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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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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方式

第1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一)开放式社区管理

1.多中心治理与开放式社区管理

从多中心治理的角度看待开放式社区管理工作,可以发现社区管理的主体并不单一,参与治理工作的机构既有私人也有公共;社区管理工作并不是单向进行,而是在相关机构实施管理的同时,鼓励所有的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和配合,从而形成有较强主观能动性的自组织网络;社区管理手段并不单一,应在传统公共行政式管理模式之上,发展志愿部门,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多方面实施管理工作。

2.公共服务与社区管理

现代化的公共服务已经由原先的单一控制模式转变为包括计划安排、协商推动、利益平衡与矛盾化解在内的多元化管理服务模式,开放式社区管理工作应建立在现代化公共服务理论之上,方能顺利开展;开放式社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共服务现代化理念,将公众利益视为主导利益,并与利益主体共同确立一直的战略性管理目标,更为民主地组织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3.社会资本与开放式社区管理

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应当促进社区公民、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信任及互惠互助的关系网络,让全体社区成员与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成员资格与在社区管理工作中的角色特点以及自主地位,更加平等、和谐地让社区成员及工作人员真正形成正确的社区、团体、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二)创新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在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管理下完成职责划分、制度安排,并为不同领域及各项工作的规划、组织、推进、协调各方面进行管理与控制。在规范、有序的管理工作中,管理对象便能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更有秩序地实现良性运转。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已经不单单在政府的领导与组织之下开展与推进,而是朝着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区及公民个体在内的多元化管理主体共同协作管理的模式改进。

二、开放式社区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带有早期城市化气息

开放式社区多兴建于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及单位大规模发展时期,这个阶段的城市化建设特点尽数体现在开放式社区之上。我国早期传统街坊社区、演替式城乡边缘社区最终都演变为开放式社区,传统街坊社区早期为世代居住繁衍的本地人居建筑在城市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逐渐拆迁而陆续进入专门的拆迁安置区域,最终发展成为开放式社区;演替式城乡边缘社区则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结合部,结合部居民原先的居住用地、耕地消失后进入安置社区。

(二)民居结构复杂

同一社区的居民多是由同一单位、同一区域人员组成,其中多为单位家属、城乡结合部农民、本次拆迁安置居民,且中老年群体居多,社区发展过程中,新一代人会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搬入现代化的成熟社区内,此类社区的成员就以中老年群体、外来务工租房人员为主,成员结构相对复杂,且由于此类社区工作层次、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整体居民素质较低。

(三)公众参与度有待提升

开放式社区居民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度不足的原因有:开放式社区这个名称的由来便是因为此种社区不封闭,此种规划建设上的特点导致社区民众没有社区意识、缺乏归属感,因而社区建设、管理意识相对淡薄;社区工作人员本身参与意识与组织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宣传社区管理工作、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社区民众日常生活中没有与社区管理组织及社区管理工作人员有深入接触,居民彼此之间沟通也不足,因而没有管理工作参与的积极性;缺乏相互了解的工作人员不了解社区民众的真正需求,因而管理方式不对、服务不够全面深入。

三、开放式社区管理建议

(一)构建全面社区治理结构

考虑到部分开放社区在建设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等方面会协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共同开展,但社区委员会依然是组织关系、计生管理方面的首要管理主体,且开放社区普遍没有明确的管理机制,建议推行市场机制下社区管理模式,鼓励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在开放式社区日常管理与组织控制中的参与度,由业委会及居委会行使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三方明确划分职责、相互监督、竭诚合作。大力培养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更积极、更公正地处理开放式社区管理工作中的种种矛盾与问题,并维系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部门的关系,搭建民众及上述部门的沟通桥梁。鼓励民众自主参与。发挥社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向社区民众详细介绍社区现状及发展规划,让社区民众在良好、积极向上的氛围中正确认识社区现状,并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与管理之中。

(二)健全优质社区服务体系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下的社区管理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管理那么简单,新时期的开放式社区管理工作更像是为社区民众日常生活与活动提供全面、贴心的服务。开放式社区可通过上门交流、活动沟通、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了解社区民众生活中的各项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物品、专业服务,可借鉴成熟社区个管理制度,划分责任片区、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内容,指导工作人员更有目标、更有针对性地完成各项管理工作,提升整体社区管理质量。

