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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大力发展正逐步边缘化银行中介功能,传统商业银行面临中间业务被替代、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等一系列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互联网引擎等一系列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金融的新兴形式。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引起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种中介机构如银行、券商、交易所的作用都被削弱,大部分的资金融通则直接在网上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表现出全面介入的趋势,传统银行业收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对其客户基础的动摇以及对其收入来源的冲击。
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异同点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都是金融,宗旨是相同的,即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及其他的金融服务。而金融最核心的问题是信用与风险控制,信用与风险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是获取更多有意义的数据信息,如:客户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其规律、还款的及时性等等。这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都是一致的,所以说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传统的金融投资中,人们需要亲自到一些金融机构来完成复杂繁琐的手续办理,再通过人工办理的方式进行一些金融产品的选择,这些需要耗费掉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传统的金融投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加的快速和高效,人们不需要走出家门,只需在网络上进行一些产品的对比和了解之后就能够完成投资,不管是对什么样的投资者来说,互联网金融不需要太过于深厚的金融行业的基础。因为在网上进行的这些项目都比较简单,加上一些专业的平台上都有直接的教程和完善的服务,帮助这些新进入到投资行业的人进行学习和探究。
三、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合作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均存在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平台、零售客户资源和数据。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资本、批发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批量化、标准化地服务金融长尾市场。互联网金融客户群以零售客户为主,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都在零售业务。商业银行做小微企业和个人信贷的主要困难在于渠道不畅和信息不对称,因此它们很难批量获得客户,导致信贷投放成本高,效率低。而高端客户的面对面个性化服务是互联网金融的短板。目前传统金融业仍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因为需求的旺盛,使其短期内受益。但是,互联网金融增势迅猛,使得传统银行感到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业而言是一次跳跃式的发展机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解决了中国金融的空白,激活了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潜力,因此,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整合规范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互联网金融的大力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造成不小的冲击,在互联网行业之中,目前相当一部分的互联网企业从非金融领域向金融领域不断渗透,如现在不断兴起的第三方支付和各种贷款融资平台,都对银行的传统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的对比使人们对金融产品的服务提出新要求,这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的不仅仅是冲击,同时也是传统商业银行创新和转型的契机。由于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传统银行业不曾涉猎的领域,因此其发展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及其创新精神也使得商业银行开始重新思考对自身的发展模式。面对压力和冲击银行一定也不会墨守成规,在保持自身优势的前提下,不断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为自己的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四、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未来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利用各自的优势,协同合作倒逼利率形成市场化,从而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进程,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垂直连接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民间金融信用的活力与传统金融的信誉,是金融发展的依托,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是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凭借传统金融的信誉与风控、人才、政策等优势,可以更快速地进入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客户的认可。互联网金融将促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点就是兼容性强,未来的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和信息优势,实现客户的精准定位和无缝传递对接,推送个性化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解决方案,增加用户对平台的黏性,从信托、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等非信贷类金融产品着手,做好平台交易的接口与协议,将多个平台积累的信用数据汇集在一起,建立起面向社会的信用平台,建立风控模型的团队,使客户在一个平台上实现多种金融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的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下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难以发挥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
参考文献:
[基本案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无法打通,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理财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其主要手段是:首先,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然后,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接着,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最后,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许诺高额回购价钱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等,之后携款潜逃;
5.融资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由,发售担保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
6.借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售基金和H股,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7.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引诱老年群众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小额纪念品等,诱导老年人。
8.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假借P2P平台等,虚构借款人和资金用途,筹集到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的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将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下,网贷平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多个虚假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募集资金,来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甚至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平台发假标自融。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条标准,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二)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大。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三是网络具有虚拟性,投资风险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1-2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从非法集资罪概念本身的理解来看,它有两大类型: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金融债券,违反金融秩序。二是集资诈骗。这两种行为有时看似一致,但本质并不相同。集资诈骗完全是一种欺诈犯罪,不是经营行为,不影响市场,而是资金本身产生风险。前面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金融授权领域,有人认为擅自经营会造成很大风险,既然法律规定应当取缔,就要加以取缔。我们认为此类行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较难认定为犯罪,因为金融犯罪中最关心的是金融安全和一般的资金风险,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从宽解释此类行为。对此,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对非法集资的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2]
