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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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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措施

第1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监管制度;对策

食品安全是关乎国民健康的大事,而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却不尽人意,如何才能让人民吃得放心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人们的生活方式正随着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从过去单纯地追求“吃饱”向“吃好”、“吃健康”转变。因此,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及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越来越让人们对食品安全心有余悸。归根结底,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食品的质量不过关,而食品质量涉及大众,关系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改善,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苏丹红一号、“红心”鸭蛋、北京“福寿螺事件”、广东“云斑裸颊虾鱼”事件、大闸蟹涉癌、致癌“民工粮”、毒甲醇终变夺命毒酒、甲醛银鱼事件、奶粉肾结石事件、橘虫事件、鸡蛋三聚氰胺、大头娃娃事件等。无疑又掀起了另一轮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纵观举国上下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很少以单个个体发生,大部分都是群体发生,一旦爆发,所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奶粉肾结石、瘦肉精、塑化剂等等事件,覆盖面基本涉及了一个地区或全国大部分地区。同时,在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会受到群众爆发性的关注。消费者对此产生的恐慌心理往往也要大于事件本身。所以,从危机事件所覆盖的范围和群众关注的程度来看,食品安全事件具有强烈的爆发性。

二、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食品主动召回方式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联邦的法律体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是主动召回。在美国负责监督食品召回的有两个行政机关,分别是美国联邦农业部,以及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前者的规制权力来源于《联邦肉产品检疫法》与《联邦禽类产品检疫法》。不过负责具体事务的主要是它的下属机构即食品安全与检疫司,食品监管范围包括了肉类、禽类与蛋类产品。后者的权力来源于诸多的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与化装品法》等。对于这两个行政机关而言,最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当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对该产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该委员会也会就召回的广度与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食品安全与检疫司与即将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将采取有效的确认程序,用来决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与成功召回产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与检疫司向公众告知采取产品召回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闻;二是召回告知报告。另外,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还在自己的网站召回的报告以及向全国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部门发送报告。这些作法对于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具有借鉴意义,从而促进有关部门在执法时注意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平衡,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

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是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另外,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进程。解决食品安全的办法就是用政府食品监管这只“有形的手”去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食品安全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企业要诚信经营、行业协会要严格自律,在鼓励公众理性消费、鼓励社会监督的同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挖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和职责明晰,立法者坚持和完善多元监管体制,理清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要动员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需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总之,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建设的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7.

[2]张定安.政府监管职能需要加强和整合[J].中国行政管理,2008.4.

[3]陈丽华,李光宇,王世琨.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4]石毓梅.浅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及控制体系[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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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一、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问题

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总量持续扩大,相关法律制度相继完善。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风险预警制度。2015 年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地位,厘清了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检验程序,明确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并规定了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同时建立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出口食品危机监测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TBT 协议和SPS 协议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食品安全贸易措施时要告之利益相关国,并允许其提出质疑。如利益相关国提出要求,该成员国还应提供制定和修改的理由。对WTO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条件的利用,原本可以有效减少我国食品进出口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遭受的损失,但是我国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措施中却缺乏与以上两个协议的衔接,往往避开WTO 另辟解决途径。这样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危机的顺利解决,也让WTO 的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了一纸空文,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分析

在机构设置上,日本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此为核心,协调与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同时通过搜集、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危机信息,向国民提供科学建议。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政府的危机应急管理体制的事项,设立了进出口食品身份认证制度。美国采取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食品类别或环节进行分工、共同管理的模式,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环境保护署(EPA)则分别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与执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处理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和残留农药标准的制定。在法律体系上实行权力分立,使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在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同时重视出口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建立了预防、处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改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涉及准入标准、检验检疫、贸易壁垒等问题。改进与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的食品经济体系与具体国情来设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平息之后,通常会出现危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问题、食品进出口企业如何重新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等一些衍生性问题。我国虽然经历多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但却没有形成危机的善后管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此外,由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有时会持续较长时间,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要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形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出资为辅,行业协会主管、政府监督的专项危机管理善后基金,通过该基金对进出口企业予以经济安抚,减轻物质损失。

同时,对损失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定的扶持,帮助其反思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原因,扶持企业重新进入正确的发展轨道。

