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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不足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备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不足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服务。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发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办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办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引文
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1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1.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1.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1.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1.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2.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2.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2.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
3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3.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3.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3.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对策的实施,希望能够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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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博弈模型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2年,谢平等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201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5年8月,已有 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许可,仅2015年上半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349.42亿笔,金额总计达到20.17万亿元.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5年8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有3 259家,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8 635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截至2015年8月,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融资平台已达到230家.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开业.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创新型业务处理模式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潜在风险,比如P2P平台出现了包括以P2P名义的恶意诈骗、经营不善而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平台提现困难等四方面问题,从2013年截止到2015年8月底共有2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此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待于金融监管部门立法整顿并规范其运营.-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目前的学术研究热点之一.谢平、邹传伟等(2012)[1]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冲击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并提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应聚焦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以及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等,而监管的形态有审慎监管、金融市场与行为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冯娟娟(2013)[2]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金融监管部门面对如何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新挑战,从金融监管的视角,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张芬、吴江(2013)[3]通过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并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认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做到创新金融监管思路以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胡晓炼(2013)[4]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和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使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张晓朴(2014)[5]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外的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魏鹏(2014)[6]通过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从确立监管原则、敦促行业自律、加快法律建设以及明确业务范围等四个方面着手.杜杨(2015)[7]通过建立创新路径和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利用复制动态进化机理分别分析创新与监管模型中的群体博弈局势的变化形态,并从创新及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苏颖、芮正云(2015)[8]从演化博弈视角证明政府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规范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出政府应从完善风控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三个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国外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的研究起步较早.Nicholas Economides(2001)[9]认为:科技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发展必定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能超过预期,在分析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Syed Ali Raza, Nida Hanif(2014)[10-] -通过分别对210名本国消费者和151名外国消费者的调查发现,影响外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有网络银行的作用及风险感知、信息了解和安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而影响本国消费者使用网上银行的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支持;以及银行应该在简化信息披露渠道、提高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金融互联网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也加深了企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René Bohnsack,Jonatan Pinkse,Ans Kolk(2013)[1-1]认为:现代企业正在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演化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企业最终会借助电子媒介综合发展.因此,未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会从线下转到线上,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正是大势所趋.Emanuele Brancati(2015)[1-2-] -通过研究发现,在传统业务中,对资金需求最大的中小企业却获得了较少的贷款供给,因而迫切需要金融创新来满足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Antoine Martin, Bruno M. Parigi(2013)[1-3-] -从风险、成本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及监管的负面性,提出政府应采取激励性监管措施,促进金融的健康发展.
国内外学者都对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进行了一些分析与探讨,但大都是对现有经济现象的描述及现有监管措施的补充.虽然有学者从模型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之间关系,但并未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结合监管条例的出台过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边界.
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博弈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业务游荡于监管体系之边界,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会冲击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如果监管部门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而监管过于严格,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就会可能受到限制过多,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可能因为创新风险与成本过高而放弃金融创新,从而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会考虑对方的决策行为来制定各自策略,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引入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行为.
作为博弈参与者的金融监管部门目的是维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并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金融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符合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金融业务的动机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也不会主动或完全向市场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披露自身经营信息,从而产生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不满足传统博弈论分析的假设条件,因此引入并不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对称的演化博弈模型来更为准确的反映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为:1)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为主体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博弈双方会因对方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3)博弈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4)对于策略空间,金融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如果监管部门选择进行一定的力度来监管,将会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外部性收益;金融监管部门若不监管,则不存在人力物力成本并且可以使社会享受由创新型金融所带来的收益,但可能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及其监管力度,结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是否接受监管.如果以一定的概率接受监管,则相对于没有监管时存在一定的损失,但由于监管可以规避一些风险,从而也产生一定的收益;反之,若不接受监管,就会在享受创新业务带来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成本.