(三)科学建立社区管理财政制度

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评估资金绩效,加大资金支持。开放式社区应当强化对各项资金的审批、拨款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鼓励建立人大代表、党代表及政协委员的管理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党代表及政协委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另外,鼓励社区居民自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搭建社区居民财政监督、建议和反应平台,方便政府、社会、民众共同管理社区资金。在监督社区资金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监理完善的社区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分项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所有资金用到实处。

(四)建立多元化专业社会组织

专业社会组织也就是活跃的第三部门,促进专业社会组织的发展便是推动开放式社区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贴合开放式社区现状及发展方向,确立第三部门管理思路,引导社会组织有目标、有计划地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应当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要、提升开放式社区综合素养、提升社区文化层次为主要指导思想,开展帮扶困难家庭、关爱老人、园林维护、少儿托管教育等内容丰富、有实际意义的社区活动与服务。

(五)提升社区工作人员能力与素养

政府及社会都及其重视社区建设及管理中的社区成员参与情况,开放式社区相比其他社区的成员结构更复杂、综合素质相对低下,加之开放式社区本身在规划建设方面有“硬伤”,始终难以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到管理工作中。这就要求开放式社区要培养一批有更高综合能力及更强的综合素质的工作人员,将所有工作人员视为社区的一份子,以人为本,在培训专业工作技能的同时,注重道德品质、人文素养的提升,并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合理的待遇,从根本上提升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整体社区管理水平。

四、结语

第2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提升发改委综治与平安建设的整体质效,为“实干奔小康,建设新”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内容

在综治与平安建设上:

1、充分发挥综治委成员单位作用,积极参加县综治委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按要求定期向县综治委委员会议述职,报告本委综治与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县综治委报送工作总结,年底向县综治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综治联系点共建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共建帮扶计划,年内至少2次到挂钩帮扶的联系点进行调研帮扶指导。

2、全面落实单位安全防范责任制,做到领导、制度、人员和措施“四落实”。不断强化单位内部自防措施,对财会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杜绝被盗和泄密案件的发生。

3、认真贯彻维护稳定“四项制度”,即: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检查督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研究本委社会稳定面临的形势,主动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4、认真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精心制定创建方案,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切实增强创建活力,扎实抓好创建督查,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开展综治与平安建设宣传工作。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3月份在全委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

5、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关系;积极稳妥地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下岗分流的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法制建设上:

1、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结合发改委工作职能积极参加五月份第三个“法治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2、在全委工作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组(中心组)年内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全委职工学法活动制度化、正常化。积极预防和减少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3、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监督,追究执法责任。

4、做好法治建设信息调研和情况报送工作。按依法治县办规定上报法治建设信息和调研材料,每半年向县依法治市办报送工作总结,年底向市依法治县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

三、组织领导

1、把综治与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本委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争创先进处室考核内容。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布置综治与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2、委主任、党组书记负责全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工作,为第一责任人。副主任对分管股室的综治与平安建设、法制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分别向县综治委和县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上报工作信息,积极参加县综治办和县依法治县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3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关键词:劳动关系;社会关系;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推进,国家陆续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相继实施,新的劳动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提出更多、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广大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政策的认知理解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劳动关系管理主体的用人单位,如若在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偏差,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不合法管理习惯、放任违法管理等行为,一旦触及到用人管理的“雷区”,就极有可能为日后或将发生的劳动争议埋下风险隐患,防范处理不当轻则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度,重则演变为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危机。

劳动关系可以说涵盖了广大劳动者最基本、最重要、最关注的四大民生问题:就业(劳动合同及期限)、分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基本保障)及身心健康(休假、工作条件、职业安全等),这也是宪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几项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好坏不仅反映企业运行是否健康有序,同时也直接影响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无疑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保证。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劳动关系状况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稳定、静止的状态变得更为多样、多变、复杂,并逐渐呈现出关系契约化、主体明晰化、利益清晰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等诸多特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态下多元劳动关系并存、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争议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制度基准、劳动合同管理、纠纷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尤显重要。据劳动仲裁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08年,通过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96.4万件(受《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影响),虽然近几年数据略有下降,但整体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其中2010年76.5万件,2011年67万件,集体劳动争议数量持续高位、也时有发生。可以说,劳动争议发生频率是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的晴雨表,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结果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当前劳动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大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处于对企业不利的局面,分析原因,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更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一方,为劳动者争取权益提供了充足有力的法律支撑,且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显著增强,但另一方面,企业不规范不合法的管理方式未能及时转变应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疏于管控、管理瑕疵的存在势必会给劳动者提供可诉之机。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的加快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进一步发展、就业方式的更加灵活多样,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利益冲突也日趋显性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必然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新问题新困境。但同样也可以预见的是,不管何种形式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企业劳动合同制,抑或是劳务派遣用工制、非全日制用工等,只有做到制度体系规范运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纠纷争议有效控制的全过程管理,严格管控,避开“雷区”,方能达到防范和控制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管理目标。

