穷。提升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在新形势下可以利用金融创新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更贴心的金融服务,焕发金融自身发展活力。同时,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要跟上,保证金融有序发展;其次,创新金融形势,即对资本的融合、应用以及规划进行创新,民间资本参与区域金融你那个发展非常必要,对民间资本的融资形式进行创新,加强管理并进行良性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市政建设和经济建设,从区域经济发展的条件角度,对资本的应用提供指导性建议并参与民间资本使用的规划,不仅是各个区域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责,也是推进金融创新的有效策略。
3.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不可能简单地限制在某一个区域内,经济繁荣必然带来资本的流通和市场交流,同时产生一些矛盾。如果相关法律不能做出提前保障,那么,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对我国金融整体发展的促进作用非但展示不出来,还可能造成一些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体系的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因而需要整合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从而保证我国有关金融法律实用性和有效性。区域金融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以保证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差异性,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显得至关重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金融和国家整体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做出预判,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和矛盾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提前防范,并为可能实现的金融交流提供相关的法律平台,以进一步促进区域金融的差异化发展并实现国家金融的整体繁荣。
3.4重视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决定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金融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条件,从东部发达地区或者国外引进高素质人才,或出资送单位自有人才外出求学,逐步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此外,就其区域金融差异的原因,也与居民的金融意识有关。因此,金融发展欠发达的地区,如中部、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益广告、广告牌等方式宣传保险及相关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让居民知道,资本运作可以获得收益,从而理性引导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获得收益。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和基本条件都指向着区域化差异化发展这一金融政策。各个地区不同的市场条件、金融发展的有利资源和可行性为全国金融差异化发展提供了各种借鉴。差异化管理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前提,进行金融创新,不仅能够使各个地区金融你那个发展的有适合特征凸显出来,还能够实现区域性的金融交流和行业整合;进行金融法律的完善,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保障;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是实现差异化发展之必要。随着科学的金融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细节的完善,我国经济能够在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壮大。
作者:董硕 单位: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高清莅.环渤海区域金融产业特征研究[J].河北企业,2016(11)
[2]覃雯静.我国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分析[J].全国商情,2016(08)
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
0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近些年有了很大进步,在各种形式的金融模式应用下,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就有着很大阻碍。通过从理论层面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研究,就能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提供理论支持。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发展现状分析
1.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体现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征,其中在互联网金融的效率高特征上表现的比较突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支持,对金融产品的计算效率就能有效提高,方便金融信息的查询以及搜索。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高效率的特征比较突出的展现。
再者,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低特征也比较突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通过虚拟网络实现的,能够通过互联网就对方的信息全面性的了解,对各利益间的需求也能得到有效满足从而就能在交易的定价方面有效的制定,在网络技术的应用下进行交易,能够节省大量大时间以及资金,在交易的整体成本上能大大的降低。
另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特征也比较突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特征,主要是由于网络是开放性的,比较容易受到外部的攻击造成信息丢失和损坏。在受到操作方面的失误也会存在着相应风险问题。还有就是在相关的法律上没有针对性完善化的制定,这就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在金融风险的防范上没有法律保障。
1.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逐步发展中,在势头上有着加强。银行业务中的支付业务规模在逐步的扩大化,对余额宝等理财业的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互联网货币的雏形在当前已经逐步的形成。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金融领域的发展,在业务产品方面有着种类的多样化,网络市场和实体经济市场的结合发展趋势愈来愈明显化,在互联网的货币雏形也已经形成。互联网货币作为重要的支付内容,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着很大促进作用。在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方面,也逐渐的对传统银行的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着显著成效。
通过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优势利用,在网络平台基础上和传统金融业务紧密结合,这就能有效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对金融机构的战略发展模式的调整有着促进作用。在发展过程中的管理理念方面的发展也有着促进作用。在当前各银行的门户网站业务已经逐步开展,在网络银行的业务量方面也有着很大增多,这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发展就能形成积极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的当前信用稀缺空白也进行了有效填补。
2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风险控制策略探究
