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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公司重要决策和规章制度
为积极落实法律风险管控机制,防范法律风险,2014年公司成立了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法律顾问,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相关的重要会议,遵循“三重一大”制度,结合法律知识,配合公司领导,严格把关经营。公司在2014年审核通过了《人事考勤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实施方案》、《关于差旅费报销方法》、《公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节假日勤俭节约、严肃纪律的通知》等5项重要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效率达到100%,提高了决策管理水平,防范了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
2、严格合同审核工作,杜绝重大法律纠纷
2014年,公司规范操作经营管理行为,细化各类合同流程,加强合同处理实行时限管理、合同多系统协同管理应用,减少合同风险,进一步细化合同签约审核流程。我公司专职人员2014年审核经济合同共计 99件,重要经济合同审核59件,其中工程合同35件、设备采购合同19件,重要产品合同5件,确保了合同审核率达到100%,加强了公司法律防范风险程度。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重大项目的合同和涉及法律风险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积极识别工作过程中各类风险,加强防范,确保法律风险最小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公司发展实际需要,重点普及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等普法工作,提高公司全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增强干部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涉法业务,杜绝因违法违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4、发挥外聘律师效用,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集团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也作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在遇到重大决策的法律事务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2014年提供的法律支持有两件(次),在规避公司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控方面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同时,丰富了公司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工作机构建设尚不规范
从目前公司自身的内部情况来看,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顾问,现有法律工作人员基本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兼职,专业法律人员缺乏,并且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专业化水平不高,经验不够,使得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服务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2、法律工作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法律工作实施时间较短,企业法律人员缺乏专业的岗位培训,系统、详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有的一些简单的企业法律体系还无法满足公司管理的要求,这成为企业影响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三、下一步法律工作计划
1、提升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完善法律工作机构
加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逐步建立系统、高效、专业化的法律工作队伍,服务企业经营决策,防范企业风险,杜绝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2、健全法律工作管理体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2018年是公司抓发展、促改革、打基础、求突破的关键一年,中心根据法律事务处的安排部署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着眼,结合中心自身实际,以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为基础,以促进中心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合同管理事务,充分发挥法律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一年扎实有效的工作开展,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律工作情况
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中心经营管理
2018年,中心通过严格合同审查,加大合同审查力度,严把资质审查关、合同手续审核关、条款审查关及结算审查关等,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一是健全规章制度。根据新修订《合同管理办法》,中心组织学习并及时修改完善。二是严把合同审核关。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签约,先签约、后实施”的程序运行,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合同签订前,进行经济、技术、法律的三性审查,提出有效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三是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中心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做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对招标公告、专家抽选、评标管理、中标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规范了操作程序,是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二是积极参加外部项目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之前,积极收集相对人资质、信用、资金、业绩及前景预测,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为招投标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
3. 增强法律制度建设,全面防范法律风险
2018年,中心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工作流程,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确定食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旅游接待、外闯市场等为法律风险易发领域,并努力查找每个领域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进而制定了针对性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由于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准确,防控措施得当,中心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全年未发生任何法律风险事件。
4.参与重大经营活动,积极提供法律支持
全面参与中心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中心及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积极维护中心合法权益。一是参加XXXXX项目、XXXXX项目的投标活动,对合作协议进行草拟、审查。二是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中心领导参考。三是为各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法律纠纷,检查外部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二、法律工作意见和建议
面对市场竞争激烈、经营形势严峻等困难和挑战,各单位积极拓展外部,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效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外部市场人员增多,领域扩大,由国内到国外,随之凸显的问题是外部法律风险点增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难度增大。为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切实维护职工人身财产切身利益和油田经济等各类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加强相关兄弟单位间的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交流。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研讨会,大家互相学习,互通有无,提高业务水平。
2. 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多开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定期下基层活动。
三、2019年法律工作思路
1.继续夯实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从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夯实基础工作入手,严把合同审查关。坚持做到 “三不准”,即:不准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市场准入证》的单位签订合同;不准与无信誉保证的单位签订合同,有效地控制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认真执行“八审制”合同审查体系,即:一审计划资金是否落实;二审经济技术法律可行性;三审对方的资信状况;四审承办人员的委托书、执业资格等手续是否完备;五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六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善;七审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八审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通过严把“三个关口”,即立项审批关、资质审查关、招标关,有效地控制合同法律风险,使合同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 注重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中心将继续加强合同履约监督,紧密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合同类别、交易惯例等探索出更精细化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合同履行管理模式,以增加抵抗风险的能力。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与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对发生违法经营和法律纠纷的案件,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案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细分责任,以促进案件发生率的下降和损失的减少。
乙方:遵义市 法律服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拟制、审查法律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本。为甲方内、外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为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有权查阅甲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报表等。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法律顾问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应如实陈述案情或委托事项所涉及到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法律顾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依照约定,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聘金 元,付款方式为: ;
六、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均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如遇法律事务时,在无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还应保证随叫随到,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据实报销;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八、补充事项:
九、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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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应聘方(乙方):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青岛市中山路10号发达大厦1804室
