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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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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建议

第1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字: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监管;立法提议

导言:2012年6月,《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明确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众所周知,我国电子商务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取得了飞速发展,截止到2012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3.5万亿元,国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38780家①。与此同时,“返利网”作为“第三方网络购物导购平台”的代表,也进入了大众的视线,为传统的网络购物模式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所谓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指的是非隶属于购物网站本身,在网络购物中对各大购物网站进行分类和比价、引导消费者购物并往往附带一定返利的第三方网站,现阶段最主要的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即是各类返利网站。但是第三方导购平台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2012年12月 “太平洋商城直购网”这个中国电子商务被控传销第一大案在南昌开庭。结合返利网运营过程中固有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此对《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从而探讨对以返利网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法律监管办法。

一、现有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立法

网络商品及服务虽然发展迅速,但由于在我国的产生时间较短,无论是技术和经验上都没有制定权威性法律对其整体性地进行规制。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电子商务领域先行一步,制定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而为今后法律对相关条款的整合和创新提供了基础。

1.《电信条例》

《电信条例》是在2000年9月由国务院通过并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是我国较早的和电子商务监管有关的立法,为电信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依据:规定了电信业务实施许可制度;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别颁发不同的许可证;规定电信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规定对运用新技术试办的新型电信业务采用备案制度。

应该说,《电信条例》奠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立法的基础,但是,《电信条例》是总括式的行政法规,其侧重点在于规范基础电信业务,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并没有加以详细的规定,且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对于电子商务新出现的产物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的具体监督管理同样没有涉及。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在《电信条例》的基础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规制: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实行备案制度,从而区分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已许可和已备案的服务提供者名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主页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和《电信条例》相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更加具体,也提供了具体的监管途径。但是由于规定没有细化,相关部门的权责也没有分清,因此还有待更新的立法加以完善。

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2010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和《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比,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了相关法律主体的概念,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被正式划为网络服务经营者;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确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性的提出了信用档案制度,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网络交易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出,法条本身更加侧重于对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而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定,也仅仅强调其审核监督的义务,而对于第三方平台运营的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很难应对出现的新问题。

二、从“太平洋商城直购网”一案看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太平洋商城直购网”涉及传销一案集中反映了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合法性认定上的空白和尴尬,这对于接下来的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

首先,“太平洋商城直购网”的经营模式是否涉及传销,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重大争议。相关侦查部门经过了立案、撤销再重新立案的过程,可见,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依然没有权威的相关部门对其定性,从而影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具体监管内容也有待深入。从“太平洋商城直购网”的主页来看,其相关证件十分齐全。但是,由于其经营模式特殊,涉及资金链长且影响巨大,在接下来的监管方面就遇到了困难,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缺少有效的预防措施。这和工商监管的重点在于具体的商品服务供应商,而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检测本身缺乏相关规定有直接关系。

最后,对于第三方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其准入的条件可能不必限制地太严格,否则可能扼杀新兴事物的生命力。但与此同时,还是需要一定的界限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立法建议

《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是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之后产生的产物,其和后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必要的承接,也要克服现行立法法规存在的不足,反映电子商务现状。笔者认为突出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或其他相关概念符合法律制定的总体趋势,在此结合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设立专章列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这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专门整理,因为《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平台已经设立了监管机制。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管理也要分不同层面,对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可以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但是,经营管理类的监管,还是要强调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而除了电信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平台经营服务者的管理也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初步提出了分工的概念,但是对于各个机构还是有必要分清权责,对于其不同的权限进行一个细分,以免在具体操作中出现扯皮的现象。

而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其属于广义上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一般的仅需注册而无需预存消费额的返利网站,其经营模式中除了返利的周期过长、涉及虚假承诺影响消费者利益之外,本身并不引起社会重大的经济动荡。但是,当新型的返利模式,如“太平洋直购”的BMC②模式需要吸收大量预存款的时候,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就要做好必要的分工,在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争议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部门牵头,协同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要强调工商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具体的经营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防止大规模的经济波动。

其次,对于许可制度进行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细化地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实行备案制度。但是,由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种类有所不同,网络经营的社会影响力也与其经营规模、范围有关,因此,对于许可的门槛限制应当有所区分体现。

