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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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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第1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第二条本规定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设备、企业财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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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第2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3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NextPage]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第4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院内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消防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省、市、学院的有关规定,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与院内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及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消防灭火技能,做到“四知”,即: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组织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和保养,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完好。

(六)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学院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全院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辖区范围,积极主动地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和协同保卫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四)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制定消防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悉其内容和要求。

(五)若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第四条院内各单位应当按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由保卫处负责。

(二)公共场所、教室和职工住宅区、学生公寓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由后勤集团负责。

(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五条学院内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如下要求及规范,认真负责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一)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二)除教学、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和大功率电器。

(三)职工住宅区和学生公寓是防火工作的重点,有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电线、插座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严禁在楼道内堆积杂物和生火做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学生公寓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燃器具,违者予以收缴。

(四)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场所的电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电断。

(五)严禁在计算机房、高精密仪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生产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电和其他热源。

(六)严禁在院内任何地方焚烧废纸、树叶等杂物。

(七)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是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备齐灭火器材,加强安全巡视,严禁明火、吸烟。

(八)食堂的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及时清除排烟通道内的废油;食堂工作人员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烧。

(九)锅炉必须经专业机构审验合格后在核准使用期内使用,落实专人定期维护保养,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十)生产、印刷、修理车间可燃物品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焊接操作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一)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审批手续要齐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十二)院内礼堂、体育馆、活动中心、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是防火责任单位。上述场所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并配有应急照明灯和明显的疏散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公开张贴,严格执行;举办大型的集会、舞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十三)院内商店、餐厅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防火责任单位。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防火责任书,报保卫处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六条若不慎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扑救工作。校卫队是学院的专职消防队,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范围内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第七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院消防办提出意见,院防火责任人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发给证书和奖金。

1、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

2、认真落实公安、保卫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防止火灾发生的。

3、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都达标的。

5、在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院消防办责令其双倍赔偿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

1、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2、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主要责任人、消防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院消防办提出意见,报学院防火责任人审批后由计财处执行。

1、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2、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3、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验,隐瞒不报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5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第七章奖惩

第6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一、中心消防工作要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中心消防安全。

二、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中心主任履行分管消防安全职责,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职责

(一)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中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建立健全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组织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和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具体负责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规划,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负责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对科室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与中心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科室管理;

2、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并做好记录;

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及逃生等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清洁保养工作。

(四)职工消防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防火义务和责任;

2、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服从防火安全管理,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操作中的火险隐患,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会扑灭初起火灾,会使用各种消防设施);

3、了解消防设施,熟悉灭火器所在位置,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四、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二)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禁烟制度

凡设有禁烟标志或明确规定的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六、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科室每月自查一次,中心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节假日放假前组织检查一次。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做好记录备案。

七、消防系统维护制度

(一)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必须按维护规定进行维护,并进行登记。维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消防工程维护单位承担,并须签定维护协议书,接受消防部门及主管单位监督、检查、考核。

(二)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制定检查、维修保养方案,做好检查后设备运行状态的记录。

(三)定期进行消防栓出水检查,室外消防栓每年至少保养二次,手提式灭火器每月气压检查一次,随时检查安全出口标志以及消防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具是否正常。

(四)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经许可或无紧急需要不得随意动用或移位。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一)总务仓库

1、仓库内设置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准乱接电线、电灯,禁止使用电炉等用电物品。物资进库时要认真检查验收,严防火种带入。

2、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入内,领料人进库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库,如果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入库。

2、贮存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易燃、可易燃液体、化学物品、气体钢瓶等应分别与其它材料隔存,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隔存,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小心轻放,严禁撞击、重压、摩擦。

2、仓库保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贮存物资的性质,尤其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掌握其性能后,方可贮存和操作。

6、仓库保管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平时要做好灭火器材的保养工作,保证其完整好用。发现仓库有火险隐患,应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防止火灾发生。

