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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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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安全原则

第1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本文以黄岗矿业公司为例提出矿产资源开发与员工安全教育及有效实施安全管理、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密切关系。

本文通过有效运用年龄段区分管理法、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软硬件协调法等有效安全管理途径,对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分类阐析,阐明安全教育是员工清晰辨识事故隐患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源和基础,并针对安全教育提出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黄岗矿业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实践弥补法 ABC法则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从黄岗矿业公司目前的生产规模及现状推及其发展趋势,我们不难看出:黄岗矿业公司历经十余年的艰苦创业与重重磨难,终于走出了发展中的低谷而跃迁到一个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面对这种喜人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应而生的安全管理态势及任务更是迫在眉睫,容不得我们轻视和盲目做出乐观的设想。

我们以2005年为例,公司全年共发生轻伤类生产安全事故12起。

2005年生产一线员工人数共有306人(以2005年参加公司安全资质考试人数统计为准),人均事故发生率为3.92%。通过对这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归纳,我们发现: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共有9起,占事故发生率的75%。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这类事故的发生,并尽可能将它们消灭在事故的萌芽状态,从而将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呢?如何对处在安全管理终端的一线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呢?

针对此类疑问我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员工安全管理

对于新员工的安全管理,除认真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针对新员工的文化程度、年龄特点、性格取向、工作经历等个人状况进行有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通过对新员工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为我们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便于对新员工进行管理,我们依据新员工的特点把管理方法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1.1年龄段区分管理法

一名新员工来到矿业公司工作,根据他们的年龄差异,我们把他们分为三个阶段:一龄员工(18周岁―25周岁)、二龄员工(26周岁―35周岁)、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通常新员工的年龄多数分布在一龄员工和二龄员工这个范围内。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

对于18―25周岁的一龄员工而言,他们的年龄特点是活泼、积极、求知欲强、富于挑战性、敢于冒险。因此我们采取严管理多诱导的方法,通过让他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多年生产实际情况,让他们明白和理解在作业场所里哪些区域是危险的,哪些区域是安全的。在生产现场里进行作业,要给他们明确哪些操作是正确的、哪些操作是违章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可取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应该摒弃的。只有让他们不断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并逐步掌握操作技能、领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才能使他们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能力。这样就使他们逐步养成一种“作业现场不违纪、执行规程要仔细”的作业习惯,进而使他们自己体会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他管我-要我安全”型向“我管我-我要安全”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把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在新老员工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不断完善与强化的平台上,我们的安全管理才会有新的发展与创新。

对于二龄员工(26―35周岁)及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言,这类员工的年龄特点是:情绪较稳定、存在个性差别、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及自主判断能力。这类员工往往具有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及工作技能和经验。对于这类员工的安全管理是重在“纠偏”与“督导”。“纠偏”就是纠正他们原有的、不良的作业方法及作业习惯。“督导”就是通过督促他们学习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规程,将他们已具有的工作经验与操作技能,顺势导入到新的工作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中去。从而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达到独立上岗作业的要求。

1.2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

新员工文化素质的差异将会影响到他们对安全教育的内容、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与运用。文化基础较好的员工往往一看就明白、一听就理解。利于后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我们在进行各级安全教育的时候,力求使教育材料“平民化”,让它简洁易懂、便于员工理解、掌握、运用。从而达到新员工们能自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并自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目标。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采用“实践弥补法”来进行管理。这种方法是针对文化素质较差但实践技能较强的新员工进行的。对他们通常采用“实践定位”来进行管理,即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检查、纠正、培养他们养成规范、熟练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行为。让他们在实践中自觉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从而为顺利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提供一个稳固的安全平台。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示例进行说明(简称为ABC法则):

A管理者B员工各级教育结果C实践结果

ABC(A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好)

ABAC(B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差)

1.3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

在对新员工进行各级安全教育及操作技能培训的时候,我们可采用这种方法。即使是新员工培训、实习结束正式上岗作业后,这种方法仍可延用。这种方法是根据新员工的阅历及实践技能的差异,在他们中间自然形成“师徒链”,通过在他们之间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安全管理效果。作为管理者,往往需要多在这些“小师傅”身上多加管理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很类似于师傅带徒弟,但区别是这里的师傅与徒弟同是新员工。他们之间的传帮带作用如果能恰当运用,效果往往是非常显著的。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管理,要避免出现“一重一轻”的现象,即管理者往往把管理重点放在了这些“小师傅”身上,而放松了对“徒弟”的管理。而在实际管理中则要采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如果徒弟范错误,不仅他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由管理者指定的带班师傅也要受到处罚。因而在他们进入车间实习的时候,管理难点往往是那些有一定阅历和经验的“小师傅”。如果这些人把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他人身上传播蔓延,那么将会对后期的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甚至埋下事故隐患。

1.4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

生产现场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我们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软件都是围绕着生产现场这个硬件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各类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现场。因此生产现场是安全管理者实施管理的前沿阵地,对生产现场的管理不能掉以丝毫轻心和疏忽大意。

1.5软硬件协调法

那么,如何在生产现场对新员工进行管理呢?我们可以从“软硬件协调法”中得到一些启示。“软硬件协调法”的原理是这样的:当生产现场出现了一个“硬件”时,就需要增加一个相匹配的“驱动程序”。否则就因管理漏洞而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当生产现场更新或增加一台设备时,那么就需要同时有一套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出台。例如新设备的调试安装、空载运行、岗位操作、配电设施管理、检修作业管理等。我们所制定的这些“软件”是通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渗透到一线员工的身心,并最终形成一种自主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有序的作业习惯,从而完成“软硬件协调”的过程。

作为安全管理者,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软件配置这一点上,而是要力求全面覆盖。即:软件、硬件、人员。在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不仅仅在于一线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并落实相关的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还要及时发现并检查软硬件的协调情况。例如:硬件出现了故障导致带病作业、带隐患作业。在这个硬件尚未停车进入检修作业前,需要配置的是“升级软件”。也就是生产作业现场的“硬件”要由一定数量的有丰富生产经验的一线员工值班。由此可见,在生产现场里“软件”不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和条款,而是活动在整条生产线上的所有一线员工!他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浓缩与再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把一名新员工逐步过渡到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达到规范有序的作业目标,并非是朝发夕至的事情。因此,在生产现场采用实时检查法是切实可行的。在这里我们以一日三班制的大夜班为例来说明一下管理的思路:大夜班检查时段可分为三个,具体时间可随机选择。例如:我们选择0:30分、3:30分、6:30分这三个时段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一经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如睡岗、串岗),除当面批评教育外,还要在第二天的早会上连同其值班班长一起通报处罚,以示警戒。从而起到坚决遏止这种违章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老员工安全管理

谈到老员工,我们大家会有一种呼其名如见其人的感觉。这正是老员工区别于新员工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老员工的特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工作经验丰富、技能全面、熟悉并了解生产现场的设备现状及生产工艺。

2、多数老员工责任心强、工作扎实并担任班长,是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间力量。

3、具备一定的组织及管理能力,通过言传身教能使新员工顺利掌握各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要领。

4、社会阅历较丰富,能够恰当地协调、处理管理者与班组长间的关系。

5、能够及时、较全面地向管理者反馈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设备、工艺流程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名新员工入厂后经过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个人的操作技能及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最终也会成为一名老员工。因而在他身上也会体现出老员工的一些特点。因此作为安全管理者而言,管理的重点则是这些“老师傅”们。通过对老员工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把相关的管理经验总结为如下三个方面:

2.1 在车间树立一类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模范人物典型。

每个相应的工作岗位评比出优秀员工,作为岗位标兵、先进工作者。让身边的员工清醒地看到:只有充分树立“安全须从我做起,人人同谱安全曲”的意识,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起安全顺利地完成本年度的生产任务,通过对优秀员工的学习与借鉴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2“严是爱,松是害”管理原则

对于因违章作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老员工,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本着“严是爱,松是害”的管理原则,在全体员工中间广泛开展事故案例宣传与讨论活动。通过这些必要的负面教育,对思想麻痹、安全意识薄弱的员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相应地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同时也相应地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

2.3管理者要本着公私分明、平宜近人、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待全体员工。

在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者是“铁面人”,谁违章作业就处罚谁;谁违章违纪就要受到通报批评决不留丝毫情面。工作之余,管理者又是员工们的“老大哥”。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消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专心地坚守每一个工作岗位。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管理者还要认真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帮助他们分析失误的症结所在。并为他们提供避免再次出现失误的途径及办法。

三、工种及岗位变换的员工安全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由于岗位调整、人员重组及工作岗位的变动而需要部分人员变换工种作业。那么,对于工种变换人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呢?