《解释》第1条至第3条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只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和“公开宣传”这四个条件,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解释》还以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追诉规定(二)》比较,《解释》的入罪门槛显然低于《追诉规定(二)》。例如,后者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前者则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人数往往大于户数,因而以人为标准,在同样的数字之下,显然更容易入罪。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认定
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虽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明确了边界,但是整体属于收紧的态势,将过去一些“疑罪”都定为了有罪,整体变得更加严厉,压缩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增大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是官方“默许”不可踩踏法律红线。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认定。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不要听信地方政府的一些临时性鼓励政策或放宽政策而踩踏法律红线,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将责任推给企业,企业家将会面临极其危险的境地。一些从事或准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不要因为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的一时的鼓励政策而随意触碰红线。
二是被动、放任传播私募消息也属“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意见》第2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解释》中列举的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而《意见》则强调“各种途径”。不仅仅局限于主动积极行为,将“放任”也纳入其中。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有关私募的消息一旦介入信息媒介,就会被数以万计的传播、传递。不需要行为人逐人、逐环节的主动性动作,借助互联网“万能复制”的属性,也可以完成对非特定公众的吸引、宣传。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入罪风险急剧扩大,如对P2P从业者必须对投资人作严格的审核,否则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完全“不知情”。
三是亲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可成为“间接公众”。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来说,企业不仅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而且必须要确保自己的员工不发生任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适用,但对于那些有几千人、几万人的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应当用制度表明自身是完全禁止违法行为、违法宣传的,否则就有入罪的风险。同时,还对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列入非法集资范畴,这样一些以商会会员、众筹网站成员等名义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存在入罪的风险。
四是网贷平台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意见》对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入罪,但是P2P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基本都不太可能退回费用。P2P企业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对贷款标的审查不严,也将有可能被入罪。
五是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笔者认为,严格根据法条来看,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疑。一些从业者对此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时,企业在主观上是否构成过错故意,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上来进行推断。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向社会融资,其承诺的回报率应当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错故意。当然,如果企业已经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可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其非法吸存的主观状态应当不被认为是故意的。《解释》第3条第4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形的,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还款方案,并没有出现投资者挤兑的现象,则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在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追诉规定(二)》、《解释》、《意见》等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罪的最主要标准,它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注释: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1.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1995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的发展壮大,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2)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化。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功能外,还有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及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无边界性,使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各类产品品种丰富,花样繁多。
(3)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联网金融环境状态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各类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和保存,通过沉淀和积累形成信用记录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4)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发。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在既无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积累。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12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面临考验:一方面,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象凸显。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进行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网上金融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
2.1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
(1)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 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2)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立法层面。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即金融类企业。
二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2.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1)美国: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2)英国: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
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2.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 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 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 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2.4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
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2.5对比特币的管理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u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政府监管。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作为获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和交易员,或者是作为转移虚拟货币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在FinCEN监管之内,对于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记账,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且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2)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益显现的趋势,应及时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一行三会、工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会商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信用中介、互联网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的监管应加紧调研,及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协调。