(二)氧气瓶仓库

1、氧气瓶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2、严禁在库内吸烟,防止库内和库外带入明火,库内不得装有其它火源设备,电灯要装防爆灯,控制库房的湿度、温度。

3、严禁违章操作,氧气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和重压、倾倒,空瓶和满瓶应分别放置并有标志。

4、氧气瓶灌装后,保管员必须检查每瓶的开关是否拧紧,防止漏气。

(三)综合档案室

1、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2、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室,室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一般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入内,如果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入室。

(四)指挥调度室

1、出入调度室必须随手关门,调度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和动用明火。

2、机房未经许可不准入内,因工作需要入内应注意安全,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五)汽车库位

1、车库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失效。

2、车库内严禁存放过量的汽油、机油等燃料及其他物品。

3、严禁在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4、及时清理车库内各种废弃物,保持车库整洁。

5、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在中心停车位停泊。

九、奖罚措施

第7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1、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人人都有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灭火设施的。检查、、设备完好率100%,并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4、学生聚集场所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存放、由化学实验员责保管。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并学生使用,防止火灾事故。

6、图书室、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关好门窗,安全。

7、学校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

8、用电安全检查,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检查,如安全隐患,要整改、、安全。

第8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关键词]医院LAN;信息共享;病毒预防

随着医院HIS系统的普及,LIS系统及PACS系统的深入,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的推广,各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也开始越来越大,推广也越来越深,对信息化建设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一个“二甲”医院,最基本的投入也是HIS系统的建设平台。而PAC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对系统网络的带宽及稳定性的要求就更高些。这时,网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就显得尤其重要,PACS系统需要传递大量的图像信息,电子病历也需要读取大量的数据信息,网络的不稳定,会引起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的丢失和网络阻塞。因此,提高网络数据的传输率,增强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成为医院网络管理人员所必须关注的话题。

一、局域网的组成

计算机局域网络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域所组成的管理方式,这种网络是由一台服务器做成域,域具有很高的管理权限,客户机权限由域所分配,只有域所分配权限的客户机才能有访问域,提供登录ID和密码,或连接进入域的网络,访问网络中的信息。客户机对网络中信息数据的共享与访问均需得到域服务器的许可才行。这种管理方式,管理较繁锁。另一种是由工作组所组成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组建的局域网的客户机相互间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即做服务器又做客户机,数据共享非常方便。目前大多数医院都是采用这种局域网的组建方式,理由就是组建简单,只需要把院内的电脑通过交换机连接起来即可。但是这种方式组成的网络最大的缺点就是安全性不高。

医院局域网的组建拓扑结构大多可以分为二层结构,内层由核心层或汇聚层组成,指的是数据库服务器与中心(核心)交接机(路由器),外层为接入层,大多为各楼层的次级交换机与接入的电脑,组成的拓扑结构如下

二、安全分析

2.1软件本身的设计使数据安全性降低

软件本身的设计缺限使数据的安全性降低,我们知道数据是存贮在服务器上的,用户通过录入用户ID和密码,进入系统对数据进行操作,现在有很多的密码窃取工具针对某些应用软件的设计漏洞进行安全攻击,得到用户的操作权限,从而进行数据的破坏或造成数据流失。

2.2服务区域没有进行安全防护

医院网络系统中的数据快速、便捷的传递,在服务区域内若没有设立防护措施,则有可能同时造成网内计算机病毒的快速传播。计算机病毒会通过交换机快速传递给网络中的每一台电脑,轻者使网络的运行速度变慢,严重者会让整个系统瘫痪,更为严重的是数据信息的丢失。

2.3网内用户安全意识不强

现在有很多的电脑由于工作需要内外网同时使用,例如新农合软件,在连接外网的同时还需要访问内网数据(HIS系统数据),这会造成外网的许多木马、蠕虫等病毒直接进入内网服务器的机会。还有许多的用户经常使用移动设备如U盘或移动硬盘来拷贝内网的数据或共享文件,这也造成了外部的数据不经过检查就进入了院内网,增加了数据不安全的因素,同时也带来了病毒入侵内网系统的机会。