我们把公司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按其是否从事特种作业进行分类。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特种作业工种和非特种作业(普通作业)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如:电工、焊工、司炉工、尾矿工等。由于他们所从事的作业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对于特种作业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均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即:如果员工目前从事的是普通作业工种,我们就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否则就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工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落实。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特种作业培训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作业,否则不得上岗作业。(附表一)

由管理流程图可以看出: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最终还是由具体的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参照前文中关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

四、特种作业员工安全管理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一直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从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特种作业中。而且多数是由于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差、甚至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上岗等工作情况可参照流程图。

(附表二)

由图示可以看出: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两个阶段组成:培训教育阶段和实际操作阶段。而做为安全管理者而言,则落实在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这个阶段的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管理:

4.1对特种作业新员工的管理

对新员工除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外,还要对其规定实习期。并在实习期内认真检查其作业情况、工作状态及工作表现。并及时纠正、查处其违章违纪行为。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达到要求的,准予晋级为正式员工。否则仍按徒工对待,并延长其实习期限。对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管理人员协调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4.2对特种作业老员工的管理

对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我们在前面已作了较大篇幅的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作业或其所接触的物体、材料等存在着对本人、他人或周围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构成较大的危害。因此,需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作业现场做好全面、周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

4.3对工种变换的特种作业员工的管理

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参照安全管理流程图进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特种作业本身所涉及到的工种较多,作业环境及专业技能要求差别较大。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教育培训阶段加大管理力度,更要在实际操作阶段进行严格管理。作为管理人员决不可掉以轻心、思想麻痹或心存侥幸,以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进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井工类员工安全管理

1、与露天采矿作业相比,井下采矿作业的活动空间相对较狭窄。井下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照明、设备配置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井下作业的员工是一个由多种特种作业工种协同配合而构成的作业团体,并且作业人员及作业强度呈密集型作业分布。因此需要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要具备必要的应对作业现场出现突发事件的应变及处置能力。

3、井下作业人员的生产及作业空间的获得,是通过不断进行的凿岩及掘进作业来实现。井下作业现场中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巷道,才得以实现通风、回采、运输、行人、疏散、避险、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等安全要求。因此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不仅安全意识强而且还要具备应对紧急避险、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及能力。

4、对从事凿岩爆破类员工而言,要求他们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凿岩作业过程中能及时对透水、冒顶、浮石坠落、顶帮塌陷等险兆进行恰当有效的处置。

5、由于以上诸约束条件的存在,要求对从事井工类作业的新员工培训不仅体现在培训周期较长而且培训的内容及要求较露天作业也有明显的差异。

6、井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工作随着采掘作业面的拓展,回采作业面的增加而出现纵横交错、点多面广的动态现场。因而管理难度逐渐加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与合理配置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处理突况及时上报与组织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相结合等措施,对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的扩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岗位及作业配置上多下功夫。

通过对以上安全管理的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我们看到,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重点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随着黄岗矿业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矿山行业面临着产业重组与安全“一票否决”的严峻态势,要求我们对现有的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要进行不断的升级、发展、转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矿业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面建设迈向一个全面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崭新高度。

第2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20-02

我国为了适应新时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立法质量,提高法律实施水平。在《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民商立法和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演变。

一、社会经济中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变化和发展

经济的迅速发展,给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带来了重大的变化,使得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而民商法的价值和意义愈加凸显出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民商法作出有益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的解决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上。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法价值的影响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的发展促使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和主要追求。在传统的民商法领域中,安全价值仅仅处于从属性和派生性的地位。在传统民商法调整的交易关系中,安全价值体现在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交付安全中,但是一般而言信息安全对于交易的影响比较小,甚至是在钱货当面交易中并不存在交易安全问题,相对于非同时履行交易行为而言,钱货当面交易更加具有安全性。对传统交易方式中出现的欺诈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传统交易方式中,不仅交易安全比较有保障,并且交易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信用安全问题也并不突出。显而易见,传统的民商法调整领域中,安全价值并没有成为其调整的重点和规范对象。在网络环境和虚拟技术运用中,信息的交流需要传递才能实现,信息的安全取决于网络自身的安全性,网络开放性、虚拟性以及技术性等特性都增加了网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基于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而形成的民商法调整平台对于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安全性成为民商法中的基础性价值因素是必然的。另外,民商事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自身能力的拓展,为主体自由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重构和调整

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包括效益、平等、自由、安全以及公平,其中自由是民商法制定和调整的根本和目标;平等不仅仅具有目标意义,更加具有工具性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平等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安全在民商法体系中国具有基础性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不断凸显;效益同样属于基础性价值,在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传统民商法中,安全和效益在价值实现和功能发挥的过程中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和效益得以找到平衡的节点,从而更好的促进了两者的平衡发展。

二、社会经济中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变化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中的发展,民商法中基本原则变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安全价值和效益价值重要性的凸显上。

(一)意思自治原则

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对于传统民商法原则在相关内容上有所扩充,以不断适应社会和时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民商事行为,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下,依据自身的意愿实现一定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由传统领域向新领域的发展过程。

(二)平等中立原则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则指的是在信息时代,民商法对于参与到交易当中的各个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需要的相关条件应该保持中立,不能出现偏爱或者维护,其中各种相关条件包括技术、交易平台等。平等中立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全球性特点和技术性特点综合作用下的产物。例如,在电子商务法中,平等中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技术上的平等。平等对待各种各样的密钥和加密方法,避免歧视问题的产生;其次,交易媒介的平等,主要体现在通讯方面,包括无线、有线、广播通讯等;再次,实施的平等,不仅要保证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还应该平等保证民商法其他法律的有效实施,对本国和国际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平等对待;另外,保护的平等。电子商务法要对经营者、消费者等参与者进行平等的保护。

(三)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的是所有民商事活动将安全最为基础和前提,相关的立法体现、反映以及体现出对安全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安全原则的理解和定义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体现。对于民商法而言,安全原则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目的,更加是民商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中,高效化和快捷化需要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并且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安全尤为重要。安全原则内涵的主要体现在对以下两个问题的调整和解决中:一是网络的物理安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容易导致信息的泄露和丢失;二是在受到黑客袭击或者是非法拦截的人为行为影响下,已存储或者是传播的信息会无端被修改。由于以上问题的出现,在当前的立法中,应加强对网络物理安全的设置,从而更好的保证安全的实现。

(四) 效益原则

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便是实现公平、公正,并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反映着不同时期统治阶层的利益诉求。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所制定的法律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反映着民众的权利诉求和价值需要。目前,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的效益原则要求民商事的立法以及司法活动都应该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触发,促进效益目标的建设,真正的体现新时期民商法整体效益和价值的体现。具体而言,要求民商法尊重并保护民商事主体的权益,避免行为漏洞和瑕疵的出现,提高民商事行为的效益。

三、社会经济中民商法范畴与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民商法更加适合时展的需求,使得民商法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和基本原则产生影响,还造成了民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制度的变化和发展。

(一) 传统民商事权力体系范围的拓展

民商事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事实所体现的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范围得到了明显的拓展,主要体现了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库的专用权。信息已经成为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方面,目前大部分民商事活动的关键问题和重要因素便是信息的提供和开发。因此,在民商事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对于从事信息库开发和投资工作并作出贡献的参与主体赋予必要的民商事权利,对其劳动成果进行保护,提高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商法中关于信息库专用权的完善。

第二,域名的专用权。域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计算机访问网络;二是便于其他的计算机访问自己存储的信息资源。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域名的利用程度不断加深,促进了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域名凭借自身巨大的商业价值和使用功能成为商业竞争的有力筹码。在交易行为中,得到了关键域名的使用权就等于得到了域名的专用权。但是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并没有对域名的专用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民商法立法和修改过程中,应该注重域名的特点,促进对域名专用权的规划和整合。