(3)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有利于各种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同时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积极整合各种资源,采用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在软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4)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量虽然相对较少,但参与面相当广,很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很多也没有权益保护和风险意识。因此要强化对此类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要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5)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了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一方面加强行业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加强内控建设,重点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范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贸易 英语 相关性
一、互联网金融贸易与英语的简介
1.互联网金融贸易的简介。互联网金融贸易是21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新兴的金融发展方式。关于其具体的定义在经济学领域还没有明确的说明,但大致上是一种依托范围广泛且便利的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不同地域的金融贸易交流与联系。世界各地的金融参与者通过新颖的互联网技术来进行金融信息的交流和互通,从而在金融贸易中取得更大的收益,互联网金融贸易就这样流行起来。
2.英语的简介。英语是世界上使用国家最多的一门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一门语言。其使用和影响范围不仅仅是在欧洲,美洲、亚洲、大洋洲也有许多国家将英语作为第一语言及外语。英语的影响力还体现在世界各大组织上,像我们熟悉的欧盟、联合国这样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官方组织都将英语作为其官方语言。在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英语更是作为一门必修科目被要求重点学习。
二、互联网金融贸易同英语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推进了英语的普及。 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持续开展,互联网技术渐渐趋于成熟,这也促使更多的来自不同地区的金融参与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同其他人进行信息沟通和金融贸易。而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参与者进行沟通,总避免不了会遇到语言障碍。于是使用范围广泛的英语被确认为官方语言,供各国金融参与者进行沟通。这无疑将会进一步扩大英语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并推进英语的普及与发展。
2.英语的普及极大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新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因此各个国家都特别重视外语的教育,英语更是作为许多国家的第一外语被广泛学习。而英语的不断推广和普及毫无疑问将会大大促进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因为随着英语的不断普及,世界各国金融参与者间的语言障碍将逐渐消失,互联网金融贸易的进行也将更加便利有序。
3.互联网金融贸易与英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从以上的两点观点可以清楚的看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推进了英语的普及;另一方面英语的普及也极大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他们两者间的关系应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所以在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进程中必须重视英语的作用,只有不断地促使英语的推广和普及,互联网金融贸易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果。
三、英语在互联网金融贸易中的应用
1.英语是互联网金融贸易的沟通渠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中,为了交流意见和想法,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在互联网金融贸易中也是一样。想要获得最新的金融资讯,掌握实时的金融动态,实现金融贸易,都必须通过沟通来进行。而英语作为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官方语言,在其开展中扮演着重要的沟通渠道的作用。
2.英语是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官方书面语。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参与者包括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民众,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语言障碍。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贸易的有序进行,参与者们决定使用应用人数广泛的英语作为官方语言。像交流经济信息,签订合同,进行贸易等活动都是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以英语作为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官方书面语,实现了金融贸易中语言的统一,这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贸易与英语的相关性的展望
1.互联网金融贸易与英语的相关性的现状。21世纪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时期,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贸易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也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积极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贸易产业的发展。像不久前的双十一购物节,仅仅天猫网上商城就实现了1207亿的销售额,再次刷新了新的双十一成交记录,可见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贸易发展是很迅速的。而互联网金融贸易的不断发展,是离不开英语的推动作用的。很多商家反映,为了实现价格优势,他们大多采取海外代购的方式。近年来英语的不断普及,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同海外商家进行沟通,从而以更低的价格将商品售卖给国内的顾客。但我国互联网金融贸易及英语普及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2.对互联网金融贸易与英语的相关性的展望。为了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我们应立足于当前我国全球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较少、国民整体英语水平不高的国情。既要推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世界,开拓海外市场;也要不断加强英语教育,努力提高我国有关人才的英语素养,促进英语在我国的普及和推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互联网金融贸易的长远快速发展。
五、小结
互联网金融贸易的发展和英语的普及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贸易不断发展,英语在全球范围内也不断被推广和普及。我国应顺应世界发展大潮,一方面应积极推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贸易走向世界,从而获得更广拓的市场,取得更大的国际影响力;另一方面应努力推进我国的英语教育,积极营造出一种学习英语的环境和氛围,提高我国整体的英语水平。并努力培养出相关的专业人才,与世界的互联网金融贸易相接轨。而我们作为一名高中生,应正视经济全球化这一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不断提升自身的英语水平,争取将来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贸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行业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进行网络上的借贷、投资以及资金支付等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金融以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等。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主要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通过现代的金融管理模式将所有的客户连接在一起,并应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先进的技术来为客户打造一个广泛的互联网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无论是资金供给方还是资金需求方,都可以获取自身想要的金融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真实性以及透明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既有互联网的特点,也具有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既包括开放性、公平性的特点,也包括资源共享以及合作共赢的等联网方面的特点。