3 博弈模型构建及其求解分析
3.1 模型建立
博弈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监管部门,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主体.金融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有监管或者不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策略选择是接受监管或者不接受监
3.2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满足理性人假设,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假设金融监管部门能及时觉察到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有足够的应变能力,那么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会对监管与不监管之后的收益进行衡量,如表1所示,若R11--C1>R12--S1,则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监管;反之则会选择不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完全理性的状态下也会对自己接受与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进行衡量,若R21--C2>R22--S2-F,则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变为(监管,不接受监管).当金融监管部门在衡量得失后决定不监管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无监管的条件下意识到无限延伸业务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果时,会主动减少风险领域的创新,为方便起见,假设其效果同接受金融部门监管一样,为R21-- C2,此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会对自己接受或者不接受监管后的收益再次进行衡量,若R21-- C2>R22--S2,则会主动接受监管,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监管,接受监管);反之,则不接受监管,均衡结果为(不监管,不接受监管).但在现实情况中,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非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也可能考虑到若不接受监管可能遭受的风险冲击而会有一些非理,用简单的传统博弈模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博弈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引进演化博弈模型能够更好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监管部门在博弈中不断优化的演变过程.
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力度为p,其中0
3.2.1 金融监管部门行为的演化
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E12-,平均期望收益为E1-,分别由如式(1)~(3)计算:
3.2.3 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动态
稳定性分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p0=0,q0=0和p0=1,q0=1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在博弈过程中的均衡状态.如图4的动态图(g)中表现为B和C两个区域是演化稳定区域,而A和D均未达到均衡状态.
在B区域中,由于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q=q0=1,;而由于q>q0,所以p会逐渐增大到稳定状态p= p0=1.即随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发现在更为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受益更多,因而选择接受监管;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选择接受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也意识到有效的监管措施能为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收益,因而选择监管,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监管,接受监管).而在C区域中则正好相反,p
在A区域,由于pq0,所以p会逐渐增大,最终的博弈结果是进入到B区域或C区域.若q减小的速率大于p增大的速率,那么博弈最终会进入到C区域;反之,则进入到B区域.在D区域中p>p0,所以q会逐渐增大;q
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博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一般来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创新产品良莠不齐,金融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用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频发,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加强监管,从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完善的成熟期,整个金融领域的法制体系比较完善,各种金融机制趋于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的运营及其业务的开展都比较规范,此时金融监管部门会选择放松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更大的发展.
3 案例分析:监管条例出台的动态博弈过程
从前文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接受监管的概率之前,博弈双方会根据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关系进行一个动态的演化博弈过程.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不断博弈的结果.-
第一阶段(2014年之前)没有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11月北京市政府与中央部委共同确定首信易支付为网上交易与支付中介的示范平台.在随后几年时间内,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电商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通过余额宝涉足互联网金融,腾讯、百度、京东、苏宁等企业也陆续推出了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服务通过20%的客户来赚取80%的利润,互联网金融则利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技术来服务80%的该被服务好而没被服务好的企业,并发掘并开辟中国金融行业巨大的增长前景.而监管部门则肯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创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产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新事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第二阶段(2014年至2015年7月8日公布《指导意见》)双方博弈边界: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与监管部门开始拟定监管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监管部门还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高利润与低市场准入使得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野蛮增长的阶段,伴随同步增长的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367家,而截至《指导意见》印发之前的2015年6月,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786家.仅半年时间,问题平台数量新增419家.出现问题平台集中在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方面,且多数问题平台涉及人数都在千人以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宜信创始人唐宁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良莠不齐,使得整个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欺诈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事件在让大众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让各界对其安全性提出了质疑,于是纷纷提出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谢平(2014)[1-4-] -在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之后,提出监管要把握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等五个要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在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流动性、价格波动等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周小川也表示,会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
第三阶段(《指导意见》出台至今)确认监管边界:监管部门出台监管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在历时近两年的调研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初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框架.《指导意见》的总要求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监管方案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以及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鉴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给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表示,《指导意见》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玖富与央行意见高度一致.就业贷联合创始人、董事长耿欢欢表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推动P2P加速净化,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人人贷董事长杨一夫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高层年会上也表示合规可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逻辑.
