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农村养老措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养老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养老措施

第1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农村老年人口不仅基数大,而且数量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严峻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推进河南省农村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农村养老机构;老龄化;养老服务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

最近一些年,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河南省政府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营利养老机构的税收减免,在用地、用水、供暖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机构数量少且床位有限

截至到2015年底,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913个,养老床位47.3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2张,相比河南1500万的老年人口,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床位还是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在需求方面,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导致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加,缺乏相应的照顾,这些原因增加了农村老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在供给方面,政府出台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但是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由于审批程序多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挫伤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二)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落后

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政府重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而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由于受资金不足等条件限制,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公办的养老机构一般由闲置的学校或者废弃的厂房改造而成,条件较差,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三)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缺乏

虽然政府出台了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对城市养老服务的重视高于农村,对从事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机制尚未建立。河南省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一般是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职工,女性较多,文化程度低,没有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不具备专业的护理知识。农村养老服务人员由于社会地位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以至于整个行业缺乏活力和发展后劲。

(四)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制度不健全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亟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五)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金不足

资金短缺制约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养老机构建设既需要一定的房屋,又需要建设基础设施,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河南省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民的收入比较低,所以,针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其经营服务的收费又不能过高。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不高,服务收费和慈善捐赠的资金来源有限,种种原因造成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资金严重不足,从而阻碍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立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不同地区的老龄化状况建立不同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1]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者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在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是公办养老机构还是民营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都应得到完善。第一,加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积极对养老机构进行改建。第二,合理规划养老服务机构的选址,便于子女对老人的看望。第三,根据不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和设备。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建设

社会的发展,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来满足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一方面,政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对他们进行专业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快养老服务队伍人才建设。另一方面,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规范养老服务专业队伍。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进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制度,让社会力量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从而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五)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力度,同时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入。

参考文献:

第2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农村大量剩余劳力外出务工经商,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时提高。使农村留守老人和独居老人逐年增多。解决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迫在眉捷。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民政厅要求在全省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重要意义

既有农村老人经济接受能力偏低,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破解农村社会养老工作难题、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民心工程。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又有长期生活在农村,不适应城市生活环境的特点。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发展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上孤独、寂寞,生活上缺乏照顾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建设,扩大“幸福工程”覆盖范围,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浓厚氛围,创建幸福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破解农村老人、特别是留守和独居老人养老问题为出发点,指导思想:以解除务工经商子女后顾之忧。依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愿互助与个人经营相结合”建院模式,加快农村“幸福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覆盖20%以上的村街;十二五”末,总体目标:2011年底。全市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要实现基本覆盖。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必需在规划上设立专门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一起规划,一起实施,一起使用。

三、建设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模式

(一)农村社会养老互助幸福院模式

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厂房、民房等房产资源,以村街为单位。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互助幸福院为主要模式,同时也包括集体经济发达的村街纯福利型幸福院;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村街,由集体出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补贴型幸福院;慈善人士回报乡里举办的慈善型幸福院等多种模式。通过大力推行多种农村社会养老模式,从而较好地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

利用集体闲置或租用农户闲置房产建院,村级主办”就是村委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管的主体。坚持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并与村委会签定协议后入住,村集体负责承担或者村集体和入院老人共同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老人的衣、食、医由自己和子女保障。互助服务”就是不配备服务人员,实行入院老人之间的互相服务。群众参与”就是号召外出务工经商者回报乡亲,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自愿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自愿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全村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风尚。政府支持”就是实行村民自主、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给予具体指导,包括给予一定资助、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等。

(二)农村社会托老所和养老院等模式

办一些小规模、收费低的养老院或托老所。养老院和托老所的条件比较简单,租用农村闲置的厂房、校舍、民房。只要能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满足老人的需求即可。养老院和托老所要与村街诊所或卫生院建立密切联系,使老年人能够方便就医。

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时关于“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重要讲话和国家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省调研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时的指示精神为契机,把实施农村社会养老“幸福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养老院建设作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大举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发明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3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问题;解决措施

1 现在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情况和特征

我国现在的模式是出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农村中除去一些比较发达的区域外,很多的农村所呈现的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和社会救助供养”相互结合,这种模式也反映出了我国现在的发展状况和生产力水平。