2.1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比较多,其中在技术风险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对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的应用,在互联网金融经营中,由于受到技术层面的因素影响,就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在这些技术的应用时,能对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有着促进作用,但是技术应用过程中,也会出现技术问题从而对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产生很大影响。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技术性风险,主要就是在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上以及技术选择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几个重要层面。从技术选择风险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技术在设计中存在着不足,就比较容易出现信息传输效率低以及技术使用效果不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法律风险类型也是比较突出的。在法律风险方面,主要就是由于没有结合实际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等,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不能收到法律的保障。在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面相对比较滞后,在风险的法律监管方面没有得到加强,这就造成了一些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对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很大阻碍。
再者,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市场选择风险也是比较突出的。市场选择风险是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信息没有对称下出现的柠檬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会使得市场选择欺骗性,对用户的资金就会丢失。这样在风险问题上就表现的比较突出。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中操作风险也是比较突出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操作过程中就要能规范化实施。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发生,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就不能有效保障,从而带来风险。
2.2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策略探究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就要能注重相应策略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策略进行了探究,在这些策略的科学实施下,就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
第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层面的保障。要想互联网金融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发生率,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就比较关键。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加以完善实施,将其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原则要严格遵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按照综合监管的原则,将功能性监管的作用充分发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服务平台综合性监管,这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有着促进作用。还要注重联合监管原则的遵循,构建完善的监管机构,以及在监管的制度方面能完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治。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就要注重互联网金融的准入以及退出的监管强化。要能针对性的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机构,在资产以及规模和网络安全的要求上进行提高。注重财务的良好运营以及服务模式的优化实施。在对违反准入资格的要求的,就要加大惩处的力度,对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标准统一性以及公平性能充分重视。在对模式监管以及功能监管的作用上也要充分发挥,将功能性的监管作为主要的发展方式,对不同经营模式科学化应用,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盲区出现。
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完善建立。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效防范,就要能充分注重安全体系的优化。要充分重视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进行优化,将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技术科学实施,对密钥的安全防护技术要积极有效的应用,将计算机的安全性得以保障。从技术手段上有效实施,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运行中的安全性,避免受到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在数据管理工作方面也要能加强,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来进行选择网络金融技术加以科学化的应用,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风险要能积极有效的降低。
第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要能充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建立。对征信手段的应用要注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能全面采集,将覆盖面能够全面真实系统化的呈现。对互联网平台的实时运营数据以及个人信用卡的使用等信息,都要能归入到数据库管理,在信息库的信息共享目标加以实现。这样就能有助于对个人的以及企业的信用进行综合性评价,这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降低就能起到保障作用。还要注重线上线下的方法应用,对客户的身份验证以及信用进行评估,对客户的信用评价机制进行完善化制定,这些都能有助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五,注重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对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要注重职业道德的遵守,相关企业要注重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使其能在技术水平上以及理论水平上和职业道德等层面获得综合性的提高。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方面也要加强,对一些违反互联网金融准则的要能加强惩处,在行业保护以及行业的协助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价值。
3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当前比较迅速,保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措施的科学化实施,对风险控制效率的提高就能起到保障作用。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工作就要能从多方面充分重视,在技术手段的应用上以及理论层面的完善化都要注重。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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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化时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的发展要求,网络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也带来了前所未见的网络金融风险。本文从传统金融业务和网络信息平台两个方面,分析了网络金融的风险特征,并对相应的金融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对新时期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网络;金融风险;安全