电话:13869820568 邮编:266001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以它的职责、地位,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方面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1.保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决定企业的胜败兴衰,因而,必须经过法律论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可以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使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确保企业决策在法律层面不仅可行,而且最佳,有利于决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从源头上保护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获利,避免产生纠纷。
2.打好合同管理基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合同,这些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严谨等都直接关系到企业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得到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管理可以起到这些作用:
3.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一是生产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经营方针、长远计划、承包和租赁经营方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变更等。二是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立、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等。四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制定、修改或废止重要的规章制度。
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组、在处理企业破产事务中也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社会律师所不可替代的优势
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角色立场优势。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自己人,厉害关系决定了责任心,压力和动力自然为律师所不能比,因而办理法律事务的热情、投入程度,自然也就非律师所比。另外,律师往往还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有时候难免角色扮演难以充分,也有角色冲突的潜在危险,如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守程度。(而有的法律事务的有效解决,又必须依赖于律师对企业特定秘密的知晓,这就产生了矛盾)
2.素质及知识结构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懂企业管理,事实上,处于企业内部的履职和行为方式,客观上也让他获得了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大多数企业法律事务,也往往与企业管理密不可分,如果对企业管理不精通,势必影响办事效果。另一个方面,单就法学及其分支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侧重点在企业的组织、行为和纠纷处理,是以企业为中心的,要特别强调。以纠纷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即以诉讼为典型代表的纠纷事务处理,则显然不是企业的重点。与此相对应,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学知识结构,自然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天生以纠纷处理甚至诉讼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是有欠缺的,主观上轻视或忽略,因而投入学习不够,客观上也难将有限精力向此充分投入。
3.行为方式优势。作为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基本上是在企业经营管理现场办公,沉浸企业管理其中,因而可以充分掌握企业情况,包括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在现场,绝大多数的突发事件都不可能发生,已经被防患于未然了。而律师主要在律师事务所、法庭和证据来源地办公,难得有时间到企业现场。
总之,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比起社会律师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更能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更能避免企业风险和纠纷,更能符合企业管理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原则,在促进企业依法治企过程中具有社会律师不可替代的优势。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身的缺陷
1.主管部门不明确。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3.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
三、关于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1.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从法律上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2.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归入制度化行列。规避法律风险不只是节约企业成本,更是节约社会成本的一条捷径。但是,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企业内部的决策问题,而是要把它归入制度化的行列。应当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和鼓励“ 三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建立该制度,从而也带动了市场上的资源合理流动,规范市场行为。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有先后,但是如果有了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将这一行为规范化,不但使设立了法律顾问的企业在运作的时候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即将设立的企业还可以起到法律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回避了法律盲区。各类企业在应对纷纭复杂的法律风险时必须由放“ 马后炮”,走向打“ 提前”。临阵磨枪或“ 事后诸葛”,往往是无法回避法律风险的。真正回避法律风险或者是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制度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时时在法律顾问的监控之下,才能真正使法律顾问立足本职,忠心为企业服务,才能提前介入诉讼,最大限度地回避企业经营竞争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救生员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梅慎实:《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修订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 3月修订版
[2]《 企业总法律制度研究》 2005年 5月
[3]郭小东:《 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比较与互动》
2005年5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这既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富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而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中普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务形式问题。在中小企业的法务工作中,就存在着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企业内部顾问与外聘律师等主体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工作混乱。如何正确采用合理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如何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最好的法务制度,合理的开展法务工作,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正确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但这也是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知所措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问题。在日常经营中,中小企业忽视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以交易结果为重,以盈利为重,不注重依法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致使权利义务关系混乱,法律责任不清,导致发生纠纷后不能快速的寻求解决途径。而且,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不注重考察对方资信和经营管理情况,这些都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表现,容易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是企业整体法律素质问题。中小企业除了法务机制不健全、储备法务人才不足外,对于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有阻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具体而言,阻碍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素质提高的存在的问题表现如下:首先,在法律基础及对相关问题的掌握上还欠缺准确性;其次,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手段的运用则处于次要地位。
浙江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浙江的中小企业法务建设走在全国领先水平,但同样受上述问题的困扰。同时,由于地理、政策、经济结构的影响,浙江省中小企业的法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有着特殊的一些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涉外经济活动法律支持不够。浙江作为出口大省,外贸占据了了经济活动很大的比重,但在国际贸易中,浙江省中小企业在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交易行为、企业各项专业管理活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很好的获取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是融资和担保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金融危机以来,浙江省作为出口大省,人力、物资成本的加大,资金的短缺尤为明显。其次是创新法律体系。没有好的创新激励机制,缺少正确的创新法律支持,不能充分的发挥企业的潜能,不能使企业保持动力。
二、目前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务制度建设缺陷的原因分析
法律体制不健全。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在我国,除了个别企业如华为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
法律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在目前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中,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它重大问题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被大多数企业轻视或忽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内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三、浙江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法务制度的完善
重塑法律服务机构,确立基本模式。一是要重塑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在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并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企业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职责、定位及运行方式,同时,与律师事务所交流,确立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必要时,要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确立法律事务运行基本模式。主要是包括法律工作先期介入业务、常规业务标准化和制度化、开展法律公关工作等。
建立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与公司业务已经高度地融为一体,观念上认为法律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是推动和保持业务发展及竞争力的手段,公司业务发展到哪里,法律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法律和业务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要同在。
