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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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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制度

第1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信用制度 美国 欧盟。

“信用”的范畴很丰富,从经济学角度看,是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不需立即支付现金,凭信任进行的商品货币交换[1]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已成为市场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更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有效整合。

根据《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中心的信用调查显示,2005-2012年,中国的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人际信用以及中国信用小康指数均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在中国诚信形象不佳的十个行业中,2011年食品行业排名第二,2012年排名第六[2][3]

可见,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机制构建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有效经验,在对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框架的发展对策。

一、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禁不住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了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的原则,违法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更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研究美国和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对于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政府特别重视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并及时食品市场检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等信息,使消费者及时准确的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对媒体的报道有严格的规定,媒体必须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来牟取经济利益。美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提高政府公务的透明度。

美国农业部(USAD)设立有消费者热线,为消费者解答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还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指导、教育和培训。美国有专门的食品投诉系统,主要接受来自消费者的投诉确认是否确有致病、致伤,以及产品不合法的报告。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美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

美国建立有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有严格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如果食品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生产厂家有义务将其召回。不仅有《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等诸多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惩罚也比较严厉,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制裁。

2.欧盟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欧盟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公布于众,增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

消费者或相关组织可以参加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在食品标签管理方面,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于1979年颁布了《食品标识说明及广告法指令》,作为一部食品标识规范的总则,通过这部法律保证标签能为购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促进消费者自由选择,并保证消费者不受标签的欺骗和误导。该管理法案进行多次修订,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1990年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对特定的项目、特定类别的食品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即专项指令。这些都使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了解食品信息,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作为食品可追溯制度最早的倡导者,欧盟也是最早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地区。欧盟法规《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EC178/2002)为食品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通过一些其它的法令和控制系统来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比如,提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来监控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潜在危害。建立了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对策。

1.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7日,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意见》中确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为“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通过5年的建设,要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六项制度体制。

同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分三个阶段完成,并确定了五个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三个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和儿童食品行业)。

随后,山西、河南、吉林、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也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至2004年11月,全国又有33个市被确立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城市,部分省、区、市还在饮用水行业、乳制品行业和调味品行业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4]。至此,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同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确定了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制度和标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奖惩机制建设为主要任务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经过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食品企业不断探索,我国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制建设和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且仅仅依靠食品安全法来解决食品安全诚信建设所需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完善食品安全诚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

(2)宣传教育方面。我国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还存在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信誉度普遍较差,因此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

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等培训,同时,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5],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专业技能与道德水平。

(3)信息共享方面。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数次改革,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卫生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各个监管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从事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有关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针对以上问题,应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机制。

(4)信用档案方面。企业诚信档案是为了全面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诚信相关行为而形成的记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体系,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某些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示,使企业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和惩罚。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

因此,建议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

(5)信息公开方面。我国的追溯制度相对比较欠缺,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且大多信息都是从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得,而非政府、行业协会等官方机构,这不仅会降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增加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培育先进的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从业者必须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好,同时要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三、结语。

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在今后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政府指导、企业践行、公众参与的原则,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加强诚信自律,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

参考文献:

[1]周利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和对策[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1(06):15-16.

[2]欧阳海燕。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诚信危机刺痛中国[J]小康,2011(08):25-27.

[3]鄂璠。2011-2012中国信用小康指数:社会信用趋于好转,透明度对政府信用影响最大[J]小康,2012(09):58-62.

第2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大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农药使用的监管、兽药使用的监管、食品添加

剂使用的监管、无公害种植等等规范的监管制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式控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全面监测的制度;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和有毒物质的监测力度;建立运转有效的风险预测系统[1]。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监控技术,尽快改变只对终成品进行监测的现象。尽快全面推广使用“危害分析控制关键点技术”,并把这种技术认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关键条件。同时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树立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建立食品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扶持诚信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发挥其榜样、示范的市场作用。

政府的监管部门要改变目前的管理模式,由多头监管向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转变,权责进一步明晰,建立高效、统一、权威的监管机制。想要彻底改变目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局面,需要依法监管的制度创新,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建立综合监管体系。

二、完善法制建设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泛滥,现有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所以要完善现有的法律体制。(1)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条法律制度,明确执法主体,为完善监管体系提供法律基础。同时还应该提高食品安全准入的门槛。(2)建立企业有义务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法律制度,在发现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召回不合格的产品。(3)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布上网,让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各企业的信誉。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不一致,存在重复或者交叉,部分企业的卫生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加快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补充。优化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建立一个高效、技术先进、职能明确、人员齐备、权威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最终建立起诚信、公开、透明的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强化企业责任