2.4IP地址冲突

IP地址冲突在局域网中经常会出现,也是网管们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同一地址段出现IP冲突的计算机,就上不了网,会花费网络管理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会查找、排除。当网内的计算机越多,出现IP地址冲突后,查找有问题的IP就会越困难。

三、安全控制措施

3.1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操作水平

对于院内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新上岗的人员,首先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再强化安全知识的培训,对于操作人员,必须熟练应用医院HIS系统及其它电脑操作基本常识,还需掌握一些其它应对电脑故障时的处理方法。这项工作是长期的,针对不同的人可以把培训分成各个级别,比如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等。

3.2提高局域网内的安全性

(1)对于院内每一个用户对其访问网络的权限进行设定,通过设定系统的组策略,严格划分每位操作人员的等级。

(2)禁用客户端电脑的可移动设备的端口,如光驱、USB等端口。实践证明,该策略的实施能有效地减少外界木马、蠕虫等病毒对内网的入侵,保证内网数据的安全非常有效。

(3)在必须同时使用内网与外网的电脑上,例如使用新农合软件的电脑在其进入内网的接口处加装硬件防火墙,可设定VLAN隔断两网的直接连接,还可以设定包过滤规则,有效地减少外网的木马、蠕虫等病毒对内网系统软件的冲击,减轻外网对内网数据的威胁,高效的保证院内网的数据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4)对于核心层交换机,其配置较高,一般都具有QoS、VPN、安全和管理等许多功能,访问列表(AcessList)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访问列表是一些语句的有序集合,它根据网络中每一个数据包所含信息的内容,决定是否充许其数据包通过该端口。我们可以通过对核心交换机的每个端口设定其访问列表规则,过滤掉来致终端机的所有低层的DoS攻击,可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安全性稳定性,从而也保证了整个院内网络的安全稳定。

(5)封闭网内空闲的IP地址,设定IP地址范围,最好将IP地址与网卡的MAC地址进行绑定,禁止其它的用户随意改动IP地址,最好有一台专用的DHCP服务器对接入内网的每台计算机自动分配IP地址及与其MAC进行绑定。

四、病毒防治策略

病毒的入侵对医院局域网的数据的安全威胁是最大的,其毒性发作时对于网内系统的资源的占用也最多。当终端的某一台计算机感染病毒后,由于病毒的特性,虽然它只是一小段程序或代码,但是会很快通过网络传递给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甚至各交换机,使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变慢,网络阻塞,数据服务器的信息丢失等等。因此对于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非常重要。最好安装网络版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病毒库文件,有效监控网络中计算机的运行状态,及时查杀未知的病毒,减少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网络的危害。

第9篇:安全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专利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氛围,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XX振兴发展,现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XX树立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各专营服务店、各类展会、商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等为重点商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

1、通过线上线下综合整治和案件集中查办,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系列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对商标、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扩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的社会影响。

2、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将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逐步推进联合惩戒,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加强品牌建设政策引导,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使用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创新,以走品牌价值化道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法

1、本次专项整治由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各监管所配合,科室承担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将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以现场指导、交流探讨等方式助推各监管所总结经验、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商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注重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并重,发挥组合宣传效果。

2、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6月1日—10月31日):重视案源线索的全面搜集整合,及时处置消费投诉、权利人举报、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实现处置全覆盖;加强案件溯源,重点打击生产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断侵权源头;整合执法力量,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注重两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查办大要案为抓手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中的利弊得失,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探讨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整治工作的常态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长治久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强化组织,形成合力,来实现整治工作的统筹落实,切实规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紧抓源头治理。

要对全区各区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全面搜集整合,在实现全覆盖处置的同时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以重点区域为突破口,全面切断侵权源头,确保整治工作实效,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违法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

要切实提升商标、专利侵权专项整治工作的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发现的各类问题予以全面规范处置,力争查处一批、震慑一批,同时规范一片,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