第3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目前,______区拥有各类种养殖户124家,食品加工企业11家,食品小作坊45家,食品经营主体238家,餐饮单位196家。今年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食安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区本着“重在监管、重在平时、重在过程、重在宣传、重在抓好工作落实”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体系,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四大放心”工程,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辖区食品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组织领导到位。我区按照上级要求,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成立了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组织;指导各办事处成立了相应办事机构,逐渐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同时,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宣传引导到位。我们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利用“3.15”、 食品安全宣传月等节日,在全区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法律法规以及知识常识,形成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支持食品安全、人人为食品安全作贡献”的浓厚社会氛围。20__年,我们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00余份,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培训从业人员500余人次。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坚持制度建设到位。我区在充分评估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______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______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______区食品安全例会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我们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政府目标体系,与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食品安全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并修订了全区食品安全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成员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检查情况,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4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今年上半年,食安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本镇内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食安办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食品信息员由各村村主任担任,建立食品安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工作的开展。年初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并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深入到镇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点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从生产、销售、消费等渠道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我镇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宣传,深入引导;营造食品安全宣传的浓厚氛围,在春节期间,通过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对春冬季疾病防控、烟花炮竹禁放、食品安全等政策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共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疫情防控期间,镇食安办对全镇38家餐饮企业、宾馆宣传近两周不承办宴席,不留宿到过疫区的人员,并签订承诺书,同时在各村驻点人员和村干部的配合下对全镇13个村291个村民组9100余户进行全覆盖宣传,签订疫情警告期未解除前不聚餐的承诺书,对摸排出即将举办红喜事的劝其延期举办或不办,对举办白事的劝其不办或简办。要求执法部门每天到餐饮企业,宾馆和各村巡查不少于两次。

(三)措施到位,监管有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半年,我镇食安办联合组织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执法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镇内的食品加工销售摊点、商店、饭店、学校餐厅等重点场所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1、把好食品销售监督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针对粮肉、蔬菜、糕点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食品开展重点走访检查。2、把好农贸产品生产安全关。经常对蔬菜进行检查,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现象。3、把好节日期间专项检查关。加强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期间,为让全镇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定愉快的节日,春节前夕镇食安办联合多部门对辖区内超市、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流通单位、药店等场所为重点检查区域,以保健食品、酒类、鲜肉、米、面、油、熟食等应节年货为重点品种,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共计20余家。有效地净化了节日食品市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4、把好食堂监管关。5月下旬食安办联合镇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城管执法分局等部门对中心学校、幼儿园、中学的食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食材采购索证索票、人员健康管理、餐饮具消毒、集中陪餐、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场所环境卫生、食品留样等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各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集中陪餐、餐饮具消毒登记、食品原料采购与质量验收台账、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留样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等记录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广大师生食品安全和卫生健康。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镇群众食品安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今年下半年的工作中,镇食安办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2、加大“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广大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3、加强宣传,通过广播、标语、显示屏等传统媒介,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镇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4、加强监管,落实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加大对市场、超市等销售网点的巡查力度,重点放在监管肉类农产品蔬菜等群众日常必需品上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禽的行为。5、发动群众,分段监管分片负责,实现食品安全群控群防。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加大农村集体聚餐情况安全检查,要求学校食堂、群众聚餐场所保持整洁卫生,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群众集体聚餐申报制度、食品购销渠道登记制度,确保广大师生及群众食品安全和卫生健康。6、加强“四员”《食品安全法》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队伍专人专岗专责。

第5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分析 比较行政法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的情形、风险分析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作为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研究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非常强调分析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1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关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0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企业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影响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现状的分析,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6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 溯源制度 风险监测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已近3年,很有必要对该部法律的实施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现实问题,为法律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

   让我们从理论角度把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同发达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总结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综观各国的食品安全法我们可以看出,大致都规定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我国在确定以上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采取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地提高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水平,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执行机构保障。