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去中心”“扁平化”“轻资产”等金融方面的特点,并且互联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金融方面,主要体现金融的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其中既包括互联网方面的风险,也包括传统金融方面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忽视传统的金融行业风险,也不能过度的依赖互联网技术,应全面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概括来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技术风险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并应用互联网技术,其重点体现在金融功能方面,无论是客户还是企业,都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资金收益方面,在选择投资的过程中,会更加注重金融服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质量,一旦存在互联网风险,会给客户以及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由于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网络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等都会对互联网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互联技术的应用难度较高,一旦互联网技术应用不当,便会导致更大的风险问题。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一切金融方面的服务,都要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风险,尤其体现在操作方面。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的操作风险不仅仅只是体现在操作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网络病毒与黑客的威胁等方面,例如,电子货币支付、大数据经营以及互联网金融账户转变等,这些活动都会受到黑客入侵的威胁。除此之外,在互联网服务程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操作风险。并且信息技术的设备使用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选择使用外部的技术,这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服务的质量,而且会产生较大的互联网操作风险。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关交易的,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客户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如果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借款客户没有根据相关约定进行还款,这时便会出现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所有的金融活动都是虚拟交易,无论是资金的支付方,还是资金的借贷方,都需要应用互联网进行支付活动,这种网络的虚拟性支付会使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质疑,这便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也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四)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强,网络的安全性,将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风险的产生。一旦网络存在着安全风险,便会带来金融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金融交易,这种交易所采取的是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这就对第三方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旦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或者金融信息被窃取,便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数据库的储存能力较强,一旦互联网数据库出现问题,便会对用户数据产生较大的威胁,这也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互联网信用平台的安全性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互联网的所有金融交易都要通过这个平台来完成,如果平台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便会导致系统瘫痪,进而使客户的数据被曝光,这不仅会使客户产生较大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金融公司的服务质量,会对金融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这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的关于互联监管的政策都是要求金融企业自行监管,通过金融企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进而起到监管的作用。但实际的情况并不理想,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应用这种自律的方式很难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企业越来越多,随着金融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加,也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单靠金融企业进行自律,很难保障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监管政策不完善,使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受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互相融合、共同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企业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影响传统金融企业的发展,因此,会受到传统金融企业的抵制。传统金融企业要想适应新的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需要对自身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还要组建电子平台等,虽然传统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但其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改革,进而会使其受到比较大的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意识
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给了一些想要获取短期利润的企业以可乘之机,虽然这些企业的相关资质并不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并且缺乏自我管理意识,使得一些相关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从中牟利,但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向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因此,要想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防范,首先要注重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应从硬件以及软件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进而起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就硬件方面而言,需要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注重提升计算机的性能,确保计算机的高效运行,并且要注重不断提升计算机的稳定性;就软件方面而言,要注重加强对安全密匙以及身份验证技术的应用,进而实现网络门户的安全访问,这样可以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登录网站。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提升相关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培训,使相关操作人员掌握先进的操作技术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其通过培训还可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主动查找安全漏洞,并对安全漏洞进行修复。这是重要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有法可依。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强度,这是目前的重点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压缩影子银行的生存空间,进而降低影子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作。其次,要注重创建产业规范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这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行业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此,应创建符合时展需要的行业管理规范。
(三)推动行业自律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这样才能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硬性的约束作用,而良好的行业自律行为可以从主观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因而其具有更加深远、更加持久的效果。由于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使得行业的自律行为显得更为重要,它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推动行业的自律,还需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专业水平,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从业人员渎职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以及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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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社交网络、支付、云计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移动支付逐渐替代传统支付业务(银行汇款、信用卡等);其次是大电子商务企业涉足金融,阿里巴巴金融冲击传统信贷模式;最后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井喷式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低成本、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
2.交易信息相对对称。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都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能够较全面了解一个企业或个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