第三,网络用户对信息数据的控制权。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作品和网络信息,例如录音、录像等。网络信息具有多种传播途径和方式,在现实中往往是交互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作品或者信息的保护,保证权利人有效行使和保护自身的民商事权利。

(二) 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

相对于传统民商法,现有的调整对象有所扩大,最重要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建立起来新的信息关系,都纳入到民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内。网络具有开放性,从而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互联网普及和完善,在信息的传递形式以及质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善,从而将信息的价值不断提升并上升为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信息自身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和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商法应该加强对信息的重视,将通过信息所建立起来的联系以及相关的利益主体通过立法将调整原则和利益展现出来,以促进民商法对于社会新生关系的有效调整。

(三) 民商法的统一化发展

民商法作为调整民商事活动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称,在立法中是以民商事关系为对象。当国家的经济以单个独立的经济市场而存在的情况下,相对应产生的法律体系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目前,经济的发展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跨国经济屡见不鲜,交通的便利、联系方式的优化以及网络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在全球化经济的推动下,使得民商事活动具有了全球化和统一化发展的特性,为了更好的对跨国经济关系经济调整,就需要民商法作出一定的修改,在法律理念的确定、法律原则的树立、法律标准制定以及法律实施中更加注重国际的统一化,从而促进民商发展的统一化。

(四) 民商法的理性主义演进

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律的确立主要通过立法和法典的形式确立下来;二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法律规定和原则主要通过判例进行确定。对于每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而言,审判者习惯对新案件进行判定时借鉴过去的司法经验。而各国民商法的确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习惯、风俗、惯例等有关,其中在社会经济中形成的各种规则和惯例对法律形成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一定的民事习惯,产生于一个国家的一定的经济发展时期,并适应和满足此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同时,随着国家之间经济交流活动的愈加频繁,会使得交易规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体现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适用的共通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大法系的融合。

第3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 经济作物用地 指标体系 生态安全评价

1.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焦点。然而,我国由于加速工业化与城市化,土地利用强度的不断增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对土地的利用程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区域土地的生态承载能力,因而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的研究势在必行[1,2]。

对影响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的自然、经济、社会因素进行选择、计算、评价、分析以寻找出经济作物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经济作物用地的整治保护进行研究,以期维持土地资源与人类的协调发展实现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生态安全起源于生态安全研究,它的研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生态安全是指陆地表层由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构成的土地生态系统的结构不受破坏,同时土地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持续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土地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土地生态系统本身所处的安全状态是否保持良好,是否能够维持土地生态系统内部正常的新陈代谢;二是指土地生态系统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即土地生态系统的人类服务功能[3]。它的本质是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的协调统一性[4]。

土地生态系统是一切资源与环境的载体,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恶化的土地生态已逐步危及国土生态安全,并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某些区域内生物、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遭到了空前的冲击与破坏,某些破坏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土地资源的生态承受力。而经济作物用地则属于土地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土地生态安全。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的恶化也是土地生态恶化的体现。

2.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模型的构建

2.1评价体系的建立原则

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充分体现土地生态安全的现状与水平。指标应用来衡量人类行为导致的自然环境状况、状态变化的程度,表明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显示社会克服生态安全危机与保障生态安全的能力。基于上述考虑,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遵循以下原则[5,6]:①生态环境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原则;②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原则;③评价的综合性原则;④因子和标准选择的敏感性原则。

2.2评价因子的选择

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涉及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根据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为保证指标体系选择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在进行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时,先采用分析法将评价目标分解为多个子系统目标,在参考大量现有的各种土地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筛选,剔除了对评价结果无关紧要的指标;同时,通过定性分析对指标的完备性进行判断,从而在评价工作全局上做到科学性与完备性相结合。

通过参考其他地方评价时所用的指标,再结合金堂县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现有数据,为了保证评价因子体系选择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本文从土地自然生态安全系统、土地经济生态安全系统和土地社会生态安全系统三个方面出发,建立了由18个指标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目标层(A)、项目层(B)和指标层(C)组成(表1)。

2.3指标权重和基准值的确立

指标权重对生态安全评价至关重要,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和特尔菲法(Delphi)确定指标权重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本文采用信息熵计算各指标的权重,其原理是:某项指标的值变异程度越大,信息熵越小,该指标提供的信息量越大,相应权重越大;反之,权重越小[7]。根据各项指标的变异程度,可客观地计算出各项指标的权重,为多指标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其数学模型如下:

①对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标准化:

P=X/X(即计算i个乡镇第j项指标值的比重);

②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

E=-KPInP,令k=-1/Inn,则0≤E≤1;

③计算j项指标的差异性系数:

G=1-E;

④计算第j项指标的权重:

W=G/G(式中,P为评价指标保准化后的所得值;X为评价指标的实际值;i=1,2,…,n;j=1,2,…,m)。

在确定评价各指标的基准值时,本文结合研究区实际情况和确定生态安全评价基准值的一些常用方法[8],采用国家平均值和部分国际标准值作为各指标基准值。

2.4安全指数的计算

本文计算各安全指标安全指数的数学模型为:设X为第i个指标的实际值,Y为第i个指标的基准值,当P(X)为第i个指标的安全指数,则:

①对于正趋向性指标:

当X≥Y时,P(X)=1;当X<Y时,P(X)=X/Y

②对于负趋向性指标:

当X>Y时,P(X)=Y/X;当X≤Y,P(X)=1

2.5安全值的计算

为了能够综合反映研究区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总体现状,必须对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和评价。本文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研究区的土地生态安全值其数学模型为:

单项指标安全值:I(X)=P(X)×W;

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综合安全值:I=I(X)

式中P(X)为安全指数,W为指标权重,n为指标数,结合表2数据计算出各评价指标安全值。

3.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等级的划分与评价

3.1生态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区域土地生态环境安全判别原则,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基准体系[9]如下:

生态安全值<0.4时,等级为I,表征特征:恶劣,指标特征: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严重退化;生态安全值在0.4-0.6前闭后开区间时,等级为II,表征特征:较差,指标特征: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比较严重;生态安全值在0.6-0.7前闭后开区间时,等级为III,表征特征:一般,指标特征: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已有退化;生态安全值在0.7-0.9前闭后开区间时,等级为IV,表征特征:良好,指标特征: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生态安全值≥0.9时,等级为V,表征特征:理想,指标特征:经济作物用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完善。(见表2)

3.2综合评价及分析

结合表1和表2可以得出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综合评价值计算结果及评价等级(可用示意图表示)。从计算结果和示意图可以看出各地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值存在明显差异,并由此找出存在的问题。

4.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最终目标,构建了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既可以对单项目用地进行评价,又可以对区域内多项目进行评价。评价有关结论还可以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并且该指标体系可以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因此,建立经济作物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在实际运用该指标体系时,还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某些指标进行相应的取舍。

参考文献:

[1]高向军,鞠正山.中国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产业,2005,7,(2):123.

[2]高桂芹,韩美.区域土地资源生态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研究,2005,12,(5):271-273.

[3]孙彦伟,卢荣安,姜广辉.区域土地持续利用规划的景观生态学思维[J].生态经,2005,11,(3):56-59.

[4]肖笃宁,赵羿,孙中伟等.沈阳西郊景观结构变化的研究[工].应用生态学报,1990,1,(1):75-84.

[5]杨京平.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舍,2002:280-290.

[6]尹希成.生态安全:一种新的安全观[N].科技日报,1999-03-02(4).

[7]郭晋平,张芸香.关帝山林区景观要素空间关联度与景观格局分析[J].林业科学,1999,35,(5):28-32.

[8]亓兴兰,刘建,余坤勇等.基于RS与GIS的闽江流域森林景观格局分析[J].福建林学院学报,2006,26,(1):36-40.