监管部门对经济金融市场稳定目标的设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催生了《指导意见》,双方的博弈结果是监管部门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与上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的逻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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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58 -03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近些年,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理财、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冲击着传统的金融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学术界还没有一致的定义。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也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罗明雄等(2013)认为,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创新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则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展的金融服务才属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网络渠道拓展则属于金融互联网。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概念分为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狭义互联网金融是指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平台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功能的金融模式,既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例如阿里小贷),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的纯网络化拓展(例如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还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方面的竞争融合,广义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本文采用广义互联网金融概念,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现阶段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并研究在竞争合作中快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在政府审计监管下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互联网和金融业天然是风险性显著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创新与风险并存。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事件使人们认识了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其具有这两个行业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等等,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审计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理论以博弈方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有限理性意味着博弈方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习博弈,必须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的策略,意味着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且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关键是确定博弈方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模式,或者说机制。由于有限理性博弈方有很多理性层次,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方式和速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机制来模拟博弈方的策略调整过程。比较典型的模拟机制是学习速度很慢的成员组成的大群体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策略调整用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本文采用这一模拟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事物,其创新的机会与法律风险并存,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防范风险并对一些害群之马的违法者予以坚决打击的前提下应提倡适度审计监管,积极包容创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现状及审计监管理论,构建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政府金融审计监管部门为博弈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其中π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w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r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c是金融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成本,f1是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f2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
假设x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采用合法创新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非法创新策略的比例为(1-x);同理假设y为政府审计监管部门采用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不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为(1-y)。由上假设,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合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u1=yπ+(1-y) π,其采取非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y(w-f1)+(1-y)w,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平均期望收益为:u=xu1+(1-x)u2,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x/dt=x(u1-u)=x(1-x)(u1-u2)=x(1-x)( π-w+yf1)(3)
同理可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y(1-y)(r+f2-c-rx-f2x) (4)
根据(3)式,令F(x)=dx/dt=0,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x1*=0,x2*=1,y*=(w-π)/f1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w-π)/f1时,F’(0) >0,F’(1)
同理,根据(4)式,令G(y)= dy/dt=0 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Y1*=0,y2*=1,x*=1-c/(r+f2)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G’(y*)
令x0=1-c/(r+f2),y0=(w-π)/f1,在不同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两群体类型比例变化的复制动态关系及稳定性,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图表示出来,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
(1)当wc还是r+f2
(2)当w>π,r+f2
(3)当w>π,r+f2>c时,从图4可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所进行的博弈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说明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相互依赖的,这需要从博弈的初始状态开始分析。由图4,当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y(w-π)/f1。当y>(w-π)/f1,此时博弈双方的演化相位图处于区域Ⅰ和区域Ⅱ,在区域Ⅱ,即使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达到1,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概率 也不会超过1-c/(r+f2),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区域Ⅱ也是无效区域。综合上述分析,从相位图可知,博弈双方只有处于区域Ⅰ,即x>1-c/(r+f2)时,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演化稳定于选择合法创新策略,达到理想效果。综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图4相位图只有区域Ⅰ是有效区域,所以通过初始状态x0=1-c/(r+f2)和y0=(w-π)/f1的参数变化来增加区域Ⅰ的面积,就能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c、π、f1增大时,区域Ⅰ的面积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即加大金融审计监管部(下转第123页)(上接第59页)门的审计监管力度、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加大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力度能够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w、r、f2减小,即减少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反而有助于区域Ⅰ的面积增大,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在高层定调之后,从业者更加关注的是未来金融业如何与互联网金融互促发展?
“拥抱互联网金融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会如何发展?
闫冰竹: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服务模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和金融服务模式可以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从表现形式上,互联网介入金融,被称为“互联网金融”;金融运用互联网,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将给金融业带来诸多正面激励作用: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对客户交易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的“普惠性”,能让更多的人随时随地享受金融服务。三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使贷款单笔审批时间更短、成本更低。二是降低融资门槛,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扩大引起监管层的注意,您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监管?
闫冰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失。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模式,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相关业务无明确监管部门。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新的商业模式往往领先于监管规定,造成监管执行中遇到许多问题。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需求。
基于此,我建议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一是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三是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另外,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中国经济周刊》:您怎么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和冲击?
闫冰竹:总体上,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注入了活力,有望开启金融变革的新时代。作为金融和互联网交叉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关键领域。2013年被业界誉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在中国金融变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形成相互博弈、相互交叉、共生共进的格局。2014年互联网金融将再次迎来创新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高、灵活性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这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竞争手段更灵活、市场反应更灵敏、创新能力更强的新对手,对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服务模式形成跨领域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开始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引起人们生活习惯和商业模式悄然改变。
此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资本市场交易的频率,对流动性风险有一定放大效应,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虚拟账户的产生使网络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增大了潜在风险。从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对金融风险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国经济周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跨界竞争合作会给银行业带来什么机会?