网络金融是指在网络技术平台上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等金融业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处理金融问题和享受金融服务。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为我们带来一系列便捷的同时,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一样面临的相同风险暴露,同时也有其独有的风险特征,如何预防这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测度和及早预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1 网络金融的风险特征分析
金融风险指的是在进行金融活动时,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商品价格、金融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偏离了预期值而给造成的损失。金融风险来自于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网络金融风险在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导致的业务风险,二是基于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风险。
1.1 传统金融业务风险
1.1.1信用体制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很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表现出来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一些涉及到企业利润、个人收入等信息中,各银行的透明度非常低,人们很难在外部对此有较多的了解。如果我国不能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个人信用体系的方律法规,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留下巨大隐患。而信用建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一旦信用违约会带来严重的后期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网络金融的发展。
1.1.2法律风险
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表现以下2个方面:一是相应的法律缺失。网络金融业务涉及诸多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对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机构处在法律风险的风口浪尖。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二是法制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网络金融交易中如果出现利益的损失,责任是归于银行或者客户仍旧模糊,进而导致网络金融犯罪率的上升,阻碍网络金融的良好发展。法律风险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出现纠纷时更不能依法解决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创建一个安全的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1.2 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2.1操作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传统商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操作风险。同时,金融机构的网络技术问题往往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支持来解决。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但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网络金融行业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网络金融客户在使用网络金融业务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
1.2.2安全风险
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风险的急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银行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的源头来自3个方面:一是银行端,银行内部系统风险管理不完善,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缺少相应的处理机制;二是用户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提高防范意识,没有及时下载、更新防毒软件,致使敏感信息被窃取;三是第三方平台,黑客利用截取的“动态密码”假冒用户登录到网银,进行犯罪活动,使用户遭受损失。据调查,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
2 网络金融的风险测度及管理分析
根据网络金融风险的不同类型,我们可以通过合理方式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2.1 完善网络信用体系
2.1.1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网络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这是降低网络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的有力保证。要完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建立个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明确规定个人信用评价标准。金融机构应以传统纸质结算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对新兴的网络金融,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有力的制度保障。
2.1.2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现代社会是网络时代,商品的交易通过网络完成,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也转移到电子商务平台上,而网络上充斥各种各样的信息,导致人们搜集和辨别信息的成本加大,造成信息不对称,一些虚假的信息阻碍了网络金融的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真实的信息,提高人们的信息搜集效率,改变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网络金融风险的局面。同时,结合当达的信息技术,运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开放官方平台,提供信息交流的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
2.2 健全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远远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我国制定最早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是2001年7月9号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其局限性无法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需要结合目前的网络金融所处的外部环境制定相关法律。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其基础上,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增加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
2.3 提高网络金融的安全系统