第4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第5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 安全会计 确认 计量 披露

目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出现了“经济效益与安全冲突,安全让位”的怪现象,企业领导者对安全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扩大产能、降低成本的办法。不过在建设科学发展观社会的今天,为保证企业安全投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其中在会计核算方面,国务院曾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中提取1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煤炭企业应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具体操作时,现行的会计制度在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资金投入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其会计核算侧重于费用的核算,缺乏对安全资源、安全成本、安全效益的确认和计量,忽视了与安全相关信息的披露。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安全会计体系来对安全投资进行核算,从而可以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带来积极的作用。

一、安全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安全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型分支,它是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种计量手段和属性,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的安全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具体包括以下特点。

1、安全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

安全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以企业传统会计为基础的。安全会计遵循传统会计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要求企业在传统会计凭证及账表之外再设一套单独的会计处理程序,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置安全会计机构。

2、安全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核算和监督

作为企业会计的一个分支,安全会计的职能应与传统会计一样。会计的职能是会计所能发挥的作用,一般认为,现代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能,其中,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就安全会计而言,核算职能是其首要职能,是指企业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安全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及综合的反映,集中表现为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监督职能是指利用会计信息,通过专门的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监督的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制度和客观经济规律。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使国家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国家和企业内部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管理职能是安全会计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所有权人及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等的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功能。与传统会计一样,安全会计的管理职能可具体分为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

3、安全会计的对象是与安全有关的经济活动

安全会计的对象是安全会计的客体,是指企业与安全有关的经济活动。在界定安全会计核算对象时,要最大限度地揭示企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

二、安全会计的基本原则

安全会计原则是指导企业安全会计实务的规范。一般而言,传统会计的原则基本上都应予以继承,但面对许多传统会计所没有接触过的新问题,安全会计必然要有一些自己所特有的会计原则。

1、社会性原则

安全问题不只是单个企业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性问题。这就要求安全会计从理论到实践,应从社会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只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并以此来评价企业的业绩。

2、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前提,为保证企业安全投入的数量与实施情况,企业应尽可能披露与安全有关的会计信息。可是有的企业会主动自愿地披露尽可能多的安全会计信息,但也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味的缩减成本尤其是安全成本,尽可能在安全方面少投入或不投入,这使得其不愿甚至抵制对外披露安全信息。对于前者,政府部门应给予鼓励,对于后者则需要教育与惩罚。同时,政府会计部门、安全管理等部门必须对有关安全会计披露的事项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统一企业披露安全信息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范围,以有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作出公正的比较与评价。

3、充分揭示原则

充分揭示原则,即要求企业将一切有关企业安全履行情况的信息报告给使用者,包括有利情况及不利情况。因为会计信息的作用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所有的经营状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每多知道一个相关的信息,都有助于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增大投资把握。所以安全会计在提供信息时要力求全面,不能隐瞒任何信息。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所需要的发展不是一味追求经济的增长,而是把社会、经济、环境、职业安全卫生、人口、资源等各项指标综合起来评价发展的质量;强调经济发展和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强调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注重国际之间的机会均等;强调建立和推行一种新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应尽可能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强调人类应学会珍惜自己,爱护自然。而职业安全和事故控制涉及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个方面。

三、安全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划分为六大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安全会计作为会计学科体系的一部分,应该符合会计的会计要素。下面本文将探讨其中安全资产的确认的计量。

1、安全资产的确认

安全资产是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承担安全责任或参加安全活动所形成的、目前拥有或控制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但是将一项资源确认为安全资产,除了需要符合安全资产的定义外,还应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第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是资产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或者能够流入多少实际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确认还应与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程度结合起来,如果根据编制报表时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第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安全会计中,由于会计计量方法和反映技术的局限性,加之安全活动的复杂性,产生所反映的事实具有模糊性的特点,这种现象不属于偏向,仍可认为其具有可靠性。

2、安全资产的计量

要对资产进行计量,首先要确定计量基础。目前,对于资产的计量基础主要有五种。一是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又称为原始成本,是以使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价值。二是公允价值法。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根据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三是重置成本法。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等价物金额。四是可实现净值法。是以资产的售价减去销售费用作为资产的价值。安全资产计量时,具体使用哪种方法,应视不同的资产项目而定。对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专门用于安全的资产项目都是存在可交易市场的。因此,可以将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依据,但具体计量方法的运用需根据具体类别而定。

四、安全会计的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的提供要经过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必须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与传统会计的处理程序一样,各安全会计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借贷关系进入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其次登记进入相关的账户,最后采用一定的方法再对外披露。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转换才能完成会计信息的整理、加工、记录、披露,最终向信息使用者报出。鉴于此,可以看出,信息披露是安全会计核算的一个主要程序,企业只有通过信息披露程序才能向信息使用者传递有用的信息。有效的对外披露方式不但会降低企业信息提供者的成本,还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传统会计及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都有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安全会计也属于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因此,本文认为,安全会计的披露主要采用财务报表手段来进行。其一,通过单列项目利用现有的会计报表来披露。这种模式是指对现有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进行调整,即在其中增加新的项目,把与安全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单独揭示,从而满足披露安全信息的需要。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安全资产、安全负债等项目;在损益表中增加安全费用、安全收益等项目。其二,编制单独的安全会计报表。编制单独的安全会计报表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和形式,通过编制独立的安全报表来披露企业的安全信息。这种方式能够使有关安全信息的披露更加集中、全面、系统,从而能够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安全活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安全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两种,其中主表为安全资产负债表及安全收益表,附表为安全成本分析表。

总之,如果能够采用一定的方法对企业的安全进行反映和披露,它将不仅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形象、严格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白文元、赵云胜:基于安全经济学的安全投资决策分析[J].安全管理,2004(7).

[2] 侯立峰、何学秋:安全投资决策优化模型[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14).

[3] 李宏勋、郭伟光:安全投资――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J].石油大学学报,2005(6).

第6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采煤方法;安全性;高效性

中图分类号:TD5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7-0027-01

一、采煤方法的选择原则

采煤工作是整个煤矿井下生产的重要环节,采煤方法选择的合理与否,与井下的生产和安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更重要的是采煤方法的合理选择,也是对井下工人人身安全的一大重要保证,并且能有效的降低井下工作的劳动作业强度。采煤方法的选择要结合矿区实地情况,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所需成本,并保证一定的煤炭出采率。简而言之就是遵循安全性、经济性和煤炭出采率高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安全永远是各项生产工作中所必须保证的第一要素,也是各监管部门的首抓要务。如果没有安全的保证,即使经济效益再好也都是虚妄。而选择采煤方法所遵循的安全性原则,就是尽可能的选取技术水平较先进且管理较为科学方便的采煤方法,摒弃一些传统落后、劳动强度大、安全性差及管理繁琐的采煤方法。以保证井下作业生产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井下作业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其主要包括巷道的合理布置,巷道维护状态的良好,然后与运输、通风、排水等各项工序的有机结合,使得井下各大系统相对完善且彼此能互相顺畅的接替,从而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其次,安全性原则还要求所采用的采煤方法要包含应急避灾路线,能够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事故,使得将损失降低在最小化。

(二)经济性原则

经济性是指所选的采煤方法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同时,能尽可能的降低所投资的成本,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果。也就是在选择采煤方法的时候,不仅要对比各采煤方法的技术成本,更应该兼容考虑不同采煤方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以最终所获得的经济利润来来作为经济性选择的标准。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投资少、效益好、经济实用的目的。

(三)煤炭回采率高

作为采煤方法选择的最后一个原则,煤炭回采率高就要求所选择的采煤方法能够有效的减少煤炭损失,减少煤炭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井下煤炭自燃事故的发生,保证了井下系统更好的服务利用,回应安全性的选择原则。但是煤炭回采率高的原则还有个隐形的要求,就是减少煤炭所含矸石量的比率,不能盲目的追求出煤炭采率而忽略所含矸石量的增加。能在提高出采率的同时,将含矸量控制在正常的水平才算是真正的煤炭回采率高。

二、采煤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煤层倾角

煤层倾角时影响采煤方法选择的重要因素,采煤工作的推进方向,运煤、落煤的方式,主要巷道的布置,通风系统的布置,等都要综合考虑煤层的倾角,然后做相应的布置安排,以最大化的提升矿井的生产能力,以及井下巷道的运输能力和通过能力。煤层倾角的变化也影响到巷道类型的选择。因此在采煤方法选择的时候,首先应重点考虑煤层倾角的状况,然后做出有针对性的选择。