   以下我们将选择几项主要的食品安全制度从国内外对比的角度进行我国的现状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这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我国仅仅在食品安全法中笼统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目前关于该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业界呼吁的《食品召回制度法》还没有应运而生。这样就导致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程序不清楚的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食品召回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都基本做到了完善的规定。比如,从本质上来看召回的判断标准,食品召回分为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从程序方面来看,食品召回的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企业对于自己出产的食品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是否符合需要召回的标准进行书面陈述,其中对于技术性指标按照食品安全法规风险评估的标准进行专业性阐述,并对因为产品缺陷产生的危害进行详实、具体表述。这份企业报告其实是企业诚信的原则体现。(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对于企业报告,会有专门的机关进行技术分析,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召回。(3)制定召回计划。针对需要召回的食品拟定相应的召回计划。这种计划必须是全面的、具体的、可执行的。(4)实施召回计划。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2、从我国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本身来看,虽然赋予了相应行政机关的强制责令召回,但是缺乏更多的硬性规定支持这种强制召回。而在美国对于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及时召回、无效召回等都不能免除政府部门对该企业采取没收、诉讼等法律手段,并对企业做出严厉惩罚,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出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威慑作用。所以我国目前的现状导致了该召回制度制度奏效的前提主要依靠食品生产者的自觉、自愿行为。该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它要求一旦食品生产者发现,他生产的食品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相符合,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同时要向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通知。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所以实际上该问题食品最终是否被召回则由食品生产者自己决定。3、我国在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中也的确存在现实的技术支撑困难,因为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食品缺乏安全标准,有的则标准泛滥庞杂,不知如何取舍。4、食品召回的主管机构不明确。虽然我国也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分工不同的不同执法部门的存在,而这些部门有时出现推诿,有时出现争执,执法体系存在分工不明的问题。而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以及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二、食品安全溯源制度

食品溯源就是要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的任何环节包括生产、加工、分送以及销售等中,输入食品及其相关信息,使得该食品在不同的存在形态中从质量上都能够被追踪和回溯 ,从而有效地监控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溯源制度的建立并不能确保食品安全,但是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溯源可以确定产品在食品供应链中的位置地点,便于后续和注册的管理;通过溯源,确定是否需要实施食品召回;通过溯源,可以向消费者或利害关系人告知相关食品信息;通过溯源,有助于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行政措施以及追究责任。

以美国为例,具备了较完善的溯源制度。从溯源种类上看,通说,可以包括过程溯源、基因溯源、通过溯源、投入溯源、测定溯源等。过程溯源是用来确定在食物生长和食品加工 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包括产品之间的相互作用、环境因子向食物或食品中的移以及食品中污染的情况等。基因溯源 ,即通过对食品产品的基因构成包括转基因食品的基因源及类型 ,以及农作物品种的信息采集,确定该基因在食品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投人溯源则是通过溯源,确实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投人物质的种类及来源,包括配料、化学喷洒剂、灌溉水源、家畜饲料、保存食物所使用的添加剂等等。疾病和害虫溯源是通过溯源,追溯病害的流行病学资料、生物危害 包括细菌、病菌、其它污染食品的致病菌以及摄取的其它来自农业生产原料的生物产品。测定溯源搜集的信息比较繁杂,比如通过溯源,应当能发现食品的环境因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状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要使得食品溯源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定要健全建立食品企业内部和食品企业之间的溯源信息的真实共享。这样才能保证,无论食品在哪个生产经营环节都能够被追踪。一旦发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故,能迅速追溯其原因,迅速有效地清除不安全食品,收集健康损害的资料,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者。但是在我国,由于现有食品溯源系统开发目标和原则不同,溯源信息内容不规范、信息流程不一致、系统软件不兼容,造成溯源信息不能资源共享和交换的问题。我国目前食品质量溯源系统多是以单个企业为基础开发的内部溯源系统,满足本企业溯源的需求,但一般不易实现溯源信息共享。溯源链条较短,没有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溯源信息的传递。许多国家开始实行强制性食品溯源制度。例如 ,欧盟根据的规定,已对欧盟成员国所有 的 食 品 和 饮 料 实行 强 制 性 溯 源 管理,美国根据 《公共卫生安全和反恐预应对法 》,对其国内食品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要求进口食品必须事先告知。而我国在很多地区都建立了不同层次的食品溯源机制,作为食品质量快速溯源系统还存在不少问题。?食品生产企业的多元化给食品质量溯源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带来困难。食品质量溯源终端的匮乏及服务模式的可行性,阻碍系统的普及和推广。所以必须建立一个覆盖食品从初级产品到最终消费品各个阶段资料的信息库,从而一旦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就能立即找到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是谁出了问题。这样有利于控制食品质量,并可及时、有效地处理质量问题,追究责任,最终提高安全水平。具体当然应当寻求技术上的支持,比如规范食品质量追溯的管理标识规则。通过管理标识(如二维码、安全码)可确定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增强依据生产和销售链追踪产品的能力,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成功的要素之一。追溯标识强调产品的惟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对实施可追溯系统的产品,在其各个生产环节,可以实行HACCP、GMP或ISO9001等质量控制方法对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与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有效地追踪到食品的源头,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将损失降到最低。所以,标准化已成为快速溯源系统建立的关键技术和基础。建立和完善多级互联互通的可追溯网络。通过建立国家、省、市、县、企业(包括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多级共享互联互通的可追溯网络,食品一旦出现问题,通过管理标识(如二维码)就会很快通过可追溯网络进行追踪,保证了食品安全。并可通过可追溯网络对原材料供应进行追溯,即使上市的食品出现问题,食品厂家也能快速找出原因,锁定食品消费者,快速采取补救措施。