1.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政府目前需要完善的主要工作是进一步建立与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

执法的力度。严肃处罚违反食物链中卫生环节的经济主体,严重者要上升到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追溯到相关责任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事件的来龙去脉。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还很不完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无法追究到根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委员会,管理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管活动,提高监管的效率,改变过去“多头监管”的状况。各部门要协调好和委员会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严格监查食品加工生产链各个环节的安全卫生。

2.加强企业责任意识

我国目前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来源于诚信问题,这与企业生产者的投机取巧的心理分不开的,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监管的漏洞。同时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就使得某些地方安全卫生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如果政府监管不作为,甚至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那势必会引起食品安全的漏洞,并且出现严重的后果。所以笔者认为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企业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国外,企业召回产品现象比较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监管严厉,另一方面是企业已经意识到最小化产品安全失败的风险,当然同时也有“召回保险”这种保险制度作为经济后盾。因此,企业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培养积极向上、敢于承担责任的企业文化,同时政府要完善保险制度和金融制度,为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四、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食品生产的从业人员进行宣传食品

安全生产道德教育,让他们懂得食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通过道德教育唤起生产者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媒体宣传,唤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提高识别食品质量的能力。还要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把好安全关。另一方面,消费者需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消费者有权利、有义务同不法商贩做斗争,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教育消费者科学地选择安全卫生的食品,从需求的角度监督企业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观念。因为消费者的需求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是有一定导向作用的,只有消费者的消费观正确了,生产者的生产导向才不会偏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工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第一大产业。随着经济的

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恶化,这引起了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维护消费者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企业和政府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生产者应共同承担起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邓淑芬 赵林度 吴广谋.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调控策略[J].食品工业科技2005.4:14~18

第3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一是强制建立超市及农贸市场的检测结果公布制度超市和农贸市场是食品流通的主要场所,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关键部位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小作坊以及分散农户的食品监管,特别是农贸市场的食品监管尤其薄弱,给百姓的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因此,建立超市及农民市场农产品、肉食品、蛋产品的检测结果制度,对提升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十分重要早在2005年,我国部分省份就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超市及农贸市场公示农产品检测数据,但农残检测不透明、检测成本过高、农药残留的检测随机性较大,大部分产品仅抽检少部分作为样品检测,使到农残检测犹如雾里看花,消费者对其真实性和权威性存疑。

针对农残检测结果公示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强制公示制度,从建立相应的抽检与公示制度外,还要增设顾客自检制度,加强检测机制的透明度;另外,必须统一工作机构,超市、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基地要配备专门检测人员,逐步建成牢固的监测网,切实做到层层有专人管、事事有专人抓;同时也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资金配套,保证检测仪器配备、试剂购买、日常抽样、超标样品追溯等工作开展有经费保障。

二是强制建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产品上市前的检测结果公布制度相关调查显示,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国还是比较严重,超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再加上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成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因而目前我国只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尚未建立起覆盖食品产业的检测公示制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更直接导致或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检测结果公示是保证食品安全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重要支撑,建立检测结果公示制度,就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市场监管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通过这种检测结果公示,督促生产及经营企业加强自身的检测工作,运用检测结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三是利用大数据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新常态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将食品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2001年日本开始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日本,农协要求所属农户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然后为每种农产品分配身份证号码,整理成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在零售店里,每种产品须醒目标出身份证号码,消费者可在店内的终端查询食品生产和流通信息。

第4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关键词:食品质量;法制监督;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和高度关注。人们在担忧食品安全对健康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在拷问食品企业的良知。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社会本位价值观缺失。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成为维护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影响

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企业,其生存与发展的市场条件、社会资源和发展空间均来源于社会。依据权利与义务关系,企业利用社会资源获得利益后应当回报社会,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形成企业长久生存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食品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破坏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法竞争秩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发展要与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相互结合,即企业生产经营目的行为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消费认可等方面的要求。如何提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生产经营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13年6月,第五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中粮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强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2015年7月,在京开幕的以“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为主题的北京国际食品及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展览会(ChinaFATSFair)上,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大家关注。加强我国食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因此要不断加强推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当前,要从外部和内部同时入手,通过国家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危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发挥监督效应,通过依法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指标和要求,发挥国家和社会双重的评价考核作用。