1.1 在农村养老问题中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

家庭养老,也就是要以家庭为主要场所,有家庭中的人员大部分是年轻的子女或是孙子女来养活家庭的老者。在家庭养老中主要包含了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关注、情感方面的关心等多个层面。怎样看待家庭养老问题的好坏,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子女对其关心和支持状况;第二就是自身的情况,像是身体状况、经济状况,人际交流等元素。

1.2 社会养老起辅助作用

现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五保供养;第二是养老保留或是商业养老保险;第三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四就是在帮扶对象中优先对待部分老人;根据现在我国农村中老年人的经济模式状况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中国农村的老年人很多都是保持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的方式比较单一,供养的种类也不健全,过去的养老形式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1]

2 现在我国农村养老中出现的不足

社会保证制度的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工业化所造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很快就覆盖了整个社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环境是“二元经济”的模式,经过城乡的分割逐渐发展起来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2.1 有关的社会政策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表现出了对所有老年人权利平等的保护和国家需要承担和履行的义务,但是在农村却没有很好的实施到位,我国的社会保障中不但包含了比较健全的“五保”供养制度,还有养老保险、计划辅助、低保、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发展,但是和实际的发展状况还是存在差距的。现在我国还没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农村养老法。其中关于养老问题的规定也就在《明法通则》、《老人权利保障法》和《继承法》中有些粗略的规定。但是在和老人权利关系最为紧要的养老保险环节中,现在的法律却没有从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方针政策来改变这个现状。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发展比较缓慢,实施力度不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险制度比较落后,我国现在的养老问题在法律中不但分布比较分散,而且没有统一的操作性。

2.2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没有进行统一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

很多人都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像是养老金、医疗保险这个方面,固然重要,但是并不是十分紧急的情况,过去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也还能够发挥它的基础效用,政府没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状况不同,所以各个地方有自己的选择和所面临的情况。像是一些沿海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十分紧急的,也具有建立的条件和空间。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涵、项目的重点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联系等层面的深入认识不到位。像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很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离开土地,但是因为户籍的问题造成城市不能接纳他们。怎样使城乡保障制度之间留有一定的空间,从而促进城乡的一体化的进程,实际上人们还是缺乏一个相对认真的态度。

2.3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放不充分

首先,因为对于法制认识不全面,还有就是现在的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比较落后,从而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资金投入不充足。还有就是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从当地的政府出发,进行定向属地管理。中央财政会对一些比较贫穷的地方实施补助策略,但是中央和省级的财政力量毕竟有限。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还要承受大部分的低保资金。这种情况在我国的东部地区是可以实行的,但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其中管制市县两级的财力还是比较薄弱的。很多都是实行的“吃饭型”财政,能够使用于社保的资金还是比较充足的,特别是一些农业地区、工业薄弱地区、财政管县等造成了财政的巨大压力。并且市县两级农村低保资金的收集也是比较艰难的。[2]

3 健全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强化传统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化作用

道德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所借助的平台就是社会舆论,它可以让人们为了符合自身道德而感到自豪,如果自己有不道德的行为,就会感到十分的愧疚,并且及时的改正。家庭道德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为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客观依据。如果一个人把它转化为内在的因素,就会成为支持他自身行为的内在动力。要强化舆论的力量,要让青年农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精神,要学会尊老爱幼、供养老人等优秀的文化传统。农村中人们活动的区域比较小,时间情况大致相同,所以彼此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就会很强。那么社会舆论就会在农村中占据优势的地位,人们大多数都比较在乎别人的议论。所以要大力开展多种多样的道德建设活动,像是进行“好儿媳”和“文明家庭”的评选和宣传等活动,要找出代表,以便更好的建立一个爱护老人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使用先进的媒体技术来宣扬尊老爱幼的观念和行为,对于损害老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抨击和指责,要从我们的实际行动中去做到关心老人。要树立供养老人是每个做子女应尽责任的观念,从而在农村中形成良好的家庭养老环境。

3.2 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家庭养老

道德是自我行为的约束,法律就是要依据相应的制度进行管辖,如果没有法律作为支撑和保护,道德的自律性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必须要在农村家庭养老中加入法制的因素,从而使得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约束相互合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养老氛围。

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比较完整的农村养老法,很多的农村养老问题都是表现在《老年权益保障法》、《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这种分散的局面会使得彼此的协调性出现问题,还会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家庭养老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1996年国家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为了保护和落实家庭养老的问题,是为了切实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但是这部法律中只是指出公民应该做些什么,对于违反的人没有起到约束作用;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一些调动,在中间增加一些惩罚的规定,还有增加农村养老的法律法规。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老年人的权利。因为没有设立有关农村养老问题的相关法律,我国虽然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很多的农村老年人的权利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如果子女不供养老人,农村干部人员也只能进行思想方面的劝说,希望子女最后能够悔改,做到赡养老人,不是采用强硬的办法。制定农村养老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让农村干部依法行事,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让子女进行养老,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利益。