三、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食品预警制度是指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的预先警告,是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者影响国家、地区、企业决策时的预先警示,使得发生情况时可以实时有效控制。在我国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防范的问题就必须构建起国际上通用的风险防范体系,并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也亦是如此,不可能没有任何的风险,所以应该在科学作保证下,不超出其范围进行可行性控制。现阶段我国在食品安全的预防和解决方面的根本途径是:对已有的食品和将要产出的新食品、新物质要密切的进行研究,并且找寻已知、 未知的食品安全的风险来源,对其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世界各国均很重视食品安全预警方面的研究 ,并在实际应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各自独具特色的警报系统。如世界卫生组织 ( WHO )于1 9 9 6年建起 “ 全球疫情警报和反应系统” ,并启动“ 全球疫情警报和反应网络” ( G O A R N ),共有 6 0 多个国家和 1 4 0多个技术合作伙伴参与 ,2 0 0 2年 WHO还建立了 “ 化学事件预警及反应系统” ,2 0 0 6  年进一步拓展该系统涉及其他环境卫生领域。  欧盟为了加强成员国之间食品安全问题信息通报和预警功能,建立了 “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 ( R A S F F ) ,涵盖了2 5个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的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食品安全管理局等系统,体现了欧洲食品安全高科技大系统的现代预警特征。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 F D A )可以利用全国性的电信系统将全国各级食品安全系统和媒体联系起来,组成巨大网络紧急食品风险警告,还在 2 0 0 0年参与 F o o d   N e t 网络活动,保障和强化了美国食品安全的紧急反应能力。我国目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建立的预警制度,且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发的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正是推广应用,初步实现国家省级数据库的共享。但是我国整体预警体制还存在问题:监测预警技术装备落后,制约预警体系的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难以形成完整的预警体系;对食品安全性的基础研究深度不够。水平较低;投入不足,制约食品安全预警水平提高;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具体的完善办法,可以归纳为这么一些:  完善以预警机制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食品预警信息交流和机制建设;引入先进的预警技术和方法。发展我国风险评估技术;加强食品安全预警科研技术力量。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食 品安全政策和标准的科学依据。食品危险包括:生物性危险,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化学性危险,如天然毒素、有意添加、无意或者偶然添加、生物作用产生的毒素;物理性危险,如来自种植、加工、或者存贮运输、认为故意。而风险评估的步骤一般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述—风险描述。在实务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与食品生产供应和居民消费数量、种类相适应的污染物监测点,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诊断和溯源实验室,以医院和疾控中心机构为基础,建立反应灵敏、信息通畅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体系。强化产品日常监督,落实生产企业全面监管,确保本市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落实产品广告全面监测,实现市场销售产品的动态可控;落实集散渠道重点监视,及时发现问题来源和地下窝点。

参考文献:

[1]王玉娟,《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J]经营与管理,2010,6:57-58.

[1]边红彪,《日本食品法律法规框架研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1,卷(2),3:170-173.

[3] 王义,张永慧,马朝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读本 [M]. 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162~163.