对于电子商务中涉及大额预存款的第三方平台,其市场准入最初应当对其模式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对其准入应当比一般的许可多一些实质性审核,如果不合格的话就不应当轻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除了营利模式本身涉及大量资金之外,对于在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一些涉及重大资金的项目也要主动提请相关部门事前进行监管,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稳定的环境。

再次,适当扩大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事实证明,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新的经营模式,而其模式往往包含一定的技术性。对于一些存疑却不宜直接用法律进行强行取缔的模式,应当适用备案制度。对于“太平洋直购网”中出现的极为复杂的BMC模式,进行备案可以使得其在争议的情况下得到合法的身份,使得其不因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从而影响正常经营,同时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研究对于新兴事物如何很好地进行引导。

最后,切实地规定信用档案制度的切实适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档案制度,提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信用档案制度是极为先进并且适用的,但是其侧重点还是在于网络商品及服务的直接经营。但事实上,虚拟网络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普及是极其有现实意义的,对于第三方平台也适用信用制度,定期进行分类从而确定其监管力度对于繁杂的市场也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对于《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中涉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立法建议,既要和以往的立法相衔接相适应,也要结合现实,对于其中的制度加以深化。对于某些制度的提出虽然最后的落脚点也不仅仅放在对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的监管上,但是,作为整个电子商务监管立法的立足点,必然也利及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甚至其他一系列新兴电子商务产物。

四、结语

随着《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的进展,对于防范返利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固有的法律风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对于其中的立法提议在今后还有待讨论和跟进,总之,对于第三方网络导购平台及其相关的电子商务产物,有必要通过有效的立法对其进行监管并科学引导,促使其健康运营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富平, 张楚编著:《电子商务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纪平编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吴弘, 胡伟编著:《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2006年1月第一版。

注释:

第2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一、高校经管类专业商务礼仪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目前,高校有关经管类专业商务礼仪教学多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尽管国内有相当多的商务礼仪实践教学研究,但是就商务礼仪实践教学实际情况而言,高校比高职院校存在的问题多。 

1.高校经管类专业对商务礼仪实践教学不够重视是普遍存在的。我国高校并非所有的经管类专业都设有商务礼仪课程,有些也仅将商务礼仪作为选修课。有些人认为商务礼仪实训、实践、实验和设计是高职院校的事,因而高校的商务礼仪课重理论讲授轻能力素养培养。 

2.高校商务礼仪教学手段比高职院校更单一,缺乏多样性。目前许多高校商务礼仪教学法仍较落后,有的实践教学改革仅仅是增加多媒体放映,有的实践教学则放任自流。 

3.现在的一些商务礼仪实践教学存在不足。教学研究多不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与专业特点结合不紧密,大而全,可操作性差。同时,有些商务礼仪教学改革方案细节考虑不周,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自发的创造性不强,其实践教学改革效果仍待提高。 

二、高校经管类专业商务礼仪实践教学改革的要点 

1.转变高校教师对商务礼仪课程不正确的思想观念。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必须彻底转变高校教师对商务礼仪课程的不正确观念。高校教师要认识到商务礼仪课程是学生能否顺利就业的第一门实用课程,学生的顺利就业与之后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工作的理解、态度、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而这些都是要以礼仪文化教育为基础的。因此高校经管类专业都应开设商务礼仪必修课,而不是选修课。由于商务礼仪理论本身不是什么深奥的知识,对商务礼仪的讲授以点评为主引导,大量的时间应该是商务礼仪实训或实践或策划设计课。 

2.提高高校商务礼仪教师的业务水平。高校经管类商务礼仪实践教学不能开展或开展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商务礼仪教师本身对商务礼仪践行能力不足。高校许多教师并没有经历过社会商务活动,真实商务礼仪经验不够,甚至对学生就业面试过程不甚了解。因此要提高商务礼仪实践教学质量,首先要提高商务礼仪教师的业务水平。商务礼仪是一门感性特强的课程,学生对老师的感官认知度非常重要,因此担任商务礼仪课的教师最好是那些思想活跃、性格开朗、注重个人形象、人际关系良好的老师。提高高校商务礼仪教师业务水平的途径除了他们能多参与学校日常的礼仪性活动的设计与实施,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有机会参与专业的商务礼仪培训,到企事业单位亲身经历一些有关商务礼仪活动,让他们参与学生就业的某些活动,这样才能使老师们了解现代的商务礼仪实情,进而有效地提高商务礼仪教学效果。 