建立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培养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对外引起法律关系的岗位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不仅要重视专职法律人员的培训,也要非常重视职工的法律培训。
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浙江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充满活力,但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为自身实力单薄,维权乏力,容易被侵权、受伤害,因此需要法律援助,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信用担保服务、法律制度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法律制度和中介服务市场法律制度。首先,要完善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培育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应当针对我国实际并结合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技术创新服务法律制度。其次,要完善信用担保服务法律制度。当前,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第三,要完善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法律制度。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企业一样,花费高额成本搜集大量法律、政策、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中小企业人员也很难获得管理培训的机会。因此,建立信息咨询和管理培训体系应该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点内容。最后,要完善中介服务市场法律制度。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是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在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系列的中介服务市场法律体系的建立,维护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维护服务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法律顾问;合同审查;作用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1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目的聘请的法律工作人员。既包括企业外部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即社会律师,也包括企业内部具有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狭义的法律顾问,指的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制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因此本文所说的企业法律顾问是狭义的法律顾问。
2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
(3)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管理企业合同;
(4)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5)归口管理企业规章制度,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6)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7)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参与劳动管理;
(8)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9)企业解决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聘和管理;
(11)办理企业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代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特别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也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也从事后补救逐步向事前防范转变。在企业法律顾问诸项职责中,“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管理企业合同”是最为常见、最能直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因此显得非常重要。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如何审查合同条款呢?
3 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3.1 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在审查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合同主体即合同各方的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人,尤其要注意人是否存在无权、表见的问题。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代价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同时,在签约前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调查,防止履约主体虚假、履约主体履约不能、履约主体不适格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 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分则对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保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大类。合同类型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审查合同时,必须审查清楚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性质是否准确得当,对己有利。
3.3 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即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的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款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实际履行行为。此外,根据诉讼的有关规则,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在诉讼的一审答辩结束前使合同生效。
3.4 审查合同标的条款
审查合同标的物时,必须注意:(1)标的要合法。首先标的物本身要合法。只有法律允许流转的东西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才能为法律所保护。如果标的物是法律所禁止流转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还有可能触犯刑律;同时标的处分人要处分合法。这就是要求标的物的处分人要合法持有并有相应的处分权,如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要求转让人保证所转让专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排他性;(2)标的要明确、详致。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所使用的标的物是否是学名并且要用全称;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并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等;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座落位置、套式、单元号等;要写明标的质量认定的方法;写明标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其他注意条款等。总之,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切忌含混不清。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就会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不利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3.5 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为了确保己方能够及时足额地回收价款,应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1)最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务、加工的合同,尽量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进度款,项目完成审核验收后结清全部价款;(2)如果先支付货款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来减少供方的风险,并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对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或产品;(3)如果一定要采用先付货后付款的方式,则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及付款时间的长短等;(4)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在合同中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引起争议。
3.6 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为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引发争议,应对质量标准条款进行认真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出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在合同签订中双方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即使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规定另由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其次,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有限制,规定质量保证的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质量保证期的计算一般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销售或安装产品之日起算,否则若由于接受方在其仓库长期积压产品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供应方仍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3.7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应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双方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
3.8 争议处理条款的确定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约定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约定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的受诉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
以上仅是简单列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一名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日常工作中,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经营决策的有关信息,准确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练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好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方能提出完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当好企业决策者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以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案件由来
7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实习人:聂婷妍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岳麓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年级:级班级:班学号:号
关键词
行政诉讼立案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不作为
审理时限合议庭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案件由来
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原创:〈〈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