二、劳动关系全过程管理的基本思路

劳动关系全过程管理的思考来源于法律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是劳动关系管理的目标之一,或者说是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全过程管理至少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树立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管理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及控制意识。

1.主体意识。劳动关系虽然是企业与劳动者的双方关系,但劳动关系治理的主体在于企业。企业是主导,劳动者的相关行为依附于企业建立的各类规则,劳动者更多只是执行的角色。因此,企业应首先树立劳动关系管理的主体意识,重视日常管理,方能掌控局势、处于主导地位。

2.程序意识。程序意识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尤为重要,程序有瑕疵,实体权利或将不予支持;仲裁或审判过程中首先审查的是程序问题其次才是实体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上,实体条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程序条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即便符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实体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程序意识尤为重要。

3.证据意识。证据是做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中出于对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及对劳动者的保护,立法对某些方面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将劳动者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确实应该存在且被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此类证据很多,例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报销凭证、工资表、调度记录、工单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如果牵涉到仲裁请求中的事实部分,劳动者一方均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拒不提供的后果就是承担败诉风险。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合理预期,务必通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例如考勤簿,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如果记录考勤不规范、不准确甚至不记录考勤,则非常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材料,尽量保留书面文件和原件。

4.控制意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看似平等,实则在劳动关系建立后转变为事实上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上必须建立控制风险的意识,重视用工管理,在招聘阶段应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简历及资格,确保不招用不合格员工,问题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审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及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续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员工根据意向书的规定及时作出回复,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或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价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规章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单方处分了劳动者的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有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不能作为企业管理的合法依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有利(用人单位)证据。企业亦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获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企业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制定规章制度并不是企业单方面的事,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很有可能产生一些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企业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过程中,一方面应按法定程序吸纳职工代表参与审议,一方面还要注重制度前的合法合规性审查,避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现象。

(三)形成劳动关系良性运行的三重保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

对于企业管理而言,风险防范最主要的工作是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灭火”。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亦如此。中国古代关于扁鹊医术的故事很好的阐述了这一道理:魏文王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做的是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因此才会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对应到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而言,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事前控制就是企业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当然,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事中控制得当、事后补救及时,同样也能减少或挽回损失,三个环节形成合力各显神通,共同构成劳动关系良性运行的三重保险。

三、劳动关系管理的“雷区”及防范处理

(一)员工招聘、入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1.谨防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经常展开人力资源争夺战,但是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高风险行为,企业应积极防范。企业“挖墙脚”行为侵害了其他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无意中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且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企业在招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有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务必把好招聘审核关。

2.招用前一定要尽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慎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只有在以下例外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往往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但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首先,有选择性的为劳动者技术培训提供出资。此举虽然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但是同时也是违约金条款生效的条件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企业为劳动者技术提供出资,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同时也能够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其次,合理约定服务期,依法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最后,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期限不超过2年),防范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举对劳动者生效的条件是企业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双方约定,或按地方条例明确的标准确定。

4.把好劳动合同签订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普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在签订程序的合理性、条款内容的严谨性等方面容易出现一些问题。程序上,要注意的是务必确保先签合同后用工,若员工拒绝签订(续签)合同,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内容上,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九项基本内容发生变更,特别是劳动者工作内容(岗位)和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的变更,不及时变更合同,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在举证方面会很被动。较好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文本后增加变更页,如有变化及时更新,确保实际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

(二)在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1.试用期易发生的问题。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此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对于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的描述、试用期内的考核必须具体而明确。

2.假期管理。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保障,但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假期管理规定并在内部公示,而且在日常管理中,还应做好各类请休假流程的审批、假条及相关凭据的保管、了解休假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3.员工工资管理。劳动纠纷多起因于工资报酬等经济纠葛,现实中不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风平浪静、劳动关系解除时各种诸如扣减工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 的“秋后算账”诉求。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可。因此,对企业而言,工资管理不规范无疑是一颗定时炸弹,只要劳动者在前述期间提出,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缺位的权益均受保护。