网络安全问题是影响网络金融功能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安全要求是保密性、完整性、身份验证和不可抵赖性。虽然我国有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是网络金融风险一直存在。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引进国外相对落后的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进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进程,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及技术选择支持风险。
2.4 加强金融部门内部风险测度和管理能力
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国家,金融体制和金融规范还不是特别完善,金融风险相对还较大,而对于金融风险的测度及管理工具的应用尚不成熟。其中,VAR模型,也就是VALUE AT RISK,中文名译为“在险价值”,指的是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投资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可能面临的发生损失的最大值。该模型是基于统计分析的风险度量工具,有着极大的优越性,它是一种定量的,科学的测量工具。
VAR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的的有效工具,它能够很好地衡量市场风险,给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带来很好地参考。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需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更好地预防相关的风险事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评级模型,例如var模型等,研发适合中国经融机构的评级模式,更加详细地呈现金融客户的信息情况,提高银行风险监督管理的水平。此外,监管局需要做好检验工作,有效的信息反馈,及时的做好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力促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3 结论
网络信息化时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的发展要求,网络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也带来了前所未见的网络金融风险。我国在网络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银行、监督机构等相关主体结合起来,共同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有效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率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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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分析;防范
一、“互联网+”综述
“互联网+”的理念最早在2013年由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人大代表马化腾提出,2015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互联网+”的涵义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提出了“互联网+”战略。所谓的“互联网+”是指某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纯粹的简单相加。互联网加一个传统行业,它意味着机遇和市场,意味着对该传统行业的整体提升。“互联网+”战略是指利用Internet这个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把传统的各个行业与Internet强强联手,创造出各个行业崭新的领域和高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大繁荣大发展。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工作、交友、交通、金融等各行各业,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行业得到的不是颠覆,而是更加的“高大上”了。
二、“互联网+”环境下的传统金融行业的新变化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的金融行业乘着金融网络化的春风而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网上支付,网上交易为主的网络金融运行方式也迅速的普及开来并且越来越完善,越来越成熟。网络金融即互联网加上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是计算机网络与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其主要业务形式有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电子证券和期货以及网上保险等。传统金融主要的技术依托是人,而网络金融主要的技术依托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但是技术依托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表面上的,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最重要的不同点更在于思维理念的进步。网络金融能充分利用当前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发挥计算机的优势,在大大提高运行速度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为相关的金融企业降低了成本,使相关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
三、“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的风险来源及形式
网络金融机构一般没有实际的地点,交易的时候只有网址,所有进入活动都是通过Internet网络来实现,你所能感知到的只是数字的增和减。这一特征为网络金融机构或企业节省了房屋租赁的成本,也让客户能够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交易。但是,从本质上说,网络金融是具有虚拟性的,在网络金融的市场中,变化和交换的只有信息,这就使得网络金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与传统金融的风险形式及来源不同。随着网上金融的贸易的广泛应用,各式各样的网络金融形式及网上贸易出现,网络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也变得更加的复杂和隐蔽。
1.技术不够完善和健全。网络金融是依托现代化的设备和完善的软件来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的可靠程度出现某些漏洞或问题时,那么技术风险就存在了。例如,因外部支持服务终止时出现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的风险;遭到黑客入侵,使程序被修改,电脑中病毒;内部职工私自盗取资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2.容易发生传染风险。网络金融企业是由多方共同构建的电子交易网络,每一方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只要其中某一个关节出现了问题,很有可能造成整个系统的无法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在金融网络远程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整个过程较为复杂,难免导致传染风险的累积。
3.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在近30年来,信息行业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部分也颁布实施了一些网络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在网络金融的立法方面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法律盲点等问题和缺陷。
4.信任危机。由于某些网络金融机构自己违法经营,存在一些欺骗客户的行为,或者由于网络故障致使客户暂时无法使用账户,都有可能会引发人们对网络金融的信任危机。
另外,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有其特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共性,比如,网络金融的风险来源除了上述4点之外,与传统金融一样,也都存在着来自市场和自身缺陷的其他风险等。