3.高校商务礼仪实践教学改革必须以学生就业为向导。检验高校办学质量高低的最简单有效方法就是看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能顺利就业并为社会做出贡献。学生毕业顺利就业不仅取决于他们对专业技能的掌握,也取决他们对企业文化的理解与践行,这正是商务礼仪教学目的所在。所以高校商务礼仪教学改革必须以学生就业为向导,商务礼仪教学内容、方法、任务都应该围绕各自专业未来就业的实际需要而定,教学效果必须对学生未来就业与事业进步有提升作用。 

三、高校经管类专业商务礼仪实践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设计 

多年的实践教学告诉我们,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必须以任务为驱动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的任务驱动主要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材内容、社会需求和实际教学条件等因素,为各种实践教学设置相应的可操作的情景任务来推动教学进程。商务礼仪实践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商务礼仪任务设计。教学实践任务可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教学内容不再是死的理论,更多的是多个可检验和可评价的具体实践任务。学生通过对这些任务的完成达到对课程理论的理解和能力的掌握,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1. 适用于以任务为驱动的商务礼仪实践教学类型。(1)理论课中的参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法可分为案例分析教学法和示范教学法。商务礼仪案例可以是文字案例、图片案例、视频案例。选择典型案例并设置让学生分析评价的任务,通过学生的观察、分析与评价强化学生对具体商务礼仪特点要领的理解。示范教学可以在教学的不同阶段设计一些操作性强的礼仪任务,任务可繁可简。例如某种毕业生面试场合的着装、站姿、对话等等,再例如某个国家或地区商务用餐或见面仪式等等。示范教学必须让学生提前明白示范任务目的要求并做好理论知识的储备,学生一旦完成示范操作,老师和学生立即给予分析和评价。示范教学法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礼仪意识,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商务礼仪实训课。要较全面提高学生商务礼仪的实际践行能力,理论课堂上的参与式教学还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商务礼仪实训课可以较全面地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商务礼仪素养。商务礼仪实训课比较好的方法是采用小品式模拟法(也叫模拟现场教学法),商务礼仪实训具体任务可以是以下几个方面。①个人形象礼仪:男女化妆、男女着装、站姿、行走、言谈;②社交礼仪(又可细分为国别社交礼仪、地区社交礼仪、民族社交礼仪):谋面礼仪、接待礼仪、音乐舞会礼仪、公共场所交谈礼仪;③电话礼仪:打电话礼仪、接电话礼仪等等。 

小品式教学法非常适合商务礼仪中的交際礼仪及商务专题活动的教学,实训项目任务要设置多种不同的情境,编写前期脚本,由单个或多个学生扮演剧本中的角色再现任务情境,真实的展示学生对某些商务礼仪的理解与掌握,然后组织师生对模拟的情景进行析评价。小品式教学法教师只是编剧,可组织引导但不必导演;学生是“主角儿”,自我导演自我创新与展示;师生集体分析评价,较客观公正,参与者和观看者都会有所收获。

       (3)商务礼仪实习课。尽管小品式教学法可以模拟商务礼仪绝大部分情景,但仍旧是“模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理解和掌握商务礼仪知识,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校和教师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商务礼仪实践实习。例如在学校让学生顶岗“工作”,或参加社会上的开业、剪彩、交接、新闻会等等,或者义务为当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担任接待工作,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礼仪素质,提高学生接人待物的礼仪技巧,这样为大学生步入社会奠定良好的礼仪基础。 

(4)商务礼仪项目策划课。如果硬要说高校和一般高职院校在商务礼仪教学上有层次区别,那就是高校更应该重视商务礼仪项目策划设计。商务礼仪项目策划课是学生综合使用商务礼仪知识和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为某些专业的商务活动设计整套商务礼仪实施计划书的实践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与实际要求提前公布相当数量的项目,一般1-5人完成一个项目策划,当然学生也可以自拟项目。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总体策划:商务项目名、项目背景、主題目的、目标公众、时间地点、活动内容;②信息媒介传播策划:电视电台、网络、报纸报刊等媒体宣传策划;③主次会场布置:舞台背景设置、灯光设置、音乐布置、主席台布置和座次、观众席的布置、节目及演员的安排;④宴会礼仪策划:档次与标准、宴会布置、车队礼仪、席位安排、讲话安排;工作程序策划又分为:前期准备工作:活动批文的申报和办理、活动请谏的设计、印刷和寄发 、活动场所的落实、设计和布置、接待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活动新闻资料和有关新闻统发稿的编写;活动现场工作 :全程接待礼仪的细化操作和资料发放、全过程监控和具体事物协调、摄影和摄像安排及现场调度;应急预案、善后事务处理等等礼仪。 