4.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进一步指出这里所谓的培训费用是指“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意味着:(1)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培训的内容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通常对劳动者进行的入职培训、管理培训等,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2)必须是企业为此支付了有凭证的费用,企业内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属于可以要求服务期的培训范围;(3)服务期必须是由企业与劳动者另外约定,企业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并不自然导致劳动者有服务期义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的是服务期协议应当在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否则,如果培训已经开始而劳动者不同意签署服务期协议,企业将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此前已经支出的培训费用;鉴于服务期协议总是与专项技术培训联系在一起,建议将服务期协议与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结合使用。

5.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限制从事某种业务、行为和营业;商业秘密保护是限制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和使用。前者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限制来维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后者是通过对知识产权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两者的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但又有重合的地方:(1)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普通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2)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竞业禁止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并且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由此可见,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应当慎用,建议将含有保密内容的竞业禁止约定限定在除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之外的合理范围内,使得用人单位真正能够将确实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三)离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前述两种情况协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不需要。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理由,但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3.非因员工过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4.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离职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员工离职是尽量减少人员流失损失和规避相关人事劳动纠纷和法律风险的一种方法。离职管理最首要的是要注重离职流程管理,规范员工离职程序,包括填写离职单、离职面谈、核准离职申请、业务交接、办公用品及公司财产的移交、监督移交、人员退保、离职生效、及时给付补偿金、资料存档等,每一个程序与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表格,并作出严格的文字记录。与此同时,对于核心人员实行脱秘期和竞业禁止管理。

四、劳动争议范围及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规范的管理有效防范,通过及时的沟通、修正有效控制或化解,但无论采取何种处理形式,都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形式也可以说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渠道或处理的办法。《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不伤感情,有利于团结。国家提倡和支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发生的争议。

(二)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着重调解原则,首先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其次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

(三)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争议若不及时加以处理,对劳动者而言或将损害其合法权益,对企业而言“案无定日”、久拖不决会使矛盾激化、耗费企业管理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管理秩序。

第4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1 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如上文所述,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法院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道德劝说性,有助于维护被建议单位或部门的“面子”。因此,法院愿意采用这种温和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式来助推其管理创新。例如,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激增的现实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人条件;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趋利避害;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得。玉环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王国忠作出批示,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给融资热降温的具体措施。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该县有效预防了民间借贷案件爆棚现象的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政府部门为商业目的对外出具承诺函的问题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全面清理对外担保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广州海事法院就保护国家矿砂资源、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向广东省水利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河道主管机关履行河道采砂审批职能。

2 通过推动公共政策调整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这种方式强调相关部门应当调整相应的公共政策,修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功能性审查。例如,在审理“福州四家企业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撤销税收处理决定并退还出日退税款的税务征收行政诉讼案”中,法院针对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处理行为的程序规定存在交叉重复的状况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税务机关及时上报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完善税收方面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把《出日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在程序和适用方面的衔接问题层报给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解决了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程序和适用方面如何衔接的问题。同时,废止了2008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北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过程中,针对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确认工伤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北磅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及标准》。北磅区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建议督促相应机关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土地征收、房屋登记管理等领域的制度和政策。

第5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建设规划、集中分配,提供给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一项制度。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房建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类住宅,对其住房的建造面积、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分配对象等给予限定。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政府制定宏观政策干预住房市场,借助国家和社会力量,运用行政手段,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望。

1、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施现状

1.1、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阶段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经历了三个阶段:中央推动阶段、稳定发展阶段和“加速跑”阶段。

1.1.1、中央推动阶段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从2008年底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1.1.2、稳定发展阶段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住房保障体系。国家通过各种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满足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了8%。

1.1.3、“加速跑”阶段

在“十二五”建设的第一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旧房改造住房1000万套。通过大规模的建设,截至到“十二五”末,我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满足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1.2、新建保障性住房分析

1.2.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享受政府或单位在建房用地和税费政策上的优惠条件,具有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微利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由政府专门的非赢利性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适应的范围是大约占居民总数30%的中等偏低收入阶层。