(二)煤层厚度

煤层厚度也深刻影响着采煤方法的选择。不同的煤厚,限制了不同的开采方式,对薄煤层就得选用相应的采煤方法来进行开采。而对中厚煤层和厚煤层,则可以按具体数值采用一次采全高或者分层开采的方式,或者进行放顶煤的开采方式。可以说煤层厚度决定了具体的采煤方式。

(三)煤层性质及围岩性质

煤层的软硬程度、结构特性、物理特性等也直接影响着采煤方法对其具体的处理方式和采煤机械的选择。而煤层围岩性质的不同,则影响着巷道维护方式以及采空区处理方式选择的不同。进而影响各种设备具体参数的选择。顶底板的稳定程度也直接影响着巷道维护方式的选择,进而影响到采煤机械的选择和相应配套设备的布置。

(四)煤层的地质构造

煤层所在的相邻地层以及断层、褶皱等地质构造以及煤层的稳定程度、块段大小都影响着采煤方法的选择。一般而言,若煤层埋藏条件相对稳定,且煤厚较薄则可以采用综采技术,以实现煤炭的快速有效采出。若煤层埋藏条件不稳定,况且煤层构造较复杂则一般采用普采等采煤方法。同时断层的位置及产状也影响着采煤方法走向的选择,若煤层所含走向断层较多适合采用走向长壁法,若煤层所含倾斜断层较多,则适合采用倾斜长壁法。

(五)煤层的含水性及自然状况

煤层的含水性则会影响采煤时相应排水、疏水系统的布置。要明确煤层的含水量,进而选择适应的抽、排水设备。若含水量较大,则还要做好预防矿井水大量涌出发生淹井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监测设备。同时若煤层所含瓦斯量较大时,则要做好相应的瓦斯抽采工作布置,并且要做好加强通风的工作。若煤层的自燃性较强,还需要在布置采煤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将井下灾害控制在萌芽状态。

(六)生产技术水品及设备水平

随着国家整体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陈旧的采煤方法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的指标要求。各种设备的自动化、机械化发展也使得一些采煤方法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样的采煤方法因所选的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不同,会产生明显不同的生产效益。因此,所选采煤方法也应与矿井所采用的各种设备相适应,才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采煤方法不仅仅指简单的落煤、出煤,而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划布置。采煤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运行,间接影响到广大工人的生活环境及工作待遇。因此,在最终确定所采用的采煤方法之前,必须对矿区的地质条件、煤炭的赋存条件、煤层的产状、煤层的结构特性、都要有详尽的了解,然后再结合矿区所用设备的生产水平来选择适用的采煤方法。最终实现煤矿的安全、高效生产,减少煤炭的损失,进而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合适的采煤方法加上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定会使煤矿生产安全、高效、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 刘振浩.生产矿井采煤方法选择及影响因素探析[J].技术与市场,2014.21(5).

第7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煤炭企业;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实施,我国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煤炭企业并没有完全摆脱原来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理念也尚未完全转变,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企业要获得稳定生存发展,就需要有合理高效的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下,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

煤炭是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煤炭企业发展形势的好坏对我国经济具有很大影响,在市场经济下,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要获得良好生存发展,需要遵循经济原则、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及经济规模的适度原则。其中,经济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应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将其经营效益当作基本点;经济规模的适度原则主要体现为,企业规模一旦发生变化,就会引发生产量变化,并意味着生产要素数量改变,煤炭企业要实现更大规模生产时,企业可实施专业生产分工,增强生产效率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生产要素购买及产品销售均是有利的,会增加煤炭企业的生产规模,如果企业生产规模太大,会造成管理机构臃肿,降低管理效率,致使生产成本上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原则主要体现在煤炭企业具有丰富人力、物力及自然资源,需要经营者在实施管理时,要创新技术与管理,加强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并获得经济效益,如开采系统要素的优化配置,有效提高了煤炭生产效率。

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1.经营管理观念落后,管理体系不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发生了转变,但因计划经营管理影响,很多煤炭企业的经营理念所注重的依旧是销售及生产成本,对市场效应与价值则忽略了。经营管理观念的落后,使得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一定偏差,在经营目标与实现方式上,其制定并不是很科学,制约着企业良好发展。在陈旧的经营管理观念下,大部分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并不是很完善,如行政、财务、物流、绩效及安全等管理均存在缺陷,有关生产、销售及存储成本的核算,绩效考核及安全制度规范等,经营管理体系不完善,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在财务状况及利润方面也存在问题,影响了企业资源有效的配置及运营。

2.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较低,企业文化建设相对缺乏

因工作性质及场所限制,企业员工所处生产生活条件不是很好,员工待遇相对不高,导致多数煤矿人才匮乏。而少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和员工也因工作条件和收入的原因,流失相对严重,这种环境氛围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大部分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观念相对陈旧,只是注重生产与销售成本,对于企业战略发展中的企业文化建设重视不够,企业无明确的经营理念和目标,员工缺乏理想信念,那这个企业就会逐步退出竞争,就会被淘汰。

三、企业经营管理对策

1.更新经营管理观念,强化安全管理精细化

煤炭企业要坚持围绕“安全生产、高产高效”这个核心,探索企业管理新途径、新方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要坚持“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则,深化成本管理。二要构建循环经济,创新节能减排工作。煤炭的不可再生性要求我们对煤炭资源进行合理开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促进煤炭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还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在经营管理过程,更加注重企业的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要义,要从流程精细化和细节管理精细化两方面入手,从“人、机、物、环境”等各个方面全面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全面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创新发展。

2.完善经营管理体系,重视信息建设

在市场经济下,煤炭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应该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像合理的财务管理、绩效考评、成本核算及物流等体系,要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可利用外部机会和内部优势,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威胁和存在的弱点,以利于企业明确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和应该采取的战略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完善,还需要准确信息数据支持,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的计划与控制职能,将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中及后的控制管理,利用先进计算机技术,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准确掌握,优化企业业务流程,巩固财务会计的电算化发展。

3.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文化管理

在经营管理中,人作为企业重要资源,在合理高效的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下,煤炭企业应将原来的以物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当中来,转变企业的用人制度,实施竞争及竞聘上岗。并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新经营知识,培养员工技术能力,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充分适应市场经济下的行业人才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实施,受国际经济理念影响,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了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在煤炭企业当中,有关企业文化的重视不是很够,一个企业没有了企业文化,就像没有灵魂的机械一样,企业要有效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就要具备自身企业文化特色,灌注企业灵魂,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同时,树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煤炭品牌,找准自身定位,如绿色环保理念的渗入。经营管理应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让企业形成自身煤炭品牌,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煤炭企业要想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生存发展并谋求领先,就要紧紧抓住经营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煤炭企业就要依据市场经济规律,更新经营管理观念,学习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有效推动企业的良好发展,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杨,刘德才,王则行,胡成忠.如何加强煤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1).