3.3 使用有效的措施来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负担也会对家庭养老造成一定的阻碍,从而减少家庭养老的保障作用。要更好的进行家庭养老,就需要使用有效的措施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而使得农民在自身富足的情况下更多的为老人着想。首先,要适当的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处理农村就业问题。农民的就业问题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问题。现在最主要的就是寻找转移的突破口,从而找准位置,进行三个结合:首先是岗前训练和岗位训练的结合;然后就是内部处理和外部输出的结合;再者就是出口产品和出口劳动的结合。还有就是要加入科技因素。我国的农业科技含量不高,还是使用的传统的生产模式,这样就造成的农民的收入增加变得缓慢。现在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农业操作,改变农业的生产状态,更多的注重质量和效益问题。最后就是要加强农业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农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所以要加强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断进行改革,促进农业发展,从而加快增加农民的收入,建立一套完整和完善的保护体系。

3.4 进行物质激励,加强农村家庭的实际效用

政府可以使用物质激励的方法,对于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进行经济帮扶。第一,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尤其是一些高龄老人的贫困家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物品的帮助或是现金的帮助。对于和老人住在一起的家庭,在房屋面积方面进行适当的拓展,实行一些优惠政策,保证老人的住房问题。[4]

参考文献

[1]张雪梅; 黎万和; 刘先莉; 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02)

[2]吴蓓;中国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研究[J]山东大学;2012(05)

第4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多种因素影响使它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农村养老社会化则是必然的趋势,我国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应逐步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作为实行全面农村社会养老的起点。

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人口迅速老龄化。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对农村养老社会化问题的关注也日渐增多,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全面实施,本文试图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角度,探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全面启动。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独立。家庭养老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即绝大多数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过去的积蓄与继续劳动来维持生计;集体养老则主要是由集体或社区对“三无”(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但通常保障乏力,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成为其中的一员;社会养老作为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起步阶段,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 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有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也就是说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保障水平低、法制化规范程度低、农民参与的热情不高。总之,农村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其它养老形式有待建立和发展。

二、家庭养老近期将会继续存在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家庭养老将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继续占有重要地位。

(一)不发达的经济是我国不能实现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根本因素。尽管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将要到来,但我国的经济状况却难担此大任,国家财力有限。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6371亿元,财政赤字达2473亿元,中央财政仅982亿用于社会保障,其中养老保险补贴349亿元,也基本上没有投入到农村养老。最近几年农民人均收入停滞不前,甚至略有下降,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收支相抵后所剩无几(见表1) ,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与国外确定的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开始实施全面社会养老比较,差距更大。

(二)法律法规为家庭养老提供了依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政部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也确立了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地位,新农村养老的法律法规建设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和时间。

(三)传统的养老理念影响犹存。我国传统上实行财产的家长制,所谓“父子无异财”,儒家倡导的“仁”、“孝”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儿子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不尊敬和赡养老人会受到舆论和道义的强烈谴责,甚至严厉的惩处;更何况中国历来有勤奋、节俭、储蓄的传统,人们有良好的防范未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自我保障能力。这些理念在农村居民心中根深蒂固,也成为家庭养老能够继续的思想基础。

(四)现实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也不是政府近期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土地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为广大农民,也为老年人起着一定的保障作用,尽管它在弱化;保险信用的下降,也影响了农村居民参与社会化养老的积极性。

这些都说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家庭养老将继续存在。

三、社会化是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

当前,世界养老保障总的趋势是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我国的现实也呼吁农村养老社会化。

(一)社会的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现实基础。农村的现实状况正在发生变化,社会转型正在不断进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且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而逐步明显;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土地带来的效益较低,保障功能弱化;农村出生的城镇居民既要承担自己的养老保险成本,又要承担家庭养老的责任,负担过重,也显失公平;增大了农民经营的风险,自我保障能力下降;市场经济带来贫富分化,需要有社会化的保障措施来防范风险,保持国家稳定。现实呼唤农村养老的社会化。