1.2.2、廉租房

为了保证保障住房体系的正常运行,每年由政府投资,有计划地建造一定数量、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住房是十分必要的。廉租房应由政府专门机构建设,针对最低收入家庭。

1.2.3、平价房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的分配制度,中低收入者要占到居民的80%以上,政府很难有这样雄厚的财力,为如此众多的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因此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同时,应推出私人开发商建设平价房计划,目的是籍着社会开发商的资源和专业知识,辅助政府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平价房由私人或赢利性开发商开发建设,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组成部分,适合的群体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

2、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措施

2.1、优化保障性住房设计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比较完善的功能,相对合理的结构,比较适宜的造价,相对优美的环境等,这些都需要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设计。首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第一,可以借用空间,包括借用交通通道和各空间相互借用。另外,各空间也要注意相互借用,如门厅和餐厅,客厅和通道,相互借用后不仅能公用面积,还能够增加空间的气势。第二,集中功能,不要过于细分。比如,冰箱尽量与厨房设置在一起,衣柜尽量与床设置在一起。一居室居住人口有限,卫生间尽量不做干湿分离,节约面积。第三,要合理摆放家具。比如,床要平行窗户摆放并能两侧上下,沙发与电视的距离要在2500毫米以上,餐桌要选用4人以上的,以保证家庭的正常使用等。其次,完善保障性住房功能。第一,加大对中小套型保障性住房设计的研究。保障性住房虽然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不能因为“低收入”这个字眼就降低住房标准。因此,保障性住房需要保证居住质量,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第二,通过精细化设计提高居住品质。除了卧室、餐饮、厨卫等功能空间的设计布局不可或缺外,细化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小面积的套型设计,往往可以通过细节满足多功能需求,对于提高居住的舒适度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2.2、完善保障房申请机制

2.2.1、完善信息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使得政府的政策不仅与民生现状相一致,而且还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这就要求政府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不仅要利用网络媒体资源,还要通过张贴布告,信息反馈,定期政策宣传讲座,听证制度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实现和保障民众对政府政策的了解。

2.2.2、加大惩罚力度

我们应当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保障房申请者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财产、住房和收入等状况进行罚款,并且驳回申请,限制其再次申请的权利等。

2.2.3、鼓励公众参与

政府要健全民主法律机制,鼓励民众参与保障房分配。只有公众积极的参与,主动地维权,才能推动我国保障房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前行。只有加强公众参与才能防止保障房分配环节中滋生分配不实现象,消除人们的怀疑和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的信任,从而促进保障房申请环节的公平。

2.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财政制度

一是明确政府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住宅的价格、供应等差别很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对本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负主要责任。二是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首先虑发行国债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其次考虑通过彩票发行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再次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三是建立可持续性的住房补贴形式。所谓可持续性发展的住房补贴形式是指补贴资金有可循环回流途径,补贴形式在刺激供需的同时,能与整个住房市场、住房金融市场相互协调、互相促进。例如,政府或企业贴息贷款帮助中等收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一优惠的补贴政策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建造公共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经营,并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家庭等。四是调整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税收政策。第一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契税等进行适当调整;三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过程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种。第四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4、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基,住房保障需要法制的依托。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和政府之间、公民和政府之间、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变化,是维系整个社会关系的纽带,重视法制建设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国的住房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在逐步发展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成果需要立法加以保护,它可以规范政府和公民个人的行为,而这种保护需要上升到一定高度,唯有如此,保护才有力度、执行才能强制。人民的居住权保护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整体发展,借鉴国外一些值得学习的做法,通过立法,正确表达人民的意志,充分保障每个人所享有的平等公平的居住权,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法学研究,并从立法高度不断深入推进保障住房的建设管理,衔接现有法律,最大限度的解决人们的住房难题。

第6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以“十八”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法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提高公众安全感建设和平安吉水建设水平,打牢夯实综治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单位职责任务,始终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社会安定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努力做好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1、深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规范化建设,设置国土综治平台规范化建设示范点,通过规范和提升,进一步化解涉土矛盾纠纷。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坚决查处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的不法行为,妥善处理征地纠纷。

3、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切实处理好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

4、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

5、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贯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6、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调处因土地资源使用方面引发的和土地权属矛盾纠纷。

1、结合实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领导、制度、人员、措施四落实,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

2、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设,最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干部职工违法犯罪。