闫冰竹:拥抱互联网金融而不是排斥,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但本质仍然是金融,单纯的互联网无法满足所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同时,银行业可以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从目前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所涉足的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当前开发并不深入的领域,与原有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成互补态势,所以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从市场规模角度,并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很大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创新思路以及其显现出来的高效率,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还是带来了较大的理念冲击,也带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加速与互联网的融合。
《中国经济周刊》: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部分中小银行有可能破产倒闭。您认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设立?
闫冰竹:中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待未来条件成熟时,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设计上,由初始阶段仅仅具有的“付款箱”功能,逐渐增加监管介入力度,包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与审慎监管权,即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将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发展 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攀升,互联网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依托于互联网,绝大多数现代信息科技给人类现有的金融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些现代信息科技包括: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等。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将互联网作为平台,为金融服务商提供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并且绝大部分金融活动注重和强调把电脑网络作为相应的技术支持。这些金融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保险、银行和证券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说,为了达到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努力推动传统金融和电子商务实现优势互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在社会经济领域内,电子通讯手段和信息技术取得了较为广泛的运用,这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新兴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在我国现有的经济金融活动之中,互联网金融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目前看来,结合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网络银行、网络信贷和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十分重要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表现为:业务竞争自由化、业务交易“平民化”、业务运行网络化和业务经营信息化等等。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顺利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方面的业务,对工作人员的数量没有具体的要求,更没必要设立大量的经营网点。毫无疑问,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而言,互联网金融没必要具备十分巨大的资金规模。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互联网相关方面的软件,互联网金融能够十分有效地集中处理高度分散的个人、企业信息,并且对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门别类。在此基础之上,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一定的交易和资金融资服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互联网金融已经摆脱了空间、物理地束缚,将业务链条进行较好地压缩和限制,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业实现自由、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系统地探讨之后,接下来,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围绕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谈谈自己的三点看法和意见,希望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预期目标。
(一)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
实践证明,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的现象,我们应该全面、系统地掌握和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不断努力完善和补充相关方面的制度办法。更进一步说,只有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规,才能给互联网金融逐步迈向跨领域经营、深层次发展腾出足够的发展空间,才能给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显现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信贷机构应运而生,逐步转化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缺少科学、合理地规范、积极地引导作用,暴露出了不少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妥善处理和解决。例如: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参与公开、公平地竞争,存在一定的恶意性;一些网络信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诈骗;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重点关注余额宝这项业务,慢慢地进入客户理财相关方面的金融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类似产品越来越丰富,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遭遇着法律和政策的双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看来,世界各国已经着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方面的监管框架,不断强调创新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相当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没有具体落到实处,注重创新,根本没有过多地限制和束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较为详细地阐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接下来,我们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困惑,提出一系列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一)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现有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探讨和了解,最大限度地提高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级别,及时出台相关方面的配套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另外,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立法修订比较慢的实际情况,参考同一领域国内外的优秀成果,不断加强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值得肯定的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之中,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较好地填补监管和规范空白,最大限度地促使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度,为了大幅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我们应该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服务市场,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信息不对称的难点问题进行较好地解决和处理。另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规避风险的能力,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对目标群体进行教育和指导,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互联网金融信息的行为,采用十分有力的措施,尽量避免出现非法集资、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不容置疑,加强风险控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努力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最大限度地强化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和规范,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毫无疑义,充分考虑到各种类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特征,不断完善和改进监管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对于网络银行来说,既要努力将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实际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又要充分结合网络银行特征,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管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另外,全力以赴打造相应的CA安全认证中心,不断强化网络金融犯罪、客户认证、电子货币流通与发行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及时出台相关领域的配套规则。这些领域包括:征信管理、电子签名、反洗钱、票据管理等等。对于绝大部分网络信贷来说,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采用一定的形式,对网络信贷机构的地位和身份进行相应地确认,在各自的监管范围之内,科学、合理地划入与网络信贷机构相近的结构和组织,并且对其有关方面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监督管理、组织形式、风险防范、经营模式和资格条件等等。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充分考虑到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取得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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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规范;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2013年作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现代信息科技是互联网的核心,其中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金融的影响非常大。不过在我们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高兴之余,还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作为中国新兴发展产业,其过快的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不对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和社会的促进作用进行诉述,而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互联网金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必要性