四、“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在如今信息时代的浪潮中,我国有过网络金融方面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是实现网络金融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外部保障。立法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时间较长,我国可以向国外发达国家汲取经验,借鉴精华。
2.规范市场管理,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有序高效的市场管理模式,在科学方针的指导下,按照系统化的标准与原则,构建出一整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体制来保证网络金融监管层的整体调控能力。
3.不断进行硬软件的技术创新和更新换代,改进网络的运行环境,构建网络安全体系。硬件与软件是网络金融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的基础,有必要对硬软件进行技术创新。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速率很快,我们网络金融更新的速度也要跟上,一般任何产品的生命周期都是有限的,保持及时更新,走在潮流的前头,才能保证不被市场所淘汰。网络的运营环境是客户直接接触的地方,由此可见,良好的运行环境对于网络金融机构或企业的信誉度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势必要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并且构建出有效的安全体系。
4.培养复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目前网络金融行业发展规划的重中之重就是企业人才的培养和结构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素养对于企业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培养优秀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要针对不同特点的员工实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使员工在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方面的潜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使每位员工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贡献最大的自我价值,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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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互联网企业创新能力突出并且拥有全国最好的投资市场的环境,使得各垂直细分领域的行业先行者大多都在上海起步,比如盛大网络、携程、前程无忧、土豆等企业,它们都是各自领域中里程碑式的企业。
电子商务行业:上海拥有1号店、麦考林、新蛋网、携程旅游网、我的钢铁网等,它们在各自类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中都处于领先地位。上海作为整体经济水平领先全国的城市,城市人均的消费能力强,这为电子商务在上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由此上海也催生了一批电子商务行业中早期的入行着。上海自由开放的环境也为国外电子商务企业在中国提供了土壤,新蛋网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外资企业的进入提高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同时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并且引入国外电子商务先进的物流理念、商业运作等优势。除此之外,上海独特的创新理念还开创出新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1号店就是最好的例子,以大品种、快消品的方式切入,把控用户需求的同时也解决了大品种商品体积大、分量重等难题。上海开放、创新、高经济的优势为电子商务行业孕育出一批独具特色的典型企业。
网络游戏行业:上海拥有几家大型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如盛大、巨人、九城等行业上市公司,上海的环境对于网络游戏行业有利有弊。上海的不足之处在于两点,第一是游戏技术人员需求缺口庞大,第二是上海物价和高人力成本的限制,从全国整体上看略逊于其他地区。上海同样拥有其他城市不具备的优势,丰富的媒体资源和广告主资源推动了上海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如China—Joy等展会。
金融服务与支付行业:上海作为中国第一大经济金融中心为这两个行业注入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成就了一批行业中独树一帜的企业,如银联、快钱、大智慧、东方财富网等企业。在金融服务行业方面,上海经济金融中心环境与宽松的政策给予金融服务行业足够的发展空间和优势。支付行业方面,上海主要以企业客户为主,机构数量众多。
视频行业:上海拥有全国近半数的在线视频运营商以及全国最大的IPTV、互联网电视运营商百视通,尤其是百视通,通过与银联的合作,成立了专注于解决电视支付的企业一银视通,打通了电视支付通道,为未来上海视频行业新业务的开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还成立了以视频为核心功能的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行业发展提供全方面服务。
中国网络经济发展现状
2011年预计移动互联网份额进一步提升,网络游戏份额进一步萎缩。在艾瑞咨询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分类中,电子商务与网络游戏依旧占据网络经济的半壁江山。其中,2010年,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由09年的25.8%增至33.6%,跃居行业首位;网络游戏市场份额下降4.9个百分点,持续萎缩。网络广告、移动互联网、搜索引擎以13.5%、12.8%、7.1%分列3至5位。艾瑞咨询预计,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强劲增长,其在互联网经济细分行业市场份额中的比例也将持续增长,而同时网络游戏份额将进一步萎缩。
移动互联网正从萌芽期向成长期过渡,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移动支付方案优化解决,降低了用户支付门槛,促进中国移动互联网经济的持续发展。201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投资笔数占整个互联网经济投融资笔数的17%,移动互联网的投融资热度正在延续。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也在不断尝试,营销和电商成为其中重要的部分,促进整个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2011年移动电商与移动营销市场规模较2010年分别同比增长了416.2%和101.7%。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移动互联网经济在互联网经济细分行业市场份额中的比例也将持续增长。
2011年上海互联网企业市场发展现状
盛大游戏占首位,网购企业异军突起,生活信息服务类企业协调发展。
2011年上海互联网企业总收入TOP10中,盛大集团以66亿元的年收入占据榜首,一号店、易迅网、新蛋网与麦考林等四家网购企业分列第三、第四、第七和第十位。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网购也快速发展,这次榜单中有四家网购企业进入前十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网购企业分别依托其细分领域市场,综合业务发展,使之在网络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携程以37.3亿元的年收入位居榜单第二。前程无忧、大众点评网分别位列第八和第九位。这些企业分别提供旅游信息、招聘信息与本地消费平台。这些企业迎合市场需求,将众多线下生活需求转移至线上交易,并获得良好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正面临着其他巨头企业进入该行业竞争与其他细分行业压缩市场的压力。携程网在不断开展新业务,寻找新收入增长点的同时,于2011年4月成立酒店点评平台驴评网,实行多元化发展。中房信提供中国房地产信息综合服务,2011年总收入为15.2亿元,排名第六。
2011年上海三组用户年龄分布
2011年上海市网购用户中,28.4%的用户是25—30岁的人群,19—24岁的占27.2%,占比第三的用户人群为31—35岁,比重为14.0%。
艾瑞分析认为,上海市网购用户的年龄段主要分布在19—40岁之间,这和该人群的经济实力和对网购的接受程度有关。