(二)家庭养老在实施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社会化养老来解决。家庭养老在实施过程中,赡养纠纷正在上升;不“孝”者有所增加;不少老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下降,部分老人家庭劳动重,生活无人照料,经济处于困境。老年人的生活并不幸福。

(三)国际上成功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范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及新加坡、智利等的社会养老运作相当成功。不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的物质生活,而且为国家提供大量资金,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达到一举多得,深受广大民众的支待。

总之,农村养老必然社会化,我国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四、农村社会养老已具备的条件

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使我国的农村养老的社会化有了一定的基础。

(一)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养老的逐步社会化提供了可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迅速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壮大,2001年国民生产总值将近9. 6万亿元,且一直并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将不断加大。只要能合理确立标准,逐步提高,将有能力支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准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为农村准备了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组织构架,积累了实施经验,与城镇社会养老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日益紧迫。

(三)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村与城镇居民的相互流动(主要是农村流向城镇)、计划生育的实施等,促进人民思想观念更新,特别是先进地区的示范效应,使广大农民渴望农村养老社会化。

(四)改革深化为农村社会保障铺平道路。近来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改革,为农村社会养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起点

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了农村人口老龄化,不可能一开始就在农村全面实行社会养老。而必须以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融合作为起点,也就是在未建立全面社会养老的农村地区,所有老人在享有家庭养老的同时,也拥有社会养老权利,并逐步降低家庭养老的地位,扩大社会养老的比重,直至淘汰家庭养老,实行农村养老全面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作好各方面的筹划与准备。

(一)资金上的筹划。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应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作为专项用于农村社会养老基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扩大对农村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广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村收入,为农村养老社会化提供物质基础。具体操作时,把农村居民划分为几个年龄区间,强制性对不同年龄区间的人,按给付确定制征收不同社会保障税,其中最年长的年龄区间仍完全采用家庭养老,达到享受养老资格条件的则可按档享受;针对经济总体不发达的现实,选择相对较低的保障水平起步,以减少经济压力。但范围必须是全面的,不同地区的养老金水平可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参照养老费(税)的缴纳时间和金额,确定合理的替代率,同时必须保留老人继续享有家庭养老的权利,然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降低家庭养老比重,直到农村养老的全面社会化。

(二)组织上的筹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的管理机构,提高其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逐步与城镇养老管理机构平等或融合,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养老保障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充分保障农村养老基金的征缴、运营、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运行,为农村养老提供组织保障。

第5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按照县委关于“**”主题教育要求和民政局党组主题教育活动安排,为深刻检视问题, 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全力推进主题教育和实际工作两促进、两不误,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立足自身职责,结合省市养老服务工作要求和当前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深入全县5所农村敬老院以及相关乡镇,对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质量提升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至2018年底,全县人口数为x万人,60周岁以上老人x万,占总人口的x%。其中60-69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52.3%,70-79 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35.7%,80-89 岁老人x人,占老年人口的11.2%,90-99岁长寿老人x人,百岁老人x人,高龄化趋势明显。目前,我县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全县共有x家公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幸福大院等老人活动场所x家。

一是发展格局初步构建。以农村闲置房屋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为基础,以农村幸福院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以县福利院、 乡镇敬老院等机构养老为支撑,以“互联网+养老”的信息平台和网络为纽带,以和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为保障,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补充,全县“六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设施建设成效明显。至目前,全县建成县福利院x家、 x农村敬老院家、农村幸福院x处、日间照料中心x处、农村老年人娱乐活动场所xx处。已建成投入运营各类养老服务设施xx处,养老床位总计x余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x张,全县养老机构共入住老人x人。近年来,县民政局和相关乡镇按照省市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全面开展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集中实施了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不断提升。

三是网络建设加快实施。甘肃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已采集录入60岁以上老人信息xx条。与县和谐医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了静宁县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合同,制定了《静宁县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运营方案》,采取自主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用工的方式,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 和“12349便民信息平台”建设,已完成办公场地布设、工作人员招聘、部分硬件设备采购,正在开展城区老年人数据普查、档案建立,正与电信部门衔接接入12349便民热线、与相关服务商街接确定服务内容、与相关网络公司衔接设定服务公众号、与相关金融部门街接定制服务二维码,并着手准备开发城区15分钟服务圈APP. 通过上门巡诊、家政服务、送餐服务、护理服务等,为社区老年人24小时提供助洁、助购、助餐、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