前几年,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兴概念。而眼下,大大小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各地。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的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互联网金融缺少立法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作为新兴的事物,其发展飞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的快速发展。不过同时,互联网企业创新的领域往往处于相关金融监管法律的灰色地带,而野蛮生长是互联网企业的特点,这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网贷平台倒闭、高违约、甚至涉足洗钱、涉赌等案件层出不穷。有一些高利率的P2P网贷平台募集到的资金远多于其放贷出去的资金,最终发生公司创始人卷款潜逃的案件。而这正是中国现在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约束,或者说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在这一领域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使得互联网金融频发事故。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用以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但其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还有待加强。比如第三方支付立法的缺位,中国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资金管理和收费等方面的规范不足。
(二)互联网融资平台问题突出
前面说到我国出台相关文件,使得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环境有所改善,但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种现象不仅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较为负面的影响,更有可能影响到金融的健康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资本,而民间金融有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长贷、信用放款多、财务混乱、资金去向不明的弊端。P2P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爆炸式增长,但存在大量不法投机分子借用金融创新来进行非法集资。研究互联网融资平台融资暴露出的问题就可以看出,融资风险问题主要是非法融资问题或者是与非法融资有关的问题。据《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3年P2P平台为800家,现倒闭、跑路和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平台为76家,占比9.5%;2014年P2P平台为1575家,问题平台为275家,占比17%。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信贷领域经常会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价格下降从而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P2P借贷市场中,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过高的坏账,一般都是高风险企业获得资金,这都加大了金融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经济合作中的一方改变自己本身的行为从而损害到合作的另一方。道德风险可能会使借款方做出一些本来不会做的危险行为,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借款。信息不对称、金融立法范围过窄,为影子银行业务,如融资者利用P2P平台展开资产证券化交易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等,预留了庞大的监管套利空间,让私募以外的股权众筹游走于违法边缘。因此,在立法空白兼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会导致融资者和平台对投资者巧取豪夺。
(四)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还在于信息科技。如果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技术安全问题可能会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道坎。信息科技风险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2013年底网络上流传的千万级别的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客户信息被泄露,被用于网络营销,涉及到淘宝、京东、当当等多家重量级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行业掌握了客户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还掌握了大量的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等。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做的远不如传统金融公司。从互联网发展到2014年,获得支付许可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已达到250家。各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支付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差异巨大。互联网支付方式,在给客户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风险。支付交易问题频发,使得支付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近年来,金融诈骗的案子屡屡发生,诈骗的花样也层出不穷,影响较为严重的有虚拟银行骗局、征婚骗局、彩票诈骗等。这里我们就不对信息科技风险一一举例说明了。
(五)互联网金融的不理性风险
近日,郑州市一大学生因为贷款负债百万,无法按时偿还而跳楼。我们在惋惜年轻生命的逝去的同时,还要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究竟是P2P平台监管不力,还是大学生缺乏理性消费的思维?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就是人是经济人,但这与其中的理性人假设存在一定的矛盾。个人和企业有时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做出理性的选择,甚至做出盲目的决策。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实际是针对借款着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P2P平台能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个人信用贷款仍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到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建议
新事物发展的规范是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只有不断摸索、不断改进,才能促使新事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问题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主题,它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一方面,由于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且在达到一定规模时存在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从而引起连锁反应。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又不能成为金融创新的阻碍,要帮助各家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品质。但是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好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炸式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管体系迫在眉睫。金融监管还应该对融资平台设置合理的门槛,并对其严格的审核和监管,明确相关的权责,避免造成融资平台杂乱无章的增长,还要减少风险的发生,杜绝非法融资的行为。
(二)设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
我国还没有专业的、专门的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客户利益为基础的。现行的传统监管部门,要同时监管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仅是加大了其工作量,也使得在技术上有监管的困难。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的经营模式,要求监管要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应该设立专业的监管部门,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控制好风险。
(三)充分利用信息工具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这种优势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现代征信是指依法收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报告、评估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法律关系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客体是信用信息,即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互联网金融应该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把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调查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数据分析客户信用。因此建立更准确、更及时、更全面的征信系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内容。
(四)企业应以价值观为导向实现共赢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而电商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企业自律和行业自律是最有效的自我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起公平、真诚、共享的价值观,用以规范其日常的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事故频发,有很多是由于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对投资者刻意的隐瞒了投资风险,而对借款者缺乏实际的审核。企业本着以价值观为导向的原则,在投资者投资时,应该详细全面的向投资者分析投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资方案。在借款者借款时,不仅要对其身份基本信息的审核,还应该实际考核借款者的还款能力,以便减少借款者无法还款的风险。企业还应该引进大量的金融人才和高科技金融工具,减少信息科技风险。