二、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导致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既有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建设不全、责任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外部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因素,还有社会责任构建体系不全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内部因素的缺失

企业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很广泛。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应在生产经营中构建完备的责任体制,即安全生产流程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生产经营人员责任、纠纷和危机处理机制、社会公益行为承担等。但是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了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指标建设。首先,部分食品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能力薄弱。人们对食品消费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个体、中小企业、大企业等多种层次多种行业人员参与社会分工,而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违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利益,违背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利益刺激导致主观上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淡化。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没有正确认识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辨证关系,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减少投入,违规生产加工,减少成本,以获取最大利益。部分大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甚至违规操作、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这种放任的态度,必然会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这种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自身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诚信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出了质疑。

(二)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外部因素不健全

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社会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所需资源、技术和市场等条件,企业自身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即诚实守法经营。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和制度在企业社会责任充当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对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力度欠佳。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关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关于食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散见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律中,由于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内容模糊宽泛,操作性不强,故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约束力。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当时对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定义模糊、规定不明确,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处罚力度不足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因而无法通过法律强制力约束企业生产经营来履行社会责任。其次,政府监管体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食品企业积极主动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企业主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需要发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我国实行的分段监管模式解决了食品质量安全链条长、监管环节多、监管责任重的问题。但是人为划分监管环节,割裂了食品形成的属性,难以明确监管界限,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无法发挥协调执法和联动执法作用,也无法覆盖食品形成的各个环节。

三、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

(一)强化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化

《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今年刚刚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均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各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侧重点不一造成的。而且各法律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乏强制性法律约束力,这种弱效力的规定无法有效约束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就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建立系统完整配套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义务。应加快建立食品追溯制与档案制。韩国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责任,按照食品类别和环节构建信息溯源制度,即在形成食品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生成信息数据,上传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汇总信息后形成条形码,消费者扫描条形码后就可以显示本商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明确判断是否属于合格食品。通过食品溯源制度,构建食品环节信息档案,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更有利于督促食品企业以食品质量安全为第一承担社会责任。应积极构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定期公示制度,将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状况按月或季度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方式约束企业积极主动地加强食品安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同时应加大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严重失信企业或者是生产的食品引发了危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违法企业应立即关停,相关的责任人永远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

(二)完善国家和社会双重监管监督体制

强化食品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的形成是一个链条过程,每个环节都影响食品安全。要保障食品安全就要根据食品形成属性和过程构建“食物链”式的监管模式,将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从形成食品的源头开始。将“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统一起来,只有构建和完善了各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企业才有执行标准,监管才有执法依据,消费才有安全的环境。充分发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职能,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根据分段监管模式依法明确各监管机构职能,明确监管界限和具体职责,强化监管协调,形成联动联合执法机制。要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职能,社会公众监督参与人员多,监督面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的公平和公正性。政府机构应当创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平台和机制,社会公众可通过现代的信息手段对食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及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执法过程中等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非法行为,并对监督监管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证监管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三)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执行评价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行为承担的社会义务。要倡导食品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构建国家、社会、行业三位一体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5000多项,既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到食品质量很多行业和很多环节,凸显出杂、多、乱的弊端,很多标准已经沿用几十年,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要求不符。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健康需求,就要加大力度废弃、修改、完善、整合现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借鉴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形成新标准,并通过新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企业内部责任制度建设。食品企业要加强自我责任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是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不断健全和规范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制度、检验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让食品质量安全落实到制度和责任人,以制度和责任保障食品质量。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对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守法状况、内部责任制度建设秩序、社会效益影响维护等方面设定评价细则,作为企业从事食品行业的硬性指标,对评价优秀的企业在社会资源分配政策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和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承担双赢。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与培育

加大社会责任报道宣传。新闻媒体具有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这一特点对危及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原因、处理过程及其处理结果予以曝光报道,对食品行业行为予以警示。督促企业主动积极地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与社会公众交流与沟通,将企业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向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企业品牌构建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行为中承担的社会责任状况作为认定品牌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引导企业以社会责任为理念,遵守企业道德,树立企业良知,最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发展。

作者:钟晓玲 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何岫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路径[J].光明日报,2014-10-04(02).