2011年上海网络游戏用户中,53.8%的用户是18岁以下人群,18—24岁占19.2%,除此之外,40岁以上人群占8.1%成为占比第三的用户群体。
艾瑞分析认为,上海网络游戏用户低龄化特征明显,从网络游戏年龄结构比率上较全国有所不同,进入就业期的用户人群在网络游戏上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小,以学生用户为主。
根据网络用户行为监测工具iUser—Tracker的监测数据发现,2012年3月上海金融服务用户以19至30岁的年轻人为主,其中19—24岁的用户为27.2%,25—30岁的用户为24.2%。值得注意的是,18岁及以下的用户比例为10.6%。
上海金融服务用户年龄结构良好,适宜上海金融服务后续用户规模增长。18岁及以下的上海金融用户基本是由于网购的快速发展,从而催生了其网上银行的开办;同时,其他金融服务也有向低龄人群渗透的倾向。19至30岁的上海金融用户,网银、资讯、基金证券保险等需求兼而有之,因此,该比例人口较多。这部分人群在自身习惯养成的同时,会潜移默化地扩大其影响至其父母辈或子女辈。在未来,新生代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力增强,同时受到其上代的影响,上海金融用户规模将有整体的良好发展。
上海支付行业特点
从业企业特征:机构数量众多,企业客户为主。目前上海支付行业主要呈现如下特点:机构数量众多,业务种类齐全;以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主;以B2C和B2B业务为主。从机构数量来看,目前已获牌照的101家支付企业中位于上海的最多,有34家,占比33.7%;其次为北京,有24家,占比23.8%;第三为广东,有14家,占比13.9%。从业务战略选择上来看,目前上海支付企业重点发展B2C和B2B业务,围绕企业客户,在原有的线下业务基础上,引入与行业、企业商务流程,推行业解决方案和金融综合支付服务。但从个人端和整体市场的影响力来看,支付宝和财付通的渗透率遥适领先于上海本地支付企业,因此,未来上海支付企业应加大企业品牌建设和推广力度。
市场环境特征:经济金融中心,宽松的政策环境。上海作为中国第一大经济金融中心,聚集了中国最大规模的工、商企业,囊括了全国所有的金融市场要素,这为支付企业提供了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同时,上海政府在金融、工商、税务等多方面给予了支付企业极大的政策支持,帮助支付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发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环境。2011年3月2日,上海市金融办、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了《关于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扶持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的政策。首先是资金支持,规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其次是鼓励传统产业、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应用电子支付平台,拓展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应用;第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资质认定,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用户环境特征:整体收入较高,创新支付方式推进乏力。通过对比全国支付用户的基本属性可以发现,上海地区用户整体收入水平较高,通过第三方支付月均支付金额也较高。但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传统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网上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和快捷支付为代表的创新支付方式推广乏力。这一方面受限于上海地区支付企业个人端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不足;同时也与上海地区用户理性消费观念更为强烈有关。然而从消费者期待使用的支付方式类别来看,随着移动支付安全的提升和支付环境的完善,未来手机上网、手机近端刷卡以及移动POS机支付等创新支付方式在上海地区将迎来较大的发展空间。
上海在线视频行业特点
从业企业特征:行业的先行者。中国在线企业主要分布在上海和北京两地,上海企业以土豆、PPTV、PPS、乐视等企业为代表,其中土豆是中国最早的垂直视频网站;而PPTV~I]PPS则是中国成立最早,用户量最大的P2P客户端提供商;乐视则在版权营销方面突出,是中国唯一一家核心收入来源来版权分销的企业,可见上海企业在创新性和运营上有着极高的敏锐度。随着移动联网时代的到来,上海企业在这一领域也走在了行业的前列,目前土豆是中国视频企业中手机端业务收入最高的企业之一,PPTV的APP市场占有率处于全行业第一。
市场环境特征:产业上下游聚集,集群效应明显。随着中国在线视频行业的发展,视频运营商正在逐步向产业链的上下游渗透,尤其为了降低版权购买成本,各大企业都开始布局影视内容制作发行业务。上海无论是在影视制作还是发行,均是全国的聚集地,同时,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第一家高科技的视频基地,为视频企业在上海生根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用户环境特征:需求明确精准,对新技术接受度高。上海地区各项新媒体业务发展处于全国领先位置,无论是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电视等业务的用户量和渗透率均为全国第一,这一方面是依托于百视通和SMG在新媒体开拓上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与上海用户对新技术、新应用的接受程度很高有关。上海作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用户的收视终端也是全国最先进的,这催生了高清电视、付费电视等业务的发展,为全国视频新业务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先行试验环境。同时,由于上海用户的生活节奏很快,这也决定了上海用户在视频上的黏性较低,没有大段的收视时长,因此上海用户的碎片化特征也比较明显,这决定了移动视频和短视频在上海在发展更快于全国其他地区。
上海发展网络经济的优势
纵观上海网络经济的发展,主要具备以下几个优势:
第一,良好的工业基础以及文化氛围是网络经济发展的肥沃土壤。作为“两中心,一龙头”,上海的工业化程度领先全国,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有条不紊。在此基础之上,上海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这给上海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用户规模。
并且,上海作为时尚之都,文化氛围浓厚,上海市民的经济能力、接受能力以及消费欲望相对较高,将来普通用户的信息消费愿望也会非常强烈,依靠这些优势必将创造出大量的网络经济价值。
第二,灵活的市场环境以及政策配套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坚实保障。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贸易物流中心,拥有健全的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强大的物流运输能力,这就使得网络金融服务以及电子商务能够充分依托这些丰富的企业客户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快速地进行成长。
并且上海市政府在金融、工商、税务等多方面都给予这些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帮助这些公司能够更好更快地进行发展。
第三,领先的网络技术以及人才储备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上海拥有健全的现代通信网络设施及规模巨大的有线、无线网络群体,各行各业的实体网络基础较好,与其他城市相比,上海具有良好的城市功能空间布局,并且有线电视网络相对集中,通过有线电视可以发展许多尝试性的数字、模拟混合的有线网络。此外,未来无线网络也将日益发达,信息化的建设引起了政府、企业、民众等各界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氛围中必能迅速推进信息化进程,为上海网络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银行涉足P2P方兴未艾