四是医养融合探索发展。在县福利院设立了医疗护理站,聘用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和康复员各x名,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服务。建立危重病老人定时巡诊制度,开通在院老人急救“绿色通道”,开展疑难病会诊等业务,基本解决了入住老人最为关切的生病就医问题。积极开展康复服务项目,重点对脑血栓后遗症、肢体偏瘫等失能老人开展康复评估,坚持长期性、综合性康复治疗和功能锻练;定期开展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为每位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体检。各农村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人员定时上门开展医疗服务,并根据不同老人的身体状况、生活能力、 服务需求,分级制订医疗护理计划,实行亲情化、个性化的服务,有效提高了医疗护理服务水平。

五是规范建设全面推进。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严格对照评估指标履行评估程序,运用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对全县特困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提供了准确数据。从食品、消防、用电、取暖等重点安全管理方面,为各农村敬老院购置了食堂消毒柜、电冰箱、食品留样柜等厨具用品,配设了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紧急疏散提示牌等消防器材,更新了院内老旧老化用电线路,安装了节能、环保、安全的壁挂式电暖采暖设备,督促指导各敬老院建立健全了出入登记、日常巡查、值班值守、清扫保洁等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了敬老院安全规范运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拟购买服务人员x多人,对全县所有特困老人开展保洁、护理、探视等上门服务,其中为各敬老院购买服务人员x人,专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实施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分级分类培训,累计组织参加省市县各级养老服务培训xx人(次),培训养老护理员xx余人。 ? 4人有证

二、结症分析

从全县养老服务发展的制约因素上看,主要存在“五难”的问题。一是土地审批难。目前全县用于建设的用地指标非常有限,而用于养老的土地指标更是少,因为没有可用建设用地,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无法开展项目投资。二是资金落实难。由于我县属六盘山片区特困地区和甘肃省23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县级财政十分困难,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预算几乎为零,全县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全部为省级补助资金,由于申请上级资金审批手续严格、环节复杂、时间较长,致使李店敬老院、四河xx、红寺xx等项目建设至目前仍有缺口,制约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三是工作协调难。养老服务业发展涉及部门众多,一个养老机构从立项建设到运营管理,涉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诸多部门,办理手续繁多,存在协调难问题。四是监督管理难。当前全县各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权限划归当地乡政府所有,虽然各相关乡镇确定了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但由于在乡镇一级未设立民政工作机构,加之乡镇日常忙于其他重点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乡镇对敬老院的监管责任不明、措施不力、消极懈怠。五是人才培养难。目前,全县各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初、中、高级的养老护理员仅有xx人,对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所需的专业护理人员缺乏,尤其是养老护理专业毕业或医学护理毕业的专业人员更是匮乏。

从全县农村老人的生活现状和养老意愿上看,主要存在“三乏”的问题。一是收入贫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老人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自己的劳动收入,主要依靠子女供养。老年人每月的可支配收入在x元左右,用于养老的资金非常有限。二是精神匮乏。现在农村老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但精神相对空虚匮乏,单独居住的老人面临着生活保障、日常照料、精神慰藉三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老人的子女经济收入一般,难以很好的照顾老人,不少老人正面对心里危机的困扰。“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是多数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写照。三是观念缺乏。许多老人认为进敬老院,不是没有儿女就是儿女不孝,大多数老人不愿走出家门。同时一些老人对社会化养老模式了解不多,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缺乏自觉意识,居家养老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方式。

三、改进措施

综合分析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当前国家、省市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最重要的是社区居家养老,最需要的是护理型养老机构,最薄弱的是农村养老,最缺乏的是专业化组织服务队伍。因此,在工作决策部署上重要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拿出实招硬照,着力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改善养老基础设施。按照当前全县农村敬老院布局和实际配置,结合各敬老院周边区域老人实际需求,大力争取实施百万院床项目,进一步调整优化入院老人数量,配齐完善饮食、娱乐、健身、护理等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敬老院管理跟得上、服务有质量,逐步把x所农村敬老院打造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申报争取省市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对基础设施老化、承载功能落后的古城、甘沟x所敬老院进行拓展重感对成。界石铺x所顿老院进行改道提开,并持续延伸建设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以养老基础础设施的不断健全完善,努力带动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是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突出社区居家养老的基础和主体地位,以和谐居家养老服 .中心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采集老人数据信息,加快建成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养老信息数据库,促进社区老人与服务商有效对接,实现对社区养老热线、基本养老服务、老人健康档案、养老服务组织的资源整合,普及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一站一中心”为主要内容、功能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将专业服务引入社区和家庭。