[2]贲智强,顾建明,朱士新,等.昆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构建与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2(1):40-41.

[3]林嵩.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法律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3.

[4]吴琼.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第5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河中国食品名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各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园艺、商务、粮食、畜牧、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6.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全市城区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

7.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三、切实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8.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9.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奶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整治,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等制度,督促其改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

10.深入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四、切实强化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11.深入贯彻《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12.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13.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销售者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五、切实强化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14.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游乐场所餐饮店、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

15.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16.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研究工作。科学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六、切实强化食品进口出口监管

17.严把食品进口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进入我市。

18.严把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全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全部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食品、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六大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并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出口食品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工作,大力实施出口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兽药,确保来自备案基地出口食品原料的安全。

19.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制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快速验放通关措施。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区域化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障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安全。

七、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2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规定统一食品安全信息。

2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运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抽检评估。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对问题环节、问题企业、问题品种的整治与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22.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将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23.切实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快速、科学、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八、切实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24.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五进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中小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

25.各有关部门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教育,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落实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26.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我市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成效,适时曝光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要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

九、切实强化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27.不断加强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手段,完善半成品、成品检验方法和标准,强化管理,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28.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29.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科学依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十、切实强化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30.加强标准化规范化源头管理。引导、支持、帮助食品及相关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技术)、GAP(良好农业规范)、GVP(良好兽医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GHP(良好卫生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及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

第6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站在新时代的角度,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日益突显。对于这方面来说,相关的监管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相应地,想要对它进行完善,需要先对它已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分析。进而,找到问题的根源,为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埋下伏笔。当然,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单一的。因此,文章作者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其中的冰山一角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第一、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没有进行合理的完善。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标准,可以说涵盖了食品生产的整个行业。但相关部门却没有根据新时展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很多问题出现。比如,对应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集中,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安全方面的管理。又比如,长年对一些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使用,而这已经无法满足时展的需求。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外却远远优于我国。日本不仅在食品不同方面都有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而且很多方面都是属于站在世界前端的。如,加工类的肉制品、水产品。第二、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监管制度的力度不够。一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队伍不够健全。很多监管人员都具备对应的监管能力。同时,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农村问题特别严重,食品安全监督只是一个空壳。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没有建立对应的责任问责制度。以至于在食品生产出现问题后,没有对应的岗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第三、没有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技术,尤其是关键性的安全监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的监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对于这方面,国外不仅具有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还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在农药残留物检测方面,美国相关机构可以检测出360多种,而我国还没有对应的检测技术来检测出这么多种农药的残留物。

2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有效措施

从中国食品安全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来看,采取可行的策略对它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相应地,对于这个方面来说,有很多可行的措施可以运用到其中。因此,作者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2.1在监管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并加以完善

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之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层次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予以健全。对于这方面,需要和其它相关部门一起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分别在这些部门中设有检测检验机构。进而,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相应地,对于食品安全监测所处的环境以及所使用的设备,国家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行对应的评估。在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面,国外也进行了对应的完善。比如,在美国,以对应的市场为基准,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不仅建立了具有全国特性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还根据每个州的特点,建立了对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在实践中,不论是对蔬菜水果方面,还是在其它食品生产方面,都具有较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方面,还能够对食品的安全进行预防。

2.2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度予以明确化,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责任制度是其重要的部分,对监管制度的完善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一是: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再教育,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转变已有的思想观念。同时,能够对自己所在工作岗位的职责予以明确,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对于那些没有履行好该工作岗位职责的人员,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要追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监管部门的失职造成食品方面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需要承担对应的行政赔偿。相应地,国外很多国家在责任制度方面都比较完善。因此,我国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可以对国外那些好的措施加以利用,使责任制度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2.3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条例予以完善

首先,需要从当下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这样就可以使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指引,减少食品生产的安全隐患。其次,需要对食品安全设置合理的调整机制。以便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动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最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下,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标准,来对自身进行严格要求,注重食品的安全。在这方面,国外很多国家都在食品市场的波动,不断对已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予以调整。

第7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乱”,力图严惩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从“监管体系”上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严格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意识等。对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增强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第8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及《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我旗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改善食品的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的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体系与运行机制的建设,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引导企业严格自律。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行业指导,加大舆论宣传,突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我旗各类食品企业的知名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消费,放心消费。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的具体建设方案进行指导协调。其它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食品企业做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抓实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的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督。包括各类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及具体要求。