(五)普及金融知识理性消费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很多人看到其盈利的巨大潜能。然而很多人只看到了利益,却忽视了高风险的一面。这主要是由于普通大众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了解,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是单纯的利益驱使,缺乏了防范风险的意识。我国应该向大众普及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学会理性消费和合理投资,从而减少由于不理性而引起的金融事故。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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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
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界也纷纷利用互联网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P2P、余额宝、网络金融社区和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等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相继加入、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我国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背后是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渗透。2004年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2010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013年6月“余额宝”,2013年7月“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其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在余额宝的带领下,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金融行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的风险
1.系统性安全风险,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
2.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
(三)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3.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加强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的约束,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
二是明确法律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产品的重新组合和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就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
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对申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严格审查其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其次,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在互联网理财时代,网络安全应该成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显著高于投资类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
1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的特质
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风险类型不匹配。金融市场的形态无论如何变化,它其中一端连接的是资金的供给方,另一端连接的则是资金的需求方。移动互联技术让双方的交易变得更加迅速、便捷,但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供给方大部分是缺乏专业金融背景的个人客户;资金的需求方大部分是缺少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够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缺少抵押物、信用信息不够或信用评级较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则通常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互联网金融市场仅仅是将这两类人群简单的连接起来,没有对资金的供给方进行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风险提示,没有对资金的需求方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定价,这样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爆发风险事件是迟早的事。
2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贷款、抵押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薄弱
目前,随着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出现,金融服务重复性太强。尤其东部地区以及一、二线城市,是金融覆盖力度最大的地区。由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缺乏信息整合,且借款、抵押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薄弱,这使得不少借款人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反复拆借,资产多次抵押或转让,产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不清晰,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的发展。
2.2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成本和风险
征信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包括企业及个人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我国约有14亿人口,近10亿人在央行征信中心没有完整的借贷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不通过自身力量,线下调查核实大量的小微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这增加了融资的风险和成本。目前第三方征信市场非常分裂,导致了效率的降低和资源的浪费。
2.3第三方机构担保负担过重,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与各类第三方担保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将风险大量转移,使得这类企业集中了过多的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违约率在4%到6%之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基于第三方机构的担保,这使得债权融资定价中减弱了债权本身的信用风险因素,而是更多地看重资产背后的担保风险因素,由信用债权变为了担保债权。在缺乏明确监管的情况下,目前有许多担保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大大突破杠杆比例。如果经济环境出现下行,第三方担保机构压力会进一步加重,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则会引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系统性风险。
3加强互联网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3.1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
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尤其是股市爆发的市场风险,建议迅速成立起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被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能够根据相关的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形成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完善法制,对造假行为依法进行严格的制裁,加大造假的成本。
3.2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增加金融资产抵押
建立并完善债权、股权、物权等信息登记托管体系,能够整合行业信息,从而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成本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同时清晰的物权、产权、债权等法律关系也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基础。例如股权众筹的登记存管,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办理,集中统一登记存管。房子、汽车等固定资产的估值和抵押的手续烦琐且所需时间比较长,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快速、便捷等特点。而金融抵押品例如基金、证券、仓单等资产的价格透明度高、流动性强,估值及抵押处置相比固定资产更容易,符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3.3引入第三方资金清算和托管,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的资金安全以及对资金用途的监管,建议通过独立的且具有政府背景的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例如上海清算所、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也可以采取全面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例如在股权众筹中,每个股权众筹项目的多名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单个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都需要在资金托管方开设账户,账户之间属平级,没有主账户和子账户之分。投资人将资金划转到其账户里,通过平台认筹信息匹配后,对认筹的资金进行冻结。直到筹资标的满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并且通过风险审核,平台才可以把投资人的钱从授权状态划拨到融资项目方。第三方资金托管,既有效减少了风险,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又避免了股权众筹平台涉足资金池,同时保护了投资人、项目方与平台的各方权益。
3.4开放融资企业的纳税信息查询
信息披露是甄别合格融资者、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而企业的纳税信息是创业企业信息披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开放企业纳税信息,在取得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允许众筹平台和投资人查询企业的纳税信息,提高融资方的透明度,以减少互联网金融中的欺诈及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罗良峰.L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管理[D].大连理工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