商务礼仪项目内容要根据不同项目任务而设计,既要符合大致规范性的体式,又要符合项目具体实际要求。 

2.商务礼仪实践教学任务设计应注意的问题。(1)任务设计一定要科学与合理,实践任务设计要系列化系统化,任务设计要与专业特点、社会热点和未来就业紧密结合,同时要结合学校实际教学条件。(2)商务礼仪实践教学任务设计应该综合经管类专业其他课程的知识来设计,例如应当将商务谈判、商务英语、市场营销等专业课知识渗透到商务礼仪实践教学中。(3)任务设计要有防作弊设置。实训、实验和策划设计的任务设置一定要考虑学生作弊的可能性,以确保评价的成绩的真实公正。实践教学的防作弊设置主要通过任务的多样性、任务领取的随机性、任务完成过程的可查性和任务细节记录的唯一性来实现。(4)任务设计要构建一套合理的教学成绩评价体系。商务礼仪教学成绩体系总体上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平时考勤成绩、作业任务成绩、理论成绩、实训实践或课程设计操作成绩。关键是任务操作成绩必须再次细化,要细化考察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或考察点,即要制定出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的指标权重及其相应的定性定量考核标准,同时要及时记录这些成绩,最后汇总出学生总成绩。 

四、结束语 

第3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1.监督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

2.监督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在企业登记方面,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

3.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改变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监督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第4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第5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意见》明确了三点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意见》提出了七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营造宽松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合理降税减负,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维护公平竞争;二是促进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加强人才培养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三是推动转型升级,创新服务民生方式,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四是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五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六是构筑安全保障防线,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七是健全支撑体系,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

第6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均应按《试行办法》进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租的(或单位保留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也可按《试行办法》进行差价换房。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二、方式和限制

差价换房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

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凡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租居民出售,但居民尚未购买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只可以按上述第1种方式交换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采取第2、3种方式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如需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则必须按《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凡未纳入《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不可售公有住房)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承租居民之间、承租居民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或单位之间有偿调拨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均应按上述规定方式办理。

承租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即差价换房后,原承租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市政府规定的解决居住困难标准;

2.承租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前应取得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

3.承租居民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其他所有权住房应是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三、差价换房合同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中:

1.当事人交换公有住房承租权,或以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当事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和《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差价换房当事人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必须经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

四、价款和使用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居民按《试行办法》规定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除本人(或同住人)前2年已购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准予差价换房后,将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受理该差价换房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并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取得购房存款单后,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1.购房存款单应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凡不购房的,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购房存款单满3年,承租居民可兑取现金;

2.承租居民使用购房存款单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应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盖章的《已购住房证明》等材料,向银行办理有偿转让价款转移支付和余款支取手续;

3.除购房存款单户名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外,购房存款单一般只能由存单户名本人购房使用。

本市注册的单位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的价款应存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五、征询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1.凡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应在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征询;

2.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差价换房均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办理征询。

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以下简称《征询表》),填写后,持《征询表》向出租人进行征询。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六、差价换房审核

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七、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自1998年4月1日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已按规定办理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持取得的《租用公房凭证》和已经交易中心审核的差价换房合同,向原审核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注记。

八、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其中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的17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

九、差价换房后的租金交纳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其共用部位仍按原来的使用状况共同使用。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租金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应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在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后,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住房面积的,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不计算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增加的租金。

十、继续承租

凡通过交换商品住房、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不影响同住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向出租人办理租赁关系变更手续,继续承租。

继续承租的居民可以由当事人指定;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十一、拆迁安置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照本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进行安置。

十二、经纪机构

凡从事差价换房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含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经营业务,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认定的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差价换房中介业务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在当事人签订的差价换房合同内签字盖章。不按规定在差价换房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当事人可以拒付中介服务费。

十三、差价换房的收费

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由承租人按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的0.5%,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公有住房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价差的0.5%,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差价换房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当事人按规定办理入住或退房、退租各项手续的,每次向出租人支付50元。