食品安全信用的征集要坚持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及评价的效力等。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秩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原则。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化分为A、B、C、D四个等级。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包括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及披露要求等。

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对食品企业实行分类监营,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四、具体实施步骤和行业

第一阶段(年1月——12月)主要从乳制品行业、肉类行业、酒类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年1月——12月)主要从粮食行业、蔬菜行业、食用油行业、水产品行业、调味品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阶段从年开始,在其它食品行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行业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成立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要责任到人。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讲信用、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9篇: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为核心,以科学监管、保障安全为主线,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原则,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责、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奖惩机制,初步建立起政府总负责、部门各负其责、行业自律规范、群众广泛参与、企业守法经营的全方位、立体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全区完成食品类实验室检验3500批次以上,蔬菜农药残留抽样年平均合格率95%以上,生猪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100%,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98%以上,豆制品市场抽检年平均合格率达80%以上,生产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综合食品安全合格率96%以上。

(三)完成市下达的生猪屠宰场整合任务,按市要求开展部分农贸市场(蔬菜)、大卖场、连锁超市(天惠超市)、重点团体采购企业肉类蔬菜溯源体系建设,并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质量监控体系。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占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70%以上。

(五)全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准入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食品进货查验率达90%以上。其中,豆制品进货查验率达95%以上,乳制品进货查验率达100%。

(六)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方责任,进一步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明确的职责要求,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区、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将食品安全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计划安排。区、镇(街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加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不断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提高综合协调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环节和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责任,发挥地方优势,强化对本地区食品相关行业的统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探索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对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的主动控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等各项制度。相关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及考核。健全食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货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并督促其认真组织落实。组织食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承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举措,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和鼓励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加强对行业内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合法经营的约束管理。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专项整治、信用建设、社会监督为重点,提升监管实效,有力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1、完善强有力的专项整治体系。突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和边远村镇等重点区域,针对各类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保持最强有力的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定期排查摸底,做到发现苗头立即整治取缔,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一是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和非法交易病死病害猪肉等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二是豆制品专项整治。对全区范围豆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生产要求、无证无照的豆制品加工作坊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加强豆制品市场、使用单位管理,严格落实送货单销售、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豆制品流通过程中的“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及经营者按有关标准新建、扩建豆制品规模化企业,“放心豆制品”及其供应点覆盖全区市场。三是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规范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违法在农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禁止使用成分的行为。查禁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鳞、久效鳞、磷胺等高毒农药和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五是开展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力量,突出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及租住户、闲置房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摸底、逐户排查,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作用,认真梳理各类举报投诉,排查“苗头性”问题,严厉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行为。

2、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为核心,以分级分类监管为杠杆,构建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大力推进食品行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按照《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领域信用评定标准及规范,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全区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电子档案,及时组织更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分等评级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二是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组织开展的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分级(水平)公示。三是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完善人人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坚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社会监督。一是拓宽监督渠道。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电话、网站、论坛等举报信息处理平台,发动广大群众和知情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出台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现金奖励。二是发展群众监督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群众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通过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硬件,组织群众监督员对身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三是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一站式”受理,确保有关部门认真处理食品安全各类举报投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复,确保案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达到100%,投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三)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

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使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使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1、细化考核评价内容。根据全区实际,出台《区2011年食品安全责任考核细则》,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突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能力和投入保障能力,强化对理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考核;突出有效规范地区食品安全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力度的考核;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走向基层;突出不断提升本地食品安全水平和社会群众满意度,强化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考核。

2、细化考核评价方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为基础,落实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履职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做到“四个结合”,即: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食品安全抽检考核与工作考核相结合;政府综合考核与监管部门条线考核相结合;政府考核与人民群众客观评价相结合。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实施“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办法,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区群众、舆论媒体等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加强各级政府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履职报告、督导检查、评价考核等多种方式和手段,督促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明确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坚持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奖有惩,集中力量抓好“食品安全行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和食品安全各项职责的落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制度,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力度。同时,要严肃追究在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案件调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违法行为等方面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对因主观原因导致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社会及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食品安全行动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调研部署阶段(1月-3月底)。

对全区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区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部门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报区食安委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底)。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政府择机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对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区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开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环节“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建立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立足食品安全长效管理,将食品安全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区食药安委要统筹安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考核奖励等专项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