第8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道路客运经济 综合评价 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湖州道路客运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

湖州市地处浙江省北部,东邻上海,南接杭州,西依宣城,北濒太湖,与无锡、苏州隔湖相望,是环太湖地区唯一因湖而得名的城市。2003年浙江省政府制定了交通跨越式发展三步走的战略:到本届政府任期末,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到“十一五”期末,交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到2015年,提前基本实现交通现代化。

在交通运输整体发展方面,2010年全年完成客运量9964万人,比2009年增长2.2%;客运周转量33.29亿人公里,增长2.7%;完成货运量18108万吨,增长10.7%;货运周转量213.46亿吨公里,增长13.6%。全年内河港口货物吞吐量14357万吨,减少3.9%。

二、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为使指标体系能够更好地反映区域道路客运经济运行的特点和作用,根据“安全、准确、高效、服务”的行业管理原则,并遵循综合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等方面阐述设计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设计包括安全型、效率型、规范型、服务型等类型在内的指标体系。

(1)建立原则

道路运输经济运行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把握道路运输经济运行状况、发展的进程、趋势及动态变化性特征。道路运输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区域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指标的选取上遵循综合性原则、导向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

(2)建立流程

具体可见图1

(3)影响因素与风险分析

按照道路客运业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的一般原则,本课题研究中将道路客运业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和效应指标分为交通运输效应、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环境影响四类,作为后续建立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体的基础,其中交通运输效应是主体和直接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是衍生效应,环境影响是产生的直接影响。

(4)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运用层次分析法,本次研究把道路运输业经济指标体系分为4个层次:

1)总体层:综合表达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总体水平。

2)系统层:将道路客运经济运行评价类型分为安全型、效率型、规范型、服务型等。

3)状态层:在每个状态层子系统内能够表征系统行为的关系结构。根据构建评价指标的原则,并将其进一步细分。

4)指标层:采用可测的、可比的、可以获得的指标及指标群,对变量层的数量表现、强度表现、速率表现给予直接的度量。

三、湖州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评价相关结论

(1)从定量分析的结果显示,湖州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为良好。

2010湖州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评价值为“良好”水平;可以预见,未来的十几年将是湖州市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水平快速提升和增强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十二五”期间,道路客运业发展质量将大幅度提高。

(2)湖州市道路客运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应有侧重的完善和提高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水平。

在道路客运安全、道路客运能力与效率、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化水平、道路客运能源消耗以及道路客运信息化水平等5方面要素中,道路客运安全、道路客运能力与效率2方面要素评价值相对较高;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化水平得分居中;道路客运能源消耗以及道路客运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能源消耗以及道路客运信息化是当前湖州市道路客运业发展中的“短板”。

目前湖州市道路客运业运输组织与科学化程度偏低,交通科技投入少,ITS等技术在道路客运业中普及程度较低,管理队伍及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随着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发展,这种状态将得到显著改善。

(3)运用层次分析法,可确定对湖州市公路现代化水平影响较大的指标和要素。

依据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的结果,湖州市道路客运业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C121万车死亡率、C211 道路客运枢纽能力、C311 道路客运管理地方法律法规完备性、C321 路政管理规范化程度、C413 车辆排放检测合格率、C521 道路客运出行信息完善程度、C243 道路客运行业单位运输成本、C251 行业平均利润率、C252 道路客运增加值占GDP比重在湖州道路客运经济运行评价指标中占有较大比重。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管理、安全和技术条件是道路客运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客运枢纽能力、信息系统是体现交通体系供给与服务能力的关键指标,而行业利润率等能从定量角度清晰地反映道路客运经济运行状况。

四、总结

未来的十几年将是湖州市推进新一轮交通大发展的关键期。随着大批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实施,道路客运行业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建设将略显成效;交通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通过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等活动,湖州道路客运业管理现代化水平也将会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高洁,宫乘霞.我国道路经济运行分析机制研究.商业时代,2010(8)

第9篇:经济安全原则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追求资本的高收益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动力源,然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性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所需的两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呈现出日益短缺的趋势。以至于维护环境安全、促进资源效率不仅是现代经济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包括循环经济法在内的现代法律制度必须努力应对的问题。作为调整国家等公共机构在促进废物的预防、循环与合理处置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循环经济法把保障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作为其两个基本功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其制度构筑。

(一)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环境安全

现代环境问题根源于社会演进的无序性,尤其受制于近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粗放性和自发性,特别是利润至上性。近代的生产和消费不仅继承了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传统,即把自然视作取之不竭的资源宝库和用之不尽的废物排放场,而且把简单商品经济的获利观念扩展到极致,即,把基于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这种经济方式和观念无法把环境要素有效地内部化于经济活动,割裂了环境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关联,把人类生存环境置于人类经济过程之外 ,从而形成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任何社会制度中,工业主义都是产生环境问题的主因;也有学者强调,资本主义的内在冲动、惟利是图的贪婪、开发新市场的愿望及无止境地刺激人们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1]。然而,无论二者分歧为何,其共同之处在于,现代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物。

循环经济法具有检讨人类经济活动方式、保障环境安全的功能。首先,循环经济法反映了人类伦理观念的变迁。非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转向,反映了人类对现实生态问题的深度忧虑及渴望重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强烈愿望。彼得•辛格主张,一切知觉生物都具有内在价值,应当获得与人一样的平等利益考虑,因为它们有自己的欲望,并能感知痛苦与快乐[2]。一些学者甚至把伦理关系扩展至整个生物圈。艾尔多•利奥波特提倡的“大地伦理学”涵盖了土壤、水、植物、动物或统称的大地;阿尔恩•纳斯把生态运动区分为 “浅表的”和“深度的”,其提倡的“深度生态主义”要求为了生物圈本身而保护其整体性[2]275;276。弱势人类中心主义认为非人自然物可以兼具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3]。依照上述观念,知觉生物、甚至知觉生物以外的非人存在物都具有不以人类利益为转移的生存权、存续权,除非出于特别的正当理由,人类无权限制、侵害和剥夺。这些伦理观对于调整、约束人类的经济活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循环经济法通过遏制人类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修复、保护各种人类环境,顺应自然系统的正常演变机理,维护人与自然的正常物质、能量交换,不仅体现了对非人物质世界的关注与爱护,从而展示出其新的伦理观,而且也使人类经济行为的环境影响得到控制,有助于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其次,循环经济法可引导、强制各类主体预防废物、循环利用资源、合理处置废物。其中,可循环资源的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不仅可弱化人类经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有利于从源头控制自然资源的有形消耗,而且能减少末端的废弃物形成和堆弃,以解决环境问题。而废物的预防制度和处置制度又可分别从源头和末端抑制环境损害的形成。但是,市场主体偏好于追求市场净收益,而不愿主动、有时也无法把环境因素内化于经济过程,因而会抵制一些市场效益差但有益于环境的循环经济活动。换言之,市场主体只会考虑把那些可以货币化的因素纳入经济决策过程。然而,环境因素却无法、也不能被货币化。如果环境的价值由经济理性确定为反映供给和需求的货币价格,则环境就被定性为一种商品[4]。这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一方面,自然不可能被分割成碎片纳入价格体系,因而,环境资源无法充分货币化;其二,商品经济的无限扩张本性会把资本化的资源消耗殆尽,所以,从长远看,资本化反而会加剧生态环境恶化[5]。因而,市场化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托,特别是,循环经法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通过利益激励和强制制度的安排促使市场主体积极实施废物的预防、循环和合理处置,以应对环境问题。

(二)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二:资源效率

人类存续所需物质皆源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持续供给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诸多自然资源被迅速消耗,甚至面临枯竭。所以,提升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自然资源的消耗,成为应对自然资源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一般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既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 “效率标准同时考虑商品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当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之间的差值达到最大值时,效率标准也达到了均衡状态。”其实,经济领域的效率有两种衡量标准:其一,有形标准或使用价值标准。据此,效率即追求使用价值的充分利用,表现为同等条件下实物形态的低投入、低废弃,结果是资源节约。其二,无形标准或市场价格标准。据此,效率即以较少的价格投入获取较大的价格产出,表现为同等条件下货币形态的低成本和高收益。这两种效率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效率往往依托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形态的高效率未必体现为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收益,市场价格形态的高效率可能与使用价值形态的低效率同时并存。自然资源是人类存续之本,市场只不过是联系作为主体的人类和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的桥梁和手段之一。所以,对人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自然资源的有形利用水平,市场价格形态的效率应服务于使用价值形态的资源效率。

循环经济法主要关注使用价值形态、即有形的资源效率。因循环经济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可分为私权型和公权型。体现意思自治的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私权型循环经济关系是盈利性主体和非盈利性主体自主推动的结果。盈利性主体(各类经营者)以获取利润为首要目标,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投入和产出是其关注的核心;非盈利性主体以获取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其中,通过市场获取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主体往往把其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追求转换为对市场价格的追求。因此,私权型循环经济活动主要追求无形的资源效率。循环经济法调整的是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公权型循环经济关系主要因国家等公共机构介入循环经济活动而形成,体现的是公权力对循环经济的鼓励、促进。而国家推动循环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维护有形的资源效率。由于循环经济主要仰仗市场,基于市场价格的净收益就成为衡量“循环”方法是否可行的主要标准。即,当“循环”方法的净收益低于“非循环”方法的净收益时,循环就难以被实施[7]。也即,循环经济的直接实施者――经营者、公民、政府等――主要关注资源的无形效率,一般不具有主动关注使用价值形态自然资源效率的偏好。而无形的资源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有形的资源效率的相应跟进,直接实施者还可能因此放弃废物的预防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这无助于或非最有助于人类资源问题的缓解。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有形的资源节约为目标,采取适当措施,激励、强制相关主体实施有益于有形资源节约的循环经济行为。所以,循环经济法的价值之一也就体现于促进有形资源效率的实现。