3、严格要害部位、重要场所和贵重、危险物品的管理,杜绝和减少被盗、被抢案件,以及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驻地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管理,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综合治理活动。

第7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后,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相继召开会议对加强社会管理作出部署。

2月25日,主持召开中央综治委全体会议。他强调,全国综治系统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在完善政策制度上下功夫,在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在加强人财物保障上下功夫。

此前,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在2月24日召开的部分省区市涉法涉诉清积评查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清理积案、案件评查工作,着力提高政法干部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编者按:随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的举行和全国两会召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热词”。2010年10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了35个市、县(市、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为配合各地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从本期起我们推出“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行”系列专题,敬请关注。

在中央确定的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中,太原是7个省会试点城市之一。2月16日,太原市召开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动员会,出台《省城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行动方案》,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响强烈的民生问题着手,梳理出亟待解决的十方面问题,作为社会管理重点创新项目,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创新的目标、创新的方法和保障措施。以此为标志,一个旨在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着力点,努力破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性难题的行动全面启动。

明确目标:十大重点创新项目力求实现三大转变

根据《行动方案》,太原市将启动十项社会管理创新项目:

一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从实行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加强和完善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探索创新;

二是规范发展房地产开发市场。从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市场监管,提高保障性住房在房产开发中的比重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这一市场;

三是优化交通环境。从全面提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大力优化交通环境;

四是实施“天网”治安工程。在大力推进“天眼”工程的基础上,发挥公安警用地理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社区(村)警务建设、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和单位内部防范建设等方面,构建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的社会治安动态防控网络;

五是实施“双百”强基工程。用100个高标准示范社区、100个高标准示范农村,带动全市社会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台阶;

六是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从建立信息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等方面,探索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新机制;

七是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联调工作体系。从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乡街综治中心、县区矛盾联调中心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八是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从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力量,推进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九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抓好已经出台文件的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着力扩大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启动这些创新项目旨在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务型管理转变,由单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管理转变,由事后处置、被动应付向事前预防、主动掌控转变。

开展“对标”:2013年跨入全国综治工作优秀城市行列

2010年12月召开的市委九届七次全会规划了太原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作出了“建设三个一流、夯实一个基础、强化四大支撑”的决策部署。其中,“夯实一个基础”,就是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打牢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十个社会管理重点创新项目已列入太原市“十二五”规划建议。

按照部署,在创新社会管理方法方面,太原市要开展“对标”活动,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使全市社会管理工作达到一流标准。2月10日召开的太原市政法工作会议透露,已确定的“对标”项目主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跨入全国优秀城市行列,公众安全感指数超过全国同类城市,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等。

第8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在接到*****转发****《**》(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后,我公司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工作方案的推动落实,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我公司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到防范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的重大意义,从近期发生相关案件中汲取教训,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对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坚决按照《通知》要求,加大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必要的防范意识,向公众宣传《危害公共安罪》等规定;积极参与社区治安防控,提升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突准备,健全应急预案,强化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等案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公司各种人为隐患,矛盾纠纷等开展大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问题有人问、纠纷有人解。每月至少1个工作日作为“总经理接待日”对外亲自接访接诉,回应群众诉求。总经理室高度关爱奋战在一线的员工,时刻把员工的冷暖放在心上,进一步加大了关心关爱员工工作力度,为员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提升员工归属感和幸福指数,将关心关爱员工落到了实处,教导员工传播正能量,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理性看待问题,提高了员工防范能力。

特此上报。

第9篇:社会管理方式范文

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执政党,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如何在建设过程中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一、立足职能,摆正位置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市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新的检察业务,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特征,但又区别于普通的社会预防。如何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干什么,如何干”的定位问题,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惩防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那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既不消极待命而故步自封、又不包揽天下而越位欲为,其职能定位应当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围绕中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更加注重预防、治理源头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等路径,进而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展”的第一要义。

具体地讲,就是用足、用好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手段,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职能,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如2011年市院本着“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的理念,通过《关于阳煤集团总医院贯彻落实情况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发现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医疗纠纷处理、干部任用交流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或漏洞,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应邀进行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得到高度赞誉和一致认可,真实地体现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阳检建[2011]4号检察建议书获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唯一获得的优秀检察建议。