十四、其他

第7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物权法》在结合我国金融实践和司法实践,参酌各国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是一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出台,对银行业界来说是一件大事,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关注如何落实《物权法》确立的各项对商业银行有益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问题。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有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职能,容易出现不动产登记管理不统一、不动产产权权属不清的情形。鉴于登记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不动产权权利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将非常有利,对商业银行有效确定担保物权也大有裨益。但是,《物权法》在规定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没有进一步说明,只是交由法律、行政法规在今后做细化规定。因此,根据《物权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统一登记制度是我们最为关注的。

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这一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什么叫做应收账款?银行理解的应收账款和老百姓理解的应收账款还不一样,银行说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企业的应收货款,但比如说收租金的债权算不算?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债权算不算?按理说也不能把它排除在外,只要是非证券化的金钱债务都应该是应收账款,但是,这一块将来怎么登记?此外,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如何落实,具体如何登记?《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商业银行如何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有哪些?这些问题未来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三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抵押担保当事人不能就抵押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使得实现抵押担保权利的成本很高,时间也很长。《物权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这一规定有利于商业银行等担保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节约交易成本。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担保权人如何请求人民法院?是采取申请执行一样的程序,还是到人民法院登记就可以了呢?这些都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第8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830.4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52-02

一、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体系框架上来说,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需要实行“纵向管理”和“双线负责制”。即根据规模的不同,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分别由总部或者地区总部的财务负责人纵向管理,实行业务上的专门领导。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在本机构内部对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即一方面要负责本机构内部所有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参与本机构的重要决策;另一方面,也要对上级财务负责人负责,贯彻总行或者地区总部的有关政策,监督本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以控制和可行的范围之内。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实际上实行的仍是传统的财务主管对所在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做法,这种体制造成的后果是分行财务主管对分行行长(或主管财务工作的行领导)负责,支行财务主管对支行行长(或主管财务工作的行领导)负责,形成了一种分散的财务管理体系,造成了财务主管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受制于所在机构的领导,无法满足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不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财务管理职能有待转变

目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变,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基本停留在财务会计阶段,侧重于事后报告和监督。管理会计是现代会计体系的两大分支之一,不是简单地提供财务会计数据,而是进一步利用会计信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规划未来,对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分析及业绩评价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银行盈利能力。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还处于“先花钱后算账”的初级阶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核算,轻决策”,“重账务处理,轻成本控制和盈利控制”,“重事后分析轻事前预测和事中监控”,“重指标控制轻参与经营管理”等现象,没有做到有计划的统筹管理,不能将财务会计的管理职能发挥出来,远远不能满足现代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财务会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普遍不规范,有些做法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使得财务会计对银行经营成果的反映功能无法实现。

1人为调节利润。有些银行为了虚加业绩,对待摊项目不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与年限,采取少摊甚至不摊的方法,造成多报利润;还有的银行对资产随意计提减值准备,人为对利润进行调节。

2串用会计科目。有些银行为了扩大工资总额,将一部分无处列支的工资性支出列入差旅费、代办费等科目;还有的银行将无法处理的账务长期挂于暂收、暂付科目,这些都造成了会计科目使用的混乱。

3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少数单位在上下级银行之间划转营业收入时,采用特种转账传票方式,形成下级银行的上划与上级行的入账不相对应,将上下级之间的划账差额收入截留于账外或者将中间业务各种代收代付的手续费、投资业务的收入等由企业直接划入账外的“特种账户”予以截留,用于“小金库”等。

4巧立名目,账外经营。极少数银行采取自办公司等方式来贷款或者运用账外经营收取利差的手段进行非法牟利。这部分收入与支出完全脱离银行的管理监控,不仅扰乱了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给银行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成本意识不强

近几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成本管理与控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由于传统观念等历史原因,成本意识还不够深入人心,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效果还不尽人意,商业银行成本的高低与银行工作人员自身利益联系还不够紧密,成本控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结果往往是注重扩大经营规模,轻视降低经营成本。

(五)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要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大部分缺乏有效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往往只局限于应付日常性的工作,对自己的要求往往也只是“账平表对”,缺乏独立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财务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