(三)小结

在位阶上,法律价值高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又高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展开,法律规则又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换言之,法律价值是法律原则的终极根据[8],法律规则通常由法律原则证成[9]。尽管各国的意识形态、社会体制、法律传统相异其趣,但是,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却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循环经济法的价值要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则,必须以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中介;资源效率和环境安全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环境安全价值与资源效率价值因而是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逻辑起点。

二、预防优先原则

所谓预防优先,是指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3R”和“4R”原则[注:关于“3R”和“4R”原则,有不同的说法。其中,较常见的表达,“3R”即“Reduce, Reuse, Recycle”,汉译为“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4R”即“Reduce, Recovery, Reuse, Recycle”或“Reduce, Reuse, Recycle,Reorganize”,汉译为“减量化、再回收、再利用、再循环”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中的“减量化”体现的就是预防优先原则。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10]。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11]。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即,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并不以废弃物的事后循环和处置作为首要目的,而是以通过资源和产品的充分使用把废弃物控制在经济过程中为要旨。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12]。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性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11]173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被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组织的法律明确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日本法把“抑制产品成为废物”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首要途径,即,“必须通过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来减少废物的产生[12]1。德国法也把此设定为“循环经济原则”的首要原则:“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 [12]118欧盟的《废物指令》也强调了此原则,即,“各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废物的预防”[12]173。中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把“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作为主要的立法目的,并把清洁生产的核心内容确定为“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强调“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条、第2条、第16条。]可见,诸多国家和地区已试图依托立法使体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预防优先原则付诸实施。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环境法和环境行政的理念、目标要求从‘公害对策’向‘环境管理’脱毛”[13]。此种变迁之原因,大体有二:其一,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事前防范更可取。相对于有限的生态环境承受力,公害和生态破坏的频发明显恶化了人的生存条件,而事后的消极治理也加重了社会成本。这使得系统的、积极的生态环境对策的形成变得十分必要。换言之,“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维持下去,就要认识大气、水、大地、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地球规模上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自净能力收入我们视野中来,人为地管理起这些自然资源,从而在恰当地分配、利用它的同时,形成谋求良好环境的恢复、创造人类和自然可以共存的循环型社会”。[13]18其二,国家观的变迁奠定了预防优先原则的理念基础。人类关于国家功能的观念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的转换。消极国家观以古典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主张国家应奉行不干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放任主义。即,“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14];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国防、治安、公共工程[15];或者说,国家的作用主要是关心公民的负面福利(防范外敌侵犯和遏制内部冲突),如果再向前一步,即,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维护或促进民族物质繁荣),就会对人的真正目的的实现构成威胁。[注:洪堡认为,关心正面福利主要是指救济穷人、间接促进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进行财政和货币操作、实施进出口禁令、防止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等。(参见: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林荣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6.)]垄断资本主义以来形成的积极国家观则主张,国家应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即,国家权力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只有国家行使更大的权力,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能力和力量充分发挥,社会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长[16];国家的行动就是维护各种权利;权利是得到国家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17];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国家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18]。导源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利润至上性的现代资源、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对传统国家观提出了挑战。而积极国家理念正符合此客观需求,并为政府主动介入经济领域,抑制因经济发展产生的资源、环境危机奠定了观念基础。循环经济法的预防优先原则正是积极国家观在现代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换言之,现代环境问题的广泛性、深刻性使得公共权力管控的事务范围,特别是私人行为的范围不得不扩展,并由事后治理变为事前防范[13]59;60;63 。

三、循环利用原则

循环利用是指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 “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一般而言,废物的形成可以被抑制,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当废物产生后,“变废为宝”是最为可取的选择。日本法律把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称为可循环资源,可循环资源的循环使用方式包括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三种。再利用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其二,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12]1。也有学者把资源的循环利用区分为原级资源化和次级资源化,前者是指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废弃物被变成不同于原先类型的新产品;原级资源化的资源利用率高于次级资源化[19]。“废物只不过是放错地方的资源”[20],所以,不论何种形式的资源循环利用都既可降低原生资源的使用量,又可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从而有利于资源环境的恢复和持续。基于此,在循环经济法中,循环利用成为仅次于预防优先的重要原则,并成为各国法律追求的重点。

循环利用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循环经济法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体现。现代社会对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控制废弃物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变迁[21]。所以,当代循环经济法把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作为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持续的条件。日本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强调了循环利用原则。日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首先声明该法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把环境安全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即,“鉴于减少废物处置总量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对可循环资源必须尽可能予以循环利用。”[12]1而德国和美国则从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两个角度对循环利用原则予以规范。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保护自然资源”和“有利于环境”作为该法的两个主要目的[12]118。美国分别从环境和健康、物资、能量三个角度申明了国会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态度,并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源”作为《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立法目的[12]1;134;135。瑞典《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法》强调:“不管是否出于节约资源、原材料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需要,废弃物管理都应当以促进采取有利于废弃物重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措施方式进行。”[22]为促进可循环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法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资源循环利用率等也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23]。除《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外,日本颁布了大量以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立法。[注:这些专项立法主要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车辆循环利用法》等。(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济立法选译[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Kenichi Togawa.Background of the Automobile Recycling Law Enactment in Japan.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Vol. 6(2004):271-283.)]“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也是中国清洁生产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9条。]在各国看来,由于废弃物可控制不可杜绝,所以,不论是基于资源效率的考量,还是缘于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如何变废物为重新使用的资源是需要重点应对的一个法律问题。

作为次优的选择,循环利用也具有局限性。“循环”在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时受三个条件的制约,即理论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理论可行性是指并非所有资源环境问题在理论上均能用“循环”方式解决。如,化石能源问题基本上不能以“循环”途径而是以“非循环”途径(如替代、减量等)解决。技术可行性是指一些资源环境问题虽有以循环方式解决的理论可能性,但却面临着技术方面的巨大障碍,不具有技术条件。如,对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可以利用光合作用实现从“能源碳”到“生物碳”的资源循环,但是,大规模吸收和转化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面临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经济可行性是指一些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循环方案也面临经济性挑战,或者面临着与“非循环”措施的竞争;当循环的经济收益低于其成本或低于其他非循环措施时,“循环”技术就没有生命力[7]62。循环方法的运用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已被建立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国家所认识。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规或其他措施确保可循环资源进行循环的条件有三,即,技术上可循环、经济上可循环、对建立循环型社会有益[12]4。德国法也把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作为废弃物循环的条件,即,“废物利用从技术上应是可行的”;同时,“废物利用相关的费用不超过必须承担的处置废物的费用”[12]119;120。理论可行性强调的是客观状况;而经济可行性与技术可行性突出的是主观条件。主观因素具有较强的可变性。特别是科技进步既能克服废物循环中的技术障碍,也可使废物循环的经济可行性得以实现。因而,技术对于废物循环至关重要。技术的缺乏和不成熟必然制约废物的有效循环利用,而适当和先进的技术则不仅可使循环利用成为可能,还可提高循环利用效率,并有助于满足多元的市场需求。

四、合理处置原则

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德国法律从技术和成本两个方面界定了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界限: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经济价值的,特别是一种物质和能源有可能创造市场,就要遵守利用废物的义务。而一旦废物利用失去了技术可行性和经济价值,就应当进行处置。换言之,“不利用的废物,长期不在循环经济之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必须处置”;“废物处置包括处置废物的准备、转让、采集、运输、处理、储存和堆放”[12]119;120。日本法不仅强调利用优先于处置,而且也规定了废物处置必须在技术和经济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的原则[12]1;2。这样,如果无法在生产过程中把废物彻底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或者废物只能转变其存在形式却不能在量上减少和消灭,即,从全社会来看,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废物是不可能的,那么,作为“事后治理”的废物处置就不可避免。