第7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食品安全示范镇(街、区)创建活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作、人人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增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能力和保障水平,推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的标准化,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消费者的满意度,构建和谐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具体目标:

1、种植养殖环节: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违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得到根本遏制,有害药物残留符合规定标准。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食品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国家或企业有关标准。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加工,并建立猪肉制品出入登记与查票验证制度。

3、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索票索证”等六项制度,食品经营场所和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食品消费环节:餐饮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记录。学校食堂达到C级以上标准,建筑工地食堂符合卫生要求。

二、创建范围

除古山镇外其他十五个镇(街、区)。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和运行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农产品源头、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食、蔬菜、瓜果等种植、禽畜养殖实施系统监管,建立农产品标识和追溯制度,杜绝“二高”农药使用,开展农兽渔药残留检测,努力控制食品源头污染。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三)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卫生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强化小作坊监管。

(四)狠抓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商场、超市、小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开展农药残留、添加剂等检测。食品经营单位各类食品抽检质量卫生合格率明显提高。假冒伪劣食品基本杜绝。

(五)开展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和早餐点、学校周边摊贩整治工作,开展农村厨师培训,实施家宴管理,加强民工食堂和企业食堂管理。

(六)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行政村放心店覆盖率100%、配送率80%以上,学校小店达到放心店标准。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都要有一名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落实职责,保障经费,发挥作用。

(七)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各种培训使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入户,规范农民种养殖行为,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八)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各类信息及时上报。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从20*年5月至20*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年5月~20*年6月)。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落实人员,明确任务,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年7月~20*年10月)。主要工作内容:各镇(街、区)对食品安全开展全程监管;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开展指导、帮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创建工作开展督查、指导。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20*年11月~20*年12月)。主要工作内容:各镇(街、区)上报工作总结;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总结创建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示范镇(街、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近几年,食品安全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群众关心的热点,而农村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点,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街、区),实施食品安全从田头到餐桌系统管理,是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我们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平安*”的高度做好食品安全示范镇(街、区)创建工作。

(二)各镇(街、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大支持力度,完成创建任务。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镇(街、区)要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周密、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8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保障;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9-0186―03

[作者简介]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刑法。(山东淄博255049)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不容忽视的危险,这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保障食品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制度保障设计的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效率的原则。效率不仅是指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是否有效,还应当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管理投入获得同样多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或以同样的管理投入获得最大的食品安全保障效果。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公平原则。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食品安全领域就是要考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及政府管理者在食品安全上的不同的地位,使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政府管理者承担公平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在这里要确认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弱势地位,要强化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包括事后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坚持法治原则。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必要的制度都应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保障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同样,也使相关的行为人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以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良好的秩序。

一、确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重心落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主体,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效率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最清楚如何生产安全的食品,只有其负责地生产安全食品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如果生产经营者是不负责的,由政府或消费者外部的力量来监督或督促其生产安全的食品将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且也不见得能较好地保障食品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符合公平的原则。生产经营者从食品生产中获取利润,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支付了食品的价格,有权利获得有安全保障的食品。如果生产经营者从食品中获取了利润,而由消费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将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处于弱小的地位。在食品的选择上,消费者总是要选择这样或那样的食品,如果食品的质量有问题,总是有消费者受到损害。即便有较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从诉讼的角度讲,消费者要保护自由的权益也将是很困难的。

直接的措施促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是很困难的,只能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事后的法律责任加以促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安排需要产生良好的效果,避免法律责任的虚置。要使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加重事后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现行的法律责任的安排过轻,不能有效地保证生产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给予赔偿,这是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首先,由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质,这不足以使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其次,我国的民事赔偿必须以实际产生的损害为限,而不安全的食品所产生的危害很多情况下是潜在的,经过长时间的累积才能表现出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赔偿是不充分的。再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损害根本不去寻求赔偿。实际发生的单纯的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与不法食品生产者因不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应安排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当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时,应受到行政处罚,这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也是较轻的,就行政罚款来讲,最高不超过10万元。食品生产经营者之所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大多是为追逐利润而来,如果行政罚款不多,不足以制止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生产经营者也可能把不多的罚款,视为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继续非法的产生经营,只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行政处罚的措施不能过轻,其安排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使非法经营者一旦被行政处罚就不敢再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或者说再进行这样的生产经营将无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高度的责任感。同样,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安排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关食品方面的犯罪都是结果犯罪,只有不法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由于多数食品的危害显现的损害结果并不明显,要追究不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机会就很少。其次,对于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多以行政罚款代替刑法处罚,造成了实际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较少。再次,诉讼过程中要查明不法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时才能定罪,而一般的要查明行为人明知生产经营有害的食品而继续生产经营也较为困难,这也使定罪的几率较小。实际定罪机率的过小,使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效率方面就很低。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安排严格的刑事责任,使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受到刑罚的惩处,而不管是否产生严惩的实际损害结果。这样,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定罪率,使食品生产经营都真正感觉到刑罚威慑力的存在,从而大大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感。