二、端正态度,坚定信心

不论从事什么性质的工作,必须端正和严肃工作态度。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检察人员是执法的主体,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必须务实、廉洁、高效,而检察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和群众,那么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预防工作永无止境,尚需坚定信心,围绕职能、拓展空间,科学管理、规范业务永远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要把质量和效果作为衡量预防工作成功与否和检验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准。对任何一个案件来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那么,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同样是在关注现实、发现问题、研究措施、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取得突破的;又是在正视现实中把握其创新变革的本质规律,在批评现实中寻找其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加强对下指导和机构完善,提高业务综合素养与务实技能(预防调查与分析、法制教育与宣讲、理论研究与表达、外部协调与沟通),加快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建设步伐,克服基层院业务短板现象等,这都是我们急需努力的工作方向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是明确预防执法主体。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确立了贯彻《条例》三个执法主体机关的协调机制,有效整合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2009至2012年度,市检察院每年都协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且累计对辖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近40个单位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预防调查、发现隐患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进而实现预防之目的。如2012年8月,市检察院组织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并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在对阳泉市第十五中学校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情况检查中,发现矿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业务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于是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主动提供预防咨询和免费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资料,帮助研究制订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的意见(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关注预防重点领域。市检察院通过与市国土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公路分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在国土资源、工程建设、公路建设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构建了不同行业系统化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体现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如2011年5月,市检察院、郊区检察院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平阳高速公路七标段)联合签订的《“检企共建”联系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为《山西日报》、《中华铁道网》、《交通廉政・太阳专刊》等多家媒体报道。

三是发挥预防协调作用。市检察院作为预防领导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职责,如2009年11月,在全省较早地与市委党校建立了阳泉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基地,为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县级干部和组工干部培训班授课8次;2011年4月,在市展览馆举办了“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回展览”,累计7400余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观看了展览;2012年初,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递交了2011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通过建言献策,努力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2012年9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调整增加至27个,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任务,安排部署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的“五进”实践活动,得到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

三、拓宽思路,注重方法

思路决定出路。有了好的工作规划和打算,还必须有好的工作方法与技巧。遇及困难,我们在深刻剖析原因的同时,更要结合具体实际、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

首先要整体把握协调性原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坚持“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做到治标与治本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最大限度地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既要以深入“三项重点工作”为切入点,紧密结合中央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抓系统、系统抓,深入重要部门、重点行业加强预防调查,又要围绕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力开展犯罪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建议、警示教育、宣传咨询、基地建设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部协调制度》、《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实施办法》等制度,逐步形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党组统一领导、业务分管领导齐抓共管、预防部门加强协调、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系统健全的内部格局,从组织、机制、纪律、装备等方面进一步保障预防工作正确、统一、协调、健康地开展,打破既往预防部门单打独斗、孤掌难鸣的状况。如2011年,组织举办了优秀“检察建议”、“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评比等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各项预防业务、提高和提升预防工作质量与效果,实现预防工作“上下一体化”的组织优势。

其次要注意点面结合的辩证关系。要学会借力作业、借鸡下蛋,拓宽预防领域、丰富预防措施,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以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积极调动全社会一切可用资源,最大限度地产生协同效应。如2010年收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职务犯罪案例30个,辅以自省、点评或旁白,在《阳泉法制》三期连载警示教育文章《这些人是怎么倒下的?》,其效果显著、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2012年4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廉政短片评审中,我市矿区院、郊区院报送的《廉由心生,洁随一生》、《反腐倡廉,廉洁奉公》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法制教育宜兼顾和涵盖法制宣讲、基地建设、广告宣传、报刊宣教、手机短信、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而不是单纯局限或教条于课堂讲授。

第三要注意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并非主观臆断、标新立异,不是数字拼凑、外形包装,应时刻明白“预防的目的是什么、预防的手段有哪些、预防的效果怎么样”,坚持业务数量与工作质量并重,树立数量是基础、质量是生命的理念,既要防止攀比、虚夸、堆砌甚至作假等数字表面繁荣的苗头,又要克服忽略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与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的倾向。学会工作、善于工作,这既是扎实工作作风的问题,又是创新管理机制、公正廉洁执法、塑造社会形象的问题,要把实际工作的成效业绩通过数字、图文、影像客观、全面、真实地概括反映出来。如2011年12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与科学发展》一文参加最高检“预防职务犯罪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讨会;2012年8月,《关注民情 创新机制 化解矛盾――通过预防调查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的典型案例》一文代表我省参加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经验交流。

四、明确目标,再创辉煌