废弃物处置应合理。由于生产、生活中的废弃物无法完全消除,如何降低废物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就成为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其一,要力图使废物价值用尽。不能直接在经济循环中使用的废物并不表明其彻底丧失了利用价值,恰当的物理和化学处理可能会使其重新恢复可用性,如,被污染的废水经过处理就可被重新使用。所以,寻求可行途径和方法使废物变为具有重要价值的经济、环境要素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重要目标。其二,废物处置应始终把生态影响作为优先考量的因素。废物处置活动主要受成本、效益和环境安全的制约;当经济可行性与环境安全相冲突时,应首先考虑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经济、技术等条件维护环境安全。因为,人类的健康、社会的持续发展重于当前的经济增长。所以,德国法强调:如果废物处置是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进行,就要取消废物利用优先权[12]119。废物处置主要有三种途径,即,转让、存放、处理。其中,转让是指废物被所有人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另一主体;转让的一般是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如果法律明确要求在国内处置废物(如德国),那么,废物就不能转让给国外的主体。存放是指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存储和堆放;存放针对的是不能或不需要进行深度处理的废物。处理是使废物的物理或化学状态发生较大变化的处置措施。废物的处理和存放可产生能够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对这些物质和能量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12]120。综上,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五、适当分责原则

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12]1;2。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首先,循环经济的性质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一。一方面,循环经济的实施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依照实施主体和运行方式的不同,人类社会的经济形态大体可分为三种,即,自然经济、政府经济、商品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由私人主体实施的满足自己需要的经济形态,此种经济形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占统治地位;政府经济是指由政府按计划实施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交换经济,此经济形态曾在诸多社会主义国家居于支配地位;市场经济则是指以自主交换为基础的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私人经济,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并正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循环经济是指在传统经济之上突出废物的预防、循环使用和合理处置功能的经济形式,而这些功能既可与传统经济结合起来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废物的预防、循环利用、处置都是可被分解并交由不同主体实施的事务,即,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而私人物品最适于由私人主体以市场竞争方式自主实施。循环经济与市场的联系是天然的,也是最重要的[7]66。“循环经济决不是政府经济,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回归,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另类”;“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扮演的只能是配角,而不是主角”;“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已成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应有选择”[24]。有效的市场意味着效率;尽管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循环利用问题,但市场为资源的循环利用提供了基本平台,市场主体是循环利用活动的主导力量。

另一方面,循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政府参与。尽管科学技术可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市场能为企业带来竞争动力[24]82,但是,废物循环利用的外部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会使依托技术开发和市场机制的循环利用活动无法实施。即,废物不像一般资源那样会自动形成市场,其市场化的条件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予以提供[7]68。由于废物的抑制、循环和处置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所以,无法有效依靠市场把成本彻底内部化,合理收益难以实现,私人主体缺少从事废物控制、循环和处置的动力。换言之,“在缺乏政府干预以及现行的财产权体制下,自发处理环境中的垃圾废物会使企业处于一个竞争不利的地位”[25]。而废物减少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保护及环境安全,有益于整个社会,即,废物控制具有公共需求属性。所以,依托公共权力,借助于法律,建立控制和诱导性的经济及非经济性的约束机制,实现废物领域供需平衡,促进循环市场的生成与演进,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须适时做出的制度安排。政府的依法介入不仅要保证循环经济实施主体能够从废物控制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而且要保障废物控制主体严格履行义务。

其次,不同主体的功能差异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二。就政府而言,它拥有庞大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是现代社会实力最强的综合性组织,此为其优势。但是,政府建立于层层基础之上,而政府人员普遍具有私人利益目标,且任何机构皆有部门利益倾向,所以,公众的委托利益在与各主体利益相互碰撞中被逐渐削弱,只能部分地被转换为终极主体的行为目标,此为其劣势。而经营者和公众则不同。经营者和公众的弱势在于其仅拥有有限的经济、政治、强力资源;不过,无论多元投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普通公众,要么其管理者与委托者之间的层次一般远不如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情况复杂,利益传输中的错位相对不明显;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中间主体,此为其优势。所以,企业和公众对资源的利用效率高于政府,但政府在处置涉及面广的公共事务方面优于企业和公众。基于此,对于那些责任能够具体分解到每个企业和公众的事务(私人物品),应由经营者和公众直接承担;而那些责任不易具体分解的事务(公共物品)则应交由政府直接负责。循环经济事务分为两类:其一,是循环经济的直接组织实施,包括生产、服务、消费中的废物预防、废物循环、废物处置;其二,是引导、规范循环经济的法律、政策的制订、实施及依法对循环经济活动的监管、调控。其中,前一类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成本和收益易于统一,应主要由经营者、公众从事;后一类为公共物品,无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成本和收益难以统一,应主要由政府实施。

再次,环境权理念是适当分责原则得以确立的基础之三。传统的理念和实践皆把生态环境维护责任置重于国家,并体现为两个特征:其一,从维护过程看,是政府单边治理,公共参与较为零散、被动,形成政府主导局面;其二,从维护结果看,事后治理的特征明显。然而,环境权理念有力地影响了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认识。环境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但自然人是环境权的典型和基本主体;从自然人的角度看,环境权就是指能够享有良好环境、并可请求对妨碍加以排除和预防的权利[26]。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主要受害人的公众是弱势群体,很难统一行动,所以,法律往往通过强化公众、政府、经营者义务的方式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循环经济适当分责原则的形成。

一则,公民环境权有助于公众循环经济责任的建立。法律重视通过公民的环境义务实现公民环境权。环境权通过强调良好环境是一种权利,确立了环境行政中公民的法律主体地位[13]68。由于享有适于生存的舒适环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公众便自然拥有与生态环境权相关联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请求权等,为此,充分地参与就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必要途径。对公民而言,环境权意味着生存利益,但是,公民也必须为环境权益实现承担相应义务。[注:政府不仅需依法为公众参与设定各种具体的义务,而且还需采取具体措施(如保障公众信息渠道有效畅通)予以落实。(参见:Nicky Mee, Debbie Clewes, Paul S. Phillips &Adam D. Read.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for Kerbsid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from Rushcliffe, UK[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Volume 42(2004):1-26.)]特别是,有时设定义务比仅仅赋予权利可能更有益于弱势群体。所以,荷兰《环境法》规定:“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怀疑某人行为或过失会造成环境受损的结果,他必须在合理要求下制止其行为,或尽可能要求其防止该后果发生,如果该后果不能阻止,应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2]1152“国家之所以要通过立法,将一部分社会利益规定为义务,是因为在权利所体现的‘正当’与义务所体现的‘应当’中,后者对于社会利益具有更直接、更强烈的保护意义。”[27]实质上,公众循环经济责任既是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形式,也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依据。

二则,公民环境权为经营者循环经济责任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持。循环经济的主要实施主体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者。所以,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保护环境,经营者皆应为主要责任主体。公民环境权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因自己的利润追求而忽视公众的环境安全。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有责任纠正那些由它们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企业不能无视外部成本,来使利润‘最大化’,而应当想办法使这些利润最小化”[28]。因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就像企业的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经济意义一样”[28]133,即,“如果承认循环经济是一种物质性活动,把效率革命和技术革命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就必须承认企业责任制度在法律安排上的意义”[24]84。质言之,经营者的循环经济责任正是经营者社会责任的具体化。

三则,公民环境权为政府循环经济责任奠定了理念基础。公民环境权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应承担保障公民环境权实现的职责,而且为公民采取具体行动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请求公共机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根据[13]68,69。基于此,政府应当建立软约束和硬约束两类制度来保障公民环境权。就软约束而言,“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为企业选择或安排一个激励机制,使企业将节约或效率较为自然地纳入其内在的行为机制之内,降低交易成本”[24]86。而硬约束则要求政府制定各类禁止性制度,并保证其实现,以通过剥夺当事人选择权来确保必要控废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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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ircular Economy Law

DONG Suzhan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