二、改进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系

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关键要强调三个要点,即“纵向管理”、“双线负责”和“财务管理信息网络”。“纵向管理”和“双线负责”机制能够维护财务主管人员相对独立的地位,确保财务管理人员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其管理和控制职能的实现,而“财务管理信息网络”的构建和逐步完善,能够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便于各级领导和有关财务信息需求者及时准确地获取实时信息;并且,通过构建“财务管理信息网络”,将各项财务管理数据和信息置于网络系统之中,增加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和相关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财务管理信息进行实事监控和检查,这将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实现财务管理职能向管理会计转变

加大力度转变财务管理职能,使财务管理尽快实现从财务会计的低级阶段向管理会计的高级阶段的转变;使广大的财务管理人员尽快完成从传统的账务操作型向经营管理型的转变逐步推行商业银行管理会计以充分发挥规划、预测、反映、分析、监督和控制的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根据需要,要有针对性地对银行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升级更新,使日常账务处理全面实现电算化和程序化,以程序规范账务行为。从核算方式和程序上杜绝人为调节利润和改变计提方式的手工操作;改进财务会计检查办法,以检查促规范,将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银行的财务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追到底,确保收到实效,力求建立长效机制;清理账外资金,将全部资金纳入账内核算,彻底清除滋生腐败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温床;规范暂收、暂付科目的管理,禁止随意列支挂帐,对已经存在的挂账要积极进行清理整顿,并坚决杜绝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出现;完善上下级行之间的利润划转方式,防止截留利润行为的发生;对账外经营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整顿,使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切实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使商业银行走上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加大教育力度,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

要不断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宣传力度,使其树立起良好的成本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起人员薪酬与银行成本挂钩的奖惩制度,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鼓励节约成本,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对节约行为予以物质奖励,让成本意识深入人心。

第9篇:商务管理建议范文

(一)虚拟商务系统

汽车营销企业经营的零配件品种繁多,对汽车企业的采购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及质量管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系统建立的虚拟商务系统。企业要综合各种请购信息,制定采购计划,然后生成采购单,将采购单发出后,系统可对采购订单审批。经审批不合格的订单,可以拒绝接受。审批合格的订单,经财务系统进行核算分析。同时,系统可通过分类目录、关键字查询,检查库存状态、仓库基本信息、库位信息。通过库存物品清查,可对库存物料进行数量清点、质量检查及登记盘点。根据ABC分类原则,进行物料资金占用分析。综合以上财务计算、库存管理、备料管理,进行系统决策分析。决策分析完成后,若订单合理,可予以接受;若订单不合理,对用户订单进行修改,并对客户跟进,任务完成后,可予以接受。订单接受后一方面可以发出生产指令,生产厂根据生产计划、交货期限,制定合适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加工。另一方面,可通知客户付款。客户进行电子支付后,系统根据接收的支付信息完成发货。

(二)个性化定制系统

根据顾客的需要,量身定制个性化的产品,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广泛欢迎。个性化定制产品正在营销行业逐渐升温。所示为个性化定制系统。企业利用智能化信息系统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这样既能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又能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提升科研开发的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汽车营销企业的智能化信息系统具备两个功能:一是分析基本数据库内容,将信息采集系统的内容发送到推荐算法求解系统;二是将人机交互接口传来的个性请求转化为可求解项目,将用户模型数据库的内容分析处理后,交由用户任务处理系统进行后处理,综合基本数据库的信息,将内容发送到推荐算法求解系统。求解系统内部处理完毕后,发送信息到智能人机交互接口。

(三)商务谈判系统

在虚拟商务系统运行过程中,厂家与顾客之间经常需要进行谈判定价。商务谈判定价系统采用智能Agent技术,能够随着谈判经验的积累,逐渐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中复杂的谈判条件。在智能商务谈判系统中,系统设置了一个Agent认知决策模型,系统作为谈判人与谈判对手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系统将海量信息与谈判决策相联系,从而获得最佳的谈判利益。商务谈判系统的主要内容是系统建议、协议规则、合同规则三个方面。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系统建议,它指的是Agent内部决策模型,它定义了Agent行为规则,使Agent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通过Agent内部系统建议,商务谈判系统得以顺利进行。基于ASP平台的商务谈判定价系统通过谈判发起者的初始状态描述、建议谈判价格描述,系统将信息集成到一个模型内,结合系统建议,在协议规则、合同规则的约束下进行讨价还价,谈判成功后,系统将谈判结果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网上电子支付。

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