3.操作更加便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绑定并设定后,仅凭账号和密码就可完成所有支付交易,客户不需要到营业网点去,只需要有一部智能手机终端或电脑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完成资金的划转和信贷,这极大方便了客户。
4.大众化。传统金融服务有明显的金融排斥性特征,即金融服务大都只针对那些中高端收入群体或大型企业,众多低收入群体或者是小型企业大都享受不到该种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只需要一台电脑或者一部移动手机终端,就可以享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极大程度降低了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使得金融服务不再是有少数精英控制的,普通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科技来参与到金融服务的生产中来。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工信部和易观咨询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已由1993年的2005人猛增至5.2亿人,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达1.2亿部,超过我国历年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的总和。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大大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阿里巴巴、百度等涉足金融领域后,纷纷借网络渠道推出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的客户的资金进入,2013年,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事件莫过于余额宝的推出,被认为是继支付宝之后又一次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历史性事件。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的一款理财服务,其本质是一款名为天弘增利宝的货币基金,主要投向银行协议存款,短期债券等。余额宝推出后,以货币型基金为主要载体的现金宝、零钱宝、活期通、钱袋子等各种“类余额宝”产品层出不穷,同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节节攀升。
三、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
1.对银行存款的影响。数据显示,2014年3月新增人民币存款增加3.67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少增5498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累计新增人民币存款较去年同期少增1.39万亿元;3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同比增速为11.4%,较去年年末和去年同期分别低2.4和4.2个百分点。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相比,余额宝的收益远超活期存款利息。根据余额宝的宣传,其年收益率最高可超过4%,收益率为银行活期存款的10倍,高于银行3%的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因此客户们更愿意把钱存入余额宝,不仅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余额宝把储蓄存款搬出来之后再回到银行,而银行为了吸收存款不得不接受这些资金,结果就是银行以10倍的成本,使用着原来低成本的资金,这对于银行的冲击是很巨大的。此外,存款的流失使得各家银行竞相抬高存款利率,多家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已经上浮到顶。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不仅能够因持有货币基金而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赎回基金用于消费支付和转出,其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当,而且余额宝对用户的最低购买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购买,让广大支付宝用户通过“存零花钱”方式就能获得增值的机会,从而这将对客户持有的以投资目的为主的定期存款形成分流和竞争,其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2.对中间业务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直接挤压银行卡结算、收付等业务。与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相比,第三方支付价格更低(部分甚至免费)、操作更加便捷且提供特有的延迟支付功能,更易为消费者接受,从而直接挤压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己开始将资源优势延伸至线下,通过铺设POS网络和代收付费系统开展线下收单、现金充值等业务,与银行在线下形成新的竞争。二是逐步向基金、保险等金融领域渗透。据证监会网站最新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2月,获批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13家,这些机构以较低的价格与银行开展直接竞争,如第一批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汇付天下,基金申购手续费率仅为银行等传统渠道的40%。虽然短期内由于消费者对其了解不多,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规模还较小,但银行作为金融产品销售主渠道的垄断局面正在被逐渐打破。
四、商业银行的应对措
1.加强数据的挖掘和积累,实现金融互联网化。其实国内许多银行都有着庞大的客户基础,尤其是大型银行的客户数量甚至过亿。这其中蕴含着海量数据资源,只要运用得当,就能有效促进业务营销和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分层次的客户数据搜集、积累和运用机制,不断适应并创造客户需求,促进自身的完善和发展。目前已经有部分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加强数据的积累和挖掘。比如建行推出的善融商务,目的是提供一个有竞争力的平台,以加大对信息的捕获力度,占据数据制高点,构建自己的商业信用体系,并以此对接传统金融服务,形成竞争优势。
2.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商业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可以共享商户资源、客户信息和跨界人才,还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创造共赢的局面。对商业银行来说,借助互联网企业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库,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优势,可以打造在线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有效发掘新客户群,降低零售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收益。对互联网企业来说,可以拓展自身业务,创造新的业务,增加利润来源的渠道。
3.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是银行尝试微信微博等的营销,来解决网上银行客户端客户来源狭窄、流量小的相对不足,提升网上银行客服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丰富客户量;把握网上所做的客户定位,将目标客户逐步导入网络。二是改变传统客户经理一对一的营销模式,探索利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进行信息处理,把握草根客户,契入小微企业的交易信用数据来创新征信手段,探索基于互联网金融与银行优势相结合的新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三是利用银行在货币汇兑上的传统优势,强势切入跨国电子商务货币汇兑这一新兴市场,将外币汇兑业务迁移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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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使传统商业银行受到前所未有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全新的理财模式。存款是银行的负债,是银行主要的资金的来源。存款规模的大小影响着贷款规模,而贷款又是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可以说存款是银行之本。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为人们提供了很多新的理财模式,以风头正劲的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类“宝宝”们正在蚕食银行存款。这些互联网金融工具获取客户的效率远远高于银行。其次,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全新的支付平台。与此同时,第三方交易的代价也相对低廉,对于小额的交易,很多支付平台都是免费的。这两个特点给传统商业银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手续费收入的下降。第三,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模式。它既不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也不是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而是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把融资者和投资者连接起来,融资直接在网上实现。以最近迅猛成长的众筹融资模式为例,一些拥有好的创意的创业者,苦于资金的短缺既找不到天使投资又难以承受银行的贷款成本,因此他们的项目难以实现。而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为他们的事业点燃了希望,他们把创意方案上传到众筹平台。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其金融中介的角色正在被弱化。
互联网金融势不可挡,难道传统商业银行就只有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商业银行是不可替代的,它依然是金融大厦的根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传统商业银行基础之上的,没有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就无从谈起。为此,商业银行应采取如下的行动:
第一,传统商业银行一路走来,积攒的风控技术以及大量的人才储备决定了其在未来很大一段时间里依然是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强大的风险把控能力和资产制造能力是互联网企业不具备的。第二,互联网金融是顺应时代的产物,它的诞生是反映了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样是为人们生活生产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应该正视这位鞭策自身转型升级的竞争对手,银行要顺应时代潮流,求新求变,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和研发。第三,针对网贷平台,银行本来就是凭借着严格的审查能力控制贷款风险,一定意义上是筛选出了优质客户,对于难以满足银行放贷条件的客户,他们才会选择其他融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商业银行和互联网融资平台是互补的。再者,考虑到强大的物理网点覆盖能力,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拓展到内陆地区,走进农村农户,为那些互联网覆盖不到的或者难以接受互联网融资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用优质贴心的金融服务赢得客户。
(作者单位:农行浙江省临海市支行 浙江临海 317000)(责编:李雪)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趋势 国民经济 影响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适应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优势来形成新的金融发展模式。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开放性、电子化实时性以及集成性和远程化等多方面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应当尽量做到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将电子符号作为相关数据的替代,将磁介质作为纸介质的替代,进而使网络数据成为金融信息输出的新型手段。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阿里巴巴成功上市之后,更是带来了巨大的轰动效应,其发展也呈现出了日趋繁荣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支付便捷、且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资金供给双方能够直接发生交易的活动,在此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去除掉银行、券商以及交易所等相关金融机构的中介画影响,进而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其发展需要移动通信设备、计算机技术以及各类金融业务的保证,在一中虚拟的空间中所形成的各类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还是传统的金融业务都具有重要的冲击效果。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金融的发展契机,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开始开发出新的金融生态链,借助其自身的灵活运作方式对商业银行造成了重要的冲击。其中较为成功的当属支付宝与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对这些平台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人们的生活,其提供的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和代缴费用等各类业务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触动了商业银行的利益。但是从整体的发展情况上来看,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是有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来完成更多资金上的运作,并且选择性也更加多样。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保险与基金公司的销售渠道,这些企业可以拓宽自身的互联网渠道来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进而对传统银行销售渠道造成重要冲击。在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的背景下,云计算以及大数据处理等相关科学技术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能够无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网络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对金融服务流程予以改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能够在运营过程中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对这些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以便在进行信贷审核时投资者们可以根据其信用状况进行相应的资金支出,保证资金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及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应当加快金融网络化的发展脚步。互联网除了能够被作为信息交流和传播的主要载体之外,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当前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为此,应当在坚持以网络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以各企业和用户的要求为出发点,进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加及时、灵活的信息服务。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大金融业的创新力度。通常情况下,针对于投资管理、筹资管理以及运营资金管理和利益分配管理等几方面,做好相应的部署规划工作。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应当将金融的业务内容重新划分为投资管理、融资管理、优化资本结构以及资产运营质量和知识资本利益分配等几方面内容。最后,针对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还应尽快建立适用金融业务运行的保障和控制机制。从某种方面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集中运营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资源的整合给予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为了是互联网技能的作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还应当尽快建立起能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保障和控制机制。为此应当先进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为实现互联网金融提供必要的基础;其次,则要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最后,针对于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和需要,还应当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强化金融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为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理论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撑和保障,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进步与提升。
五、关于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建议
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来说,我们应当对其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其发展的关键阻碍,相关的调查了解到我国目前有百分之八十的网站都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安全问题,这对于投资者们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积极强化网络网站的监管与修复,推动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通过对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来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确保客户的私人信息以及支付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的基础知识,使百姓们对互联网金融具备应有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够信任互联网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我们还应当将各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企业所掌握的信息在经过相应整理后录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提升信息的使用效率。国家方面也应当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付出相应的努力,就当前法律空白地带要进行积极制定和完善,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原则,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处于国家宏观经济的掌控中,保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
六、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必将在未来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为此我们必须要重视起互联网金融,针对其中的不足要积极改进和弥补,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莫申生.制度安排视角下的中国金融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D].浙江大学,2014.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如今互联网其已经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占有了重要地位,其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存在的问题也都逐渐显现出来。而对于互联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其对于金融业务来说影响更大。而要想使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可以更好的应用,就必须要将其对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性问题都解决,将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应用的风险都降到最低,这样其才会保证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更好的应用。本文笔者就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难点以及风险进行分析,结合互联网发展情况以及我国金融业务的特点,对改进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的方法进行了探究,希望可以对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有所改进,促进金融业务中互联网的应用,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更多帮助。