三是着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进一步健全县福利院医疗护理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配备相关医疗设备,从病理、护理、心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聘请充实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力量,切实保障入院老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以健康扶贫为契机,充分发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农村敬老院医护需求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紧密衔接的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农村敬老院康复护理功能。

第6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优缺点;影响因素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

(1)参保人员年龄范围大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保对象的范围基本覆盖了农村地区的大部分人员,而且农保普及范围更广,门槛更低。

(2)筹资方式较灵活

“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其中突出了“政府补贴”,这是“新农保”最为显著的特点。

2.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缺点

(1)档次低,范围窄,保障功能差。

政府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应该是为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独居老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其安享晚年。但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所覆盖的农村数量较少。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险种类别档次低,待遇不高,虽在实行,但社会接受程度不高,实际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金的应用范围较小。这种状况削弱了养老保险这一保障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法律保护,资金保值增值较难。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更未形成具有制约效力的法律系统,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深入到具体问题中。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管理,资金使用方向广,无约束,风险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二、分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完善,农村居民对其接受程度也大打折扣。虽然大部分地区的农保都是强制实行的,但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实际需要程度与参保率相比确是低很多。养老保险需求有效性是指农户具有购买新农保的经济实力并且有充足的意愿需要购买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率的统计和实例的分析,得出影响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的四个因素

1.养老观念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养老观念是农户对自己愿意的养老模式所形成的观念。它对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起着决定作用。农户只有有了充分的购买意愿才能增加有效需求量。持有社会养老观念越强的农村人口他的参保意愿和满意度都较高。反之对社会养老这种全新的观念一知半解的农户会因为不熟悉而忽略它的作用,严重时农户从内心排斥养老保险这种养老方式,一旦保险的强制性消失,意念就会主导行为,养老保险就会回到改革的远点,落后的家庭养老方式就会占据上风,养老保险政策就没有再继续执行的意义。

2.经济能力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经济能力决定了是否参保和参保的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可知从村居民中选择中等档次的缴费标准较多。经济水平比较低下农户会选择较低标准的种类,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大多会选择档次比较高的标准,因为他们一般不会在乎缴费多少,购买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安慰,在没有子女赡养的情况下还可以有社会保险,是一种双重保险的心理。大多数的农户因为经济能力有限,选择比较一般的种类,但也不排除有些经济水平高但是却不选择高标准险种的人。

3.文化程度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文化程度影响是否参保,参保档次和满意度。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对政策的认识程度,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人看待社会问题和自身面对风险能力的认识。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村人口更愿意参保且参保档次和满意度都较高。

4.家庭结构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家庭结构影响参保意愿和是否参保以及对政策的满意度。家庭结构越单一的农村人口比如独生子女家庭因为个人负担太大更愿意参保且参保档次和满意度都较高。家庭结构越复杂的,例如家中有老人且子孙满堂,这样的家庭可以通过分散到各人的方法来解决家庭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如子女相互推卸责任最终导致老人无人照顾。

三、提高养老保险实施质量的措施

要想提高养老保险实施质量,就必须调高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有效需求。增加有效需求的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1.新型农村养老制度需要设计的科学可行

在不违背农村养老制度基本要求的大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应该对本地区的农村人口结构和家庭收入情况等方面做详细而充分的了解,做好基础调查,再根据本地区农村的详细数据,做出客观分析为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打好基础。

2.加强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基本了解

地方政府应该引导农村居民树立合理的养老观念,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对新农保的渗透工作。要让包括中年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助于农村居民了解和接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信誉

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具体操作者,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为农村居民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自身管理、讲求信誉。有了民众的基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健康积极的存续下去。

四、结论

只有通过增加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有效需求,才能提高新农保的实施质量。农民从心里真正接受新农保,这项政策才能长久的持续下去。而提高有效需求,就需要政府在实事求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精益求精切实为农村居民带来便利,同时也要注重对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完善的制度与到位的工作才能保障农村居民特别是老人的切实利益。(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二班)

参考文献:

[1]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及其保障[J].浙江学刊,2007(3)

[2]陈文娟.中年农村居民养老观念与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研究[D],2009

[3]张映芹.经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理论导刊,2005(1)

第7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一、工作目标

确保2011年全乡续保和新增参保人数达到1.18万,其中续保8914人,新增扩面参保2886人;确保全乡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村居具体目标详见附表)。