2013年,我国银行开始涉足P2P借贷服务行业,然而这一过程却颇为曲折。2013年4月,招商银行正式推出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小企业E家”。这一服务一经推出,马上被外界解读为“银行P2P业务第一单”。“小企业E家”自2013年9月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投融资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平台共融资项目8期。截至当年10月中旬推出第七个项目时,这项业务交易量已达1.4391亿元。这相当于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五年总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却使得众多观察家与投资人大跌眼镜。2013年11月,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据外界传闻,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被有关部门叫停。由于招行此前在推介该新项目时的信用认证均标注“本息安全”,通过“安全对接银行兑付凭证”保证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兑付。因此,招行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遭暂停的真正原因可能在于平台担保的问题。但招商银行对于平台被暂停所给出的说法则是“目前正在对投融资平台的技术架构、业务流程、用户体验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升级”,至此,“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一事愈发显得扑朔迷离。
不过,时至2014年,让“银行家”们兴奋的情况出现了――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在暂停3个月之后重启,其P2P项目收益率由6%提升至7%左右,同时伴随着投资门槛的大幅提高,原有的“本息安全”标识则不见踪影,而平台上的产品一经推出很快就被一抢而空。紧接着,P2P借贷服务行业内“银行系”异军突起,多家银行随即宣布进军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试图在此新兴市场中分得一杯美羹。
需要思考的是,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经历的“起落”过程反映出的“产业创新红线”究竟应当划落至何处?在笔者看来,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出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以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务必做到如履薄冰,谨慎前行――至少要做到不能涉嫌刑事犯罪。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银行主体”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就可以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而是说银行应当做到极致的审慎义务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因为银行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使得其不仅仅处于公众储蓄守护者的地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代表着国家信用。一旦银行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触碰刑法,公众存款势必受到威胁,而这会进一步导致国家信用受到质疑,如此一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银行P2P模式及其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服务”似乎颇具“天然的”行业风险,即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的兴盛伴随着相对频繁的“挤兑”和“倒闭”事件。2012年之前,P2P借贷平台倒闭的总数量约为20家,而自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的短短的三个月内,P2P借贷服务平台就已经倒下了70多家,单月出现严重问题的平台则高达41家。人们不禁疑惑,银行究竟怎样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才会避免步此后尘?在笔者看来,由于刑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解读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因此,分析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对避免银行“误入歧途”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P2P模式
一般认为,现有的“银行系”P2P平台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银行自建P2P平台,比如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第二种是由子公司入股新建独立的P2P公司,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子公司国开金融设立的“开鑫贷”;第三种就是银行所在集团设立的独立P2P公司,如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此三种模式的共同点,系“银行直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建设”,因此,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笔者将此三类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归结为“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基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基本原理,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其自身只能起到居间作用,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达成借贷合同的机会,协助、撮合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协议,银行“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必须把握好自身在“P2P网络借贷服务”中的定位,否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银行P2P法律风险
银行虽然可以合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是公众存款的管理单位,但是,其不当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行为: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避免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指控,有必要对以上“四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非法性”的特征。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利用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势必进行网络营销,因此,银行在进行营销时,务必应当使自身作为“中介平台”,不能够直接以自己名义集资信息。
再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利诱性”的特征。利诱性是指集资人向公众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融资时,不得对债务人承诺保本付息,不得以利息诱使投资人进行投资。
最后,应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应当对吸收资金对象进行一定限制,在起到银行自身作为中介平台的作用的前提下,应尽力限缩其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能力,仅针对具备抗风险能力的公众提供服务。
可见,从本罪构成要件来看,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一旦在客观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使用公众储蓄的形式吸收资金(如归集客户资金搞资金池),且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该银行构成本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在笔者看来,上述风险的产生原因在于平台本身的定位错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原有的“信息中介平台”演变为具有金融机构业务属性的借贷平台,这在现阶段必然会触碰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演变成非法集资。