二、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
随着互联网应用范围的扩大,其在我国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而其在金融业的应用现在可以说是迅速发展。在2012年我国就已经有电商巨头在金融领域中大展拳脚,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独特性,其也在以非常快的速度在金融业中发展和应用。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在我国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已经可以说是不容忽视了。
(二)我国经济的二元经济结构
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现在仍然是属于二元经济,这也就导致了我国金融体系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一类是不受政府监管部门对其资金等进行限制的民间金融。这两种金融模式之间其有着各自的优点,并且已经形成了一种互补的关系,正规的金融企业其自然是由于各方面都比较好,其有很多的优势,不过由于其对于个人以及小额贷款等不重视,这就使得民间金融机构存在是必然了。民间金融机构其存在虽然可以帮助很多个人以及零星的小额贷款需求的人顺利实现贷款,不过其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就是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管理方面不到位,就导致了其发展受到影响,其很难做到有一个长远的发展,会出现信贷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金融行业其应用的广泛程度也在不断扩大。而且由于我国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其运作与发展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使得其人们在进行金融业务办理的过程中更加的方便,这不但对于我们进行办理的人员来说方便,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也可以大大节省其时间。同时,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其对于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资金等问题带来了更多的方便。而且在互联网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这方面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其也将会带给我们更多的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和风险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其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不过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难点和风险,以下是对这方面的问题的简单总结。
(一)安全风险
大家都知道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的,如果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有欺诈的现象出。而且有的时候,有的人会通过多账号注册,或者是造假等行为来进行非法的集资。这是互联网在金融业务中应用存在的一个安全风险,同时,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还有各种各样的黑客和病毒出现,就是我们平常所使用的个人电脑中也会经常有这样的病毒,其会对我的隐私以及信息安全等造成影响。对于金融业务中,其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要是遇到病毒的入侵的话,其对于我们的财产安全也会有严重的影响的,同时其对于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是会有严重的影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安全问题其已经成为了制约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监管风险
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是离不开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管的,必须要保证其监管到位,才可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而在现在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过程中,其监管的成本比较高,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仍然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影响。国家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有一套完善的方案,保证其监管可以真正的有效,切实的达到我们所想要的监管目的。同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对各方面进行均衡的管理,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才可以使其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同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政府也应当注意其在其中所占的地位,要有一个监管的度,不能过多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干涉,不过也不能放任不管。监管得到完善以后,才可以将监管方面的风险彻底的杜绝,这样才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利进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信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其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并不需要交易的双方见面,也不需要委托人,因此信用就十分重要。而且信用也是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能够正常办理的关键基础。不过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本身就不完善,网络的信用体系存在的风险也更大。而且现在我们大家看到的媒体报道的关于各种金融机构的网上交易平台骗人的也非常的多,这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也就更加担心了。
四、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改进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范围的扩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也非常的快速,而且前面已经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这就足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在未来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不过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好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要是想达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就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同时也要在这方面多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完善安全管理
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来说,安全是最关键的一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其一套完善的交易方案,以及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进行了解的方式以及平台,这样保证双方的信息对称,也就可以大大的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交易方面出现的问[1]。同时还应当注重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防止出现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现象出现。
在对待病毒以及黑客的公交方面,也应当加强技术方面的完善,通过这种方式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将由于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样对于顾客来说是一种保证,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也是一种保证,可以使其在顾客心中的地位进一步的提高。
(二)政府加强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来说,政府的监管其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不容忽视的。政府必须要指定相应的监管方案,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团体以及个人等进行严格处理,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中业务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2]。同时,政府对待民间金融机构的互联网的发展也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合理地进行这方面的规划,使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中的发展都得到保护。
除了监管以外,政府还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运用科学的眼光,通过法律、行政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进行引导和调[3]。这样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少走弯路,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政府应当推广信用评级制度,对金融业务的交易前、交易中以及交易以后的信用都进行严格的认证,这样可以及时的发现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的异常用户,对金融机构的利益是一种[4]。同时,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也应当进行评级,这对于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了解会有所帮助,可以让顾客在进行办理的过程中对所选择的金融机构有进一步的了解。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信用认证体系,这样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会有进一步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