二、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5月21日,集中开展新农保宣传。乡广电中心、劳动保障所、各村(居)要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橱窗、广播、横幅、宣传标语、入户讲解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农民“积极参保、主动续保”。

(二)突击阶段。(5月22日——5月28日)要求各村居完成任务数的60%。

(三)扫尾阶段。(5月29日——6月5日)各村居、乡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强化措施,扎实工作,抓出成效,确保按时全面完成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以原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相关单位全力配合,村支部书记亲自挂帅,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二)明确职责。

乡劳保障所:负责全乡新农保续保、参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乡合作银行:负责确保使用银行存折直接领取,保证资金发放安全规范;确保16-59周岁农村居民参保登记与开户缴费同步进行,简化经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乡派出所:负责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免费向人社部门提供全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乡民政办:负责及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城乡五保户变更情况;负责向劳保所提供每月底死亡火化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及详细地址,并提供年度死亡火化人员统计表,为调整养老待遇提供依据。

广电中心: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亮点播报。

村居、乡直各单位:负责本辖区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农村居民续保、参保的动员组织。乡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农保的续保、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零存折发放等。

第8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基本方式,新格局

一、当前中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最传统的养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农村的养老方式已从单一的家庭养老,发展为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1.家庭养老

几千年来我国的社会制度历经变化,但“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始终未变。尤其在农村,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养老方式。有关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城镇占21.0%,县(农村地区)占38.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农村中占有重要地位。

家庭养老虽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

1)人口老龄化加速,子女赡养压力增大。我国“未富先老”,已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特别是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当严峻。相对于城市,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更严重。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老年人口约有1.2亿,占全国老年人口的65%,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人口出生率的下降,计划生育政策及教养费用的增加,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农村主要家庭构成模式,随着80年代独生子女相继结婚生子,他们大多面临赡养四个老人和抚养一到两个子女的义务。

2)农村劳动力外流,“空巢老人”问题加剧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使农村大批青壮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地区外流,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增加了农村老年人口空巢比例,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依托,给家庭赡养带来负面影响。

3)相对贫困使农村养老困难。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但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人口仍相对贫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但生活、教育等费用却不断增大,养老储蓄积攒困难。

2.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依靠集体经济的力量来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老人进行赡养的社会保障方式。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养老院制度和社区养老制度。集体养老模式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但其存在的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但我国大部分农村不存在或存在很少量的集体经济,加之农民意识落后,使得集体养老难以普及化和规模化,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存在。

3.社会保险养老

针对农村老年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收效甚微。2009年,国务院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由政府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筹资模式为个人、集体、政府相结合,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确定,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配套措施。当前,“新农保”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在制度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目前,各地区对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构成认识不一,不清楚各养老方式间的关系,导致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各要素无法有效衔接。

2)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补贴,中央确定的给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显然这一标准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每月的基本养老问题。

3)基金增值难。按现行规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是存银行、购国债,随着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农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不断下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际已处于亏损状态。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加上通货膨胀影响,政府负担加重,参保人逐渐对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丧失信心。

4)配套措施不完善。财政预算平衡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管理协调与整合机制,土地、户籍、劳动力市场等配套制度不完善,阻碍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4. 土地养老。土地养老是指农民依靠自己土地经营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年老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养老方式。土地养老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大,如果老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连温饱都勉强达到,那么实现自我养老根本是不现实的,加之农村“未富先老”情况的普遍存在,所以土地养老模式基本无法实现。

二、构建农村养老保障新格局

通过上述分析,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改革创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农村养老保障进行一些探索。

1.全方位布局,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针对家庭养老逐渐弱化,集体养老覆盖面不大,养老保险刚刚起步、资金缺乏、社会积极性不高的实际,充分协调好贫困救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各方比例,并与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等一同推进。

2.多元化融资,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通过相关政策扶持,推进、整合行政、市场、社会、家庭等各种资源,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夯实养老保障基础。首先,加大财政投入用于养老设施建设;其次,进行资源整合,统筹闲置资源用于养老保障建设;最后,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如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口给予税收减免,对养老福利机构免征营业税等。

3.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管理和服务质量是判断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标准,为避免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流于形式,提高实际养老工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机构应推行标准化管理,制定管理标准、服务规范、评价体系,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建全养老保障信息库,为每位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服务需求等信息库,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老年供养体系调查资料汇编》,1994。

第9篇:农村养老措施范文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试点,让群众看到实惠,提高参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