二、确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并实施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身安全构成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政府完全监管食品的安全生产过程,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困难,事实上也不可能。国内许多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的广告宣传做得天花乱坠,一旦产品销售出去,出现质量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则能推就推,能躲则躲,食品出门,概不负责。而且由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常困

难。所以,大多数消费者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实际上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拒绝风险,否则就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这样的食品质量监控,成本低,操作性强,能够产生一个良性循环。第一,确立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率。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制度,只有某些食品造成实际的伤害之后才有法律责任的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无法有效地减少不安全食品的数量。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大众造成危害,企业就有义务将食品召回。可以说,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而食品召回制度是防患于未然。第二,食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从短期看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它不但将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简化,将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降低,而且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出台这项制度能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严把食品质量关,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第三,食品召回制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食品的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的立法应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制度的建立应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前提。食品召回制度可以限制企业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

三、健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对此,我国政府明确表示,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从食品生产企业抓起,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依照食品安全应当从源头抓起的战略,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人的部门行政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是按照食品安全事前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扶优扶强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加强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市场准入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资本进入市场的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着眼点之一,通常而言,市场准入标准的确定,取决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意图与偏向。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反映了一定阶段政府是出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或者在最大的范围内对二者进行兼顾。应该说,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食品行业表现尤其明显。例如,我国家庭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广泛存在,有些甚至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却能够长期自由生产、加工食品,从而导致了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状况及其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调查的企业共有6085家,企业的平均合格率只有59.9%。通过抽查发现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规模小,79.4%的企业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64%的企业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相当数量的生产加工企业不具备检验过程。这些家庭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本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他们甚至分不清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类型,不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更谈不上所谓的安全剂量。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和监督措施下,只凭感觉就能够长期从事食品的生产与加工,这难以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应该说,在市场初步发展的过程中,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一定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地方和国家GDP总量的增加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危机开始出现,市场准入制度控制得不严格也带来了新的严重问题。例如,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保护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一般而言,规范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市场准入标准的确立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安全标准既面向生产者,也面向消费者,就是在生产环节要注意安全,并且生产出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科学的政府干预市场政策,应该在制度上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市场,坚持元歧视原则,鼓励行业的市场竞争;同时在技术上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并将劣质设备、劣质产品和劣质企业逐出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应严格行政执法。实际监管中,应该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其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应该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手段,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制止其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第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认证体系。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1]凡真.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J].中国保健食品,2004.(4)

[2]葛少峰.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10)

[3]朱育著,冒乃和,刘波.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的建设[J].当代经济,2004,(3)

第9篇: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范文

今年“五一”黄金周将至,各地人口流动量迅速增大,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也会增多,食品消费将进入旺盛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更加繁重。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保证全省人民过一个消费安全、放心的节日,现就做好“五一”期间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我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良好,但食品安全隐患仍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按照《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苏食药安委[*]3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段监管相结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感、责任感,把确保“五一”期间全省食品安全作为造福民生、服务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节日消费特点及节日期间重大活动安排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保障措施,并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各主要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五一”前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难点、热点问题及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肉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水果、蔬菜、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重点品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蔬菜、水产品、肉制品等品种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情况,严把食品安全源头关;节日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访、督查,强化日常监管。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严格实行食品经营流通领域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等市场准入制度,以食品批发市场、小超市、乡镇超市及旅游景点周边的小商店、小饮食店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以餐饮消费环节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各类酒店及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对不符卫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整改或取缔。对旅馆、饭店、大型餐饮单位等一次性用餐人数较多的场所,要实施重点防控,坚决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将监管重心下移农村,发挥农村食品安全“三网”作用,充分调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形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合力,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节日期间乘机流入农村市场。

三、严格制度,畅通信息,切实加强值班及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