银行P2P刑事责任预防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洗钱”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因此,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反洗钱机制,审查借贷双方资金是否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银行受到“洗钱罪”的牵连。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银行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审查来源的合法性,防止P2P网络借贷服务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渎职”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究其共性,主要予以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依照银行主体的不同,银行工作人员可能触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这就要求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建立相应的反渎职机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以规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指控。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要是为了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设立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向合法居间、借贷关系外的第三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为了招揽客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避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
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网络化的兴起
基于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网络经济,不仅颠覆着传统的发展模式,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影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宏观和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模式,思维模式、规则等改变。作为当前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金融业所遭遇的影响是最大的,网络银行业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类型,有多种名称,家庭银行、远程电子银行、在线银行、自助银行等,网络终端使用呈现多样化趋势,网络银行正在飞跃式发展。
(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网络化的概念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网络化,又简称网络银行业务(INTERNET BANKING 或E-BANKING),是指金融机构利用INTERNET网络技术,以银行的内部计算机为主体,在依托银行自身构建的通信网络系统或者公共的互联网系统作为传输的媒介物质,以单位或者个体的人输入计算机信息为网络终端的“三位一体”的银行服务网,在INTERNET上开设的新型银行业务的过程。随着客户对银行便捷服务越来越高的期待,随着网络对信息的传递渠道和媒介不一样,也让传递的方式在不断更新,银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改变着银行电子化技术的革新发展,这不光是提高了银行业务办理的自动化程度,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发展银行电子化技术,以科学、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引导,把银行整个系统的业务流程、经营操作流程、业务服务功能进行大范围的更新升级,将会给银行客户带来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和体验。
(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网络化的特征
商业银行的业务网络化开展主要是建立在更新的网络技术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结构,在当前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必须要从自身性质上改变传统银行特征,不断掌握电子信息产业特征,改变自身,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革新自己的经营模式,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金融服务的过程是各种综合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的过程,网络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凸显信息产业的特征。由于网络的强大信息处理技术,网络银行能更加快捷提供高附加值的综合理财服务,同时还能减少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网络银行的发展还会使电子货币成为日常业务的载体,人类使用的货币从最初的事物货币到银行券,纸币到如今的信用卡,智能卡等电子货币,一切的银行交易,业务都将数据化,电子化。网络银行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可以提供“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服务,网络服务还广泛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
(三)对传统金融制度的冲击
新的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让一些传统的旧事物被逐渐淘汰,因此在新情况和新环境下,银行业要把握住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革新服务模式,提供新的金融产品,满足顾客更高的用户需求,减少客户流失,增强在新环境下的银行适应能力。网络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在不断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在逐步简化,网络银行的发展空间在不断增加。网络银行的3A优势将改变银行的经营理念,实体的分支服务点将减少。网络商业银行的服务方式对传统的银行支付制度提出挑战。银行的网络化管理制度也会使银行的组织发生变化,营销方式发生变化。在电子货币代替传统货币的网络银行交易过程中,网络经营对传统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强烈冲击。
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网络化的发展
在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自此各国家地区的银行、证券公预示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为客户提供最新的网络银行服务,ATM机,POS机,到无人银行,网络银行如雨后春笋不断冒出,形成了完整的全方位金融电子服务。当然,创造出特色金融产品,树立自己的品牌,是网络银行业务的成败关键,为了吸引客户,银行也将研究出自己的金融产品,做出更个性化,人性化的产品,当然银行之间的联盟也是必要的,未来的网络银行的竞争力压力巨大。
(一)发展的意义
商业银行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银行交易模式,突破了时空的局限,交易不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这样也可以关闭一部分的银行分支机构,减轻银行的人力物力投入。网络银行的业务来自网络技术的支持,除开系统的开发测试费用,物力与人力的投入较少,为银行获取更多的利润提供条件。
(二)发展的现状
网络银行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代替和延伸,更重要的网络银行孕育了新的商机和金融品种创新,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中,美欧一直领先全球发展,全球各国跟进不断发展网络银行,瓜分市场份额。在互联网这个多变的世界,客户的需求不断增加,同行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网络银行的经营者必须不断完善业务功能,做到最好,细分市场,特色经营。网络银行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各种电子商务,在客观上需要与其他银行,电信公司,政府部门,网络公司等进行合作。而且,网络银行需要扩大市场,开发更多的业务模式,满足客户需求。与此同时,网络银行也需要联盟合作,建立完善的合作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